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2010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水利工程部分)
(征求意见稿)
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
前 言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的发布与实施是水利部贯彻落实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重要措施,是水利工程建设全过程中的强制性技术规定,是参与水利工程建设活动各方必须执行的强制性技术要求,也是政府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的技术依据。
《强制性条文》的内容,是从水利工程建设技术标准中摘录的,直接涉及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水利工程安全、环境保护、能源和资源节约及其他公众利益,必须严格执行的技术条款。
实践证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2004年版《强制性条文》对提高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发挥了积极作用,也促进了水利标准化体制改革。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新时期水利工程安全要求的不断提高以及水利技术标准制修订工作的不断推进,水利部决定在总结以往经验的基础上,对2004年版《强制性条文》进行全面系统修订。
本次修订以2004年版《强制性条文》篇章框架为基础,由原来的七篇调整为八篇。其中,将“流域(河流)规划”节名调整为“流域(区域)规划”,删除了“设计文件编制”一篇和“水利工程设计”篇中的“抗冰冻”一节内容;在“水利工程施工”篇增加“工程安全鉴定”一节。
2004年版《强制性条文》修订后名称定为“2010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涉及水利工程建设标准有96项,共有624条强制性条文,标准名称及强制性条文数量详见附表。
目录
第一篇 水文测报与工程勘测 1
1 水文测报 1
2 工程测量 3
3 工程地质勘探 4
第二篇 水利工程规划 12
1 流域(区域)规划 12
2 工程规划与水文水利计算 14
第三篇 水利工程设计 19
1 建筑物级别确定 19
2 洪水标准和安全超高 24
2.1 洪水标准 24
2.2 安全超高 29
3 安全要求 34
3.1 稳定与强度 34
3.2 抗震 54
3.3 防火 56
3.4 劳动安全 58
4 水工建筑物设计 59
4.1 挡水、蓄水建筑物 59
4.2 输水、泄水建筑物 63
4.3 水电站建筑物 65
4.4 安全监测 66
5 工程管理设计 69
第四篇 水利工程施工 71
1 安全与卫生 71
1.1 安全 71
1.2 卫生 87
2 土石方工程 91
2.1 开挖 91
2.2 锚固与支护 93
3 砌石工程 94
4 混凝土工程 96
4.1 模板 96
4.2 钢筋 97
4.3 浇筑 97
4.4 温度控制 98
5 防渗墙与灌浆工程 99
5.1 混凝土防渗墙 99
5.2 沥青混凝土防渗墙 100
5.3 灌浆工程 100
6 单项工程 101
6.1 堤防 101
6.2 土石坝 101
6.3 混凝土面板堆石坝 102
6.4 碾压混凝土坝 103
6.5 水闸 103
6.6 小型水电站 104
6.7 泵站 105
7 工程质量检查及验收 105
7.1 质量检查 105
7.2 工程安全鉴定 106
7.3 工程验收 106
第五篇 机电与金属结构 107
1 水力机械 107
2 电气 108
3 金属结构 115
第六篇 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和征地移民 118
1 环境保护 118
2 水土保持 122
3 征地移民 123
附表:水利工程建设标准项目及其强制性条文清单 128
第一篇 水文测报与工程勘测
1 水文测报
《河流流量测验规范》 GB 50179—93
2.2.15 水文测验河段应设立保护标志。在通航河道测流,应根据需要设立安全标志。严重漫滩的河流,可在滩地固定垂线上设标志杆,其顶部应高出历年最高洪水位以上。
