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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山东省关于电气施工图审查及设计中要注意的问题
(2010-02-06 15:3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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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本文针对“施工图审查的相关问题以及对施工图设计中不明确或者应注意和常出现的问题”。
1.1、设计说明
编制一个好的、完整的设计说明,对一项工程的
整体设计质量关系很大。它可以帮助设计人员针对某项具体的工程设计,从方案构思、整体思路和具体内容的设计等,可以起到指导作用,并且,还可以将图纸中不好表达的内容以及对施工的要求和注意事项,解决在设计说明中。设计说明要做到,在别人读完一项完整的说明后,应该对整个项目的设计基本上有个整体概念。同时,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以及商家要起到一个指导性的帮助。所以,设计说明是非常重要的,应引起设计人员的注意。我们希望设计院电气专业负责人在这方面下点功夫,注意日常积累,根据本单位的情况,统一编制一份规范化的设计说明。如:在设计说明中要求的“建筑概况”内容。这个问题经常是被电气设计人员不重视和忽略的。设计说明应就建筑的类别、性质、面积、层数、高度、地质情况、结构及基础形式等,做一个简要地介绍。另外,将一些在平面图中不好表达的内容,尤其是设计中所涉及的相关强制性条文内容,均可在设计说明中体现。其他要求请设计人员参考新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中的要求。我们看到过很多编写水平比较高的设计说明,确实可以感受到设计说明在整个设计文件中的作用和分量。
1.2、平面图设计:
平面图线条设计不清晰的情况虽不多见,但时有发生。所带来的问题是,看图困难,影响施工。我们的要求是,在电气平面图设计中,其线条和图例应能充分体现电气专业的设计内容。另外,建筑专业所提供的作业图中,应该保留一些有用的内容。如:房间名称、尺寸、重点部位的标高和门的开启方向等等。
1.3、系统图设计:
系统图设计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系统图宜装订于平面图设计之前;
2)、系统图设计,前后要有条理性;
3)、系统图要体现其指导性、可读性;
4)、注意在图纸中的排放和美观;
1.4、专业之间的配合:
要完成一项高水平的设计,专业之间的配合是十分重要的。它体现了一个设计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敬业精神。专业之间的设计配合有其他专业问题,也有本专业的问题。这是一个常识性问题,情况也较多,仅举几个例子来谈谈,以此起到启发作用。
1.4.1、房间名称、出口和门的相关问题:
电气设计文件中经常出现无房间名称、尺寸及房间门的开启方向等信息,可能是由于设计人员对标注和保留的不重视或不理解所造成的。其实不然,这不但是对施工图审查重要,对其他相关人员都重要,甚至你自己。因为,所有相关人员,尤其是审查人员要根据各种房间的功能和性质以及房间门的开启方向,来判定设计是否正确和尚需注意的问题,疏散指示安装位置是否和建筑专业组织的疏散方向所一致以及门的开启方向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比如,我们在审查一个检测车间时,有几个特殊房间不详,经落实建设单位后得知为可燃气体气瓶间。我们要求设计人员修改设计以满足防爆要求,并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11.4.2条规定,增加可燃气体探测装置。
另外,还经常发现,配电室和消防控制室的门开启方向不正确(有的设计注明是消防值班室)。我们认为,房间的名称不只能从字面上去理解,主要还是要看它的功能。还有配电室的门,在落实建筑专业设计图纸后,经常发现不是选用的防火门或着设计不详,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要求在建筑专业的审查意见中提出。
请大家还要特别注意,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11.4.4条,关于消防控制室位置和安全出口的设置要求。其原文是:“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建筑物内首层的靠外墙部位,亦可设置在建筑物的地下一层,但应按本规范第7.2.5条规定与其他部位隔开,并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条文对消防控制室和出口的设置提出了许多强制性限制。在这里要特别提醒注意的是,消防控制室的门“要求直通室外”。
