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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兽医局驻镇防检组管理实施方案.docx

上传人:qwe****66 文档编号:5989833 上传时间:2024-11-25 格式:DOCX 页数:6 大小:17.3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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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畜牧兽医局驻镇防检组管理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派驻镇(街道)防检组的工作职能,有效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病,加快全市畜牧业快速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确保动物及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国发15号)和省政府(政办发144号、政发3号等)有关推进动物卫生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派驻镇(街道)防检组,为市畜牧兽医局的派出机构,并接受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畜牧技术推广站的业务指导。 第三条遵循执法主体在市,服务工作在镇(街道)的原则,市畜牧兽医局具体负责各驻镇(街道)防检组的人员、财务、固定资产等管理。 第四

2、条驻镇(街道)防检组由市畜牧兽医局和镇、街道实行双重领导和管理,为所在地动物防疫工作和畜牧生产发展提供技术支持。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四条驻镇(街道)防检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做好预防和扑灭动物疫病所需药品及物资计划,培训畜牧防检人员,组织实施重大动物疫病的预防和扑灭。 (二)负责对重大动物疫病的诊断、检测和疫情测报。 (三)做好动物屠宰检疫、产地检疫、运输检疫。 (四)畜牧兽医新品种、新技术试点示范、推广运用。 (五)依法做好兽药、饲料、种畜禽的监督管理,做好畜禽饲料安全使用的指导,并负责辖区内畜产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六)负责对辖区内协检员、村级动物防疫员的管理和协助上级业务部门对执业兽

3、医、乡村兽医的监督、指导、考核。 (七)对农民和养殖专业户的公共培训和信息服务。 (八)完成党务政务公开,党风廉政建设、优化环境、政风行风建设及创先争优等工作。 第五条驻镇(街道)防检组应当定期维护防检组内的仪器设备,确保仪器设备的安全、有效。 第三章人员管理 第六条驻镇(街道)防检组动物卫生监督工作人员,由市畜牧兽医局根据工作需要,每个防检组安排2人以上;协检员由各防检组自行聘任,报局备案。 第七条协检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动物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热爱动物卫生事业,有奉献精神。 (三)具有畜牧兽医专业中专以上学历。 (四)品行端正,身体

4、健康,能够正常工作。 第八条建立健全镇街道防检组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保障动物卫生监督、协防、协检人员身体健康。 第九条市畜牧兽医局制定继续教育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对没有畜牧兽医专业学历的在职人员,通过培训达到畜牧兽医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水平。 第十条驻镇(街道)防检组定期对协检员、村级防疫员和规模养殖户从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规范防疫、检疫操作程序。 第十一条从事动物卫生监督、防疫、检疫的人员,需经过省或市业务部门的专业知识培训,并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没有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动物卫生监督、防疫、检疫工作。 第四章业务管理 第十二条市畜牧兽医局每年对驻镇(街道)防检组工作人员

5、进行年度考核,各项工作指标实行量化管理,具体考核办法按局文件执行,对考核结果达到90分以上的,设立一、二、三等奖,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十三条市畜牧兽医局对驻镇(街道)防检组实行责任追究制,即在畜牧生产管理和行业执法工作中,依法实行问责制(制定各岗位每个人岗位责任制)。 第十四条派驻镇(街道)防检组应按照市畜牧兽医局各科室、动物卫生监督所、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畜牧技术推广站有关要求完成相关工作。 第五章证章标志和疫苗物质管理 第十五条派驻镇(街道)防检组动物卫生证章标志和疫苗物质设专人管理。在市畜牧兽医局统一订购、统一领取、统一发放,建立管理人员责任制。 第十六条市畜牧兽医局对全市动物防疫疫苗

6、、畜禽标识、防疫档案等物质,按防疫任务配套供应给派驻镇(街道)防检组;派驻镇(街道)防检组按实际需要分批领取、分类保藏、按天发放,建立出入库台账,账目清晰。 第十七条派驻镇(街道)防检组向市畜牧兽医局履行手续,领取动物卫生证章标志,并做好领取、发放、保管工作。 第十八条派驻镇(街道)防检组应按农业部的规定,规范使用动物卫生证章标志,不得超越辖区发放或使用动物卫生证章标志,不得向非使用单位发放动物卫生证章标志。 第六章财务管理 第十九条派驻镇(街道)防检组由市畜牧兽医局管理,采取收支两条线,实行报账制,并建立配套辅助账目。 第二十条派驻镇(街道)防检组财务收支及相关要求,按派驻镇街道防检组财务管

7、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坚决杜绝派驻镇(街道)防检组开展非生产性的经营项目,严禁借贷款,更不允许替别人进行贷款担保,出现后果由责任人自己承担。 第七章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派驻镇(街道)防检组的固定资产为国有资产(房屋、土地和设施设备),不得随意变更、转让、出售。 第二十三条派驻镇(街道)防检组如工作需要必须转让、出售、变更的,必须报市畜牧兽医局审批后执行。 第八章档案管理 第二十四条派驻镇(街道)防检组应当建立健全动物防疫、动物检疫、卫生监督、畜产品安全及畜牧生产等专业技术资料档案。 第二十五条派驻镇(街道)防检组应当建立房屋、车辆、仪器设备等国有资产的影像和文字材料档案。 第二十六条派驻

8、镇(街道)防检组档案管理应当规范、全面。 第九章责任管理 第二十七条派驻镇(街道)防检组非畜牧兽医专业人员,经过培训学习未取得从业兽医资格,仍不能承担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应调离派驻镇(街道)防检组。 第二十八条对派驻镇(街道)防检组工作人员连续二年考核不合格或有严重违纪行为的人员予以辞退。 第二十九条对派驻镇(街道)防检组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实施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市畜牧兽医局可以撤消责任人的动物检疫员资格,并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对派驻镇(街道)防检组工作人员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后果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上级机关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派驻镇(街道)防检组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并建立签到制,加强“四防”,责任到人,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十二条派驻镇(街道)防检组要加强站容站貌建设,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室内外要经常保持良好的卫生环境,各类物品堆放要整齐、洁净,工作规范井然有序。 第三十三条市畜牧兽医局建立检举投诉受理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可以检举和投诉。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市畜牧兽医局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6页 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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