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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人身保险建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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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协会律师保险方案 我司根据贵协会律师的职业特殊性,结合我司的产品特点,分别设计了两种保险方案,供贵协会参考。 方案一:投保团体人身意外险及其附加保险 此方案适合团体投保,特点是基本承保了因任何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人身的伤害及医疗费用,但因我司未有与之配套的疾病医疗保险,因此本方案未提供疾病医疗保障。保险内容具体如下。 投保范围 投保人的范围: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其投保人数须占在职人员的75%以上,且投保人数不低于8人。 被保险人的范围:年满16周岁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范围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导致的身故、残疾或烧伤: 一、身故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上所载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前已领有本保单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为扣除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 二、残疾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造成《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表》(简称《给付表一》)中所列残疾之一的,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如导致多项残疾的,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体时,仅给付其中较高一项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之残疾,如合并以前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残疾,可领取《给付表一》所列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的,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但须扣除以前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 《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等级 项目 残疾程度 最高给付比例 第一级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者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者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者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者 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 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者 100% 第二级 九 十 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关节中的两个关节以上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 十手指缺失者 75% 第三级 十一 十二 十三 十四 十五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上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 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下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 十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 十足趾缺失者 双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 50% 第四级 十六 十七 十八 十九 二十 二一 二二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者 语言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 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四手指以上缺失者 一下肢永久缩短5公分以上者 十足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 30% 第五级 二三 二四 二五 二六 二七 二八 二九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 两手拇指缺失者 一足五趾缺失者 两眼眼睑显著缺失者 一耳听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 鼻部缺损且嗅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者 20% 第六级 三十 三一 三二 一手拇指及食指缺失,或者拇指或食指有三个以上手指缺失者 