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土建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docx

上传人:xrp****65 文档编号:5925110 上传时间:2024-11-23 格式:DOCX 页数:37 大小:53.20KB 下载积分:10 金币
下载 相关 举报
土建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37页
土建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3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THE COMPULSORY PROVISIONS OF ENGIEERING CONSTRUCTION STANDARDS 电力工程(土建)部分 ELECTRIC POWER ENGINEERING 2006年版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施工质量和安全 1 地基基础施工质量 1.l一般规定 《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202—83 1.0.3在邻近原有建筑物或构筑物进行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施工前,必须了解邻近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原有结构及基础等详细情况; 二、地基与基础施工,如影响邻近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使用和安全时,应会同有关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处理。 1.0.4地基与基础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制品等的品种、规格、标号和浓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1.0.7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中,对隐蔽工程应进行中间验收,合格后,方能进行下一工序的施工。完工后,应进行验收。 1.0.8地基与基础工程在冬期施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现场道路和施工地点的冰雪,必须清除; 二、影响施工的冻土应挖除并采取防冻措施; 三、冻结的材料,不得使用。 1.2特殊性土 《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J 25—90 5.1.1建筑物及其附属工程的施工,应根据湿陷性黄土的特性和设计要求,合理安排施工程序,防止施工用水和场地雨水流入建筑物地基引起湿陷。 5.4.5当发现地基湿陷使建筑物产生裂缝时,应暂时停止施工,切断有关水源,查明浸水的原因和范围,对建筑物的沉降和裂缝加强观测,并绘图记录,经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 《膨胀土地区建筑技术规范》 GBJ 12—87 4.1.3施工用水应妥善管理,防止管网漏水。临时水池、洗料场、淋灰池。防洪沟及搅拌站等至建筑物外墙的距离,不应小于10m。临时性生活设施至建筑物外墙的距离,应大于15m,并应做好排水设施,防止施工用水流入基坑(槽)。 4.2.2施工过程中不得使基坑(槽)曝晒或泡水;雨季施工应采取防水措施。 1.4基坑支护 《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 JGJ 120-99 3.7.1基坑开挖应根据支护结构设计、降排水要求,确定开挖方案。 3.7.2基坑边界周围地面应设排水沟,且应避免漏水、渗水进入坑内;放坡开挖时,应对玻顶、坡面、坡脚采取降排水措施。 3.7.3基坑周边严禁超堆荷载。 3.7.4软土基坑必须分层均衡开挖。 3.7.5基坑开挖过程中,应采取措施防止碰撞支护结构、工程桩或扰动基底原状土。 3.7.6发生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停止挖土,并应立即查清原因和采取措施,方能继续挖土。 4.7.4支撑体系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支撑结构的安装与拆除顺序,应同基坑支护结构的设计计算工况相一致。必须严格遵守先支撑后开挖的原则; 2.立柱穿过主体结构底板以及支撑结构穿越主体结构地下室外墙的部位,应采用止水构造措施; 3.钢支撑的端头与冠梁或腰梁的连接应符合以下规定: 支撑端头应设置厚度不小于10MM的钢板作封头端板,端板与支撑杆件满焊,焊缝厚度及长度能承受全部支撑力或与支撑等强度,必要时,增设加劲肋板;肋板数量、尺寸应满足支撑端头局部稳定要求和传递支撑力的要求; 4.