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合同编号:御泉山C地块—C-2016—008
国信·御泉山C地块别墅部分
园林景观工程施工合同
甲方: 吉林省鼎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 黑龙江瑞泽林绿化公司
签订日期:2016年8月8日
第 一 章
本协议双方:
发包人(甲方):吉林省鼎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承包人(乙方):黑龙江瑞泽林绿化公司
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发包人与承包人经友好协商,就长春市 国信·御泉山C地块别墅部分园林景观 工程,达成一致意见。
兹订立协议如下:
1、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国信·御泉山C地块别墅部分园林景观工程
1.2工程地点:长春双阳区长青公路16公里旁
1.3承包范围及工作内容:
本工程包括但不限于:
1.3.1按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清单内容,能达到国家规定要求并能投入实际使用,包括所有图纸及清单中包含的项目施工,以及为完成图纸及清单项目所需的表面及隐藏的工作,保证工程符合国家各项标准,包括但不限于如御泉山C地块散水台阶、园区内主次道路、小品景观、土方堆坡造型、整理绿化用地、回填种植土30cm(天然密度体积)、乔灌木及地被种植、草坪铺植、配套水电等及图纸显示全部内容,其中部分杂土换好土、施肥、浇水、支撑、养护等与苗木栽植相关内容的费用均已包含在苗木报价中。
1.3.2协助发包人二次深化图纸。
1.3.3如需办理国家及地方相关工程检测、验收工作,由承包人负责,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3.4招标图纸、工程量清单和工作范围描述的内容等(及承包人负责办理完毕政府及相关部门验收合格手续,出具验收合格证明文件且承担费用,如有),均为本工程承包范围。
合同文件中所描述的承包范围与工作内容是概括性的,不能视为是完整无缺的。承包人应参阅招标文件的其他部分,包括投标须知、工程规范、工程量清单、图纸等去完全了解工程的实际范围与内容。
承包人须为工程妥善地完工及履行其在合同内所负的责任而提供一切设施,除合同另有说明外,所有费用须由承包人负责。除另有指令及规定的主要物料、配件、构件及设备外,尚应提供工程施工中及安装工程正常、安全进行中所需的一切附带杂项工作及所需劳动,无论此等工作是否详列于本合同文件中。
发包人有权根据需要对以上工程承包范围和工作内容做出调整,而承包人无权调整任何内容;发包人做到提前通知承包人,而不需向承包人做出任何解释工作或给予任何经济补偿,
2、工程价款
合同总价暂定为人民币肆佰叁拾万零拾壹元捌角柒分(¥ 4,300,011.87 元),本工程按工程量清单方式以固定综合单价计价,实行包工、包料、包工期、包施工、包安装、包质量、包安全、包费用、包文明施工等全面的承包方式。本合同中的固定综合单价不因政府规定及物价变动等任何原因而调整。
本合同综合单价中的人、材、机不因政府规定及物价变动、税金变化等任何原因而调整,本合同清单单价在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时引用。合同价格是乙方提供、完成、履行一切在合同条件和补充协议文件所显示、描述及要求的责任、义务、项目所需的全部费用,已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施工费、人工费、材料费(含主要材料、辅助材料、材料检验)、机械费、设备费、制作加工、保管费、运输费(含产品交付及运至甲方指定地点的卸货、堆放等费用)、安装费、分包配合管理费,按甲方要求的成品保护、保洁费,所有措施费、现场协调、现场配合验收、所有检测、检验、施工场内外道路、环保城管、市容等费用,维护费、管理费、安保费、保险费、文明施工费、利润、税金、政策性文件规定等费用,因乙方及产品问题引起的维修或退换货、技术指导和培训及其他为完成本合同内容而需要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3、此工程不计取二次搬运费及冬雨季施工费。
4、合同工期第一阶段期为30日历天,第二阶段期为50天。
2016 年8月10日 进场施工,第一阶段(示范区)期 2016 年 9 月 20 日竣工,第二阶段(非示范区)期 2016年10月10日竣工,除受总工期约束外,承包人尚需受到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进度控制节点约束,如无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则施工进度控制节点遵照发包人指示。
具体开、竣工时间、工期和施工节点完成时间如有调整,根据发包人的指令为准,引起工期变化的按照本合同文件对工期的规定执行。承包人同意发包人有权决定或调整合同工程分批开工,并分别确定开工和完工日期,承包人不因此增加任何费用。
5、付款及结算方式
5.1付款:无预付款,经甲方认可后按月进度60%支付,工程竣工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价款的90%,工程结算完成后付至结算价款的95%,预留5%质保金,10%可抵房。
5.2本合同为固定综合单价合同,结算时综合单价不变,工程量根据甲方确认的实际合格竣工工程量进行调整,若实际合格施工工程内容和清单描述的内容不同,则单价按本合同文件中相似项的约定进行确定;清单中为暂估价的项目,在施工前,承包人报价,发包人审核。
