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中国法律思想史讲义
徐海涛
授课计划
导论
第一章 夏、商、西周时期的法律思想——奴隶社会的法律思想
第一节 神权法思想的产生、发展与演变
第二节 维护宗法等级的礼治与“明德慎罚”思想
第二章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思想——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过渡时期的法律思想
第一节 春秋时期革新家的法律思想(管仲、子产、邓析)
第二节 儒家的法律思想(孔子、孟子、荀子)
第三节 墨家的法律思想(墨子)
第四节 道家的法律思想(《老子》、《庄子》)
第五节 法家的法律思想(李悝、吴起、商鞅、慎到、申不害、《管子》、韩非)
第三章 秦汉以后的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封建社会的法律思想
第一节 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确立和酝酿
一、秦王朝的迅速灭亡与法家思想的破产
二、从黄老到以儒为主的儒法合流、礼法统一
第二节 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形成过程、内容和基本特点)
第三节 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局部深化(基本理论、刑事制度、婚姻家庭方面)自学
辩论:“春秋决狱”利大于弊VS“春秋决狱”弊大于利
第四节 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哲理化
理学的兴起、一代理学宗师朱熹以“存天理,灭人欲”为核心的法律思想
第五节 明清之际启蒙思想家的法律思想
了解早期启蒙思想家的共同特点、重点讲述以黄宗羲为主的启蒙思想
第四章 中国近代的法律思想——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法律思想
第一节 近代地主阶级改革派的法律思想(龚自珍、魏源)
第二节 太平天国领导人的法律思想(洪秀全、洪仁玕)
第三节 洋务派与早期改良派的法律思想(王韬、薛福成、郑观应)
第四节 资产阶级改良派的法律思想(康有为、梁启超、谭嗣同)
第五节 资产阶级革命派的法律思想(孙中山、章太炎)
第六节 清末修律中的礼法之争及沈家本的法律思想
学习教材:《中国法律思想史新编》张国华著 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8年3月第1版
参考教材:
1. 《中国法律思想史》武树臣著 法律出版社 2004年7月第1版
2.《中国法律思想史》杨鹤皋主编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5年1月第1版
阅读书目与网络资源:
1.《中国法律传统的基本精神》范忠信著 山东人民出版社 2001年1月第1版
2.《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 瞿同祖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3.《情理法与中国人》范忠信等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4.《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武树臣,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5.《中国法律传统与近代转型》张晋藩,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6.《瞿同祖法学论著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7.法律思想网 http://www.law-