钢支撑预加压力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支撑安装完毕后,应及时检查各节点的连接状况,经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施加预压力,预压力的施加应在支撑的两端同步对称进行; 2)预压力应分级施加,重复进行,加至设计值时,应再次检查各连接点的情况,必要时应对节点进行加固,待额定压力稳定后锁定。 7.3.2拱墙水平方向施工的分段长度不应超过12m,通过软弱土层或砂层时分段长度不宜超过8M。 1.5地基处理 《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CJ79—91 3.4.2垫层的质量检验必须分层进行。每夯压完一层,应检验该层的平均压实系数。当压实系数符合设计要求后,才能铺填上层。 3.4.4重锤夯实的质量检验,除按试务要求检查施工记录外,总夯沉量不应小于试务总夯沉量的 90%。 4.4.1对于以抗滑稳定控制的重要工程,应在预压区内选择代表性地点预留孔位,在加载不同阶段进行不同深度的十字板抗剪强度试验和取土进行室内试验,以验算地基的抗滑稳定性,并检验地基的处理效果。 4.4.2在预压期间应及时整理变形与时间矛孔隙水压力与时间等关系曲线,推算地基的最终固结变形量、不同时间的固结度和相应的变形量,以分析处理效果并为确定卸载时间提供依据。 4.4.4预压后的地基应进行十字板抗剪强度试验及室内土工试验等,以检验处理效果。 5.4.1检查强夯施工过程中的各项测试数据和施工记录,不符合设计要求时应补务或采取其它有效措施。 5.4.4质量检验的数量,应根据场地复杂程度和建筑物的重要性确定。对于简单场地上的一般建筑物,每个建筑物地基的检验点不应少于3处;对于复杂场地或重要建筑物地基应增加检验点数。检验深度应不小于设计处理的深度。 6.4.1检查振冲施工和各项施工记录,如有遗漏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桩或振冲点,应补做或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 6.4.5对大型的、重要的或场地复杂的振冲置换工程应进行复合地基的处理效果检验。 7.4.1施工结束后,对土或灰土挤密桩处理地基的质量,应及时进行抽样检验。 7.4.2土或灰土挤密桩抽样检验的数量不应少于桩孔总数的2%。不合格处应采取加桩或其它补救措施。 8.4.1检查砂石桩的沉管时间、各段的填砂石量、提升及挤压时间和桩位偏差等各项施工记录和试验结果。如不符合设计要求,应采取补救措施。 8.4.3砂石桩挤密效果的检测可通过抽查进行,检测数量应不少于桩孔总数的 2%,检查结果如有占检测总数 10%的桩末达到设计要求时,应采取加桩或其它措施。 9.4.2搅拌极应在成极后7d内用轻便触探器钻取桩身加固土样,观察搅拌均匀程度,同时根据轻便触探击数用对比法判断桩身强度。检验桩的数量应不少于已完成桩数的2%。 9.4.3在下列情况下尚应进行取样、单桩载荷试验或开挖检验: 一、经触探检验对桩身强度有怀疑的桩应钻取桩身芯样,制成试块并测定桩身强度; 二、场地复杂或施工有问题的桩应进行单桩载荷试验,检验其承载力; 三、对相邻桩搭接要求严格的工程,应在桩养护到一定龄期时选取数根桩体进行开挖,检查桩顶部分外观质量。 10. 4. 3高压喷射注浆检验点的数量为施工注浆孔数的 2%~ 5%,对不足20孔的工程,至少应检验2个点。不合格者应进行补喷。 2混凝土结构施工质量 2.1一般规定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04-92 1.0.4混凝土结构工程的施工应根据设计图纸的要求进行。 混凝土结构各分部或分项工程的施工,应在前一分部或分项工程检查合格后进行。 3.1.2钢筋应有出厂质量证明书或试验报告单,钢筋表面或每捆(盘)钢筋均应有标志。进场时应按炉罐(批)号及直径d分批检验。检验内容包括查对标志方刚检查,并抽取试样作力学性能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钢筋在加工过程中,如发现脆断、焊接性能不良或力学性能显著不正常等现象,尚应对该批钢筋进行化学成分检验或其它专项检验。 4.1.3水泥进场必须有出厂合格证或进场试验报告,并应对其品种、标号、包装或散装仓号、出厂日期等检查验收。 当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复查试验,并按试验结果使用。 《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 GB 50164-92 3.1.3对所用水泥应检验其安定性和强度。有要求时,尚应检验其它性自首。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04-92 4.1.6骨料应按品种、规格分别堆放,不得混杂,骨料中严禁混入股烧过的白云石或石灰块。 《普通混凝土用砂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JCJ 52-92 3.0.7对重要工程混凝土使用的砂,应采用化学法和砂浆长度法进行集料的碱活性检验。