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产品
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2007-04-04公布 2007-05-20实施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目 录
1 总则………………………………………………………………………………………(1)
2 工作机构…………………………………………………………………………………(1)
3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3)
4 许可程序…………………………………………………………………………………(3)
4.1 申请和受理……………………………………………………………………………(3)
4.2 企业实地核查…………………………………………………………………………(4)
4.3 产品抽样与检验………………………………………………………………………(4)
4.4 审定和发证……………………………………………………………………………(5)
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5)
5 审查要求…………………………………………………………………………………(5)
5.1 企业生产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5)
5.2 企业生产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5)
5.3 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5)
5.4 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5)
6 证书和标志………………………………………………………………………………(6)
6.1 证书……………………………………………………………………………………(6)
6.2 标志……………………………………………………………………………………(7)
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7)
8 收费………………………………………………………………………………………(8)
9 工作人员守则……………………………………………………………………………(8)
10 附则 ……………………………………………………………………………………(8)
附件 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19)
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产品
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1 总则
1.1为了做好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0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产品的,适用本实施细则。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产品。
1.3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广播、电视、微波、通信铁塔及桅杆产品,产品单元见表1。
表1 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产品的产品单元
序号
产品单元
高 度 范 围
1
电视塔
(1)全系列
(2)高度200米以下系列
(3)高度100米以下系列
2
广播塔
(1)全系列
(2)高度180米以下系列
(3)高度100米以下系列
3
微波塔
(1)全系列
(2)高度100米以下系列
4
通信塔
全系列
2 工作机构
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内设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是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办事机构。
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广播通信铁塔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中广电广播电影电视设计研究院塔桅所,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相关产品实施细则;跟踪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组织相关产品实施细则的宣贯;组织对相关产品申请企业的实地核查;审查、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广播通信铁塔审查部
地 址:北京市南礼士路13号
邮政编码:100045
电 话:010-68043779
传 真:010-68043779
电子信箱:xkz@
联 系 人:王谦
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和管理工作。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内设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
2.4 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以下单位负责:
(1)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产品检测中心
地 址:北京市南礼士路13号
邮政编码:100045
电 话: 010-68043780
传 真:010-68043780
联 系 人:金振鹏
电子信箱:jczx@
检验产品范围:广播、电视、微波、通信铁塔及桅杆
(2)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地 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工农西路368号
邮政编码:050051
电 话:0311-83034550
传 真:0311-83010654
联 系 人:田旭 罗 庚
电子信箱:L5889@
检验产品范围:广播、电视、微波、通信铁塔及桅杆
(3)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地 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亭新建西路41号
邮政编码:410007
电 话:0731-5535680
传 真:0731-5557071
联 系 人:成益民
电子信箱:hnzjs@
检验产品范围:广播、电视、微波、通信铁塔及桅杆
3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3.1 有营业执照;
