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规章制度编号:国网(基建/2)173-2019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基建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依据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安全工作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公司系统基建安全管理工作,保证建设工程安全和从业人员安全健康,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依据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安全工作规定和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基建管理通则制订,明确基建安全基本原则、管理目标、职责分工、工作内容和要求,是公司基建安全管理工作必须执行的基础性、原则性制度。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总部、
2、省公司级单位(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和公司直属建设公司,下同)、地市公司级单位(包括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公司建设分公司(监理公司)、支撑实施机构、地市供电企业、公司直属单位下属单位)、县公司级单位(包括地市公司项目管理中心、县供电企业、直属单位下属单位子企业),公司系统新建、改扩建输变电工程。第四条 公司基建安全管理应贯彻“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公司及所属单位将基建安全工作纳入本单位安全管理体系,实行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和“一岗双责、党政同责”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基建安全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实行基建安全目标管理,逐层签订安全责任书,在计划、布置、检查、考核、总结基建工作的同时
3、,计划、布置、检查、考核、总结基建安全工作。第五条 公司所属企业承接公司系统以外工程建设(含境外工程)业务时,应同时遵循相关行业、项目法人单位安全管理相关要求。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六条公司设置基建管理机构,分层分级明确安全管理职责;按项目设置业主、监理、施工项目部,明确项目管理安全职责。第七条 国网基建部履行以下职责:(一)建立健全基建安全管理体系,设立安全管理处室,配备安全管理专职人员,持续改进和完善基建安全管理工作。(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落实公司安全工作要求,制定公司基建安全管理制度、技术标准。(三)确定公司基建安全管理目标,指导省公司级单位层面的基建安全管理体系
4、建设和安全管理工作。(四)组织开展公司层面的基建安全管理标准化、基建安全风险防控、施工分包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培训、基建安全检查、竞赛交流工作。(五)建立基建安全信息管理制度,收集、分析、发布公司基建安全管理信息。(六)组织开展安全管理工作考核与评价等工作。(七)参与基建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第八条 公司总部相关部门履行以下职责:(一)国网安监部负责监督、检查与评价基建安全管理工作。(二)国网特高压建设部负责公司特高压及跨区交流电网工程、直流输电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负责监督、检查、考核所委托建设管理单位的项目安全管理工作。公司成立的工程建设指挥部负责相应工程的安全管理。(五)国网物资部(招投标
5、管理中心)负责在基建工程服务类招投标环节落实公司基建安全管理有关要求。第九条 省公司级单位基建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本单位及所属企业的基建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所属基建建设管理、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安全工作。(二)省公司级单位基建管理部门下设安全管理处室,配备安全管理专职人员。(三)建立基建安全管理体系,健全基建安全管理台帐(见附件4),持续改进和完善基建安全管理工作。(四)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以及公司基建安全管理要求,编制年度基建安全管理工作策划方案,并组织落实。(五)开展基建安全风险管理,监督、检查工程项目关键工序及危险作业风险识别、评估、预控措施和
6、应急管理等工作落实情况。(六)组织在建项目及所属企业推进基建安全管理标准化工作。监督、检查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费(包含安全生产费、文明施工费和环境保护费,以下同)提取和使用。(七)落实公司关于分包管理具体要求,负责管理范围内项目及所属施工企业的分包安全管理工作。(八)组织开展基建安全教育培训、基建安全检查和竞赛交流活动。(九)负责基建安全信息管理,组织收集、分析、上报基建安全信息。(十)负责开展输变电工程安全责任量化考核,参与本单位基建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第十条 省公司级单位物资部(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在基建工程服务类招投标环节落实公司基建安全管理有关要求。第十一条 地市(县)公司级单位基建管
