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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镇海区矿产资源规划.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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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镇海区矿产资源规划 (2006年—2020年) (报批稿)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 二○○八年二月 1 总则 1.1 规划目的 为切实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的权益,规范矿山开采、合理矿山布局、有效保护矿产资源和改善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障普通建筑石料为本区基础设施建设的需求。根据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的统一部署,编制第二轮《宁波市镇海区矿产资源规划(2006年—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 1.2 规划依据 本《规划》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第二轮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255号)、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浙江省第二轮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指导意见》(浙土资发[2007]21号)的规定,执行《浙江省市、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规程》。 本《规划》与《浙江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宁波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保持一致,服从于《镇海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并与镇海区环保、城建、交通、土地、水利、旅游、生态等相关规划相衔接。 1.3 规划定位 本《规划》是《宁波市镇海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专项规划,是浙江省矿产资源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宁波市镇海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政策性文件和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1.4 适用范围与期限 本《规划》适用于宁波市镇海区(含辖区内岛屿)的陆域范围。《规划》基准年为2005年;《规划》近期2006年—2010年;展望远期2011年—2020年。 2 规划背景 2.1自然地理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概况 镇海区位于宁波市东北部。辖澥浦、九龙湖两个镇和招宝山、蛟川、骆驼、庄市四个街道。 镇海区东北邻海,西北部丘陵,中、东部为平原,地势西高东低。陆地面积218.18平方公里,海域面积151.22平方公里,海岸线长21.3公里。其中平原区面积约176.48平方公里,丘陵面积约41.70平方公里。丘陵区属翠屏山脉,海拔一般100—300米,最高峰敬头山海拔388米。属亚热带季风气候,四季分明,雨量充沛,环境宜人。 镇海区交通方便。西北连慈溪市,东邻北仑区和舟山群岛,南接宁波老市区,东北濒杭州湾。“329”国道呈近南北向穿越中部,并与同三高速线连通,萧甬铁路临港线横贯南部。镇海港是宁波港的主要组成部分,港口年吞吐能力超过1200万吨,并拥有我国最大的5万吨级液体化工专用泊位。杭州湾跨海大桥建成贯通及舟山连岛大桥从镇海登陆以后,镇海将全面融入沪杭甬2小时交通圈。 改革开放以来,镇海工业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尤其是“九五”和“十五”期间,全区经济总体保持稳定增长的态势,经济和社会发展取得令人瞩目的成就。2005年实现区属生产总值(GDP)106.16亿元、工业总产值340.4亿元、财政一般预算收入21.6亿元、固定资产投资75.3亿元、实际利用外资1.76亿美元。2005年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17408元,农民人均年纯收入8030元。 矿业经济在镇海区经济社会发展中地位不显,2005年矿业总产值约占全区工业总产值的0.498%,而矿业总产值中普通建筑石料占98.29%,砖瓦粘土和石英岩占矿业总产值的1.71%。普通建筑石料在交通、城建、水利、海涂围垦等方面的基础设施建设中发挥了功不可没的作用,“十一五”时期,它将继续发挥重大作用。 2.2矿产资源概况 经过多年的地质矿产勘查,镇海区的矿产资源基本清楚,以非金属为主,金属矿产贫乏,区内有石英岩、膏盐、石料、粘土、泥炭、天然气和矿泉水7个矿种,除建筑用凝灰岩及砖瓦用粘土外的矿产地共6处。