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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尼煤炭专案分析报告.docx

上传人:xrp****65 文档编号:5942022 上传时间:2024-11-23 格式:DOCX 页数:35 大小:35.53KB 下载积分:10 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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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有很多中國的企業和個人,看中了印尼的煤炭,我本人也在印尼搞煤。收集些資料,整理整理。   印尼煤炭專案分析報告 0.1國家概況 0.2地質簡介 0.3煤炭儲量 0.4煤質 0.5生產情況 0.6物流設施 0.7出口貿易 0.8煤炭項目分析 方案一:國際貿易 方案二:在印尼收購煤炭 方案三:自行開採   0.1國家概況 印尼位於亞洲東南部,地跨赤道,由太平洋和印度洋之間17,508 個大小島嶼組成,其中約6,000 個島嶼有人居住。陸地面積1,826,440 平方公里,是世界上最大的群島國家。海岸線長54,716 公里。 熱帶雨林氣候,分旱、雨兩季,年平均溫度25~27°C。 2007 年統計人口2.37*億,估計全年國內生產總值(GDP)達3,920.34*萬億印尼盾(Indonesian Rupiah 按1 美元兌換9,056*(全年平均值)印尼盾折算,約合4,329*億美元)。 *注:資料來自美國CIA The World Factbook。   0.2地質簡介 印尼的含煤地層屬始新世到上新世。始新世(Eocene)一般為陸相礫岩(continental conglomerate)與砂岩。中間地層包括第三紀(Tertiary Period)中新世(Miocene)上段、至上新世(Pliocene)下段形成的地層,總厚1,200 米,由泥質岩(pelyte)、海綠石砂岩(glauconitic sandstone)、凝灰質砂岩(tuff sandstone)組成,含褐煤和油層。上層(覆蓋層)由凝灰岩(tuff)與凝灰砂岩組成,夾有薄煤層(low coal seam)和斑脫岩(即膨潤土bentonite)。含煤地層變位輕微,傾角*很少超過20°。 在各島上有工業意義的含煤層位置各有不同。 始新世中段的煤為黑色緻密煙煤,至上新世中段變為次煙煤。在更年輕的岩漿侵入活動(MagmaIntrusion)影響下,除煙煤外,還有變質程度更高的無煙煤和天然焦(cokeite)。大部分煤在第三紀形成,煙煤和次煙煤為始新世和中新世,而褐煤通常為中新世,煤層厚度從0.3 米以下到70 米,通常為5~15 米,特厚層為劣質煤,埋藏較淺,傾角較緩,煤質較硬,圍岩較軟,湧水量*(water yield) 不大,瓦斯(揮發份)含量較少。 *注:地質構造面上的傾斜線和水平面的夾角。是地質體在空間狀況的一個重要參數。如岩層的傾角,當其為0°時,表示為水準岩層;90°時,表示為直立岩層;其他則為傾斜岩層,角度大小表示地質體的傾斜程度。 *注:湧水量指從地底抽水、水位降深換算為1 米時的出水量。   0.3煤炭儲量 0.3.1 探明儲量(Proven Reserve) 2007 年印尼能源與礦產資源部公佈,最新探明的印尼煤炭儲量為67 億噸。僅卡裡曼丹島儲量已達55.6 億噸,約占全國總儲量的83 %。其餘的資源主要來自蘇門答臘島,在巴布亞和蘇拉威西地區也有少量分佈。 若以目前每年2 億噸的開採量計算,印尼煤炭資源將於30 年後枯竭。但據預測,隨著煤炭資源在其他島嶼探明,估計印尼煤炭儲量可增升至134.1 億噸。 0.3.2 推定儲量(Inferred Reserve) 印尼能源與礦產資源部在2006 年的資料顯示,印尼煤炭總推定儲量為612.73 億噸,其中南蘇門答臘島有245.09 億噸,該地區大部分煤田尚未開發。 2006 年年底,印尼與日本新能源及工業技術發展組織(NEDO,New Energy and Industrial Technology Development Organization)合作,利用最先進的地球科學情報系統,在印尼各大島嶼進行勘探,預計在2008 年中可全部完成。