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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安全操作一般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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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安全操作一般规定 1.机械的内燃机、电动机和液压装置的使用,应符合规定。 2.机械进入现场前,应查明行驶路线上的桥梁、涵洞的上部净空和下部承载能力,保证机械安全通过。 3.作业前,应查明施工场地明、暗设置物(电线、地下电缆、管道、坑道等)的地点及走向,并采用明显记号表示。严禁在离电缆1m距离以内作业。 4.作业中,应随时监视机械各部位的运转及仪表指示值,如发现异常,应立即停机检修。 5.机械运行中,严禁接触转动部位和进行检修。在修理(焊、铆等)工作装置时,应使其降到最低位置,并应在悬空部位垫上垫木。 6.在电杆附近取土时,对不能取消的拉线、地垄和杆身,应留出土台。土台半径:电杆应为1.0~1.5m,拉线应为1.5~2.0m。并应根据土质情况确定坡度。 7.机械不得靠近架空输电线路作业,并应按照本规程的规定留出安全距离。 8.机械通过桥梁时,应采用低速档慢行,在桥面上不得转向或制动。承载力不够的桥梁,事先应采取加固措施。 9.在施工中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立即停工,待符合作业安全条件时,方可继续施工: 1)填挖区土体不稳定,有发生坍塌危险时; 2)气候突变,发生暴雨、水位暴涨或山洪暴发时; 3)在爆破警戒区内发出爆破信号时; 4)地面涌水冒泥,出现陷车或因雨发生坡道打滑时; 5)工作面净空不足以保证安全作业时; 6)施工标志、防护设施损毁失效时。 10.配合机械作业的清底、平地、修坡等人员,应在机械回转半径以外工作。当必须在回转半径以内工作时,应停止机械回转并制动好后,方可作业。 11.雨季施工,机械作业完毕后,应停放在较高的坚实地面上。 12.挖掘基坑时,当坑底无地下水,坑深在5m以内,且边坡坡度符合规定时,可不加支撑。 13.当挖土深度超过5m或发现有地下水以及土质发生特殊变化等情况时,应根据土的实际性能计算其稳定性,再确定边坡坡度。 14.当对石方或冻土进行爆破作业时,所有人员、机具应撤至安全地带或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15机动车辆的车况必须良好,由公安、交通部门定期检审,经检审合格后持证行驶。 16车辆职能管理部门,要建立车辆的保养修理制度,定期检修,严格车辆的质量检查,杜绝失检和漏检,凡不符合安全行驶条件的车辆不得使用。 17机动车辆驾驶员必须接受专门技术培训,经公安、交通部门考核检审发给驾驶执照后方可驾驶。 18特种车辆驾驶员应按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规定,经专门训练、考核合格后方可驾驶。 19车辆倒车必须减速并有人监视、指挥或鸣号警告,并注意周围地形及物品等情况。 20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载物,必须按规定不准"超长、超宽、超高、超重'。货运机动车不准人、货混载。除驾驶室和厢内可乘坐额定的人员外,其它部位不准载人。 第 3 页 共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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