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复垦方案论证审查办事指南 为规范土地复垦方案审查工作,依据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等,制定本要点。 一、审查要点 (一)土地利用现状明确 复垦区土地利用类型、质量、数量、基本农田情况明确,权属清晰,具体到行政村。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体系采用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明确至二级地类,土地利用现状图应经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盖章确认。 (二)损毁土地分析预测科学 明确说明已损毁土地的损毁类型、范围、面积及损毁程度;拟损毁土地的预测方法科学,预测土地损毁方式、类型准确,损毁的面积、程度、时序较准确;复垦责任范围确定
2、正确,并结合对土地利用的影响进行合理分级。 (三)土地复垦目标、任务和利用方向合理,措施可行 土地复垦适宜性评价方法正确,确定的复垦目标明确、可行,复垦任务和利用方向合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坚持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经济可行、合理利用等原则,复垦单元划分合理。复垦率的确定科学、合理,复垦率原则要求达到100%,如达不到100%,应重点说明不复垦的理由。 复垦质量要按复垦单元设计,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并按照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编制;预防控制措施应按照“保护、预防和控制为主,生产建设与复垦相结合”的原则,采取工程技术措施、生物化学措施、监测措施和管护措施。 (四)土地复垦费用测算合理,预存与使用
3、计划清晰 工程设计、工程量测算及复垦费用合理。复垦费用构成包括工程施工费、设备费、其他费用、监测与管护费及预备费。明确承诺土地复垦费用预存时间,预存、使用计划清晰、可行,分期预存土地复垦费用的,第一次预存的数额不得少于土地复垦费用总金额(静态)的百分之二十。 (五)土地复垦计划安排科学、保障措施可行。 土地复垦方案服务年限确定合理,应按照拟申请采矿许可证年限或采矿许可证剩余年限确定。阶段土地复垦计划应当明确土地复垦的目标、任务、位置、主要措施、投资概算、工程规划设计等。土地复垦阶段计划原则上以5年为一周期,可根据土地损毁时序适当调整。应详细编制第一阶段土地复垦计划,制定首年土地复垦实施计划。
4、保障措施具体可行,尤其是复垦费用保障,应明确制定复垦费用预存、管理、使用、审计等各环节保障措施,应承诺土地复垦方案通过审查后及时与损毁土地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双方约定的银行建立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资金数额,在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中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 (六)土地复垦方案已经征求意见并采纳合理建议。 土地复垦方案应体现全程、全面及多种形式公众参与情况。公众参与应征求土地使用者、集体所有者、土地复垦义务人、周边地区受影响的社会公众、土地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等意见,并说明公众意见的采纳情况,附公众参与调查表或相关影象资料。 损毁土地所在地县级国土部门对本方案涉及的
5、土地利用现状及权属、复垦目标确定、复垦质量要求、复垦投资是等事项有明确的意见。 (七)其他 编制单位是否具有国土资源部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81号)所规定的资质;方案内容和格式是否符合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规定的编制要求。 二、审查结论 通过审查的,应当向土地复垦义务人出具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意见书;未通过审查的,应当向书面告知土地复垦义务人补正。 监管工作 各市、县国土资源局: 为加强我区土地复垦管理工作,切实贯彻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推动我区绿色发展战略和生态文明建设,实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土地复垦监督管理
6、职责 土地复垦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层级管理”,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土地复垦方案审批权限和本通知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复垦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事务性工作由本级土地整理中心负责落实。 (一)自治区级管理部门管理职责。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管理、监督和指导全区土地复垦工作。建立和完善全区土地复垦管理与监督制度、土地复垦监测制度,建立全区土地复垦数据库和信息管理系统。负责对自治区审批的矿山和报国务院审批建设项目占用临时用地的土地复垦方案评审、审批,对全区土地复垦项目实施在线监管和抽查。 (二)设区市管理部门管理职责。 设区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管理、监督和指导本市所辖范围内的土地复垦工作。负
7、责对市本级审批的矿山和报自治区审批建设项目占用临时用地复垦方案(表)的评审、审批,以及市本级历史遗留损毁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复垦(利用)方案的审批。负责本辖区土地复垦项目的监督检查和验收工作。建立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复垦工作数据库、土地复垦监管制度,做好综合统计上报工作。 (三)各县(市)管理部门管理职责。 县级国土资源局负责管理、监督和指导本县所辖范围内的土地复垦工作。负责对本级审批的矿山和临时占用土地的土地复垦方案(表)审批、本级历史遗留损毁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复垦(利用)方案的审查报批。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复垦项目实施监管、竣工初验等工作。负责与辖区内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义务人签订复垦费用监管
