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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宇宙经济课征所得税的理论基础与实践进路.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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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年 月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 卷第 期 ().:./.引用格式:陈鹏.元宇宙经济课征所得税的理论基础与实践进路.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元宇宙经济课征所得税的理论基础与实践进路陈 鹏(西南财经大学 法学院四川 成都)摘 要:元宇宙经济是一种深度创新的数字经济其能够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精神需求是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动能 在元宇宙中生产、交易数字产品能够给权利主体带来客观的经济利益 我国现行所得税法没有对元宇宙中虚拟化身或虚拟实体的税法地位和数字产品交易收入进行规制这会导致国家税源的流失不利于数字资产的优化配置和数字公平的实现 为引领元宇宙健康发展在构建及完善我国元宇宙收益所得

2、税制时由于源自元宇宙数字产品生产和交易的收益具有经济上和法律上的可税性应当对该收益征收所得税应穿透虚拟化身或虚拟实体对其背后的真实权利主体征税所得税法应将数字产品转让所得和许可使用所得分别纳入“转让财产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来课税关键词:元宇宙数字产品经济收益可税性纳税主体应税所得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一、问题的提出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中国式现代化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的现代化 丰富人民物质和精神世界的数字经济增加了用户的选择提高了企业的价值不断改变着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与经济发展模式 数字经济具有高创新性、强渗透性、广覆盖性是新的经济增长点 基于此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

3、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将“加快数字化发展建设数字中国”单独成章并在经济指标中首次提出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要求元宇宙是构建在互联网信息技术系统性变革基础上的一种逻辑清晰的创新型数字经济系统是一个由数字身份、数字资产、数字市场、数字货币、数字消费等关键要素形成的自洽、完整的经济体系是纯粹的数字产品生产、交换、消费的全链条 基于网络信息技术和数字影像技术的元宇宙经济给了人们“更有身临其境感觉”的崭新虚拟空间将极大地丰富和发展人类的精神文明世界满足人们大幅增长的精神生活需要并极有收稿日期: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在法治轨道上促进平台经济、共享经

4、济健康发展研究()作者简介:陈鹏讲师法学博士主要从事经济法、财税法研究:.可能演化为现代数字社会人类交往的实践载体扩展人类的生存和发展空间“观念经济”是元宇宙经济活动的基本形态数字产品是元宇宙经济的主要产能 由于元宇宙经济客观上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收益为引领其稳健发展国家通过税法对其进行规制就很有必要然而元宇宙数字产品收益的来源、税收和分类问题虚拟化身或虚拟实体的纳税主体问题等都与主要围绕实体经济而构建起来的税收法律制度所调整的范围和对象等存在显著差异 此外现行所得税制没有对元宇宙经济中数字产品收益明确定性也没有明确数字产品收益的纳税主体对这些数字产品收入征税也就没有可资遵循的法律依据 有鉴于此很

5、有必要对元宇宙经济中数字产品收益是否应当征税、如何征税和怎么征税进行研究以期为元宇宙经济收入与现行税制的有效衔接提供借鉴和参考二、元宇宙经济收益源自数字产品的生产与交易元宇宙经济是虚实交融的创新经济对其征税需首要解决经济增益来源问题 生产和交易是元宇宙经济的主要内容 元宇宙经济的发展动力源自数字产品的生产没有数字产品的生产就没有资产没有资产就没有交易没有交易就没有元宇宙经济收益以元宇宙数字产品是否独立于现实世界为圭臬可将数字产品分为两类:一类是可通过物联网技术与现实世界中资产相对应的数字产品对其在元宇宙中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行为均可同步在现实世界中发挥法律效力另一类是独立于现实世界的数字产