经上述检验判断为有潜在危害时,应采取下列措施: 3.0.7.1使用含碱量小于0.6%的水泥或采用能抑制碱一集料反应的掺合料; 3.0.7.2当使用含钾、钠离子的外加剂时,必须进行专门试验。 3.0.8采用海砂配制混凝土时,其氯离子含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3. 0. 8. 2对钢筋混凝土,海砂中氯离子含量不应大于0.06%(以干砂重的百分率计,下同); 3.0.8.3对预应力混凝土著必须使用海砂时,则应经淡水冲洗,其氯离子含量不得大于 0. 02%。 《普通混凝土用碎石和卵石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 JGJ 53-92 3.0.8对重要工程的混凝土所使用的碎石或卵石应进行碱活性检验。 进行碱活性检验时,首先应采用岩相法检验碱活性集料的品种、类型和数量(也可由地质部门提供人若集料中含有活性二氧化硅时,应采用化学法和砂浆长度法进行检验;若含有活性碳酸盐集料时,应采用岩石柱法进行检验。 经上述检验,集料判定为有潜在危害时,属碱一碳酸盐反应的,如必须使用,应以专门的混凝土试验结果作出最后评定。 潜在危害属碱一硅反应的,应遵守以下规定方可使用: 3.0.8.1使用含碱量小于0.6%的水泥或采用能抑制碱一集料反应的掺合料; 3.0.8.2当使用含钾、钠离子的混凝土外加剂时,必须进行专门试验。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04—92 4.1.7钢筋混凝土和预应力混凝土,均不得采用诲水拌制。 《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 GB 50164-92 3.1.15选用外加剂时,应根据混凝土的性能要求、施工工艺及气候条件,结合混凝土的原材料性能、配合比以及对水泥的适应性等因素,通过试验确定其品种和掺量。 3.1.16选用的外加剂应具有质量证明书,需要时还应检验其氯化物、硫酸盐等有害物质的含量,经验证确认对混凝土无有害影响时方可使用。 3.1.17不同品种外加剂应分别存储,做好标记,在运输与存储时不得混入杂物和遭受污染。 《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 GB 119—88 4.2.1抗冻融性要求高的混凝土,必须掺用引气剂或引气减水剂,其接量应根据混凝土的含气量要求,通过试验确定。 7.1.6含有六价铬盐、亚硝酸盐等有毒防冻剂,严禁用于饮水工程及与食品接触的部位。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04-92 4.1 .9在采用硅酸盐水泥或普通硅酸盐水泥拌制的混凝土中,可接用混合材料。混合材料的质量应符合规定,其接量应通过试验确定。 8.0.1混凝土结构工程验收时,应提供下列文件和记录: 1.设计变更和钢材代用证件; 2.原材料质量合格证件; 3.钢筋及焊接接头的试验报告; 4.混凝土工程施工记录; 5.混凝土试件的试验报告; 6.装配式结构构件的制作及安装验收记录; 7.预应力筋锚具、夹具和连接器的合格证及检验记录; 8.预应力施的冷技和张拉记录; 9.冬期施工热工计算及施工记录; 10.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11.分项工程质量评定记录; 12.工程的重大问题处理记录; 13.竣工图及其它有关文件及记录。 8.0.2混凝土结构工程的验收,除检查有关文件、记录外,尚应进行外观抽查。 8.0.3当提供的文件、记录及外观检查的结果符合有关要求时方可进行验收。 2.2钢筋连接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04——92 3.4.1 热轧钢筋的对接焊接,可采用闪光对焊、电弧焊、电渣压力焊或气压焊。 3.4.2钢筋焊接的接头形式、焊接工艺和质量验收,应符合有关规定。钢筋焊接接头的试验方法应符合有关规定。采用钢筋气压焊时,其施工技术条件和质量要求应符合规定。 3.4.3钢筋焊接前,必须根据施工条件进行试焊,合格后方可施焊。焊工必须有焊工考试合格证,并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焊接操作。 3.4.4冷拉钢筋的闪光对焊或电弧焊,应在冷技前进行;冷拔低碳钢丝的接头,不得焊接。 3.4.7当受力钢筋采用焊接接头时,设置在同一构件内的焊接接头应相互错开。在任一焊接接头中心至长度为钢筋直径d的35倍且不小于5ooMM的区段1内(图3.4.7),同一根钢筋不得有两个接头;在该区段内有接头的受力钢筋截面面积占受力钢筋总截面面积的百分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非预应力筋 受拉区不超过 50%。 二、预应力筋 受拉区不超过 25%,当有可靠保证措施时,可放宽至 50%。 注:承受均市荷载作用的屋面板、楼板、模条等简支受弯构件,当在受拉区内配置的受力钢筋少于3根时,可在跨度两端各四分之一跨度范围内设置一个焊接接头。 3.4.8焊接接头距钢筋弯折处,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10倍。 