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文件粤外经贸合字200316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境外投资审批试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外经贸局、省管各国有企业: 为加快我省境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支持和鼓励有比较优势的各种所有制企业对外投资,根据原外经贸部关于在部分省市进行简化境外企业和机构审批手续试点的通知(外经贸合发200344号)和关于同意下放非贸易性境外投资审批权限改革试点的批复(外经贸合函2003107号)的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广东省境外投资审批试点改革实施方案并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厅(外经合作处)联系。 二三年四月十四日(联系人及电话:温晓环,02038819
2、878)抄送:本厅领导(梁)、办公室、政策法规处、外经合作处 共印20份1 广东省境外投资审批试点改革实施方案 一、总则 根据原外经贸部关于在部分省市进行简化境外企业和机构审批手续试点的通知(外经贸合发200344号)和关于同意下放非贸易性境外投资审批权限改革试点的批复(外经贸合函2003107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本方案所称境外投资是指在我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法人(以下简称投资主体)以独资、合资、合作经营等方式到境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除外)设立企业或机构(以下简称境外企业),从事进出口贸易、生产加工、资源开发、承包工程、劳务合作、运输
3、、旅游、研发、咨询、投资控股等经营活动。 根据有关规定,我国企业法人开展境外投资需经批准。 二、资格条件及投资方式 各类企业法人均可开展境外投资。从事进出口贸易、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等业务的境外企业,投资主体应具有该类业务的经营资格,并在拟投资国家或地区已有一定的经营业绩。 允许投资主体以货币、实物和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进行境外投资。投资方式包括新设企业;并购境外企业或外国企业;将境内资产相关权益注入境外企业;国家允许的其他方式。 三、申报程序 (一)审批权限: 设立劳务合作类境外企业;在未建交国家设立境外企业;在美国、日本、新加坡、朝鲜、巴基斯坦、以色列、伊拉克等热点国家设立境外贸易企业;由我
4、厅征求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后报商务部审批。其余由我厅征求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后审批。 经商务部授权后,深圳市企业境外投资由深圳市外经贸局审核上报或审批,并报我厅备案。 境外企业投资金额、投资比例、合作对象、合作方式等发生变化,或再对境外进行投资,须按原审批渠道履行报批手续。 港澳企业和境外加工贸易企业的审批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申报程序: 投资主体申请设立境外企业通过以下渠道向我厅申报: 1、各市企业由当地外经贸主管部门申报。 2、省级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由其所属的省管国有企业集团申报。 3、在省级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直接向我厅申报。 (三)报
5、送材料: l、申请报告书(标题统一按“关于申请在XXX国家设立XXXX公司的请示”格式;内容包括国内投资主体情况;项目投资目的及内容;合作各方的情况;投资金额、投资方式、投资比例及资金来源;境外企业年经营规模等); 2、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意见; 3、境外企业章程(境外机构提交代表处工作条例及负责人简历); 4、境外企业中外方合资、合作草签协议; 5、投资主体营业执照; 其中设立境外非贸易企业的,投资主体须同时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我厅备案。 (四)领取境外企业批准证书: 投资主体凭批文到商务部领取批准证书,待商务部网上发证条件成熟后,统一由我厅代发批准证书。投资主体须凭批准证书办理外汇、海关、税
6、务、财政、商检、银行、外事等手续。 四、境外企业的管理 (一)根据国家规定,实行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及绩效评价制度、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具体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境外企业注册后30天内,应填写境外企业或境外机构登记表(附后)连同注册文件一并报我厅备案。 (三)境外企业禁止从事违反我国及所在国法律的经营行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国有和国有控股境外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租赁、证券、外汇、投机性股票、期货投资、黄金、博彩等高风险业务。 (四)境外企业连续3年亏损,经整顿后仍无法扭亏为盈的应予撤销或破产。需要撤销的企业,应报省外经贸厅备案,其中国有和国有控股境外企业,还应按照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国有资产产权核销手续;并按所在国(地区)的法律法规办理注销手续,妥善处理各项善后事宜。 (五)未经批准擅自设立的境外企业;其投资主体应在本方案公布之日起3个月内按规定补办国内报批手续。对拒不履行报批手续的,将对其境外投资实施限制制裁。 本方案自2003年3月起实施,由广东省外经贸厅负责解释。附表境外企业或境外机构登记表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