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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平煤集团公司
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的通知
平禹煤电公司凤翅山矿
2009年4月15日
平煤集团公司
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鉴于新版《煤矿安全规程》在安全技术措施审批方面的规定有较大的变动,为了明确集团公司各类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批权限,理顺各级技术管理人员所承担的责任,使集团公司技术管理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依照新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及此前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并结合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本制度。
一、 安全技术措施审批权限
(一) 集团公司总工程师
1、立井井筒穿过含水岩层或破碎带,采用地面或工作面预注浆法进行堵水会加固的注浆工程设计;
2、开采有冲击地压煤层的工程设计及施工措施;
3、水平、采区、立井、斜井以及其他主要井巷的报废;
4、改变矿井一翼、一个水平通风系统时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
5、矿井建设“三期”通风设计;
6、主要通风机试运转安全技术措施;
7、主要通风机挂网投运安全技术措施;
8、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行安全措施;
9、两个矿井之间贯通安全措施
10、石门揭穿突出煤层设计;
11、突出煤层使用综合掘进机安全技术措施;
12、地面瓦斯抽放系统设计;
13、封闭、启封火区安全技术措施;
14、防水闸门和其他防水设施的报废和拆除时;
15、探放水压大于2MP的导水构造的探放水设计;
16、煤层底部有强含水层,并有突水危险的工作面,在开采前必须编制的探放水设计;
17、矿井各种永久保安煤柱的留设、变更;
18、矿井重大技术改造和大型新设备、新技术的推广使用;
19、大型设备、主提升钢丝绳等关键设备、部件的延期使用及措施。
(二)集团公司业务处室
1、生产(机电)处
(1)新装大型固定设备试运行、技术测定措施;
(2)新装35KV变配电站送电运行措施;
(3)矿井6KV电网电容电流测定措施;
(4)摩擦轮式提升钢丝绳、平衡钢丝绳、井筒中悬挂水泵、抓岩机、水管、风管、输料管、安全梯及电缆等使用的钢丝绳延期使用措施;
(5)机械提升的进风倾斜井巷(包括输送机上、下山)和用木支架的立井井筒中敷设电缆安全技术措施;
(6)安装3m及以上永久提升机、多绳轮提升机、直径2.5m以上或矿井主扇风机、60m3min及以上压风机、永久井架、主、副井井筒装备、35KV及以上输变电设备、强力皮带输送机等大型设备单位工程的安装施工组织设计;
(7)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下井及防爆措施;
(8)矿区供电网络停电检修及措施;
2、通风管理中心
(1)采面结束回撤设备时安装局扇的专门措施;
(2)灌浆站设计;
(3)井下瓦斯抽放系统设计。
3、基建处
(1)斜井、立井井筒和采用特殊方法施工的单位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2)高层建筑、井塔、铁路(专用线)、选煤厂主厂房、大型桥涵等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4、地址测量处
(1)矿井水平与采区地质报告或说明书;
(2)重要贯通测量设计书;
(3)各种测量观测站设计;
(4)一次探放水量大于20000立方的探放水设计。
(三)矿长、建井处处长
1、井下烧焊、录像、拍照安全措施。
(四)生产矿、建井处总工程师
1、回采
(1)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
(2)采煤工作面初采初放安全措施;
(3)采煤工作面结束收尾安全措施;
(4)“三下”开采的安全技术措施;
(5)在同一个采面采用两种不同类型或不同性能支柱的安全措施;
(6)老塘强制放顶安全技术措施;
(7)采面综合机械化放顶煤时,针对煤层的开采技术条件和放顶煤的工艺特点,对防火、防尘、放瓦斯、放煤步距、放煤顺序、采放平行关系、顶板控制、支架选型、端头支护、切眼扩大断面、支架安装、初次放顶(煤)、工作面收尾及支架回撤等制定的安全技术措施;