5.3工程量需要在施工期间进行计量的(如整形、移植、隐蔽工程等),施工期间双方应做好计量工作,结算时凭双方签字确认的计量单予以结算。因承包人在施工中没有通知发包人计量,造成现场工程量无法计量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其工程量不予确认或以发包人现场确认的工程量计量。
5.4工程结算:
5.4.1工程结算造价由甲方认可的竣工工程量乘以清单综合单价加变更及签证组成。
5.4.2本工程的营养土及堆破造型部分按天然密度体积结算。
6.绿化结算额的10%及其他结算额的5%作为保修金,其中绿化部分10%质保金在保修期内支付方式为满一年质保期后支付5%,满三年后支付剩余5%质保金;其他质保金为质保期满2年一次性支付。保修期为乔木3年,灌木2年,草坪2年、宿根花卉为2年,水生植物为1年,应季花卉为栽植当季1个自然生长期(软景养护期具体详见清单),土建为2年,水电为2年,防水工程5年,其他未提及到的按国家或地方规定执行,否则均为2年,乙方移植、更换后的苗木按以上保修时间重新计算,保修期自发包人验收合格后且交付发包人使用之日算起,保修期内无任何问题或完成相应的保修责任后,在保修期满后三十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保修金(发包人有权从保修金中扣除发包人代为维修费用及因承包人责任导致的由发包人支付的第三方费用,保修金不足的部分由承包人继续支付)。质保期自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质保要求:保证植物质保期内成活,如死亡包更换,土建、水电质量缺陷进行修补;在质保期内,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二天内予维修和更换,如逾期未处理完毕,甲方可委托其他单位或人员修理,其费用乙方负责并承担。
7、承包人保证其所完成的工程质量等级不低于按现行工程建筑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规定的合格质量等级。承包人保证其所完成工程通过国家和地方相关部门以及发包人的各项验收,符合本合同和本合同附件规定要求。如有需要相关部门验收的部分,与政府及相关单位验收条件不符的以政府及相关单位实际要求为准,承包人负责办理完毕政府及相关单位验收合格手续并出具合格的验收证明,所发生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8、承包人承诺在施工过程中将按国家及地方有关规范、规定、标准及长春市建委颁布的《长春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及本合同附件执行,做好文明施工和安全生产工作,由此造成的发包人信誉上或经济上的损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及赔偿。
9、本工程施工用水、电需承包人自行接驳,水费按结算造价的2‰计算,电费承包人单独挂表计量,电费向电表管理方缴纳,水费在结算时在结算金额中扣除,费用全部由承包人承担。
10、承包方应以发包方建造的临时设施费用进行分摊:如道路、卫生间、发包方办公室、临时围挡等工程。双方同意按本合同总造价的千分之一扣除。
11、因此工程为精品工程,为保证最终景观效果,决不允许承包方以任何条件和方式调整任何苗木品种或规格,除发包方认可的特殊情况外,发包方不会对承包方做出的擅自更改出具相关设计变更。如承包方擅自加大苗木规格或增加苗木数量,视为让利,发包方不会为此增加任何费用。如工程施工完毕后达不到施工图要求的标准,结算时不计取、不支付不合格部分工程价款。
12、所有与园建相关的面材,必须严格按照发包方已确定的样板进行采购及施工,如结算时发现与双方确定样板不符的情况,除进行相应的扣款外,还应承担给甲方及第三方造成的损失。
13、本合同文件由以下几部分组成,各组成部分能够互相解释,互为补充与说明。其组成如下:
本合同文件;中标通知书;投(招)标或议标文件和合同履行期间往来函件;承包范围与工作内容;工程量计算规则与单价说明;技术要求及工程规范;图纸;工程量清单;单价分析表;
如依照上述文件无法做出合理的、合乎逻辑的解释,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情况下,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合同条件规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14、合同签订完毕,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图。
15、双方约定,承包人授权付国为承包人代表(电话18644069788身份证号码: 230404198807020210),承担项目经理工作,非上述授权人,无权处理本合同履行中发生的有关事宜。如因工作需要,承包人可再授权其他负责人,承包人应出具授权委托书。
16、双方约定,发包人授权 吴宪 为发包人代表(电话: 13596409709 ),任项目经理,同时授权 姜牧天 (电话: 13610726977 )承担现场管理 工作,非上述授权人,无权处理本合同履行中发生的有关事宜。
17、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符合发包人数量要求的竣工图纸和竣工资料,如需发包人代为晒图,则费用由承包人支付。
18、双方约定,发生零星用工时,人工费单价力工按150元/天、技工按200元/天计取。本约定的日工资为按工地实际作息时间需支付的工资,不再计取税金外的任何费用。
