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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五常——《中国的前途》文章大汇集内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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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五常:《中国的前途》 扉页 给 雅明·艾智仁 他曾经将自己的产权经济学,毫无保留地传授给了(原文的语序是“了给”——转贴者注)一个中国学生。 前言 这本书分两部分。第一部分收集了我自一九八四年十月三十一日到八五年五月二十三日在信报《论衡》所发表的关于中国前途的二十篇文章(其中一篇分两期刊登)。其后在五月三十日我发表了《为一丝希望写文章》——我把这篇“后记”放在书本之首作为“序”。 我本来打算在这本书里将文章的次序按题材编排,使读者能作连贯日阅读。但细想之下,我认为依照文章在发表时的先后次序,虽然在题材上有两三处是不连续的,较能反映中国在这一段时期内的转变。为了要使将来研究中国发展的人能较容易体会到今日中国转变的速度及混乱,我就决定不将发表时的次序更改了。 本书的第二部分是我在一九八一年(八二年发表)所写的《中国会走向“资本主义”的道路吗?》的中译。这中译最初在八三年一月发表。这次重印,我把文字作了大幅度的修改。英译中很难,译理论更是难上加难——原译中的最重要的关于制度转变理论的那一章,读者一定难以明白。作者自己修译有较精的理解,所以我希望这次重印能使读者较易明白——关于制度转变的理论是很艰深的。 在修改这中译本时我当然是尽量保持原文的内容不变。但细心重读自己在几年前所写的推断中国前途的文章,我恨不得在那时我更能有先见之明。因此,在这结集中我为该论文写了第三个序,向读者指出我在一九八一年作推断时所忽略了的两个地方。我希望将来再有机会写有关中国的前途,将这本书逐部分的加上去。 整体而言,这本书是比去年的《论衡》结集——《卖柑者言》——难读的。虽然 我力求浅白,但因为题材预先被决定了,我不可以见有关的理论不适合大众读者就避而不谈,也不可以见内容困难就不写某些文章。但我认为一般没有学过经济学的人读者,若能细心地将这些文章 多看几遍,他们是可以明白的。偶然见到有不明白的理论,置之不理也无伤大雅。 自产权及交易费用的学说在六十年代兴起后,经济学者对不同经济制度的认识一日千里。可惜的是这新学说的演进只能在专业的学术杂志上见到,而关于经济制度比较的课本还是墨守成规,不知所云。《中国的前途》虽然不是长篇大论,不是有系统的论著,也不是一本专业的学术作品,但因为我重复地用产权及交易费用来分析中国的制度转变,我可以说,这本书应该是以这新基础来分析不同经济制度的作品中最详尽的。 中国人写书,一向喜欢邀请读者批评指正。我最不爱说这些客套话:批评是例行公事,无需邀请!外国作者的惯例,是向曾经帮忙的人表示谢忱。这是很应该的。信报将《论衡》隆重其事的发表,不敢言谢。林山木的编辑,赵士英的校对,骆展才的设计,都会令其他作者羡慕。每篇《论衡》都经苏锦玲过目。她有不明白的我就重写。 一九八五年六月 张五常 于香港 从李子树看中国的产权转变 张五常 84年11月7日 共产制度跟私产制度(或所谓“资本主义”)的基本分别究竟是什么?这个老问题,我们是不容易在书本上找到答案的。历久以来,经济学的分析大都是基于一些私产或近乎私产的假设——经济学者(连马克思在内)对共产的认识实在是太少了。但假若我们不知道这两个制度基本上不同的所在,我们的就无法指出中国在制度上正在改变的重点。在这篇文章 里,我想先从产权的角度分析共产与私产的主要分别,然后引伸到与中国及香港前途有关的两个重要含义。 且让我从一个童话说起。有几个孩子在路旁游玩,见到一株李子树,树上长满了看来是成熟而鲜甜的李子。孩子们见这株李子树显然是没有主人(或业主)的,就抢着要爬到树上摘李子吃。其中一个较聪明的懒得动,就说:“李子要是可口的话,怎么还留在树上呢?”这孩子的推测显然是合理的。 约束竞争者的行为 问题是假若这些没有主人的李子真的是鲜甜可口的话,情况又会是怎样呢?