其中龙王堂石英岩矿属中型矿床,查明资源量628万吨,因工业价值不大以及环境保护等因素,停止开采。镇海膏盐矿为大型矿床,查明资源量3192.57万吨,由于埋深大、含泥量高等原因,目前无工业价值。区内矿产资源总的特征是:膏盐、建筑石料、石英岩资源较为丰富,其他矿种少,资源量小。 宁波市镇海区矿产资源赋存情况详见附图1和附表1。 2.3 “十五”规划实施成效 “十五”期间,在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的统一部署下,以布局调整、优化规模结构和改善矿山生态环境为重点内容,编制实施了第一轮《宁波市镇海区矿产资源规划》,经过5年的努力,宁波市镇海区矿产资源开发与保护的总体水平和状态有显著改观,其成效主要凸现在以下几方面: (1)有效地调整了矿业结构 通过《规划》的实施,5年来,关停了一批布局不合理、规模小、效益差,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矿山,建筑石料矿山关闭了21家,关停率达到70%,砖瓦企业压缩了20%,矿山总量已从2000年的40家,压缩到2005年17家,禁采区内所有矿山都已关停,限采区内的矿山关闭23家,关闭率为57.5%。矿山布局更趋合理。 (2)有步骤地推动了采矿权市场建设 根据省厅和市局的要求,积极启动采矿权市场建设,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做好矿业权市场建设的基础工作,2002年颁布了《宁波市镇海区普通建筑用砂、石采矿权出让管理暂行办法》和《宁波市镇海区普通建筑用砂、石采矿权出让管理实施细则》,采矿权全部实行了有偿出让,累计收取出让金2814.6055万元,其中自2002年后实施招拍卖出让金为1475.6955万元,有效地推动了矿业经济的健康发展。 (3)较好地实施了矿山生态环境的保护与治理 为了确保创建“国家级生态示范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关于切实加强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的要求,2005年颁发了《关于废弃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和资金补助办法》,采取多渠道筹措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资金,落实废弃矿山治理经费,至2005年底已治理废弃矿山17家。建立了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制度,加大在采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的力度。 (4)矿业经济效益明显提高 2005年,全区持证矿山共17家,其中建筑石料企业12家,砖瓦粘土企业4家,石英岩企业1家。 建筑石料矿石总量为385万吨,比2000年多267万吨。矿业总产值从2000年的442.76万元,增加到2005年的5197.5万元,是2000年的11.74倍。利税从2000年的38.08万元增长到2005年的446.99万元。 (5)矿山开采方法步入了规范化的轨道 矿山开采秩序步入了规范的轨道,矿山企业开采技术不断提高,安全状况明显好转。根据上一轮《规划》的要求,至2005年底所有矿山都实行了中深孔爆破、机械化作业、台阶式开采。 虽然首轮《规划》实施取得明显成效,但镇海区的矿产资源规划与开发中尚有一些不足。如下畦开采区的一些矿山属于整治阶段,继续设立开采区不够合理;矿山的小、散在部分地方仍然存在;矿山一些数据的准确统计尚有不足。 2.4 经济社会发展对矿产品需求预测 根据镇海区矿产资源条件、开发利用现状、区位条件、生态环境要求以及国家政策和社会发展等基本要素,“十一五”时期和未来较长一段时期,开发利用的矿种仍然主要为建筑用凝灰岩。 (1)建筑用凝灰岩 主要分布于镇海西北部仅有约41.70平方公里的丘陵区内,受资源量和生态环境等诸因素制约,须根据市场需求,科学合理地规划矿山布局,严把矿山准入条件,适时调控矿山开发数量和开采总量。由于镇海的地理位置及资源量条件受限,要严格控制外销,矿山企业生产的矿石主要应是为了满足本区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根据《镇海区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和《宁波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今后城市、交通道路建设的重点主要有:“三带三区”的新老城区及沿河、沿江建设,九龙大道、化工区主干道、镇海新区主干道、北外环镇海段及北外环连接线、东外环及东外环连接线、世纪大道延长线、绕城高速、轻轨线工程、周邻的慈溪机场以及舟山跨海大桥连接工程等。从上述情况分析,预测“十一五”期间建筑石料的需求量的6-8%的年增幅。 (2)石英岩 “十五”期间有2家开采石英岩矿山企业,至2005年末尚有1家。矿山地处九龙山西南坡,属于《宁波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中的生态保护区和九龙湖度假区内,根据《镇海区旅游业发展总体规划》,九龙湖附近区域为生态山水型休闲度假旅游区。因此,从旅游资源、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角度考虑不具备开发条件,将在“十一五”期内关闭。 (3)矿泉水 镇海区九龙湖杜夹岙村北约1.2公里有1处矿泉水。由宁波氧森饮品有限公司投资勘查,并将于2006年开发。矿泉水属地下开采,只要建设与开发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对周边环境影响小。 (4)砖瓦用粘土 2005年末尚有粘土砖瓦企业4家,全年取土约15万吨。《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和使用实心粘土砖,本省城市规划区内禁止生产空心粘土砖,禁止新建、扩建空心粘土砖生产项目,对现有的空心粘土砖生产企业,不得新增粘土资源(砖瓦)采矿许可,对已到期的采矿许可证停止发证,尽量利用矿山废碴、江河(湖、海)淤泥及其它原料作为砖瓦原料。“十一五”期内4家砖瓦粘土矿山全部关闭。 3 指导思想、原则与目标 3.1 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为前提,紧紧围绕“建设现代化生态园林城区”的奋斗目标,以保护环境为优先的原则,以供需平衡为条件,合理开发普通建筑石料。进一步提升矿政管理水平,以加强资源整合的要求,压缩矿山数量,规范开采方法,营造良好的矿业环境,全面统筹资源的开发与经济建设、新农村建设的关系,保障镇海区基础设施建设对石料资源的需求,促进矿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3.2基本原则 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总原则前提下,遵循以下原则: ——遵循政府调控与市场导向相结合的原则。政府调控矿山数量和生产规模,合理矿山布局,把好矿山准入条件;市场调节开采总量,达到供需平衡。 ——遵循效益统筹与生态环境保护优先的原则。矿业活动以生态环境保护为前提,统筹矿产开发利用的经济、社会与生态效益,统筹矿产开发与土地、森林、交通、旅游景观、水资源等资源的总体效益。 ——坚持科技创新与发展循环经济的原则。依靠科技进步,更新采矿设备,改进采矿方法和加工工艺,提高矿产资源的综合开发和利用水平,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保障矿山安全,促进矿业经济可持续发展。 ——遵循转变政府职能、依法办矿的原则。不断提高矿政管理人员的政策水平、业务素质和服务意识,坚持依法办政、依法办矿,使矿政管理走上规范、科学轨道。 3.3规划目标 3.3.1近期目标(2006-2010年) 到2010年,形成布局合理、结构优化、供需平衡、适度开发的矿业格局,开采技术不断进步,矿山生态环境不断改善,经济效益不断提高,资源的综合利用效益不断显现。具体目标如下: (1)矿山布局合理。科学合理设置采矿权,普通建筑石料矿山严格控制在7家以内,年开采总量约560万吨。 (2)矿业经济适度增长。预计全区矿产资源年开采生产总值达到7600万元,利税预期达到800万元。 (3)矿山规模明显提高。经营性普通建筑石料矿山规模达到50万吨/年以上,努力培育100万吨/年规模的矿山2个,个别新农村建设自用性矿山规模达到20万吨/年以上,全部实施台阶式开采,中深孔爆破,机械化作业。 (4)矿山生态环境全面好转。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工程建设,至2010年废弃矿山的治理率达到100%,新增可利用矿地300亩。 (5)建立完善的矿业权市场。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需投放的矿业权全部按照“招拍挂”的形式出让,杜绝任何形式的协议出让,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 表1 “十一五”时期镇海区矿产资源规划主要指标 项目 规划内容 基准年 2010年 指标属性 矿业经济 矿业产值(万元) 5282 7600 预期性 矿业利税(万元) 465 800 开采总量 普通建筑石料(万吨) 385 560 砖瓦用粘土(万吨) 15 0 石英岩(万吨) 0.5 0 矿泉水(万吨) 0 3 矿山数量 矿山总数(个) 17 8 约束性 普通建筑石料矿山数(个) 12 7 砖瓦粘土(个) 4 0 矿泉水(个) 0 1 石英岩矿(个) 1 0 新设 矿山规模 普通建筑石料(万吨) 10 20 资源水平 露采开采回采率(%) 95 >98 尾矿资源利用率(%) 95 >98 矿山生态 环境 治理率(%) 50 100 治理废弃矿山数(家) 17 17 新增矿地面积(亩) 0 300 预期性 矿业权 管理 矿业权实行“招拍挂”出让 100 100 注:“十一五”时期镇海区不开展基础性地质工作和固体矿产勘查 3.3.2展望远期(2011—2020年) 全面建立起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格局,矿产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起科学高效的矿产资源管理体制,矿业权市场运行机制完善。推进实施绿色矿山工程,矿业开发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矿山生态环境根本改善。 (1)矿产资源年开采总量预期稳定在“十一五”末水平或有所下降,矿业经济年总产值和年利税收入有所提高。 (2)矿山总数控制在5家以内(不含工程性矿山)。 (3)矿山生态环境进一步改善,在采矿山实行边开采边治理。力争全面实施绿色矿山工程和安全生产工程。 (4)矿山生产规模进一步扩大,20万吨/年以下的矿山基本关停,矿山生产更加规范、装备水平、劳动生产率进一步提高,职工安全得到保障。 (5)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提高资源再生和综合利用水平,把矿业形成一个资源高效利用的循环经济和现代产业体系。 4 矿山布局与规划分区 4.1矿山布局 根据普通建筑石料资源条件、允许开采范围、开发利用现状,按照统一规划、因地制宜、规模开发、集约经营的方针,在首轮规划开发布局的基础上,进行合理科学调整,形成与全区产业布局、基础设施建设、城镇发展、新农村建设相协调的空间展布新格局。 4.2 分区类型 按照《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市、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规程》(浙土资发[2007]23号)的要求,确定划分禁采区(含禁采地段)、开采区和限采区,“三区”以外的区域为其他区。 (1)禁采区(含禁采地段) 禁采区是指城市建设规划区、居民集中居住区、军事设施要地、风景名胜与旅游度假区、水源地保护区、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区、地质遗迹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地质灾害易发区、重要港口码头和经济开发区等;禁采地段是指主要交通沿线直观可视区范围、通讯光缆、高压线路(两侧300-1000m)线型分布的范围内禁止露天开采固体矿产。 (2)开采区 开采区是指可供开发利用石料资源条件丰富,资源的开发对自然生态环境的影响小,并能有效控制,交通运输尚可,矿业开发的环境好,适合集中开采的地区。或者由于历史原因,已聚集了多家或有大型矿山企业采矿权设置的上一轮《规划》开采区。 (3)限采区 限采区是指现在还在开采的矿区,包括上一轮《规划》中被列为开采区的,由于经济社会发展,自然环境发生变化,已经不适应继续开发,但由于建设项目尚未完成,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未满,或者是为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需要将山体整体夷平而保留开采,性质属限时限量开采。 (4)其他区 指未列入规划开采区、禁采区和限采区之分区范围,规划期内无开发利用的矿产(甲类)地,乙类矿产由于区位条件和市场因素等制约,尚不具备规模开发的地区。 4.3规划分区 根据上述分区原则、条件,本轮《规划》对上一轮《规划》的分区进行调整,划分禁采区2个、开采区2个、限采区1个。 4.3.1禁采区 (1)九龙湖禁采区(JC1) 位于九龙湖镇西部丘陵区,面积约29.48平方公里。主要保护九龙湖景区、九龙湖水库、朗家坪水库、小洞岙水库、三圣殿水库。比上一轮规划禁采区扩大东、西两侧边界,区内1家石英岩矿山予以关闭。 (2)招宝山—灵山禁采区(JC2) 位于招宝山—灵山的镇海区大部分地区,面积约169.23 平方公里。主要保护城镇建设区、招宝山名胜风景区、历史海防遗址和文物古迹、军事设施、国道线、铁路线、轻轨线、海岸小丘及平原区等。 应列为禁采地段和区域的有: 主要公路交通干线:绕城高速、九龙湖旅游线路及区级公路两侧直观可视范围。 110KV(含110KV)以上高压输电线两侧,及变电所安全距离内。 城市建设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区、军事设施、水利设施、通讯设施、海防遗址、旅游景点、文物古迹、地质遗迹等应保护的范围。 4.3.2开采区 (1)大岙石料开采区(KC1) 位于九龙湖镇南部大面山—山头黄一带,面积约0.69平方公里。比上一轮规划开采区稍有扩大。出露晚侏罗世熔结凝灰岩,石质优,预测石料资源量约5800万吨。开采底盘标高(黄海高程,下同)10米。区内现有万丰、永兴和成峰等3家矿山,年生产规模约100万吨。近期规划矿山3家,规划年生产规模150万吨。 (2)吴夹岙石料开采区(KC2) 位于九龙湖镇吴夹岙,面积约0.36平方公里,为新设开采区。出露晚侏罗世凝灰岩,石质优,预测石料资源量约3200万吨。区内现有昌发、大岙等2家石料矿山,年生产规模达约70万吨,开采底盘标高10米。该石料矿山开采区要求在具体确定在采矿山边界时,要保证与吴夹岙等村的安全距离以及西部、北部等山体的自然分界,以保障该区域人、畜安全及生态自然景观不遭到破坏。 4.2.3 限采区 下畦限采区(XC1),位于九龙湖镇杜夹岙—应家一带。该限采区为上一轮《规划》中的下畦石料开采区,面积约0.80平方公里。现有雄镇、开兴等3家石料矿山,矿山开采已接近收尾和治理阶段,矿山在本规划期内关闭和整治完毕,整治后新增矿地300亩。 4.2.4其他区 禁采区、开采区、限采区以外的地区为其他区。其他区内现有建筑石料采矿权设置4家,规划期内进行压缩和调整至2家采矿权设置。除为了满足城市建设、当地新农村建设,在环境保护优先的前提下,可设置少数采矿权。但全区矿山总数必须控制在《宁波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确定范围之内。 表2 镇海区矿产资源规划分区一览表 规划区分 各区编号 分区名称 面积 (平方公里) 合计面积 (平方公里) 禁 采 区 JC1 九龙湖禁采区 29.48 198.71 JC2 招宝山—灵山禁采区 169.23 开 采 区 KC1 大岙开采区 0.69 1.05 KC2 吴夹岙开采区 0.36 限采区 XC1 下畦限采区 0.80 0.80 其他区 除上述三区以外地区 17.62 17.62 镇海区面积(不含海域) 218.18 218.18 5 矿业结构调整 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九部委《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国发办[2006]108号),以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为前提,以市场为导向,依靠技术进步加大技改力度,达到优化的目的。 