关于常开防火门,在建筑专业条文中,并且是强制性条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7.5.2条。原文是:“常开防火门应能在火灾时自行关闭,并应有信号反馈的功能”这个问题常常被电气设计人员所忽略。设计中需落实建筑专业,并与其配合,在电气消防设计时要特别注意。
1.4.2、喷水灭火系统:
电气设计人员在设计有喷淋系统的建筑时,应注意设备专业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形式和控制要求。对预作用系统的控制,应参考设备专业《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第11章和第4.2.4条的“条文解释”部分内容。同时,应注意上述规范对消防水池和水箱的水位信号引至消防控制室集中显示的要求。
1.4.3、无障碍设计:
应注意建筑专业根据《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程》JGJ50-2001设置的无障碍专用厕所和无障碍客房对电气设计的有关要求,应设置呼救按钮和信号装置。请参见《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程》JGJ50-2001第7.8.2条和7.10.1条规定。
1.4.4、结构及基础设计:
电气设计人员在设计中应注意结构及基础设计的形式和变更。应充分了解结构和基础设计的形式,并应提醒结构设计人员,当基础形式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电气专业。电气设计人员应根据结构设计,以确定利用结构柱筋做防雷引下和利用结构基础做电气系统接地的准确性、可行性,并选用合适的标准图做法和页码。应特别注意,当建筑物地点地质情况不好或在山区时,不要孤立地考虑电气接地设计。另外,建筑物内下部有房间的变配电室,应向结构专业及时提供相关荷载及电缆沟位置情况。
1.4.5、建筑物内变配电室的位置和防护:
应向建筑专业提供有关变配电室的相关资料。有效采取防止雨、雪、水和小动物通过采光窗、通风窗、门、电缆沟、电缆桥架进入室内的措施。设计变配电室时,应注意其上部和相邻房间功能,有卫生间或宜造成漏水或会对其造成运行不利的房间和与其无关的设备管道穿过时,应通知建筑和设备专业及时调整和修改。
1.4.6、屋面防雷设计:
防雷设计中,应注意了解建筑物屋面的实践情况,不应只注意建筑屋面的平面设计,尚需通过了解建筑物的立面和剖面的设计图纸,搞清屋面的变化情况,屋面是否有特殊装置、特殊功能、构件和标志物等等。比如:当利用屋面作停车场时,就应该有针对性地进行防雷设计。
1.4.7、变配电室的防排水及灯具布置:
变配电室有电缆沟等容易集水的地方时,应遵照《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94第6.2.7条规定,向建筑和设备专业提供资料,要求采取防水、排水措施。另外,应注意配电装置的排放位置,按照上述规范第6.4.3条的原则要求,尽量在其上方不要布置照明灯具,在其内安装的灯具不得采用吊链和软线吊装灯具。设计中经常发现表示不明确。希望设计人员在设计时作随图说明。
1.4.8、重要房间管线穿越问题: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11.4.4条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第6.2.3条规定“严禁与消防控制室无关的电气线路和管路穿过”。审查中,我们发现无关的电气线路穿过的情况有,但不多见。在核对设备专业的设计时,经常发现有与其无关的管路、管网穿过,甚至发现过,在其内设置无任何防护措施的盥洗装置。在此提醒电气设计人员,对于消防控制室此类的重要房间,如:高、低变配电室、弱电机房等,应和设备专业及时沟通,避免发生这样的错误。
1.4.9、相关专业对电气设计的要求:
提醒电气设计人员进行电气设计时,应注意有关规范中建筑、设备专业部分条文对电气专业提出的设计要求。如:《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第4部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第8.3条等,就提出了在某些情况下对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疏散指示照明等内容提出了相关要求。
1.4.10、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
建筑物设计太阳能热水系统是一个发展趋势。应根据《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GB50364-2005中相关规定,其用电电器应采用专用回路供电,并加装漏电保护和SPD装置,其漏电保护动作电流值不得超过30mA;屋面支承其系统的钢结构支架应与建筑物接地系统可靠连接,并不宜少于2处。
1.5、电气设计相关问题:
1.5.1、等电位设计:
1)、《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95第4.4.4条规定:“在建筑物内应作总等电位联结设计”。等电位设计由于它的重要性,几乎是在电气设计中不会遗漏,但我们认为不够全面和详尽。请设计人员注意的是,在建筑物内有许多自成系统的各种金属管道,特别是建筑面积比较大、系统多而管路较长的情况,如:空调、喷林、消防、电缆桥架、电梯、扶梯、金属栏杆、建筑物钢筋网等等可导电体的等电位联结问题,这些内容不太被设计人员所注意。为了安全,设计人员在设计时应在图纸中做出标示,图纸不好表达的,可在设计说明中提出要求。在实际施工中人工联结有困难时,可与就近的钢筋网进行联结。可燃气体管道有可能安装滞后,设计中应提出,其等电位联结应在可燃气体管道进建筑物与室外管网连接处后接地。
2)、按照《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第6.1.4条的原则性规定,将其要求扩展一下,设计人员应根据建筑物的不同性质和房间功能灵活处理,“在一些合适的地方设计局部等电位连接装置”。如:各类弱电机房、实验室、医疗建筑等等。
3)、电梯在建筑设计中是非常常见的用电设备。结合《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93和《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10-2002,谈谈其接地问题。设计人员应结合上述两本规范,前者第3.3.8条、后者第4.10.1条的规定,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对电梯接地设计提出要求。
a)、机房和轿箱的电气设备、井道内的金属构件、电梯导轨应可靠接地,其接地支线应分别直接接至接地干线上,不得互相连接后再接地,接地干线应和建筑物内其他用电设备的接地体连接;
b)、轿箱接地线采用电缆芯线时,不得少于两根。建议设计时,接地干线由MEB箱引至电梯井道,沿其井道敷设至机房设置LEB箱,而不是单纯的只将电梯轨道接地。
4)、在审查中也有无等电位系统联结的设计,此种情况大部分发生在一些由专业安装公司设计的工程,如:中水站、换热站等。
1.5.2、防雷设计:
1)、《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第二章、三章,对建筑物的防雷分类和防雷措施作出了规定。防雷分类的错误是违反强制性条文的。提醒设计人员不要仅凭经验设计,希望通过计算来确定建筑物的防雷分类和防雷设计。我们在审查中,确实遇到过,并且每年都有。建筑物看似层数不多,高度不大,按第三类防雷建筑物进行设计。但是,因为建筑物的等效面积很大,通过计算核实,为第二类防雷建筑物,设计应按第二类防雷设防。分类错了,那么,所采取的防雷设计措施也就不对了。对于防雷接闪器、接地线和连接线,最好采用热镀锌圆钢,因被腐蚀后,其不宜被腐蚀的截面和机械强度更大些。
2)、设计说明中对防雷措施的要求基本上是比较全面的了。但是,设计人员往往容易忽略《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第3.3.10和3.4.10条的规定,即:二类防雷建筑物超过45m和三类防雷建筑物超过60m的内、外“竖直敷设的金属管道及金属物的顶端和底端与防雷装置连接”的要求。其作用请设计人员参考上述内容的“条文说明”。
1.5.3、照明灯具接地设计:
1)、这是个常见问题。《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第7.2.12条规定:“当采用Ι类灯具时,灯具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可靠接地”。设计人员可能对《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第19.1.6条“安装距地面高度小于2.4m的灯具,其可接近裸露导体必须接地”的规定产生了混淆,认为后者执行,前者可以不执行,这是错误的。后者是强制性条文,必须执行。在实际设计中,采用Ι类灯具的设计大量存在,即便是在设计中,其照明回路不是选用的Ι类灯具,是0类灯具,但实际采购安装的灯具不一定不是Ι类灯具,况且,0类灯具是一个将被淘汰的产品,将很快被停止生产,市面上大部分将是Ι类灯具。所以,请设计人员注意,将来在设计时,照明回路应配出PE线。
2008年“建筑电气”第3期,刊登了任元会老先生的一篇文章,就是关于照明灯具接地问题,我们和他的观点是一致的。
2)、采用安全隔离变压器的照明回路,其二次侧不应作接地保护。虽然此问题逐渐减少,但时有发生,提醒设计人员设计时注意。请参见《建筑照明设计标》GB50034-2004第7.2.13条规定。
1.5.4、住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
自2006年3月份《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开始实施以来,设计人员对其中第9.7.2条,即:“35层及35层以上的住宅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规定,理解不同,众说纷纭。我们认为:
a)、从建筑高度的层面上来分析,35层及35层以上的住宅建筑,按照通常的计算,应该是建筑高度已超过了100M。按照2005年7月份实施的《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第3.1.2条相关规定,“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为超高层建筑”。所以,此类建筑按照《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第3.1.1条和《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第9.7.2条规定,应视为特级保护对象,必须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但并不能简单地理解为35层以下住宅建筑就不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了。因为本规范第1.0.5条还规定了,除要满足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经国家批准或备案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b)、《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第3.0.1条对居住建筑进行了明确的分类,即:“19层及19层以上的住宅”为“一类建筑”;“10层至18层的住宅”为“二类建筑”。结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第3.1.1条中的规定,“一类建筑”应按一级保护对象设置;“二类建筑”
应按二级保护对象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c)、就消防联动控制而言,有些系统和设备是需要自动控制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第6.3.9条和《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第8.5.3条规定了,相关部位的防排烟系统的启动是在“火灾报警后”,采用节能自熄开关控制的应急照明,必须在应急时“自动点亮”。由此可见,不设置火灾自动报警和联动系统,如何实现联动控制要求。为了这个问题,我们也曾与济南市消防局相关人员交流过,其共同的观点是,在有消防联动控制要求的住宅建筑内,还是应该设计火灾自动报警和联动系统的,只不过,在实际运行中,一般需要火灾确认后操作的系统,打在手动位置。
1.5.5、电气照明节能设计: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第1.0.3条中的规定,把“节约能源”确定为国家的“基本国策”,这也是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对设计而言,节能设计应作为一项重要的设计理念和原则。近几年对节能设计的审查和实时监控不断加大力度,建设部每年进行一次全国性的节能大检查,我站也是受检单位。市建委科技与节能处和施工质量监督站对全市每项在建工程实施全程监督检查,处罚力度也相当大。去年,我站电气专业韩东黎工程师也被抽调建设部检查工作组,分别对北京、天津、河北进行了检查,受到了不少启发,感到在许多地方也是需要我们吸取和采纳的。
山东省建设厅于2006年6月份,在建设部发布的公共、居住建筑和原省标的基础上,新修编发布实施了山东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14-036-2006和《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14-037-2006两本标准。另外,在2006年,山东省建设厅为了更好地实施现行的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规范我省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审查行为,明确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审查的内容,根据有关法规、标准,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汇集了省内几个地市审查机构的意见,在此基础上,我站受建设厅的委托,起草了《山东省施工图建筑节能设计审查要点(试行)》。在建设厅专门组织各相关专业的专家研究讨论和几轮的修改后,于同年10月份以山东省建设厅“鲁建设字〔2006〕14号”文的形式,印发了《山东省施工图建筑节能设计审查要点(试行)》本。
对于目前现行的公共和居住建筑节能设计规范、标准中,涉及电气专业的内容不多,只是在标准“总则”中,比较具体地提到了“照明节能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的有关规定”。其实不然,电气节能不仅仅是体现在建筑照明方面,实际体现在电气工程方方面面的整个设计过程中。比如说:合理的供配电系统计算和方案设计、功率补偿、线缆的计算和选择、用电设备和系统的控制方式等等。还有一种比较有效的方式:
a)、受建设单位委托,就整个建设工程专门对电气设计进行前期评估,复核设计图纸,模拟计算、分析解决存在的问题,制定方案,配合施工。
b)、受建设单位委托,对已使用的工程,利用各种设备进行实际用电情况的分析和诊断,通过经济比较,提出最佳节能改造方案和费用,对工程进行改造。这项工作做的不多或者仅仅对一些重点工程和项目才进行。但随着国家政策的变化,这项工作有可能将成为一项产业。
下面结合《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和2007年10月份实施的《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并参考《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和《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26-95等规范中的相关内容,对建筑照明节能设计问题谈谈我们的看法。
1)、根据山东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14-036-2006第3.1.11条和《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14-037-2006第3.1.4条的规定,“建筑施工图中应有建筑节能的专项说明”。电气设计是建筑工程设计的组成部分,其节能设计也同样应有专项说明。所以,我们要求电气设计说明中应有“节能设计专篇”。设计人员可以针对具体的建筑物设计,按照规范中的相关要求,就电气节能方面所涉及的内容和需要采取的措施加一叙述。
2)、《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中第6.1.2条~6.1.7条为照明功率密度值的强制性条文。既然是强制性条文,设计人员在设计时就要特别注意。按照其规范中所规定的数据,在设计中想要完全达到,几乎是不可能,我们认为这个问题应这样对待:
a)、以强制性条文所规定的数值为依据,参照规范第4.1.3、4.1.4和4.1.7条的规定进行设计,但最好在设计时随图作相应说明,使其明确哪些房间、场所照度标准值提高或降低;
b)、在一般情况下,设计人员可掌握,一个房间或场所在安装10个及10个以上的灯具时,其照度值可有-10%~+10%的偏差;当少于10个灯具时,还可以适当超过-10%~+10%的偏差。我们在实际审查工作中也会适当掌握;
c)、在确定灯具数量和布置时,应兼顾考虑照明的均匀度。
d)、重要和特殊建筑物,必须通过计算确定照明设计,并应提供设计计算书,如:体育建筑等。
3)、结合《建筑照明设计标准》第3.2、3.3.2、3.3.5条和《住宅建筑规范》第10.1.4条的规定,归纳起来,在设计中应注意和体现如下内容:
a)、应根据场合选择光源和灯具;
b)、选择光源、灯具应根据光源、灯具及镇流器的效率、寿命和价格,在进行综合技术经济分析比较后确定,原则上应优先采用高效光源、高效灯具和电子或节能型电感镇流器;
4)、照明控制可遵循以下原则设计。
a)、大型公共建筑,包括体育建筑,其公共照明区应采用集中控制,有条件时应采用照明智能控制系统;
b)、旅馆建筑的客房应采取节能控制措施,以保证旅客离开房间后能自动切断电源。其公共部位可采用分组定时控制方式;
c)、居住建筑的公共部位,应采用节能自熄开关;d)、房间或场所设有两列或多列灯具时,应按下
列原则进行控制:以侧窗平行方式控制灯具;以房间功能要求控制灯具,如:电化教室、报告厅等。
5)、关于《住宅建筑规范》第8.5.3条“当应急照明在采用节能自熄开关控制时,必须采取应急时自动点亮的措施”。此条是对《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年版)第6.5.3条的规定进行了修改。修改后,在考虑节能的前提下,强调了应急照明在应急状态下可以“自动点亮”。所谓“应急状态”,我们自然先考虑到的就是火灾状态了,那么,这个问题又和消防系统设计有关。在审查中常常发现,满足节能设计,但不能实现应急状态下“自动点亮”。其实实现“自动点亮”的方式很多,请设计人员根据不同情况和本设计院的统一做法来设计。注意不要忘记“自动点亮”的功能要求,并应在图纸中提供系统图设计。
1.5.6、计量设计:
1)、应充分考虑以用户为单位分别进行计量设计,这是一项有效的节能措施。
2)、锅炉房动力、水泵用电和照明用电应分别计量。单台锅炉容量超过7.0MW的大型锅炉房,应设置计算机监控系统。请参见《建筑照明设计标准》第8.1.1条和《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26-95第5.2.10条规定。