8、协议,督促复垦义务人按期完成复垦任务。按规定及时报送本级土地复垦综合统计及相关信息。 二、严格土地复垦监管 根据土地复垦项目的性质,土地复垦项目要严格前期监管、实施监管、竣工验收等各项程序。 (一)严格复垦项目前期监管。 1.严格土地复垦方案(表)的审查审批。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规程和技术标准,督促土地复垦义务人及时编报土地复垦方案,并按审批权限对土地复垦方案进行审查、审批。土地复垦方案(表)的审查严格按照“一次审查,一次告知,一次补正,按时办结”的要求进行,切实规范审查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2.督促复垦义务人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复垦项目所在地市、县
9、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在土地复垦方案批复规定的时限内督促土地复垦义务人签订土地复垦费用监管协议,并在项目所在地银行设立专户,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土地复垦费用监管协议分别报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 (二)严格复垦项目实施监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按照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td/t1036-2013)和土地复垦技术要求和验收规范(db45/t892-2012),严格管理和控制土地复垦工程进展和质量,确保复垦实施效果。 1.严格土地复垦日常监管。各地要建立健全日常监管制度,县级至少每月、市级每季、区级每半年,对所负责监管的土地复垦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督促土地
10、复垦义务人依据经批准的土地复垦方案,按时开展土地复垦工作。同时,复垦义务人应按规定向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实施情况。 2.加强耕地耕作层土壤的剥离和利用管理。土地复垦义务人要对占用的土地耕作层土壤进行剥离,并将剥离的土壤就近用于改良新开耕地或提高劣质耕地质量。耕作层土壤剥离和利用方案要列入所编制的土地复垦方案中,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后有计划地实施。剥离的耕作层必须充分利用,不得浪费、破坏或流失。各县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耕作层剥离和利用方案督促和指导实施单位按时保质完成耕作层剥离、存储管理和利用工作。 3.加强对历史遗留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管理。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对本行政区域
11、的历史遗留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复垦项目的立项、招投标、施工、管护、验收等环节进行全程监管,形成监管报告,报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三)严格复垦项目竣工验收。 1.严格土地复垦项目验收。土地复垦项目竣工后,分别由复垦义务人自验、县级初验和设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终验,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及时向项目所在地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验收。土地复垦各阶段验收要严格按照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土地复垦技术要求与验收规范(db45/t892-2012)和批复实施的土地复垦方案执行。 2.及时批复验收项目。经验收合格的土地复垦项目由市级国土资源部门予以批复;验收不合格的出具书面整改意见,列明需要整
12、改的事项,整改完成后,按验收程序重新组织验收。 3.及时开展资金结算。土地复垦竣工验收合格后,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进行土地复垦费用结算。结算后土地复垦费用尚有余额的,按土地复垦方案的要求预留延续管护期内的管护费用后,本金及利息全部返还土地复垦义务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或挪用。 (四)严格土地复垦费用预存和使用管理。 1.土地复垦费用预存实行一次性预存和分期预存两种方式。生产建设周期在三年以下的项目或土地复垦费用总额在5万元以内(含5万元)的应一次性全额预存;生产建设周期在三年以上的项目可以分期预存,但第一次预存的数额不得少于总金额的20%,余额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预存计划预存,在生产
13、建设活动结束前一年预存完毕。 2.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土地复垦费用使用计划,依土地复垦义务人申请,出具土地复垦费用支取通知书。土地复垦义务人申请支取复垦资金时,未能按工作计划完成复垦任务的不予支取下一年度土地复垦费用。复垦义务人向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年度用款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1)土地复垦费用使用申请书; (2)本年度完成的土地复垦工程内容及工程量明细表;(3)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三、强化土地复垦监管手段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土地复垦工作监督管理,采取有力措施,保证土地复垦工程有效实施,保障复垦工作质量稳步提升
14、。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将土地复垦工作作为国土资源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明确责任单位,落实人员和工作职责,严格依法行政,切实加强对土地复垦工作的监督管理。要加强队伍培训教育,增强责任心及依法行政意识,不断提高自身监管能力和水平。 (二)创新监管手段,确保监管和复垦工作到位。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土地复垦项目监督管理工作,按照“三个结合”方式,确保监督管理工作到位、工程复垦到位。凡土地复垦义务人不依法依规履行土地复垦义务或者不按照规定预存土地复垦费用的,采矿企业在申请采矿许可证年检或延续、变更、注销时,不予批准;建设项目用地不予土地登
15、记和颁发土地使用权证。情节严重的,按照土地复垦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1.项目日常巡查和定点核查相结合。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针对复垦方案服务年限、实际施工进度等情况,开展日常巡查;同时对服务年限或采矿许可证到期的矿山、已竣工建设项目,进行定点核查。要将巡查项目与核查项目相结合,突出重点,兼顾全局,保证土地复垦质量。 2.实地检查、土地复垦监测和信息备案相结合。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根据台账和备案资料,对复垦现场实地勘查,核查土地复垦的工程质量和进度,完善台账和备案信息。在此基础上,建立土地复垦质量监测制度和监测数据库,全面掌握本行政区的土地损毁动态变化、复垦实施情况及复垦效果。逐步建立和完
