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营改增学习心得 关于建筑企业“营改增”的学习体会 建筑业“营改增”离我们是越来越近了,如何面对“营改增”给我们带来的机遇与挑战,已经紧锣密鼓的摆在我们的面前,现将搜集的有关“营改增”资料与大家共同学习交流一下。 一、企业税负的变化 在建筑业营改增后,最先涉及的税负的计算方式变化,主要由过去的价内税征收改为价外税进行征收。价内税是指营业收入(发票数)包含税费;价外税是指营业收入(发票数)/(1+税率)*税率。 举例说明。工程毛利率10%,假设全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营业成本900万元,材料费55%,人工成本30%(专业分包考虑10%),机械使用费5%,其他费用10%。 建筑业过去的税负计算方式
2、。税负=营业收入*税率(3%)/营业收入,营业税=发票收入*税率=1000万元*3%=30万元,税负=30万元/1000万元=3%。 营改增后税负计算方式:税负=(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不含税收入额销项税=发票收入/(1+11%)*11%=1000万元/(1+11%)*11%=99.1万元人工成本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不能抵扣,专业分包假设也按11%进行营改增, 进项税=材料+机械+分包=900*(55%+5%)/(1+17%)*17%+900*10%/(1+11%)*11%=78.46万元+8.92万元=87.38万元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进项税=99.1-87.38=11.72万元
3、税负=应缴增值税/不含税收入额=11.72/1000/(1+11%)=1.3%通过计算,建筑业企业的税负有所下降,实现了国家对企业减负的经济要求,但实际情况是建筑企业增值税进项税抵扣难度大,很多进项税额无法正常抵扣,如材料小规模纳税人的3%进项税、机械租赁费11%,折旧费等等情况不能取得17%的进项税,造成实际税负加大。 钢结构工程公司因其特殊性有加工制作钢构件并安装等建筑业务,增值税的税率包含不同税率分别为17%和11%,如不能很好的管理并区分好各自业务,更增大了税负。 二、利润计算方式的变化在建筑业营改增后,利润的计算方式也发生变化。营改增前利润=营业收入-成本-相关税费 营改增后利润=不
4、含税营业收入-成本(认证后增值税专用发票扣除税费)-相关税费 举例说明。工程毛利率10%,假设全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营业成本900万元,材料费55%,人工成本30%(专业分包考虑10%),机械使用费5%,其他费用10%。 (1)营改增前利润=营业收入-成本-相关税费营改增前利润=1000-900-(1000*3%)=70万元 (2)营改增后,因人工成本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不能抵扣,专业分包假设也按11%进行营改增。 营改增后利润=不含税营业收入-成本(认证后增值税专用发票扣除税费)-相关税费 不含税收入=1000/(1+11%)=900.9万元材料成本=900*55%/(1+17%
5、)=423.08万元人工成本=900*10%/(1+11%)+900*20%=261.08万元机械费=900*5%/(1+17%)=38.46万元其他费用=900*10%=90万元 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进项税=99.1-87.38=11.72万元营改增后利润=900.9-423.08-261.08-38.46-90-11.72=76.56万元通过上述公式看以看出,成本的大小取决于公司能取得可以认证的税率为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多少。 依采购材料为例: 一般纳税人税率为17%,小规模纳税人为3%,采购1000元的材料,营改增前两种方式无区别,入账成本都是1000元;营改增后两种采购方式对
6、成本的变化为: 一般纳税人17%的入账成本=1000/(1+17%)=854.7元,进项税=145.3元小规模纳税人3%的入账成本=1000/(1+3%)=970.87元,进项税=29.13元入账成本变化为116.17元,税负变化为116.17元,对利润的影响为232.34元。相当于采购税率3%的材料款仅需要花费753.28元,和采购税率为17%的材料1000元的成本和税负才相符。 公式=17%采购价*(1-17%)/(1+17%)*(1+3%)/(1-3%)钢结构工程公司因其历史原因,折旧费及场地租赁费都过大,而这一部分又没有进项税可抵扣,需要我们从每一项工程的细节入手,算好每一笔账,切实为
7、加强企业管理,增强企业效益做好本职工作。 三、对建筑业招投标影响 1、对招标概预算编制的影响 营改增后,预计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与预算等部分内容将进行修订,建设单位或者项目分包招标概预算编制也将发生重大变化,相应的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编制将按新标准执行,对外发布的公开招标书的内容也将进行相应的调整。建安业若作为总包方,进行项目分包对外招标时,招标概预算编制也应相应的变化。 2、对投标书编制的影响 建筑安装业投标工作变得更为复杂化,投标书的编制中有关原材料、燃料等直接成本不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实际施工中,有多少成本费用能够取得增值税进项税发票,在编制标书时
8、很难准确预测;原按工程结算收入计算的营业税不再收取,税金编制中只能反映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等,而上述两种附加税又依据实际计算缴纳的增值税为基数;编制的标书投标总价中若包含增值税,而增值税又属于价外税,在投标中如何编制,有待于国家相关法规、政策的明确 3、对施工预决算计量的影响 由于要执行新的定额标准,建筑业施工预算要按照新标准,企业的内部定额也要重新进行编制。目前建筑施工企业进行预决算计量的确定是通过工程量清单计价收取费用,最后计入工程项目的总预算。实行营改增后,工程造价若包含增值税,由于在工程施工时不能对进项税额进行准确的预算,导致增值税额无法准确估计,其结果是工程预算造价不能确定。