據初步資料顯示,印尼煤炭的推定儲量已高於2006 年前的資料。 就對印尼南蘇門答臘省進行的勘探顯示,該地區的最新推定煤炭儲量為406.73 億噸,比以前推定的245.09 億噸高出約160 億噸,其中376.12 億噸屬可采的。 現時印尼煤炭開採和生產的主要集中地在卡裡曼丹島Kalimantan(舊稱婆羅洲、或婆羅乃Borneo),推定儲量為304.53 億噸。   0.4煤質 印尼煤炭在年代分佈上主要集中在中新世,煤種齊全,從褐煤(Lignite)到無煙煤(anthracite),而當地的火成活動(Igneous Activity)更提高了褐煤的品質。此外,印尼煤具有埋藏淺、煤層厚的特點,南蘇門答臘煤炭分佈最為廣泛,但東卡裡曼丹的煤品質更高。 印尼煤炭推定儲量(按2006 年數據)裡,褐煤占57 %約349.25 億噸,次煙煤(sub-bituminous coal揮發份較低的煙煤)占27 %,煙煤(bituminous coal)占15 %。屬典型的高水份(雨季時高達40 %)、高揮發份(次煙煤37~42 %、褐煤24~48 %)、低灰份、低硫份(次煙煤0.1~0.85 %、褐煤0.1~0.75%)煤,其煤質在各礦井間甚至在同一采區變化都比較大。 印尼的焦煤礦床儲量超過15 億噸,但地處崎嶇山區,如要商業開發,必須先進行大量的基礎建設投資。目前印尼煤炭企業只集中開發開採次煙煤和煙煤。   0.5生產情況 與中國不同,所有印尼煤炭幾乎都是從露天開採,91 %產自東卡裡曼丹和南卡裡曼丹,9 %則來自蘇門答臘島南部。印尼是世界上最大的低灰、低硫次煙煤出口國,這是印尼煤炭最顯著的特點。 此外,印尼的煤炭開採受到環境和工業安全等限制。政府鼓勵對採礦人員進行廣泛技術培訓,以減少外國人在技術、管理及行銷等專業領域上的參與,促進了主要煤礦的所有權從外資轉由印資控制。 PT* Bumi Resource 於2001 年收購了PT Arutmin,2003 年收購了PT Kaltim Prima,自此以後,印尼煤礦生產主要由印資公司掌控。PT Bumi Resource 和PT Dianlia Setyamukti(Adaro)是印尼最大的投資公司。而由外國投資的開採商則有:New Hope 公司(澳大利亞),Banpu 公司(泰國),Samtam 公司(韓國),Straits Resources(澳大利亞)。除PT Bukit Asam 和PT Kaltim Prima 外,印尼礦業公司廣泛使用分包公司採掘、拖拉和運輸煤炭。分包公司有印資的也有外資的,他們是印尼煤炭產量增長的一股重要力量。 *注:PT(Perseroan Terbatas)在印尼屬有限責任公司。   0.6物流設施 大部分已開發的印尼煤礦,位於沿海地區或內陸水系地區,由專用托運路線將煤炭從礦區運往裝貨設施(堆場、內河碼頭),再經駁船裝載、轉運至裝港(煤碼頭)或錨地裝大船。印尼全部港口總運作能力在2004 年已超過130 Mtpy(百萬噸/年),並且用少量的投資就極易擴展運作能力。PT Bukit Asam、PT Kaltim Prima、PT Indominco 和PT Kideco 都擁有專用的貨運浮吊轉體操作,單一負載量超過20 萬噸。PT Berau 則剛剛啟用了新建成的浮載碼頭。 PT Kaltim Prima 和PT Arutmin 在外島的港口都能容納海峽級(Cape Size)散裝貨輪。東卡巴厘巴板(Balikpapan)的Dermaga Prakasa Pratama 煤碼頭、和PT Adaro 專用的印尼散裝煤碼頭(Indonesia Bulk Terminal)都是巴拿馬運河級(Panamax)貨輪碼頭。 此外,印尼大部分的煤碼頭是元柱型鋼樁上加鋼筋水泥混凝土梁板結構的突堤型碼頭。南卡裡曼丹省的北島煤碼頭North Pulau Laut Coal Terminal(簡稱NPLCT;在潘曼新安Pemancingan)就是典型的例子,碼頭至岸上堆場有棧橋連接,棧橋上裝設皮帶輸送機,可單向行駛3 噸輕型鏟車。碼頭上裝有可移動軌道式皮帶輸送聯合裝船機,裝船機可自動平艙。裝率每小時達2,000~2,500 噸。 很多產煤商或者直接將煤炭用駁船運送給客戶(只限于鄰近國家如菲律賓、泰國等;因平底駁船遠途行駛易生意外),更多是從駁船在內海錨地轉裝上輕便級(Handymax)的遠洋貨輪。   0.7出口貿易 0.7.1 年產量 印尼現在是全球主要的煤炭生產國。