3.4.11焊接网和焊接骨架的焊点,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焊接: 一、焊接骨架的所有钢筋相交点必须焊接; 二、当焊接网片只有一个方向受力时,受力主筋与两端边缘的两根锚固横向钢筋的全部相交点必须焊接;当焊接网两个方向受力时,则四周边缘的两根钢筋的全部相交点均应焊接;其余的相交点可间隔焊接。 《钢筋机械连接通用技术规程》 JGJ 107-96 3.0.2钢筋机械连接件的屈服承载力和抗拉承载力的标准值不应小于被连接钢筋的屈服承载力和抗拉承载力标准值的1.10倍。 4.0.1接头性能等级的选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混凝土结构中要求充分发挥钢筋强度或对接头延性要求较高的部位,应采用A级接头; 6.0.1工程中应用钢筋机械连接时,应由该技术提供单位提交有效的型式检验报告。 6.0.2钢筋连接工程开始前及施工过程中,应对每批进场钢筋进行接头工艺检验,工艺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6.0.2.1每种规格钢筋的接头试件不应少于3根; 6.0.2.2对接头试件的钢筋母材应进行抗拉强度试验; 6.0.2.33根接头试件的抗拉强度均应满足强度要求;对于A级接头,试件抗拉强度尚应大干等于0.9倍钢筋母材的实际抗拉强度fst。计算实际抗拉强度时,应采用钢筋的实际横截面面积。 6.0.4接头的现场检验按验收批进行。同一施工条件下采用同一批材料的同等级、同型式、同规格接头,以500个为一个验收批进行检验与验收,不足500个也作为一个验收批。 6.0.5对接头的每一验收批,必须在工程结构中随机截取3个试件作单向拉伸试验,按设计要求的接头性能等级进行检验与评定。 当3个试件单向拉伸试验结果均符合强度要求时,该验收批评为合格。 如有1个试件的强度不符合要求,应再取6个试件进行复检。复检中如仍有五个试件试验结果不符合要求,则该验收批评为不合格。 6.0.6在现场连续检验10个验收批,其全部单向拉伸试件一次抽样均合格时,验收批接头数量可扩大一倍。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04-92 3.5.1钢筋的绑扎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钢筋的交叉点应扎车; 二、板和墙的钢筋网,除靠近外围两行钢筋的相交点全部扎牢外,中间部分交叉点可间隔交错扎牢,但必须保证受力钢筋不产生位置偏移;双向受力的钢筋,必须全部扎牢; 三、梁和柱的箍筋,除设计有特殊要求外,应与受力钢筋垂直设置;箍筋弯钩迭合处,应沿受力钢筋方向错开设置。 3.5.3钢筋的绑扎接头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搭接长度的末端距钢筋弯折处,不得小于钢筋直径的10倍; 二、受拉区域内,I级钢筋绑扎接头的末端应做弯钩; 三、直径不大于 12MM的受压 I级钢筋以及轴心受压构件中任意直径的受力钢筋的措接长度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35倍; 四、钢筋搭接处,应在中心和两端扎牢; 五、受拉钢筋绑扎接头的措接长度,应符合表3.5.3的规定;受压钢筋绑扎接头的措接长度,应取受拉钢筋绑扎接头搭接长度的0.7倍。 注:①当 一、二级钢筋直径 d大于 25MM时,其受拉钢筋的搭接长度应按表中数值增加 5d采用; ②当螺纹钢筋直径d不大于25MM时,其受拉钢筋的搭接长度应按表中值减少5d采用; ③当混凝土在凝固过程中受力钢筋易受扰动时,其搭接长度宜适当增加; ④在任何情况下,纵向受拉钢筋的搭接长度不应小于300MM;受压钢筋的搭接长度不应小于 200MM; ⑤轻骨料混凝土的钢筋绑扎接头搭接长度应按普通混凝土搭接长度增加 sd,对冷拔低碳钢丝增加切50MM; ③当混凝土强度等级低于 C2o时, 1、 H级钢筋的措接长度应按表中 C2o的数值相应增加 10d; ①对有抗震要求的受力钢筋的搭接长度,对一、二 级抗震等级应增加 5d; ③两根直径不同钢筋的措接长度,以较细钢筋的直径计算。 2.3钢筋混凝土结构工程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04—92 3.1.5钢筋的级别、种类和直径应按设计要求采用。当需要代换时,应征得设计单位的同意。 3.3.1钢筋加工的形状、尺寸必须符合设计要求。钢筋的表面应洁净、无损伤,油渍、漆污和铁锈等应在使用前清除干净。带有颗粒状或片状老锈的钢筋不得使用。 3.5.7受力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不应小于受力钢筋直径,并应符合表3.5.7的规定。 