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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无障碍电影发展的现状、障碍及其破解_董慧娟.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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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2023 年第 5 期学术研究Academic我国无障碍电影发展的 现状、障碍及其破解文/董慧娟摘要:2018 年我国残疾人保障法修订后,残疾人对信息与作品的获取与可及性等权益和福利的保障受到高度关注;作为无障碍格式的特殊作品,无障碍电影的发展问题近年也成为电影界的热议话题。尽管我国已经在无障碍电影发展方面积累了若干经验,并且马拉喀什条约近期已在我国生效,但在无障碍电影的发展过程中仍存在一些尚待解决的问题,包括最突出的版权障碍问题。为此,对我国无障碍电影发展中的主要问题作深入研究并提出促进该产业发展的有效对策与路径,是十分重要且必要的。关键词:无障碍电影;口述影像;著作权;无障碍环境一、引言电

2、影、电视剧等视听作品,是人们精神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文化产品,也是人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对视力障碍者而言,他们的世界是缺乏色彩的;由于先天或后天的生理缺陷等原因,他们难以领略到电影之美、也难以感受到电影带来的视听享受。残障特殊群体在享受文化福祉方面的困难境况,近年来受到了社会普遍关注与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无障碍设施建设问题,是一个国家和社会文明的标志,我们要高度重视,要同步推进各类配套设施和无障碍环境建设。在 2021“无障碍电影论坛”上,著名电影导演贾樟柯强调,我国要发展无障碍电影事业,倡导建立无障碍电影标准。英国大学教授也建议奥斯卡设立专门的奖项致敬口述影像。无障碍电影和残

3、障特殊群体文化福祉的提升受到了全世界各界人士的更多重视。我国 2018 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五章明确规定,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参与文化生活的权利。无障碍电影是视听障碍人群精神文化生活领域的重要资源,对无障碍电影产业发展的重视,是实现特殊群体与普通群体平等、公平、共享社会文化生活的有效路径。近年来,我国北京、上海等城市先行一步,作者简介:董慧娟,法学博士,厦门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副教授、一带一路研究院研究员,硕士生导师,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高级访问学者。31312023 年第 5 期学术研究Academic开展了无障碍电影的播放等公益活动,其他地区纷纷效仿。但是经过数年探索,我

4、国无障碍电影的发展仍处于初级阶段,与美国等发达国家以及残障群体影视文化服务产业起步较早、发展已经较为成熟的国家相比,我国视听障碍群体对无障碍视听作品的可及性问题依然突出,总体形势仍不容乐观,不发达地区尚处于“盲区”,形势较为严峻。目前我国无障碍电影的创作与传播,尚存在发展驱动力不足、覆盖面不广、发展不平衡等突出问题。如何更好地实现数字化产品与信息的无障碍传播,满足残障人士等特殊群体对精神文化产品及服务的需求,对我国而言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重要问题。因此,调研我国无障碍电影发展的现状,深究其发展中的阻碍及原因,探寻推动无障碍版本的包括电影作品在内的视听作品的创作与传播的有效路径,在残障群体影视文化服

5、务方面加强无障碍电影的创作与传播,促进相关产业发展,对我国多达几千万的特殊弱势群体而言,无疑是十分重要且紧迫的任务。二、无障碍电影的概念与分类一般认为,无障碍电影是指帮助视听障碍人士消除障碍,让残障者也能“听”懂或“看”懂的电影一般是在原版电影的基础上增加手语、字幕或解说,再经过专业技术合成,专供视障、听障人士观赏1。也有学者从狭义角度去解释该术语,认为无障碍电影是为了方便视障者无障碍地欣赏影视作品而产生的,通过对原版电影的视觉要素的语言解读,视障者可以借助口语配1.高晓虹、蔡雨:障碍与突破:中国无障碍电影事业的现状探析,载中国新闻传播研究2020 年第 1 期,第 20页。2.参见潘祥辉、李

6、东晓:绘声绘色:中国无障碍电影的发展现状及展望,载浙江学刊2013 年第 4 期,第 188-198 页。3.本文主要研究对象是服务于视力障碍者的无障碍电影,若无特殊说明,文中“无障碍电影”采狭义说。4.有学者持类似观点。参见李军:视障者影视作品获取权研究进展及改进策略,载残疾人研究2020 年第 9 期,第 17-23 页。音来欣赏影视艺术。2从狭义上看,“无障碍电影”通常更多地指向适用或服务于视力障碍者的电影作品或相关服务。与视力障碍者相比,单纯的听力障碍者往往能借助于视觉,通过各种画面、字幕、手语等更方便地感知影片的内容、场景、演员的动作与表情、创作意图与手法等各种丰富内涵,此时,观众与