5.1贯彻实施矿山有关条例和开采准入条件 贯彻实施《浙江省普通建筑石料开采准入条件》,按条例从严要求设置矿权审批新建矿山。严格限制在其他区内新设矿山,严禁在禁采区(禁采地段)设立矿山。 贯彻实施《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配合有关部门大力推广新型墙体材料的生产,大力推广混凝土小型砌块(免烧砖)的使用,2010年底前,关闭现存的砖瓦粘土矿山。 5.2 矿山数量与最小规模控制 根据需求预测,“十一五”期间建筑石料年最高需求量约在560万吨左右。随着市场形势的变化,需求量将会有所增减,政府将以调控采矿权数量来达到调控总量的目的。规划期开采区内新建建筑石料矿山的最小规模不小于20万吨/年,开采区内共设置5家矿山,其他区内2家,建筑石料矿山数共7家。 5.3做好规模调整的基础性工作 按确定的开采区范围和矿山规模,合理划分矿区,做好开采区尤其是矿区内的地质勘查工作,查明资源储量、矿石质量和开采技术条件,合理、科学编制采矿权设置方案和开发利用方案。 5.4合理占用资源量和设置矿山开采年限 为了保证矿山企业的有效资金、技术和设施的投入,有利于矿山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和管理,确保矿山的相对固定,保证未来矿地能综合利用,划定的准采范围应相对固定。开采区内矿山,通过政策引导进行企业联合集约化生产、规模化经营,不断提高矿山企业的社会及经济效益。在开采区内设置的矿山,占用的资源量与生产规模和服务年限相适应,按相关政策要求其服务年限一般为大型矿山10年,中型矿山5-10年,小型矿山5年。 5.5规范开采和提高机械化程度 加强在采矿山的生产管理,提高机械化作业程度,规范生产作业规程,严格按矿山开采方案作业。所有露天矿山全部实施自上而下分水平台阶式开采,中深孔爆破。有条件的矿山要配备地测和采矿技术人员,确无条件者,应委托有资质的地测采矿机构,开展正常的矿山地测和安全管理工作。 5.6 实现无尾矿矿山 发展矿业循环经济 矿山企业的加工过程要提高产品的产出率及尾矿的利用率。根据镇海区的实际,目前所有矿山都已经把尾矿利用起来,做免烧砖和用于公路路面铺设,对矿山的资源利用率达到95%以上,大力推进和倡导对尾矿资源的综合利用,实现无尾矿矿山。 6 矿业权市场建设 “十五”时期,宁波市镇海区采矿权已全面实施“招拍挂”制度,“十一五”时期矿业权市场建设重点放在完善制度、规范运作,加强监管、提高管理水平。 6.1 完善矿业权市场的制度建设 进一步落实矿产资源国家所有,以采矿权的市场建设为基础,把好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源头关。从矿业权的设置、“招拍挂”的程序、投标法人准入条件、招投标方式、公开化程度、招投标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矿业权证的办法等方面,从制度上进一步予以规范。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和公开、公正、公平。 6.2 制定一定期限内的矿业权出让计划 矿业权的设置要根据《规划》调控数量来确定,在《规划》调控的目标内,根据资源情况和市场的需求有计划、分阶段地有偿出让采矿权。确保《镇海区第二轮采矿权有偿出让实施方案》的实施。 6.3 矿业权市场管理 加强矿业权管理,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进一步完善采矿权准入管理办法,严肃采矿权法定发证权限,严格审批条件,规范审批程序,完善采矿权申请、延续、变更、注销等相关制度。 加强市场准入管理,执行省、市两级统一的采矿权市场管理办法,准入条件,从矿山布局,勘查程度、生产规模、循环利用、生态环境、安全生产、清洁生产等方面严把准入关。 7 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 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负责;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开展工作。 7.1加强废弃矿山的治理 镇海区有34家废弃矿山需治理,“十五”期间已经治理了17家废弃矿山,“十一五”期间对剩余17家废弃矿山进行治理。加强治理后期的管理工作,提高治理质量。对一些坡度陡废弃矿山,采用适度降坡,处理危岩,坡面采用自然绿化,场地采用人工植树办法,以达较好的治理效果。对于地处偏僻不影响景观视觉效果的废弃矿山,在消除安全隐患后采取自然复绿的方式进行治理。有条件的废弃矿山治理可以与土地资源开发,景观再造结合起来,走出多渠道治理的新路子,土地资源的开发还可以为废弃矿山治理筹集资金。 7.2加强在采矿山的环境保护 在采矿山要认真落实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制度和绿色矿山创建活动,做到边开采边治理,不能因矿山的开采对周围环境造成废气、废水、废渣的影响,对采取综合利用的尾矿堆场地,要设置围墙,防止废渣由于下雨而流入周边地区。通往矿山的道路有条件的要采取硬化,条件尚不具备的要及时修补,防止粉尘飞扬。