一手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 一足五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 15% 第七级 三三 三四 一手拇指或食指缺失,或中指、无名指和小指中有二个或以上缺失者 一手拇指及食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 10% 三、烧伤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二》)所列烧伤程度之一的,按表中所对应的烧伤程度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烧伤或残疾的,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保险人仅按给付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时,保险人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烧伤保险金,即:后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应扣除前次已给付的保险金;前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保险人不再给付后次的烧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不同部位时,保险人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但给付金额总数以保险金额为限。 《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烧伤部位 占体表皮肤面积 给付比例 头部 足2%但少于5% 50% 足5%但少于8% 75% 不少于8% 100% 躯干及四肢 足10%但少于15% 50% 足15%但少于20% 75% 不少于20% 100% 责任免除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烧伤、残疾、身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二)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三)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 (四)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 (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六)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者; (七)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污染或辐射。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以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恐怖活动或其他类似的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因从事非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 (三)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五)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 (六)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的活动期间。 资费标准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自行决定,每人最高可投保金额为年收入的4倍或人民币200万元,以低者为准。 保险费率:0.7‰ 保险费=投保金额×保险费率 附加保障项目 一、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障 被保险人因遭受主险合同所述意外伤害事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或者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扣除100元免赔额后,在本附加保障保险金额的范围内,按80%的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自行决定,每人最高可投保人民币5万元。 保险费率:2.17‰ 保险费=投保金额×保险费率 二、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津贴 被保险人因遭受主险合同所述意外伤害事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或者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的,按实际住院日数乘以每日住院津贴标准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每次住院治疗保险人给付的住院津贴日数以六十日为限。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多次住院,前次出院与后次入院日期间隔未超过九十日(含九十日),视为一次住院治疗。 每人每日津贴标准:人民币50元或以下 每人保险费=6.1元×每人每日津贴标准/10 三、附加意外伤害营养津贴 被保险人因遭受主险合同所述意外伤害事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或者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按实际住院日数乘以每日营养津贴标准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可获给付的营养津贴日数总和以一百八十日为限。