7、电影创作者之间的交流仍是较为顺畅、无碍的,除了声音、音效等元素的缺失以外。而从广义来看,无障碍电影泛指为视力障碍者或听力障碍者所提供的无障碍环境下的感知、接触与欣赏(touch and enjoy)电影等影视作品的产品或服务形式。3因此,从电影作品的展示效果和物理形态来看,我们又可以将其分为视力障碍者服务的口述影像和为听力障碍者观看的手语电影。4从制作过程看,“无障碍电影”与普通录音剪辑有很大区别,口述影像者的重点在于对电影进行场景化分解,在对白、音乐、声音的空白和间隙中,通过语言的方式,讲述场景、画面背后的信息以及所蕴含的情感、意义,帮助残障群体用心感受电影的画面,如同“亲眼看到”那样。三、

8、无障碍电影的特点以及对其属性的多重解读(一)无障碍电影的创作(或制作)特点从实现无障碍播放或展演方式来看,我们可将无障碍电影分为已制作完成且已固定的电影作品、音像制品,以及电影解说员的现场解说这两类。其中,前者需要一系列的制作过程,32322023 年第 5 期学术研究Academic成果体现为一种数字化形态的产品,便于在商业上规模化使用,也便于复制、传播,可以造福更多视障人士,但对制作质量有一定要求;后者是类似于直播式服务,目前我国开展的公益活动绝大多数采用了此形式,是现场进行的电影解说,具有口述的性质与形式,对电影解说员本身有较高的要求。就无障碍电影的制作主体而言,从我国目前实践看,由于绝

9、大部分情况下是通过组织残疾人专场的免费电影解说与放映等公益性活动,相关口述服务的提供主体并非原版电影作品的著作权人,而是活动组织者和志愿者们。当然,关于片源,大部分片源是著作权保护期限届满后、已进入公有领域、可免费使用(不受著作权保护)的电影作品,也有一部分是经著作权人授权同意而使用的片源,例如虽在著作权保护期限内、但由权利人捐赠(或放弃著作权)的片源。总体而言,我国市场上鲜有由原版电影作品著作权人参与制作完成的无障碍版本的电影作品,无论是数字化形式的,还是 CD、DVD 光盘等音像制品形式的。(二)对无障碍电影属性的多重解读1.传播学视域中的口述影像与无障碍电影在传播学的视域内,口述影像属于

10、翻译学科的范畴,同时也是一项极具社会意义的语言服务5,是符际翻译、视听翻译或者一项特殊的口译实践6。因为,口述影像可以通过将画面翻译成语言的方式,在实际生活中帮助视障人士感知到更完整的影视作品的内容,可以说是一种将电影作品中的“视觉语言”(画面、场景、动作、表情等)转化为有声语言形式(声音描述)5.Jankowskaa.Translating Audio Description Scripts:Translation as a New Strategy of Creating Audio Description,Frankfurt am Main:Peter Lang,2015.6.YAN J

11、 X,LUO Kangte.Assessing Audio Description Quality in Interpreting Classes:Problems Found in Students Live AD Performance,Presentationat the 2021 Advanced Research Seminar on Audio Description,Universitat Autnoma de Barcelona,Jan.26-27,2021.7.著作权法(2020 年 11 月 11 日修订)将电影作品纳入了“视听作品”的范畴。8.Ramos M,RoJo A

12、.Analysing the AD Process:Creativity,Accuracy and Experience.The Journal of Specialised Translation,Vol.33,p.212-232(2020).的典型行为。可见,在传播学看来,无障碍电影的创作或制作是一种翻译行为。严格说来,翻译行为应当以原作为基础并且尊重原作。2.法学视域中的无障碍电影在无障碍电影的创作或制作过程中,口述影像这一特殊行为,在法学视野中具有什么属性或特点,其性质如何?笔者认为,需要区分不同的制作主体与利用方式,分别展开讨论。(1)由非电影作品著作权人制作(或组织制作、主导制作)

13、的无障碍电影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无障碍电影的创作或制作主体在绝大部分情况下并非原版电影的著作权人,而是他人在原作基础上进行的一种利用行为,此时,在适用现行著作权法相关条款时,其性质显然是对他人享有著作权的“视听作品”的演绎。7据了解,对于口述影像的制作,目前世界上并无通用的制作准则。因此可以说,无障碍电影中的具体表达方式(口述内容),会因口述者语言表达能力、重要元素的取舍、对电影本身的理解洞见等原因,而呈现出创造性高低差异较大的多样性。事实上,“不同口述影像准则对于口述影像能否使用带有主观色彩的语言存在较大分歧”,即使在国际上,相关争议也远未停息。德国、西班牙、法国、希腊的口述影像准则都