3.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3.5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责任制度;
3.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3.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4 许可程序
4.1 申请和受理
4.1.1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4.1.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品种、规格型号”一栏填写表1 中“高度范围”的内容;
4.1.1.2 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覆盖申报的产品;
4.1.1.3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三份(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
(以上材料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审查中心各一份。)
4.1.1.4 企业现行质量管理手册一份(审查部存)。
4.1.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4.1.3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审查部。
4.1.4 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批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对国家质检总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即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
4.2 企业实地核查
4.2.1 审查部应当指派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审查组成员不得全部来自同一单位,要由技术机构、行业协会、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等不同单位人员共同组成,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的人员可以审查员或观察员的身份参与企业实地核查;
4.2.2 审查部应制定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同时将核查计划抄送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4.2.3 审查组应当按照《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5.3)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4.2.4 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前向企业报告核查情况,并核实企业名称、住所及生产场地;如能当场确定核查结论的,审查组应以书面形式当场通知核查结论(核查记录和核查报告),并留存企业备案(复印件),并应向企业说明:该企业审查全部合格后(包括抽样检验),企业所取证书的内容(包括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申请单元名称、证书明细的内容);不能当场确定核查结论的,审查部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核查结论。
4.2.5 审查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并将核查结论及不合格项报告(包括对不合格项的事实描述和整改要求)告知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4.2.6 对于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已受理的企业,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实地核查的应当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
4.2.7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2.8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检验,企业审查工作终止。
4.3 产品抽样与检验
4.3.1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见5.4.1)抽封样品,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并填写《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5.4.1)一式三份。
4.3.2 经实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验的,应当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需要现场检验的,由核查人员通知企业自主选择的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
4.3.3 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30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一式四份(企业、审查部、审查中心和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各一份)。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
4.3.4 对于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已受理的企业,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产品抽样和检验的应当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
4.3.5 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4 审定与发证