每次住院免赔前三天的营养津贴,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多次住院,前次出院与后次入院日期间隔未超过九十日(含九十日),视为一次住院治疗。 每人每日津贴标准:人民币40元或以下 每人保险费=2.5元×每人每日津贴标准/10 四、附加意外伤害看护津贴 被保险人因遭受主险合同所述意外伤害事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或者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经医院诊断,必须且已经接受特级或一级护理的,按实际看护日数乘以每日看护津贴标准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可获给付的看护津贴日数总和以一百八十日为限。每次免赔前三天的看护津贴,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多次住院,前次出院与后次入院日期间隔未超过九十日(含九十日),视为一次住院治疗。 每人每日津贴标准:人民币40元或以下 每人保险费=2.3元×每人每日津贴标准/10 五、附加高风险运动意外伤害保险 被保险人因从事高风险运动遭受主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事故,保险人按照主险合同的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高风险运动”是指:潜水、滑翔、滑雪、急流漂筏、蹦极、热气球、冲浪、跳伞、攀岩、登山、探险。 但被保险人以通过比赛夺标获取名利与财富为目的而从事紧张激烈训练和比赛的职业性的、竞技性的高风险运动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被保险人在未经国家旅游管理部门许可的旅游景点从事任何高风险运动造成意外伤害的,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金额:与主险和附加医疗费的保险金额一致。 保险费率:2.1‰(身故、残疾)、7‰(医疗费) 保险费=身故残疾保险金额×身故残疾保险费率+医疗费保险金额×医疗费保险费率 方案一的每人保险费预算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主险) 保险金额 : 500,000.00 RMB/人(推荐) 费率 : 0.7‰ 保险费 : 350.00 RMB/人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保险金额 : 50,000.00 RMB/人(推荐) 费率 : 2.17‰ 保险费 : 108.50 RMB/人 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津贴 每日津贴标准 : 50.00 RMB/(人·日)(推荐) 保险费 : 30.5 RMB/人 (每年) 附加意外伤害营养津贴 每日津贴标准 : 40.00 RMB/(人·日)(推荐) 保险费 : 10.00 RMB/人 (每年) 附加意外伤害看护津贴 每日津贴标准 : 40.00 RMB/(人·日)(推荐) 保险费 : 9.20 RMB/人 (每年) 附加高风险运动意外伤害保险(可个别律师选择) 身故、残疾保险金额 : 500,000.00 RMB/人(推荐) 身故、残疾费率 : 2.1‰ 医疗费用保险金额 : 50,000.00 RMB/人(推荐) 医疗费用保险费率 : 7‰ 保险费 : 1400.00 RMB/人 每人总保险费合计 : (不含高风险运动意外保险) 508.20 RMB/人 方案一的每人保险费预算(小保额)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主险) 保险金额 : 100,000.00 RMB/人(推荐) 费率 : 0.7‰ 保险费 : 70.00 RMB/人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可选) 保险金额 : 10,000.00 RMB/人(推荐) 费率 : 2.17‰ 保险费 : 21.70 RMB/人 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津贴(可选,效费比不高,建议不选) 每日津贴标准 : 0 RMB/(人·日)(推荐) 保险费 : 0 RMB/人(每年)(每天50元需30.5元保费) 附加意外伤害营养津贴(可选) 每日津贴标准 : 40.00 RMB/(人·日)(推荐) 保险费 : 10.00 RMB/人 (每年) 附加意外伤害看护津贴(可选) 每日津贴标准 : 40.00 RMB/(人·日)(推荐) 保险费 : 9.20 RMB/人 (每年) 附加高风险运动意外伤害保险(可个别律师选择) 身故、残疾保险金额 : 100,000.00 RMB/人(与主险一致) 身故、残疾费率 : 2.1‰ 医疗费用保险金额 : 10,000.00 RMB/人(与主险一致) 医疗费用保险费率 : 7‰ 保险费 : 280.00 RMB/人 每人总保险费合计 : (不含高风险运动意外保险) 111.40 RMB/人 方案二:安康保险(综合保险) 安康保险是我公司于2005年9月推出的新产品,优点在于增加了疾病保障功能,即重大疾病确诊给付、疾病住院津贴、疾病康复津贴、处方药津贴。缺点是由于本产品现正在试行,保险金额偏低,且固定不可调。另外,考虑到一般单位都有强制性社保提供,本产品无提供医疗费保险。 现重点向贵协会推荐两套组合方案,见下表: 保障项目 组合方案一 组合方案二 保险金额 免赔日数 每次最高给付日数(含免赔日数) 保险金额 免赔日数 每次最高给付日数(含免赔日数) 意外身故保障 150,000元 -- -- 300,000元 -- -- 意外残疾、烧伤保障 意外及疾病住院津贴 80元/天 3 63 80元/天 3 63 手术费补偿 每次最高6,000元 累计12,000元 -- -- 每次最高 6,000元 累计12,000元 -- -- 重大疾病首次诊断保障 20,000元 -- -- 45,000元 -- -- 意外及疾病住院处方药津贴 35元/天 3 63 50元/天 3 63 意外及疾病住院康复津贴 25元/天 3 63 30元/天 3 63 上述组合方案一和组合方案二的区别在于:1、保额不同,组合方案二有较高保障;2、组合方案一不须填写健康问卷,而组合方案二须每人填写健康问卷;3、组合方案一须8人以上同时投保。 