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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科手术围手术期预防用抗菌药物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外科手术围手术期预防用抗菌药物(下称预防用药)的管理,减少细菌耐药,降低医药费用,促进合理用药,依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卫办医政发〔2004〕285号)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09〕38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1〕56号)、《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普通外科Ⅰ类(清洁)切口手术围手术期预防用抗菌药物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剖宫产手术围手术期预防用抗菌药物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应用抗菌药物防治外科感染的指导意见(草案)》、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外科手术切口一般可分为三类:Ⅰ类(清洁)切口、Ⅱ类(清洁-污染)切口、Ⅲ类(污染)切口。
Ⅰ类(清洁)切口指的是手术未进入炎症区、未进入呼吸、消化、及泌尿生殖道,以及闭合性创伤手术符合上述条件者。Ⅰ类(清洁)切口手术主要包括:颈部外科(含甲状腺)手术、乳腺手术、血管外科手术、腹外疝手术、门体静脉分流术或断流术、脾切除术等。经皮肤内窥镜的胃造瘘口术、腹腔镜胆囊切除术和内窥镜逆行胆胰管造影术等。
Ⅱ类(清洁-污染)切口指的是手术进入呼吸、消化、或泌尿生殖道但无明显污染。如经口咽部大手术、经阴道子宫切除术、经直肠前列腺手术,以及开放性骨折或创伤手术。
Ⅲ类(污染)切口指的是新鲜开放性创伤手术;手术进入急性炎症但未化脓区域;胃肠道内容物有明显溢出污染;术中无菌技术有明显缺陷(如有开胸心脏按压)者。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外科手术围手术期预防用抗菌药物工作相关的医师、药师、护士、患者及其他相关人员。
第四条 外科手术围手术期预防用抗菌药物的管理由主管院长负责,药事管理委员会提供咨询与技术支持,医务科、药学部、感染管理部门、护理部、外科、感染科、麻醉科、检验科等共同参与,成立工作协作小组,负责相关人员的培训、指导、管理等工作,确保本细则贯彻落实。
第五条 外科手术围手术期预防用抗菌药物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第六条 外科手术围手术期预防用抗菌药物不能代替严格的无菌操作。
第二章 预防用药的适应证
第七条 外科手术围手术期预防用抗菌药物,应根据手术野有否污染或污染可能,决定是否预防用抗菌药物。
第八条 一般情况下,Ⅰ类(清洁)切口手术不需预防用药,仅在下列情况时考虑预防用药:
(一)手术范围大、持续时间超过该类手术的特定时间或一般手术持续时间超过2小时、污染机会多;
(二)手术涉及重要脏器,一旦发生感染将造成严重后果者,如大血管手术、门体静脉分流术或断流术、脾切除术等;
(三)异物植入术,如腹外疝人工材料修补术、异物植入的血管外科手术等;
(四)有感染高危因素者,如高龄、糖尿病、恶性肿瘤、免疫功能缺陷或低下(如艾滋病患者、肿瘤放化疗患者、接受器官移植者、长期使用糖皮质激素者等)、营养不良等;
(五)经监测认定在病区内某种致病菌所致手术部位感染发病率异常增高;
(六)经皮肤内窥镜的胃造瘘口术、内窥镜逆行胆胰管造影术有感染高危因素;经皮肤内窥镜的腹腔镜胆囊切除术者。
第九条 Ⅱ类(清洁-污染)切口手术,由于手术部位存在大量人体寄殖菌群,手术时可能污染手术野引致感染,故此类手术需预防用抗菌药物。