4.4.1 审查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书、营业执照、核查记录、核查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并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0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4.4.2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0日内完成上报材料的审查,并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4.4.3 国家质检总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条件的,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4.4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将获证企业名单以公告、网络()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4.5.1 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4.5.2 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
4.5.3 其他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参照集团公司办证程序执行。
5 审查要求
5.1 企业生产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见表2。
5.2 企业生产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见表3.1和表3.2。
5.3 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附件)
5.4 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
5.4.1 抽样规则及抽样单
5.4.1.1 抽取的检验批应是近期正常生产的、经出厂检验合格的某一种高度范围的产品。
5.4.1.2 在审查组检查申证企业销售记录后,抽样地点由审查组决定。
5.4.1.3 从提交的检验批中随机抽取各检验项目的样本,检验组装质量的样本为两个塔节,检验防腐层外观质量、包装和标志的样本是整座塔。
5.4.1.4 抽样后审查组与工厂代表一起填写抽样单。
5.4.1.5 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表4。
5.4.2 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
5.4.2.1 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及判定标准见表5。
5.4.3 检验结论判定
5.4.3.1 根据产品质量特性不符合规定的轻、重程度,分为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
5.4.3.2 检验结论判定:所有检验项均应符合合格质量标准。
6 证书和标志
6.1 证书
6.1.1生产许可证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生产许可证证书载明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其中,生产许可证副本中载明产品明细,包括产品单元、高度范围。例如:电视塔:高度200米以下系列。高等级产品覆盖低等级产品,例如:电视塔:全系列覆盖高度200米以下系列,电视塔:高度200米以下系列覆盖高度100米以下系列。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证书还载明与其一起申请办理的所属单位的名称、生产地址和产品名称。
6.1.2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重新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6.1.3 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需要增加产品单元、或者产品升级时,应当向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提交4.1.1.1~4.1.1.4规定的申请材料和生产许可证原件。审查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按照4.2的要求对企业申报的产品单元、高度范围生产条件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合格后,按照4.3的要求对申报的产品单元、高度范围进行抽样和检验。
经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合格后,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
6.1.4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当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品标准及技术要求发生较大改变时,企业应及时执行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要求。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将适时修订本实施细则,组织必要的补充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
6.1.5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较大变化的(包括生产地址迁移、生产线重大技术改造等),企业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审查部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重新组织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