7、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本单位所属基建项目安全工作。(二)建立基建安全管理体系,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以及公司基建安全管理要求,健全基建安全管理台帐(见附件4),持续改进和完善基建安全管理工作。(三)开展基建安全风险管理,监督、检查工程项目关键工序及作业风险识别、评估、预控措施和应急管理等工作落实情况。(四)负责建设管理项目安全管理标准化工作。监督、检查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费提取和使用。(五)落实分包管理具体要求,负责建设管理项目分包安全管理工作。(六)组织开展基建安全教育培训、基建安全检查和竞赛交流活动。(七)负责基建安全信息管理,组织收集、分析、上报基建安全信息
8、。(八)负责开展输变电工程安全责任量化考核,参与本单位基建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第十二条 项目法人履行以下职责:(一)对项目建设全过程的安全负责,承担项目建设安全的组织、协调、管理、监督责任。(二)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公司基建安全管理要求,建立健全本项目的安全管理体系。(三)对同时满足“有三个及以上施工企业(不含分包单位)参与施工、建设工地施工人员总数超过300人、项目工期超过12个月”条件的单项工程(针对输变电工程,变电站工程和输电线路工程可视为两个单项工程),负责(或委托建设管理单位)组建项目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四)项目法人单位基建管理部门(或建设管理单
9、位)负责人担任安委会主任,业主项目经理担任常务副主任,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施工项目经理担任副主任,安委会其他成员由工程项目监理、设计、施工企业的相关人员及业主、监理、施工项目部的安全、技术负责人组成。(五)负责指导项目安委会组织成员单位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基建安全工作的规定,决定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的重大事项;协调解决工程建设过程中涉及多个参建单位的安全管理问题;定期组织召开安委会会议,形成会议记录并编发会议纪要;必要时聘请专职安全监督人员开展相关工作。(六)确定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目标,按规定计列安全文明施工费,确定合理工期,按基建程序组织工程建设。(七)在工程招标与合同签订工作中,明确项目安全工作目标要
10、求和安全考核奖惩措施,与中标单位签订安全协议。(八)建立健全工程项目安全风险管理体系和应急管理体系,组织或参与基建安全事故(事件)的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九)直接负责项目建设管理工作时,履行建设管理单位安全职责。第十三条 建设管理单位(负责具体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的省公司级单位、省建设分公司、地市供电企业的项目管理中心,下同)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基建安全管理体系,设置基建安全管理机构(专责),健全基建安全管理台帐(见附件4)。(二)负责落实本单位的基建安全管理工作,制订年度基建安全管理工作策划方案,并组织实施。(三)受项目法人委托,履行工程项目建设阶段的安全管理职责,制定工程项目实现安全管理
11、目标的保证措施。(四)参加项目法人组建的安委会工作,或受项目法人委托组建项目安委会,开展相关工作。(五)组建业主项目部,负责落实本单位及工程项目的基建安全管理工作;制定本单位安全奖惩实施细则,确保安全责任量化考核结果落实到人,组织开展项目安全责任量化考核工作。(六)受项目法人委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工程项目建设相关证件、批件。提供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施工的基本条件,包括完成征地、拆迁和四通一平(水、电、路、通讯畅通及平整场地);提供扩建工程运行场地地下管网线路等资料。对施工现场周围建(构)筑物和地下管线提出保护要求。 (七)参加招投标工作,受项目法人委托,签订合同和安全协议。负责监督施工企业
12、按合同约定,足额投入安全文明施工费。(八)负责所属基建项目安全风险及应急管理,监督、检查工程项目关键工序及作业风险识别、评估、预控措施和应急处置方案等工作落实情况。(九)督促项目参建单位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安全管理和文明施工责任。对违反合同约定,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对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工作不称职的施工项目经理、项目总监、施工安全员、安全监理人员等安全管理关键人员,要求予以撤换。(十)执行上级单位分包安全管理的各项规定与要求,检查监督施工、监理单位分包安全管理履约情况。(十一)组织或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十二)参与基建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第十四条 业主项目部履