14、有要求“语言客观”这一项,8并倾向于要求口述影像员用客观中立的语言将电影中的真实画面客观描述出来,而不应使用主观色彩较强的语言;也有学者指出,口述影像本质就是主观的,语言的客观性应当是相对的,而非绝33332023 年第 5 期学术研究Academic对的;9同时,出于不过分增加视障人士的认知处理负荷、避免冗长等原因的考量,口述影像员需要对客观画面进行取舍,挑选重要场景或元素作为口述对象、纳入口述范畴。可见,口述影像员既要总体上尊重作为被口述、解说对象的原电影作品,又须在有限时间内对原电影作品的画面、内容等元素进行取舍,不可避免地、或多或少地会加入自身的主观理解,不一定是对原作品的机械描述或再

15、现,从这一点看,可能存在加工甚至“改编”之嫌。10那些部分口述影像者所进行较为客观的翻译或描述,可能在法学界看来是一种创新性(创造性)相对较小的工作;而加入了较多主观理解和加工性工作的口述成果,则会被视为主观性、创新性较大,甚至可以被认定为一件新作品。不过,无论创新性大小,都是对原电影作品的使用,在著作权保护期限内需取得原著作权人的授权许可、才能进行口述、翻译等演绎行为。11从目前我国的现实情况来看,无障碍电影的创作或制作主体,绝大部分是与原电影(视听作品)制作团队无关的第三方主体。在目前我国各地所开展的公益性观影活动中,大多采用了现场式的,在播放电影的同时由口述影像者(类似于解说员)进行现场

16、口述,也有少数是通过对原电影进行后期加工、配音(如旁白等方式),制作成数字化形式,如体现为 DVD、CD 等或者可播放的数字格式。后者对制作设备、制作团队、制作的专业能力有较高要求,但优势在于可以多次反复使用、能节约制作成本,还能实现规模化生产。无论哪种方式,都需要投入大量的前期准备工作,包括对电影的创作背景、创作意图、影视资料等进行深入调研、撰写口述影像稿等,其中,前者对口述影9.参见罗康特、鄢秀:作者口述影像的理论与实践,载东方翻译2021 年第 4 期,第 69 页。10.他人的改编行为须经原电影作品著作权人授权许可。著作权法第十三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

17、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11.参见著作权法第 13 条。像者的现场把控能力、声音表现等个性化因素要求更高。笔者认为,无论是现场式的口述、解说型无障碍电影,还是制作成数字化、电子化形式的无障碍电影,其成果都是在原电影作品基础上的再创作行为,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都属于演绎行为,须尊重原作著作权人的著作权,须取得权利人授权许可后方可进行利用。(2)由原电影著作权人或创作团队(参与)制作的无障碍电影目前在我国,由原电影著作权人亲自制作,或者主导、组织制作的无障碍版本的电影作品可谓凤毛麟角,十分难得。事实上,由原电影的著作权人或创作团队来主导、参与无障

18、碍版电影的制作过程,是一种十分理想的创作或制作模式,益处甚多,于视力障碍者而言也是一种福音。从法律角度看,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由原电影创作团队或著作权人主导创作(或制作)的无障碍版本,因其建立于以原作者为中心的叙事方式上,但又改变了最终成果的形式与形态(不再是传统、普通的电影),而是有了新的特殊用途,因此可在理论上被认定为构成了一种新的创作,形成了新作品,同样也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与原电影相比,无障碍电影可以被认定为是以原电影(视听作品)为基础制作的,在制作无障碍电影版本时,可以解释为一种改编或“翻译”行为,只不过,与一般的不同语言之间的转换不同,是将影像与画面转化为声音的特殊“翻译”。现

19、实生活中,当无障碍版本电影的制作主体与原电影制作团队合二为一时,显然能彰显诸多优势,许多困难或障碍将会迎刃而解:其一,能解决片源问题,扫清原电影的版权(许34342023 年第 5 期学术研究Academic可)障碍;其二,将大大便利无障碍版本电影的创作、制作和传播过程,经历过原电影的创作、拍摄、宣传等铺垫与基础,无障碍版电影的制作可以驾轻就熟;其三,对提升无障碍版本电影的质量更有保障,在无障碍版本电影的制作过程中,与作为口述影像者的普通第三方相比,原作创作团队(或著作权人)对该电影的内容、背景、创作意图等各方面的把握、领会与理解,会更精准、更到位。在无障碍版本的电影中,中国香港电影叶问:终极