上述两种组合的每人年保费资费标准如下表(单位:元): 组合方案一 岁数 <19 20-24 25-29 30-34 35-39 40-44 45-49 50-54 55-59 60-64 男 409 416 457 509 582 692 869 1105 1493 1981 女 405 475 578 640 801 926 1072 1317 1569 1968 组合方案二 岁数 <19 20-24 25-29 30-34 35-39 40-44 45-49 50-54 55-59 60-64 男 695 708 767 844 960 1162 1494 1964 2695 3649 女 699 785 922 1005 1228 1426 1680 2104 2513 3202 保险项目解释: 意外身故保障和意外残疾、烧伤保障与方案一相同。 意外及疾病住院津贴——因遭遇意外事故,或本附加险合同生效90天后,被保险人首次发病的疾病或症状,而入住指定医院治疗(见《安康险指定医院名单》Page18),保险人按实际住院日数减去三天给付住院津贴。 手术费补偿——因遭遇意外事故,或本附加险合同生效90天后,被保险人首次发病的疾病或症状,而住院进行手术,保险人给付手术费补偿金(见《手术费补偿给付表》Page14)。 重大疾病首次诊断保障——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首次发病,且被指定医院或医生首次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或首次接受本合同约定的手术,保险人将给付等值于保险金额的保险金。(见《重大疾病列表》Page17) 意外及疾病住院处方药津贴——因遭遇意外事故,或本附加险合同生效90天后,被保险人首次发病的疾病或症状,而入住指定医院治疗,保险人按实际住院日数减去三天给付住院处方药品津贴。 意外及疾病住院康复津贴——因遭遇意外事故,或本附加险合同生效90天后,被保险人首次发病的疾病或症状,而入住指定医院治疗,保险人按实际住院日数减去三天给付住院康复费用津贴。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任何故意行为; 2、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3、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 4、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的伤害; 5、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6、被保险人因遭受未知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者; 7、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污染或辐射。 (二)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以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恐怖活动或其他类似的武装叛乱期间; 2、被保险人从事非法、犯罪活动或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 3、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4、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5、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上述病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所订的定义为准。若在被保险人的血液样本中发现上述病毒或其抗体,则认定被保险人已感染该病毒); 6、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的活动期间。 若因上述原因,被保险人身故的或被保险人在上述期间遭受伤害以致身故的,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三)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入住医院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住院津贴、手术费补偿、康复津贴、处方药津贴等保险金责任: 1、被保险人从事非法、犯罪活动或被依法拘留、或因拒捕而导致的伤害; 2、中暑、屈光不正、精神疾病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影响; 3、妊娠、流产、分娩、不孕症、避孕及绝育手术; 4、美容手术和外科整型手术; 5、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6、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牙科治疗或手术以及任何原因导致的牙齿修复或牙齿整形; 7、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康复性治疗、非手术及非药物治疗; 8、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污染或辐射; 9、扁桃腺、腺状肿、疝气、女性生殖器官的疾病,但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持续有效达一百二十天以后接受此四项治疗或外科手术者不在此限; 10、任何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缺陷; 11、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任何故意行为; 12、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13、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上述病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所订的定义为准。