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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2)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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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 商品房买卖合同(2)   总金额(─────币)──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币)每平方米────────元,总金额(─────币)──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3、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币)──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4、──────────────────────────────────────── .   第五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第───────────种方式进行处理:   1、双方自行约定:   (1)────────────────────────────────────────;   (2)────────────────────────────────────────;   (3)────────────────────────────────────────;   (4)────────────────────────────────────────。   2、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登记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面积误差比=────────────────×100%   合同约定面积   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第六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按下列第─────────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   ──────────────────────────────────────────。   2、分期付款   ──────────────────────────────────────────。   3、其他方式   ──────────────────────────────────────────。   第七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   第八条 交付期限。   出卖人应当在──年──月──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   2.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   3.该商品房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   4.该商品房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批准文件。   5.─────────────────────────────────────────。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日内告知买受人的;   2、─────────────────────────────────────────;   3、─────────────────────────────────────────。   第九条 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2. ─────────────────────────────────────────。   第十条 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下列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1)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   (2)────────────────────────────────────────;   (3)────────────────────────────────────────;   (4)────────────────────────────────────────;   (5)────────────────────────────────────────;   (6)────────────────────────────────────────;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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