19、双方约定,合同履行中有效的印章样式如下:
发包人(盖章): 承包人(盖章):
20、工作界面
20.1与本工程有关的、与主体工程有关的辅助工程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20.2与主体水暖、电气专业交叉时,承包人有义务和主体施工方进行协调,也有义务将管道进行绕行,无论什么原因造成承包人所承担工程不符合规范、规定、技术或图纸等及其他要求,均为承包人责任。
20.3如本合同工程未能通过政府相关部门验收,按本合同文件有关约定执行。
21、 履约保证金的保管与支付
21.1 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伍万元整。
21.2 发包人对履约保证金的权益只是保管性质,并没有投资使其增值的责任。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违约行为,未按合同履行义务,履约保证金不再返还。
21.3合同执行完毕,工程按合同约定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后,且未发生任何违约行为的,履约保证金全额无息退还。
21.4 履约金在退还时承包人需出具保证金收据。
第 二 章
1.定义
1.1承包人
指根据本专业工程施工合同文件被发包人接受、承包并实施本专业工程、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以及合法继承人。在行文上有别于“主承包人”、“总承包人”、“指定分包人”、“其他承包人”、“独立承包人”。
1.2主承包人
指负责实施本项目土建工程、并为专业承包人、独立承包人以及部分甲供物资供货单位提供协调服务的施工单位。
1.3总承包人
指负责实施本项目土建工程(或连同机电工程)、接受发包人指令与指定分包人签订指定分包工程合同、并为独立承包人以及部分甲供物资供货单位提供协调服务的施工单位。本合同文件中的总承包人与政府管理部门发出的许可文件中的总承包人(或总承包单位)并不一定相同的含义、职责、地位。
1.4其他专业承包人
指与本专业工程承包人地位相同、承担并实施其他专业工程的施工单位。
1.5其他承包人
指除本专业工程承包人以外的其他所有的施工单位,包括主(总)承包人。
1.6指定分包人
指在总承包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由发包人选择确定、并指令由总承包人与其签订指定分包工程施工合同的施工单位。总承包人对于指定分包人的管理职责如同对自己选择确定的分包人行使管理职责一样,惟指定分包合同的解除和指定分包人的更换必须得到发包人的书面同意。
1.7独立承包人
指负责实施公用事业管理部门、或本项目需与其系统接驳的机构所垄断承包的专业工程、直接与发包人签订施工合同的施工单位。主承包人和总承包人是否为独立承包人提供协调服务,以本合同条件附表约定为准。
1.8项目工程
指本项目作为单位工程所包括的、发包人根据施工合同委托施工单位实施的所有工程,包括主(总)包工程。
1.9合同工程
仅指本合同文件涵盖的全部工程内容以及其合理延伸的部分所组成的专业工程。在行文上,“本工程”名词如无特别说明,则指本合同工程,而非本项目。
1.10工程规范
指本合同文件内的工程规范、工程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标准与规范,以及在工程进行期间,由发包人/设计单位进一步提供的任何一般或详细工程规范与要求。
1.11完工
指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的所有工作,使合同工程具备了交房条件和景观使用功能,经检验合格后确认其完工。
1.12竣工
指合同工程完工后,发包人组织了工程验收,认定本工程质量符合合同文件规定和工程规范要求,承包人可以移交、发包人同意接收本工程。(合同工程需经政府及相关单位验收合格的部分以政府及相关单位验收合格为前提)
2.合同文件
2.1合同文件
2.1.1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应如合同协议条款所述。但在任何时候,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及随后的议标文件、或在施工过程中提交的任何供发包人批准的资料,如与招标文件要求不符或与发包人的指令或本意不符,而发包人又未作说明的,则不能视为发包人已接受或认可。承包人必须按招标文件要求和发包人的指令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
2.1.2合同履行中,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会议纪要、双方往来函件(如工作联系函、施工通知单)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1.3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的,按照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2.1.4工程量清单按本合同文件规定编制。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于本合同作参考性质,清单内任何字眼上或数量上的错误或遗漏皆不能使本合同无效,亦不会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图纸和工程规范执行全部或部分工程,或解除或减轻承包人按本合同所应承担的责任。
