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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型期乡村社会的半开放性及其纠纷治理_郑容坤.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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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党 政 研 究.基金项目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新时代民间信仰赋能乡村治理的路径研究”()作者简介郑容坤,闽南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博士,福建 漳州。转型期乡村社会的半开放性及其纠纷治理郑容坤 摘要 在中国语境下,乡村纠纷治理与社会结构彼此关联。经历现代性涤荡,乡土中国悄然进入了传统与现代并存的半开放性社会,乡村社会纠纷及其治理亦随之发生内在规定性的嬗变。因半开放社会的双重裹挟,乡村纠纷呈现主体扩大化、类型多样化、后果极端化为特征的复杂图景。为化解半开放乡村纠纷,闽地陈村通过识别纠纷属性、动员解纷主体、善用解纷策略等方式,创设了一套以人民调解组织为主导、其他解纷资源分级联动的纠纷治理机制,既克服纠纷

2、管理的单向度,又达至纠纷善治预期。这一现实经验也说明,立足全过程治理逻辑,化解半开放乡村社会纠纷,既要建构一体化乡村纠纷治理体系,实现从纠纷管理到纠纷治理的理念转变,又要推动地方性知识与现代性资源的和解以赋能人民调解组织,进而提升转型期乡村纠纷治理成效。关键词 社会纠纷;半开放社会;人民调解;乡村治理;转型时期 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强调,要“在社会基层坚持和发展新时代 枫桥经验,完善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机制,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完善网格化管理、精细化服务、信息化支撑的基层治理平台,健全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及时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

3、状态”。这为当前我国农村社会纠纷治理提供了科学理论指导和行动指南。农村生活中的矛盾纠纷与其所处的社会结构密切关联,当社会结构处于转型时,社会纠纷有着超乎寻常的叙事方式。在从传统社会迈向现代社会的过程中,乡土中国悄然进入了传统性与现代性并存的半开放社会。伴随乡村社会半开放性的结构转型,乡土社会纠纷既有传统社会纠纷的一般特征,又凸显现代社会纠纷的理性化、权利化、复杂化,且造成当前社会纠纷调处的一大难点。基于乡村社会的半开放性现实,妥善化解乡村纠纷既要建构全过程纠纷治理体系,实现从纠纷管理到纠纷治理转型,又要推动现代性与传统性资源对人民调解组织的权威赋能,由此达至半开放乡村社会解纷善治目标。一、转型

4、期乡村社会的半开放性:反思乡村结构自从波兰尼的“大转型”()理论提出以来,有关社会转型的讨论颇为DOI:10.13903/51-1575/d.2023.02.010丰富。社会转型描述了人类社会时空中传统与现代的两种形态的交替更换过程,在中国语境中,社会转型用来指称改革开放后由市场经济体制的市场化改革而来的社会结构变迁的过程。在这一宏大背景下,社会转型是一个全方位、多领域、广覆盖的系统化变迁,而乡村社会的结构性转换构成其重要组成部分,这为重新理解当前乡村社会及其纠纷治理提供现实参照。(一)乡村社会的叙事:关系维度及其局限在对乡村社会的描述中,社会学界著述颇丰。费孝通的“熟人社会”、贺雪峰的“半熟

5、人社会”、吴重庆的“无主体的熟人社会”等观点具有代表性,均围绕乡土社会中人际关系维度展开论述,绘制了不同时空条件下乡土社会的概貌。费孝通先生认为,中国社会是乡土性的,土地构成乡民们生存生活的基本来源,形成了地方性对乡村人际关系的“熟悉”化塑造,造就中国乡土社会的“熟人社会”结构。一方面,空间的固定化形构“熟人社会”的外在因素。由于乡民对土地资源的执着,乡土社会的生活呈现地方性,地方性将乡民们的活动范围限制在单个村域空间内,这无形中阻隔乡民们对村域以外社会的关注与流动,也削弱村际之间的社会关联度。另一方面,关系的差序格局塑造“熟人社会”的内在机制。在无需过多关注村落外在空间的情况下,乡土社会构造

6、发轫出一套基于差序格局的关系网络,推动乡土社会秩序的有序运作。“乡土社会在地方性的限制下成了生于斯、死于斯的社会。常态的生活是终老是乡。假如在一个村子里的人都是这样的话,在人和人的关系上也就发生了一种特色,每个孩子都是在人家眼中长大的,在孩子眼里周围的人也是从小就看惯的。这是一个 熟悉 的社会没有陌生的社会”。在费孝通看来,熟人社会中的人们因为执著于土地,对土地有着浓厚的情结,从而形成依附于土地资源的各种社会关系,比如血亲关系、姻亲关系、地缘关系等。这些关系的存在建基于以血缘关系为核心的差序格局网络中,“每个人都是他社会影响所推出去的圈子的中心。被圈子的波纹所推及的就发生联系”,熟人社会因之得