注:②处于室内正常环境由工厂生产的预制构件,当混凝土强度等级不低于C2o且施工质量有可靠保证时,其保护层厚度可按表中规定减少5MM,但预制构件中的预应力钢筋(包括冷拔低碳钢丝)的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15MM;处于露天或室内高湿度环境的预制构件,当表面另作水泥砂浆抹面层且有质量保证措施时,保护层厚度可按表中室内正常环境中构件的数值采用; ③钢筋混凝土受弯构件,钢筋端头的保护层厚度一般为10MM;预制的肋形板,其主肋的保护层厚度可按梁考虑; ④板、墙、壳中分布钢筋的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10MM;梁柱中箍筋和构造钢筋的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15MM。 3.5.8安装钢筋时,配置的钢筋级别、直径、根数和间距均应符合设计要求。绑扎或焊接的钢筋网和钢筋骨架,不得有变形、松脱和开焊。 4.1.5混凝土用的粗骨料,其最大颗粒粒径不得超过结构截面最小尺寸的1/4,且不得超过钢筋间最小净距的3/4。 4.2.5混凝土的最大水灰比和最小水泥用量,应符合表4.2.5的规定。 注:①本表中的水灰比,对普通混凝土系指水与水泥(包括外掺混合材料)用量的比值;对轻骨料混凝土系指净用水量(不包括轻骨料lh吸水量)与水泥(不包括外接混合材料〕用量的比值; ②本表中的最小水泥用量,对普通混凝土包括外掺混合材料,对轻骨料混凝土不包括外掺混合材料;当采用人工捣实混凝土时,水泥用量应增加25kg/立方米;当掺用外加剂且能有效地改善混凝土的和易性时,水泥用量可减少 25kg/立方米; ③当混凝土强度等级低于C10时,可不受本表的限制; ④寒冷地区系指最冷月份平均气温在-5-15摄氏度 间;严寒地区系指最冷月份平均气温低于一 15摄氏度; 4.5.1对已浇筑完毕的混凝土,应加以覆盖和浇水,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在浇筑完毕后的12h以内对混凝土加以覆盖和浇水; 二、混凝土的浇水养护的时间,对采用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或矿渣硅酸盐水泥拌制的混凝土,不得少于7d,对接用缓凝型外加剂或有抗渗性要求的混凝土,不得少于 14d; 三、浇水次数应能保持混凝土处于润湿状态; 四、混凝土的养护用水应与拌制用水相同。 注:①当日平均气温低于5℃时,木得浇水; ③当采用其它品种水泥时,混凝土的养护应根据所采用水泥的技术性能确定。 4.5.4在已浇筑的混凝土强度末达到1.2N/MM2以前,不得在其上踩踏或安装模板及支架。 4.6.1混凝土在拌制和浇筑过程中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检查: 一、检查拌制混凝土所用原材料的品种、规格和用量; 二、检查混凝土在浇筑地点的坍落度; 4.6.2检查混凝土质量应进行抗压强度试验。对有抗冻、抗渗要求的混凝土,尚应进行抗冻性、抗渗性等试验。 4.6.5评定结构构件的混凝土强度应采用标准试件的混凝土强度,即按标准方法制作的边长为 150MM的标准尺寸的立方体试件,在温度为 20土3℃、相对湿度为 90%以上的环境或水中的标准条件下,养护至 28d龄期时按标准试验方法测得的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确定结构构件的拆模。出池、出厂、吊装、张拉、放张及施工期间临时负荷时的混凝土强度,应采用与结构构件同条件养护的标准尺寸试件的混凝土强度。 试件强度试验的方法应符合规定。 注:①试件应采用钢模制作; ②对采用蒸汽法养护的混凝土结构构件,其标准试件应先随同结构构件同 条件蒸汽养护,再转入标准条件下养护共28d。 4.6.7用于检查结构构件混凝土质量的试件,应在混凝土的浇筑地点随机取样制作。试件的留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每拌制 100盘且不超过100m3的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其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二、每工作班拌制的同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盘时,其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三、对现浇混凝土结构,其试件的留置尚应符合以下要求: 1.每一现浇楼层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其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2. 同一单位工程每一验收项目中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其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每次取样应至少留置一组标准试件,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组数,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注:预拌混凝土除应在预拌混凝土厂内按规定留置试件外,混凝土运到施工现 场后,尚应按本条的规定留置试件。 