20、一战12就是采用上述第二种模式的一个典型范例。在制作其无障碍版本时,原电影制作团队(包括编剧和导演)积极参与了制作过程。尤其是其中武打片段的口述语言,给听众留下了非常深刻的印象。13四、我国无障碍电影发展的现状与隐忧学界一般认为,我国无障碍电影事业始于21 世纪初。在公益事业方面,北京、上海等地的无障碍电影推广走在前列,北京可能是对无障碍电影进行探索最早的地区。据介绍,2005年,北京第一家面向视障人群的“心目影院”在鼓楼西大街的一个四合院里成立。2005 年2017 年底,“心目影院”累计放映电影超过 700场次,参与的盲人观众近 2 万人次,志愿者12.邱礼涛:叶问:终极一战(CD),中国

21、香港:国艺影视制作有限公司、英皇影业有限公司,视听资料:2013 年出品。13.该电影有的片段中武打动作快而密集,信息量极大。在此列举一段口述影像稿的逐字转录稿如下:“叶问一关门,徒弟们马上扑到门缝,偷看屋里的情况。叶问、吴忠摆出功架。叶问摆出摊手,吴忠双手平展,有如白鹤展翅。大战一触即发!吴忠先发招,他的白鹤拳快捷多变,叶问不敢怠慢,先试探吴忠实力。叶问一连串中拳,吴忠面不改容,一一挡开,反击!门外,徒弟们非常紧张,前推后拥,从门缝偷看屋里的战况。叶问和吴忠拳来脚往,互中一招,二人分开!吴忠摆出白鹤桩,叶问摆出咏春起手式,点头迎战。吴忠快拳攻上,迅雷不及掩耳,叶问化解十招!叶问擒拿手抓紧吴忠

22、双手,再一推,把吴忠推后大约十步。吴忠转攻下盘,一下勾腿,挣脱,再一个直拳,怎料叶问一踢,吴忠拳头中招!他甩甩手,止疼,再攻。又一轮的拳来脚往,吴忠一拳打中叶问胸口,叶问退后几步,顶着。叶问不甘示弱,冲前连发十招,两人打到一个角落,离开了门缝的视线。拳馆里,比武继续,叶问、吴忠互有攻守!胜负未分,对峙中,四条手臂纠缠一起,难解难分。吴忠出脚,叶问反踢,踢翻了客厅中的桌子!桌子上吴忠送的橙差点掉在地上,千钧一发,吴忠接住了桌子,叶问接住了橙子。识英雄,重英雄,叶问开门送别吴忠。”引自罗康特、鄢秀:作者口述影像的理论与实践,载东方翻译2021 年第 4 期,第 70 页。14.曲大鹏、汪静波:用“

23、好声音”做温暖事谈无障碍电影解说公益活动,载中国广播2017 年第 1 期,第36-38 页。6400 余人。从 2012 年 6 月开始,由上海东方广播中心、上海市残联共同发起的无障碍电影解说公益活动,在部分商业影院开设无障碍电影专场,每月定期放映一部最新影片,免费邀请视力障碍人士进入影院,享受专业播音员和主持人现场提供的义务讲解服务。“举办无障碍电影日活动”于 2013 年被写入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2016 年上海市有 16 个区县开设了无障碍电影放映场所,四年间放映了 60 多部院线大片,服务的盲人超过 6 万人次。14上海和北京的经验给其他城市带来启发。近几年,天

24、津、南京、南通、长沙、成都、沈阳等地也先后尝试举办无障碍观影活动。不过,总体上覆盖的人群范围比较有限,与我国数千万的视障人士的基数相比只是冰山一角,不少欠发达地区还处于摸索或初始阶段。在 2019 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电影导演协会副会长贾樟柯提交了关于发展我国无障碍电影事业的议案。近几年,从国家到地方我们都很重视无障碍电影事业的发展,但因种种原因进展不大,该领域的工作仍面临诸多问题与挑战,需要探寻破除障碍与加快发展的有效路径。主要问题在于,无障碍电影的总体供需发展不平衡、覆盖率不高,我国以视障群体为受众的无障碍电影的发展现状尚无法充分满足这35352023 年第 5 期学术研