7、以维持。费孝通的“熟人社会”理论深刻地揭示了中国传统社会的基本面貌,又具有足够的理论容量,推动后来学者对乡村社会的研究。贺雪峰沿着费孝通关于乡土中国中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熟悉性”逻辑,并将“熟悉性”视为乡土社会最核心的特征,阐释不同时代背景下乡村社会的结构。贺雪峰指出,在经历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的乡村体制变革后,虽然村民小组内仍属于熟人社会,但是范围更广的行政村内却是一个“半熟人社会”。“在半熟人社会中,村民之间已由熟识变为认识;由意见总是一致变为总有少数反对派存在(或有存在的可能性);由自然生出规矩和信用到相互商议达成契约或规章;由舆论压力到制度压力;由自然村的公认转变到行政村的选任(或委任);由

8、礼治变为法治,由无讼变为契约,由无为变为有为(做出政绩才能显出能人本色),由长老统治变为能人政治”。如果说“熟人社会”“半熟人社会”是着眼于乡村社会中人际关系的熟识程度而展开的,那么吴重庆所提出的“无主体熟人社会”则注意到乡村大量劳动力常年离土离乡的事实。在吴重庆看来,“无主体熟人社会”()是在“熟人社会”概念基础上提出的,用以描述并解释中国农村空心化之后的社会生活,而舆论失灵、面子贬值、社会资本流失、熟人社会特征周期性呈现等构成这种社会的基本面向。“熟人社会”“半熟人社会”“无主体的熟人社会”等理论解释了不同时空条件下中国乡村社会的村情概况,它们的共同之处在于从乡村社会中人际关系的熟悉程度出

9、发,构筑一种乡村社会中人与人之间关系熟知与否的变化图式。从“熟人社会”到“半熟人社会”似乎表征着人际关系的量变,而从“半熟人社会”到“无主体的熟人社会”则可能意味着乡村人际关系的质变,这有助于理解当前乡村社会的转变模式。但是,处于转型期的中国乡村社会,是一个系统性、全局性的变革,仅从乡村人际关系的变化角度而窥探中国乡村社会的转型事实,则难以充分反映整个村庄社会概貌,更不能发现乡村地方性文化、现代经济方式与国家司法资源等方面的变迁,因此,亟待一种较为中观的且从村庄层面对乡村社会性质的解释逻辑,半开放乡村社会的分析框架因应而生。(二)半开放乡村社会:形成缘由及其影响在“熟人社会”“半熟人社会”“无

10、主体的熟人社会”等理论滋养下,半开放乡村社会分析框架试图透过中观视角,以村庄层面为分析对象,解释转型期乡村社会整体性结构的变迁图式,从而将其视为理解乡村纠纷治理的基本语境,进而为乡村纠纷化解实践提供理论支持。首先,半开放乡村社会的内涵界定。“半开放”是与“开放”相对应的概念,可以用于描述社会性质的开放程度情况,隐含着“内外有别”的关系边界。在这个意义上,“半开放”意味社会尚未完全开放状态,是处于一种内外因素共在交织的格局。易军在借用郑也夫有关半开放社会概念的基础上认为,半开放社会其实是个人、社会、国家三者关系边界模糊,共存于乡村场域的情形,并以此作为分析转型期乡村纠纷化解的基本语境。遵循前人研

11、究成果,半开放乡村社会在于揭示转型期乡村社会性质的变动,即乡村社会结构从传统走向现代且以现代为导向的社会形态。在这种社会形态中,半开放社会阐释了乡村社会特定领域或部分空间的开放现实,即当代中国农村在传统与现代交融过程中既非完全封闭社会(或礼俗社会),也非全部开放社会(或法理社会)的过渡性阶段社会。进言之,半开放乡村社会并非对传统社会的完全否定,而是对传统社会的扬弃,半开放乡村社会仍然是与传统社会血缘、地缘、亲属等关系网络保持密切互动的社会情形。半开放社会从村庄社会空间开放与否出发,讨论乡村社会结构从封闭到开放、由传统到现代过渡中的“个体社会国家”关系。社会空间的开放程度构成理解半开放乡村社会的

12、重要线索,那么传统的乡村社会何以打破封闭状态而朝向现代的开放社会,以及这种变化会对乡村社会的运作产生何种影响,这些涉及到半开放乡村社会转型的缘由及其基本特征。其次,经济理性主义与现代国家治理诉求推动乡村社会半开放格局的形成。半开放社会是当前中国社会转型之于乡村的实践形态,其形成于中国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之中。一方面,经济体制的转轨,推动区域生产要素的流动,构筑统一的国内市场,打破了传统社会彼此封闭的乡村空间。改革开放后,市场经济所释放的红利犹如一把利剑划破传统社会通向现代生活的制度藩篱,由此传统乡村社会逐渐接受理性主义、等价交易、契约精神、权利意识等现代观念。同时,出于追逐物质性资源或摆脱传统社会

13、的匮乏窘境,乡村劳动力伴随城市户籍制度的改革也加速地向城市社会流动,致使乡村社会出现了离土不离乡的“半工半耕”生活模式。在与“市场社会”的长期互动中,熟人社会的伦理原则、情感面子、礼治秩序、公共生活逐渐让位于现代市场精神,久而久之,农民行为逻辑呈现理性化,村庄亦非亲密化。另一方面,从“皇权止于县”集权的简约治理到“乡政村治”的科层化治理的转变,意味着传统乡村社会已不是“天高皇帝远”的边缘社会,而是构成国家行政链条的神经末梢,传统封闭的乡村社会被纳入现代国家治理范畴,成为国家政权建设的基础单位。世纪 年代以来的政权下乡、政党下乡、民主下乡、送法下乡等系列现代性运动,通过设立基层政权单位、培育村民