4.6.8每组三个试件应在同盘混凝土中取样制作,并按下列规定确定该组试件的混凝土强度代表值: 一、取三个试件强度的平均值; 二、当三个试件强度中的最大值或最小值之一与中间值之差超过中间值的 15%时,取中间值; 三、当三个试件强度中的最大值和最小值与中间值之差均超过中间值的 15%时,该组试件不应作为强度评定的依据。 4.6.9混凝土强度应分批进行验收。同一验收批的混凝土应由强度等级相同、生产工艺和配合比基本相同的混凝土组成,对现浇混凝土结构构件,尚应按单位工程的验收项目划分验收批。 4.7.2对影响混凝土结构性能的缺陷,必须会同设计等有关单位研究处理。 4砌体结构施工质量 4.1一般规定 《砌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03-98 2.0.2砌体工程应在地基或基础工程验评合格后,方可施工。 2.0.7砌筑顺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底标高不同时,应从低处砌起,并应由高处向低处塔接。当设计无要求时,搭接长度不应小于基础扩大部分的高度。 2内外墙应同时砌筑。当不能同时砌筑时,应按规定留槎并做好接槎处理。 2.0.12不得在下列墙体或部位中设置脚手眼: 2过梁上与过梁成 60度角的三角形范围及过梁净跨度1/2的高度范围内。 3宽度小于lm的窗间墙。 4砖砌体的门窗洞口两侧2O0mm和转角处450mm的范围内。石砌体的门窗洞口两侧300mm和转角处600mm范围内。 5梁或梁垫下及其左右各500mm范围内。 6设计不允许设置脚手眼的部位。 2.0.13砌体表面的平整度、垂直度、灰缝厚度及砂浆饱满度等均应按规定随时检查并校正。 2.0.15砌体临时间断处的高度差,不得超过一步脚手架的高度。临时施工洞口净宽度不应超过lm。 2.0.16设计要求的洞口、管道、沟槽和预埋件等应于砌筑时正确留出或预埋。宽度超过300mm的洞口,应砌筑成平拱或设置过梁。多孔砖、空心砖、小砌块墙体表面不得留置水平沟槽。 2.0.19砌筑完基础或每一楼层后,应校核砌体的轴线和标高。 2.0.21搁置预制梁、板的砌体顶面应找平,并应在安装时座浆。 2.0.22尚未安装楼板或屋面的墙和柱,当可能遇大风时,其允许自由高度不得超过表2.0.22的规定。如超过表列限值,必须采用临时支撑等有效措施。 4.3砌砖工程 《砌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03-98 4.1.3砌筑砖砌体时,砖应提前1~2d浇水湿润。 4.1 . 5砌砖工程当采用铺浆法砌筑时,铺浆长度不得超过 750mm;施工期间气温超过30℃时,铺浆长度不得超过500mm。 4.1.8砖砌体的尺寸和位置的允许偏差,不应超过表4.1.8的规定。 4.1.9砖砌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严禁无可靠措施的内外墙分砌施工。 施工中不能留斜槎时,除转角处外,可留直槎,但直控必须做成凸槎,并应加设拉结钢筋。拉结筋的数量为每120mm墙厚放置1根直径6mm的钢筋;间距沿墙高不得超过 500mm;埋入长度从墙的留槎处算起,每边均不应小于 500mm;末端应有 90度弯钩(图 4.1. 9-2)。 4.1.11砌体接槎时,必须将接槎处的表面清理干净,浇水湿润,并应填实砂浆,保持灰缝平直。 4.2.1砖砌体应上、下错缝,内外搭砌。砖柱不得采用包心砌法。 4. 2. 2砌体水平灰缝的砂浆饱满度不得小于 80%;不得出现透明缝,严禁用水冲浆灌缝。有特殊要求的砌体,灰缝的砂浆饱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4.2.3砌体的水平灰缝厚度和竖向灰缝宽度不应小于8mm,也不应大于12mm。 4.2.6在墙上留置临时施工洞口,其侧边离交接处的墙面不应小于500mm。 4.2.7实心砖平拱过梁的灰缝应砌成楔形缝。灰缝的宽度,在过梁的底面不应小于5mm;在过梁的项面不应大于15mm。 拱脚下面应伸入墙内不小于 20mm,拱底应有 1%的起拱。 4. 2. 8砖过梁底部的模板,应在灰缝砂浆强度不低于设计强度的 50%时,方可拆除。 4.4.1基础工程不得使用多孔砖。 4.4.4砌筑砌体时,多孔砖的孔洞应垂直于受压面,砌筑前应试摆。 4.4混凝土砌块工程 《砌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03-98 5.1.2承重墙体严禁使用断裂小砌块或壁肋中有竖向裂缝的小砌块。 5.1.4底层室内地面以下或防潮层以下的砌体,应采用强度等级不低于C15的混凝土灌实砌体的孔洞。 5.2.1砌筑墙体时,小砌块的生产龄期不应小于28d,并应清除表面污物和芯柱用小砌块孔洞底部的毛边,剔除外观质量不合格的小砌块。 5.2.2使用单排孔小砌块砌筑墙体时,应对孔错缝搭砌;使用多排孔小砌块砌筑墙体时,应错缝搭砌,搭接长度不应小于12Omm。墙体的个别部位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在灰缝中设置拉结钢筋或钢筋网片,但竖向通缝仍不得超过两皮小砌块。 小砌块应底面朝上反砌于墙体上。 5.2.3墙体的转角处和内外墙交接处应同时砌筑。