25、究Academic类人群的特殊需求。视力障碍者等特殊群体对视听作品的需求,与现阶段无障碍版本电影的生产、供应之间存在较大缺口,需求量大但相关产品或服务偏少,供应不足,难以满足需求。区域发展不平衡现象较为突出,无障碍电影的公益性播放等活动主要集中于发达地区,覆盖率较低,受益的范围十分有限。有调查显示,与美国、日本等国相比,我国无障碍电影的普及率和覆盖率都是相对较低的。15一方面,受限于技术能力和专业程度,目前无障碍电影的形态仍以“直播式”的影像现场口述为主,平均每周或每月一次,每次一部影片,单次观影的覆盖率仅百余人。这种形态和传播方式不利于实现规模化、批量化制作或传播。受制于场地、组织者、时间、

26、人力等因素,其适用范围也很有限,而在当前疫情的大背景下,各种放映活动更加不便实施,甚至无法开展。另一方面,以录播方式制作的无障碍电影,比直播方式的现场口述更方便、快捷,但因版权界限不明晰,目前只能依托国内各省市地区的盲人协会、盲校和高校图书馆等进行公益传播,相关数据显示,覆盖率仍不足我国视障人口总数的 10%。五、我国无障碍电影产业发展的主要障碍我国无障碍电影的发展现状不容乐观,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阻碍了无障碍电影事业的发展。(一)版权障碍与侵权等法律风险令人望而却步片源问题往往导致残障人士可体验的电影数量十分有限,囿于著作权保护的要求,制作无障碍版本需要得到原电影著作权人的授权或许可,

27、甚至需要支付相应许可费用,取决于市15.马波:浅议无障碍电影,载当代电视2016 年第 5 期,第 110-111 页。16.详见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 12 条第 2 款的规定,即:“不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以盲人能够感知的独特方式向盲人提供已经发表的文字作品,而该作品只能通过信息网络获取,可以避开技术措施。”场谈判与协商;如若未经授权,就意味着创作或制作者可能面临较大的侵权风险与顾虑。版权障碍可能是无障碍电影制作与传播过程中的最大障碍。近年来,无障碍转化技术迅速发展,如 TTS 技术、读屏技术、人工智能编译技术等,令不少作品无障碍版本的制作成为可能,但如亚马逊 Kindle2 读

28、屏技术还是引发了法律上的争议,焦点是该读屏技术能否享受“不构成著作权侵权”的优待,或者说,能否构成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或法定许可等著作权保护的例外情形。目前对文字作品的读屏技术尚存涉嫌侵权的争议,那么在视听作品方面,制作无障碍版本所面临的著作权授权许可问题,就更难绕开了。无论是直播式的现场口述影像,还是录播式的无障碍版本的制作,目前在纯公益性活动中,尚且需考虑片源和版权授权问题;一旦涉及向视障人士出售、出租制作好的无障碍版本,或者提供有偿的在线观看服务,就更需要事先获得授权许可了。无障碍电影发展与模式推广过程中面对的主要问题之一是版权问题。因版权问题,无障碍电影的片源选择受到较大限制,志愿者团

29、队只能为盲人们制作类似简爱这种已进入公共领域、版权保护期已届满的老电影或者少数权利人同意授权的影片;再加上制作周期等原因,视障人士“听电影”基本与市场热门电影无缘。电影等视听作品一直以来是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重要作品类型,相关立法在保障阅读障碍者对作品的可及性方面,鲜有针对视听作品的著作权保护的限制或例外。之前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虽然有为“盲人”使用他人作品而专设的著作权技术措施保护的限制与例外,但仅限于“盲人”和“文字作品”16的狭窄范畴;直至 2020 年 11 月 11 日 著36362023 年第 5 期学术研究Academic作权法的新修订,上述状况才有所松动,视听作品(含电影

30、)等被拓展性地纳入了著作权限制的范围,豁免主体由“盲人”改成了“阅读障碍者”。现行著作权法第 50 条在关于禁止规避的例外情形中,第(二)项为“不以营利为目的,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而该作品无法通过正常途径获取”。应当承认,新法的上述修正是一大进步。一是主体范围的扩张,将有权适用此项限制与例外规则的受益人(豁免主体)由“盲人”扩展至“阅读障碍者”17;二是提供方式,将条例规定的仅限于“通过信息网络”的单一提供方式,更新为新著作权法规定的“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涵盖力更强;三是对象的扩张,从原规定的“文字作品”更新为新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作品的

31、种类与范围显然大大扩张。不过遗憾的是,新著作权法在具体实施方面,组织者、被授权主体等实施机制仍不清晰,不便于为阅读障碍者借助该制度对各类作品进行便利性使用提供具体指引,因而尚需进一步完善。而另一方面,现行著作权法第 17 条规定:“视听作品中的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在侵权风险方面,未经版权人许可对电影等进行的编辑、解说等行为,或者制作无障碍电影并在线上或线下擅自播放,有可能陷入较大的侵犯版权的风险,例如,涉嫌侵犯复制权、改编权、放映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在不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大背景下,近几年我国相关部门发布了各种严查、严打的政策。如 2021 年 12 月 15 日