1.5.7、漏电火灾报警系统的设计: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中都分别增加了此方面的内容。规范中对宜设置此系统的建筑物和系统要求提出了简单的规定,其具体设计尚需参见《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GB13955-2005中的规定。建筑物内设置“漏电火灾报警系统”是一个发展趋势,目前正处在起步和推广阶段,它对监控电气线路的故障和发现电气火灾的隐患,及时报警消除隐患,可以起到一定的作用。自从上述规范增添此部分内容以来,设计逐渐增多,由于设计规范对此系统应设置以及系统的设计要求尚不具体和明确,我们建议设计人员应根据具体情况,对不同建筑物有针对性地、有效地进行设计,如:根据建筑物的重要性、火灾危险性、人员密集情况、装修情况、电气工程投资、建设单位要求、是否有人员值班等等。不要不加分析地、赶时髦或有其他原因,盲目地采用。同时,提醒设计人员,由于该系统应用时间不长,新产品不断推出,应注意掌握产品的技术性能和质量及系统的稳定性,设计时应选用经“国家消防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合格的产品。
1.5.8、住宅插座设计:
《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第8.5.5条规定“住宅套内安装在1.8m及以下的插座均应采用安全型插座”。审查中经常发现,在材料表中只表明规格,对于“安全型”要求不明确。此条为强制性条文,为了避免儿童玩弄插座发生触电危险,我们要求在设计中予以明确。另外,在卫生间设计的插座,要注意安装于2区以外。
1.5.9、消防标志和疏散指示设计:
设计人员对《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11.1.4条关于“消防配电设备应有明显标志”和第11.3.4条“在走道转角区疏散指示标志,不应大于1.0m”的规定不太注意。我们要求在设计文件中明确提出,对消防用电装置和设备应有明显标志。对于建筑物中的袋形走道,虽不多见,但不宜被设计人员引起注意。规范中第11.3.4条规定“袋形走道疏散指示标志,不应大于10m”。希望设计人员在设计中留意此问题。
1.5.10、装修设计中的电气线路敷设:
我们在审查一些装修和改造工程的设计时,经常发现布线不能满足《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第5.2.7条,即:“在建筑物的顶棚内,必须采用金属管、金属线槽布线”的规定。此种情况多数出现在装修工程公司的设计中。
1.5.11、不间断电源设计:
设计中在采用使用不间断电源(UPS)装置时,设计人员常常忽视其输出端的接地问题。《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第9.1.4条规定“不间断电源输出端的中性线(N极),必须与由接地装置直接引来的接地干线相连接,做重复接地”。所以,在设计中应在设置不间断电源装置安装处,预留可实现其输出端可直接接地的接地装置。
1.5.12、综合布线系统浪涌保护和接地设计:
新的《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11-2007第7.0.9条规定,“当电缆从建筑物外面进入建筑物时,应选用适配的信号线路浪涌保护器,信号线路浪涌保护器应符合设计要求”。这个问题应从设计文件中提出要求,可由弱电承包商去处理。另外,尚应注意第7.0.8条规定,设计中应体现,当电缆和光缆从建筑物外引入时,其金属护套应在入口处就近与等电位接地装置连接。
1.5.13、建议优先采用国标和注意规范变化:
在图纸审查中经常发现,供电回路的计算电流和线缆、保护电器不匹配的问题,尤其是有的相差不大。我们分析,可能是设计人员所依据的资料不同所致。我们建议设计中所采用的各种做法和数据,应首先应以经建设部批准发行的国家统一的标准图集为依据。
另外,在设计文件中还经常发现,设计人员仍采用已被淘汰甚至淘汰多时的规范和标准。由于这些年建设行业发展和变化较快,为了跟上形势的发展需要,新的规范、标准发布的频率也同时加快。希望设计人员,尤其是电气专业的负责人多多留意,及时采用新规范,淘汰已被更替的老规范。
3、关于审查意见的回复和修改:
2006年11月份济南市建委下发了8号文,要求在济南市境内的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将审查意见发出后,设计院应根据审查意见(一审)进行文字性修改,并提供修改图,审查机构对设计院提供的修改意见和修改图进行核对(二审),若有问题审查机构仍将提出相关审查意见(三审),经修改,设计院还将提供最终的复核图,经审查机构复核无误后,审查机构有关部门加盖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颁发的审图专用章,从而,技术性审查完毕。
4、总结和体会:
设计和审查有所不同,也有其同一性,是合作关系,从某种意义上说我们是一家人,我们的共同目标是完成一项符合规范要求的设计图纸,为建设单位服务。这些年来,我们也经常通过许多方式和设计人员进行交流,关系非常融洽,也为设计人员提供了方方面面地服务和有益的帮助,同时,在设计图纸中和设计人员身上我们也学到了不少东西,对我们的工作起到了很大的帮助和促进作用,在这里一并向设计院和广大的设计人员表示忠心地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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