2006 年產量為1.65 億噸,2007 年已增至2.15 億噸,其中5,200 萬噸滿足了國內需求。 2008 年印尼煤炭產量達2.34 億噸,比2007 年增長8.84 %。用於印尼國內的約占5,500 萬噸。印尼煤炭生產企業正努力提高產能,一些新的煤炭企業亦紛紛成立,有助於提高印尼煤炭的年產量。 印尼目前全國有164 家煤礦企業,其中34 家擁有煤礦開採授權,129 家擁有煤礦代理人委託書,還有一家為印尼的國營煤礦企業PT Bukit Asam 公司。擁有煤礦開採授權的10 家企業煤炭產量占印尼煤炭產量的80 %。 0.7.2 出口量 印尼自2006 年始已成為世界最大的煤炭出口國,所生產的煤炭除1/3 的數量滿足國內需要外,主要供應出口以換取外匯。 2006 年的煤炭出口量為1.17 億噸,2007 年增至1.63 億噸。主要出口到日本、韓國和臺灣。 預見在不久的將來,中國和印度也將成為印尼煤炭的主要入口國家。 中國從2005 年即開始大量進口印尼煤炭,當年進口約為260 萬噸,2006 年進口達329萬噸。目前,在中國境內煤炭資源緊缺的大環境下,印尼煤炭從未有過這樣被中國市場所接受和認可,尤其是熱值在4,500~5,500 大卡/kg 的印尼煤在東南沿海、長三角以及山東市場均供不應求,今後一段時間內,印尼煤炭在中國的市場前景將會更加廣闊。   0.8 綜合優勢 a. 印尼煤炭最顯著的特點是低灰、低硫次煙煤。 b. 印尼六大採礦公司勘明有商業價值的煤儲量各超過10 億噸。由於大部分由低熱值和高水份、等級為“C、B”的次煙煤和少量煙煤構成,“C、B”級次煙煤將是印尼煤開採的發展趨勢。 c. 而印尼的“A、B”級次煙煤日益受到國際市場的青睞,在賺取外匯的吸引下,印尼將增加生產能力,保持世界最大的出口國地位。“C”級煙煤儲藏廣泛,目前已陸續開發,是印尼國內電廠所需的最大規模燃料。乾化和升級技術使“C”級次煙煤水分降低,熱值增加,支持傳統發電站的用煤,這比工業發達國家代價昂貴的潔淨煤技術更適用,因為印尼煤本來就“潔淨”。升級後的“C”級次煙煤和褐煤供印尼國內使用,以保證和支持“A、B”級煤的出口增長。 d. 印尼次煙煤資源豐富,煤量超過350 億噸;而且露天開採容易方便。與其它國家的煤炭產品相比,具備環保煤特點。開採成本既低,加上國家地理位置理想,海運運費相對節省,所以享有成本優勢。 e. 目前海運運價高企,而且將在未來幾年內居高不下,印尼離東亞地區較近,將維持其出口競爭力並有助於擴充市場的優勢。以中國為例,由於國內煤炭受到鐵路運力的制約,不僅運費成本高,在西北地方甚至有些煤炭根本就運不出來,所以通過國際合作從印尼入口、向南方輸煤成本會更低。 f. 目前國際煤價處於高位,印尼作為發展中國家,對煤炭資源政策(譬如徵稅)傳統上已相對寬鬆,價格故而也相對低廉。 g. 印尼露天採煤安全性強、工業意外少,易於管理控制,成本相對穩定。 h. 儘管現今油價高企,但印尼本身亦是產油國,故油價波動對煤炭開採成本並無決定性壓力。 i. 現今中國很多電廠*和水泥廠都根據自己鍋爐的特點,研究將印尼煤和其它煤種按照一定比例混合燃燒,以降低成本。但隨著“迴圈流化床爐”(CFB,Circulating Fluidized-Bed)技術開發成功,可將印尼煤直接燃燒,不用兌配中國煤炭,這在今後高熱值煤炭越來越少、價格越來越高的趨勢下,印尼煤的成本優勢將更為突出。 *注:目前在中國,GB/T7562-1998 發電煤粉鍋爐用煤技術條件只能起指導作用,電廠用煤一般對煤種的適用範圍相對較廣。在設計煤粉爐(電廠鍋爐)的時候就決定日後應用的煤種。它既可以設計成燃用高揮發分的褐煤,也可設計成燃用低揮發分的無煙煤。但對一台已安裝使用的鍋爐來講,不可能燃用各種揮發分的煤炭,因為它受到噴燃器型式和爐膛結構的限制。而揮發分、灰分、水分、發熱量、灰熔點、含硫量等參數才是電煤的重要指標。   在印尼獲取煤炭資源之方案一:國際貿易 1.1 進口貿易 要從印尼獲取煤炭資源,最簡單的方案就是通過國際貿易進口。 中國用戶,可採取下列的方法操作國際貿易: a. 如本身擁有進出口權的單位 i) 直接向可靠的、有信譽的印尼煤炭出口商進口; ii) 從國外(主要在香港、新加坡)有管道組織貨源的中間商進口。 b. 如沒有進出口權的單位 i) 通過國內有管道直接從印尼購入煤炭的單位進口; ii) 也可能這些國內單位亦只是從國外的中間商進口。 不難比較,只有a.i)的情況最具價格優勢。 所以如果中國用戶有能力年進口百萬噸印尼煤炭以上,自行進口方可有效地降低成本。   