14、自治组织、输入法治规范意识、修建城乡交通网络、推动乡村数字化战略等方式,改变农民对国家认同的疏离感,增进了乡村社会对国家权力的亲近性,实现乡村社会的国家在场。宏观层面经济转轨与治理转型的联姻催生半开放乡村社会的形成。最后,半开放乡村社会呈现出部分封闭与部分开放的二重性。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形态,半开放性社会意指乡村社会从传统向现代、从封闭向开放转型的过渡性社会。若依据村落的开放程度划定一条谱系,那么在封闭社会与开放社会之间存在一个中间阶段的半开放社会,“其在形态上具有相对自主性,它既不是传统农村社会,也不像郊区社会;既包括传统因素,又包括现代因素;既有地方特点,又有一般特征,它是空间性、社会

15、性与时间性的统一,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具有明显的混合性、阶段性、复杂性特征”。简言之,半开放性乡村社会兼具部分封闭与部分开放的特点。一方面,部分封闭的特性致使乡村社会有传统社会的一面。乡民们依然以土地为生,但土地已不是农民生活的全部内容;乡民们依然生活在乡村社会,但主要劳动力已流动到城市社会,乡村社会出现了空心化、老龄化;乡村公共宗教文化活动依然上演,但其动员整合能力渐趋弱化,沦为娱乐化、功利化之追求;维持乡村秩序的长老权威及其载体依稀可见,但已部分丧失了往日的规训力量。另一方面,半开放乡村社会的部分开放特性。社会变迁贯穿整个乡村社会,部分开放作为乡村社会变迁的一种方式,不仅保持乡村

16、社会的弹性空间,而且呈现对现代因素的接纳与吸收。比如,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城市流动、乡村旅游经济的繁荣、数字乡村建设以及城乡之间价值观念差异性的减弱等。伴随着开放程度的深入,由于流动的现代性对乡村社会的嵌入,中国乡村社会的村庄主体性、公共性和归属感将受到侵蚀,日渐丧失其原有的社会整合功能。由此,半开放乡村社会的提出,在于回应当前乡村社会的整体性变动实际,尝试从村庄结构而非特定的关系网络来认识变迁中的乡村社会。乡村社会的半开放性成为理解乡村社会现象一种可能的分析框架,随着乡村社会半开放性的强化,原先维系熟人社会运作的血缘亲情、地缘关系、伦理资源等秩序规范日益松弛与解体,这是一种客观存在的正在发生且尚

17、未终结的历史过程。在半开放乡村社会中,矛盾纠纷也有着不同于传统社会的特征,呈现传统与现代、部分封闭与部分开放的复杂图景,这构成对半开放乡村社会纠纷的治理反思。二、半开放乡村社会的纠纷图景:生成与特征任何纠纷的生发及其治理有着深刻的现实基础,“如果不回归到它关联的社会结构,那么哲学、人类学、社会学、政治学等对纠纷解决的态度都将为模糊,对纠纷研究的知识生产与创新也将变得微弱”,因此,需要将纠纷生发及其治理放置于一定的社会结构中,才有可能得到合乎事实与逻辑的解释。乡村社会环境构成乡村纠纷生发、演化与化解的基本场域。由于受传统文化、法治建设以及现代性因素等半开放乡村社会特性的综合影响,农村纠纷的规模类

18、型、产生原因、演变过程和解决机制愈加复杂,呈现出多元化图景。(一)半开放乡村纠纷的生发动因中国乡村社会正处于从以土而生的乡土中国演变为城乡互动的“城乡中国”,这种社会转型既是一个不可逆的历史性过程,又是乡村社会结构的渐进式变革。此类转型因一时难以隔断传统之脐,又无法快速消化现代性养分,往往形成兼具传统性与现代性的半开放社会结构,同时又容易诱发长期寄居于这种结构之下个体的躁动的内心性体验,从而导致半开放乡村社会纠纷的易发与频发。首先,传统地方性规范的式微。地方性规范指称那些获得地方社会认可,构成对地方人群日常生活提供导向的非正式制度安排。在费孝通看来,传统中国的乡土社会是一个“无讼”场域,即使发

19、生纠纷也无需国家司法介入,而往往依靠乡土社会的地方性规范,比如差序格局、乡规民约、礼治秩序、长老统治等来处理乡土社会的矛盾冲突,但是,传统乡村正受到迅速变迁的社会生活的深刻影响,导致地方性规范及其赖以支撑的社会结构逐渐解体。贺雪峰指出,城市经济的虹吸效应,让乡民们从对土地的依赖转移到对城市社会获取物质生活机会的向往,加之伴随现代传媒的进入,外来价值观念也分解着乡村原有的权威体系。同时,户籍管理政策的日益宽松,加速乡村人口走向城市的步伐,形成乡村社会半耕半工、离土不离乡的半开放结构,乡村人力资源的城市流动,加剧了对维系乡村社会运作的地方性规范的脆弱性。差序格局、礼治秩序、长老统治、乡规民约诸如此