6.1.6 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未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在变更名称后1个月内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生产许可证名称变更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名称变更材料之日起5日内将上述材料上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申报材料的书面审核,报送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批准,国家质检总局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对于符合变更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6.1.7 企业应当妥善保管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毁损,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补领生产许可证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补领生产许可证材料之日起5日内将上述材料上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申报材料的书面审核,报送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批准,国家质检总局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补领的决定。对于符合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6.1.8 集团公司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新增所属单位需要与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新增所属单位审查合格后,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
6.2 标志
6.2.1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自准予许可之日起6个月内,在其产品及竣工资料中标明企业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由“质量安全”英文(Quality Safety)字头(QS)和“质量安全”中文字样组成。QS标志由企业自行印(贴)。可以按照规定放大或者缩小。
生产许可证编号为:XK11-001-×××××。其中,XK代表许可,前两位(11)代表行业编号,中间三位(001)代表产品编号,后五位 (×××××)代表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
6.2.2 具有法人资格的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单独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应当标注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所属单位和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分别标注集团公司和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以及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6.2.3 委托加工企业必须按照备案的标注方式,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进行标注。
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委托企业不具有其委托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以及被委托企业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
7.1 委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7.1.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的产品;
7.1.2 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涉及产业政策的,应符合产业政策有关要求;
7.1.3 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
7.2 被委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7.2.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
7.2.2 已获得生产许可证;
7.2.3 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
7.3 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分别向其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提出备案申请,并分别提交以下备案申请材料:
7.3.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书》一式二份;
7.3.2 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7.3.3 被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7.3.4 公证的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
7.4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之日起5日内,进行必要的核实,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8 收费
8.1 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27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生产许可证收费包括审查费(含证书费、差旅费和资料费)、产品检验费。
8.2 审查费: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2]19号文《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等收费项目归属部门等问题的通知》,生产许可证审查费为每个企业2200元,同一次审查时每增加一个产品单元加收审查费440元。审查费由企业在申请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交付。
8.3 产品检验费:应按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发放灭火器等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4]238号)的规定执行。
8.4 费用的收取方式按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2]19号文《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等收费项目归属部门等问题的通知》规定执行。