《河流悬移质泥沙测验规范》 GB 50159—92
5.3.2 在测站附近发生泥石流时,应及时向领导机关报告情况,并根据需要按下列要求进行调查:
一、调查暴发泥石流前后的降水过程或时段降水量,有困难时应调查降水总量及历时;
二、调查流域面积、河沟长度、山坡及河沟坡度,土质、植被及河床冲淤,滑坡或塌方等地质、地貌情况,估算固体物质来量并详细记录和拍摄现场实景;
三、在不同断面处,采取代表性的泥石流堆积物样品,仿原样搅拌后取样,送中心实验室进行含沙量、颗粒级配及有关项目的测定与分析;
四、估算泥石流洪峰流量和总量等特征值,最后整理调查记录,编写调查报告。
《水文基础设施建设及技术装备标准》 SL276—2002
4.1.1 水文测站设施建设应分别满足防洪标准和测洪标准的要求。当出现防洪标准相应洪水时,应能保证设施设备、建筑物不被淹没、冲毁,人身安全有保障。当发生测洪标准相应洪水时,水文(水位)设施设备应能正常运行。测站测报工作应能正常开展。
4.1.2 水文(水位)站的防洪、测洪建设标准应根据水文测站级别划分原则和水文(水位)站的重要性,按表4.1.2的规定执行。
4.1.3 水文测站岸上观测设施和站房防洪建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非平原河网地区,测站岸上观测设施和站房应建在表4.1.2规定的防洪标准洪水水位1.0m以上;测验河段有堤防的测站,应高于堤顶高程;平原河网地区按需建设;雨量、蒸发及其他气象要素观测场地高程宜设置在相应洪水水位以上;
2 测站应建设高水观测道路,平原地区的测站可根据需要配备应急观测所需的交通设备(如快艇、冲锋舟、小机船等);
3 测站专用变压器、专用供电线路、专用通信线路及通信天线应建在历年最高洪水位3.0m以上;
4 测验河段、码头应有保护措施,确保出现高洪水位时不因崩岸或流冰而导致岸边设施和观测道路被毁;
5 沿海地区的水文基础设施应能抵御十二级台风。
4.1.4 水文测站测洪标准与报汛设施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水位监测应能观测到历史最高最低水位。测验河段有堤防的测站,应能测记到高于堤防防洪标准的水位。水位自记设施应能测记到表4.1.2规定测洪标准相应的水位。
3 各级测站的测洪标准应符合表4.1.2的规定。测验河段有堤防的测站,应能施测与堤防防洪标准相同的洪水。对超出建设标准的特大洪水,应有测洪应急方案,并应根据确定的测洪应急方案进行相应的仪器、设备配置和设施建设。
5 有水情报汛任务的测站,应配置能够确保雨、水情按测站水情任务书及时报汛的通信设施和设备。
6.9.4 对于水文测站从事水上作业人员,应配备救生衣等。
《水文缆道测验规范》SL443-2009
3.1.5 为确保缆道操作与运行安全,测站应根据需要配备下列装置:
1 水平、垂直运行系统的制动装置。
2 极高、极远、极近的标志或限位保护装置,限位保护装置应独立于正常操作系统。
3 在通航河流进行测验时,应按航道部门的规定设置明显的测量标志。
4夜间测验时的照明装置。
7.1.4缆道主索、工作索等,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报废:
1 钢丝绳每一年搓绕节距(钢丝绳拧一周的长度)长度内,断丝根数顺捻超过5%;交捻超过10%时(见表7.1.4)
表7.1.4 钢丝绳报废标准
钢丝索构造
搓绕型式
一搓绕节距长度内断丝根数
6×19+1
交绕
12
顺绕
6
6×37+1
交绕
22
顺绕
11
6×61+1
交绕
36
顺绕
18
2钢丝绳中有一股折断时。
3钢丝绳疲劳现象严重,使用时断丝数目增加很快时。
4使用达一定的年限时。使用年限可由流域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文局(总站)结合本区域实际情况具体规定。
2 工程测量
《水利水电工程测量规范》(规划设计阶段) SL 197—97
2.2.25 各等级埋石点均应绘制点之记,测量标志和埋石应按《测绘法》及《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委托当地城镇、乡村妥善保管。五等点视需要托管。四等和四等以上埋石点的规格、要求、点之记和托管书应符合现行的《国家三角测量和精密导线测量规范》。五等埋石点之记和埋设要见附录A1。
2.2.59 GPS测量的选点和埋石应符合以下规定:
(5) GPS点的埋石应具有永久性和稳定性,点位确定后,应绘制点之记,其格式见附录A2。
3.1.9 高程控制点标石应选埋在土质坚硬、稳定、安全僻静、利于长期保存、便于观测的地方。须永久保留的标石占用的土地必须取得土地管理部门和土地使用单位和个人的同意,并办理征地手续。