8.法史网
9.中国法律文化网 http://www.law-
中国法律史学会 主办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承办
中国人民大学法律文化研究中心
10、内蒙古广播电视大学网络课堂http://202.207.96.9/open/fzs/ZJFD/b1.htm
第三部分 讲稿正文
导 论
一、中国法律思想史的研究对象
中国自古以来各种法律观点、学说和理论的内容、本质、作用、特点及其产生、发展、演变和相互斗争、相互吸收、相互影响的过程与规律,以及它们与当时的立法、司法活动的关系。
法律思想有别于法律和法制。法律和法制只有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才能创制,而法律思想则不限于统治阶级,被统治阶级也可以具有,只是它不占统治地位。
因此,中国法律思想史既包括中国历代占统治地位的统治阶级的法律思想,也包括历代不占统治地位的被统治阶级的法律思想。法律思想也不等于法理学或法律哲学。
“法理”一般指“法律之原理”或法律的基础理论,它是法律思想的核心,但非全部。所以中国法律思想史的范围要比中国法理学史广泛。法律思想的产生不但有经济、政治、社会和历史等多方面的原因,而且它同经济、 政治思想、哲学、伦理道德观念都有不同程度的联系,甚至某种内在的联系,并曾和宗教神学长期结合。由于“法律是一种政治措施”,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因而中国法律思想史同以国家政权为核心的中国政治思想史的联系尤为密切。
二、中国法律思想史的研究方法
(一)实事求是,服务当今
必须克服两种倾向,一是民族虚无主义,即从根本上否认中国传统文化的价值,认为中国古代史一团黑暗,充满了糟粕落后反科学反民主的东西,不值得研究挖掘,应当付之一炬。二是把古人现代化,即用现代的思想标准来描述古人,苛求古人。要从历史的真实背景出发去再现历史人物、历史事件。对待传统文化,切忌盲目崇拜和一棒子打死。
(二)去伪存真,字斟句酌
主要指对待先秦史料的真实性要能够辨别,要注意掌握古文字语句的真实含义。
(三)人物与典籍相结合
中国法律思想史研究的直接对象是历史上的重要人物和学派,使用的材料是他们的著作。比如研究孔子、孟子、老子、庄子、商鞅、韩非,就要分别研究《论语》、《孟子》、《老子》、《庄子》、《商君书》、《韩非子》。另外,历史上有些著作很难与一个确定的个人或者学派挂钩,比如《易经》、《诗经》、《周礼》、《左传》、《管子》、《吕氏春秋》等,包含着丰富的思想史料,也是中国法律思想史的直接研究对象。在研究中,应当避免见人不见书的偏向,把研究人物同研究典籍结合起来。
(四)法律思想与法律制度相结合
法律思想与哲学思想不太一样,法律思想与法律实践有着密切的关系,它源于法律实践并影响于法律实践。这就使得法律思想与法律制度之间密不可分。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本身又包含着丰富的法律思想。因此,除了研究人物、典籍之外,在研究古代法律思想时,还要兼而研究法律制度。
(五)法律思想与风俗习惯相结合
法律思想、法律规范与古老的风俗习惯本来就有着密切的联系。最早的习俗接下来被加工上升为法律,而关于习俗的意识就是接下来的法律思想。如古代法律对“弃灰于道者”实施刑罚。为什么呢?有人认为道路有灰就会迷人眼睛,引起争斗。有人认为,灰可作肥料,弃灰于道,是破坏生产。有人认为,灰可复燃,有防安全。但是从风俗习惯的角度来看,火是避灾驱邪之物,娶媳妇时,让新媳妇从火盆上跨过去;死人出殡时,门前燃火,户外撒灰,驱赶家鬼。火烧过的灰也有此功能。弃灰于道,是以邪术害人,降灾于路人,必引起路人与当地人的争斗,所以禁止。
(六)法律思想与地域文化相结合