8.5 所属单位和集团公司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凡经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的所属单位以及集团公司应当分别缴纳审查费和产品检验费。
8.6 委托加工备案不得向企业收费。
9 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
9.1 坚决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 服务经济建设大局;
9.2 依法行政,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9.3 爱岗敬业,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
9.4 恪尽职守,有计划、有部署,有检查、有落实,严格执行请示汇报制度;
9.5 认真学习、努力实践,不断提高写作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和专业技术能力等业务素质;
9.6 廉洁正直,不以权谋私、假公济私、贪赃枉法;不刁难企业、妨碍企业的正常经营;不借办事之机,吃、拿、卡、要、报;
9.7 精神饱满、热情服务、谦虚谨慎、文明待人,不推诿、扯皮、拖沓、应付,树立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良好的形象;
9.8 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保守秘密。
10 附则
10.1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10.2 本实施细则由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解释。
10.3 本实施细则自2007年5月20日起实施,原实施细则作废。
表2 企业生产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分类
标准名称及编号
产品标准
《广播电视钢塔桅制造技术条件》GY 65-89
《微波铁塔技术条件》YD/T 757-1995
《塔桅钢结构施工质量验收规程》CECS 80:2006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2001
《钢塔桅结构防腐蚀设计标准》GY 5071-2004
相关标准
《碳素结构钢》 GB/T 700-1988
《优质碳素结构钢》GB/T 699-1999
《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GB/T 1591-1994
《锌锭》GB/T 470-1997
《花纹钢板》GB/T 3277-91
《一般用途钢丝绳》GB/T 20118-2006
《钢丝绳夹》GB/T 5976-2006
《碳钢焊条》GB 5117-1995
《低合金钢焊条》GB 5118-1995
《埋弧焊用低合金钢焊丝和焊剂》GB/T 12470-2003
《气体保护电弧焊用碳钢、低合金钢焊丝》GB/T 8110-1995
《埋弧焊用碳钢焊丝和焊剂》GB/T 5293-1999
《热轧等边角钢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GB 9787-1988
《热轧钢板和钢带的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GB/T 709-2006
《无缝钢管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GB/T 17395-1998
《六角头螺栓 C级》GB/T 5780-2000
《六角螺母 C级》GB/T 41-2000
《平垫圈 C级》GB/T 95-2002
《紧固件机械性能 螺栓、螺钉和螺柱》GB/T 3098.1-2000
《紧固件机械性能 螺母 粗牙螺纹》GB/T 3098.2-2000
《钢结构用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GB/T 1228-2006
《钢结构用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母》GB/T 1229-2006
《钢结构用高强度垫圈》GB/T 1230-2006
《钢结构用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大六角螺母、垫圈技术条件》GB/T 1231-2006
《金属覆盖层 钢铁制品热浸镀锌层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GB/T 13912-2002
《钢焊缝手工超声波探伤方法和探伤结果分级》GB/T 11345-1989
《气焊、手工电弧焊及气体保护焊焊缝坡口的基本形式与尺寸》GB 985-1988
《埋弧焊焊缝坡口的基本形式和尺寸》GB 986-1988
《焊接结构的一般尺寸公差和形位公差》GB/T 19804-2005/ISO 13920:1996
《钢的成品化学成分允许偏差》GB/T 222-2006
《钢和铁 化学成分测定用试样的取样和制样方法》GB/T 20066-2006
《金属材料室温拉伸试验方法》 GB/T 228-2002
《金属布氏硬度试验》GB/T 231.1-2002
《金属洛氏硬度试验》GB/T 230.1-2004
《金属维氏硬度试验》GB/T 4340.2-1999
表3.1 企业生产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
产品单元系列
项目
设 备
电视塔(1)全系列
广播塔(1)全系列
零部件加工
●大型多头自动切割机或等离子切割机1台
●半自动气割机2台,开坡口专用机(粗糙度在200μm以下)2台
●钻床(φ80以上)1台,摇臂钻床(φ80以下)10台,锯床4台,冲床6台(冲剪下料3台)
●端面加工设备2台
●剪板机3台,刨床3台,铣床3台,车床4台,刨边机2台
●折弯设备2台,弯管设备2台
a) ●制管设备2台
b) ●大型胎具2台
焊接
●手工电弧焊机(400A以上)10台
●半自动CO2焊机(500A以上)10台
●埋弧自动焊机或CO2 自动焊机或电渣焊机共2台
●恒温干燥器2台
●交流(直流)碳弧气刨2台
转运及矫形
●桥式、门式、塔式及其他起重设备15吨以上2台,5吨-10吨4台
●大型矫形设备2台
镀锌及涂装
(可外协)
●大型镀锌车间
●抛丸机1台,手工喷砂机1台
●喷涂设备3台,砂轮打磨机3台
电视塔(2)高度200米以下系列
广播塔(2)高度180米以下系列
微波塔(1)全系列
零部件加工
●半自动气割机1台,开坡口专用机(粗糙度在200μm以下)1台
●钻床(φ60以上)1台,摇臂钻床(φ60以下)6台,锯床3台,冲床4台(冲剪下料2台)
●端面加工设备1台
●剪板机2台,刨床2台,铣床2台,车床3台,刨边机1台
●折弯设备1台,弯管设备1台
c) ●制管设备1台
●胎具1台
电视塔(2)高度200米以下系列
广播塔(2)高度180米以下系列
微波塔(1)全系列
焊接
●手工电弧焊机6台
●半自动CO2焊机4台
●埋弧自动焊机或CO2自动焊机或电渣焊机共1台
●恒温干燥器1台
转运及矫形
●桥式、门式、塔式及其他起重设备5吨以上2台
●矫形设备1台
镀锌及涂装
(可外协)
●镀锌车间
●手工喷砂机1台
●喷涂设备1台,砂轮打磨机1台
电视塔(3)高度100米以下系列
广播塔(3)高度100米以下系列