16、善以信息系统为平台,信息备案为基础,实地检查和监测数据为补充和修正的动态监管体系。 3.矿山项目复垦监管和恢复治理监管相结合。矿山复垦工程是土地复垦工作的重点,要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厅关于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以及土地复垦工程监督管理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8号),将矿山土地复垦和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合并监管,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督促采矿权人切实履行土地复垦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义务,加强管理和监督,确保按期按质按量完成任务。 (三)严格落实定期报告制度。各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桂国土资发20138号文件要求,按季度统计辖区内土地复垦实施的进度(详见附件 1、2)
17、,将每季度的报表在下季度第一个月的5日前报送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各设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须在每年7月10日和下一年1月10日前分别将本辖区上半年和全年土地复垦实施情况报告及报表报送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报表详见附件3)。 (四)建立土地复垦数据库,实行信息备案管理。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土地复垦数据库建设基础工作,以本级批复的土地复垦方案为基础建立本级复垦工作台帐,建立以2012年12月31日为时点的土地复垦项目基础数据库(2013年后每年一次集中更新调整),依托金土工程,建立土地复垦信息管理系统,开展动态监管。各市县将已批复的土地复垦方案或由政府负责的历史遗留废弃地复垦项目信息在国土
18、资源部“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自下至上逐级报备。 (五)落实和完善激励政策。鼓励和支持各级政府及各类社会投资主体积极开展土地复垦。由社会资金、土地使用权人、所有权人自行将历史遗留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复垦为耕地的,可按规定收储,作为耕地指标储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外的其他资金将历史遗留损毁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建设用地复垦为耕地的,经确认后可以作为本行政区域内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指标或纳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各级人民政府可根据土地复垦条例的规定和土地复垦的权属等情况,将复垦后的国有土地确定给投资主体长期从事农业生产,或者组织投资主体与土地权利人签订协议使用集体土
19、地从事农业生产。 复垦公示各市国土资源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65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6374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审查及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61号)、关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有关事项的公告(2014年第2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技术要求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84号)有关要求,主管部门在广西矿山地质环境恢复
20、治理与土地复垦方案(下称“方案”)批准前,在广XX县区范围内将专家评审通过的“方案”(审定稿)向社会公众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示内容应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65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6374号)的要求,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附图、正文中涉密插图等不予公开外,应当公示以下内容: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方案(审定稿)正文、附表、附件、专家意见、经专家复核的“方案”修改说明等。 二、公示时间自网上公示之
21、日起5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后,如公众对“方案”审定稿无异议的,报主管部门批准。如有异议的,退回“方案”提交单位修改完善后重新报批。 三、公示方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审查的“方案”通过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公示,各市国土资源局审查的方案通过市国土资源局门户网站公示。 四、公示应明确投诉举报的方式和途径;行政执法机关的办公电话、通信地址、电子邮箱、网址。 五、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切实做好保护举报人工作,与实名举报人联系要采取恰当的方式,了解核实案件线索必须在不暴露举报人身份的情况下进行。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报道举报人姓名和单位。保密制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执行。对泄露举报人情况的,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实名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的,各纪检监察组织应当对实施的打击报复行为采取措施及时制止;对举报人受到错误处理或人身伤害、名誉、财产损失的,应在职权范围内纠正或建议有关部门予以纠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查明有关人员的责任,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方案审定稿公示不可代替“方案”编制过程中的公众参与环节。 七、单独编制的生产建设项目的土地复垦方案的公示内容和要求参照上述规定执行。第13页 共1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