高程控制点标石或标志的埋设规格、材料用量见附录B1和附录B2。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测量规范》 SL 52—93
1.0.8 施工测量人员应遵守下列准则。
(5) 现场作业时,必须遵守有关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注意人身和仪器的安全,禁止冒险作业。
3 工程地质勘探
《水利水电工程地质勘察规范》 GB/T50487-2008
5.2.7工程场地地震动参数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坝高大于200m的工程或库容大于10×109m3的大(1)型工程,以及50年超越概率10%地震动峰值加速度≥0.1g地区的坝高大于150m的大(1)型工程,应进行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5 地震安全性评价应包括工程使用期限内,不同超越概率水平下,坝址基岩地震动参数。
6.2.2 可溶岩区水库严重渗漏地段勘察应查明下列内容:
1 可溶岩层、隔水层及相对隔水层的厚度、连续性和空间分布。
4 主要渗漏地段或主要渗漏通道的位置、形态和规模,喀斯特渗漏的性质、估算渗漏量,提出防渗处理范围、深度和处理措施的建议。
6.2.6水库浸没的勘察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5 建筑物浸没区和范围较大的农作物浸没区应建立地下水动态观测网;当浸没区地层为双层结构,且上部土层厚度较大时,应分别观测下部含水层和上部土层内的地下水动态。
6.2.7 水库库岸滑坡、崩塌和坍岸区的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查明水库区对工程建筑物、城镇和居民区环境有影响的滑坡、崩塌的分布、范围、规模和地下水动态特征。
2 查明库岸滑坡、崩塌和坍岸区岩土体物理力学性质,调查库岸水上、水下与水位变动带稳定坡角。
3 查明坍岸区岸坡结构类型、失稳模式、稳定现状,预测水库蓄水后坍岸再造范围及危害性。
4 评价水库蓄水前和蓄水后滑坡、崩塌体的稳定性,估算滑坡、崩塌入库方量、涌浪高度及影响范围,评价其对航运、工程建筑物、城镇和居民区环境的影响。
5 提出库岸滑坡、崩塌和坍岸的防治措施和长期监测方案建议。
6.3.1 土石坝坝址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
2 查明坝基河床及两岸覆盖层的层次、厚度和分布,重点查明软土层、粉细砂、湿陷性黄土、架空层、漂孤石层以及基岩中的石膏夹层等工程性质不良岩土层的情况。
6.4.1 混凝土重力坝(砌石重力坝)坝址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
2 查明岩体的岩性、层次,易溶岩层、软弱岩层、软弱夹层和蚀变带等的分布、性状、延续性、起伏差、充填物、物理力学性质以及与上下岩层的接触情况。
3 查明断层、破碎带、断层交汇带和裂隙密集带的具体位置、规模和性状,特别是顺河断层和缓倾角断层的分布和特征。
6.5.1 混凝土拱坝(砌石拱坝)坝址勘察内容,除符合本规范第6.4.1条规定外,还应包括下列内容:
2 查明与拱座岩体的岸坡卸荷、岩体风化、断裂、喀斯特洞穴及溶蚀裂隙、软弱层(带)、破碎带的分布与特征,确定拱座利用岩面和开挖深度,评价坝基和拱座岩体质量,提出处理建议。
3 查明与拱座岩体变形有关的断层、破碎带、软弱层(带)、喀斯特洞穴及溶蚀裂隙、风化、卸荷岩体的分布及工程地质特性,提出处理建议。
4 查明与拱座抗滑稳定有关的各类结构面,特别是底滑面、侧滑面的分布、性状、连通率,确定拱座抗滑稳定的边界条件,分析岩体变形与抗滑稳定的相互关系,提出处理建议。
6.8.1 地下厂房系统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
4 查明厂址区水文地质条件,含水层、隔水层、强透水带的分布及特征。可溶岩区应查明喀斯特水系统分布,预测掘进时发生突水(泥)的可能性,估算最大涌水量和对围岩稳定的影响,提出处理建议。
6.9.1 隧洞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
4 查明隧洞沿线的地下水位、水温和水化学成分,特别要查明涌水量丰富的含水层、汇水构造、强透水带以及与地表溪沟连通的断层、破碎带、节理裂隙密集带和喀斯特通道,预测掘进时突水、突泥的可能性,估算最大涌水量,提出处理建议。提出外水压力折减系数。