20、类的地方性规范往往以亲缘、地缘关系为基础,并以乡村社会的低流动为保障,但是城乡流动的推拉作用,导致亲缘关系的个体化、代际权威的颠倒、人际交往的工具化以及村庄公共生活的无主体化。在半开放乡村社会中,传统地方性规范仍然有存在的社会基础,然而,其社会动员的价值理性已然弱化,仅仅表征为象征性的工具理性目的。在这种背景下,一方面,失去地方性规范的规训牵制,导致“以自我及自我家庭为中心的个人主义在村落社会中膨胀”,乡村中人与人、人与村庄的行为逻辑建基于功利性和工具性之上,容易诱发乡村社会的利益对抗。另一方面,发生于传统社会的各类纠纷本可以经由地方性规范的礼治秩序或长老统治就地快速化解,然而由于传统地方性规

21、范的式微,乡村社会纠纷当事人要么走向诉讼程序,寻求司法救济途径,要么非理性地表达利益诉求,将矛盾纠纷激化为暴力冲突。随着现代性的持续嵌入,农村包括村规民约在内的地方性共识对农民思想行为的规范作用有限,个体化村庄的非正式规则约束力较弱,造成传统地方性规范的式微及其对纠纷化解的“无力”感,引发乡村社会的“小口角”酿成“大事件”,半开放乡村社会纠纷也就日常化了。其次,现代法治化秩序的悬浮。悬浮意指两种物体之间试图接近但又无法完全融合的状态,这里主要用以展示现代法治资源进入乡村社会,但又游离而尚未真正成为乡村社会运作的秩序资源的情况。在费孝通看来,现代法治化秩序“下乡”对乡土社会造成严重影响,既破坏了

22、乡村礼治秩序的有机运作,又无法为乡村社会提供现代性支持。苏力也指出,“法律下乡”过程存在着悖论困境,即现代性法律制度没有能力提供村民需要的法律服务,又禁止那些与熟人社会性质相符而与现代法治相悖的实践,这使村庄秩序处于极其艰难的境地。就半开放乡村社会而言,现代性法治资源的悬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这主要归结于传统社会文化阻滞与法治资源供给不足的共谋。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乡土社会礼治秩序及其形成的地方性知识,构成现代法治资源进入乡村的抑制因素。传统乡土中国依赖礼俗调整社会关系,规整社会个体行为,形成一致性的村落秩序,而且经历世代教化后,乡土礼俗已内化为人们的心理惯习,并以一种约定俗成的方式作用于乡村

23、社会生活与人际关系网络。然而,作为乡村社会的外来性资源,现代法治资源是外部强加于乡村社会的,外部力量的介入不但削弱乡村共同体既有的秩序资源,而且并不一定能获得当事人认可的公正,导致其难以转化为乡土秩序的内生性资源。另一方面,现代性法治资源的的供给不足也致使其无法精准对接乡土社会的法律需求。梁治平认为,目前正式司法制度在农村的派出机构,比如基层法院系统和基层政权组织在人员配备、专业素养以及财政支持等方面客观存在供给不足困境,而这容易抑制民间社会对正式法律的需求,致使正式司法制度资源难以成为支配乡村个体的机制与力量。在这两股因素的裹挟下,现代法治资源由外嵌入乡土社会的过程难免会出现悬浮状态,引致乡

24、民们对法律资源的陌生化与疏离感,从而减轻现代法治资源在半开放乡村社会纠纷化解中的优先选择机会。最后,个体内心性体验的躁动。“通常,个体行为选择既会受到社会结构性和制度性因素的限制,又会受到社会文化与观念的影响。人们对冲突的理解以及对冲突解决方式的选择也不例外”。半开放乡村社会是一个传统性与现代性并存的过渡性社会,这种社会结构会对社会民众的心态秩序及其行为选择方式产生较大影响。阎云翔指出,半开放乡村社会结构中,个体崛起使得公共权力对家庭的影响力削弱,社会关系结构发生变化,进而也改变了人们的心理,导致乡土社会中个体内心的躁动不安。循此,日常实践中简单的邻里语言纠纷,可能会升级为身体冲突,渐次衍生为

25、宗派矛盾或族际对抗。社会结构的过渡性,诱发生活其中社会个体内心体验的焦躁。一旦传统规范或法治资源的约束能力弱化,利益往往成为人际互动的最大追逐目标,而资源的稀缺性又造成社会冲突的结构性来源。半开放乡村社会的过渡性结构最终作用于乡村民众的心理体验。由于现代性资源的部分嵌入与传统规范的部分式微,造就了民众复杂的心态图式,并表现为他们对经济性利益的追求、法律性资源的茫然、对社会性正义的失信、对个体性权利的推崇。调研发现,这种复杂心态悄然酝酿为半开放乡村社会的部分现象,而一旦此种社会心态侵染于整个村落,那么乡村社会纠纷的发生概率将会随之增加,并呈现多元化结构特征。(二)半开放乡村纠纷的结构表征既然社会