2.2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对本工程有管辖权的各级政府颁布的行政法规,以及地方政府所属部门或授权机构发布的规定。需要特别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约定。
2.3适用标准、规范
2.3.1双方可约定本工程适用的标准、规范的名称。未有约定的,按现行的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规范执行。
2.3.2标准、规范之间如有差异,则发包人有权指示承包人无条件执行较高标准,且无需为此支付任何额外的费用或延长承包人的工期。
2.4图纸
2.4.1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如由发包人代为复制,则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4.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本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规定的日期和套数,向发包人提供竣工图纸和技术资料。
2.4.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成的图纸,供发包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总承包人及其他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3.合同价格
3.1项目和数量
下述项目,暂以工程量清单所载的资料及数量为准并作为工程变更计价的基础,即使图纸未包括此等项目或显示的数量存有差异:
3.1.1所有暂定项目。
3.1.2所有暂定数量的项目。
3.1.3所有清单载有而招标图纸遗漏的项目。
上述三项其载于清单内的项目或数量虽已包括在本合同之内,但最终需按实际施工的数量进行调整。
3.2单价
3.2.1合同单价:分部分项工程综合单价以本合同所附工程量清单计价表内标价为准,除非另有说明或清单中标明为暂定价,任何项目单价或整项费用均为包干性质,即已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工具费、检测试验费、施工管理费、公司经营管理费、保险、利润、国家及地方政府税收及收费、预期的市场价格的涨跌、汇率的变动、国家与地方政府政策发生变化,在限定的工期内完成施工项目及至整项专业工程,并达到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
3.2.2当清单综合单价由多个子项构成,如发包方通知承包方或认可承包方的做法导致增加或减少构成综合单价的子项时,包干单价仍不变,增加或减少的费用按签证或变更处理。
3.2.3合同中另有说明或清单中表明为暂定价格的,施工过程中未定价格项目实施之前承包方应按发包方的管理规定进行价格报审,获发包方批准后的价格方可进入结算。
3.3单价水平一致性
所有项目的单价或整项费用均视为正确无误,并且含有相同的费用计算标准和利润水平,在清单项目的数量发生不利于承包人的变化时,承包人不得寻找借口要求发包人调整相关项目单价。
3.4除非另有规定,承包人确认合同价格包括执行和完成合同文件描述的本专业承包工程及其不可或缺的所有附带工作及费用,不论它们是否在合同文件中有所说明,亦不论它们是否在签订合同时可否预料到。
3.5增减工作
发包人有权因工程实际需要或设计单位指示,增加或取消部分工程或部分项目,承包人应按本条款执行,并按实结算相应的工程款项,发包人不会因增减承包人合同范围内的工作而给予承包人额外的利润补偿。增减工作涉及到费用的,按照变更或签证程序进行单价和总价的确定。
4.清单完整性
4.1清单完整性
4.1.1工程量清单内容依据本专业工程的承包范围编制。承包范围以招标图纸和工程范围文字描述确定,清单内的项目即使有遗漏,承包人亦必须按承包范围完成本工程。
4.1.2不论设计文件是否说明,承包范围如何界定,亦不论工程量清单是否包括,按现行工程规范之强制性条款规定的工作项目视为已包括于本工程的承包范围之内,承包人必须完成。
4.1.3工作内容是否属于承包范围的判定原则
承包范围已说明包括、而招标图纸未有显示、但工程量清单已列入的项目,属于本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已说明包括,而招标图纸亦有显示、但工程量清单未列入的项目,属于本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未明确说明包括,而招标图纸却有显示、且工程量清单已列入的项目,属于本工程承包范围。
5.发包人代表及发包人工作
5.1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应在协议条款中约定专门人员为发包人代表,以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本合同工程的验收、工程款的支付、指令的发布、质量问题的处理等均由发包人代表组织实施。
5.2发包人对承包人的责任
发包人须为其疏忽、行动、遗漏或犯错向承包人负责。
5.3指令应以书面形式送达
发包人代表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
5.4口头指令的确认
确有必要时,发包人代表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口头指令应按照发包人要求的时间内予以执行。