经济学的答案是,知道有鲜甜李子可以免费采摘的人就会蜂涌而至,争先恐后,以武力或其他的办法去多获李子;在这过程中,他们可能弄到头破血流,或起码在某种程度上要付出劳力的代价。李子的价值,在边际上就会被劳力或血汗的代价取替。但这些代价的支付对社会什么好处也没有——代价是花费在李子的价值上——所以对社会而言,李子就没有净值可言。一件本来可以是珍贵的资产,因为是“公共财产”(Common Property),在竞争下其价值就烟消云散。这是近代经济学上有名的“租值消散”定律(The Dissipation of Rent )。(要用另一角度去理解这一定律,请参阅拙作《卖柑者言》内的《千规律、万规律、经济规律仅一条》) 任何资产(或资源),若真的是没有限制地任人随意使用,只可能有两个相同的结果。一是没有价值的产品(李子是苦的);二是既使有产品,其价值也会被竞争者的代价抵消了——二者都同样会使资源的价值消失。若一个社会的所有资源都是如此,那么“天下为公”的效果何止是一穷二白,社会成员根本没有可能生存。很显然共产制度并不是把资源作为公共财产,任人随意竞争使用。 从以上提出的资源价值消散的角度来看,若要经济增长或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就要减低在竞争下的浪费,或是将“没出息”的竞争改变为增加生产价值的竞争。要做到这一点(或要生存),社会就要定下竞争的规则来约束竞争者的行为。这些约束竞争的规则就是产权制度,也就是经济制度。虽然世上所有的规则五花八门,千变万化,但以一般性来分类,大致上约束竞争的办法只有三种。 约束办法决定制度。第一种是以规例限制公共财产的使用。假若一个公有的海滩,或一个公园,都一定有规例约束着公用者的行为。不能在海滩僭建,或不能将公园的花草搬走或毁坏,就是一些以约束行为来增加公共财产的价值的规例。就算不谈这种资源使用办法的各种弊端,这类公共财产是难以出产可带回家的产品的。所以这第一种的约束办法不会被广泛地运用在大量的资源上。 第二类是以界定私产为约束竞争行为的规则。一幅土地可作为私有,有地界,有用途的规定,业主要付某些保障费用。在这些局限下,业主有权决定地的使用,有权禁止外人闯进,有权将生产的收入据为己有,也有权将产权转让或出售。人的劳力及知识,虽然是比较难以量度,也是可以被界定为私产的。 以私产约束竞争行为的一个特色,就是权利的大小是在资源或物质本身上界定或限制的。竞争者要得到私产的使用权,就要付使用费(或租值)。争先的血汗代价,对业主一点好处也没有。业主于是就会使用他的禁制权利去反对这种竞争;他会采用付费高低为竞争胜负的准则。因此,市场是私产的一个结果。至于为什么这种约束制度会被称为“资本主义”不是本文的论题。 以人作为约束单位 第三种约束行为的办法,就是以“人”本身作为界定权利的单位。那就是说,撇开一切有价值的资源,人本身就有权利及权利的限制。在这种制度下,每一个人都可以被称为是无产的——这是指没有资源的产权,但人的权利却是一种有价值的“产权”。又因为每个人的竞争力不同,每个人对资源运用的权利限制及产品的享用权利也跟着不同。等级也就由此而起。这种以等级分配权利来约束行为的制度,就是共产。 绝大部分近代经济学书籍都批评或低贬共产制度。但这些论调都有忽略了共产制度的主要成因,也是由于要约束行为,要去减低因为没有私产而引起的资源价值消散。要减少“价值消散”的竞争,既然在资源上作权利界定的办法被取缔,剩下来的办法就是在人身上界定权利。我不可能在这里分析第二及第三种不同的约束行为的办法的各种经济含义。其中有关收入分配及资源运用的含义,我在《中国会走向“资本主义”的道路吗?》一书内已大略地作了比较。其他关于权力斗争及言论自由的各种含义,我提出了的概念都大有用场,可以写不少文章。 设法隔离党的领导 但我在这里大胆地向一般读者解释这些比较新的产权及竞争的概念,目的就是要说明这些概念对香港及中国前途的两个极重要的含义。 在共产制度里,撇开所有有价值的资源,人与人之间的权利是不平均的。因此,在法律面前就不可能人人平等。人权既与法律有冲突,法制就难以推行。所以在共产制度下所推行的,就如在军队里,是纪律、领导与服从。又因为难有法治,党政就难以分家。 在香港前途问题上,中英协议在九七后的主要保障困难;就是若中国制度不改,将来管香港的不是“政”而是“党”,不是法律与产权的保障而是纪律与服从。