26、纠纷与社会结构之间关系密切,那么当社会结构发生变化时,社会纠纷亦会随之变动。半开放乡村社会中传统与现代、半封闭与半开放的叠加事实,诱发乡村社会纠纷在生发主体、类型规模、社会后果等方面变化。首先,纠纷主体的扩大化。社会纠纷是人类社会的普遍现象,自从有人类社会以来,就存在社会纠纷的事实,可以说人类及其主体意识的觉醒是纠纷生发的前提,人类是特定社会结构下社会纠纷的生成主体。历史地看,由于社会结构的封闭性,先民们养成了以土地为基本要素的生活生产方式,那时也存在社会纠纷但其主体尚未明晰,多数以宗族共同体和村落共同体内部的利益纷争为主,也有部分涉及到族际或村际之间的冲突。世纪 年代以来,伴随乡村社会的半开

27、放性建设,城市房地产开发商进村要地、外来流动人口进村租房、集体农田山林的外来大户承包经营、基层政府参与的公共工程开发等现代性叙事书写了乡土中国变迁的基本事实。对乡土社会而言,这些现象是由外在型力量所推动的,在其嵌入乡土社会的过程中,往往由于人们的认知、利益、制度等方面差异而诱发新型社会纠纷的可能性增强。半开放乡村社会纠纷的生发主体,已从原来的“熟人”慢慢向“熟人”与“陌生人”共处的阶段转变,囊括了乡村社会初级关系群体、次级关系群体以及陌生人群体。其次,纠纷类型的多样化。有学者指出,乡村转型中的纠纷大致可分为 类,主要涉及财产损害补偿、邻里矛盾、计划生育、人身伤害、家庭婚姻、医疗消费、人身伤害财

28、产、农业负担、子女教育、大额借贷、经营争议、干群以及其他纠纷等方面。这种总体性的纠纷类型描述,反映当前社会纠纷在乡村场域的投射,但难以区别纠纷类型的古今差异。对此,有学者认为,现代乡村社会几乎涵摄了现代生活的各个维度,已经不再是费孝通先生笔下的“乡土中国”在时间延长线上的缩影。一方面,邻里口角、农田农地、公共用水、家庭婚姻等传统社会纠纷以日常化的方式继续存在,反衬农村社会的生产生活、人际互动关系,构成半开放乡村社会纠纷的基调。另一方面,伴随乡村社会的开放性与流动性,理性主义、利益观念、法治思维等现代性日益嵌入乡土社会,乡村社会中环境污染纠纷、债权纠纷、财产所有权纠纷、医疗纠纷、人身伤亡纠纷、消

29、费纠纷等侵权性纠纷愈演愈烈,而这些新型的纠纷类型超越了熟人社会的交往网络与秩序规则,更多依赖现代性司法机制加以化解,进一步丰富半开放乡村社会纠纷的类型。最后,纠纷后果的极端化。社会纠纷源于社会主体之间关于利益资源的差异性,因此,一旦社会纠纷爆发,势必会打破常规生活节奏和社会秩序,具有消极性的一面,呈现社会后果的破坏性。虽然科塞()的冲突理论注意到社会纠纷也有类似安全阀的积极功能,但这不是自然地实现的,而是需经历创设涵化冲突机制的建构过程。传统时期乡村社会纠纷的生发主体大体为熟人之间,又以婚姻家庭和邻里纠纷为主。应对此类乡村纠纷,村落社会能够运用熟人社会的礼治秩序加以化解,加之乡村社会空间的封闭

30、性,此类社会纠纷难以外溢。然而,新时期农村纠纷的发生背景已不同于传统时期,不但纠纷类型多为物质上的经济利益争议,纠纷所涉及的利益金额较大,而且纠纷当事人之间纠缠于矛盾点,不轻易解开彼此心结,往往导致社会纠纷的尖锐化与极端化。一方面,常规纠纷的非常规表达。在农村基层治理机制部分失灵与经济利益凸显的背景下,农村民间矛盾纠纷异化升级、冲突加剧,依法抗争、依势抗争、好讼、缠讼现象频发,司法场域演化为矛盾双方的斗气场所。比如,征地拆迁过程中,以自杀、自焚、以命抗争、群体性参与的方式主张利益诉求现象较为多见。另一方面,民间纠纷转化为刑事犯罪。郭星华认为,转型期的乡村社会纠纷容易导致“民转刑”案件的发生,即

31、一些普通的民商事纠纷事件,由于纠纷当事人双方关系激化或第三方解决机制的干预失效而发展为刑事案件,虽然此类纠纷数量不多,但是造成的社会影响深广,而且处理起来也较为困难。三、半开放乡村的纠纷治理实践:陈村的经验半开放乡村社会的过渡性,致使其社会纠纷生发动因与结构特征的复杂化,那么相应的纠纷治理机制也需要建基于这种过渡性社会,方能促使乡村社会纠纷得以有效化解。理论研究来自实践,最终也要回应现实,基层乡村纠纷化解的经验解释有助于形成对半开放乡村社会纠纷生发及其治理的认知。为应对半开放乡村社会纠纷,闽地陈村累积相关地方性知识,相关经验做法得到新华社政务智库等权威媒体关注,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文章涉及到的经