5.5发包人口头指令未主动确认
发包人代表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应于发包人代表发出口头指令3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
5.6发包人指令不合理
承包人认为发包人代表的指令不合理,应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发包人代表在收到承包人申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
5.7紧急情况下发包人的指令
在紧急情况下,发包人代表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发包人代表仍决定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以执行。
5.8错误指令导致的损失
因发包人代表指令错误发生的费用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5.9发包人工作
5.9.1发包人代表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件、图纸(如有)并履行其它约定的义务。
5.9.2如需更换发包人代表,发包人应提前3天通知承包人代表。
5.9.3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并且将施工所需的水、电接至总配电箱、总给水管,从总配电箱、总给水管接到施工点的电线、电缆、水管由承包人自行解决。
5.9.4发包人负责现场协调配合管理,检查工程质量,组织工程验收并签署开工令、验收报告等文件。
5.9.5发包人审核承包人提出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
5.9.6发包人安排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工作,并根据需要,对施工现场布置进行调整、对设计图纸进行变更。
5.9.7发包人负责接收承包人的竣工资料,办理本工程竣工后的交接、竣工备案手续。
5.9.8发包人负责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
5.9.9发包人负责同承包人办理工程结算。
6.承包人代表及承包人工作
6.1承包人代表
6.1.1承包人须指定本工程驻工地负责人,也可按分工不同指定多人,并说明各自职责,同时提供联系电话和身份证号,承包人所指定的人员代表承包人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力,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上述事项在合同文件中予以明确。如需更换承包人驻工地负责人,承包人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发包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承包人驻工地代表方可更换,继任者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
6.1.2承包人的请示、通知、联系单等文件,应有标准固定格式、规范的文件编号,且均以书面形式由其签字并加盖承包人公司公章后提交发包人。
6.1.3承包人派驻本项目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在整个合同规定工期内均须专职在岗,不得兼任其他项目任何职务。如需对人员安排、机械设备、施工方案等进行变更,必须提前1周以书面形式上报发包人,经同意后方可执行。
6.1.4承包人代表或经承包人代表授权的人员及技术负责人必须参加每周工程例会,因故不能参加的应至少提前4小时向发包人提出申请,并在获得发包人批准后方可缺席,否则将对承包人处以不超过一千元/人·次的罚款。
6.2承包人责任
6.2.1承包人须为其违反合同对发包人负全责。此等责任包括因承包人的疏忽、行动、遗漏或犯错而引致发包人根据主(总)包工程合同、其他专业工程合同和独立承包合同而需向主(总)承包人、其他专业承包人和独立承包人所负的责任。
6.2.2承包人须遵从政府、对本工程有管辖权或本工程需与其系统接驳的地方管理机关或公用事业单位的法律、规章、条例和通知,并向其提交所需的报告、申请和支付因承包本工程而须缴纳之有关法定费用、税项和社会劳动保险基金。
6.2.3若本工程因遵从法律或其他条例而需要变更,承包人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并详加解释。承包人在发出通知7天后收不到任何指令,便须遵从有关法例而变更,此等变更视为工程变更处理。
6.2.4承包人需遵从法律或其他条例之改变及免除发包人因此等改变而引起之诉讼。但合同总价及工期将不会因此等改变而调整(惟上述工程变更除外)。
6.3承包人工作
6.3.1承包人需随时接受发包人对工程管理各方面进行的检查,检查的时候需要承包人负责人或相关人员到场而不在场的,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进行罚款,但罚款额度每次不超过贰仟元。
6.3.2承包人必须服从发包人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质量、技术、进度、计价、增减工作内容等方面的指令,承包人拒绝执行或未拒绝但又不及时付诸行动的,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进行罚款,但罚款额度每次不超过伍仟元。