我对中英草签的主要批评,就是英国当局完全没有考虑到“党”与“政”——或纪律(党治)与法律——的分别。假若在九七后中国还是以党治国,又少了邓小平,目前的中英协议就难有保障能力了。几个月前我在《论衡》提出以“公司法”治港,其主要目的就是要在某种程度上隔离“党”的领导。 第二个重要的含义,是我近来转为“审慎乐观”的一个主要原因。这就是在我八月访广州的行程中,我发现权利的界定(约束)是逐渐而肯定地从“人”转到“资源”上。这是由共产转向私产最重要的一步。(下星期我将会以具体的事实向读者解释)。另一方面现象,间接而有力地支持着同一观点,就是干部等级特权所拥有的权利,已是大不如五年前那么显著。共产党员也是远不如昔日(的)那样高人一等。这些转变,在《中国会走向“资本主义”的道路吗?》一书内,我推断了是会发生的。 法治可让党政分家 虽然走后门的行为逐渐减少,但“台底交易”却广泛流行。“走后门”与“台底交易”有着微妙而重要的分别。前者是一种特权买卖,后者算是贪污。,用社会经济效益的角度来衡量,彼消此长是一个好现象。贪污的行为大都是因为政府管制自由贸易图利而起的。在贸易受到多种管制的情况下,“台底交易”往往可以促进贸易与生产。最近三中全会所订下的经济方案,在某种程度上是会鼓励“台底交易”转到“台面”上去的。 我认为中国是有诚意推行法治的。但以等级界定权利,法治就难以推行。中国逐渐以资产界定权利,法治的可行性就会被提高。所以我认为中国若真能继续近几年来在约束行为方法上的改进,香港不仅在制度上会跟中国有较少冲突,不仅会因中国的经济增长而增加贸易,而又会因中国在法治上有了改进,使“党”与“政”较为容易分家,中英协议的付诸实行,会有较有力的保障。 从大锅饭到大包干 张五常 84年11月15日 中国自1958年初大跃进期间所推行的人民公社(及其大锅饭),至1983年兴起的“包干到户”(又称大包干),是人类历史上从一个极端共产制度转变成为一个近于私产制度的唯一经验。又因为历史上从来没有发生过象大跃进期间那样极端的共产制度,中国的经验很可能是永远不会在任何地方重演了。 虽然事情的演变很复杂,而在几个混乱的时期中,详尽的资料不易找到;但如今回顾,以粗枝大叶的形式来衡量,中国农业制度的转变是有着清楚地程序,有辙可循。在经济学术上,这个转变的经验是极其珍贵的。将来若有学者能花上几年苦工,小心地搜集及整理资料,再加上深入而客观的分析,将这经验写成巨著,会是经济学上一个重要的贡献。 经验是有价值的;但令人引以为憾的,就是中国所曾付出的代价实在是太大了!这其中主要的过失,并不仅是因为共产制度行不通,而是因为一个行不通的制度被广泛地在一个占世界四分之一人口的国度里推行。错有大小之分,同样的经验可向小错学习。毛泽东跟邓小平就有着这一个重大的分别。前者不惜大错而去推行一套理想——错了之后也不肯认;后者却脚踏实地——几年来中国农村的多次改革,每一次都是基于有成功的先例的(虽然香港前途的“一国二制”建议是一个明显的例外!)。 大锅饭制溃不成军 一九五八年初,在毛泽东的号召下,整个中国的农村在短短几个月间改为人民公社。歇斯底里的狂热及跟着数以千万计的人的饥寒交迫,不堪回首。在这个制度下,每一个农户的土地、畜牧及工具都被改为公社所有,由中央发号司令,县干部指导生产。每个农民都要“各尽所能”,然后由大锅饭供应“各取所需”。这是人类历史上最极端的“无产”制度,以等级及计划作指引。这也引起了公社与公社之间以“天文数字”竞争生产。结果怎样不用再提了。“大锅饭”制度行了几个月就一败涂地。其后出现了公社公分制。在公分制下,种植是由“等级”作决策;生产所得,除去了政府及公社的三项征收(下文将补作解释),余下的就按每农户所得的工分多少而分配。这些工分是以每农户的工作时间多少来计算的。在公社工分制下,一同分享征收后的总生产有几千农户。到了一九六一年,生产大队代替了“公社”制,但仍是采用着工分分配。生产大队的主要分别,就是每队减少至数百农户。不久后大队就改为小队,每队以工分分享收获的减至二三十农户。虽然在刘少奇时代“包产”制度曾经出现,但并不普遍。刘少奇下台后,生产小队的形式大致上被施行到一九七八年。 勤劳所得他人分享 工分制可以算是一个“中锅饭”的制度。这并不是指在公众饭堂进膳食(大跃进的初期是的)。