墙体临时间断处应砌成斜槎,斜挂长度与高度比应按小砌块的规格尺寸确定。 5.2.4小砌块砌体的水平灰缝应平直,按净面积计算的砂浆饱满度不应低于 80%。 竖向灰缝应采用加浆方法,使其砂浆饱满,严禁用水冲浆灌缝;不得出现瞎缝、透明缝。 5.2.5小砌块砌体的水平灰缝厚度和竖向灰缝宽度不应小于8mm,也不应大于12mm。 5.2.6需要移动砌体中的小砌块或被撞动的小砌块时,应重新铺砌。 5.2.7对设计规定的洞口、管道、沟槽和预埋件,应在砌筑墙体时预留和预埋,不得随意打凿已砌好的墙体。 5.2.9墙体中作为施工通道的临时洞口,其侧边离交接处的墙面不应小于600mm,并在顶部设过梁;填砌临时洞口的砌筑砂浆强度等级宜提高一级。 5.3.1浇灌芯柱的混凝土,坍落度不应小于70mm。 5.3.3浇灌芯柱混凝土,应遵守下列规定: 1清除孔洞内的杂物,并用水冲洗; 2砌筑砂浆强度大于1MPa后,方可浇灌芯柱混凝土。 3对整层楼高的芯柱孔洞,先注入适量与芯柱混凝土配比相同的去石水泥砂浆,再浇灌混凝土。每浇灌400~500mm高度,捣实一次,或边浇灌边捣实并宜用插入式机械振捣。 4应事先计算每个芯柱的混凝土用量,按计量浇灌混凝土。 4.5配筋砌体工程 《砌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03-98 5.3.4芯柱混凝土在预制楼盖处应贯通,不得削弱芯柱断面尺寸。 7.1.2钢筋在运输、堆放和使用中,应避免被泥、油或其它对钢筋、砂浆、混凝土有不利化学作用或影响粘结性能的物质所污染。 7.1.3钢筋的规格、数量和搭接应符合设计要求,分布筋和箍筋的位置与主筋的连接应正确。钢筋之间应采用金属丝绑牢或进行焊接。 7.1.4设置在砌体水平缝内的钢筋,应居中放在砂浆层中。水平灰缝内配筋砌体的灰缝厚度,当设置钢筋时,应超过钢筋直径6mm以上;当设置钢筋网片时,应超过网片厚度4mm以上。 砌体外露面砂浆保护层的厚度不应小于15mm。 7.1.7配筋砖砌体和配筋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砌体的尺寸和位置的允许偏差不应超过表4.1.8规定。 7.2.5由砌体和钢筋混凝土或配筋砂浆面层构成的组合砌体构件,其连接受力钢筋的拉结筋,应在两端做成弯钩,并在砌筑砌体时正确理入。 7.3.1设置钢筋混凝土构造柱的砌体,应按先砌墙后浇柱的施工程序进行。 7.3.2构造柱与墙体的连接处应砌成马牙槎,预留伸出的拉结钢筋,不得在施工中任意反复弯折,如有歪斜、弯曲,在浇灌混凝土之前,应校正到准确位置并绑扎牢固。 7.3.3在浇灌砖砌体构造柱混凝土前,必须将砌体和模板浇水润湿,并将模板内的落地灰、砖碴和其它杂物清除干净。砌墙时,应在各层柱的底部(圈梁面上),以及该层二次浇灌段的下端位置留出2皮砖洞眼,供清除模板内杂物用。清除完毕应立即封闭洞眼。 7.3.4构造柱浇灌混凝土前,在结合面处先注入适量水泥砂浆(构造柱混凝土配比相同的去石子水泥砂浆),再浇灌混凝土。振捣时,振捣器应避免触碰砖墙,严禁通过砖墙传振。 6屋面防水施工质量 《屋面工程技术规范》 GB 50207-94 3.0.5屋面工程施工前应编制防水工程的施工方案或技术措施。 3.0.6屋面工程施工中,应按施工工序、层次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层次的作业。 3.0.7屋面工程的防水必须由防水专业队伍或防水工施工。严禁非防水专业队伍或非防水工进行屋面工程的防水施工。 3.0.8屋面工程所采用的防水、保温隔热材料应有材料质量证明文件,并经指定的质量检测部门认证,确保其质量符合技术要求。 材料进场后,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取样复试,提出试验报告,严禁在工程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 3.0.10伸出屋面的管道、设备或预埋件等,应在防水层施工前安设完毕。屋面防水层完工后,应避免在其上凿孔打洞。 4.1.5铺设屋面隔汽层和防水层前,基层必须干净、干燥。 4.1.7卷材铺设方向应符合下列规定: 4.1.7.1卷材防水屋面:屋面坡度小于3%时,卷材平行屋脊铺贴。 4. 1.7. 2卷材防水屋面:屋面坡度在 3%~ 15%之间时,卷材平行或垂直屋脊铺贴。 4. 1.7.3卷材防水屋面:屋面坡度大于 15%或屋面受震动时,沥青防水卷材应垂直屋脊铺贴;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卷材和合成高分子防水卷材可平行或垂直屋脊铺贴。 4.1.7.4卷材防水屋面:上下层卷材不得相互垂直铺贴。 4.2.8进场材料抽样复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4.2.8 .1同一品种、牌号和规格的卷材,抽验数量为:大于1000卷抽取5卷;500~1000卷抽取4卷;100~499卷抽取3卷;小于100卷抽取2卷。 4.2.8.2将抽检的卷材开卷进行规格和外观质量检验,全部指标达到标准规定时,即为合格。其中如有一项指标达不到要求,应在受检产品中加倍取样复检,全部达到标准规定为合格。复检时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则判定该产品外现质量为不合格。 