32、,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发布了网络短视频内容审核标准细则(2021)。被禁止的行为包括:“不得未经授权自行剪切、改编电影、电视剧、网17.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中相关条款的修改或变化,显然是受国际条约马拉喀什条约相关规定的影响。作为一个重要国际条约,马拉喀什条约在涉及到禁止规避技术措施的例外时,将享受豁免的受益人规定为“盲人、视力障碍者或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络电影、网络剧等各类广播电视视听作品;不得转发 UGC 上传的电影、电视剧、网络电影、网络剧等各类广播电视视听作品片段”。因此,就算有已经完成了的无障碍版本的完整电影,哪怕只是部分片段,也不敢冒着侵权风险上传至网络平台,即使是免费分享给网络

33、用户也存在着风险,更勿论商业性提供观看、下载或传播等行为。(二)激励机制不足导致无障碍电影产业化程度低、发展动力不足与美国、欧洲部分国家相比,我国无障碍电影的产业化发展还有一段较长的路要走。据介绍,美国在视障服务方面已经发展得十分完备,从 20 世纪 80 年代末开始各大电视台开始在副声道提供口述服务。2002 年,美国在相关立法中规定,各大电视台每个季度应至少提供 50 小时的黄金时段节目解说。好莱坞近 50%的电影会特别制作相应的无障碍版本。Netflix 是美国一家最大的在线影片租赁商,Netflix 经营的所有影片几乎全都带有无障碍解说,并有不同语种的版本。在欧洲的部分国家,已经形成了

34、相对成熟的电影产业体系,视障人群可以像正常群体那样买票进入任何一家影院“看”电影,为视障人士提供的无障碍设施较为完善。相比之下,我国目前的无障碍电影院数量较少、距离较远、交通不便、配套设施不完善,都使视障人士去影院观影变得遥不可及。如何让视障人士更便利地享受视听作品,提升无障碍观影体验,是我们应深入思考的问题。试想,如果市场上能提供足够多的无障碍电影的音像制品、数字产品或服务,视障人士就能享受更大的便利和自由度,在家“看”电影比在电影院方便得多。然而,如何能增加市场供应,有效促进无障37372023 年第 5 期学术研究Academic碍版本电影数量的增长,同时提升相关文化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呢?

35、笔者认为,推动、促进无障碍电影的产业化发展是最佳路径之一,值得深入思考与探索。目前,我国的无障碍电影仍停留在公益层面上,无法进入产业机制,因而发展缓慢,且很难形成可持续性发展。同时,在无障碍电影的制作方面,之前我国并未形成明确的相关行业标准、产品标准或服务标准,也是导致无障碍版本电影质量参差不齐的重要原因。(三)推行模式单一、参与主体势单力孤目前,我国的无障碍电影发展几乎完全依靠公益模式运作,参与主体十分有限,主要是图书馆、残疾人服务协会(公益性组织)等。一直以来,在无障碍作品的创作、传播与使用问题上,公共图书馆被寄予厚望,以文字作品为例,学者们大多数认为,在对著作权保护进行限制时,应当由图书

36、馆等公益性主体通过去除防止复制、防止打印、防止传播等方面的技术措施,通过图书馆把关,来满足读者对数字化作品(电子作品)的可及性需求。而视听作品也是众多作品中的一种,如此,读者对无障碍版本电影(视听作品)的获得需求与申请,再一次落到公共图书馆等公益组织身上,似乎是顺理成章的了。然而,图书馆和残疾人服务协会等公益组织等主体,在无障碍电影的制作、获取等方面并不具备特别的优势或能力。一直以来,公共图书馆致力于对作品及信息可及性的研究,但绝大部分受限于文字类作品,而对视听作品无障碍格式版本的开发、制作、获得方面的研究相对较少,也缺乏相应的人力、财力、技术支持。残疾人服务协会,能够发挥其组织优势,但在无障

37、碍电影资源的获取或制作方面,也缺乏相关能力,至少不能单方面地依靠这两类主体增加无障碍电影的数量及供应。这一问题亟18.李军:无障碍电影版权的障碍及改进兼论 无障碍服务条款,载电影文学2020 年第 7 期,第 21-25 页。待引起关注与重视。六、破解版权之困以及促进无障碍电影产业发展的有效路径(一)从法律层面完善著作权法以降低法律风险、扫清授权障碍目前,无障碍电影面临的最主要问题在于版权受限、片源不足,这直接影响了无障碍电影的生产与可持续发展。囿于著作权法的限制与现实中的“授权难”,即使是纯公益性质的直播式口述影像都难以逾越,要想实现无障碍电影的市场化与量产化,就更是遥不可及了。在 2020