(8)采用分层陷落法的采煤工作面,如果确认冒落的顶板岩石能够形成再生顶板,拟不铺设人工假顶时制定防止下分层回采时冒顶的安全措施;
(9)水淹区积水面以下的煤(岩)层中的采掘工作,应在排除积水以后进行,并制定安全措施报狂总工程师批准;
(10)采煤工作面过老空、托伪顶开采的安全技术措施;
(11)采煤工作面上、下端头支护形式变更的安全技术措施。
2、开拓掘进
(1)开掘巷道作业规程(包括在矿范围内建井单位施工工程的作业规程);
(2)在坚硬和稳定的煤、岩层中掘进作业,确定巷道不设支护时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
(3)巷道贯通措施;
(4)开掘巷道瓦斯排放、抽放及瓦斯综合利用措施;
(5)掘进期间探放水措施;
(6)高突矿井开掘行到过老空、采空区、停采线补充措施;
(7)开掘巷道设计变更及其补充措施;
(8)开掘巷道过老空、采空区的安全技术措施。
3、“一通三防”
(1)改变一个采空区通风系统的安全措施;
(2)主要通风机性能测定措施;
(3)主要通风机检修停风,改变转数或叶片角度技术措施;
(4)矿井阻力测定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
(5)工作面串联通风安全措施;
(6)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
(7)局部通风抽出式风机安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
(8)矿井预防自然发火安全技术措施;
(9)深孔爆破、松动爆破、崩溜煤眼、震动爆破安全技术措施;
(10)矿井区域防突及采掘工作面防突安全技术措施;
(11) 矿井反风演习计划(安全技术措施)及报告;
(12)装有胶带输送机的井筒兼做回风井时的安全措施;
(13)煤巷、半煤巷采用混合式通风安全技术措施;
(14)矿井防突措施;
(15)高、突炮掘工作面瓦斯管理安全技术措施;
(16)放顶煤工作面防灭火专项措施;
(17)矿井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及季度补充措施;
(18)矿井主要巷道维修安全技术措施。
4、机电运输
(1)矿井主要通风机单回路供电、单机运行、检修安全措施;
(2)采区变电所停电检修安全措施。
5、地质测量
(1)采、掘工作面地质说明书;
(2)矿井局部探放水、防治水工程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6、建井处
(1)矿建单位工程(井筒除外)的施工组织设计、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
(2)永久安装单位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
(3)井筒壁后注浆安全技术措施;
(4)井筒冬季防冻安全技术措施;
(5)巷道贯通安全技术措施;
(6)巷道维修安全是技术措施;
(7)井巷工程过断层、较软煤(岩)层或流沙层的安全技术措施;
(8)矿井建设“一期”、“二期”通风设计。
(五)生产矿副总工程师
1、采煤(综采)副总工程师
(1)采煤工作面支柱(架)防倒安全技术措施。
综采工作面倾角大于150时,支架防倒、防滑安全技术措施。倾角大于250时,防止煤(矸)窜出运输机伤人的安全措施;
(2)处理倒架、歪架、压架以及更换支架和拆修顶梁、支柱、座箱等大型部件的安全措施;
(3)采煤工作面遇顶(底)板松软或破碎、过断层、过老空、过煤柱或冒顶区以及托伪顶开采的安全技术措施;
(4)工作面支架上方处理冒顶的安全技术措施;
(5)采煤工作面(机采工作面做上下出口、局部卧底,过断层或遇坚硬夹矸)放炮安全措施;
(6)采煤工作面放炮时保护支柱(架)和其他设备的安全措施;
(7)工作面更换“三机”设备大件、支架或拆修支架部件的安全技术措施;
(8)采煤工作面机电设备特殊检修安全技术措施;
(9)采煤工作面缩短、延长采长安全技术措施;
(10)综采工作面临时安装、回撤部分支架的安全措施;
(11)采煤工作面采煤工艺变更;
(12)回采巷道维修的安全措施;
(13)其他临时性的安全技术措施。
2、开拓掘进副总工程师
(1)巷道开口施工措施;
(2)交岔点施工措施;
(3)掘进巷道过断层、停采线及松软岩层施工补充措施;
(4)开掘巷道停、开工措施;
(5)开掘巷道施工方式变更及爆破材料变更补充措施;
(6)开掘巷道扩大断层(车场、硐室等)措施;
(7)临时工程施工措施(绞车窝、矸石窑、水泵窝、各种壁龛等);
(8)巷道拉底、挑顶、维修加固和处理大块岩石扥那个补充措施;
(9)处理掘进巷道冒顶安全措施;
(10)开拓掘进用溜子、小绞车、电机车、装煤机、水泵以及掘进机、耙斗机等机电设备的安装、使用、回收、升(下)井及检修安全及时措施;
(11)掘进机拐弯安全措施;
(12)施工起吊粱窝、打架线眼、托管子眼、打掘进用绞车基础等施工措施;
(13)开掘巷道回收、运输设备、支架、材料的安全措施;