先秦地域文化主要分为四支:一是鲁国文化,是农耕文化的产物,代表人物孔子、孟子,最重要的观念是“礼治”,反映在政体上是贵族政体,反映在法体(立法司法活动的方式)上是判例法。二是晋国文化,是游牧文化的产物,代表人物是商鞅、韩非,最重要的观念是“法治”,反映在政体上是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政体,反映在法体上是成文法。三是齐国文化,是融合了农耕、游牧文化的混合文化,代表人物是荀子,最重要的观念是“隆礼重法”,即在宗法家族的社会基础上构筑一个统一的国家,反映在法体上则是成文法与判例法相结合的混合法。四是荆楚文化,代表人物是老子、庄子。荆楚地处南方,气候宜人,物产丰富,素有巫风,除关心民间之事外,还关心天道、鬼神之类。其主要观念是“道”,即自然无为,要求统治者对人民不要过于干预。在中国封建史上,孔孟之旗高高飘扬,商韩形象暗淡,而真正起作用的是荀子之术。道家思想是补充,历史上的“文景之治”、“贞观之治”都是在道家“清静无为”思想的影响下出现的。
三、中国法律思想史的历史发展
(一)奴隶社会时期:夏、商、西周的神权法思想和宗法礼治
(二)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过渡时期(春秋战国时期):百家争鸣
儒家:“礼治”、“德治”、“人治”
墨家:“兼相爱,交相利”,“非攻”
道家:“道法自然”、“无为而治
法家:“以法治国”的“法治”
阴阳五行家、杂家
(三)封建社会时期——封建正统法律思想
1、春秋战国——基础
2、秦汉——促进:秦朝“事皆决于法”的法治思想,汉初黄老学派的法律思想
3、西汉中期——形成 董仲舒的新儒学思想
4、三国两晋南北朝——发展:律学思潮,玄学的法哲学思潮
5、隋唐——完备:《唐律疏议》
6、宋代——新的发展阶段:理学的兴起——朱熹
7、明清——开始走下坡路:民主启蒙思想——黄宗羲、顾炎武、王夫之
(四)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时期 发展线索:礼治——法治——礼法结合
鸦片战争之后,封建正统法律思想日趋衰落,中国近代法律思想出现:
1、近代地主阶级改革派的法律思想——龚自珍、魏源
2、太平天国领导人的法律思想——洪秀全、洪仁玕
3、洋务派与早期改良派的法律思想
4、资产阶级改良派的法律思想
5、资产阶级革命派的法律思想
6、清末“礼法之争”及沈家本的法律思想
四、中国法律思想史的特点与规律
要掌握中国法律思想史的特点和规律,首先应对中国古代社会的特点有所了解。中国古代社会是以自然经济为基础,以宗法家族为细胞,以权力为核心的集权政体长期统治的社会。在这种社会里,宗法意识与自然经济意识相结合,宗法与皇权意识相结合,古代的人只是伦理意义上的人,缺乏独立的国民意识和独立人格。“人本”主义价值观作为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哲学基础,不仅全面支配着中国数千年来法律实践活动的方向与进程,而且还牢牢地左右着人们的思维活动。这就使得中国古代法律思想呈现出以下特点和规律:
(一)以家族为本位的宗法思想渗透一切,并指导立法。
宗法思想是夏、商、西周时代与神权思想并行的另一维护奴隶主统治的精神支柱。所谓“宗法”,即以血缘为纽带调整家族内部关系,维护家长、族长的统治地位和世袭特权的行为规范,源于原始社会末期父系家长制的传统习惯。
(二)皇权至上,法自君出。
中国自从进入阶级社会直到清末,在政体上都是不同程度的君主制,特别是君主专制,只有君主才有权立法,“法自君出”已成天经地义。
(三)等级特权观念浓厚,经久不衰。
源于西周“礼治”的长期居于中国社会主流的儒家思想,注重尊卑贵贱,等级森严。在贵族内部,等级不同所享有的特权也不同。级别越高,特权越多。
(四)“重德轻刑”、“重义轻利”。
儒家向来提倡“德治”,鼓吹“仁教”,主张省刑薄税。在治国方法上重视道德感化的作业,相对轻视法律(主要是刑法)及其强制作业,即所谓“德主刑辅”。不利于发挥法律的作业,抑制了商品经济的发展。
五、促进中国法律思想发展演进的基本动因
(一)宗法意识与国民意识的对立,构成了法理学发展演进的内因。
(二)德政与刑罚的对立,构成了政治学发展演进的内因。
(三)“人治”与“法治”的对立,构成了法律意识发展演进的内因。
(四)“成文法”与“判例法”的对立,构成了司法艺术发展演进的内因。
六、学习中国法律思想史的意义
