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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司法适用问...95个合同纠纷案为研究样本_陈芷琼.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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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第 卷第 期 年 月东 莞 理 工 学 院 学 报 收稿日期:基金项目:广东省科技创新战略专项资金一般项目()。作者简介:陈芷琼(),女,广东揭阳人,硕士生,主要从事民商法研究。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司法适用问题实证分析 以 个合同纠纷案为研究样本陈芷琼(广东财经大学 法学院,广东广州)摘要:单纯违约能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一直是学术界争议话题,存在着肯定说与否定说,司法判决和理论通说均持否定说,而 民法典 第 条在一定程度上认可了合同守约方在人格权遭受严重精神损害时可以请求赔偿精神损失,具有里程碑意义。但该条款的责任性质、损害认定、赔偿数额等仍有待明确。采用实证分析法,对 个合同纠纷案的总体特点、原告

2、诉求、判决结果进行分析,以发现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在司法适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探索解决路径。实证分析结果显示,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仍有确立的必要,应当是将第九百九十六条界定为违约性质,并调整为合同编下。关键词:违约责任;精神损害赔偿;侵权;实证分析中图分类号:.文献标志码:文章编号:()关于违约责任能否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不仅仅是一个理论争议问题,更是现实问题,它涉及到无数受损害方的合法利益能否得到法律保护。一直以来,学界主流观点认为,精神损害难以预见、损害程度难以衡量,且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有违等价交换原则,因此否认在违约之诉中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规则。认为只有当违约行为严重侵害到人格权时,才可依据

3、侵权法相关条款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但也有观点认为,在违约一方造成的损害尚未上升到侵害人格权时,也可在违约之诉中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就是违约精神损害赔偿规则的法律基础。之后,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六条以立法的形式承认了一方提起违约之诉时不当然排斥精神损害赔偿,具有里程碑意义。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是否支持原告在违约之诉中提起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态度不尽相同,同案不同判现象普遍存在。部分涉及精神利益的合同违约案件中,法院遵循公平公正原则支持了原告精神损害赔偿的诉求;但绝大多数案件法院依然采取谨慎态度,否定原告诉求。现有文献少有从实证分析角度对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适用问题展开研究。因

4、此本文试图运用实证分析法,对检索到的 个相关司法案例进行系统分析研究,总结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相关司法案件的特点。文章第二部分将在司法统计数据基础上,提炼出司法实践中仍面临着精神损害及程度认定较难、以侵犯人格利益为必要条件、责任性质不明确、赔偿金额衡量标准有待细化等困境。第三部分运用理论知识对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司法适用问题进行辩证思考,以回应第二部分所提出的适用困境。第四部分则旨在提出完善建议。一、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案件司法现状及数据分析 本文实证分析对象为以合同纠纷为案由提起的、诉讼请求为精神损害赔偿的民事案件,研究范围主要包括案件总体特点、原告诉求情况、裁判结果、法院不予支持的理由、法院予以支持的

5、理由、支持案件中精神抚慰金数额等,以此得出我国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案件在司法实践中的诸多特点,并由表及里地从司法现状中分析我国违约精神损害赔偿规则存在的问题。本文实证分析的案件标本来源于小包公法律DOI:10.16002/ki.10090312.2023.02.012第 期陈芷琼: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司法适用问题实证分析 实证分析平台和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笔者在该平台上依次输入检索关键词“合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选择案件类型为“民事”类、案由为“合同纠纷”,并选择时间为 年至 年,并进一步人工检查,初步筛选出共 个案例。(一)案件总体特点分析 十年来案件数量总体呈增多趋势。笔者在小包公法律实证分析

6、平台,选择建立“日期”类标签,对 份裁判文书的裁判日期进行统计整理可知,年至 年期间有关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件逐年增多,年案件数量有所下降。但从这十年变化来看,案件数量总体上依然呈现上升趋势(见图)。另外,就法院所在地案件分布情况来看,主要集中在广东省、北京市、湖南省等地区(见图)。图 每年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案件数量图 案件法院所在地(省份)分布情况()京 民初 号崔洁与北京东英国际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案。()黑 民初 号刘会英、穆棱市诺玛丹妮美容美体养生会馆合同纠纷案。各地法院裁判结果差别较大。笔者在对案例进行详细筛选过程中发现,同样的案情在不同地区的法院中,会得到不同的判决结果。以崔