7 提出各类岩体的物理力学参数。结合工程地质条件进行围岩工程地质分类。
11 查明岩层中有害气体或放射性元素的赋存情况。
6.19.2 移民新址工程地质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
2 查明新址区及外围滑坡、崩塌、危岩、冲沟、泥石流、坍岸、喀斯特等不良地质现象的分布范围及规模,分析其对新址区场地稳定性的影响。
3 查明生产、生活用水水源、水量、水质及开采条件。
9.4.8 坝体变形与地基沉降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查明土石坝填筑料的物质组成、压实度、强度和渗透特性。
2 查明坝体滑坡、开裂、塌陷等病害险情的分布位置、范围、特征、成因,险情发生过程与抢险措施,运行期坝体变形位移情况及变化规律。
《堤防工程地质勘察规程》 SL/T 188—2005
5.3.13 钻孔完成后必须封孔(长期观测孔除外),封孔材料和封孔工艺应根据当地实际经验或试验资料确定。
8.0.2 土料产地距堤脚应有一定的安全距离,严禁因土料开采引起堤防渗透变形和抗滑稳定问题。
《水利水电工程钻探规程》 SL291—2003
8.3.1 在河谷狭窄、水深流急处钻探,可架设钢索桥,钢索桥的设计应遵守下列规定:
1钢索桥应有专门设计文件,并应经上级机关批准后才能施工。
2有关安全规定应随钢索桥设计书一并呈报,批准后执行。
12.3.1 钻孔竣工验收后应按技术要求进行封孔,应采用32.5级以上水泥配制砂浆封孔,但小口径钻孔要用水泥浆封孔。
12.4.1 岩芯钻探班报表,应用钢笔在现场随钻探施工逐项填写,应做到及时、准确、真实、齐全,并保持清洁,终孔后由机长签字汇订成册上报。
《水利水电工程坑探规程》 SL166—96
4.0.0.5 在有瓦斯或可燃性气体的井、硐内作业,必须使用防爆电器设备及材料。
5.3.0.1 禁止采用挖空槽壁底部,使之自然塌落的施工方法。
5.3.0.2 及时清除松石,保持槽壁平整。严禁在悬崖下作业。不得在槽口两侧0.5 m以内堆放土石和工具。
5.3.0.3 探槽施工现场不准一人作业。槽内有两人以上工作时,应保持适当安全距离。
5.3.0.5 斜坡开挖应自上而下进行,迎坡面应有安全设施,严禁在垂直方向上下同时作业。
6.1.0.4 硐口地处公路或人行道上方陡坡施工时,应采取可靠措施防止出渣、爆破造成事故。硐口地处交通干线以下施工时,应经论证确定硐顶上覆岩体适宜厚度。平硐穿越铁路、公路时,必须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施工。
6.4.4.1 爆破器材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爆炸物品管理规则等)进行运输、使用和保管。
6.4.4.2 爆破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并经考试合格领证后,才能从事爆破作业。严禁非爆破人员从事爆破工作。爆破工不得从事非生产性的爆破作业。
6.4.4.3 爆破工从事爆破作业时,应将每次消耗的爆破材料登记入册,作到领耗平衡,责任清楚,剩余交库,不得随便存放。爆破器材散失必须及时报告。
6.4.4.5 放炮前应发出讯号或悬挂明显警戒标志,在危险边界和各有关通道应派专人警戒,禁止无关人员停留和进入危险区域。
6.4.4.6 爆破后由爆破人员进行检查,确认没有危险时,方可解除警戒。进入工作面时,首先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处理,然后开始正常作业。
6.4.14.1 相邻地区同时放炮时,必须统一指挥,统一讯号,统一时间,不得各行其是。
6.4.14.3 安全距离:炮眼直径为42 mm以内,平地水平距离为200 m,山地水平距离为300 m。
6.4.14.5 雷雨天气,不得使用电雷管启爆。在视线不好的大雾天气、黄昏或夜间不得进行露天爆破。
6.4.15.1 用掏勺轻轻掏出炮泥,到达预定标志应立即停止,装入启爆药引爆。禁止采用强行拉导火线或雷管脚线的办法处理。
6.4.15.3 当班瞎炮应由当班炮工亲自处理,无关人员一律撤到安全地点。若本班来不及处理,应详细移交给下班。瞎炮未经处理,不得进行正常作业。
6.4.17.3 炸药库内不得同时存放化学性能相互抵触的炸药及雷管,储存数量不得超过规定。
6.4.17.5 药库内不得存放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库内及附近严禁烟火。
6.4.19.1 变质失效爆破材料的销毁,必须经过试验并报主管部门批准。
