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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创业板与主板上市条件分析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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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主板(含中小板)、创业板IPO申请发行基本条件 事项 A股主板、中小板 A股创业板 监管机构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申请人资格 申请人是在中国内地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与A股主板(中小板)相同。 经营年限 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有限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可连续计算) 与A股主板(中小板)相同。 盈利要求 (1)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2)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 (3)最近一期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1)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或者最近一年盈利,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注:上述要求为选择性标准,符合其中一条即可;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2)最近一期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资产要求 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 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2,000万元。 股本要求 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比例为10%以上。 发行后的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主营业务 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发行人应当主要经营一种业务,近2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管理层稳定 最近3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最近2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治理结构 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发行人应当建立健全股东投票计票制度,建立发行人与股东之间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切实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收益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求偿权等股东权利。 实际控制人 最近3年内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最近2年内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同业竞争 发行人的业务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 “控股股东”是指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或持有股份的比例虽不足50%,但以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关联交易 不得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 不得有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 上市前股东的股份转让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其他股东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与A股主板(中小板)相同。 保荐人 实行保荐人保荐制度。在发行上市当年及以后两个完整会计年度内持续督导。 应当由保荐人保荐。在发行人上市当年及以后三个会计年度内持续督导。 合规顾问 申请人证券上市后,保荐人应当持续督导申请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持续督导期为上市当年及以后两个完整会计年度。持续督导期届满,如有尚未完结的保荐工作,保荐人应当继续完成。 持续督导期为上市当年及以后三个会计年度。 其他与A股主板(中小板)相同。 招股说明书 申请人必须编制招股说明书,其内容须遵照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006年修订)》的规定。 申请人必须编制招股说明书,其内容须遵照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的规定。 财务报告要求 财务报告要求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0年修订]》编制三年或三年一期财务审计报告。 与A股主板(中小板)相同。 上市文件中财务报告有效时间 招股说明书引用的经审计的最近一期财务会计资料在财务报告截至日后六个月内有效,特别情况下可延长不超过一个月。 与A股主板(中小板)相同。 后续发行 (1)可以采用公开增发、非公开发行、配股、普通可转债、分离交易可转债等方式。 (2)后续发行需要股东大会再次批准。 与A股主板(中小板)相同。 资产评估 改组设立股份公司时须对其各类资产进行评估。 资产评估结果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内有效。 与A股主板(中小板)相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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