6.3.3承包方的临建搭建位置须经发包人批准,否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无条件拆迁。
6.3.4在施工中,由于承包人自身的原因造成材料的倒运、机械设备的二次进出场或造成发包人及第三方物品、建安成品的损坏,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和第三方的损失,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的剩余工程款中进行扣除。
6.3.5承包人应在工地保存齐全的技术资料,供发包人代表随时查阅。在工程竣工时必须提供叁套属于承包人工作范围的竣工图纸和竣工资料。
6.3.6发包人为承包人提供施工用照明用电、施工用水的接驳点,承包人由接驳点自行接入施工现场,其费用均由承包单位承担。发包人不为承包人提供任何用以办公、住宿等的临时设施,承包人自行解决办公设施和仓储设施。
6.3.7承包人应保证本工程通过政府有关部门对本工程的验收。如因承包方原因导致本工程未能通过政府有关部门的验收,按合同约定处理。
6.3.8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及时整理和安排所有机械、工具、材料、建筑垃圾等,做到工完场清,否则发包人将对承包人处以伍仟元的罚款。
6.3.9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后三日内无条件清理完现场的建筑垃圾和其他堆积物,拆除相关的临时设施。竣工后七天内不撤场,不向发包人交付工程的,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进行罚款,罚款额度为每延迟一天罚款伍仟元。
6.3.10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并办理施工场地交通、噪声、环境卫生和场外污染等有关手续,发生的费用及造成的罚款全部由承包人承担。如因承包人办理相关手续导致工期延误、工程款不能支付等现象,由承包人负责,如因此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所有损失。
6.3.11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以及保修期内,由于承包人责任出现质量问题、安全事故或其他因素,受到报纸、电视等媒体曝光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通报批评,给本工程的社会形象造成影响,发包人将对承包人进行严厉的处罚,该罚款将从工程进度款或保修款中扣除。
6.3.12承包人须密切配合施工场区内的其它单位的配套工程、附属工程施工,无条件服从发包人及发包人所委托总包单位的统一调度和安排。
6.3.13承包人必须具备本工程施工所需的相应资质,同时对证件的合法性进行负责。
6.3.14承包人可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深化或优化设计、施工,并经发包人确认后实施。
6.3.15承包人已经察看了工地及周围的环境,掌握了所有与工程施工有关或对施工有影响的情况。承包人必须对所获资料、信息的全面性及正确性负全部责任,承包人不得以不了解或不完全了解施工现场为借口提出额外赔偿,或增加工程费用,或延长工期的要求。
6.3.16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负责已完工程的所有成品保护工作,但按照发包人安排,交付发包人之前移交给总承包人管理的,成品保护工作由总承包人负责。
6.4承包人人员管理
承包人下列人员,经发包人确认,必须在24小时内调离本工程范围,并应在48小时内用发包人批准的合格人员代替。
6.4.1 发包人认定无法胜任工作者,包括:对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进度及施工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负有责任的人员、不熟悉不熟练本专业工作的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的人员等。
6.4.2不能积极配合发包人工作者。
6.4.3违反发包人或总承包人工地现场管理规定者。
6.4.4无证上岗者(适用于按规定必须有上岗证)。
6.4.5与本工程施工无关的人员。
6.5人员着装、安全帽、工作牌
承包人全体现场施工人员应统一服装,管理人员、各工种之间安全帽应有区别,全部人员应佩带工作牌。
6.6处理不利因素
妥善协调影响现场施工进度和质量的不利因素,无论发生任何影响施工进度和质量的事件(包括民扰和扰民,政府关系处理及行政执法、市政道路影响等),承包人均应自行妥善解决,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经济和工期补偿要求。
6.7保证工人劳动报酬
对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承包人须优先用于支付工人劳动报酬。承包人有拖欠、克扣工人劳动报酬行为的,发包人有权从工程款中扣除相应款项,直接支付给承包人所属工人,情节严重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6.8罚款