13、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工程项目现场安全综合管理和组织协调,督促施工、监理项目部落实相应的安全职责,建立项目安全管理台帐(见附件4)。(二)参加工程项目安委会,组织相关参建单位落实安委会会议决定。(三)负责编制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纲要,明确安全管理相关策划内容,并组织实施;审批监理规划、项目管理实施规划、施工安全管控措施、监理实施细则等策划文件并监督落实;组织实施工程项目安全责任考核奖惩措施。(参考量化考核内容)(四)核查进场分包队伍资质及人员资格,监督施工项目部对分包安全的全过程管理,对施工、监理项目部分包安全管理工作进行考核、评价,接受施工分包管理资料备案。(五)协助项目应急工作组,组织编制现场
14、应急处置方案,参与应急演练工作。审批安全文明施工设施进场验收单,并监督现场使用情况。(六)对两个及以上施工企业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施工、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作业活动,组织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工作协调。(七)开展安全风险管理,组织监理、施工项目部对工程项目关键工序及危险作业开展施工安全风险识别、评估,并监督施工安全管控措施的落实。(八)组织安全检查活动,监督安全隐患闭环整改。(九)对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工作不称职的施工项目经理、项目总监、施工安全员、安全监理人员等安全管理关键人员,要求予以撤换。(十)负责工程项目安全信息
15、的收集与报送。(十一)配合工程项目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第十五条 勘察设计企业履行以下职责:(一)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设计规范、标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开展勘察设计,并对提交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性负责。(二)严格执行勘察作业相关规定,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构)筑物的安全。(三)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应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在设计文件中针对项目环境(包括海拔、地质、边坡等)和工程主要风险特点(高支模、深基坑、线路工程重要跨越、临近电情况等),注明涉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
16、专项设计;配合建设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本工程重大风险清册(应涵盖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四)根据施工及运行安全操作和安全防护的需要,设计安全及防护设施内容,选用符合国家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要求的材料,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防范安全事件的技术要求。(五)对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和特殊结构的工程项目,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安全事件的技术要求。(六)落实国家、地方政府有关职业卫生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将土方平衡、土石方临时堆放场地以及施工临设、材料堆放场地,以及避免水土流失、施工垃圾堆放及处理、“三废”(废弃物、废水、废气)及噪声等排放处理内容
17、纳入设计文件中。(七)任命项目设计工地代表,在设计交底时重点对本工程主要风险特点及其控制措施进行交底,及时解决现场安全工作中遇到的设计问题。(八)参与或配合基建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第十六条 监理企业履行以下职责:(一)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合格的安全管理专职人员,组织开展本企业安全管理及工程项目安全监理工作。(二)依据国家、行业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以及公司基建安全管理制度和监理合同,对工程项目实施监理,并承担安全监理职责。(三)建立安全监理管理工作机制,健全基建安全管理台帐(见附件4)。(四)配备合格的项目安全监理人员,及时掌握工程现场安全动态,组织检查监理项目部安全监理工作的开
18、展情况,提出改进措施。(五)检查、评价、考核监理项目部施工安全风险管理工作,掌握承揽项目的三级及以上作业风险,落实人员到岗到位要求。(六)参与或配合基建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七)制定本单位安全奖惩实施细则,确保安全责任量化考核结果落实到人;组织对监理项目部开展安全责任量化考核。(八)组织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保证项目总监、安全监理人员持证上岗。第十七条 监理项目部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工程项目施工的安全监理工作,履行监理合同中承诺的安全监理职责。完善安全监理工作机制,健全项目安全管理台帐(见附件4)。(二)编制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明确安全监理工作要求和安全旁站监理工作计划,确定文件