6、品即现实世界没有与之孪生的存 在 如 非 同 质 化 代 币()仅供元宇宙虚拟空间使用 独立于现实世界的数字产品将成为元宇宙资产的主要类型 从经济学角度看元宇宙中数字产品若与现实世界资产是映射关系其价值和可交易性自然不易被质疑若完全独立于现实世界则由于缺乏价值确定机制其价值和可交易性易被质疑因为元宇宙经济运转需要金融基础设施而在金融体系中如果每个参与者对所有权人资产的共同价值没有共识金融体系就无法正常运转 解决这些问题都需要回答数字产品是否能够作为财产对待 因为数字产品必须具有财产的确定性、可控性、独立性、价值性和稀缺性特征才能受到财产权制度的保护从而解决其收益的权属问题元宇宙依托的区块链技术

7、能够保障数字产品权利和价值的归属、流转、传递解决元宇宙数字产品的确定性、可控性、独立性、稀缺性或唯一性等价值难题使数字产品的财产属性得到确认为纯粹数字产品的生产、交易以及有关数字市场的形成奠定基础从而表现出元宇宙经济系统运行的稳定、高效、透明和确定等属性 申言之无论作为元宇宙经济支柱的数字代币、数字法币还是权利主体生产的数字产品都是基于区块链技术而带有权属性质的数字货币和数字产品区块链的分布式记账方案能够为元宇宙经济中权利主体的财产确权提供更为便利、准确的凭证同时在元宇宙中权利主体依据劳动、创意、技能而生产的数字产品一旦生成就能在区块链技术下获得独一无二的数字权证天然带有财产属性这能激励创造使

8、得企业和个人在元宇宙中生产属于自己的数字产品 这些数字产品经他人认同而进行交换、流通就能够将其所承载的多元价值兑现为经济利益从而带来税收利益 这构成了元宇宙经济中底层经济利益增生的动能和新的经济增长方式但与实体经济的产品制造不同元宇宙中生产的数字产品本身不消耗物理世界的任何物质也不存在物理世界的仓储、物流等问题 在本质上数字产品最终都体现在计算机二进制代码“”和“”的排列组合中 通过对“”和“”进行编排来生产有价值的元宇宙数字产品这需要大量的人类劳动及设计 凝聚了人类劳动的数字产品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能够满足消费者的精神需求 当数以百万、千万甚至亿计的社会成员投身非同质化代币是在区块链中注册的一

9、个数字证书或条目代表了某个数字资产如数字藏品、艺术品、土地所有权等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的商品于元宇宙经济中围绕元宇宙内外发生的经济活动将会产生利润丰厚的巨大经济利益 如在(加密朋克)中国首拍中一个名为“”数字头像作品被卖出了.万元数字视觉艺术家 创作的名为“每一天:前 天”的 数字艺术品被卖出 万美元在元宇宙虚拟空间内互换数字产品甚至尽情玩耍都可能产生以加密数字代币计量的真实世界的收入而在税法上数字产品性质决定着交易数字产品所产生的经济利益类型区分元宇宙数字产品性质的基准是数字产品是否受到知识产权法保护 实际上数字产品是信息的集合而知识产权的对象是特定信息二者内容存在交叉重合 生产数字产品时虽然有

10、创意融入但并不是所有具有创新因素的数字产品都应受到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保护 只有达到法定创新标准并具有一定价值的数字产品才能受到知识产权法的保护而受到和未受到知识产权法保护的数字产品在交易中产生的收益会受到所得税法的不同规制三、元宇宙经济收益的可税性解析元宇宙经济数字产品及其收益不同于现行所得税法的征税对象因而必须受到税法征税理论的全面检视 具体而言税法上的可税性理论可作为分析元宇宙经济收益是否应当征税的圭臬可税性理论有两个纬度即经济上的可税性和法律上的可税性 前者是指经济上的可能性与可行性属于事实考量主要考虑是否存在经济增益后者是指法律上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属于价值考量其不仅是经济上可税性的延续而