32、验资料主要来源于笔者于 年 月至 月在闽地陈村所做的田野调查。调查方式主要包括与陈村所在地的党委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座谈、“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参观及工作人员访谈、参与式调查、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和村民访谈、政策文本资料收集等等。接下来,文章将以闽地陈村为例,进一步讨论半开放乡村社会纠纷化解的实践经验与内在逻辑。(一)闽地陈村的半开放性社会结构闽地陈村契合半开放乡村社会的基本特征。首先,从行政建制看,陈村村落建制较早,历经多变。村庄中有一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陈氏宗祠瞻依堂,建制年代为明代至民国,可以衬托出陈村的历史底蕴。该村现辖 个自然村、个村民小组,人口 户、人,党员 名。其次,从产业结构看,

33、工农业并重,以第三产业为辅。陈村位于丹凤山下,主要以发展养殖鱼业、水稻、甘蔗、无公害蔬菜为主。近年来也利用村庄自然森林环境,发展城市郊区旅游业。村中有一半的人口到所在区级城市建筑业、餐饮业等领域务工,出省打工者较少。年全村工农业总产值约 亿元,农民人均纯收入约 元,村财收入约 万元。再次,从交通网络看,陈村村庄道路交织如网,村主干道均为水泥路面,交通便利,与所辖区政府距离 公里左右。最后,从村庄治理看,陈村是一个宗族性村落,以陈姓为大姓,还有袁、林、张等姓氏,早期通过宗族网络治理村落事务,当前村庄传统秩序资源仍然发挥作用。进入现代以来,国家力量下沉至陈村,先后设立基层党组织、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

34、、人民调解委员会等制度性组织,将陈村社会纳入到国家治理体系。同时,传统性的宗族理事会、民间信仰宫庙理事会、老人协会等村落自组织依然存续,但在村落秩序运作中多以象征性方式出现。正式性组织与自组织共同构成陈村内部治理体系的多元主体格局,而村落产业结构的重构、村落外出务工人员的流动、村际交通网络的便捷等则加快了陈村社会的半开放性结构,也为其有效化解乡村社会纠纷提出挑战。(二)闽地陈村社会纠纷的治理实践近年来,陈村立足半开放乡村社会纠纷现实,探索形成“小事拉家常、难事大家谈、大事法律扛、事事有回访”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既实现乡村纠纷的就地处理,又增强村民对村级组织的认同与信任,促使基层社会和谐稳定。从

35、 年起,陈村转交到镇级的矛盾纠纷案件数量呈直线式下降,实现了无涉黑涉恶、无越级上访、无吸毒人员、无刑事犯罪的目标。调研发现,陈村社会纠纷治理经验聚焦于三个方面。遵循学术研究伦理,闽地陈村为化名,文章所涉及到的相关经验材料部分除了由作者参与观察后总结外,还有一部分来自调研单位提供,在此表示感谢,文责自负。第一,纠纷属性的分层识别。纠纷属性的识别是化解乡村纠纷的前提。法社会学或法人类学从规范性角度,将日常生活中的社会纠纷划分为民事、经济、行政三类,每一大类纠纷中又涵盖了子类纠纷。比如,民事纠纷类包括邻里矛盾纠纷、劳动用工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这种划分方法较为理性化和规范化,便于学术研究展开,而对于

36、乡村民众而言,此类方法又显得刻板化,由此陈村从经验感性出发区别乡村社会纠纷类型。面对半开放乡村社会纠纷的复杂化,陈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根据处理难易程度,将乡村社会纠纷界定为“小事”“难事”“大事”三类。“小事”意指纠纷发生及其社会后果较为轻微且容易化解,比如邻里口角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类型纠纷案件;“难事”意指纠纷争议事由具体明确且所涉及主体需要公权力参与,比如因农村土地、房屋产权、用工合同等类型纠纷案件;“大事”指向纠纷发生及社会后果极其严重且难以适用乡村社会化解机制,比如类似那些触碰到道德红线、法律底线、原则性或无法把控的重大矛盾纠纷事件。“小事”“难事”“大事”的纠纷属

37、性话语叙述通俗易懂、便于村民熟知,也方便陈村调委会开展纠纷治理。第二,解纷主体的类型构成。作为半开放乡村,陈村社会纠纷治理的主体构成来源于四个方面。其一是国家司法权力的基层延伸 司法所及其所建构的矛盾纠纷调解中心,司法所代表国家司法资源对乡村纠纷治理格局的嵌入。虽然司法所在乡镇建制,但其充当了乡村社会纠纷调解的指导者、参与者。其二是基层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及其指导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实际操作中,基层党支部通过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发挥乡村政治维稳与解纷功能。村民委员会扮演国家权力与乡村民意互动的双重角色。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在村民委员会的指导下,具体开展所辖村落的社会

38、纠纷调解工作,维护乡村社会和谐稳定,其成员多数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其三是陈村内生性的各类自治组织。比如宗族理事会、民间信仰宫庙理事会、老人协会、各类经济合作社协会等。其四是村落中的长者、乡贤以及政府购买服务的“一村一法律顾问”、社会工作者等。这四类主体构成陈村纠纷治理的权力格局,虽然这些主体共处于陈村纠纷治理场域,但是此类主体介入纠纷治理的共谋行动则由陈村村委会或调委会动员发起。换言之,一旦出现社会纠纷,陈村村民首先向村级调委会申请调解,然后由调委会根据案情程度大小,分层动员解纷主体,启用调解策略,就地化解社会纠纷。第三,解纷策略的多元建构。异质性的乡村社会纠纷,离不开差异化的

