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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优惠待遇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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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优惠待遇方案 第一条为了鼓励外商投资技术密集型和知识密集型的工业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沿海十四个港口城市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工商统一税的暂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老市区内开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及外资经营的生产性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凡属技术密集型和知识密集型的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凡属上款规定范围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三条本市外商投资企业必须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后,才能享受技术密集型和知识密集型项目优惠待遇。 第四条本市外商投资企业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享受技术密集型和知识密集型项目优惠待遇∶ (一)能提供本市急需的先进制造技术和制造工艺,生产本市急需的新产品(包括新材料,关键元器件,零部件)及促进本市新能源开发和利用的; (二)采用先进科技成果,能大幅度提高产品产量、质量和性能,有效地降低生产成本,节约能源和材料,促进出口创汇的; (三)能推动行业技术改造的; (四)能提供本市急需的关键性技术专利和技术诀窍(包括先进配方)的。 第五条本市负责洽谈外商投资企业项目的主管局(区、县)应在可行性报告中,对该项目是否应享受技术密集型和知识密集型项目优惠待遇提供依据,并提出初步意见。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对外经贸委)在审批项目时,应征求有关委、办、局的意见,给予原则的批复。 第六条享受技术密集型和知识密集型项目优惠待遇的外商投资企业,可在免税期满前两个月向主管局(区、县)提出申请书(由市对外经贸委统一印制),正式办理申请手续,经主管局(区、县)提出意见后转报市对外经贸委。市对外经贸委接到该申请书后,必须在一个月内会同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市经济委员会等有关部门共同审定后批复。市税务局根据该项批复办理减免税手续。 第七条本办法由市对外经贸委负责解释。 第2页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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