所有发包人对承包人进行的罚款,可由发包人财务在应付工程款中直接扣除,罚款单均不需要承包人签字或盖章同意,发包人可将罚款事项知会或抄送承包人。
7.开工及工期延误
7.1开工日期
开工日期可由发包人在《中标通知书》中说明或在发包人签发的《开工令》中说明。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准时进行及完成合同工程。发包人有权决定合同工程分批开工,并分别确定开工和完工日期。如开工令通知的开工日期和合同开工日期不同,竣工日期是否还是按合同日期不变,或随着开工日期不同,相应绝对工期不变,竣工日期延后均以发包人指令为准。
7.2工期
7.2.1工期为自开工日期始,至承包人完成合同文件规定的永久性工程,以及在施工过程中和完成永久性工程后继续照管,直至将本合同工程移交给发包人为止的时间。
7.2.2如果承包人于工厂内加工制作本工程所需的材料、半成品、成品以及运输所需时间计入工期,则承包人进入施工现场占用工地和工作空间的日期应作特别说明。
7.3阶段工期
各阶段工期由发包人在合同文件或中标通知书或通知中确定。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有权根据项目工程和其他各项专业承包工程的工期目标 和实际进度,适当调整本合同工程的各阶段工期目标,承包人必须遵照执行。
7.4由发包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主(总)承包人/其他承包人/独立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
由发包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主(总)承包人/其他承包人/独立承包人的行动、遗漏、犯错造成承包人工期延误,发包人给予工期延长,但停工、窝工、机具停止运转、租赁材料设备租期延长等损失发包人不予补偿。
7.5承包人应尽最大努力防止工期延误及避免经济损失
由发包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主(总)承包人/其他承包人/独立承包人的行动、遗漏、犯错造成承包人工期延误,承包人应尽最大努力避免、减少工期延误及由此引致的经济损失。发包人在审核工期延长或经济补偿申请(不包括上款所述)时,将考虑承包人是否尽最大努力去防止延误和避免损失。
7.6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发包人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7.6.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文件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7.6.2发包人代表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7.6.3设计变更影响施工关键节点的工期。
7.6.4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7.6.5不可抗力。
7.6.6其他经发包人书面认可的合理情况。
7.7承包人在首次出现第7.6款情况发生后7天内,就情况说明和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报告。发包人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审查所有情况并就事件性质决定总的延长时间。
7.8非7.6款约定的情况,工期不予以顺延。
7.9承包人应对其书面申请的严肃性负责,任何明显不合理的申请,发包人将拒绝接收。
7.10缩短合同工期的限制事项
除非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加快施工进度或改变施工顺序以求缩短工期,或发出减少工作或责任的指令,否则不得缩短协议条款确定的合同工期。
7.11使其竣工与赔偿
如承包人在合同竣工日或修订后的合同竣工日仍未能竣工,则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的损失,而不论逾期竣工是否实际对发包人造成损失。赔偿额由发包人在承包人的工程款项中扣除。
7.12阶段工期未能完成
任何情况下阶段工期未能完成,发包人有权按照合同文件约定计算赔偿额,并在承包人应得的中期付款中暂时扣除。所有暂扣的逾期赔偿额均可在下一阶段工程按期完成时得到清算,以决定发包人是否退还全部、部分或补足逾期赔偿额。
8、施工进度
8、1工程连续、均衡施工受到影响
承包人必须对合同工程受主(承)包人、其他承包人实际进度影响导致无法实现连续、均衡施工有所预计,并在合同工程受到影响时及时调整人工和机具设备数量,以避免自身遭受损失,或加快进度以保证合同工程和项目工程及时完工、竣工。
8.2进度计划
8.2.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主(总)包工程和本合同工程相关的其他专业工程最新的施工进度计划,供承包人根据投标承诺编制本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参考。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还须向发包人提供工程月、周进度计划及完成情况统计报表。