19、审查、安全检查签证、旁站和巡视等安全监理的工作范围、内容、程序和相关监理人员职责以及安全控制措施、要点和目标。(三)组织项目监理人员参加安全教育培训,督促施工项目部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四)审查施工项目管理实施规划中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五)审查施工项目部报审的施工安全管控措施等安全策划文件。参与项目安全风险交底及风险初勘,监督检查输变电工程施工作业票开具和执行,落实人员到岗到位要求。(六)审核施工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作业层班组骨干人员资格,监督其持证上岗。(七)对施工单位备案的分包资料进行现场核实,落实工程项目分包动态监管工作。(八)
20、负责施工机械、工器具、安全防护用品(用具)的进场审查;审核安全文明施工设施进场验收单,检查落实安全文明施工设施标准化配置要求;协调交叉作业和工序交接中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落实。(九)参与编制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参与应急演练工作。(十)对工程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特殊作业和危险作业等进行旁站监理,对重要设施和重大转序进行安全检查签证。(十一)对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求施工项目部整改,必要时要求施工项目部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业主项目部,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十二)组织或参加项目安全检查、工作例会,掌握现场安全动态,进行安全责任量化考核自查,通报施工现场存在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和具体措施,督
21、促责任方落实。(十三)负责安全监理工作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建立安全管理台帐,并督促施工项目部及时整理安全管理资料。(十四)配合项目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第十八条 施工企业履行以下职责:(一)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按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专职人员,成立本单位安委会,建立健全基建安全管理体系,健全基建安全管理台帐(见附件4),开展本企业及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管理工作。(二)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以及公司基建安全管理要求,保证安全文明施工各项措施落实到位。严格执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在项目现场全面落实体系运转要求。(三)编制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包括购置安全工器具和安全设施、改善劳动条
22、件和环境、开展教育培训和宣传等内容),按照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提取安全文明施工费,单独计列,专款专用;完善相应的管理机制,确保安全技术措施所需经费的开支。(四)建立健全施工机械安全管理体系,落实施工机械管理部门、机械安全管理岗位责任制;负责施工机械从购置、租赁、安装、维护、检验、使用、拆除到报废全过程的安全管理工作。(五)履行施工安全风险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输变电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识别、评估及控制体系,掌握承揽项目的三级及以上作业风险,落实人员到岗到位要求。(六)建立应急管理体系,制定本单位应急预案,对预案定期进行有针对性的演练。(七)建立完善施工分包管理体系,全面落实施工企业分包管理责任,落实
23、施工分包管理流程和评价考核机制。组织签订分包合同及安全协议,并监督实施。(八)组织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保证企业负责人、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九)制定本单位安全奖惩实施细则,确保安全责任量化考核结果落实到人;组织对施工项目部开展安全责任量化考核,及时掌握工程现场安全动态,督促问题整改闭环。(十)依法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为作业人员提供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十一)根据公司加强班组建设的有关要求,加强施工班组建设,健全施工班组安全管理体系。(十二)参与或配合基建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第十九条 施工项目部履行以下职责:
24、(一)负责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管理工作,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履行施工合同及安全协议中承诺的安全责任。(二)依据公司有关规定和业主项目安全管理目标,制订施工项目部安全管理目标,完善安全管理工作机制,建立项目安全管理台帐(见附件4)(三)编制施工安全管控措施,报监理审查、业主批准后,在施工过程中贯彻落实。(四)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作业人员、管理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完善安全技术交底和施工班组(队)班前站班会机制。(五)负责组织安全文明施工,对进场的安全文明设施进行报验,满足现场安全文明施工需要;制定避免水土流失措施、施工垃圾堆放与处理措施、“三废”(废弃物、废水、废气)处理措施、降噪措施
25、等,使之符合国家、地方政府有关职业卫生和环境保护的规定。(六)开展施工安全风险识别、评估工作,及时、准确上报作业风险及控制情况信息,组织办理施工作业票,落实风险预控措施和人员到岗到位要求,在施工中落实。(七)配备施工机械管理人员,落实施工机械安全管理责任,对入场的施工机械和工器具进行准入检查,并对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重要吊装、关键工序作业进行有效监控;负责施工班组(队)安全工器具的定期试验、送检工作。(八)完善施工项目部分包管理体系,贯彻落实公司分包管理具体要求,依据投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书承诺,报备施工分包资料,落实分包现场安全管控等环节的具体管理要求,组织项目分包管理的考核评价,及时上报分包
26、动态管控信息。(九)开展并参加各类安全检查,进行安全责任量化考核自查,对存在的问题闭环整改,对重复发生的问题制定防范措施。定期召开或参加安全工作会议,落实上级和项目安委会、业主、监理项目部的安全管理工作要求。(十)负责利用项目现场基建管理信息系统开展安全工作,及时准确上报项目安全信息。(十一)参与编制和执行现场应急处置方案,配置现场应急资源,开展应急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执行应急报告制度。(十二)配合项目安全事件调查和处理工作。第二十条 作业层班组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工程项目具体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按规定配备班组安全员,履行施工合同及安全协议中承诺的安全责任。(二)依据公司有关规定,落实安全
27、管理工作机制,建立班组安全管理台帐(见附件4)(三)组织开展班组安全教育培训,负责落实站班会机制。(四)负责组织工程项目具体作业的安全文明施工,确保满足现场安全文明施工需要;落实避免水土流失措施、施工垃圾堆放与处理措施、“三废”(废弃物、废水、废气)处理措施、降噪措施等,使之符合国家、地方政府有关职业卫生和环境保护的规定。(五)依权限负责办理施工作业票,落实风险预控措施要求。(六)负责对班组使用的劳务分包作业进行组织、指挥、监护。(七)及时准确上报项目安全信息。(八)执行现场应急处置方案,执行应急报告制度。(九)配合项目安全事件调查和处理工作。第二十一条 调试企业履行以下职责:(一)严格在资质
28、范围内承揽工程调试业务,配置现场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二)组织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三)制定工程项目调试方案,落实调试安全技术措施,对工程调试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四)配合基建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第二十二条 公司系统各单位应依据公司有关要求,按安全责任清单落实本单位各级人员的安全责任制。省公司级单位、地市(县)公司级单位相关人员基建安全职责规范参见附件1,施工企业相关人员及部门安全职责规范参见附件2,工程各项目部相关人员基建安全职责规范参见附件3。第三章 基建安全管理目标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所明确的各级基建安全管理目标是最基本的目标要求,是公司基建系统制定安全管理
29、目标的依据;公司及所属单位、项目部应根据下级目标高于上级目标的管理原则进行逐级细化分解,制定具体的安全管理目标,但不得低于本规定的目标要求。第二十四条 公司基建安全管理目标(一)不发生三级及以上人身事件。(二)不发生基建原因引起的二级及以上电网及设备事件。(三)不发生二级及以上施工机械设备事件。(四)不发生有人员责任的重大火灾事故。(五)不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六)不发生负主要责任的特大交通事故。(七)不发生基建原因造成对社会有重大影响的安全稳定事件。第二十五条 省公司基建安全管理目标(一)不发生四级及以上人身事件。(二)不发生基建原因引起的四级及以上电网及设备事件。(三)不发生四级及以上施
30、工机械设备事件。(四)不发生有人员责任的较大火灾事故。(五)不发生较大环境污染事件。(六)不发生本企业负主要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七)不发生五级及以上基建信息安全事件。(八)不发生基建原因引起对公司造成较大影响的安全稳定事件。第二十六条 建设管理单位基建安全管理目标(一)不发生五级及以上人身事件。(二)不发生基建原因引起的五级及以上电网及设备事件。(三)不发生有人员责任的一般火灾事故。(四)不发生一般环境污染事件。(五)不发生本企业有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六)不发生六级及以上基建信息安全事件。(七)不发生基建原因引起、对公司造成影响的安全稳定事件。第二十七条 监理企业基建安全管理目标(一)不发