39、解纷策略。针对不同的纠纷类型,陈村村委会和调委会调动其他纠纷主体,创设了多元化的调解方案。首先,“小事拉家常”。针对发生在乡村中的邻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案件,陈村组建由村级调解委员会主任、村民小组长为成员的调解队伍。调解队伍第一时间赶赴纠纷现场,结合现场纠纷当事人情绪情况,灵活采用冷处理或热处理方式开展现场调解。“冷处理”是指当事人双方情绪激动、无法控制时,调解小组将当事人双方劝离纠纷现场,待双方情绪稳定、可控时,根据当事人双方的意愿到小组长或当事人任何一方的家中,由调解小组正面介入化解,以冷静情绪的时间换取化解纠纷的空间。“热处理”是指调解小组赶到现场时,当事人双方情绪稳定、可控制,随即现

40、场化解矛盾纠纷,留足双方当事人“面子”,速战速决,达到息访。通过以上两种方式,结合以情动人、以理服人、以“利”说人、以法明人等策略,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用心用情感化当事人,以和解方式解决矛盾纠纷。其次,“难事大家谈”。由于“难事”所涉及的纠纷对象较为复杂,比如针对土地、房屋、合同等,陈村则由村书记(主任)、村级调解委员会主任、村民小组长、乡贤、镇司法所组成评理队伍。接到村级矛盾纠纷事件后,陈村评理队伍召集当事人双方到村部调解室进行调解。调解过程规范有序,一般会经历事项陈述、现场举证、村民质询、公开辩论、民主评议等流程,进而掌握纠纷事件前因后果,分析纠纷争议焦点,促使“难事”得到有效化解。再次,

41、“大事法律扛”。乡村纠纷的“大事”,表明了这些纠纷事件已经超越了村落常规治理机制,亟需引入国家司法资源化解机制。因为这些“大事”的纠纷冲突点构成对乡村社会秩序与法律规范的原则性对抗,无法通过情理加以处理,需要将其导入国家司法程序中。陈村调委会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适时将村级法律顾问引入“大事”解决程序,既通过法律顾问对“大事”的法理解释,为当事人双方提供法律意见,又引导当事人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矛盾纠纷。最后,“事事有回访”。矛盾纠纷化解一周后,陈村调委会通过电话、入户等方式逐一进行回访,掌握调解协议执行情况。同时,为了切实防范与减少纠纷发生,陈村借助“网格化 云平台”进行矛盾问题调处情况评议,

42、做到问题源头有调查、群众诉求有处理、调处情况有回访,实现矛盾纠纷“一件事”全周期管理。陈村将情、理、法三种调解资源有机融入到不同类型的纠纷治理机制中,促使纠纷主体面对乡村纠纷时能够相机而动。(三)闽地陈村社会纠纷治理的逻辑陈村在基层党组织的引领下,通过村委会及其调委会的动员,调动差异化的解纷力量参与纠纷治理,创设了“小事拉家常,解民忧”“难事大家谈,护民利”“大事法律扛,平民怨”“事事有回访,得民心”的纠纷治理策略,取得了一定成效。作为半开放乡村社会,陈村在探索乡村社会纠纷治理过程中,立足乡村半开放性现实,透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动员引领,促使地方性知识与现代性资源的有机融合,推动乡村纠纷治理

43、有效。一方面,纠纷治理中地方性知识的运用。地方性知识是外显于公共行为和思维且“表面上神秘莫测的社会性表达”,体现为民间社会内生的共识性的公共规则,涵盖了伦理道德、民间信仰、血缘亲情等维度。地方性知识不仅构成村民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的秩序来源,而且也影响着乡村民众的思想意识体系,塑造村庄公共性。虽然陈村已是部分开放,但是其没有完全抛弃传统社会的基本要素。在解纷过程中,陈村不仅借用、挪用、套用村庄的人情面子、伦理道德、乡规民约、神异资源等传统社会文化资本,同时又将村落中德高望重的长者贤达、宗庙理事等民间权威吸纳到解纷队伍中来。民间权威是传统文化资源的重要施动者,传统文化资源又是民间权威仰仗的文化权力

44、。通过传统文化资源的规训力量构建一种有助于乡村解纷的“共同知识”的意义系统与社会舆论,而这种社会评价的现实执行主体则是民间权威。因此,一般情况下,有民间权威参与调解的社会纠纷,其调解的成功率较高。另一方面,现代性要素赋能乡村纠纷治理。现代化是人类社会发展不可逆的进程,深刻影响乡村社会的解纷方案。陈村社会纠纷治理中的现代性嵌入体现为三个方面。其一,国家司法行政资源的下乡。基层司法所与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之间关系密切,前者对后者拥有指导管理、经费支持等方面职权。比如,基层司法所定期开展人民调解员业务培训、指导村级人民调解组织化解民间纠纷、完善民间纠纷事件卷宗规范化等工作。同时,司法系统通过政府购买法