我所指的就是在工分制度下,一个积极生产的辛勤农民的贡献,会被其他农民分享;另一方面,一个散漫懒惰的农民,可以分享其他比他勤劳的农民的贡献。这是因为同样在田“工作”八小时,是否真的从事生产并不容易监察。在近代经济学上,这些监察费用是交易费用的一部分。在农民不能被解雇及监察者不是业主的情况下,这些费用“高不可攀”(监察特别困难),农民岂有不散漫之理? 换言之,工分制(公社工分、生产大队、生产小队)是一个没有地主的佃农制度(Sharecropping Without A Landlord),生产下降是必然的。但总生产量从何而定,是一个极困难的经济学问题。这个问题在一九六八年我曾和艾智仁(A . Alchian)在芝加哥花了不少时间也解决不了。可以肯定的,就是将总生产瓜分的农民愈多,工作散漫的行为愈甚。这解释了为什么“公社”要被分为大队,大队又要分为小队,直至后来是“到户”、“到劳”为止。这其中是有着一个重要的经济含义。假若监察费用不存在,在工分制下农民的积极勤奋是会跟私产制度相等。监察费用 既然存在,没有私产制就要将工分改为“到户”来鼓励勤奋。这种减少分享的方法,是向着私产其中的一个特征走。但在农作耕耘,跟其他生产一样,个人所占用的资源太少就难以分工合作,这会使个人生产下降。怎样改进呢?唯一的办法就是要采用其他的私产特征——转让及雇用权——这些是最近在“大包干”之后的重要转变,下文将会叙述。 在这里值得一提的,就是在生产小队期间,农村里是有小量“自留地的”。以面积计,这些“自留地”的生产价值,估计是高出公地的五倍。自留地的产品不被工分分享,可在自由市场出售而不受价格管制。这些自留地不仅是有力地帮助了农民的生活,也起了重要的示范作用。 毛泽东死后的变化 毛泽东死后两年(一九七八年),“包产到组”制度开始实行;一九八零年末,“包产到户”及“包产到劳”就开始盛行了。这些“包产”制最普遍的时候是一九八一年,占全国农民百分之五十三;其后就急速下降,转为“包干到户”。到了一九八三年初,“包干”制占全国农民百分之七十九。 “包产”是由干部或队长跟农户以合约的形式议订一个定量的产额,这定额大约是过去三年的平均产量。若收获的真正产量是比这包产额为高,那额外的产量就由农户独占,(包产到户到组“是有四、五户的额外产量是由户与户之间议订分享)。包产到户额之内的收获,除去了三项征收(大约百分之十至二十,下文解释),所余的就要依农户的工分多少而跟生产小队的其他农户分享。举一个例,假如一个农户在他有了界定的土地内生产了一百二十斤,包产量是一百斤,三项征收共计十五斤,那么该农户可独占二十斤,而他所生产其中 的八十五斤是要混在其他农户同一部分的生产,然后一起以各户的工分多少而瓜分。 比起较早时的“生产小队”制度,包产到户有三个重要的改变。第一、包产制度是经农户以私定合约形式,由政府授权生产。第二、合约与合约(或户与户)之间的耕地是被界定了,持约者有权禁止外人使用他约定的土地。第三、工分的决定已不再是以工作时间计,而是以包产内的产量高低作决定。一小队中的每个农户的收获都能达包产额,工分就没有什么用处(虽然有时工分是伸展到额外的生产或农产以外的产品)。那就是说,在包干制下,分享收成的机会不多,所以只能算是“小锅饭”。 据以上的分析,在包产制下,因为工分而削弱农民的勤奋意向的因素是不大的。但工分制仍然有两个大缺点。第一、手续麻烦,且会引起纠纷。第二、有工分的存在,农民不能独自选取择产品的种类。这是因为在工分制下,每个农户的产品(有)(原文是“是”——贴者注)会被分享的可能性;若能私自选种,每个农户便会选劳力较少的产品。到了“包干到户”,工分制就取消了。 包干的“干”,是指三项征收。在包干制下,“干”以上的产品都有归农户独占。三项征收是公粮(亦即是税),公余粮(下文解释)及“集体提留”。后者包括甲、福利金、及乙、公积金——用作公众投资的(例如公用水利)。在一九八二年,这三项征收大约是包产额的百分之十至二十。公余粮是政府以非市价的廉价收购的;收购运到国营市场以廉价出售。在一九八一年,政府 的收购价提升百分之二十五;其后农产品供应有增长,所以有一段时期政府的购价超过市值,尤其是农民交给政府的不会是上选的产品。 包干制的重要性发展 在包产及包干的制度下,农民独占的产品当然是多交自由市场发售,不受价格管制。这解释 了为什么近两年来自由市场的成交量突飞猛进,而国营市场则日渐式微。这也解释了为什么我认为最近三中全会所建议的解除农产品的物价管制,只会引起“表面”上的急速通胀。