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采矿工程临时用地补偿管理方案 为加强采矿工程临时用地管理,规范采矿工程临时用地补偿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中涉及的临时用地特指用于采矿工程(包括矿产地质勘探、开采、选矿工程,以及相关土地复垦和开发利用工程等)需临时占用的土地,以及因采矿工程建设而必须使用的堆料场、停车场、运输通道和其它临时设施等占用的土地和取弃土用地。 二、临时用地合同 根据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临时使用集体土地的,由临时用地者与集体土地所有者签订临时用地合同。 三、临时用地期限 根据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临时用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2
2、年,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复垦工程期限一般为1年。若有权威部门设计的复垦方案,则以主管部门审批期限为准。 四、临时用地批准权限 按照省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执行。 五、临时用地补偿原则 采矿工程临时用地致使原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遭受损失,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临时用地者收取临时用地补偿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取临时用地补偿费前,根据相关政策以及所占用土地类别、面积、期限等,按照实际损失(依现阶段土地实际年产值计算),制定临时用地补偿方案和合同。 根据采矿工程、复垦和环境保护的相关要求,临时用地前一次性补偿相关损失费用,此后不再额外支付其它补偿费。 六、临时用地补偿标准和依据 (
3、一)临时用地补偿标准 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政发43号)XX县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的通知(政发5号),确定临时用地补偿标准(见下表)为: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1、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政发6号)执行。 2、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按照XX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永政发9号)执行。 七、临时用地数量控制及复垦 根据国务院土地复垦规定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国土测绘管理局联合下发的省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按照“谁破坏,谁复垦”和“土地复垦费用应当根据土地被破坏程度、复垦标准和复垦工程量合理确定”的原则,确定临时用地数量控制及
4、复垦标准: (一)单项采矿工程控制临时用地数量,鼓励大型采矿工程实施滚动式发展与用地模式; (二)森林植被恢复费与土地复垦费合为复垦保证金,由县林业主管部门XX县区土地主管部门收取,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使用,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三)各用地单位的复垦保证金总额具体标准由县物价、财政、国土部门根据土地损坏程度、复垦工作量确定。 土地复垦费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取,县国土部门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并负责管理、监督、验收土地复垦工作。施工单位负责临时用地复垦工作,复垦要与改良土地、造地、改渠、挖塘和生态保护等结合起来。 八、本办法(试行)中涉及的各项工作,由县国土资源局、县林业局及相关乡镇(办事处)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九、本办法(试行)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第3页 共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