若在被保险人的血液样本中发现上述病毒或其抗体,则认定被保险人已感染该病毒); 14、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前已发病的疾病或症状; 15、被保险人参与执行军警任务或以执法者身份执行任务期间; 16、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17、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恐怖活动或其他类似的武装叛乱期间; 18、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期间(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者除外); 19、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的活动期间。 (四)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被保险人患重大疾病,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任何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3、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4、被保险人从事非法、犯罪的活动或拒捕; 5、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上述病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所订的定义为准。若在被保险人的血液样本中发现上述病毒 或其抗体,则认定被保险人已受该病毒感染); 6、任何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缺陷; 7、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或辐射。 8、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期间; 9、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10、被保险人参与执行军警任务或以执法者身份执行任务期间。 11、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前已发病的疾病或症状。 《手术费补偿给付表》 一、神经外科 三脑室膜瘤切除 100% 脑脓肿切除 50% 中颅窝膜瘤切除 100% 癫痫病灶切除 50% 后颅窝肿瘤切除 75% 头皮癌广泛性切除+皮瓣转移+植皮 75% 听神经瘤切除 100% 显微手术:肿瘤切除术 75% 凹陷性颅骨骨折复位 30% 颅骨病灶清除 20% 大脑中A瘤切除(夹闭) 75% 开颅+血肿请除术 50% 脊髓内肿瘤切除 75% 脑室钻孔+脑室引流 30% 脑脊膜膨出修补 50% 脊髓脓肿切除 30% 开放性脑损伤清创术 50% 颅骨肿瘤切除 20% 二、胸心外科 主动脉瓣替换术 100% 胸主动脉瘤切除与人造血管移植术 100% 肺动脉栓塞栓子摘除术 50% 全肺静脉畸形引流心内矫治正术 75% 冠状动脉搭桥术(一条) 75% 心脏外伤修补术 30% 法乐氏四联症矫治术 100% 心房间隔成形术 50% 二尖瓣狭窄直观分离术 50% 肺叶切除 30% 心脏肿瘤切除术 100% 支气管瘘修补术 30% 心脏瓣膜狭窄球囊成形术(多瓣) 75% 心脏移植术 100% 肺癌根治术 100% 完全性大动脉转位矫正术 100% 剖胸探查 30% 肺移植术 100% 三、导管检查术 经皮冠状动脉成形术 100% 主肺动脉侧支堵闭术 100% 其他血管导管检查术 50% 心内膜活检钳取术 50% 经股动脉插管椎动脉造影术 30% 肾动脉支架成形术 75% 冠脉支架植入术 100% 主动脉成形术 100% 全脑血管溶注术 50% 四、血管外科手术 股-髂动脉旁路术 30% 动脉瘤(锁骨下/股动脉)切除术>4cm 50% 腋股动脉旁路术 50% 股-胫/腓动脉原位大隐静脉旁路移植术 30% 下肢深静脉血栓摘除术 30% 后天性动-静脉瘘切除术 30% 五、普通外科 全胃切除 50% 肝外伤缝合术 30% 胃癌根治:经腹 75% 肝三叶切除(分左、右) 75% 胃幽门成形 30% 肝叶、肝段切除+肝胆管空肠吻合 50% 胆囊切除(单纯) 30% 肝门部胆管癌“U”型管引流术 30% 胆囊癌根治术 50% 肝移植术(导体肝另计) 100% 胰十二指肠切除(胰头癌根治术) 75% 异体脾移植 20% 胰岛细胞瘤切除术 30% 全脾切除 30% 胆管十二指肠吻合 30% 阑尾切除 20% 直肠癌肛门重建 75% 胃或肠造瘘关闭 30% 复杂肠粘连松解 30% 结肠息肉切除(经腹) 30% 肠部分切除 30% 剖腹探查(包括活检、胃、肠修补、造瘘) 20% 腹股沟斜疝修补 20% 腹膜后肿瘤切除 50% 乳癌根治术 50% 腹会阴肛门成形术 30% 甲状腺癌+颈清扫术 50% 环痔切除 20% 六、泌尿外科 全膀胱切除回肠代膀胱 50% 自体肾移植 50% 膀胱部分切除输尿管移植 30% 异体肾移植 75% 膀胱切开取石 20% 肾癌根治术 50% 外伤性膀胱修补术 20% 全肾切除 30% 复杂性肾结石切开取石 30% 经尿道前列腺电切割术(TURP) 50% 肾盂整形 30% 尿道成形+膀胱造瘘术 30% 输尿管镜下取石 50% 腹股沟淋巴清扫 30% 前列腺激光切除术 30% 阴囊阴茎全切除术 30% 肾盂镜下取石 30% 睾丸癌根治术 50% 精索囊肿摘除术 20% 睾丸附睾切除(双侧) 30% 输尿管整形 30% 七、妇产科 子宫癌根治术 100% 子宫穿孔修补 20% 腹式全宫切除+盆腔粘连松解术 50% 残角子宫切除 30% 卵巢楔形切除 20% 附件切除(卵巢囊肿摘除) 20% 外阴广泛切除 30% 宫外孕手术(输卵管切除、修补) 30% 复杂膀胱阴道瘘修补(阴式) 30% 阴式尿、粪瘘联合修补 50% 外阴癌根治术(包括阴部广泛切除、双侧淋巴清扫) 75% 卵巢癌根治术(包括广泛全宫、附件大网膜、淋巴清扫、插管) 100% 八、骨科 侧弯脊椎Dayer's器械矫形内固定植骨融合术 50% 四肢长骨加压钢板或髓内针取出术(解剖神经) 30% 侧弯脊椎后路植骨融合术 30% 骨髓移植手术 50% 钢板螺钉内固定 20% 脊椎侧弯畸形肋骨矫形切骨术 30% 后路颈椎椎板单边开窗减压术(两个或以上椎体) 50% 腰椎滑脱后路椎板减压横突融合脊髓探查 50% 前路颈椎间盘切除融合(多个椎间) 