真正的物价上升,早已发生。现仍存在的国营市场,将会寿终正寝,是不难推断的。(更正确的经济学观点,就是真正的物价不仅没有上升,而是下降了。这是因为物价在被广泛管制的时候,市民要排队几小时,或千辛万苦走后门,才可以买到一些比较好的农产品)。 在包干制度下有几个重要的发展。 因为没有分享的约束,农户可独自自由选择种植的种类。在合约上,“干”的量是固定的,以产品计。但农民可以用钱购买交给政府;因此,政府只要能收钱,足以购买到约定产品的固定“干”量,就不再麻烦农户了。因为“干”是以实质产品计,物价有变动,农户要付的钱就会被调整。虽然公余粮在未废除国营市场之前的处理我不大清楚,但以钱为“干”是会促进一个较完整的税务制度的发展的(以粮为“干”在目前的一部分农户中仍然存在)。 包干合约的年期是比包产的长。在目前,一般农产品的合约可达十五年;种植果树及林业的可达五十年。 包干合约是可以转手的。这种权利买卖叫“转包”。在不许可的情况下转包已发生;到了一九八三年转包是正式地被许可。虽然转包的价钱是有着管制,但“台下”定价时有所闻。据说有不少“包主”是生产小队的队长。一个可靠的实例,是一个昔日的队长以转包的方法,组合了一百二十亩地。 在一九八三年,雇用劳工是被许可了的,但最多只准雇用七个人。事实上,违例雇用过百的例子,官方资料曾有报道。在上文提及的一百二十亩的实例,雇用的劳工是八十人。看来现有的最多雇用七人的规例是将会被放宽。 独享其劳尊重市场 在这篇文章里,我以粗枝大叶的形式,追述了二十七年来中国在农业制度上的重要转变。从大锅饭至中小锅饭以至无锅可言,分享的人数逐渐减少,以至私人独享其劳。这显示中国执政者是会体会到“分享”对勤奋的削弱,体会到在共产“制度”下因监察费用过高而引起的不良效果。权利年期的延长,反映了他们能体会到权利保障与投资信心的关系。让农民自选取产品的种类,反映了执政者逐渐明白迅息费用的节省,是要脱离“中央”的领导的。而市场的采用,是迅息传达的重要因素;这点他们显然也有了领悟。转包及雇用(二者都属转让权)的许可,反映了执政者是开始了解专业合作对生产的重要。虽然在这些“许可”下还有不少对生产有碍的规例,但在短短两三年间,这些转变足以令人刮目相看。 大致上包干制可算是私产制。这是因为在包干制下有土地的权利界定,有劳力的权利界定,也有投资的权利界定;这制度也让收入独占;土地、劳力、投资也可以转让。当然,目前的包干制仍然是与健全的私产制度相去甚远;这是下一篇《论衡》的内容。至于“包干”制是否被称为“私产”制或“资本主义”,在我个人来说,黑猫、白猫任择其一并不重要。 注:很多朋友都提供了这文章内的资料;我要特别感谢蔡俊华,没有他的帮忙,这篇文章是不可能在一星期内完稿的。依照行规,文内的错漏是由我个人负责。 中国农业制度何去何从 张五常 84年11月22日 我一向强调预测(Forecast)跟推测(Prediction)是有着重大的分别。前者是靠水晶球的指示,或是根据某些数字或趋势而延伸;后者则是以科学方法解释现象的发生。推测是要假设某些情况(或局限条件)的存在。若假设了的情况有所转变,被推测了的效果现象就可能不发生——理论却可能仍然是对的。只要有关的局限条件能被适当地设立,而在分析中逻辑又够严谨,经济学的推测是有着令人难以置信的准确性。 话虽如此,推论要做得好着实不易。撇开逻辑不谈,单就要将有关及无关的局限条件分开,而又要审查有关的是否跟事实的情况在大致上吻合,工作的艰巨就难以为外人道。经济学究竟不如物理学或化学,可在实验室作研究。以社会作“实验室”,其困难程度可想而知。但科学上的任何推测,都一定要有“确定性”。推测若不肯定,就没有被实事推翻的“可能性”,那就算不上是推测了。 农业产权结构已起巨变 遇上中国前途这等大事,我要试作推测——那就是说,对中国的前途试作解释——是很自然的。我以上稍谈科学方法论,是希望读者明白为什么有时我的推测是那么肯定(不管是对是错,不肯定就没有推测可言),而有时我的推论只可算是探索(局限条件及现实情况太复杂了)。(事实上,经济学者之间的纷争,十居其九都是因为局限的假设不清楚。) 在《中国会走向“资本主义”的道路吗?》一书内,我假设了中国继续门户开放、增加生产及保持政局安定。在这些情况下,经济理论允许我们指出几种不同的交易费用的必然转变。