1.2 進口條件 中國用戶如要有效地操作國際貿易進口,必須具備以下的條件: a. 擁有進出口權; b. 申辦銀行授信額度,俾可開具購貨信用證; c. 獲取可以往境外電匯美元現匯的審批,因為若承租(charter)外輪為受載船舶,很多時需要直接往境外電匯船費,而船費多以美元結算; d. 經辦職員要辦好有效的旅遊證件,以備隨時外出洽談商務及考察; e. 經辦職員要熟悉國際貿易的業務、流程; f. 國際貿易的工作語言以英語為主,故經辦職員要有良好的英語書寫及聽講能力。   1.3 貿易實務 1.3.1 物色合適的供應商 中國用戶無須尋找印尼大型採礦公司洽購印尼煤炭。事實上這些大型採礦公司普遍已有長期及固定的客戶,不會看重中國小規模(年運作百萬噸左右)用戶的詢盤,很多時連禮貌性的回復都欠奉,更遑論他們能報盤。 比較實際是物色有實力的印尼煤炭出口商。這些出口貿易商,可能兼是中小型的採煤公司;也可能只在礦區收購現貨出口。而所謂實力就指他們具備的財力。 現今煤價漲升,印尼5,500~5,800 大卡/kg(空乾基)的動力煤,截至2008 年5 月底,離岸船板平艙的報價已在53 美元以上。如組織40,000 噸貨量,且在印尼組織貨源的環節上是銀貨(服務)兩紇、要以現款即時或分期結帳,所需資金便高達200 萬美元,折合183 億印尼盾。183 億印尼盾不是小數目,所以沒有財力,供貨就沒有保證。 此外,有實力的印尼煤炭出口商,才能接受從境外開具的跟單信用證作為付款條款。 在國內調查這些印尼貿易商的實力,是一件困難的事。比較容易辦到的,是要求他們提供最近的裝船證明,如海運提單,然後根據提單資料向有關的船公司查證。 在洽談業務時,除價格外,還要注意這些出口商在談判時是否地道,條款是否合理等等,以進一步衡量及判斷他們的實力。 1.3.2 交易磋商 所以能否做好交易磋商工作,直接影響到合同的訂立及以後的執行。   1.3.3 訂立合同 合同的訂立乃基於條款的談判和買賣雙方能否共同接受。要注意不合理的條款,如要求可轉讓信用證、或要求繳付訂貨預付款等,都不是國際貿易中慣常的做法。 此外,還要審慎選擇合同的監管法律和仲裁條款。 1.3.4 交貨條款 目前全球工業原材料交投量大,散貨輪不敷接載,兼且原油價格屢創新高,所以航運租金持續高漲不下,並且需要在簽訂租船合同(Charter Party)後短時間內預付一定比例的租金。 印尼的煤炭出口商既不願墊付運費,亦不願負擔承租遠洋貨輪的風險,故此都不做到岸條款而只肯做離岸交貨條款。 煤炭貿易的離岸交貨條款,標準的說明是:FOB Trimmed/裝船地點名稱。 FOB 是根據國際商會(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出版《2000 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Incoterms 2000)的描述:一切運輸及保險的費用和風險自賣方裝船(船板交貨、跨越船桅)後將轉移予買方,適用于海運或內河運輸。(Risk passed to the Buyer including payment of all transportation and insurance cost once delivered on board the ship by the Seller, used for sea or inland waterway transportation.) Trimmed 是根據煤炭的物理性質,需要裝船後“平艙”而附加上去的裝載條款,把賣方裝載煤炭的責任表示得更為詳細準確。於是承租受載船舶往印尼裝貨及為貨物投保,便成了中國進口單位的責任。   1.3.5 品質檢驗 現時幾乎所有印尼煤炭出口的檢驗條款都以裝港結果為最終鑒定。 重量是水尺計量,於裝船前後刻量受載船舶吃水,並測定前後兩次的船用淡水、壓艙水和燃油貯存量或消耗量、及船邊港水密度,然後根據排水量表或載重量表以及有關的靜水力曲線圖表、水油艙計量表和校正表等船用圖表計算已裝載的煤炭重量。 品質方面,不能接受在堆場取樣,可訂明在大船邊*取樣。檢驗專案按合同規格,而檢驗方法則以ISO(國際標準組織)為標準。檢驗單位比較著名的有以下數家: a. PT Superintending Company of Indonesia 簡稱Sucofindo,是目前印尼最具規模及聲譽的商檢公司。 b. PT Carsurin c. PT Geoservices d. 