微波塔(2)高度100米以下系列
通信塔 全系列
零部件加工
●摇臂钻床4台,锯床2台,冲床2台
●剪板机1台,刨床1台,铣床1台,车床2台(冲剪下料1台)
●折弯设备1台
●半自动气割机2台,开坡口专用机(粗糙度在200μm以下)1台,
d) 制管设备2台,合缝设备1台(此项仅适用于通信单管塔)
e) ●胎具1台
焊接
●手工电弧焊机4台
●半自动CO2焊机2台
●恒温干燥器1台
●埋弧自动焊机或CO2自动焊机或电渣焊机共1台(仅适用于通信单管塔)
转运及矫形
●桥式、门式、塔式及其他起重设备5吨以上1台
●矫形设备1台
镀锌及涂装
(可外协)
●镀锌车间
注: 1、高性能设备可代替低性能设备,代替的数量按实际生产能力计算,例如:自动角钢生产线可代替冲床,剪切下料设备。
2、外协需签订外协协议,能力相符。
表3.2 企业生产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产品必备的检测设备
产品单元系列
项目
设 备
电视塔(1)全系列
广播塔(1)全系列
材料检验
●万能材料试验机(不低于30吨)1台
●钢材的化学成分(C、S、Mn、Si、P)分析仪器1套
●硬度计1台
焊接检验
●焊接检验尺10把
●超声波探伤仪2台
形位公差检验
●钢卷尺30把,钢板尺15把,游标卡尺15把,万能角度规5把
涂层检验
●涂层测厚仪3台,硫酸铜试验仪器1套,锤击试验仪1台
电视塔(2)高度200米以下系列
广播塔(2)高度180米以下系列
微波塔(1)全系列
材料检验
●万能材料试验机(不低于30吨)1台
●钢材的化学成分(C、S、Mn、Si、P)分析仪器1套
●硬度计1台
焊接检验
●焊接检验尺5把
●超声波探伤仪1台
形位公差检验
●钢卷尺20把,钢板尺10把,游标卡尺10把,万能角度规3把
涂层检验
●涂层测厚仪2台,硫酸铜试验仪器1套,锤击试验仪1台
电视塔(3)高度100米以下系列
广播塔(3)高度100米以下系列
微波塔(2)高度100米以下系列
通信塔 全系列
材料检验
●万能材料试验机1台
●钢材的化学成分(C、S、Mn、Si、P)分析仪器1套
焊接检验
●焊接检验尺2把
●超声波探伤仪1台
形位公差检验
●钢卷尺10把,钢板尺5把,游标卡尺5把,万能角度规2把
涂层检验
●涂层测厚仪1台,锤击试验仪1台
注: 高性能设备可代替低性能设备。
表4 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
编号:
企业名称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抽样依据
《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检验类别
抽样情况
产品名称
功能
□电视塔
□广播塔
□微波塔
□通信塔
高度(米)
产品执行标准
抽样基数
抽样数量
生产日期
抽样日期
样品编号
抽样地点
封样情况
抽样组
人 员
姓 名
(签字)
单 位
职 务
企业参加
抽样人员
(盖章)
备 注
说 明
1、此表一式三份:检验单位、审查部、审查中心各一份。
2、自封样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寄)至检验机构。
表5 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及判定标准
主控项目的检验
序号
检验项目
检具
检验方法
判定
1
材料规格
钢板尺
游标卡尺
测厚仪
钢卷尺
●取样本10件,即取主材4件,腹材4件,连接板 2件。
●型钢量测宽度和厚度,钢管量测外径和壁厚,圆钢量测直径,钢板量测厚度,每件量测三处。
1件样本不合格,判定此项不合格。
2
钢材的化学成分(C、Si、Mn、P、S)
化学成分分析仪器
●取样本3件。
●按GB/T 223标准进行检验。
1件样本不合格,判定此项不合格。
3
钢材的机械性能
万能材料试验机
●取样本3件。
●按GB/T 228标准进行检验。
1件样本不合格,判定此项不合格。
4
焊接结构尺寸
焊缝检验尺
钢板尺
●取样本10件,即取焊缝10条。
●用钢板尺检测焊缝长度,用焊缝检验尺检测焊缝的结构尺寸。
1件样本结构尺寸不合格,判定此项不合格。
5
焊缝内部质量
超声波探伤仪
射线探伤仪
●取样本10件。
●按GB 50205标准进行检验。
1件样本不合格,判定此项不合格。
6
螺栓、螺母的硬度
布氏硬度计
洛氏硬度计维氏硬度计
●取样本10件。
●布氏硬度试验按GB/T 231标准进行检验。
●洛氏硬度试验按GB/T 230标准进行检验。
●维氏硬度试验按GB/T 4340.1标准进行检验。
1件样本不合格,判定此项不合格。
7
螺母的保证载荷和螺栓的楔负荷
万能材料试验机
●取样本10件。
●螺母的保证载荷按GB/T 3098.2标准进行检验。
●螺栓的楔负荷按GB/T 3098.1标准进行检验。
1件样本不合格,判定此项不合格。
8
相关法兰螺栓通过率
目测
●取样本5件,即取相关法兰5对。
●将对应的两法兰固定好,徒手将符合相对应的螺栓插入孔内,加垫圈后旋上螺母,全部通过为合格。
1件样本不合格,判定此项不合格。
9
塔节装配尺寸偏差
钢卷尺
细钢丝
●立式拼装两节。
●测量塔节两截面的对角线距离。
●三柱塔测三角形边长。
1件样本不合格,判定此项不合格。
10
拼装塔节中螺栓通过率
目测
●立式拼装两节。
●拼装塔节时,螺栓应能顺利入位,记下不能顺利入位的螺栓数量,统计出应入位的螺栓总数。
通过率达不到100%,判定此项不合格。
11
拼装塔节中零构件就位率
目测
●立式拼装两节。
●拼装塔节时,各部位应能顺利地对号入位,不能顺利入位的记下构件号,统计出应入位的构件总数和不能入位的构件数。
就位率达不到100%,判定此项不合格。
一般项目的检验
序号
检验项目
检具
检验方法
判定
1
防
腐
层
厚
度
镀锌层厚度
测厚仪
●取样本10件,即取主材5件,腹材5件。
●从样本两端200mm处起沿纵向中心相向测量,每隔30mm测一点,两端各测5点。各测点厚度均应达到要求,若有一点不合格,则在这个点附近1平方厘米范围内补测两点,若其厚度均合格,仍算该点合格;若补测的两点有一点不合格,则该样本为不合格品。
●取各测点的平均值。
3件样本不合格,判定此项不合格。
喷涂层厚度
2
镀锌的附着性
锤击试验仪
●取样本10件,即取塔体镀锌构件10块或与塔体零部件同材质、同工艺制造的镀锌试板10块。
●将镀锌试板置于水平面上,锤头面向台架中心,锤柄与台架底座平面垂直后,自由落下,沿样本的中心线每隔4 mm打击一点,共打5点,打击点距端面15 mm以上。
●目测打击点处的锌层状况。
3件样本不合格,判定此项不合格。
3
镀锌层的均匀性
玻璃烧杯
●取样本6件,即从做附着性试验的试样上,切取100 mm长的试块两块,从塔用镀锌螺栓、螺母中各取两件。
●将备好的试样置于10±2℃的溶液中浸泡1分钟(不搅动),取出后流水冲洗,用软毛刷刷去沉淀物,净布擦干,重复4次,试样表面不许出现红色金属铜沉积,试样端部及25mm内及棱角处、有划伤处出现的金属铜不记入腐蚀终点。
3件样本不合格,判定此项不合格。
4
喷涂层的结合强度
铝合金刀具、钢板尺软毛刷、免水胶带
●取样本10件,即在检验涂层厚度的每件样本的两端距端面200mm处,取无缺陷面积为15mm×15mm的一块涂层做切格试验。
●涂层与机体剥离为不合格。
3件样本不合格,判定此项不合格。
5
防腐层外观
目测
●样本取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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