第十条 Ⅲ类(污染)切口手术由于胃肠道、尿路、胆道体液大量溢出或开放性创伤未经扩创等已造成手术野严重污染,故此类手术需预防用抗菌药物。
第三章 预防用药的选择
第十一条 选择抗菌药物时要根据手术部位的常见病原菌、患者病理生理状况、抗菌药物的抗菌谱、抗菌药物的药动学特点、抗菌药物的不良反应等综合考虑。原则上应选择相对广谱、效果肯定、安全及价格相对低廉的抗菌药物。
第十二条 外科Ⅰ类(清洁)切口手术主要感染病原菌是葡萄球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和凝固酶阴性葡萄球菌),一般首选第一代头孢菌素作为预防用药。经皮肤内窥镜的胃造瘘口术、腹腔镜胆囊切除术和内窥镜逆行胆胰管造影术是进入腹腔空腔脏器的手术,主要感染病原菌是革兰阴性肠杆菌,建议使用第二代头孢菌素。
具体预防用药选择见附表,表中所列抗菌药物的剂量均为成人剂量,小儿剂量参照药品说明书或按公式(小儿剂量=小儿体重×成人剂量/70千克)计算。
第十三条 对β-内酰胺类过敏者,应在病历中注明,选用克林霉素(0.6~0.9克静脉给药)预防葡萄球菌感染;选用氨曲南(1~2克静脉给药)预防革兰阴性杆菌感染。
第十四条 外科Ⅰ类(清洁)切口手术围手术期预防用抗菌药物不宜联合用药。
第四章 预防用药的给药方法
第十五条 严格把握预防用药时机,在术前0.5~2小时内给药或麻醉开始时给药,剖宫产术则在应钳夹脐带后立即给药。具体给药时间以麻醉记录单为准。
第十六条 预防用药应静脉滴注,溶媒体积不超过100毫升,一般应30分钟给药完毕,以保证有效浓度。对克林霉素、甲硝唑等其他药品,按药品说明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抗菌药物的有效覆盖时间应包括整个手术过程和手术结束后4小时。选择半衰期短的抗菌药物时,若手术时间超过3小时,或失血量超过1500毫升,可手术中给予第2剂。
第十八条 一般应短程预防用药,择期手术结束后不必再用。尤其是Ⅰ类(清洁)切口手术患者预防使用抗菌药物时间不超过24小时。
第四章 用药管理
第十九条 严格控制新上市的、限制使用级和特殊使用级的抗菌药物预防性应用于外科Ⅰ类(清洁)切口手术、Ⅱ类(清洁-污染)切口手术。
第二十条 对于有特殊病理、生理状况的患者,预防用药应参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药品说明书等规定执行。
附表
常见手术预防用抗菌药物表
手术名称
抗菌药物选择
颅脑手术
第一、二代头孢菌素;头孢曲松
颈部外科(含甲状腺)手术
第一代头孢菌素
经口咽部粘膜切口的大手术
第一代头孢菌素,可加用甲硝唑
乳腺手术
第一代头孢菌素
周围血管外科手术
第一、二代头孢菌素
腹外疝手术
第一代头孢菌素
胃十二指肠手术
第一、二代头孢菌素
阑尾手术
第二代头孢菌素或头孢噻肟;可加用甲硝唑
结、直肠手术
第二代头孢菌素或头孢曲松或头孢噻肟;可加用甲硝唑
肝胆系统手术
第二代头孢菌素,有反复感染史者可选头孢曲松或头孢哌酮或头孢哌酮/舒巴坦
胸外科手术(食管、肺)
第一、二代头孢菌素,头孢曲松
心脏大血管手术
第一、二代头孢菌素
泌尿外科手术
第一、二代头孢菌素,环丙沙星
一般骨科手术
第一代头孢菌素
应用人工植入物的骨科手术(骨折内固定术、脊柱融合术、关节置换术)
第一、二代头孢菌素,头孢曲松
妇科手术
第一、二代头孢菌素或头孢曲松或头孢噻肟;涉及阴道时可加用甲硝唑,也可单用头孢西丁。
剖宫产
第一代头孢菌素(结扎脐带后给药)
注:
1.一代头孢菌素为头孢唑啉或头孢拉定,二代头孢菌素为头孢呋辛。
2. 外科围手术期常用预防用抗菌药物单次使用剂量:头孢唑啉 1-2g;头孢拉定 1-2g;头孢呋辛 1.5g;头孢西丁 1~2克 ;头孢曲松 1-2g;甲硝唑 0.5g。
3. 对β-内酰胺类抗菌药物过敏者,可选用克林霉素预防葡萄球菌、链球菌感染,可选用氨曲南预防革兰氏阴性杆菌感染。必要时可联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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