38、 年新著作权法生效前,我国法定的“无障碍格式作品”的定义与范围仅限于图书等文字作品,而包括以视听、画面为主的影视作品并未被纳入。我国司法实践中还曾有过因未经授权擅自制作的有声读物被判定为侵犯文字作品的著作权的案例,法院在判决书中直言,我国著作权法中合理使用的范围与对象仅限于“盲文”、但不包括制作成有声书的形式。可见,原立法规定对无障碍电影的创作、发行、传播均构成了实质性障碍。因此,有必要首先修改、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切实拓展原电影作品著作权的限制与例外的情形和范围,为公益性质无障碍电影的制作开通版权资源的绿色通道,扫清法律障碍。对于无障碍电影的版权障碍问题,曾有学者提出利用合理使用或者新设法定许

39、可情形的方案。18笔者对此表示赞同,并进一步认为,鉴于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制度与法定许可制度各有其自身的优势与作用,应当区分具体情形,适时新增补法定的合理使用情形或法定许可情形,作为新的著作权限制与例外的内容,为无障碍电影的公益事业发展和产业化发展扫清障碍。具体说来,笔者有以下几点建议:38382023 年第 5 期学术研究Academic1.充分利用合理使用制度,豁免公益性无障碍电影等对原电影的使用在著作权法上,合理使用是一种法定的对著作权保护的限制和例外。在合理使用的法律框架内,他人对原电影作品的使用,在法定条件下可以不经过原电影著作权人的授权、许可,也无须向其支付报酬;当然,应指明作者姓

40、名或名称、作品名称,并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基于纯公益性质的、为广大视障者无偿提供无障碍电影体验的公益活动之目的而对原电影作品进行的必要范围、限度内的使用(包括但不限于:录制、无障碍电影制作、播放)等行为,应当在立法和司法中被认定为构成合理使用的典型情形;如此,能妥善解决以往志愿者们、图书馆等公益组织拟开展的直播式、录播式的公益活动所面临的片源和版权障碍问题。在立法层面,我国著作权法已经迈出实质性步伐,其第 24 条19共包含 13 种情形,即12 项构成合理使用的具体情形和 1 项目兜底性条款,其第(十二)项即“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

41、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不过,对该条款的解释与适用不无疑虑。从理论上讲,“作品”的范畴似乎应当囊括各个种类,当然也应当包括电影作品在内的视听作品;但是,提供此类作品的主体可能十分宽泛,而能享受此类豁免的主体范围并不明确,是仅限于为残疾人提供无偿服务的公益组织,还是包括所有提供服务(包括有偿服务)的从业者,19.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第 24 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

42、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十二)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前款规定适用于对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限制。”20.该条约全称为关于为盲人、视力障碍者或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获得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的马拉喀什条约,以下简称马拉喀什条约(Marrakesh Treaty)。我国已于 2021 年 10 月 23 日批准该条约,并于 2020 年 11 月 11 日完成了对著作权法的最新一次修正,为批准该条约作好了立法方面的准备。参见 https:/wipolex.wipo.int/en/trea

43、ties/textdetails/13169,last visited on June 1st,2023.或者所有无障碍电影产业的参与主体呢?能享受豁免、构成合理使用的作品提供行为,是仅限于无偿提供,还是也包括有偿提供呢?“提供”的含义偏窄而且不够明确。推测立法的意图,至少是欲将提供免费服务的公益性活动主体纳入合理使用的范畴;如若采用广义解释,将所有参与无障碍电影产业的参与者和市场主体都纳入合理使用的范畴,自然更是广大视障者的福音,他们在市场上购买、获取无障碍版本的作品(包括电影)时,无须为版权授权许可费买单了,这意味着,无障碍版本作品定价的构成中,主要是此类作品的制作、发行、运营等成本。在立

44、法已提供相关依据的前提下,具体适用范围、机制等方面尚有待进一步明确、细化。在马拉喀什条约20已对我国正式生效的新背景下,笔者期待,待新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颁布并生效后,在无障碍电影等作品的提供与获取方面(尤其是具体实施机制),公益组织、残疾人服务机构、无障碍电影产业的从业者等各方主体权利义务更为明确,相关配套机制更完善。笔者建议将上述条款中的抽象式表述“提供”修改为更具体的列举式表述,如“制作、提供、播放”等,并进一步明确能享受合理使用豁免的主体及服务的性质。2.进一步完善技术措施规避限制与例外的具体实施机制(1)我国禁止规避技术措施的限制与例外的具体实施机制之现状与不足尽管著作权法已明确规定,

