1、农村污水处理系统维护的方案 为切实加强对非纳管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管理,确保已建成设施的正常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享受市级财政补助,并已通过验收合格的非纳管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不包括粪便集中处理中心和生态公厕)。 第二条职责分工 各地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非纳管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相关工作。 (一)各镇(街道)是非纳管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监督业主单位履行非纳管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责任。具体要求做到: 1.组织做好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年度运行维护管理计划的审核; 2.组织做好业主单位管理人员、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监督
2、检查; 3.组织做好对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每季度检查不得少于1次,对运行维护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督促村进行整改; 4.组织做好对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年度考核; 5.组织做好检查记录及考核等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 (二)各行政村为非纳管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管理的业主单位,履行非纳管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责任。业主单位应根据处理设施实际,制定具体的运行维护计划,明确日常运行维护内容,落实专人进行维护管理,并建立健全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做好运行维护管理台账记录。 (三)市财政局负责非纳管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补助资金落实、拨付。 (四)市环保局负
3、责对非纳管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对镇(街道)的考核。并对村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情况进行随机抽检。 第三条维护管理要求 业主单位按要求对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进行维护管理,具体要求做到: (一)保持污水管路畅通、设施运转正常、湿地植被生长良好,确保设施进水化学需氧量浓度达到100mg/l以上、出水化学需氧量等主要污染物浓度达到设计标准要求; (二)在设备出现故障时,应及时向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主动联系设备供应商组织检修,尽快恢复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 (三)不得擅自闲置污水处理设施,禁止人为损坏已建污水治理设施行为。 (四)对污水处理设施监测进出水不正常、闲
4、置污水处理设施、破坏的及时完成整改。 第四条补助政策 市财政对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的业主单位进行运行维护管理资金补助。其中,对采取集中治理模式的,按照实际治理户数每户每年100元的标准进行补助;对采取分散治理模式的,按照实际治理设施每套每年80元的标准进行补助。镇(街道)应结合本辖区实际,出台相应补助政策。不足部分由村自筹解决。 集中治理模式指终端设施接纳户数在10户(含10户)以上的治理设施。 第五条补助申报、审核和资金拨付 (一)以镇(街道)为单位,于每年月日前,将本镇(街道)符合非纳管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补助规定的项目打包,向市环保局、财政局申报上一年度市级运行维护管理补助资金。
5、 (二)市环保局根据日常监督及考核情况,对镇(街道)申报情况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三)市财政局按照审核意见,对符合补助条件的,将补助资金下拨到有关镇(街道),由各镇(街道)拨付到业主单位。 第六条不予补助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补助资金不予安排: (一)未落实日常运行维护管理机制的; (二)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无进、出水或进出水质不合格,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 (三)分散式污水治理模式的20%(含)以上治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 (四)造成群众3次(含)以上有效投诉,或被媒体曝光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第七条责任追究 对因管理不善,导致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长期不能正常运行或严重损坏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具体由市环保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4页 共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