31、生因监理责任造成的五级及以上人身事件。(二)不发生因监理责任造成的五级及以上电网及设备事件。(三)不发生有人员责任的一般火灾事故。(四)不发生一般环境污染事件。(五)不发生本企业有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六)不发生六级及以上基建信息安全事件。(七)不发生对公司造成影响的安全稳定事件。第二十八条 施工企业基建安全管理目标(一)不发生五级及以上人身事件。(二)不发生因施工原因造成的五级及以上电网及设备事件。(三)不发生五级及以上施工机械设备事件。(四)不发生有人员责任的一般火灾事故。(五)不发生一般环境污染事件。(六)不发生本企业有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七)不发生六级及以上基建信息安全事件。(八)不
32、发生对公司造成影响的安全稳定事件。第二十九条 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目标(一)不发生六级及以上人身事件。(二)不发生因工程建设引起的六级及以上电网及设备事件。(三)不发生六级及以上施工机械设备事件。(四)不发生火灾事故。(五)不发生环境污染事件。(六)不发生负主要责任的一般交通事故。(七)不发生基建信息安全事件。(八)不发生对公司造成影响的安全稳定事件。第四章 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第三十条 公司在工程项目中实行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营造安全文明施工的良好氛围,创造良好的安全施工环境和作业条件。第三十一条 公司制定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办法,监督、指导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工作,开展安全文
33、明施工标准化管理工作经验交流。第三十二条 省公司贯彻落实公司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要求,组织安全文明施工检查,开展经验交流,不断提高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水平。第三十三条 设计企业按照合同条款,为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安全文明施工提供与设计相关的技术服务和支持;在编制工程项目概(预)算时,应依据规定全额计列安全文明施工费。第三十四条 建设管理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和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作需要,向施工企业及时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第三十五条 施工企业按规定计列、提取和使用安全文明施工费,分阶段拨付施工项目部使用,确保工程项目安全投入。第三十六条 业主项目部组织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设施进场验收,定期开展检查
34、,监督指导现场有效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要求。第三十七条 监理项目部履行监督职责,参与安全文明施工设施进场验收,将安全文明设施配置到位作为作业必备条件,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实行闭环管理;定期组织安全文明施工检查。第三十八条 施工项目部贯彻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作要求,按规定使用安全文明施工费,确保专款专用;根据现场安全文明施工需要,配置足额的安全设施并履行进场报验手续,实行文明施工、绿色施工、环保施工。第五章 施工分包安全管理第三十九条 公司组织制定工程建设分包安全管理相关规定,监督指导公司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和所属施工企业分包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分包管理统一信息平台。第四十条 省公司应组织所
35、属施工企业完善分包商资质审查机制,负责管理范围内工程及所属施工企业施工分包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评价和考核。第四十一条 建设管理单位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可以分包的工作范围和分包安全管理要求;分包事项在工程施工合同中无约定的,必须经建设管理单位同意后方可进行分包。第四十二条 业主项目部对施工项目部报送的施工分包资料进行备案,定期组织开展工程项目分包管理检查,考核评价工程项目各参建单位分包管理工作。核查进场分包队伍资质及人员资格,监督施工项目部对分包安全的全过程管理,对施工、监理项目部分包安全管理工作进行考核、评价,接受施工分包管理资料备案第四十三条 监理项目部对施工项目部报送的施工分包资料进行