7、洁与北京东英国际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案与刘会英、穆棱市诺玛丹妮美容美体养生会馆合同纠纷案为例。这两个案件都是涉及医疗美容的纠纷,被告均构成违约。在前者中,法院以原告受损脸部对于女性的整体美感具有重要作用为由,支持了原告提起的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但在后者中,法院以原告未能提供证据以证明其事实主张为由,驳回了原告提起的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类似的关于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案件同案不同判的案例依然不少。(二)原告诉讼请求分析 原告诉求的金额偏高。笔者在小包公法律实证分析平台,选择建立“金额”类标签,结合 东 莞 理 工 学 院 学 报 年在全文检索关键词等功能进行检索,最终检索出 个案件作为

8、参考。对检索出来的 个案件赔偿数额进行区间值分类可发现,原告诉求的赔偿金额总体偏高。其中,仅 个案件中原告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在五千以下,约占比。原告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在一万以上的占大多数(见图)。图 原告诉求的精神损害赔偿金额分布情况 另外,在原告诉求的赔偿金额较低的案件中,如胡亚强与锦江区苏格婚纱摄影工作室合同纠纷案、黎东金与深圳前海金水湾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等,因违约导致原告精神受损的情况并不是特别严重,甚至存在着其他补救措施。而在原告诉求的赔偿金额超过一万的案件中,如范忠原与冶海军合同纠纷案、榆树市人民医院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等,被告的违约行

9、为侵害了原告的人格权、健康权等合法权益,导致原告受到严重精神损害。原告并未对诉求金额进行充分论证。阅读上述 个案件过程中可以发现,原告在提出其诉求金额时,仅仅说明了违约行为对其造成的巨大精神损害,根据所受精神损害随意地确定精神抚慰金金额,并没有具体阐述其提出精神抚慰金的法律依据及赔偿金额所参考的法律标准。这其实也是法院不予支持精神损害赔偿的原因之一。(三)诉讼结果分析 不支持的占多数,支持的仍占少数。笔者分别对法院不支持原告违约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以及法院支持原告违约精神损害赔偿请求进行统计与分析,得出法院不予支持的结果依然占大多数,且裁判理由多为“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即使在 民法典 出台后,法

10、院依据 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六条做出支持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判决结果也仅限于少数几类涉及人格利益的合同中。不支持赔偿的理由分析。为了对法院不支持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理由进行更详细分析,笔者在小包公法律实证分析平台上以“精神损害 法律和事实依据 不予支持”“合同纠纷 不予支持”等多个检索关键词为基础建立分类标签,并结合全文提取关键词的检索功能,最终筛选出 个案例。由于不同法院在其判决书中关于不支持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理由表达不一,主要的表达方式为:“本案系合同纠纷,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属于合同违约责任赔偿范围,不予支持”“抚慰金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合同中没有约定”等。虽表述各不相同,但大体内容一致。因

11、此笔者又对这 份检索结果进一步简化加工,总结出法院不予支持的三大理由(见图)。()锦江民初字第 号胡亚强与锦江区苏格婚纱摄影工作室合同纠纷案。()粤 民初 号黎东金与深圳前海金水湾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新 民初 号范忠原与冶海军合同纠纷案。()吉 民初 号榆树市人民医院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第 期陈芷琼: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司法适用问题实证分析 图 法院不支持理由分类情况从整理结果来看,法院极少在裁判理由中依据具体法条条文详细论述不予支持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理由,只是粗浅地以原告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驳回,尚未进行充分论证,难以服众。究其根源,是目前依然缺

12、乏对于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系统性规定,且主流学说反对违约责任中包含精神损害赔偿导致 。支持赔偿的理由分析。为了对法院支持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理由进行更详细分析,笔者同样在小包公平台以“抚慰金 合理合法 以支持、“损害赔偿金 法律规定 予支持”等多个检索关键词为基础建立分类标签,并结合全文提取关键词的检索功能,最终筛选出 个案例。由于文章篇幅有限,笔者仅选取其中 个案例展开分析(见表)。从检索结果中发现,部分案件中法院依据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六条支持了原告在违约之诉中提起的精神损害赔偿诉求。因此为了进一步分析法院依据第九百九十六做出支持判决的案件的具体情况,笔者又输入关键词“九百九十六条 条”进行检索