(一)有助于增强我们的民族自尊心,自豪感和爱国主义思想。
(二)有助于加深对法学的理解,培养法律文化素养。
(三)有助于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和法学,为依法治国提供借鉴。
第一章 夏、商、西周的神权法思想和“礼治”
第一节 神权法思想的产生、发展与演变
奴隶社会背景:
经济基础:国有制、井田制
阶级基础:奴隶主阶级和奴隶阶级两大对立阶级
政治基础:宗法和分封制结合 意识形态:神权思想
神权法思想是由宗教迷信思想发展而来的。在原始社会,由于人们的生产力水平低下,人们无法控制自然力量,对自然界的现象缺乏正确的认识,认为周围世界存在着一种支配人类和自然的超人类、超自然的力量。但那时的宗教迷信制是一种自然宗教,并不具有阶级压迫的社会属性。进入阶级社会以后,阶级压迫给人们带来较自然灾害更加深重的痛苦。当人们不理解其社会根源时,便产生祸福命运由神操纵的观念;同时,一切剥削阶级都极力扶植和利用宗教迷信,宣扬痛苦的产生是因为人们自己犯了罪,只有忍耐、顺从,才能来世得福,借以麻痹人们的反抗和斗争意志。我国古代奴隶主阶级以宗教迷信为特征的神权法思想,就是他们用来束缚、统治人民的一种思想武器。
夏、商、西周时期,奴隶主贵族阶级在意识形态领域主要利用神权法思想和宗法思想进行统治,他们的法律思想也受这两者支配。夏、商、西周的神权法思想经历了这样一个发展变化的过程:形成于夏代,极盛于殷商,动摇于西周。
一、夏、商奴隶主的“天命”、“天罚”思想
(一)夏代的神权法思想
1、产生的原因:奴隶主阶级维护自身统治的需要
2、“天命”、“天罚”思想的内容
夏朝奴隶主贵族为了使自己的统治合法化,极力宣扬利用宗教迷信和鬼神观念,宣称自己是秉承上帝的旨意(“天命”)来统治人间的,对不服从的,实施“天罚”。夏禹的儿子夏启以暴力夺取王位,因同姓有扈氏不服,大战于甘,作《甘誓》说:“有扈氏威侮五行,怠弃三正,天用剿绝其命。今予惟恭行天之罚。”
(二)神权法思想在商代的发展
1、商代是神权法思想发展的高峰,殷商奴隶主以迷信鬼神著称,“殷人尊神,率民以事神”。
2、“天命”、“天罚”思想在殷商时期有了很大发展。在当时的宗教迷信中出现了一个主宰一切的至上神——上帝或帝,奴隶主还进一步把上帝说成是商王的祖先,因而从血缘上找到了充当上帝代理人的合法依据。商王专门豢养了一批向上帝请示的人,叫做“卜”、“巫”、“祝”。他们的主要任务是“占卜”或“卜筮”做沟通人神的工作。
3、刑罚观:“敬鬼神”,“畏法令”。违抗王命等于违抗神命,要受到“天罚”。
这些都说明,我国从奴隶社会起,统治阶级就利用神权、政权、族权相结合的方法,给其统治披上合法化的外衣,来掩盖法的阶级本质,对奴隶和平民进行欺骗和施行残酷的刑罚。
二、西周“以德配天”的君权神授说
(一) 神权法思想在西周的变化
神权法思想在西周发生了一次重大的变化,周公(周武王的弟弟)等统治者提出了天命转移的“以德配天”说。
1、西周奴隶主贵族和殷商一样,在思想上仍然利用神权作为统治人民的精神武器。把“上帝”称之为“天”,认为他们的统治是“受命于天”。
2、商朝的灭亡与“以德配天”的关系
西周初年,奴隶主贵族面临着一个难题,那就是殷商统治者一再宣扬的“帝立商”,可以永世长存,为什么商会灭亡,周会取而代之呢?周公于是提出了天命转移的“以德配天”说。周公认为天命是有的,“惟命不于常”,它不是固定不变的,只有有德者才可以承受天命,失德就会失去天命,“皇天无亲,惟德是辅”。过去,殷商的先王有德,“克配上帝”,所以天命归殷。现在殷已失德,上帝就把天命转归于周,周王就成了天子。显然,周公之所以强调统治者必须有德,“以德配天”,一方面是由于还没有完全脱离神权法的色彩,其意图在于求得上天的保佑,维护其统治,使周王朝的统治永存。
(二)“以德配天”的意义
1、意味着神权的动摇
2、西周的统治者从殷商的灭亡中吸取了教训,在一定程度上认识到劳动人民反抗力量的强大,使他们感到单纯依靠神权不足以维系其统治,还必须重视人事,重视民心向背,珍惜天命,不再使其转移。
第二节 维护宗法等级的“礼治”和“明德慎罚”思想
一、以“宗法”为核心的“礼治”