75% 胸腰椎前/后路肿瘤切除重建(多个椎节) 100% 骶椎肿瘤前/后路切除术(一个椎节) 100% 膝关节镜检+镜下半月板切除术 50% 骨盆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多处骨折) 50% 人工锥体置换术 50% 股骨头再造术 30% 肩胛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 30% 半月板切除术 30% 膝关节矫正截骨术 50% 髌骨部分切除+韧带修补术 20% 人工半骨盆置换术 100% 大腿截肢术 30% 股骨颈骨折套筒钢板螺钉固定 50% 髋关节融合术 30% 拇指外翻矫形术 20% 断掌再植术 75% 断掌再植术(一只) 30% 九、耳鼻喉科 气管\支气管异物取出 30% 电子耳蜗植入术 20% 外耳道闭锁成形术 20% 三叉神经减压术 30% 鼻中隔脓肿、血肿切开引流术 30% 下鼻甲部分切除(单侧) 30% 中耳癌根治术 75% 激光鼻泪管复通术 75% 鼻腔血管瘤切除 20% 鼻腔癌根治术 75% 额窦骨瘤摘除术 20% 全喉切除+喉重建术 30% 上额窦癌扩大根治术 75% 口腔内肿瘤切除 100% 前颅窝开颅术(单侧) 20% 十、额面外科 上额骨一侧切除+植皮 50% 牙龈癌联合根治术 50% 上额骨骨折切开复位固定 20% 颊癌切除(包修复) 75% 舌良性肿瘤切除 20% 唇癌切除+整形 50% 舌癌口底联合根治 50% 颜面皮肤癌切除(包整形) 75% 颞颌关节强直关节成形术(双侧) 100% 颊癌粘膜联合根治术 100% 口咽前庭瘘修补术 20% 口腔癌根治术 100% 牙龈瘤切除三牙位(部分骨切除) 20% 颌颈部淋巴瘤切除 30% 单侧唇裂整复术 30% 十一、烧伤科 上/下肢切削痂植皮(不含手部) 30% 手部切痂植大张皮(单) 30% 腹部切痂植皮 30% 烧伤创面自异体微粒皮复盖术:上肢 30% 背部切痂植皮 30% 烧伤头皮缺损头皮扩张术 20% 全面部切痂植皮 50% 烧伤削痂复盖导体皮:上肢 20% 颈部切削痂植皮 30% 十二、眼科(单眼) 抗青光眼手术(包括滤过术小粱切除等) 20% 泪道再造插管 20% 周边虹膜切除术 20% 睫状体分离术 20% 白内障摘出术加人工晶体植入术 30% 泪囊结膜吻合术 30% 虹膜肿瘤切除术或瞳孔成型术 30% 睫状体肿瘤摘除 50% 眶缘切开肿瘤摘除:深部或后部 30% 眶内容物挖除+植皮 30% 眼球摘除(包括眶内容物挖除)义眼座植入术 20% 前房重建术(四联手术中包括玻璃体切割者) 50% 全睑重建术(激光辅助) 50% 全结膜囊移植术 50% 双行睫毛囊剔除加局部冷冻 30% 广泛睑球粘连分离加异体移植 50% 眼内视网膜激光凝固术 30% 玻璃体切割术+视网膜 75% 前房异物取出术 30% 眼内异物磁吸术(不包括前房异物) 30% 穿透性角移植术 30% 角膜上皮移植 50% 十三、重建、修复手术 疤痕切除+植皮术:>10cm*10cm 50% (神经纤维瘤)血管瘤切除术+修复术:>4cm 30% 乳房再造术:肌皮瓣转移法(单侧) 30% 褥疮修复术 30% 肛门功能重建术 30% 胸、腹壁损缺修复术 30% 四肢血管损伤探查吻合术(一条) 20% 拇指功能重建术 30% 十四、纤维镜检查 纤维超声内镜+钳除息肉、取活检或肺泡灌洗 30% 内镜下胆总管、胰管取石术 20% 纤维胆道镜取石术 20% 腹腔镜下手术 50% 脑室镜下手术 50% 胃造瘘术 20% 电子超声内镜 30% 肠镜下结肠造瘘术 30% 十五、介入手术治疗 气管内球囊扩张术 30% CT导引下经皮脏药物注射治疗 30% 气管内激光消融术 100% 胆道梗阻性黄疸内支架治疗及内行引流术 100% CT导引下穿刺活检术 30% 经皮肝穿胆道引流术 20% 肾静脉肾素测定 20% 电视下腰椎间盘脱出切割抽吸治疗术(PLD) 30% 重大疾病列表 1、癌症 14、肌营养不良症 2、慢性肾功能衰竭 15、阿耳茨海默氏症 3、暴发性病毒性肝炎 16、良性脑肿瘤 4、中风 17、重型脑损伤 5、再生障碍性贫血 18、细菌性脑髓膜炎 6、急性心肌梗塞 19、植物人 7、心瓣膜手术 20、帕金森氏症 8、主动脉外科手术 21、多发性硬化 9、冠状动脉外科手术 22、肝病末期 10、失明 23、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 11、失聪 24、急性坏死性胰性炎 12、重要器官移植手术 25、失语 13、瘫痪 安康险指定医院名单 序号 指定医院名称(全称) 医院级别 1 深圳市人民医院 三级医院 2 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 三级医院 3 北京大学深圳医院 三级医院 4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医院 二级医院 5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医院 二级医院 6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医院 二级医院 7 深圳市蛇口联合医院 二级医院 8 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广东省边防总队医院 二级医院 9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医院 二级医院 10 深圳市宝安区西乡人民医院 二级医院 11 深圳市龙岗区平湖人民医院 二级医院 12 深圳市宝安区龙华医院 二级医院 13 深圳市龙岗区龙岗中心医院 二级医院 14 深圳市南山区西丽人民医院 二级医院 15 深圳市宝安区福永医院 二级医院 16 深圳市宝安区松岗人民医院 二级医院 17 深圳市龙岗区横岗镇人民医院 二级医院 18 深圳市宝安区观澜人民医院 二级医院 19 深圳市宝安区石岩医院 二级医院 20 深联医院 二级医院 21 恒生医院 二级医院 结束语 以上内容是我公司为贵协会律师拟订的一年期人身保险建议,请贵协会参考,欢迎贵协会对我们的保险方案提出的任何意见和建议。我公司热切期待与贵协会共同探讨更完善的保险方案。 致意! 敬礼 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xxxx营业部 二零零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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