13、,筛选出符合研究情况的 个案例(见表)。表 个支持原告诉求的案例裁判日期代表案例案由原告诉求的金额法院观点法院支持的金额主要法条依据.()京 民初 号合同纠纷 万元原告手术部位作为第二性征的主要载体,对于女性的整体美感具有重要作用。被告违约行为对于该部位确实造成损害,故本院判处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万元 民 法 典 条.()浙 民初 号合同纠纷 元婚礼承载的人格和精神利益要远大于其本身的成本价值,被告将新娘名字写错给原告造成了精神损害,故支持原告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诉求。元 民 法 典 条.()辽 民初 号合同纠纷 元原告支付亲子照合同款项,被告未能提供相应的服务和产品,系民事违约行为;亲

14、子照是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因被告的过错行为确给原告身心造成一定损害,故被告应给予原告适当的精神损害赔偿。元 民 法 典 第 条,第 条.()浙 民初 号合同纠纷 万元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服务合同关系被告在安全保障方面存在欠缺,存在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对原告所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予以确认。万元 合 同 法 第 条.()鱼民初字第 号合同纠纷 元双方之间则形成了客运合同关系在客运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伤害,被告已构成违约,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关于诉请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法律规定,结合原告伤残程度,本院予以部分支持。元 合 同 法 第、条表 法院依据第 条支持原告诉求的案例

15、序号案号标题裁判日期()辽 民初 号陈昊、李倩等与刘玉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京 民初 号崔洁与北京东英国际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浙 民初 号龚剑磊、王榆舒等与宁波市鄞州琪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湘 民初 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分公司、张俊豪等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津 民初 号刘义川、雷加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辽 民初 号商静娥、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客运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陕 民初 号西安碑林和平新时代护理院、刘桂娟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东 莞 理 工 学 院 学 报 年 在这 个案例中,虽然原告

16、提起的是违约之诉,但都同时存在着侵犯人格权益的情况。换句话说,法院依据 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六条作出支持判决,在于案件中还存在着侵害人格利益的情形。相比之下,在诸如李立、江端贵合同纠纷案、杜俊明与万道涵服务合同纠纷案中,虽然被告违约行为也导致了原告产生精神痛苦,但尚未达到侵害人格利益的程度,因此法院以不存在侵犯人格利益为由驳回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总的来说,笔者认为在目前司法实践中,法院做出支持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是以侵害人格利益、产生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为前提的;若法院认为案件不存在侵害原告人格利益的情况,则不予支持。这说明司法实践中法官对能否适用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态度还是较为谨慎的,即使

17、在 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六条施行的背景下,法院不予支持赔偿的依然占大多数。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规则的适用困境(一)精神损害及程度认定较难精神损害具有较强主观性,认定是否构成精神损害以及对精神损害的举证上都较为困难,这导致司法实践中,法院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的理由大多为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构成精神损害。例如笔者在检索案件过程中发现,对于因宠物狗遗失、死亡而提起的违约之诉,如李立、江端贵合同纠纷案,原告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被法院以“动物不是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不构成精神损害”为由驳回。但笔者认为,法院的判决理由存在不合理之处。对于大部分饲养宠物的人而言,宠物寄托了主人的感情,与主人如同亲人一般

18、惺惺相惜。骨灰、照片等无生命特征的物对特定人来说具有特定纪念意义,因此丢失或损害骨灰、照片等违约行为大部分情况下可以认定为对特定人造成了精神损害;相比之下,宠物具有生命特征,不仅对宠物主人有特定精神意义,还可以与其主人进行情感交流,带给主人精神上的依恋和满足,因此认为宠物狗丢失、死亡不构成精神损害的判决理由明显不合理。应当说,宠物的丢失或死亡是否给其合同一方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应结合宠物狗与主人的日常亲密度进行具体分析,不应一刀切地以宠物不具有人格利益为判断标准。举上述例子是为了说明,目前关于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没有统一认定标准,在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案件中,对于原告是否构成精神损害以及精神损害的严重程

19、度存在认定困难、举证困难的问题。笔者认为在没有发生损害特定纪念物的情况下,同样有精神损害的情况发生,因此是否构成精神损害不应以是否损害特定纪念物为标准,而应当以受损害的标的物与当事人之间的精神联系紧密度、违约行为是否给当事人造成精神痛苦或精神利益损失为标准。(二)不应以侵犯人格利益为必要条件立法条文层面,从 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条文字表述来看,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必须以侵害人格权为适用前提;司法实践层面,正如上文阐述,法院以第九百九十六条为依据支持赔偿请求的,也是存在着侵害人格权及人格利益的情况,在单纯违约精神损害案件支持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的仍为极少数。这说明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依然困难重重。