6.6.1.2 在破碎松散地层中掘进时,必须及时进行支护以保证施工安全。
6.7.1.4 工作面有害气体及粉尘含量的规定:
(1) 每立方米空气粉尘含量不大于2 mg。
(2) 工作面空气按体积计,有害气体限量见表6.7.1.4。
(3) 瓦斯浓度达到1 %,禁止放炮;达到1.5 %,应停止设备运转;达到2 %,工作人员必须撤离。
6.7.1.5 有瓦斯或有其他有害气体的平硐,每班最少检查2次,若发现有害或可燃气体浓度较大时,除加强监测外,应采取相应措施降低浓度。
6.7.1.6 进入已停止工作的平硐,首先检查有害气体及可燃性气体含量,若超过规定时,应加强通风,降低浓度而后施工。
7.1.5.2 提升机运行时,人行道禁止通行。每隔5~10 m设安全硐一个,工作人员必须进入安全硐内躲避。矿车禁止乘人。
7.1.5.3 斜井中应设挡车器,矿车必须带有安全装置,以防脱钩、断绳发生坠车事故。
7.1.5.5 井口应设挡车栏杆。矿车上来后,先关好挡车栏杆才准摘钩。空车下放时,应先将矿车与挂钩挂好后再打开挡车栏杆,送下矿车。处理掉道矿车时,矿车下方不得站人。
7.2.6.1 提升钢绳安全系数应大于8。要随时检查钢绳有无断股及损坏情况。
7.2.6.2 详细检查提升系统各部位(钢绳、吊钩、吊环等)是否牢固,其连接部位的安全系数应大于8。
7.2.6.3 提升速度应小于1m/s升降人员时应减速50%。
7.2.6.8 竖井临时停工时,井口应加盖板,井口及平台应设安全栏杆。
7.2.6.12 人员上下必须乘坐专用的罐笼,不得使用装岩吊桶上下人员。
7.2.7.3 水泵的排水能力必须大于涌水量一倍,备用水泵比例为1∶1,并设有备用电源。
8.2.0.2 排水要求:
(4) 导井与河底平硐联接处的适当位置应设置安全硐。
(5) 应建立围岩稳定和地下水监测系统。
8.2.0.3 配置备用电源,并采取有效措施,以备在突发涌水或停电时能将井、硐内工作人员和设备提升到安全地点。
8.2.0.4 施工中必须打超前眼,深度不得小于3 m。
8.2.0.7 河底平硐使用后,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应及时可靠地进行封堵。
《水利水电工程物探规程》 SL 326—2005
4.10.1 坝址和主要建筑物环境γ辐射强度测量,基础及地下建筑物开挖部位、采石场、建筑材料γ辐射强度测量,坝址和主要建筑物区内表层土壤氡浓度测量,地下建筑物环境空气氡及其子体浓度测量等,可选用γ测量、土壤氡浓度测量、空气氡浓度测量。
4.10.3 资料解释应符合下列要求:
4 环境γ辐射防护应以正当化、最优化和个人剂量限值的综合防护为原则,摒弃阀值的观念,避免不必要的照射,辐射防护标准应依据GB18871执行。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地质规程》(试行) SL 313—2004
5.1.1 岩质洞室围岩地质巡视内容应包括基本地质条件,并应侧重以下方面:
12 在有害气体赋存区的洞段,收集有害气体监测资料。
5.3.3 施工地质预报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未开挖洞段的地质情况和可能出现的工程地质问题。
2 可能出现坍塌、崩落、岩爆、膨胀、涌沙、突泥、突水的位置、规模及发展趋势,含有害气体地层的位置。
6.3.1 遇下列现象时,应对这些现象的产生原因、性质和可能的危害作出分析判断,并及时进行预报:
1 边坡上不断出现小塌方、掉块、小错动、弯折、倾倒、反翘等现象,且有加剧趋势。
2 边坡上出现新的张裂缝或剪切裂缝,下部隆起、胀裂。
3 坡面开裂、爆破孔错位、原有裂隙扩展和错动。
4 坡面水沿裂隙很快漏失,沿软弱结构面的湿度增加。
5 地下水水位、出露点的流量突变,出现新的出露点,水质由清变浑。
6 边坡变形监测数据出现异常。
7 土质边坡出现管涌、流土等现象。
《水利水电工程天然建筑材料勘察规程》 SL 251—2000
5.1.5 质量技术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混凝土用天然骨料质量技术要求应符合本规程附录A中表A.1.1-1、图A.1.1、表A.1.1-2、表A.1.2的规定。
2 土石坝坝壳填筑用砂砾石料质量技术要求应符合本规程附录A中表A.1.3的规定。
3 反滤层用料质量技术要求应符合本规程附录A中表A.1.4的规定。
4 混凝土面板堆石坝筑坝材料质量技术要求,应符合SL228—98《混凝土面板堆石坝设计规范》的规定。
5 常见含碱活性成分的岩石应按本规程附录B中表B.0.1的规定确定,岩石碱活性判定标准应按附录B中表B.0.2的规定确定。