中國檢驗認證集團有限公司 簡稱CCIC(China Certification & Inspection Group Co Ltd),剛於2008 年4 月28 日在雅加達設立分部。中國進口商可要求由CCIC 在裝港商檢或與印尼其它商檢單位聯檢。 *注: 有些合同訂明在駁船邊取樣,但駁船船名跟提單上受載船舶船名並不相同,單據便會出現不符點。並且亦無法證明該駁船的煤炭就在稍後裝載在受載船舶上。   1.3.6 安排受載船舶 中國進口單位需要指派職員專責船務工作,須經常向租船代理查詢最新航運價、船舶供應等狀況,並按船期需要適時地詢/發問盤。如貨源可靠,年供應量穩定落實,可考慮以期租(Time Charter)代替程租(Voyage Charter),則航運成本更為划算。 確定受載船舶時,要詳細瞭解船舶的規範和設施,並與裝港情況相配合,設施如有不足之處,要預先在裝港聯絡安排彌補。 此外,船運費至今仍高企不下,截至2008 年6 月15 日止,由印尼南卡到中國長江以南口岸、船齡10 年以下、帶吊機抓鬥的船舶租金保持在$25/噸左右。相同的船舶條件,由印尼南加到中國長江以北口岸,約在$27.5/噸左右。而且由於船費高企,滯期(demurrage)和滯留(detention)罰款相對亦高。所以船務職員須經常跟進備貨、受載船舶到港、裝貨進度、單據製備等全方位情況,使滯船受罰的機會減至最低,以求控制物流成本。 *注: 以輕便級船型為例,2005 年1 月時僅為$12,000/天,至2007 年高峰時已激增四倍至$42,000/天,在三種船型中升幅最高,亦足以反映此船型最不敷應求。再以印尼南加省到中國浙江省為例,船舶(在亞洲其它港口)放空來印受載需時約5 天,在南卡錨地裝50,000 噸煤最起碼也要8 天,去目的港的航程要12 天,卸貨要3天。28 天x $42,000 等如$1,176,000 , 每噸煤的運費就是: $23.52(1-Load/1-Discharge、Free in and out;1 港裝1 港卸、船舶不承擔裝卸費用)。   1.3.7 貨物投保 由於煤炭有自燃特性,要避免不遭受意外損失,行業裡很多用戶都選擇將受載煤炭投保海洋運輸貨物保險條款的《平安險》(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或倫敦保險協會貨物條款C 款(Institute Cargo Clause C),兩者承保範圍相似,內容大致如下: a. 被保險貨物在運輸途中由於惡劣氣候、雷電、海嘯、地震和洪水等自然災害造成整批貨物的全部損失或推定全損。當被保險人要求賠償推定全損時,須將受損貨物及其權利委付給保險公司。被保險貨物用駁船運往或運離海輪的,每駁船所裝的貨物可視作一個整批。推定全損是被保險貨物的實際全損已經不可避免,或者恢復、修復受損貨物、以及運送貨物到原定目的地的費用超過該目的地的貨物價值。 b. 由於運輸工具遭受擱淺、觸礁、沉沒、互撞,與流冰或其它物體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貨物的全部或部分損失。 c. 在運輸工具已經發生擱淺、觸礁、沉沒、焚毀等意外事故的情況下,貨物在此前後又在海上遭受惡劣氣候、雷電、海嘯等自然災害所造成的部分損失。 d. 在裝卸或轉運時由於一件或數件整件貨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損失。 e. 被保險人對遭受承保責任內危險的貨物採取搶救,防止或減少貨損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費用,但以不超過該批被救起貨物的保險金額為限。 f. 運輸工具遭遇海難後,在避難港由於卸貨所引起的損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難港由於卸貨,存儲以及運送貨物所產生的特別費用。 g. 共同海損的犧牲、分攤和救助費用。 h. 運輸契約訂有“船舶互撞責任”條款,根據該條款規定應由貨方償還船方的損失。費用方面,在亞洲地區,《平安險》的保率約為CFR 貨值(FOB+運費)的0.1 %。   1.3.8 掌握進度 由於與出口國異地相隔,船務職員如想掌握備貨及/或裝貨進度,最積極的做法是出差到裝港查察。但若果條件和時間並不允許,則可借助受載船舶在裝港的船代,代為查證。中國進口單位必須清楚地瞭解煤炭何時能備齊集港、具體的堆放位置、駁船計畫、是否需要及安排妥當輔助裝貨設施、以及出口通關手續能否適時辦妥。