20、在诸如殡葬服务合同、婚庆服务合同中,当事人虽遭受精神损害,还够不上人格权的侵犯,法院依然否认精神损害赔偿,但如果不对上述情况当事人遭受的精神损害予以救济,将会使成为精神损害救济空谈。(三)责任性质不明确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六条虽在一定程度上肯定了民事主体就合同违约产生的精神损害可以提起救济的权利,但由于该条款处于人格权编之下,并且采取的表达“不影响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较为含糊。学界对 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六条的责任性质存在不同观点。有观点主张将第九百九十六条解释为责任竞合条款,即精神损害虽是侵害人格利益的救济方式,但并非绝对排除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在责任竞合的情况下,违约责任可对人格利益遭受精神损害进

21、行救济。也有观点主张将第九百九十六条解释为责任聚合条款,即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可以同时主张、也可以先后主张,在于当事人的自主选择。总的来说,()湘 民初 号李立、江端贵合同纠纷案。()浙 民初 号杜俊明与万道涵服务合同纠纷案。()湘 民初 号李立、江端贵合同纠纷案。第 期陈芷琼: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司法适用问题实证分析 从法条分布的逻辑结构看,该条款涉及的损害赔偿责任性质不明确,我国并未真正设置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这也是司法实践中,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案件得不到支持的原因之一。(四)赔偿金额的标准有待细化精神损害实际上是一种相对抽象的损失,无法用金钱来衡量。在前文对司法数据分析中也可知,原告诉求的金额

22、偏高,也缺乏支撑赔偿金额的法律依据和参考标准,导致原告败诉。因此在主张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案件,如何将受害人的精神损害转化为量化的赔偿数额,是司法实践面临的一大难题。在诸如 民法典 等效力等级较高的法律文件中,并无关于具体量化标准的规定。各地方立法机关虽零星出台了关于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但囿于各地经济水平、社会文化现状等不同,标准也各不相同,赔偿金额也会存在很大差距,实在有违司法公正。三、对违约精神损害赔偿规则的辩证思考(一)回归违约责任的本质不少学者认为 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六条处于人格权编下,会导致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性质、适用过程等出现问题。对此,笔者认为应当回归违约责任本质,违约精神损害赔偿依然

23、属于违约责任范畴。在我国立法上,对于违约和侵权同时存在情况采取的是请求权竞合模式,即当合同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同时存在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时,受损害一方只能在违约之诉和侵权之诉中选一个。且在 民法典 正式实施前,只有在侵权之诉中才能主张赔偿精神损害。这样的规定的矛盾之处在于,在精神损害为违约主要表现形式案例中,若受损害方选择提起违约之诉,则无法就精神损害获得赔偿,无法达到弥补心理创伤、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目的;若受损害方选择提起侵权之诉,虽可以就精神损害请求赔偿,但需要承担较严格的举证责任,也不得不放弃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条款、管辖法院等便利条件。也就是说,在请求权竞合模式下,受损害方要想获得违约精

24、神损害赔偿,只能选择提起侵权之诉,这看似合理的规定其实于无形中剥夺了当事人的自由选择权。因此综上所述,违约精神损害赔偿规定应当回归到合同范畴之下才符合逻辑。(二)精神损害赔偿具有价值独立性笔者认为,精神损害赔偿具有独立价值,若民事主体因合同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而产生精神损害,可以独立依据精神损害请求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无需以侵犯人格利益为前提。关于“精神损害”的基本内涵,学界存在着不同理解,主要有两种代表性学说。代表学说之一“精神痛苦说”认为,精神损害是指对侵害人身权益所产生的自然人精神上痛苦或其他不良情绪;另一种学说“精神痛苦精神利益受损说”认为,侵权行为导致自然人的精神活动受损,最终表现为精神痛