36、备案,动态核查进场分包队伍的人员配备、施工机具配备、技术管理等施工能力,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实施闭环管理。第四十四条 施工企业是分包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建立分包商资质审查、现场准入和管控、教育培训、动态考核、资信评价等分包管理体系。施工企业应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本工程分包工作内容,在工程分包项目开工前,应与分包商签订规范的分包合同及安全协议。第四十五条 分包内容和方式应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禁止转包或违规分包,。禁止无资质队伍采取资质借用、挂靠等手段参与分包;禁止施工承包商以包代管、以罚代管。第四十六条 施工项目部具体负责工程项目分包队伍的
37、安全管理工作,对劳务分包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评价;组织对专业分包商自带施工机械和工器具的准入检查、施工方案的审查备案和人员持证上岗审查,对分包队伍施工活动组织安全检查,对分包商管理的动态监管和考核评价。第六章 安全风险管理第四十七条 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应建立输变电工程施工安全风险管理体系,成立相应的输变电工程施工安全风险管理组织机构,组织和推动本单位输变电工程施工安全风险管理工作。第四十八条 输变电工程施工安全风险采取分级管理,建设管理、设计、监理、施工企业负责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风险管理工作,监督、指导项目部做好风险识别、评估和控制工作,通过信息化手段监控施工安全重大风险作业进程,履行重大风险作业
38、到岗到位责任。第四十九条 公司制定输变电工程施工安全风险管理制度,每年对基建安全工作状况进行系统性分析、评估,督促指导风险管理工作的开展。第五十条 省级公司应定期分析本单位的输变电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并制定相应的措施,检查、评价考核建设管理单位和所属施工、监理单位的风险管理工作,通过信息化手段监控施工安全重大风险作业进程,履行四级风险作业到岗到位责任。第五十一条 设计单位应响应设计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工程重大风险清册,围绕工程主要特点、安全风险等方面开展安全设计交底。第五十二条 施工企业应履行施工安全风险管理主体责任,保证风险控制措施所需资源的配置和资金投入,指导、检查、评价、考核所承揽项目各施
39、工项目部施工安全风险管理工作,必要时提供技术支持手段或其它措施,掌握所有承揽项目三级及以上作业风险,执行“输变电工程三级及以上施工安全风险管理人员到岗到位要求”,确保施工安全风险始终处于受控状态。第五十三条 施工项目部做好风险初勘,开展作业安全风险识别与评估工作,建立安全风险识别评估清册;作业前按要求开展现场风险复测,根据实际情况及风险管控关键因素确定风险等级,制定并落实风险管控措施,组织办理施工作业票,执行“输变电工程三级及以上施工安全风险管理人员到岗到位要求”。第七章 施工安全方案管理第五十四条 施工安全方案是工程现场施工安全工作执行的各类安全文件的统称,包括施工项目部组织编制的项目管理实
40、施规划(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管理内容、施工安全管控措施、一般施工方案及专项施工方案等。第五十五条 项目管理实施规划(施工组织设计)由施工项目经理组织编制,应有单独章节描述施工安全管理相关要求;经施工企业技术、质量、安全部门审核,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报监理项目部审查、业主项目部批准后组织实施。第五十六条 施工安全管控措施由施工项目部总工程师组织编制,经施工企业安全、技术部门审核,分管领导审批,报监理项目部审查、业主项目部批准后组织实施。第五十七条 施工项目部应根据工程实际编制一般施工方案或专项施工方案(见附件5)。一般施工方案由施工项目部技术员编制,经施工项目部安全员、质检员审查,项目总
41、工程师审批,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由施工项目部技术员组织交底实施。专项施工方案由施工项目部总工程师组织编制,针对重要临时设施、重要施工工序、特殊作业、危险作业项目(见附件8),以及国家规定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见附件6),明确具体安全技术措施,并附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企业技术、质量、安全等职能部门审核,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由施工单位指定专人现场监督实施。第五十八条 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见附件7)的专项施工方案(含安全技术措施),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后,施工企业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并根据论证
42、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施工方案,并经业主项目经理审批后由施工单位指定专人现场监督实施。第五十九条 全体作业人员应参加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交底,并按规定在交底书上签字确认。施工过程如需变更施工方案,应经措施审批人同意,监理项目部审核确认后重新交底。第六十条 现场施工前必须办理施工作业票,作业票由工作负责人填写,施工作业A票经班组技术员和安全员审核,由施工项目总工程师签发;施工作业B票经项目部技术员和安全员审核,由施工项目经理签发。每日应开展站班会及风险控制措施检查,并做好记录,作业人员签名后实施。第六十一条 不同作业工序,当满足同一区域、同一班组、同一类型的条件时,可依据工程施工实际,合并办理作业票