11、且指通过立法对元宇宙产生的经济增益进行公正、合法的分配以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模式的革新(一)元宇宙经济收益具有经济上的可税性元宇宙是现实世界和虚拟世界的相互渗透和深度融合 元宇宙经济循环包括元宇宙内部及其相互之间的经济循环、元宇宙与现实世界之间的经济循环 初级阶段的元宇宙只是凭借虚拟现实技术而创造出来的虚拟世界 未来高级阶段的元宇宙会将虚拟世界与现实世界结合起来包括两部分:一是将现实世界数字化的“镜像世界”如在某些以区块链为基础的链上游戏平台中出现的对数字世界土地进行销售的数字房地产业务二是依靠虚拟现实技术创造出来的不以现实世界为蓝本的“拟像世界”人类所进行的数字产品生产和消费不仅可以脱离现实的物

12、质生产而且还会呈现与物质世界生产、消费不同的经济规律和价值逻辑 例如美国沙盒游戏公司 游戏平台为获得高积分的价值和虚拟商品创作者提供数字代币 与法定货币的兑换服务就展现了在虚拟世界创造价值、然后在现实世界兑现价值的经济闭环体系 这意味着不仅现实世界中存在的活动可以在元宇宙世界里重做一遍而且还可以在数字世界中创造现实世界没有的体验或服务以产生更多的经济价值元宇宙数字产品之间及其与现实资产的多向流通可以有效激发数字产品价值创造和形成新的经济体系 一方面元宇宙经济以数字货币进行支付和交易的流动速度大大超过原有金融体系的货币流通速度从而提高了经济效率以创造更多的经济价值 另一方面在元宇宙数字世界中创造

13、的数字产品与经由他人购买、消费而产生的数字资产一旦其相互之间以及与现实世界资产之间的多向交易、兑换达到一定规模就在一个目前尚无法充分预估的意义上扩大了人类经济体的收益总量尽管这些新的经济交易不受限于物理世界的生产法则 这让元宇宙经济收益具有了经济上的可税性 据测算我国与元宇宙有关产业的产值目前已超过 亿元未来五年国内元宇宙市场规模至少超过 亿元 目前北京、上海、武汉、合肥等地区为培育经济增长新动能相继出台文件支持元宇宙及其相关产业发展如上海市培育“元宇宙”新赛道行动方案的主要目标之一就是:到 年元宇宙相关产业规模达到 亿元而对于元宇宙经济中数字产品交换获得的对价是否能以客观标准对收益的价值进行

14、衡量或者是否能够以货币形式量化、即收益是否具有“可计算性”是元宇宙经济中可税性的内容也是区分元宇宙经济与传统经济收益课税的难点之一因为只有能够用货币量化的交易对价才能准确计算税基以进行征税降低征税成本实现税收公平及有效征收由于元宇宙有自己的经济系统和通货权利主体在元宇宙中的数字产品通过数字市场要么换为其他数字产品要么换为数字代币 既然能够通过数字市场进行交换数字产品就能用数字代币计量其难点在于数字代币如何以数字法币或法定货币进行计量元宇宙经济作为新型数字经济区别于传统经济和其他数字经济的主要表征是数字代币的诞生与数字法币的发展 如前所述元宇宙经济依托的区块链技术能够解决数字资产唯一性和稀缺性的

15、价值难题以区块链技术为基础的数字市场能够形成数字产品与数字代币等资产价值的评估机制 基于此交易数字资产或数字代币获得的对价就能够以数字法币或法定货币进行量化从而计算出权利主体的经济增值部分并以其为税基来课征所得税元宇宙与现实世界之间发生的经济关系实质上是使用数字法币或者法定货币购买元宇宙中的数字产品或数字代币的活动 实践中虽然 承诺平台的数字代币 与法定货币美元的双向兑换但由于数字代币的流通范围有限加之其本质上是数字产品因而将元宇宙中的数字代币兑换成现实世界的法币本质上是数字代币的买卖 因此在现实世界购买元宇宙经济的数字产品或数字代币权利主体获得的是能够用法定货币计量的现实收益这符合经济上可税