我所得的主要结论,在三年多后的今天,仍可一读:“中国可能永远不会以“资本主义”国家自居,甚或使用“私有财产”这一字眼。我的推测是,中国将来所采用的产权结构必然与私有产权制度极其类似。……在此我必定要对这个推测加以注释。资源的私有使用权及转让权,有程度高低的分别;另一方面,没有任何国家会将所有资源完全由私人拥有。当然,我不会极端到推测中国会将邮政局、公共交通或石油资源——一些政府能以较低费用维护垄断的部门——转到私人的手中去。但我却可以推断,在未来,劳工、生产工具、机器、建筑物,甚至土地,将会有若干程度的私有使用及转让权。” 在大致上,以上的推测已在农业的制度上应验了。最近三中全会所公布的政策,是要将类似农业的“包干”制度向城市的工商业推行——虽然正如以上的推断,还有不少比较容易维护垄断权的企业,将会继续国营。要将城市的工商业改为包干制或近乎私产的制度,困难要比农村的改革复杂得多——这个问题我将会另文分析。(见本书45 - 50页) 法治在短期内难有所成 虽然目前在农村的包干制是有着私产的大概模式,但在很多重要的细节上,值得改进的地方仍是不胜枚举。要以经济理论去推断这些细节上的转变,就要远比推断大概转变来得复杂。前者所需要的资料有很多我是没有的。但细节上的转变对中国的前途有决定性。我想,问题既是重要而所需的资料却不可能在短期内获得,作一些不够严谨的推测,也有所值。 且让我在这里补充两个假设。第一、改进制度的有利效果愈是间接,要知道这效果的迅息费用就愈高,这是会阻碍制度的改进。第二、制度的改进在表面上愈似“资本主义”,反对的压力愈大。现在我试将四个问题作分析。 甲、纠纷问题 目前农业包干制是以合约形式施行的。以合约的形式代替地契,在中国现有的政制下很重要。这是因为合约可让土地“私有”而还能在某种程度上保持“共产”的形象——地主仍是国家(或群众),与现有的中国宪法没有正面冲突。 但困难的是,包干合约既无固定的形式,而又因为很多农民不识字,不少合约是口头上的协定。这种不严格的合约,在合约条件不一而在经济有速变的情况下,纠纷的涌现在所难免。若是用上有固定形式的地契,不识字也无伤大雅;况且地契的条件一向都比合约容易界定权利,这是会减少纠纷的。但若采用地契,在形式上就会是明显地属于私产或“资本主义”。 据以上分析,我认为地契的采用不会在不久的将来发生。会发生的是A书面合约会渐趋普遍,B合约的形式会较为划一及C合约的条件会逐渐近乎地契。只要有关的人都能利益,修改合约并不困难。我认为这修改是会发生的。 纠纷的经济效果很直接,不能置之不理。我认为中国在不久的将来是会尝试法治的。困难是,法律及审判的设立及施行,费用不菲,而中国目前的认识并不普及。因此,法治在三几年间难有大成。在过度期间,纠纷的解决,仍会靠干部作判断,仍然要论纪律与服从,走后门及贪污的行为仍会存在。令人引以为忧的,就是贪污既可使干部得益,法治的推行就多了一重障碍。 乙、使用权的问题 以市价传达迅息,然后由农民运用自己的所知去选择产品的种类,是私产制度中一个较重要的功能。迅息费用的下降可减少因决策错误而引起的浪费。在包干制下,个人选择土地使用的自由已开始萌芽。最近三中全会的决定,是会帮助个人“自作决策”的继续放宽的。 土地使用选择自由受限 比较困难的,就是那些在间接地约束自由选择的局限。例如现有的耕地包干年期是三至十五年,要在该地种植果树的农民怎么办?种果树的最长年期为五十年;问题是,这不同年期会不会鼓励农民不依市场的规律而去选种果树?换言之,以植物不同而异的合约年期,是会间接地影响了土地使用选择的自由。 在私产制度下,农业轮植的图案,一向都是多彩多姿。据说 中国传统的轮植方法——有些是长达七年的——不少因大跃进的“改革”而失传了。轮植选择的重要性往往不明显,但若没有固定而长久的权利界定,合乎经济原则的多种轮值就难以广泛地采用了。 丙、收入权问题 “独享其劳”使人勤奋,是一个很直接的效果。这是中国近几年来在农业制度上加大改革的主因。在包干制下,我们仍可见到有两方面是会影响农民收入的权利界定。其一是三项征收,其二是价格管制。 包干制度下税制重要 三项征收的公粮是税;公余粮也是被逐渐改为税的性质。抽税对经济的不良影响,众所周知。但政府是要存在的,而固定税额是界定人民收入权利的一个好办法。所有迹象显示,征税的制度在中国是会逐渐被广泛推行的。但在农业的包干制下,困难有二—— 约定的税收是以实物计,付钱的多少要以物价调整。