西周初期,“周公制礼”,即在周公主持下,对以往的宗法传统习惯进行了补充,整理,制定出一整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为中心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周公所制的“礼”是一种道德和法的统一体。它既有道德规范,又有法律规范,是调整政治、经济、军事、司法、教育、婚姻家庭等方面的规范。其中许多规定以国家强制力来保障执行,既有法律效力。礼是维护宗法等级制的工具。它严格维护着奴隶主贵族所享有的特权,以及奴隶主内部上下等级之间的秩序。
(一)“礼治”的基本原则
1、“亲亲”、“尊尊”
“亲亲”:必须亲爱自己的亲属,特别是以父权为中心的尊亲属(即长辈),做到“父慈、子孝、兄友、弟恭”。 “亲亲父为首”——宗法原则
“尊尊”:即下级必须尊敬服从上级。要求奴隶和平民服从奴隶主贵族,所有贵族服从周天子,不许犯上,不得僭越。“尊尊君为首”——等级原则
2、“亲亲”“尊尊”的实质是维护王权和族权的统治。
(二)“礼治”的基本特征:“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礼不下庶人:礼主要是用来调整奴隶主阶级内部的关系,礼所赋予各级贵族的权利,尤其是世袭特权,平民和奴隶一律不得享受。
刑不上大夫:刑罚的锋芒不是针对大夫以上的贵族,而是指向广大平民。
二、周公的“明德慎罚”思想
(一)“礼治”和“以德配天”、“敬天保民”思想在法制上的反映。
(二)“明德”:加强自我克制,实行德治。
周公十分重视吸取夏、商两代灭亡的教训,特别强调统治者要“敬德”:
1、统治者应勤政修德,力戒荒淫。应当了解一些小民的疾苦,知稼穑之艰难,采取措施,帮助他们免除痛苦。
2、要重视小民的力量,适当满足他们的要求,宽以待民,使民富裕。这样远近的人民都要来归附,可以长久的"保享于民"。
(三)“慎罚”:谨慎地实行刑罚,反对滥杀无辜。“慎罚”的表现:
1、要求对罪犯进行具体分析,区别对待。对待那些故意犯罪和贯犯,要从重惩处,虽然是小罪也要处以重刑。而对于那些过失犯罪和偶犯则从轻处理,虽然有大罪也可减刑。
2、反对族诛连坐,主张罪止一身。他坚决反对殷商连用族刑的做法,强调“父子兄弟,罪不相及”,只惩罚罪犯本人。
3、反对乱罚无罪,杀无辜,主张教化。某地发生了杀人案,无关的过路人不承担责任,从而缩小了株连的范围。
4、刑罚适中。周公主张“用中刑”,即刑罚宽严适当,用刑“不过”,又无“不及”,刑当其罪,避免出现偏重偏轻的情况。
以上这些思想在当时世界法史上是罕见的,在当时是一种非常先进的理论,起过积极的作用。而且它对后世的立法和司法都产生了良好的影响
(四)“保民”→“明德”→“配天”→维持统治
第二章 春秋战国时期 百家争鸣的法律思想
春秋战国时期是我国古代社会的大变革时代。简而言之,是从分散的宗法奴隶制时代中,经封建贵族时代,再到新兴地主阶级的中央集权的专制王朝。这期间,学术思想空前繁荣,从制度上说:是从礼制——法制;从法律思想上说是:从礼治——法治。对后世留下了重大影响。
第一节 春秋时期革新家的法律思想
春秋时期(前770——前476)的特点
1、奴隶制的瓦解,封建制形成的时期。
铁器和牛耕的推广,生产力大大提高,伴随着农业生产的发展,工业和商业活动也空前活跃。导致阶级结构的重新组合,奴隶主内部产生分化。奴隶集体逃亡与奴隶主展开了斗争,贵族因失去了养尊处优的物质基础变成了穷人。私田的产生,原先的穷人通过开垦荒地变成了小土地所有者。商人通过土地买卖成为新的地主。真正有功者和因揭发坏人坏事被奖赏者,都有机会成为新的地主。在富国强兵,赢得霸权和兼并战争的目标下,各诸侯国正想变法图强。
2、代表人物:
管仲——奴隶主贵族中的明智之士
子产——由奴隶主贵族转化的新的封建贵族的代表
邓析——新兴地主阶级的代表
一、首创革新的管仲
管仲,郑国人,称管夷吾,又名敬仲,字仲,春秋时期齐国著名的政治家、军事家,颍上(今安徽颍上)人。管仲少时丧父,老母在堂,生活贫苦,不得不过早地挑起家庭重担,为维持生计,与鲍叔牙合伙经商后从军,到齐国。齐桓公即位前,曾和其兄公子纠争夺君位。管仲当时是公子纠的师傅,射过桓公一箭。齐桓公即位后,经鲍叔牙力荐,桓公不记一箭之仇,重任其为齐国上卿(即丞相),被称为“春秋第一相”,辅佐齐桓公成为春秋时期的第一霸主。他的法律思想集中的保留在《左传》《国语》《管子》《史记》之中。