16、性要求(二)元宇宙经济收益具有法律上的可税性财政乃庶政之母税收是财政之源 历史的经验表明先进的税收制度是繁荣经济、富民强国的重要保障 数字产品收益是一笔巨大的社会财富对其征税是保证财富的合理分配和防止税源流失的重要手段 对元宇宙经济收益的税制设计不仅关系到国家新税源的开辟而且关乎数字经济时代一国税制的国际竞争力税收活动是国家运用政治权力对社会财富进行的分配和再分配 从实然层面看我国现行所得税法存在将元宇宙经济收益纳入征税范围的制度空间 从应然层面看只要存在收益就存在收益的分配问题 对元宇宙经济收益课征所得税的正当性在于数字产品不仅具有财产性质和日益凸显的价值而且数字资产流通是一个增值的过程这会

17、给权利主体带来经济利益增加权利主体所得从而使其具有负担税收的能力 只要元宇宙经济活动不停止其经济收益不断增加所得税的税源就会日渐扩大以元宇宙经济所得为负税能力标准就稳定可靠最能实现按税收负担能力征税的原则 对客观上有纳税能力的人公正地征收所得税符合法律上可税性要求申言之所得税法的主要功能是促进和保障收入的公平分配而公平分配的所得税法应实现量能负担原则 若不对元宇宙经济收入征税基于现代先进科技的元宇宙经济将会进一步拉大收入差距和造成贫富悬殊成为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瓶颈”问题 因此发挥所得税法的收入再分配功能就需要对元宇宙经济进行量能课税以在元宇宙经济中贯彻税收的平等或量能负担的税法原则 同

18、时只有对元宇宙经济收益进行公平分配才能推动元宇宙对经济社会发展模式的革新四、元宇宙经济征收所得税的实践进路理论上当我们将所得税法的原理、制度与元宇宙经济有机结合在一起时就产生了元宇宙经济所得税法律制度 对元宇宙经济收益的所得税法规制应将激励与约束并存既需要推动元宇宙经济发展也应遵循税收法定原则和税收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 在建构元宇宙经济所得税制时应当明确元宇宙经济中数字产品收入的纳税主体 同时应比较分析数字产品收益与现行所得税法课税对象的共性和差异合理解释所得税法的所得概念和适用方式在将元宇宙数字产品收益嵌入现有条款、修订现有条款或者制定新条款中作出选择以适应和引领元宇宙经济的稳健发展(一)元宇

19、宙经济所得税制应以公平和效率为基准元宇宙数字产品是能够带来预期收益的数字资产蕴含着巨大的经济价值 如何有效率地公平分配数字资产带来的经济收益是所得税法需要解决的问题 经济法的基本原理要求税收公平与经济效率的平衡这两大目标的权重应与数字资产交易规模以及国家对元宇宙的产业政策相协调税收是国家参与社会财富分配的重要手段其与各类主体的切身利益紧密相连 课税公平是数字文明时代应当继续坚持的原则 对数字资产交易获得的收入课税需要运用税法手段处理好公正问题既要平等对待元宇宙中数字产品的交易和现实世界的交易也要保证数字财产收益的公平合理分配 如同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公正是国家税收制度的首要价值 相较于

20、传统经济数字经济的财富虹吸效应较强对元宇宙中数字财产所得课税应在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寻求平衡防止对数字财产的利用演变为简单的财富聚拢过程“数字赤字”带来的社会不公正需要通过法律制度予以矫正其中对数字交易所得征税应当本着正义原则来设计以期实现对数字产品收益征收的所得税符合公平原则 通过公平税收对数字财产交易课税后再进行的转移支付内嵌着一套经济平衡机制既能够为元宇宙经济发展建造更好的基础设施也能够防止数字产品的创造者和使用者失去对数字产品优化升级的利益动机对元宇宙经济中数字财产收益征收所得税需要通过适当的税制设计来优化资源配置和推动元宇宙经济的稳健发展如较宽的税基、较低的税率、较大的税收优惠等数