但价格的高低不是白纸黑字那样清楚。若政府滥定价格,农民的权利就起了混淆。另一方面,依照一般的包干合约,农民是有权交出实粮的。若农民在某些定价下大都选交实粮政府怎么办?合约的改写看来是难以避免。(在这里我要指出,以分账的方法征税,肯定是有极大的不良效果。) 目前的包干合约所定的征收,在合约与合约之间并没有一些有系统的准则,这对税收的推行是个障碍。以地的种类及大小,作为厘定税收的准则,是上策。虽然这准则是近乎“资本主义”,但因为其他的准则敝端甚为明显,我以为将来在改约时被采用的可能性是很高的。只要双方有利,改约是不用等到合约期满。 “集体提留”中的福利金及公积金,也是可以削弱农民享受收入的权利的。这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因为这些征收牵涉到转让权,我打算在下一篇文章作补充。 转谈价格管制。 近几年来自由市场的扩大,及最近三中全会的公布,都显示市价渐被重视。但中国的执政者对价格上升及价格波动还有“恐惧症”。他们既打算“放宽”价格管制,又打算“安定”市价。殊不知价格若被“安定”,其传达迅息的重要功能就消失了。很不幸,这些效果是间接的,并不明显。另一个隐忧,就是因货币供应增加而引起的通胀,很可能在短期内转急。执政者不怪自己的不负责,反而怪责市场的贪婪,从事价格管制,是常见的事。在中国目前的重要改进过程下,若因通胀而严厉管制价格,经济发展就言之过早了。(美国在七十年代的经验是前车可鉴。) 但我以为要管制国营市场的价格容易,要管制私营市场(即自由市场)的价格就极困难,非用“酷刑”不可。中国人“炒黑市”的本领,举世知名——这种天份就算是文革也革不掉。 第四个问题——转让权问题——最重要。待我下一篇论衡再分析吧。 大搬迁的压力 张五常 84年12月5日 中国十亿人口,八亿以上是农民。假若中国要在二十年后有足以炫耀的经济表现,以我个人的保守估计,在这二十年间必须要有三、四亿人口从农村迁到城市里去。这个“大搬迁”牵涉的数目等于八十个现在广州市的人口。在这迁徙过程中,小城镇会扩大,新城市会出现,而迁移到现有的大城市的会近二亿人!假若这个大搬迁不出现,经济现代化就难有大成。理由很简单,任何一个在经济上比较先进的国家,农产品消耗的总价值是不会在国民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但若要在农村内大量增加农产品以外的工商业产品,就会因费用奇高而难以办到。 我不是建议中国当局要开始策划一些庞然大计,招兵买马,引进外资,在城市盖上高楼大厦,然后上山下乡,用精明的干部从农民中大量挑选适于工商业的人才,然后以徙置的办法,把他们安置在城市,分派工作单位。这是绝对行不通的。唯一可行的办法,就是改变制度,让大搬迁由市场自动调节,由人民自己开动脑筋,自由选择,顺其自然地进行。一个骤然看来差不多是无法办到有大搬迁,只要制度一改,对症下药,其发展的顺利及神速,是会超出一般人所能想象的。 私产制市场调整神速 对症下药的药方,就是要让资产有自由转让或买卖的权利。自由转让是有着几个重要的物征。第一、买卖转手时私下议订的市价不可有任何管制;第二成交量不受任何约束,而每一个人都有权大量积聚任何资产;买卖所用的合约形式要全由交易双方自由选择;第四买卖不需政府批准,而在交易转手时,政府不可征收手续成本以上的任何费用;拥有可以移动资产的人,有权把资产迁移到任何地方。真正的自由转让权是一定要基于资产有私人使用权及私有收入权的存在的。我可以说,转让 权是达到私产制度的最后一步,也是最重要的关键。 有了自由转让权,大搬迁的顺利进行,历史上是有先例的。日本明治维新(一八六八年)将土地加上了转让权,农民及武士就大量涌到城市。明治政府事前不知道大搬迁会发生,没有半点策划,但跟着的惊人经济增长率,一年之内就极其明显!较近的例子,我们可举七十年代中期,美国因原油价急升而引起不少人民迁移到较温暖的地方。加州]德克萨斯州及佛罗里达州的人口急升。这些地方的政府在事前也全不知情,也没有特别策划。暧的地区地价起,冷的地区地价降,没有什么大不了。在私产制度下的市场调整,反映之快之准,是远胜任何政府的策划。这是因为市场是靠无数人的信息组合,通过市价,不共谋而传达了可靠的迅息。每个人看看油价,看看地产市价,看看就业机会,自作打算。