這些資訊要不斷進行核實,不能輕信印尼出口商、發貨人片面之詞。 1.3.9 進口成本 中國進口方在目的港接貨時,還要負擔港雜、卸船、短倒入倉、進口商檢(共約:$6/噸);及海關代征增值稅(進口貨值的13%)等費用。   2.1 中國用戶本身的條件 煤炭行業涉及工業原材料的貿易,屬於以批量為主的大宗買賣,所以印尼大型採礦公司普遍已有長期及固定的客戶。中國用戶,除非屬國營或大型用戶而年需量在一百五十萬噸以上,或者可以吸引這些大型採礦公司擴大產能,從而洽商長年供貨合約。 目前中國最大的印尼煤用戶群在長江以南*的沿海地區,大致可分為兩類: a. 電廠,煤炭的直接用家; b. 小規模的散戶中間商(進口後轉手賣予用量較少的煤炭用家,如陶瓷廠、水泥廠等等)。 *注:長江以北的用戶由於地理位置接近北方產煤區,所以選用國產煤炭成本較入口煤炭低。 由於印尼煤目前還不是中國電廠及其他用戶的主力材料,很多時印尼煤還只用來與中國煤炭兌配使用,故個別電廠年需量僅在百萬噸以下。而散戶中間商囿于財力條件,年運作資金亦多只限周轉貨量于百萬噸以下。 故此,因應本身的條件,中國用戶尋找印尼供方的物件,將是那些擁有煤礦代理人委託書、鄉鎮合作社的中小型採煤公司。     在印尼獲取煤炭資源之方案二:在印尼收購煤炭 中國用戶如想在印尼當地收購煤炭出口,須在印尼設立一間貿易公司。先與煤炭供方達成內貿,然後辦理外貿(出口至中國)的程式。 2.2.1 印尼國內煤炭貿易 印尼的內貿,指買賣雙方同是印尼本土註冊登記的商業單位,用當地貨幣購售產于印尼、或已抵達印尼境內的貨物或服務。 而印尼國內煤炭貿易與其它貨物的貿易,稍有不同。賣方必須保證最終煤炭貨源是經合法開採的、並具備合法的運銷資格。而買方必須小心謹慎,以防購入非法開採的煤炭,觸犯當地法律,招致無謂損失。 貿易程式方面,買賣雙方就煤炭的品質、數量、交收時間及條件、質檢、價格、付款、雙方權責、監管法律、解決糾紛方案等進行磋商,談妥條件便厘定買賣合約,雙方簽訂後按條款執行,合約受印尼商務合同法保護。 2.2.2 印尼出口煤炭 在印尼出口煤炭,須由具備出口煤炭許可證的貿易公司執行。如果中國用戶不想委託這些公司出口,則須自行申請出口煤炭資格,獲取資格後,便可內貿出口一併來做。 2.2.3 煤炭內貿和外貿的不同處 印尼煤炭內貿和外貿主要不同之處是貿易檔。 內貿檔的功能可以核實供貨礦山的開採、運銷煤炭准證,主要包括: a. 礦務能源廳(地方政府)簽發之發貨單 b. 供貨礦山簽發之商品來源證 c. 供貨礦山簽發之煤炭運銷單 d. 運輸單位簽發之貨物發運單 外貿檔是在內貿檔基礎上向有關單位申辦的出口通知單、東盟自由貿易區原產地證書(ASEAN China Free Trade Area Preferential Tariff Certificate of Origin “FORM E”),加上商檢單位的質、量證書,及受載船舶簽發之海運提單等。   2.3 物流運作 在印尼的物流運作和貿易運作也大同小異,供需雙方就服務性質、時間、品質、檢察、收費、付款、權責、監管法律、解決紛爭等事宜進行磋商,談妥條件便厘定服務合約,簽訂合約後按條款執行,合約受印尼商務合同法保護。 2.3.1 堆場作業 內貿的物流運作最關鍵在倉儲。由於收購煤炭一般很少直接從礦山拉貨,而是讓礦山將煤炭發運至指定地點。所以最有效的方法是收購方先準備好堆場(stockpile),以接收及驗收陸續付運而來的煤炭。堆場多在內河碼頭(jetty)附近租賃(rent),可自設或外雇破碎(crush)及細微性篩選(screening)等後期工序。之後裝貨上駁船從內河運至錨地(anchorage),再裝上受載船舶。   2.3.2 船舶受載 煤炭出口靠遠洋貨輪受載。在印尼設立貿易公司的中國用戶,如煤炭是自用的,則是身兼 中國進口方及印尼出口方的雙重角色。如等煤炭抵達中國後才轉賣,亦是身兼中國進口方及印尼出口方;只有從印尼直接銷售予中國其它的進口單位時,單作為印尼出口方。 而印尼的煤炭出口,一般都不做到岸條款而只做離岸交貨條款,故此,尋找、承租受載船舶便成了中國進口方的工作。而在印尼設立了貿易公司的中國用戶,表面上雖是印尼出口方,但很多時卻兼是中國進口方,所以仍須負擔這項工作和責任。   2.3.3 裝載煤炭 從堆場裝貨上駁船,大部分用卡車短倒,直接駛進駁船,卸車後用鏟車平整。如每晴天工作天24 小時連續作業,裝載率可達4,000~6,000 噸;但雨季期間則須減半。 從駁船裝貨上遠洋貨輪,可在煤炭出口碼頭或錨地進行。