(一)“修旧法,择其善而业用之”——对旧法进行改造,选择其好的方面加以运用
1、重视周礼,继承周礼
对传统的周礼并不反对,相反十分推崇礼仪。视礼义廉耻为“国之四维”——主张“饰四维” “张四维”。 认为只有发扬礼、义、廉、耻,君主的政令才能畅通无阻。
2、对周礼的改造
(1)打着尊王和维护周天子的旗号,“挟天子以令诸侯”,以“尊王攘夷”和维护周礼为名,建立齐国的君主集权制和霸主地位。
(2)突破“刑不下庶人,礼不上大夫”的传统,强调“万物待礼而后定”,用礼来教育和引导民众。同时用剥夺封邑的方法打击分封制贵族,加强诸侯的权势。
(3)打破了亲亲的宗法原则,主张任用贤能,“匹夫有善,可得而举。”制定了官吏的考核制度。(“三选”制度)“三选”,即第一年试用评定,第二年考察任命,经过一个阶段的考察后再委以重任。(类似今天的干部任用制度。考核——评定——任命)
(4)批判了刑不可知和轻视法度的旧传统,主张以令作为人们言行的准则,以公开的法律作为标准,用赏赐以资鼓励,用刑罚纠正偏颇。
(二)作内政而寄军令
主张以法理政,以法统军,以法治民,并在制度上将这三者结合起来。以法理政、统军和治民,是管仲加强君主集权的重要措施,也是他对周礼的重大修正。
1、管仲对传统的分封采邑制进行了改造,建立了具有封建性治的行政管辖制度和军事编制制度。其治国的总方针是:“作内政而寄军令”,其施政纲领是“叁齐国而伍其鄙,定民之居,成民之事,陵为之终,而慎用其六柄焉。”具体做法就是把“国”分成三个区域把“鄙”分为五个区域,让士、农、工、商“四民”分别居住,不准随便迁移。他们各自居住在自己的区域内,世代从事自己的职业,生有所依,死有所葬。
2、实行“三国五鄙”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其“四民分居定业”论。管仲认为,必须严格“四民”之间的界限,反对混合杂居。他认为“四民”混合杂居就会胡言乱语,任意改换自己的职业,引起社会秩序的混乱。因此,“四民”不但要“分居”而且要“定业”,同时职业还要世代相袭,不准变更。
3、管仲这一思想的基本特征是寓兵于农,把军事制度融会与行政制度之中,以法律强制手段迫使民众就范。为此,管仲特别强调要“以威治民”,使每个民众都畏惧权威,他认为这是确立法制,富国强兵的关键。
4、这些规定都表明了管仲“以法统政”思想的特点,既强调国君掌握权威法令以维护君主的地位,又利用带有宗法性的乡属组织来加强对人民的控制;既主张自上而下的中央集权,又实行分而治之的地方自治。它的以法统政、统军、以威治民,实质上是用法令刑罚的手段来维护新的宗法等级制,从而加强礼、义、廉、耻这“国之四维”。
(三)“令顺民心”“与民分货”
管仲认为,法令的制定必须适应民众好财争利的习性,这是管仲在立法方面,尤其是经济立法方面的主张。管仲的立法主张有两个特点,一是强调物质利益的地位,二是重商。
1、“令顺民心,则威令行”。管仲认为,立法必须顺应民心,以民心向背为原则“政之所兴,在顺民心;政之所废,在逆民心”。而民心是好利恶害的,因此赢得民心的关键在于使法律符合百姓的“利欲”,适应人们对物质利益的要求。物质利益的满足是人们遵守礼义法度的前提。他提出了“仓廪实则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的著名论断。他指出民众不得温饱,就会怠慢法令;民众整天生活在痛苦中,法令就根本无法实行。
2、管仲重视商业,力图用行政和法律的手段促进和控制经济的发展。他提出了“通货积财,富国强兵”的方针,这两方面的结合,形成了管仲的以重商主义为特征的立法思想,即一方面加强官营商业,手工业,“通商工之业,便鱼盐之利”,同时又提倡重农节用,抑制富贾大商。
3、管仲在农业方面也有一些极有特色的思想。他主张“均地分力”,“与民分货”,激发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他还提出了“相地而衰征”的租赋原则,即区别土地的好坏,根据不同的等级定额征税。
二、铸“刑书”的子产