但每个人为自利而行,他就无可避免地影响了各种市价——包括房子的租值及劳力的薪酬——而通过市价的转变,重要的迅息就传达到其他人那里去。地产发展商、工商业专才,看看各种市价,见有利可图,就会急不可待地大展拳脚了。若是没有私产,没有转让权,怎能会有各种市价的指引?没有市价的指引,就没有了个人自动自觉地采取行动。要靠政府从事策划,下令人民服从,由中央指导大搬迁,怎会不弄到一团糟?当然,在市场指导下的大搬迁,某些公共服务——例如马路的建造——由政府办理是可以的(但美国有一个城市,马路由私人供应很成功)。读者可能要问,为什么这大搬迁,在中国一定要发生才能有可观的经济增长呢?在农村里增加工商业不行吗?这可能正是中国执政者目前的想法。他们正在提倡“离土不离乡”,鼓励农民从事农业以外的其他生产。行得通吗? 人口集中费用下降 要增加生产,决不是只要鼓励人民勤奋就可以办到的!辛勤要有所值。同样重要的,增加生产要减少费用。工商业的发展要人口集中;农业的发展要人口分散。此一自古皆然的规律,是有着很简单的理由。别的姑且不谈,单从水、电、交通、通迅、财务、广告、学习、交流、聘请及招租等各方面看,以个人平均计,有哪一项不是因人口集中而令费用大量减低?又有哪一样对工商业不重要?“离土不离乡”无济于事! 自由转让权容许农民将他们现有的“包干”合约所包含着的地权出让,将他们在土地上的投资出让,换取得一些本钱,迁到城市 内一试身手。转让权容许他们用租或买的方法,在城市内能容易地找到栖身之所。转让权也容许他们在城市内自由选择职业或雇主,或学做小生意。没有自由转让权,农民就会觉得离乡有害,到市无门。大搬迁就不可能自动地发生了。 地主资本家会出现 撇开大搬迁不谈,资产的自由转让权,以社会经济的角度来衡量,是有百利而无一害的。转让 权能使社会的每一个人得到市价的指引,去选择自己认为是比较优胜或成本较低的生产专业。转让权容许各种不同形式的合约选择,能使交易费用下降。转让权容许辞职及解雇,因而减少了保障承诺的费用。转让权容许各种合作生产的安排,扩大了不同生产方法的选择,使生产费用下降。转让权也容许每个人选择自己财富资产的组合,替自己及儿女的前途生活加上保障。明治维新或任何私产制度的经济成就,可不是侥幸的。 问题是,以上提及的转让权所能带来的经济效益,都是间接,且不明显的。在今日的中国,执政者大都以为只要人民能勤奋,现代化指日可待。这观点是错的。他们又以为将市价放在消费品之上,市场的发展就指日可待。这观点是有了进步,但他们忽略了生产资源的转让及市价更重要。 不明显的间接效益,执政者难以明白,因而减少了说服力,阻碍了资产自由转让的发展。这经验可不是中国独有的。据我所知,在历史上,资产转让权是任何经济“大跃进”前的最后一步!很不幸,跟其他共产制度一样,中国还有一个特别困难。这就是转让权所能引起的直接而明显的效果,在表面上显然是“资本主义”;这会引起反对,难被接受。那就是说,若资产可以自由转让,大地主——包括那些借钱买地的大地主——及资本家——包括那些欠债累累的大资本家——就会出现了。 合作社交易费用高 资产集中是转让权其中的一个可能后果,这是中国执政者知道而反对的。受了马克思的影响,他们认为“大地主”及“大资本家”会从事剥削劳力——“剩余价值”就会死灰复燃。他们可不知道,“大地主”及“大资本家”都可以是一穷二白(在目前的香港着实不少)。他们更不知道转让权是避免剥削的最有效保障!香港劳力工人可以辞职来避免被“剥削”;中国的国家职工却因为缺少了转让权而无法辞职。 明显的效果误导,不明显的效果被忽略了,是目前中国对转让权加上诸多限制的原因。农业的包干制只容许某种程度上的转让,但也引起了反对“走资”的言论。现在中国又开始提倡农村“合作社”,协作资源的组合及“集体提留”的处理。合作社能保持“共产”的形象,但以这形式作转让,交易费用实在是太高了。 资产转让举足轻重 在今天,我可以很肯定地指出中国经济前途的关键所在。资产的转让权若不被大量放宽,中国的经济增长就只可翻一两翻,再多就不可能了。但若要让多种重要的资产自由转让,共产的形象就保不了。中国的执政者是不会轻易地放弃他们的四个坚持的。另一方面,经济的压力非同小可,而其中最重要的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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