* 对砂砾料的规定
5.2.6 混凝土用人工骨料质量技术要求,岩石单轴饱和抗压强度应大于40MPa,常态混凝土人工细骨料中石粉含量以6%~12%为宜,其它质量技术指标应符合本规程附录A中表A.1.1-1、表A.1.1-2,图A.1.1,表A.1.2的相关规定。
5.3.5 质量技术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土石坝土料质量技术要求应符合本规程附录A中表A.2.1的规定。
2 黄土、膨胀土、红粘土、分散性土作土坝防渗体与坝体填筑料或堤防填筑料时,质量技术指标应按工程要求做专门改性试验。
* 对土料的规定
5.4.5 碎(砾)石类土料质量技术要求应符合本规程附录A中表A.3.1的规定。
5.5.4 槽孔固壁土料质量技术要求应按本规程附录A中表A.4.1的规定确定。
5.6.6 块石料质量技术要求应符合本规程附录A中表A.5.1的规定。
《中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地质勘察规范》 SL 55—2005
5.2.1 初步设计阶段工程地质勘察的主要任务是:
1 查明水库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条件,对水库渗漏、库岸稳定、浸没和固体径流等问题作出评价,预测蓄水后可能引起的环境地质问题。
6.3.5 对施工中可能遇到危及施工或建筑物安全的有关地质现象,应及时进行预测和预报,其重点内容是:
1 根据基坑开挖所揭露的土层情况,预测软土、湿陷性黄土、膨胀土等特殊土层的分布位置、高程、厚度,及可能发生的边坡滑动、塌陷、基坑涌水、涌砂和地基顶托等不利现象。
2 预测洞室掘进中可能遇到的重大塌方、碎屑流、突水或其他地质灾害发生的部位。
3 根据边坡开挖后所揭露的岩土性质和不利结构面的分布情况,预测边坡失稳的可能性及其边界条件,对施工期的监测提出建议。
第二篇 水利工程规划
1 流域(区域)规划
《江河流域规划编制规范》 SL201—97
4.0.6 流域总体规划中,应对跨流域水资源调剂及跨流域洪水调配的必要性和可能性进行论证,初拟工程方案与调度运用原则。
跨流域水资源调剂,应进行调入和调出流域水资源平衡分析。调入流域需调水量应考虑当地水资源的充分利用。调出流域应充分考虑流域社会、经济长远发展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对水资源的需求。
跨流域洪水调配,应在相关流域洪水特性、遭遇和防洪能力分析的基础上研究。调出流域应充分考虑在本流域内解决洪水的工程措施。承泄流域应对本流域洪水与调入洪水作出统筹安排。
6.0.10 流域防洪规划应初步研究整体防洪方案中主要工程的运用方式。对重要的防洪水库、控制性枢纽、重要的分(蓄、滞)洪区,应初步制定调度方案与规则。
对沿岸有重要城市和洪水灾害特别严重的河流(或河段),还应研究安排超标准洪水的运用措施与对策。
6.0.11 流域防洪规划中应针对流域特点提出加强管理、通信、预报、预警等防洪非工程措施的意见。
8.0.6 灌区开发必须有灌有排,防止土壤盐碱化、沼泽化。灌排渠系应根据地形、地质、水系、承泄区等条件,尽量照顾到行政区划合理布置。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灌溉渠系设置应力求扩大自流灌溉面积。排水沟布置应因地制宜采取排、截、滞、抽等方式。
8.0.7 规划大面积井灌区应分析预测长期开采后的地下水动态变化,研究提出实施地上水、地下水联合调度运用的方案,防止过量开采地下水可能对生态和环境造成的不利影响。
8.0.9 灌溉水源的水质要符合灌溉水标准,不能直接引用未经处理、不符合灌溉水标准的城市工业污水,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9.0.5 供水水源,必须符合规定的水质标准。对划定的水源保护区必须提出相应的保护措施,防止污染。
对城市废污水应采取措施处理回用或达标排放。
12.0.6 对具有相当规模砂、石料可供开采的河道,应在河道整治规划中,明确允许的采石、采砂范围、控制线和基本尺度,以防止河势变化。
12.0.11 规划的沿河岸建筑物,应保持河道足够的行洪断面并考虑航运要求。在需束窄河床或占用行洪滩地时,应对河势影响、河床冲淤、行洪安全进行专门论证,并采取相应的整治措施。
14.0.4 流域水质保护规划应以保护水源地的地表水、地下水水体和防治主要城镇河段岸边污染带为重点,研究水体功能,区分重点保护区和重点治理区,拟定相应的水质保护目标,根据规划水平年的规划供水量及污染预测,结合水体环境容量和稀释自净特性,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拟定综合防治措施意见,并对主要污染源提出治理要求。