(14)推广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等安全措施;
(15)巷道维修措施;
(16)其他临时性的施工措施。
3、通风(防突、安全)副总工程师
(1)拆除或改变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的电源线及控制线、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安全设备停止运行的安全措施;
(2)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期间的安全措施;
(3)局扇运输、安装、临时性停风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4)通风、防突设施施工措施;
(5)采掘工作面放炮安全技术措施;
(6)巷道维修安全技术措施;
(7)贯通巷道时通风系统调整安全技术措施。
4、机电副总工程师
(1)超长(3.2m以上)、超重(5吨以上)材料及设备的运输安全措施;
(2)固定设备的自检、事故性检修、停产检修安全技术措施;
(3)机电设备的安装及回收安全技术措施;
(4)采掘工作面拉、移皮带机尾、皮带掐接技术措施;
(5)斜井、斜巷提升运输、大巷运输安全措施及试验措施;
(6)变电所(配电点)设备的安装、回收及检修措施;
(7)井下停、送电及检修措施;
(8)采掘工作面供电管理;
(9)地面高、低压架空线路安装及高压架空线路检修安全技术措施;
(10)井下电缆调整悬挂、变电所拆、接电缆、调整负荷安全技术措施;
(11)井下电机车架空线路安装及检修安全技术措施;
(12)更换高强皮带、钢丝皮带、钢丝绳、硫化接头措施;
(13)用皮带运输设备及材料安全措施;
(14)卸煤犁、卸矸犁安装及使用安全措施;
(15)高空作业、起吊大件措施;
(16)新装备、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推广使用安全技术措施。
二、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各种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批实行会审,并形成会审意见。参加会审人员必须具备技术员以上技术职称或担任副科长以上行政职务,并有在井下工作两年以上工作经验。会审意见及参加会审人员签名附在安全技术措施后面。
1、上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审批的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经矿(建井处、公司)总工程师在本单位组织预会审并形成会审意见后上报集团公司,集团公司总工程师可根据情况直接主持会审或委托集团公司相关专业副总工程师或相关业务部门牵头会审。
2、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的会审必须有以下业务部门或人员参加:
采煤(综采)副总、通风(防突)副总、安全副总、机电副总、生产技术科、地质测量科、机电科、安检科、综机管理部门(炮采除外)、通风科(防突科)、调度室、煤质科、支护管理部门、施工队。
3、开拓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的会审必须有以下业务部门或人员参加:
开拓副总、通风(防突)副总、安全副总、机电副总、开拓掘进科、机电科、通风科(防突科)、地质测量科、安全检查科、调度室、煤质科、综机管理部门(炮掘除外)、施工队。
4、其他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批由由相应审批权限的技术负责人确定参加会审人员。
5、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会审会议必须有会议记录、参加人员签名。
6、经会审后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在开工前7天送达各相关施工单位、业务管理部门、安全管理部门(其他临时性安全技术措施在开工前3天送达)。
7、经会审后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在施工前必须向所有参加施工的干部职工贯彻,并有贯彻记录、考试记录。
三、其他需要上报政府管理部门的安全技术措施,各单位依照新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需要上报集团公司有关业务部门备案的安全技术措施及工程设计仍按此前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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