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监处主任工程师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安监处主任工程师是安监处技术管理第一责任人,必须在安监处长的领导下,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安全技术管理等工作,安监处主任工程师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第一条 全面负责安监处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必须保证煤矿在进行安全生产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和技术规范。第二条 组织编制矿井安全检查月度、季度、年度计划,保证安全检查的经常性。第三条 参加审查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生产作业计划以及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各种计划。第四条 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分析煤矿的
2、安全状况,向安监处长提出具体意见。第五条 要经常深入现场,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隐患,及时向安监处长汇报,提出处理意见。第六条 协助总工程师、安监处长搞好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安排,并按规定及时上报。第七条 负责全矿范围内安全技术监督检查。第八条 负责建立和管理煤矿安全检查技术档案。第九条 参与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第十条 协助有关部门进行从业人员安全技术教育和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培训工作。第十一条 经常检查三大规程的贯彻执行情况。第十二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二、责任追究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安监处主任工程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章指挥工人或
3、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第十四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安监处主任工程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十五条 安监处主任工程师对分管范围内的工作负直接责任。第十六条 在安监处主任工程师参加的煤矿有关设计审查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的
4、,安监处主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第十七条 对煤矿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未有效监督的,安监处主任工程师负重要责任。第十八条 未及时根据实际情况分析煤矿的安全情况,向安监处长提出具体意见的,安监处主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第十九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安监处主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第二十条 未建立煤矿安全检查技术档案或管理的,安监处主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第二十一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安监处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第二十二条 在安监处技术管理工作中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安监处主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第二十三条 未按规定深入现场,或未及时发现和解决现场的不安全隐患,安监处主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第二十四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第 4 页 共 4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