流域水质保护规划应干支流、上下游统一考虑,相互协调。
14.0.5 对流域综合治理方案中将较大改变水的天然时空分配的工程,应初步分析其对水质的有利与不利影响,提出消除和缓解不利影响的措施意见。
15.0.4 水利灭螺规划应结合防洪、治涝、河道整治和农田水利工程建设拟定灭螺方案。在堤垸上设置进水涵闸,应采取措施,防止钉螺向垸内扩散。对修筑低坪、围垦洲滩灭螺,必要时需作出专门论证。
《中小河流水能开发规划导则》 SL 221—98
6.0.2 对于有防洪任务的中小河流,应根据防护对象及防护标准,确定防洪方案,阐明防洪效益,对重要的防洪水库应初步制定调度方案与规划。
7.0.2 中小河流水能开发规划应针对流域存在的问题,依据国家环境保护法规,结合实际条件,对水能开发引起的对自然生态环境有利的和不利的影响作出分析评价,提出保护和改善自然及生态环境的目标和措施。
《城市水系规划导则》 SL431-2008
4.4.3根据防洪排涝功能,城市水系布局应符合以下要求: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GB50201、CJJ50、GB50286、SL171、GB50318等有关法律和标准规范进行,并参照城市防洪排涝相关规划。2城市防洪排涝水系布局应从全局出发,注意与流域防洪排涝水系格局相衔接,符合当地自然、经济和社会情况,上下游、干支流、左右岸统筹兼顾,以保证城市的水安全为目标。
4.4.4根据饮用水源功能,城市水系布局应符合以下要求:
1依据GB50282、GB3838中对水源地水质的要求,并参照供水水源保护的相关规划进行城市水系布局。
2饮用水源区的城市水系布局应满足下列要求:———水源水量、枯水流量保证率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规定,当水源枯水流量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取多水源调节、调蓄、调水引流等措施。———水源水质应达到GB3838的规定水质标准,且水源布设在污染较少和易于实施水源保护的位置。———可实现重力自流供水,且沿途地形地貌、地质条件满足输水工程布置要求。———形成地表水源与地下水源合理配置的水源结构。
4城市饮用水源布局应规划布置一定能力的备用水源,最大限度减少突发事件对生活供水的影响,提高饮用水安全保障能力。
2 工程规划与水文水利计算
《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洪水计算规范》 SL44-2006
1.0.5 设计洪水计算应重视基本资料,广泛搜集有关水文信息,充分利用历史暴雨、洪水资料。当实测水文资料缺乏时,应根据设计需要补充观测或设立专用站。
1.0.9 对设计洪水计算过程中所依据的基本资料、计算方法及其主要环节、采用的各种参数和计算成果,应进行多方面分析检查,论证成果的合理性。
2.1.2对计算设计洪水所依据的暴雨、洪水、潮位资料和流域、河道特征资料应进行合理性检查;对水尺零点高程变动情况及大洪水年份的浮标系数、水面流速系数、推流借用断面情况等应重点检查和复核,必要时还应进行调查和比测。
2.2.1 洪水系列应具有一致性。当流域内因修建蓄水、引水、提水、分洪、滞洪等工程,大洪水时发生堤防溃决、溃坝等,明显改变了洪水过程,影响了洪水系列的一致性;或因河道整治、水尺零点高程系统变动影响水(潮)位系列一致性时,应将系列统一到同一基础。
2.3.5 对插补延长的洪水、暴雨和潮位资料,应进行多方面的分析论证,检查其合理性。
2.4.1 对搜集的历史洪水、潮位、暴雨资料及其汇编成果,应进行合理性检查;对历史洪水洪峰流量应进行复核,必要时应补充调查和考证;对近期发生的特大暴雨、洪水及特大潮,应进行调查。
4.3.1 由设计暴雨计算设计洪水或由可能最大暴雨计算可能最大洪水时,应充分利用设计流域或邻近地区实测的暴雨、洪水对应资料,对产流和汇流计算方法中的参数进行率定,并分析参数在大洪水时的特性及变化规律。参数率定与使用方法应一致;洪水过程线的分割与回加应一致。不同方法的产流和汇流参数不应任意移用。
4.3.7 由设计暴雨计算的设计洪水或由可能最大暴雨计算的可能最大洪水成果,应分别与本地区实测、调查的大洪水和设计洪水成果进行对比分析,以检查其合理性。
《水利水电工程水文计算规范》 SL278—2002
2.2.1 水文计算依据的流域特征和水文测验、整编、调查资料,应进行检查。对重要资料,应进行重点复核。对有明显错误或存在系统偏差的资料,应予改正,并建档备查。对采用资料的可靠性,应作出评价。