已经采平,而又不作堆放场地使用的要及时绿化。矿山企业要努力按照“绿色矿山”的要求,加强环境治理。严格管理好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只有在采矿权失灭后进行治理并达到标准的,才能返回。 7.3把好新建矿山安全和环境准入条件 新建的矿山一定要严把安全和环境准入条件,要建立安全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认真编制好矿山生态环境治理方案,按规定足额缴纳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有废水排放的矿山要建立废水处理池,处理后排放的水要达到国家和省里规定的环保排放标准;作业时的粉尘、噪音要采取措施,使之不影响周边群众的生产生活。 8 规划实施与保障措施 8.1 统一认识 加强领导 在区人民政府领导组织协调下,国土资源分局要切实加强对规划实施的领导,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建立规划实施责任制,明确各相关部门在实施规划中的职责,进一步协调好矿产开发与城市建设、水资源、森林资源、土地资源、环境资源及旅游开发与保护的关系,认真贯彻落实规划所提出的目标,强化规划在矿产资源开发与保护中的权威性。确保《规划》顺利实施。 8.2 健全规划实施监督管理体制 健全规划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层次分明,功能清晰的规划管理体系,分解落实规划的主要目标任务,逐步将规划目标任务尤其是约束性指标,列入部门、地方政绩考核体系,建立规划实施责任制,而增强规划实施的刚性。必须加强规划实施的评估和监督。通过跟踪分析和监测预测,对照规划目标要求进行分析判断;通过规划实施的中期评估,检查规划实施效果及各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推动规划实施。 规划禁采区、开采区的范围和内容,向社会予以公告。建立《规划》实施责任制,年终总结、考核责任指标完成情况,实行严格考核奖惩制度,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 8.3 加大宣传教育力度 利用包括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在内的各种形式,大力开展以《规划》为中心内容的矿产资源宣传活动,加强“人口、资源、环境”基本国策的宣传和贯彻,增强干部群众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意识,树立全民正确的资源、环境认识观和可持续发展理念。对实施绿色矿山的先进个人和企业进行必要的鼓励制度。将安全、保护、节约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观念融入全民的自觉行动之中。提高人们对矿产资源这一不可再生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科学开发的自觉性。 8.4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和信息化建设 加强矿产资源行政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提高管理队伍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管理水平,增强管理队伍的服务意识。建立矿产资源监管系统,为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提供有力的信息技术支撑和信息保障。 加强矿山储量动态监测管理,加快矿山信息化建设,建立矿山技术档案和资源储量台帐,提高统计数值的真实性和规划的科学性,有效地督促采矿权人合理开发和有效利用矿产资源。加强矿山从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逐步实施矿山企业标准化管理,为矿山规模化集约化开采及后期的生态环境治理打下坚实基础。 8.5 加强规划实施管理 区内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要以本《规划》为依据,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开采项目,不得批准设立矿山企业,不得审批或颁发开采许可证,对于违反规划审批开采许可证的,应及时纠正并追究责任,加强矿产资源法制建设和执法监督。 充分发挥规划的宏观调控作用,切实将规划作为依法管理的依据。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全过程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采矿权申报制度和矿山建设审批程序,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者权益,对各种违法行为要给予相应的处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 附则 本《规划》由文本、附图、附表组成。 本《规划》由宁波市国土资源局镇海分局负责解释。 本《规划》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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