25、苦和精神利益的减损。简而言之,两种学说的根本区别在于,精神损害除了指自然人精神痛苦之外,是否还包括精神利益损害。笔者认为,对于“精神损害”的理解,精神损害可统称为“非财产损害”,除了精神痛苦外,还应当包括精神利益的损害。理由有三。其一,从上文司法实践数据可知,目前关于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件数量呈现上升趋势,将“精神损害”的范围界定为包括精神痛苦与精神利益损害在内,有利于更大层面地保护受害人利益,也符合国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政策定位。其二,运用法律解释方法,对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三、五百八十四条中“损失”一词作扩大解释,可得出该“损失”应当包括精神痛苦与精神利益等非财产性损害。其三,合同义务

26、内容并非只涉及财产利益,还应当包括非财产利益。对 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规定作扩张解释也可以得出合同义务内容也包含着非财产性利益。从合同历史发展的角度看,最初合同产生于经济交易领域,之后经济与科技的发展使人们在满足基本生活需求的同时越来越注重精神层面的需求,包含精神需求、精神利益的合同也逐渐增多,在这过程中,合同内容也由财产利益扩展到包含精神利益在内的非财产利益。合同违约导致的精神损害赔偿也有了自身存在的价值,因此适用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无需以侵犯人格利益为前提。(三)跳出合同可期待利益的怪圈不少学者认为违约精神损害赔偿超出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的预期,由此而否定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存在。学界也有不同声音,

27、如崔建远教授认为,以可期待利益理论反对适用违约精神损害赔偿规则的理由是难以成立的。与财产损失、物品丢失等可以实在反映出来的损害不同,精神损害是无形化的,并且个体主 东 莞 理 工 学 院 学 报 年观感受不同存在差异性,这确实增加了违约精神损害的可预见难度,但与违约精神损害无法预见是两回事。换句话说,预见违约精神损害虽有难度,依然还是可以被预见的,特别是在一些以精神享受为主要目的的合同中,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便已经可以预料到违约行为将会造成守约方精神损害。以婚庆服务合同为例,新郎新娘与婚庆策划公司签订合同,目的是希望婚庆策划公司能够专业设计并安排婚礼的全过程,给人生留下一段美好回忆。作为专业的婚

28、庆策划公司,我们有理由认为其在订立合同时便已经能够预料到违约行为将给新郎新娘造成精神上的痛苦和精神利益的损害。并且,可预见性规则也应当随着社会发展而不断调整,民事主体的可预见能力会随着社会生活内容的丰富而提高。法律能否对违约造成的精神损害明确规定并进而宣传,也影响着人们的预见能力。未来人们将会越来越关注自身的精神利益,以精神享受为主要目的的新型合同也会不断增多,相应地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救济会逐渐呈现规模化趋势,人们对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认知会逐渐加深,在订立合同时也会不可忽略地将精神损害作为考虑事项之一。四、违约精神损害赔偿规则的完善建议(一)将 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六条调整为合同编下如上文所述,

29、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实质应当认定为是违约损害赔偿从财产内容到精神内容的扩张,即依然属于违约责任范围内。基于此理论基础,应当将 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六条置于民法典合同编中,使得精神损害赔偿真正被纳入违约损害赔偿制度中,才更符合逻辑。一方面,将第九百九十六条关于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调整为合同编之下,符合立法目的,也使法条布局更显合理。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已经规定了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若仍然将第九百九十六条规定在人格权编之下,模糊该条款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界限,将会出现法条重复规定之嫌,这显然不符合整部法典的结构逻辑。并且早在 民法典 出台之前,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尝试过通过 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解

30、释适用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合理性,因此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可以看作是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基础。这进一步说明了将 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六条规定在合同编下更为合理。另一方面,在合同编中明确规定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依然有其他积极意义。可以解决请求权竞合模式导致的当事人只能放弃违约之诉的便利,选择在侵权之诉中主张精神损害的困境,使得有关合同违约的其他规则,如无过错原则、当事人自由约定管辖法院、举证责任等均可适用于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件中。(二)限制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有学者认为,应当根据合同类型对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作类型化限制。但笔者认为,该观点过于绝对,不利于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利益。一方

31、面,法律具有滞后性,无法在立法之时就对未来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提前充分预设到,如果根据合同类型来限定具体适用范围,在现代经济发展以及人文精神需求多元化背景下,未来势必会出现新的合同类型,此时由于缺乏具体法律规定,而无法保护合同当事人的精神利益。另一方面,不管什么类型的合同,当事人在订立之时必然会对合同产生一定预期。一旦出现违约,当事人的预期也会落空,会产生一系列不同程度的负面情绪,严重者会产生精神损害。因此笔者认为,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确定为四种适用情形。不管什么类型的合同,只要符合这四种适用情形,即可以考虑违约精神损害赔偿。一是当事人签订合同是以追求精神利益为目的。合同一方违约导致合同目