8.2.2承包人应在接受中标通知书后的14天内,向发包人提交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发包人应在收到该设计和计划后的7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工程进度计划应对合同工程的全部施工作业提出总体上的施工方法、施工安排、作业顺序和时间表。
8.2.3施工进度计划应每月修订一次。对上月累计的实际进度滞后于计划进度的,承包人应提出专门的赶工措施,以保证在合同工期内完成本工程。
8.3加快施工进度及相关责任
如果发包人认为合同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进度过慢,与进度计划不符或阻碍其他承包人正常进度,或不能按期竣工,则发包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在7天内,未能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致使实际工程进度进一步滞后,或承包人虽然采取了措施,但预计仍无法按期竣工,则发包人可终止合同,也可将合同工程中的一部分工作交由第三方完成。承包人既应承担由此增加的一切费用,也不能免除其根据合同约定应负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9.质量管理、检查和验收
9.1样板工序
不论发包人是出于验证设计是否存在缺陷、材料选择是否符合理想效果、各承包人之间工序安排是否存在矛盾的需要,还是检验承包人工序操作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工序质量能否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在发包人有需要时,承包人有绝对义务施工样板工序,而不得以样板工序工效低、材料消耗大、施工组织困难、对工期有不利影响为借口。
9.2工序交接
需要接收其他承包人已完成的工序来实施本合同工程工序的,承包人必须在限定的合理期限内对其他承包人移交的工序进行验收,并向发包人和移交工序的承包人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验收意见的,视为上道工序质量合格,不得成为承包人本合同工程工序质量不合格的借口而向发包人和其他承包人提出索赔。
9.3技术交底
在任何工序实施前,承包人必须向其操作班组进行书面技术交底。发包人需要向承包人进行技术交底的,承包人的专业工程师和作业班组负责人必须签字确认,并承诺保证工序质量符合技术交底的要求。
9.4质量等级
双方应在合同文件中约定工程质量达到的水平,如合格、优良等,另外双方还应在合同文件中就本工程的特殊专业要求做出约定。
9.5质量争议
如对工程质量有争议,双方协商,若经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9.6质量要求
承包人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范、规章和本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进行施工,并积极做好质量自检,并应及时做好书面质量检查记录,合同或法律、法规、规范、规章均未对某项工程做出质量规定的,质量要求按发包人指令执行,拒绝执行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同时,发包人可对承包人进行处罚,处罚金额在工程应付款中扣除,承包人同意罚款单不需要承包人签字盖章认可。
9.7隐蔽工程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必须经过发包人检查验收,方可进行隐蔽,未经发包人检查合格即进行下一道工序的,发包人有权停止承包人的施工,并可要求承包人返工进行隐蔽工程的重新检查,发生的费用和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同时,发包人可对承包人进行处罚,处罚金额在工程应付款中扣除,承包人同意罚款单不需要承包人签字盖章认可。
9.8质量整改
承包人对出现的质量问题,必须进行纠正或整改,拒绝整改或拖延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发包人可对承包人进行处罚,处罚金额在工程应付款中扣除,承包人同意罚款单不需要承包人签字盖章认可。
9.9材料检验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或设备在进场时,需向发包人申请检验并提供相应的合格证书或检验报告或其他应该提供的资料。
9.10使用不合格材料
使用不合格材料设备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材料撤出施工现场,已施工的,承包人应予以拆除,更换合格材料设备后重新施工,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同时,发包人可对承包人进行处罚,处罚金额在工程应付款中扣除,承包人同意罚款单不需要承包人签字盖章认可。
9.11材料未经发包人验收
未经发包人初步验收使用的材料设备,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材料撤出施工现场或重新检验,同时,发包人可对承包人进行处罚,处罚金额在工程应付款中扣除,承包人同意罚款单不需要承包人签字盖章认可。
9.12不合格工程处理
未经发包人初步验收使用的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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