45、律顾问服务的方式,将专业法律资源输入乡村,为乡村纠纷化解提供专业解答。其二,基层党组织和群众性自治组织对乡村解纷主体和资源的动员整合功能。基层党组织通过党组织的政治引领与政治优势,激发基层党员干部服务于乡村纠纷治理。村委会及其调委会作为乡村解纷力量的主体,牵引正式权威与民间权威对乡村纠纷的共同参与,促使乡村纠纷治理有抓手与载体。其三,技术赋能乡村纠纷治理。在陈村,随处可见的高清探头,成为乡村纠纷调解的信息源,一个个监控探头经由网络化渠道最终汇聚到位于陈村村部的“网格化 云平台”中心,继而以数字化方式还原纠纷事实,为陈村纠纷化解提供信息支持。通过信息化、网络化、数字化的技术叠加,陈村开展线上矛盾

46、问题调处情况评议,实现矛盾纠纷调查、研判、化解、回访、评议等环节的全过程治理。四、半开放乡村的纠纷治理优化:全过程视角伴随我国社会结构的深刻变化,乡村社会也随之进入了传统性与现代性并存的半开放阶段,乡村社会纠纷亦呈现半开放性变迁,诱发半开放乡村社会纠纷治理的复杂化。化解半开放乡村纠纷,既要改变以往乡村纠纷单向度的管控意识,树立乡村纠纷全过程的治理理念,又要通过司法行政资源的加持与乡土社会资本的借用,强化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的制度优势。(一)健全一体化乡村社会解纷机制,提升全过程乡村纠纷治理效能乡村社会纠纷生发于特定的村庄时空中,对乡村纠纷的调解也总是基于村庄生活逻辑而展开。乡村社会生活沿着昨天、今

47、天、明天的时间序列动态展开,这样时间化的生活也将乡村纠纷带入了时间序列之中,使得乡村纠纷经历从发生前到发生中到发生后的阶段演进。换言之,当前乡村所发生的矛盾纠纷既是昨日当事人猜疑、不满、怨恨等情绪的质变,又将影响当事人后续社会关系的重构。因此,化解半开放性乡村纠纷,应从纠纷管理走向纠纷治理,树立乡村纠纷治理全过程理念,科学研判乡村纠纷的生发根源与治理策略,以面向未来的眼光重建纠纷化解后当事人社会关系的修复。当前研究乡村解纷方案或机制的成果较多,而鲜见关乎乡村纠纷发生前的排查机制和化解后社会关系重建的研究。从全过程纠纷治理逻辑出发,化解半开放乡村纠纷要健全纠纷发生前的排查研判机制、纠纷发生中的化

48、解策略、解纷后的社会关系重建机制。鉴于纠纷发生中的化解策略研究颇多,在此,主要针对纠纷发生前与纠纷发生后两个阶段的建构提出可能思路。一方面,重视对乡村矛盾纠纷排查、研判与预警、考核评估机制的建设。可由乡村网格信息员收集社会舆情,依托各级综治中心网格平台,实现矛盾纠纷排查录入、指派分发、协同化解、事后监管全流程的“一网通办”,做到矛盾纠纷纵向分级排查的闭环管理。成立分层次考核小组,监督检查与考评考核不同层级矛盾风险排查化解工作。比如,政法委将矛盾风险排查化解工作列入平安建设考评范畴;纪委、效能办要加强纪律监督、效能监督,对任务未及时解决的镇、村干部进行约谈通报、问责处理。对受到相关问责或处理的领

49、导干部职工,其评先评优、绩效奖励将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在矛盾风险排查化解工作中突出贡献,将在评先评优、绩效奖励、干部任用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另一方面,抓好心理疏导队伍建设,实行专兼结合工作机制,及时修复乡村社会关系。成立村级和镇级两支心理疏导队,提供专业心理咨询服务。村级心理疏导队可从村支部书记、综治协管员、当地小学教师中推选组成。镇级专业心理疏导队,可吸纳来自高校、村卫生院等事业单位的专业人员,也要注重发挥专业团体、企业和社会组织在提供专业人才和专业服务方面的功能。心理疏导队要着重做好三个方面工作:要定期开展心理健康知识的宣传普及,组织心理健康普查活动;要健全社会纠纷介入机制,积极参与各层级

50、纠纷事件的现场调解;要完善纠纷事件化解后的关系修复机制。具体纠纷事件的现场调解固然重要,但是为了避免次级纠纷或衍生纠纷的爆发,应给予纠纷化解后社会关系修复机制充分关注。心理疏导队要结合乡村生活实际,开展个体危机干预、团体危机干预等专业性服务和活动,及时修补因社会纠纷而来的社会关系裂缝,营造温馨的乡村社会氛围。(二)推动地方性与现代性的和解,赋能村级人民调解组织解纷权威通过闽地陈村社会纠纷治理实践,发现村级调委会在解纷过程中发挥牵引功能,启动解纷程序,整合解纷资源,实现乡村纠纷就地化解决。在我国,人民调解组织为人民群众所乐于接受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既有群众性、自治性、民间性的一面,也有法律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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