子产(?——前522),即公孙侨,字子美,又称公孙成子,郑国贵族。公元前543年——前522年执掌郑国国政。是当时享有盛名的政治家。子产没有著书传世,他的言行事迹,主要记载在《左传》,《史记》中。
(一)对礼治的继承和改造
子产是一个刚从奴隶主贵族转化而来的封建贵族。为了保持贵族的某些特权,他不但不公开反对周礼,反而赞美它。同时,他执政后,又进行了一系列违反周礼而有利于封建化的改革,在个别问题上带有比较激进的法家色彩。他的法律思想具有折中于礼、法之间的特点。
1、明确的区分“礼”和“仪”,从礼的起源的角度,指出礼不仅与仪有本质区别,是最高的自然法则,而且主要表现为人们的行为规范。把礼视为自然的总秩序和总规律,人顺应自然就必须遵守礼。“仪”即见面拱手作揖、互相谦让的礼节仪式。“礼,上下之纪,天地之经纬也,民之所以生也。”由于“礼”本身也包含法律制度在内,所以这种将礼从礼节仪式中独立出来,加以自然化、社会化的思想,是对于传统的天命神权观念的一大突破,是春秋时期法律思想所取得的一大进展。
2、强调“礼”和“民”的关系,当礼义与民心发生矛盾时,主张改革礼义以适应民心,突破了“礼不下庶人”的传统,将礼下放到民间,从而沟通了“礼”和“法”的联系,开创了后来从礼治过渡到法治的先河。
(二) 改革内政,创立新制
1、为了制止贵族对土地的侵占和争夺,他先从改革田制入手。
“作分洫”(xu)——整顿土地制度,重新划分田界,明确各家的土地所有权。并把个体农户按五家为伍的方式编制起来,使之“庐井有伍”,以加强对农民的控制。
同时,他又重新确立了国都内外(鄙)上下尊卑的等级秩序,即所谓使“都鄙有章,上下有服,田有封洫,庐井有伍”
2、作丘赋——改革赋税制度,即以丘为单位,向土地所有者征收军赋,进一步肯定了土地私有权的合法性,加速了封建关系的发展。
(三)铸刑书——公布成文法
公元前536年,子产铸刑书于鼎,即把成文的刑法条文铸在铁鼎上,公布于众。它开创了世界古代公布成文法的先例;冲破了秘密刑思想的束缚,第一次肯定了公布成文法的“合礼合法”,标志着罪行擅断思想的动摇和法治思想的出现;打破了“刑不上大夫”的传统,肯定了法律对贵族特权的限制作用。
(四)宽猛并用的刑法思想
1、以“宽”服民(修德怀柔)和以“猛”服民(刑罚暴力镇压)
在统治方式上,子产主张“德政”,“为政必以德”。他的“德”包括道德教化和宽惠爱民两个方面。德在实践中表现为“宽”。子产主张首先保障显贵望族的稳定,同时放宽对言论的控制,允许国人议政,闻过则改,择善而从。刑在实践中表现为“猛”,即立法严格,执法严厉。这样,子产对德刑关系的处理,具体表现宽猛结合,以猛为主。因为他认为在缺少“有德者”的情况下,“以宽服民”很难实行,所以主要应该用“猛”。
2、 罪刑相当与以情断狱
子产主张严厉执法,反映在运用刑罚方面表现为强调定罪量刑必须以公布的礼、法作为标准,是罪名和刑罚相当。子产区分了礼和仪的不同,对于一般性地违反礼仪规定的行为,并不施以刑法。
在审理案件方面,子产经常运用“倒言反事”的方式鉴别人犯陈述的真伪。另外,他还注意从犯人的言行举止和声色变化中发现线索。这都是古代审判经验的一种表现。
三、制“竹刑”的邓析
邓析:河南新郑人(郑州境内),郑国大夫,与子产同时,他当时在政治上比较活跃,最后因为私自制订竹刑被杀。被誉为先秦名辩思潮的创始人,为战国法家学派的创始人。
(一)“不法先王,不是礼义”
邓析是站在新兴地主阶级的立场上的代表人物,他主张彻底否定周礼,实行法治革新。为此,子产发布的每一项政令,邓析都要进行指责和评论。明确提出了“不法先王,不是礼义”的主张。法即效法;是即肯定,“不是”即不承认、反对的意思。这句话的意思是说,“先王”的所作所为,并不可能为万世所效法。礼仪也不见得是正确的,没有必要非遵循不可。可见,邓析与子产在思想上的主要分歧不是应该不应该改革,而是在于对待“先王”和“礼义”的态度上。也就是说,邓析并不反对子产所进行的封建性改革,而是批评他没有否定和抛弃周礼。
邓析的“不法先王,不是礼义”明确宣告,“先王”及其“礼义”并非不能改变的圣物,“先王”的所作所为,“礼义”的宗法原则也不是千古不变的教条。先王的礼义法令是可以批评,可以否定,可以废弃的。既然“先王”不值得效法,“礼义”当然不见得正确,那么从现实出发制定新法,便是必然的,正当的。
