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干部教育暂行培训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培养造就高素质的干部队伍,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 第二条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按照实事求是、与时俱进、艰苦奋斗、执政为民的要求,以增强执政意识、提高执政能力为重点,推动学习型政党、学习型社会建设,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提供思想政治保证、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 第三条干部教育
2、培训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按照党和国家的要求,把握干部的成长规律和教育培训需求,分级分类地开展干部教育培训,激发干部学习的内在动力和潜能,增强干部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全员培训,保证质量。干部教育培训面向全体干部,创造人人皆受教育、人人皆可成才的条件,大规模培训干部,大幅度提高干部素质,实现干部教育培训的规模和质量、效益的统一。 (三)全面发展,注重能力。坚持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全面提高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科学文化素质、业务素质和健康素质,将能力培养贯穿于干部教育培训的全过程。 (四)联系实际,学以致用。紧密联系国际
3、形势的新变化,联系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进展,联系干部的思想和工作实际,引导干部在改造主观世界的同时,运用所学理论和知识指导实践,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五)与时俱进,改革创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创新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式,整合培训资源,优化培训队伍,推进干部教育培训的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的教育培训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五条全国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实行在党中央领导下,由中央组织部主管,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工作部门
4、分工负责,中央和地方分级管理的体制。 第六条中央组织部履行全国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整体规划、宏观指导、协调服务、督促检查、制度规范职能。 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工作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指导本系统的业务培训。 第七条地方各级党委领导本地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方针政策,把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研究部署本地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地方各级党委组织部主管本地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有关工作部门负责相关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第八条干部所在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第九条部门与地方双重
5、管理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由主管方负责组织;经协商,也可由协管方负责组织。 第三章教育培训对象 第十条干部有接受教育培训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干部教育培训的对象是全体干部,重点是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及其后备干部。 第十二条干部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参加相应的教育培训: (一)在职期间的各类岗位培训; (二)晋升领导职务的任职培训; (三)从事专项工作的专门业务培训; (四)新录(聘)用的初任培训; (五)其他培训。 第十三条省部级、厅局级、县处级党政领导干部每5年应当参加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或者经厅局级以上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累计3个月以上的培训。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确因特殊情
6、况在提任前未达到教育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1年内完成培训。 其他干部参加脱产教育培训的时间,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确定,一般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 有条件的地方和部门可以实行干部教育培训学时学分制。 第十四条干部必须遵守教育培训的规章制度,完成规定的教育培训任务。 第十五条干部在参加组织选派的脱产教育培训期间,一般应享受在岗同等待遇。 第四章内容与方式 第十六条干部教育培训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要求,结合岗位职责要求和不同层次、不同类别干部的特点,以政治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文化素养和技能训练等为基本内容,并以政治理论培训为重点,综合运用组织调训
7、与自主选学、脱产培训与在职自学、境内培训与境外培训相结合等方式,促进干部素质和能力的全面提高。 第十七条政治理论培训重点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教育,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政绩观的教育,党的历史、党的优良传统作风、党的纪律的教育,国情和形势的教育,引导干部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坚持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夯实理论基础、开阔世界眼光、培养战略思维、增强党性修养。 对党外干部,应当根据其特点,开展相应的政治理论培训。 第十八条政策法规培训重点加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教育,进行党和国
8、家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外交、国防等方面的重大部署和要求的培训,提高各级干部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能力。 第十九条业务知识培训重点加强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知识的培训,提高干部的实际工作能力。 第二十条文化素养培训和技能训练应当按照完善干部知识结构、提高干部综合素质的要求进行。 第二十一条坚持和完善组织调训制度。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干部脱产培训计划,选调干部参加脱产培训。干部所在单位按照计划完成调训任务。被抽调的干部必须服从组织调训。 实行干部调训计划申报制度。党委和政府的工作部门抽调下级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参加培训,必须报同级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审批,避免多头调训和重复培训。
9、第二十二条建立健全干部在职自学制度。鼓励干部利用业余时间参加学习培训。 干部所在单位应当对干部在职自学提出要求,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十三条推行干部自主选学。在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干部可以自主选择参加教育培训的机构、内容和时间。 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或者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定期公布供干部自主选学的教育培训项目,明确要求,加强管理。 第二十四条加强和改进境外培训工作。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科学设置境外培训项目,择优选派培训对象,合理确定培训机构,严格培训过程的管理,注重培训质量和效益。 第二十五条开展干部教育培训应当根据干部的特点,综合运用讲授式、研究式、案例式、模拟
10、式、体验式等教学方法,提高培训质量。 第二十六条推广网络培训、远程教育、电化教育,提高干部教育培训教学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第五章教育培训机构 第二十七条加强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建设,构建分工明确、优势互补、布局合理、竞争有序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体系。充分发挥党校、行政学院和干部学院在干部教育培训中的主渠道作用。 第二十八条党校、行政学院和干部学院应当突出办学特色,按照职能分工开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部门和行业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部门和本行业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可以发挥自身优势,承担相关的干部教育培训任务。 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社会培训机
11、构和境外培训机构承担干部培训项目。 各类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国内外交流与合作,通过联合办学等方式,促进干部教育培训资源的优化配置。 第二十九条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必须贯彻党和国家的干部教育培训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 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根据培训需求,深化教学改革,创新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式,科学设置培训班次和学制,完善学科结构和课程设计,提高教学水平。 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深化人事制度、管理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充满活力、运转高效的管理机制,提高管理水平。 第三十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领导班子建设,改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基础设施和办学条件。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重点扶持条件较好、优势明显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调整、整顿不具备办学能力和条件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 第三十一条建立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准入制度。培训机构承担干部教育培训任务,必须获得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的资质认可。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应制定和公布相应的准入标准。 培育和规范干部教育培训市场,引导干部教育培训机构优化服务,提高质量,逐步形成由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指导、公开平等、竞争有序的干部教育培训市场机制。第8页 共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