9、四、营改增的应对措施 1、增值税的结算方式的选择营改增后,工程款、材料款拖欠会导致销项税和进项税不同步。现实中,建设方验工计价后并没有及时支付工程款给建筑企业,往往滞后一段时间,导致销项税和进项税的不同步。 根据现行营业税和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建筑企业流转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因此即使存在应收账款,也不能减少或推迟确认销项税额。企业不仅需要垫付工程项目建设资金,还要垫付工程未收回款项部分税金;又由于未收回工程款,建筑企业也对分包商、材料商拖延付款,因此也得不到分包商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导致无法抵扣。其结果是税款已全额扣缴,工程款却未收到,损失了货币的时
10、间价值的同时,也造成了施工企业税负增加。 根据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不同的结算方式下,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不同的,公司可以结合业务开展情况,充分利用纳税时间的规定,通过适当调整结算方式进行纳税安排,实现合理延后纳税。例如,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提供应税劳务时,若预先了解购买方在合同约定时间无法支付货款,则应当及时修改合同,在不会造成工程款流失的前提下,约定以对方协商同意付款的时间作为收款日期,以确保贵公司在收到款项后再缴纳增值税。防止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实际上在该日期并未收到货款)就产生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在所属纳税期内缴纳增值税,增加资金支付压力。 2、不同税率业务分开核算的要求 依据
1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营改增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号附件1营业营改增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因此,在现有财务核算水平的基础上,依照税法的规定对适用不同税率的业务分别进行核算,以消除适用高税率的风险。 3、合同管理 (1)完善合同约定,明确付款程序由于增值税可抵扣的特殊性,在分包合同、材料采购合同中应注意约定由对方提供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另外需约定在对方提供相应的请款申请、
12、购销凭证、增值税发票后再付款。 对于纳入本次营改增范围或原先就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客户,由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其成本费用、税款缴纳会发生相应改变,贵公司存在提高议价能力的可能,在签署合同之前,有必要事先进行价格谈判方面的准备工作。 (2)劳务分包合同涉税条款的约定 作为建筑施工企业,属于劳动密集型企业,人工成本费用占总成本费用的比重较大,据了解,人工成本占成本总额的30%以上,其中除了本企业自身发生的人工成本费用外,很大一部分还包含着劳务分包成本,鉴于目前对劳务公司能否与建筑业是否同步实行营改增尚未明确,因此在劳务分包合同条款中对涉税部分与劳务公司明确约定。 另外,可以考虑引进先进机
13、械设备、流水线,减少施工人员作业,以降低在施工过程中人工成本费用的支出,降低企业的税负。 4、“营改增”跨期合同管理(1)现有合同的梳理 全面审阅跨越营改增实施日的总包合同、分包合同及采购合同,识别需要修改关键条款,审阅跨期合同付款流程中的关键步骤,对税负的影响进行评估。对尚在谈签的总包合同,建议在合同中增加相关涉税条款,以保护已取得的利益;对已执行完毕的合同,建议及早与业主进行结算,并按现有税收政策开具营业税发票;同时对于已完成的分包合同亦应尽早取得发票,避免由于税负上升造成供应方成本增加带来不必要的纠纷。 目前公司有一些工程项目,虽已完工,但尚未结算,贵公司跟分包商之间也没有结算。对于这些
14、已完工却没有结算的施工项目,在营改增后,即使取得了增值税进项税发票,也不能进行抵扣。对于贵公司而言,提供的此类施工项目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及时确认纳税义务并按时缴纳营业税。 (2)部门配合及与现有客户沟通 公司应组织经营、工程管理、物资设备和财务,梳理相关合同,对签订长期合同的客户,及早将营改增情况予以通知,说明已签定未执行完毕的合同条款的履行情况;对于营改增时点前后跨时点执行的合同,应告知客户可能提供不同类型的发票,需要明确得到客户的支持和理解。建议统一拟定书面函件,通知客户将发票改为增值税专用或普通发票的理由。 (3)加强营改增后供应商的选择 公司主要抵扣项目为地材、五金件、钢筋、混泥
15、土、设备租赁、修理、劳务/工程分包、水电等项目,以外部供应商提供为主,由于营改增前主要缴纳营业税,对提供发票的种类没有专门的要求。营改增之后,因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抵扣的法定凭证,需要供应商提供符合抵扣条件的发票,同时加强对供应商资质管理。 对已有的供应商统一梳理,要求其提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并提供一般纳税人的资格认定表复印件以备查询;对不符合条件的,以营改增时间表为限提供资质,否则不纳入供应商范围或降低采购价格。对新签合同的供应商,尤其是对大宗可抵扣项目的采购,在招标和合同谈判时都应要求供应商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 (4)采购计划审批权限的明确 需要强调的是,营改增可能还会影响采购计划的权限审批,因为增值税实行价税分离,营改增前可能习惯于批复含税买价,建议在公司管理流程中明确,审批权限的金额是否包含增值税款,否则会引起不必要的误解。 建筑业目前已经进入微利时代,国家全面推行“营改增”政策,就是让企业强化企业经营的细节、精细管理,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让从管理细节中要效益,淘汰落后的产能,促进企业的产业升级,“营改增”税率从价内税的3%调整到价外税的11%,管理的粗放必然造成企业成本的增加、税负的增加,企业要生存,必须要从基础精细化管理方面入手,来节约每一分钱,来增强企业的经济效益。第9页 共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