32、的落空,造成另一方无法如约获得精神利益,当守约方提起违约之诉时,理应当允许其请求违约方赔偿精神损害。二是合同标的物承载着精神利益。标的物的毁损、灭失等必定会导致物上所承载的精神利益受损,此时致标的物毁失的违约方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三是合同既不是为了追求精神利益,标的物也没承载着当事人的精神利益,但一方不履行将会给另一方造成精神损害。这种情形虽不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但依然存在。例如加拿大某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由于律师未能及时告知委托人案件最终结果,导致委托人等了六年之久,委托人也因此将该律师诉至法院,法院最终支持原告的违约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四是违约行为侵害到守约方人格权益时,违约方应承担

33、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例如在医疗合同中,由于医院疏忽导致新生儿丢失,对合同另一方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第 期陈芷琼: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司法适用问题实证分析(三)细化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标准从本文第一部分对案件数据的分析可以看出,在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案件中,原告诉求的赔偿数额缺乏法定计算标准的参考,法院也仅支持部分赔偿金额。在此情形下,笔者认为细化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标准很有必要。一是关于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标准可以参考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例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中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应当参考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

34、、场合、后果、获利情况、经济情况等多个因素。二是在参考司法解释的基础上,还应综合考虑合同的性质、双方当事人的自由约定、合同的履行情况等。侵权精神损害赔偿不存在当事人意思自治问题,但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是建立在合同纠纷法律关系基础上的,因此在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确定上,法院应当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具体而言,可以参照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允许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行为造成精神损害赔偿的方式、数额。特别是在一些以精神享受为主要目的的合同中,当事人在订立之时完全可以充分考虑到违约可能造成的精神损害,可以事先在合同中就精神损害赔偿金具体数额达成合意。当事人有约定的情况下,法院应该优先根据当事人的

35、约定酌情确定具体赔偿数额。三是还设置一定的上限,防止原告无限要价。具体可参考 国家赔偿法 第三十四条规定,根据案件发生地经济状况以及当地职工平均工资情况,设置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金的上限。五、结语我国构建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面临重重挑战,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六条一定程度上承认了违约之诉不当然排斥精神损害赔偿,打破了精神损害赔偿仅限侵权领域的界限,为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提供了可能,但该条款依然存在责任性质不明确、精神损害的认定标准及金额衡量标准模糊等问题亟待解决。这也导致司法实践中法院支持违约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的案件依然为少数。本文认为,在合同利益保护范围扩大、人们愈加注重精神享受等时代发展背景下

36、,明确构建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确有必要。具体而言,首先,应当明确将第九百九十六归入违约责任体系中,当合同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单纯违约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害时,其可以在合同之诉中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其次,还应明确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无需以侵害人格利益为前提,只需满足合同目的为精神享受、标的物承载精神利益等四种情形即可。最后,精神损害赔偿程度的判断、赔偿数额的计算等具体适用细节,应当有相应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予以明确。相信未来随着社会人文精神的发展与法学理论研究的完善,在民法典 基本精神指导下,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必能得以构建并发挥其强大作用。参 考 文 献 王利明 侵权责任法与合同法的界分:以侵权责任法

37、的扩张为视野 中国法学,():杨立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义与案例评注:人格权编 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民事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 民法典人格权编条文理解与司法适用 北京:法律出版社,张新宝 侵权责任法原理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杨立新 人身权法 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陆青 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研究 清华法学,():崔建远 精神损害赔偿绝非侵权法所独有 法学杂志,():柳经纬 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立法问题探讨:以民法典各分编(草案)第七百七十九条为对象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李永军 非财产性损害的契约性救济及其正当性: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二元制体系下的边际案例救济 比较法研究,():徐静 我国违约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的构建:以合同法第 条解释论为中心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方乐坤 精神利益保护与民事责任体系完善研究 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下转第 页)东 莞 理 工 学 院 学 报 年 ,:,:,():顾琦一,徐云凤,王心悦 策略准备对二语口语产出和认知负荷的影响 解放军外国语学院学报,():,():,:,:(,),():,;(上接第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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