但印尼的煤炭出口碼頭,多由印尼大型採礦公司(年生產量及出口量1,000 萬噸以上)建成及自用,很少開放共用,所以錨地裝載非常普遍。 但錨地裝載條件有所局限。故如要有效及快速地找到遠洋輪船受載,最實際是將船載量彈性地控制在10,000~40,000 噸內。但載重10,000~40,000 噸的遠洋貨輪大多不具備裝卸煤炭的抓鬥,有些船舶的吊機(derrick)力量又太低,拖慢裝載率,所以必須配合受載船舶的實際裝卸設施及受載時間,預先聯繫及解決租賃(hire)抓鬥(grabs)、或浮吊(floating crane)等服務。一般來說,無論用船上吊機配抓鬥(按4 吊x 25 噸、4 抓鬥x 12 立方米、4 艙計)、或用浮吊裝船,每晴天工作天24 小時連續作業,裝載率可達8,000 噸。   2.4 付款條款 在印尼收購煤炭,最大的風險是付款。 目前印尼煤炭貿易商在境內貿易中只採取兩種方法:     a. 印尼國內信用證 在當地稱為:SKBDN(Surat Kredit Berdokumen Dalam Negeri),就是買方從印尼境內銀行開具以賣方為受益方的跟單信用證。 前提是開具方要以全部貨款抵押在當地銀行,方可受理開具購貨信用證。而賣方如要應付備貨期間所需的現金周轉,想利用信用證作短期貸款,亦必須在銀行預先申辦信貸額度。但信用證只限于收購煤炭時為小部分的貿易商接受;在物流服務裡並不可行。 b. 現款分期 通常是分期付款,在境內銀行以電匯、或直接將現金劃賬。 收購煤炭時,一般在簽訂合同後、開裝駁船期間、裝載受載船舶後分3 個階段各付一定比例的貨款;具體內容在業務談判時落實,在買賣合同裡體現。但在物流服務裡則多分為2次付款,即簽訂服務合同後預付若干比例、服務完成後若干期限內結清餘款。由於大部分的印尼內貿都以現金交割,所以要非常小心被騙。避免預付貨款後收不到貨或貨不對辦。   2.5 收購煤炭方案流程 2.6 成本核算 一般來說,在印尼收購煤炭自行出口,每噸成本比國際貿易節省4~8 美元。熱值高的煤種,節省較少;熱值低的煤種,節省尤多。 由於熱值及礦區不一,印尼煤炭的成本結構亦稍有不同。   在印尼獲取煤炭資源之方案三:自行開採 3.1 印尼採煤的工藝條件 印尼煤礦的特點是採礦比高、覆蓋層薄、煤層厚、剝采比(stripping ratio)有利。採礦比,指礦區內每平方米可生產多少噸煤;據2007 年的官方統計,印尼煤礦的採礦比平均為1:2.46,即礦區內1 平方米可生產2.46 噸煤。而剝采比,指每采一噸煤需要剝離多少立方米的岩石量;印尼煤礦的剝采比平均在1.2~1.7 立方米/噸。所以綜合來說,露天開採是最有效的開採方法。 露天開採需要先將覆蓋在煤礦體之上的岩石或表土剝離掉。要求機械化程度高,但產量大、勞動效率高、成本低、作業比較安全;不過受氣候條件影響亦大,需採用大型設備來進行基建剝離。   3.2 印尼採煤的法制     3.2.1 有關的法規 a. 1967 年第11 號基本採礦法(Ketentuan-Ketentuan Pokok Pertambangan) 根據這項法規,印尼的礦業管理以中央為主,地方為輔。礦產開發分類管理,資源分為A、B、C 三大類。煤炭資源歸入A 類,屬戰略礦產,由國家經營。外國公司只能作為政府煤炭部門或國營煤炭公司的承包商,並須經過國會批准始可參與煤炭資源的勘查和開發。 b. 1999 年第22 號地方管治法(Pemerintahan Daerah) 1999 年通過的第22 號法,印尼中央政府將權責大量下放予地方政府,包括礦業管理、國內貿易、投資和工業政策等。於是礦業管理框架發生重大變化,恰與1967年第11 號倒過來,變成以地方為主,中央為輔。地方政府在礦業管理中具決定性的權力。而中央政府及行業主管部門(能源及礦產資源部Ministry of Energy and Natural Resources)只負責指引性工作。   3.2.2 礦業管理政策 現時印尼大部分的煤礦公司是在2001 年以前(還未執行第22 號地方管治法),根據1967年的第11 號基本採礦法,與中央政府簽訂的採礦授權(Kuasa Pertambangan 即KP)、標準工作合同(Contract of Work 即CoW)、和煤炭協議(Perjanjian Karya Pengusahaan Pertambangan Batubara 即PKP2B)。