4.2.8.3卷材物理性能应检验下列项目: (1)沥青防水卷材:拉力、耐热度、柔性和不透水性; (2)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卷材:拉伸性能、耐热度、柔性和不透水性; (3)合成高分子防水卷材:拉伸强度、断裂伸长率、低温弯折性和不透水性。 4.2.8.4胶粘剂物理性能应检验下列项目: (1)改性沥青胶粘剂:粘结剥离强度; (2)合成高分子胶粘剂:粘结剥离强度和粘结剥离强度浸水后保持率。 4.6.6卷材防水屋面:热熔法铺贴卷材应符合下列规定: 4.6.6.1卷材防水屋面:火焰加热器的喷嘴距卷材面的距离应适中;幅宽内加热应均匀,不得过份加效或烧穿卷材。 4.6.6.2卷材防水屋面:卷材表面热熔后应立即滚铺卷材,滚辅时应排除卷材下面的空气,使之平展,不得皱折,并应辊压粘结牢固。 4.6.6.3卷材防水屋面:搭接缝部位宜以溢出热熔的改性沥青为度,并应随即刮封接口。 4.6.6.4卷材防水屋面:铺贴卷材时应平整顺直,搭接尺寸准确,不得扭曲。 4.6.6.5卷材防水屋面:采用条粘法时,每幅卷材的每边粘贴宽度不应小于150mm。 8施工安全要求 8.1临时用电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JGJ 46—88 2.2.1安装、维修或拆除临时用电工程,必须由电工完成。电工等级应同工程的难易程度和技术复杂性相适应。 3.1.1在建工程不得在高、低压线路下方施工,高低压线路下方,不得搭设作业棚、建造生活设施,或堆放构件、架具、材料及其它杂物等。 3.1.2在建工程(含脚手架具)的外侧边缘与外电架空线路的边线之间必须保持安全操作距离。最小安全操作距离应不小手表3.1.2所列数值。 3.1.3施工现场的机动车道与外电架空线路交叉时,架空线路的最低点与路面的垂直距离应不小于表3.1.3所列数值。 3.1.4旋转臂架式起重机的任何部位或被吊物边缘与10kV以下的架空线路边线最小水平距离不得小于2m。 3.1.5施工现场开挖非热管道沟槽的边缘与理地外电缆沟槽边缘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5m。 3.2.且对达不到3.1.2至3.1.4中规定的最小距离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增设屏障、遮栏、围栏或保护网,并悬挂醒目的警告标志牌。 在架设防护设施时,应有电气工程技术人员或专职安全人员负责监护。 3.2.2对3.2.1的防护措施无法实现时,必须与有关部门协商,采取停电、迁移外电线路或改变工程位置等措施,否则不得施工。 3.2.3在外电架空线路附近开挖沟槽时,必须防止外电架空线路的电杆倾斜、悬倒。或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加固措施。 4.1.1在施工现场专用的中性点直接接地的电力线路中必须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 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与专用保护零线连接。专用保护零线(简称保护零线)应由工作接地线、配电室的零线或第一级漏电保护器电源侧的零钱引出。 4.1.2城防、人防、隧道等潮湿或条件特别恶劣施工现场的电气设备必须采用保护接零。 4.1.3当施工现场与外电线路共享同一供电系统时,电气设备应根据当地的要求作保护接零,或作保护接地。不得一部分设备作保护接零,另一部分设备作保护接地。 4.1.4作防雷接地的电气设备,必须同时作重复接地。 4.1.5在只允许做保护接地的系统中,因条件限制接地有困难时,应设置操作和维修电气装置的绝缘台,并必须使操作人员不致偶然触及外物。 4.1.7施工现场的电力系统严禁利用大地作相线或零线。 4.2.1正常情况时,下列电气设备不带电的外露导电部分,应做保护接零: 一、电机、变压器、电器、照明器具、手持电动工具的金属外壳; 二、电气设备传动装置的金属部件; 三、配电屏与控制屏的金属框架; 四、室内沙十配电装置的金属框架及靠近带电部分的金属围栏和金属门; 五、电力线路的金属保护管、敷线的钢索、起重机轨道、滑升模板金属操作平台等; 六、安装在电力线路杆(塔)上的开关、电容器等电气装置的金属外壳及支架。 4.3.7施工现场所有用电设备,除作保持接零外,必须在设备负荷线的首端处设置漏电保护装置。 4.4.2施工现场内的起重机,井字架及龙门架等机械设备,若在相邻建筑物、构筑物的防雷装置的保护范围以外,如
展开阅读全文

开通  VIP会员、SVIP会员  优惠大
下载10份以上建议开通VIP会员
下载20份以上建议开通SVIP会员


开通VIP      成为共赢上传

当前位置:首页 > 环境建筑 > 其他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6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0574-28810668  投诉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