21、字财产的转让者和许可人获得回报符合公平的税法理念同时分享者利用他人的资源创造更大的经济价值提高了资源的利用效率 正义的数字财产所得税制与元宇宙经济运行的效率并不是矛盾的应当能够让大多数人从数字财产使用中获得较大的利益并提升数字财产使用的最大净余额创造更多的社会财富总之对元宇宙中数字财产所得征税需要平衡价值创造、经济活力和税收公平之间的关系防止过度征税对元宇宙市场的抑制以发挥税法价值和税收治理元宇宙经济的功能 同时也要防止产生了巨大经济价值的数字财产游离于国家征税权之外造成国家税源的流失和数字贫富差距的拉大(二)元宇宙经济的数字产品收入应依法确定元宇宙经济的开放性在宏观上使其成为一个规模成本递减

22、、规模效益递增的生态系统但从微观而言如同自然界的矿藏元宇宙经济中的数字财产也有富矿与贫矿之分 为给权利主体提供稳定的预期和对元宇宙经济中数字产品收入依法征税需要依法确定元宇宙经济中的数字产品收益和贯彻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以保障元宇宙经济中权利主体的财产权及自由、稳定的市场经济秩序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同时权利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利益对创造、使用、交易数字财产及其价值增值的保护实际上是对利用数字财产所产生经济利益的实证法承认目前数字财产的所有权评估和定价机构尚未形成存在着市场价格确定及由谁掌控最终定价权的问题 交易是确定元宇宙中数字产品价格的核心微观基础 数字资产交易的前提是数字资产的确权和定价定价是数字

23、资产价值货币化的表征 相对于传统经济中的资产数字资产定价存在巨大的差异即使是特定数字财产的价值也是根据不同因素不断变化的而不是一个固定值 这给主要以财产增值部分(即价格差)为计税依据的所得税课征带来了难题 鉴于此元宇宙平台就有必要建立多维度定价指标以及协同数字财产价值评估机构对数字资产进行合理定价 此外为实现数据要素的市场化改革政府应当推动制定数字财产定价规则和数字财产评估参见最高人民法院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法发 号)第 条:“加强数据权利和个人信息安全保护 尊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及数据相关产业发展实践依法保护数据收集、使用

24、、交易以及由此产生的智力成果完善数据保护法律制度妥善审理与数据有关的各类纠纷案件促进大数据与其他新技术、新领域、新业态深度融合服务数据要素市场创新发展”参见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第 条:“鼓励数据价值评估机构从实时性、时间跨度、样本覆盖面、完整性、数据种类级别和数据挖掘潜能等方面探索构建数据资产定价指标体系推动制定数据价值评估准则”规则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规定作为提供中介服务的数据交易机构应要求提供数据一方说明数据来源审核交易双方身份并对审核、交易记录进行留存 一个规范的数字产品确权、定价、交易机制会驱动数字产品交易在阳光下进行受到社会公众的监督和政府的监管同时促进数字产品之间的市场竞争

25、让数字资产价格透明化从而使得依法计算出来的所得税税基真实、可靠(三)元宇宙经济所得纳税主体的确定元宇宙经济中数字产品交易的一方或双方既可能是现实世界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的实体也可能是虚拟化身或虚拟实体 将现实世界的自然人或实体作为纳税主体对待具备可操作性但问题在于元宇宙中的虚拟化身或虚拟实体是否应作为所得税法上的纳税主体?传统经济的纳税主体通过物理空间、实体聚集等物理因素就能确定而虚拟化身或虚拟实体引起纳税主体的身份信息和位置信息难以被准确认定 元宇宙中交易双方的信息更易于隐蔽作为税法构成要素的纳税主体之确定变得更为复杂税收征管难度增加同时大量的跨境、跨区域交易将极大冲击国家及地方的税收管辖

26、权尤其是元宇宙交易带来了利润转移和税基侵蚀等逃避税收的风险 无论民法如何对虚拟化身或虚拟实体进行定性它们是否有纳税主体地位应由税法来决定 在税法上纳税主体要么是自然人要么是法律拟制的实体如企业、公司 这样的制度安排主要是出于征管效率、反避税和税收公平的考量根据区块链技术和先进的互联网信息技术税务机关能够追踪到元宇宙中发生的数字产品创造、交易等信息并能够获取虚拟化身或虚拟实体背后与之对应的自然人或实体信息掌握他们的账户、数字产品交易和数字产品持有量等涉税的完整交易信息确保税收数据的确定性、唯一性与不可篡改性实现精准征管 因此现实世界的自然人或实体应当铭记元宇宙中数字产品交易的税法后果税务机关有能