43、,并按其中最高的风险等级确定作业票种类;对同一班组,工序和作业内容、安全措施、主要作业人员相同,作业地点不同的同类作业,可合并办理同一张作业票。 第六十二条 施工周期超过一个月或重复施工的施工项目,应重新组织方案交底;如施工方法、机械(机具)、环境等条件发生变化,应完善措施,重新报批,重新办理作业票,重新交底。第八章 安全检查第六十三条 基建安全检查分为例行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检查、安全巡查四种方式。(一)根据公司管理要求或季节性施工特点,开展月、季度及春、秋季等例行检查活动。(二)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对施工机械管理、分包管理、临近带电体作业等开展专项检查活动。(三)根据管理需要和项目施工的
44、具体情况,适时开展随机检查活动。(四)按照基建安全动态管理要求,省公司组织成立基建安全巡查组,配备必要的资源,明确工作要求,开展常态化的基建安全检查活动。各类安全检查必须以“四不两直”方式进行。第六十四条 公司及所属单位按以下要求进行基建安全检查,并跟踪检查提出的问题整改闭环情况。(一)公司制订安全责任量化考核管理制度,对各单位安全责任量化考核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开展防汛、分包、施工机械等专项检查。(二)省公司每季度开展基建安全责任量化考核,根据实际情况开展防汛、分包等专项检查。(三)建设管理单位,监理、施工企业每季度应对本单位参与项目开展至少一次安全检查。(四)工程项目安委
45、会每季度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安全检查。(五)业主项目部组织监理、施工项目部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六)监理、施工企业承揽公司系统外工程项目,每季度应开展一次安全检查;在建设期内,省公司应视工程具体情况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公司组织抽查。(七)承揽境外工程项目的单位每年或建设周期内应开展不少于一次的安全检查。第六十五条基建安全检查以查制度、查管理、查隐患为主要内容,同时应将环境保护、职业健康、生活卫生和文明施工纳入检查范围。第六十六条 各类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和安全文明施工、环境管理问题,应下发整改通知,限期整改,并对整改结果进行确认,实行闭环管理;对因故不能立即整改的问题,责任单位应采取临时措
46、施,并制定整改措施计划报上级批准,分阶段实施。对于构成安全隐患的问题,整改要求和程序要严格执行公司关于隐患排查治理的相关规定。第六十七条 建设管理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要按照规定落实量化考核结果,对本单位人员进行相应奖惩,督促落实安全投入、相关人员到岗到位, 促进安全责任落实,夯实工程现场安全工作基础。 第九章 安全教育培训第六十八条 公司基建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实行逐级负责制,确保全员接受培训,加强企业安全文化建设,提高安全管理和技能水平。第六十九条 公司相关部门每年制定年度基建安全培训计划,分别对省公司基建管理部门相关负责人、相关管理人员,省公司所属经研院(技术支撑机构)和建设分公司(监理公
47、司)、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管理部门相关人员,重点工程主要管理人员(项目经理、安全专责、总监理师)进行安全培训。第七十条 省级公司、地市(县)公司级单位制定本单位的年度基建安全培训计划,对本单位各级基建管理相关负责人、相关管理人员,所属建设队伍安全生产负责人、相关管理人员,以及在建项目主要管理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第七十一条 建设管理单位对基建管理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业主项目部对监理、施工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参加培训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第七十二条 监理、施工企业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所有从业人员进行的安全培训;施工企业督促检查分包商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对劳务分包人员要建立专项教育名册,按照与本单
48、位员工相同的要求开展培训。第七十三条 省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基建管理部门负责人、安全管理相关人员,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及安全监督部门相关人员等,至少每两年接受一次公司或省公司组织的基建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第七十四条 施工企业对新录用人员应进行不少于40个课时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第七十五条 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取证后,方可上岗工作。第七十六条 施工企业在施工中运用新技术、使用新装备、采用新材料、推行新工艺以及职工调换工种时,应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第十章 例行会议第七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