而小部分則在2001 年以後(實施了第22 號地方管治法),由地方政府發放的合作社(Koperasi Unit Desa 即KUD)採礦授權、或與地方政府簽訂的非標準工作合同、和煤炭協定。 3.2.3 外資引入政策 印尼對外資直接投資(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礦業資源的態度是既歡迎又限制。外資想在印尼進行礦產勘查和開採只有兩種途徑, 一是與政府簽訂標準工作合同,外國公司通常選擇這種方式,因為可以更有效地保證取得開發開採由自己發現的礦床之權利; 二是先與印尼勘探權人建立股份企業,由合夥人向礦山能源部部長申請工作合同,但最後還須得到國會批准,方可取得合法的採礦權利。 標準工作合同(CoW)是專門為吸引外資在印尼從事礦產勘查開發而制定的、具法律效力的合同。印尼政府認識到礦藏勘查是一項週期長、風險高的投資,並且只有當勘查者較有充分的理由相信能夠有成效地開發和經營礦山時,才會投入勘查資金。所以標準工作合同是針對這些活動而精心制定,覆蓋了礦產投資的所有方面,包括勘查、生產、甚至複墾和環境要求;也包括對外資公司的管理控制、在國際市場銷售、和匯出利潤的權利。這合同亦為外資開採勘查者發現的礦藏、礦床提供了法律的保障。 標準工作合同的法律效力高於政府其它的規定,並且不受後來立法變動的影響;賦予經營公司獨佔權利勘查礦產、開發開採發現的礦床、精煉、存儲和運輸、在印尼境內外銷售或處置採掘出的全部礦產。標準工作合同的經營公司對土地所有者的補償和安置程式亦比較簡單。 合同有效期長達30 年,可以延續。但標準工作合同對外資審查嚴格,且批出不多,並規定了外資必須在一定時期內將過半的股權轉讓給印尼本土的公司,故此不易獲得。   3.2.4 技術性做法 由於對印資的公司勘查和開採不予限制,所以外資可與印尼的自然人或法人洽商合作。中資先在印尼開設外資公司,方便控制從中國調撥過來的投資資金。繼讓印尼夥伴註冊和登記、繳納資金予全屬印資的採煤公司,實際的投資比例由各合作方達成妥協。再由採煤公司向外資公司簽訂借貸協議,確認按外資公司無時限的索求以股償債。有關協定均須經律師行或公證處辦理,確保實際的投資權益。而採煤公司日後的運作,實際上亦由中資派員操控。   3.3 中國對境外投資的政策 3.3.1 積極鼓勵和配合 2005 年4 月,中國國家主席胡錦濤在印尼進行國事訪問期間,與印尼簽署《聯合宣言》,宣佈兩國建立戰略夥伴關係,明確提出加強能源政策的對話與磋商,鼓勵更多企業參與聯合能源資源勘探開發,建立商業上可行的本地區能源運輸網路,推動能源的可持續發展,包括開發可再生能源、提高能源利用率、節約能源等。 2006 年7 月1 日開始,中國國家外匯管理局不再核定並下達境外投資的購匯額度,境內投資者從事境外投資業務的外匯需求可以得到充分滿足。 2007 年12 月26 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發佈的《中國的能源狀況與政策白皮書》表明:支援有條件的企業對外直接投資和跨國經營,鼓勵企業按照國際慣例和市場經濟原則,參與國際能源合作,參與境外能源基礎設施建設,穩步發展能源工程技術服務合作。 3.3.2 境外投資情況 基於國家的鼓勵和配合,中國企業在2007 年對外直接投資(非金融類)達到了187.2 億美元的高峰;總累計為920.5 億美元。 境外投資的大部分比例是進行資源開發,這也是國家重點鼓勵的境外投資。資源約束不僅體現在個別企業或個別行業的發展上,而是直接影響到中國以後的持續發展戰略。為維持國內經濟穩定及持續增長,必須參與國際分工、及盡可能地利用世界性資源。為解決當前的資源瓶頸制約,最渴求的境外資源開發就是石油、煤炭、有色礦產及森工行業。所以企業或通過在資源國購買油區、或新建礦山來保障原材料供應,或直接收購境外企業的股權來獲取資源。   3.4 印尼礦業公司的經營狀況 在商言商,在印尼採煤能否達到顯著的經濟成效,是投資者最為關注的。雖然沒法知道個別印尼採煤公司的盈虧,但可嘗試從側面的資料來瞭解大概。 3.4.1 2006 年印尼礦業公司業績回顧 2006 年全球礦產品價格持續攀升,行業盈利繼續擴大。印尼礦業公司收入平均增加22 %,淨利潤(稅後)增加17 %,比2005 年增加2 個百分點。2007 年全球礦產品價格更達致歷史最高水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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