27、力对元宇宙中的经济成果进行征税此外不将虚拟身份或虚拟实体作为纳税主体对待也是基于反避税的考虑 在所得税法没有明确将元宇宙中的虚拟实体或虚拟化身作为纳税主体之前若将它们作为实体对待则现实世界的自然人或实体极有可能将数字产品交易所得留存在虚拟主体内部而不进行分配进而借此避税有鉴于此应当将虚拟化身或虚拟实体作为导管和集合体对待在现今及以后真实的个人或实体利用元宇宙中的虚拟化身或虚拟实体避税的可将其直接穿透对数字产品收益的真实所有人课税 因为虚拟主体不能排斥避税交易的穿透课税具有宪法位阶的平等征税原则不允许受到虚拟化身或虚拟实体观点的破坏概言之税务机关应当对与虚拟化身或虚拟实体有密切联系的自然人或法人

28、实体征税即对虚拟交易背后的真实权利主体征税(四)元宇宙经济收入征税范围规范的改进元宇宙数字产品之间、数字产品与数字代币之间、数字资产与数字法币之间的交易没有超越交易的范畴其中产生的经济收益是能够用货币进行计量的真实、可靠、合法的收益具有可税性但现行所得税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对其征税 若不将元宇宙数字产品纳入征税对象之内则可能形成税法漏洞造成所得税税负不公平 简言之现有的税法应对元宇宙数字产品生产和交易进行有效规范 对于受到知识产权法保护的数字产品卖方既可能转移其所有权给买方也可能只提供给买方使用即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买方并没有获得数字产品所承载的其他权利 因此在对数字产品收入征收所得税时会涉及到不同

29、的所得类型和所得税法中的应税所得规范.将数字产品收入纳入个人所得税法的应税所得对于个人转让没有知识产权的数字产品和转让受知识产权保护的数字产品所有权的都是数字产品所有权的转让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第 条参见该法第 条:“从事数据交易中介服务的机构提供服务应当要求数据提供方说明数据来源审核交易双方的身份并留存审核、交易记录”规定了 类所得类型没有规定“其他所得”作为兜底条款只有第 类“转让财产所得”可能与“转让数字产品所得”有关联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条第 款第 项规定转让财产所得是指转让车船、机器设备、不动

30、产、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股权、有价证券及其他财产获取的所得而元宇宙数字产品难以归入上述财产类型之中 对权利主体交易元宇宙中的数字产品是否属于所得税法上的财产转让所得需要比对财产与数字产品的同异程度来确定 虽然数字产品是信息集合不同于“转让财产所得”中的物质财产但立法具有类型化的能力 对此改进的办法有二:一是国务院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条第 款第 项将数字产品作为财产的类型之一二是国务院财税部门发布规范文件以对“其他财产”这一兜底条款进行扩张解释将元宇宙数字产品纳入其中 但由于个人所得税法是以“源泉说”和“市场所得说”来确定应税所得并没有将一切客观上增加纳税人经济能力的收入都纳入征税范围

31、若对“其他财产”这一兜底条款进行扩张解释则与所得理论相悖 为稳定纳税人预期和符合所得税法在确定应税所得时的理论办法一更符合税收法定原则和所得理论的要求对于提供受到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保护的数字产品给他人使用的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条第 款第 项规定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获取的所得属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将权利主体许可他人使用数字产品获得的收入纳入个人所得税法第 条第 款第 项“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来征税 区分纳税人转让的是数字产品所有权还是使用权在个人所得税法中尤为重要因为前者适用 的比例税率后者的累进税率最高为.将数字产品收入纳入企业所得税法的应税所得