3.5.1 径流频率计算依据的资料系列应在30年以上。径流的统计时段可根据设计要求选用年、期等。
5.3.1 根据工程设计要求,应拟定设计断面工程修建前天然河道的水位流量关系。
水位高程系统应与工程设计采用的高程系统一致。
5.3.7 水位流量关系曲线的高水外延,应利用实测大断面、洪水调查等资料,根据断面形态、河段水力特性,采用多种方法综合分析拟定。低水延长,应以断流水位控制。
《小型水力发电站水文计算规范》SL77—94
1.0.4 小水电水文分析计算必须在认真调查和搜集水文、气象等基本资料的基础上,根据资料条件和工程特点,正确应用我国现行的中小流域水文分析计算方法和经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区域综合分析研究成果及其配套查算图表。
8.0.1 对设计径流、设计洪水、流量历时曲线和水位流量关系成果,必须进行合理性检查;没有经过合理性检查的单站单次分析计算结果,不得列为正式成果。
《防洪标准》GB50201—94
2.0.1 城市应根据其社会经济地位的重要性或非农业人口的数量分为四个等级。各等级的防洪标准按表2.0.1的规定确定。
2.0.5 位于滨海地区中等及以上城市,当按表2.0.1的防洪标准确定的设计高潮位低于当地历史最高潮位时,应采用当地历史最高潮位进行校核。
3.0.1 以乡村为主的防护区(简称乡村防护区),应根据其人口或耕地面积分为四个等级,各等级的防洪标准按表3.0.1的规定确定。
6.4.2 堤防上的闸、涵、泵站等建筑物、构筑物的设计防洪标准,不应低于
堤防工程的防洪标准,并应留有适当的安全裕度。
《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00
2.1.1 水利水电工程的等别,应根据其工程规模、效益及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性,按表2.1.1确定。
2.1.2 对综合利用的水利水电工程,当按各综合利用项目的分等指标确定的等别不同时,其工程等别应按其中最高等别确定。
2.1.3 拦河水闸工程的等别,应根据其过闸流量,按表2.1.3确定。
2.1.4 灌溉、排水泵站的等别,应根据其装机流量与装机功率,按表2.1.4确定。工业、城镇供水泵站的等别,应根据其供水对象的重要性,按表2.1.1确定。
《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 GB 50288—99
2.0.2 引水枢纽工程等别应根据引水流量的大小,按表2.0.2 确定。
《水利工程水利计算规范》 SL 104—95
1.0.4 进行水利计算,必须加强调查研究,重视基础资料的搜集和整理分析,使计算成果建立在可靠的基础上。
当人类活动或偶发因素对江河水文情势有明显影响时,应将作为设计依据的历年资料修正至统一的基础。若影响一时难以定量,应对影响趋势作出估计,供决策时研究。
2.0.1 水利计算应具备气象水文、地形地质、社会经济及所在河流流域规划或河段规划等基本资料,必要时还应收集邻近流域的相应资料。在进行计算前,应检查基本资料是否符合设计任务、工程特点、设计阶段及设计精度要求,并了解资料来源,检验有关基本资料是否协调,基础是否一致,以及分析数据的合理性、规律性。
3.3.4 水库洪水调节计算采用的泄洪建筑物泄水能力曲线的精度,应与水库不同设计阶段的精度要求相适应。对重要水库,应进行水工模型试验确定。
3.3.7 拟定的水库洪水调度运用方式,应符合水库特点,并要求可操作性强。根据流域的洪水特性和防洪系统的情况,可选择分级控制泄量、补偿凑泄、错峰等方式。
多沙河流上防洪水库的洪水调度方式,应有利于库容的长期使用。
10.0.4 在进行调入和调出流域或地区的水量供需平衡和径流调节计算时,应采用调入、调出区同期不少于30年的长系列水文系列。当采用代表系列进行计算时,应在分析调入、调出区水文遭遇基础上,统一选择合理的代表系列。
10.0.5 跨流域调水必须在调入区和调出区各自水量供需平衡计算的基础上,进行需要调入水量和可能调出水量的平衡计算,并阐明对供水量的满足程度和其出现机率,作为方案决策的依据。
11.1.3 推算干流回水曲线时,干流各段来水均按设计标准确定。
推算支流回水曲线时,应取支流发生与坝址同频率洪水、干流发生相应的洪水及干流发生与坝址同频率洪水、支流发生相应的洪水等组合情况,分别进行推算,然后取其上包线。
11.1.8 对推算的各种回水计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