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监控制度1、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组织机构人员、技术业务管理,由矿井技术负责人全面负责。2、各矿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设置安全监控分站和传感器等装置。3、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具有故障闭锁功能。4、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具备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5、地面中心站由地面监测工负责24小时值班,详细记录系统各部分的运行状态。当井下头面有瓦斯超限时,及时进行汇报。6、矿长、技术负责人应经常通过终端了解井下安全情况、调用计算机存贮的资料,更好地指挥安全生产。并负责审查每天的瓦斯监测日报表。7、监测装置在使用前,必须按产品说明书的要求调试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8、使用中的监测装置必须按规定进行
2、定期调校。监测装置巡检每周一次,传感器日常调校每周进行一次,传感器强制检定每半年一次。9、监测装置发生故障必须及时处理。装置在井下连续运行12个月,必须全部升井进行年度检修。所有调校、处理和年度检修等情况,都必须做好专门记录备查。发生故障不能及时维修和更换的,必须报告矿调度室,调度室报矿技术负责人,矿技术负责人组织技术人员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处理。10、使用监测装置实现断电的电气设备,严禁自动复电,只有当瓦斯浓度降到规定以下时,方准人工复电。11、现场瓦斯检查员每班应对管辖范围内传感器的显示数据进行校对,对装置及电缆的外观进行检查,发现监测装置显示误差超过规定及有损坏现象,必须及时汇报。12、需拆除监控装置,必须报经矿技术负责人审批,分送通风和机电部门,由通风、机电部门执行。13、所有移动式的报警断电仪、便携式检定仪,由使用人员负责监护,保证仪器正常使用。14、监控装置报废必须严格按监测装置管理规定执行,并必须附齐必备资料报矿批准。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