32、企业转让数字产品不论其是否受知识产权保护都是数字产品所有权的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 条规定了 类收入属于应税所得并规定“其他收入”作为兜底的所得类型 从立法文义上看“转让数字产品收入”难被归入其中任何一类 一方面“数字产品”不符合此处“财产”的内涵及外延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条规定“财产”是指债权、股权、无形资产、生物资产、固定资产等而数字产品不属于以上财产的类型 元宇宙的数字产品虽然是无形的但不属于此处传统意义上的无形财产 另一方面“其他收入”虽是兜底条款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条对其内涵及外延有一定程

33、度的明确除非国务院通过修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此进行明示“转让数字产品收入”也难被纳入“其他收入”中但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在确定征税范围时立法逻辑是尽可能将增加企业经济能力的收入都纳入进来在应税所得规范构建之时其采取的基石理论是“净资产增加说”企业转让元宇宙中数字产品增加的收益在理论上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的征税范围 因此在实践中应将“转让数字产品收入”归为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所得一种方式是将新增的“转让数字产品收入”作为法定所得类型另一种方式是通过立法明确将“转让数字产品收入”纳入既有的应税所得法定类型中 由于元宇宙中围绕数字产品的经济活动还不够普遍可以不用专门新增所得类型加之企业所得税法采取“净资产增

34、加”理论作为确定应税所得的基石以及数字产品的财产属性较强要么将“转让数字产品收入”归入“转让财产收入”之中要么将其纳入“其他收入”类型之中 具体而言或者修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条在该条的财产类型中增加“数字产品”或者修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条将“转让数字产品收入”纳入此条之中对于将受到知识产权保护的数字产品使用权这是由于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没有采取“净资产增加理论”来确定所得(参见施正文:“应税所得”的法律建构与所得税法现代化中国法学 年第 期第 页)提供给他人使用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条第 款规定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属于

35、企业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应将企业许可他人使用数字产品获取的所得纳入企业所得税法第 条第 项“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以征税五、结 论元宇宙是一种起始于游戏平台、奠基于数字代币、并由一系列集合式数字技术和硬件技术同步涌现所支持的、人类深度介入其中的虚拟世界及生存愿景是精神世界的逍遥与物理世界的星空的奇妙结合是共创人类未来美好生活的数字实践元宇宙正在为民众提供一种前所未有的生产、交易、社交、体验、娱乐的空间和平台这能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元宇宙经济的发展将促进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提升经济运行的整体效率推动数字经济向新阶段迈进现行所得税法在根本上并不存在应当对元宇宙经济收入进行单独税收立法所存

36、在的“制度供给不足”问题 在元宇宙中生产、交易数字产品给权利主体带来了经济利益增加了社会财富 随着元宇宙经济规模的不断扩大会有巨大的经济利益从元宇宙经济体中产生从而增加国家的经济总量 将元宇宙数字产品收入纳入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的征税范围与将元宇宙真实的权利主体作为纳税人既是优化数字资源配置、实现数字公平、填补税法漏洞和防止国家税源流失、确保元宇宙经济稳定健康发展和健全国家数字经济治理体系的重要保障又有利于在法治化轨道上实现税收公平与效率、市场与计划的有机统一参考文献:习近平.不断做强做优做大我国数字经济.中国信息安全():.袁园杨永忠.走向元宇宙:一种新型数字经济的机理与逻辑.深圳大学

37、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赵国栋易欢欢徐远重.元宇宙.北京:中译出版社.王文华陈丹彤.数字经济营商环境的法治化刍议.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李晓楠.网络社会机构变迁视域下元宇宙的法律治理.法治研究():.魏振瀛.民法.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蔡昌赵艳艳李梦娟.区块链赋能数据资产确权与税收治理.税务研究():.邢杰赵国栋徐远重等.元宇宙通证.北京:中译出版社:.黄尹旭.区块链应用技术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之治理 以数字货币为例.东方法学().陈永伟程华.元宇宙经济:与现实经济的比较.财经问题研究():.刘少杰.从集体表象到数字表象 论元宇宙热潮的演化逻辑与扩展根据.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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