45、为提供无障碍39392023 年第 5 期学术研究Academic电影的目的而对原电影作品的使用构成合理使用,但因现实中技术措施的存在,合理使用往往无法具体实现,难以实施;与部分域外国家相比,我国的具体实施机制仍需进一步明确、细化、完善。为加强对著作权的保护,现行著作权法第 49 和 50 条规定了对版权技术措施的法律保护。第 49 条规定为:“为保护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权利人可以采取技术措施。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不得以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为目的制造、进口或者向公众提供有关装置或者部件,不得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但是,法律

46、、行政法规规定可以避开的情形除外。本法所称的技术措施,是指用于防止、限制未经权利人许可浏览、欣赏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有效技术、装置或者部件。”在现实生活中,以电影为代表的视听作品之上常常附有版权人为保护版权而实施的技术措施,通常是某种防止未经许可的复制或播放的技术性手段,具体技术手段因地区、因制作者、因时代而有所不同。对于无障碍电影的制作、提供、传播或播放而言,鉴于目前绝大部分的电影是以数字化形态呈现的,原电影作品上附加的技术措施,就成了类似于私人日记本上的一把“锁”,锁住了以无障碍电影制作、使用等为目的而需要方便无碍地对原电影进行接触、

47、访问、播放或录制等利用的相关主体。为解决上述问题,著作权法专门为无障碍作品规定了对技术措施提供法律保护的限制与例外。该法第 50 条规定:“下列情形可以避开技术措施,但不得向他人提供避开技术措施的技术、装置或者部件,不得侵犯权利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一);(二)不以营利为目的,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而该作品无法通过正常途径获取;”通过将该法第 24 条合理使用条款与上述第 50 条进行比较,不难发现,两种提供行为是有区别的。虽然都是对已发表作品向阅读障碍者所为的“提供”行为,但合理使用指向更宽泛的“提供”行为,而技术措施的限制与例外,仅限于“不以营利为目的”

48、且“该作品无法通过正常途径获取”情形下的“提供”行为。笔者认为,我国针对无障碍版本作品的技术措施保护的限制与例外方面的规定,总体还是偏粗放式的。作为两个限定条件,“不以营利为目的”和“该作品无法通过正常途径获取”是重要且必要的,值得肯定;但仅有这两点,尚不足以支撑我国无障碍电影的制作与运营,也不能适应无障碍电影产业化发展的需求。一是允许实施规避行为的主体。法律允许谁、哪些主体有权实施对技术措施的规避行为?实施相关规避行为的主体,是仅限于提供者,还是阅读障碍者自己也有权实施(暂且不论是否可行),例如,阅读障碍者自己有权委托他人(如具备规避能力、可提供服务的公司或个人)提供规避设备、工具或规避服务

49、?二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解释、认定与适用。是仅限于纯公益性质、免费提供的情形,还是也可以包括仅向阅读障碍者收取低廉的、相当于必要成本费的情形?如若涉及提供规避服务的技术人员,收取了服务费或劳务费,是否符合该条件?三是“无法通过正常途径获取”的解释、认定与适用。“正常途径”应作何解?是否包括通过有偿方式获取(如购买),还是仅限于免费获取(如从公共图书馆免费借阅或者向图书馆申请免费获取电子版、数字化作品)?如果包括有偿方式的购买,那么如果市场供应量极其有限或者价格畸高,此时是否符合“无法通过正常途径获取”的适用条件呢?实践中,尽管新法已将受益人范围扩展至了“阅读障碍者”,作品也从“文字作品”扩展

50、到了一般性、泛化的“作品”,但基于疫情等种种原因,无论是公益事业的无障碍电影,还是40402023 年第 5 期学术研究Academic产业化层面的无障碍电影,近几年都并未因修法获得大的发展。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相关配套机制仍需进一步完善、细化。(2)完善具体实施机制的必要性与重要性:马拉喀什条约的要求2022 年 2 月 5 日,我国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递交了马拉喀什条约批准书,该条约已于 2022 年 5 月 5 日起在我国正式生效。该条约宗旨在于为阅读障碍者获取、接触或使用已出版作品而提供便利。条约第 7 条是关于禁止规避技术措施的限制与例外,内容是:“缔约各方应在必要时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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