“不法先王,不是礼义”是邓析主张改革,反对周礼的理论基础和思想主旨。
(二)反对“刑书”,私造“竹刑”
邓析由于不满子产对周礼的改良,因此对子产的《刑书》也持否定态度,并且私自编定了一部更能适应新兴地主阶级要求的刑法。因为写在竹简上,所以称“竹刑”。 提出“事断于法”的主张,意即必须以法作为判断人们言行是非、曲直的标准,这正是后来法家反对“礼治”,主张“法治”的要求。
(三)私家传授法律知识和诉讼方法,帮助别人诉讼—— “讼师”
邓析以私人讲学的方式公布并传授《竹刑》。据《左传》记载《竹刑》实施后产生了明显的效果,在当时影响很大。《吕氏春秋》说:邓析“与民之有讼者约,大狱一衣,小狱襦裤。民之献衣而学讼者不可胜数。”相当于收取律师诉讼费,大家发现干这项工作收益不错,于是又纷纷参加他的法律培训班。他擅长辩论,有人称他“操两可之说,设无穷之词”,但广大民众对于他的成功却十分敬佩。
在诉讼的过程中,他敢于提出自己的独到见解,“以非为是,以是为非。”在他的倡导下,郑国出现了一股新的思潮,“郑国大乱,民口欢哗。”对当时的统治者造成严重威胁。继子产、子大叔而任郑国执政的姬驷歂对付不了这种局面,于是“杀邓析,而用其竹刑。”他们杀其人而用其法,可见其竹刑的合理性。
第二节 儒家的法律思想
学派简介
儒家学派是春秋战国时期形成的最早的一个学派,同时也是影响最大的一个学派。
“儒”的由来 指专门从事教育和执掌礼仪的人。
代表人物
代表阶层
思想特点
先秦儒家
孔子
创始人,代表封建贵族的利益
“仁者爱人”
孟子
代表封建贵族的利益
“仁政”
荀子
代表新兴地主阶级的要求
“隆礼重法”
总结
礼治、德治、人治
秦汉以后作为封建正统的儒家
董仲舒
封建地主统治阶级
“三纲五常”
一、孔子纳“仁”入“礼”的法律思想
人物简介:孔子、名丘,子仲尼,春秋末期鲁国(礼仪之邦,鲁国是周公儿子伯禽的封国,受到周室的优待,保存西周的文化即周礼最多)人,儒家学派的创始人,中国历史上影响最大最深远的思想家,也是一位伟大的教育家。 现存《论语》一书是研究其思想的主要资料。祖先是宋国的贵族,到孔子时已经家道衰落。他父亲是个地位不高的武官,在孔子三岁的时候他就死了。他母亲把带着他搬到曲阜(今山东境内),把他抚养成人。据说孔子自小就很爱学习礼节,经常在加重摆些小盆小盘,模仿大人祭天祭祖的样子。年轻时读书很用功,对当时读书人应当学习的“六艺”(礼节、音乐、射箭、驾车、书写、计算)都很精通。办事很认真。二十多岁的时候做过权贵季氏的家臣,在担任管理仓库的“委吏”时,物资从来没有缺少;做管理牛羊的小吏时,牛羊就繁殖的很多。不到30岁名声就渐渐大起来。后以通晓礼仪而闻名,长期以“相礼”(一种职业,春秋时期诸侯开会的时候,都需要有个大臣作为助手来处理一些事务,称作“相礼”,)为业,曾经帮助鲁国在与齐国的会盟中,取得了外交上的胜利。对有关的典章制度很有研究。
三十多岁的时候开始聚徒讲学,开创“有教无类”的民间教育活动,五十岁以后曾一度当过鲁国的司空(管理工程的长官)、司寇(掌管司法的长官)等职,但为时不长。他崇拜“制礼作乐”的周公,向往西周的“礼治”,把重建西周的太平盛世当作自己的理想。年轻时曾带着他的学生周游列国,宣传他以“仁”为核心,以“复礼”为目的的政治思想主张,可是,那时各大国都忙于争霸的战争,小国都面临着被吞并的危险,社会正在发生变革,自然没有人会接受他恢复周朝初年礼乐制度的主张。因此,他碰了很多钉子,吃了很多苦头。晚年又回到鲁国,编撰整理了几部重要的古代文化典籍,像《诗经》、《尚书》、《春秋》。一生中主要精力是从事教育。
到了封建社会,儒学被奉为官方正宗学术,儒家著述被尊为经典,孔子也被冠以“大成至圣”、“至圣先师”、“文宣王”等称号,成文封建文化的圣人。现今有人建议把中国的教师节改为孔子的生日那一天,来表达对孔子所开创民间教育事业的尊敬;也有人说孔子是大阴谋家、大骗子,他所创立的儒学思想被封建地主阶级利用来禁锢人们的思想数千年,甚至封建礼教的流毒和封建意识的残余至今仍没有消失殆尽。还有人说孔夫子,四体不勤,五谷不分。他究竟是一个什么样的人?有着什么样的思想?让我们学习完之后再来做个评说。
(一)仁者“爱人”与“克己复礼”
“仁”是孔子思想体系的核心和出发点。“仁”和“礼”是孔子整个思想体系中非常重要而又相互联系的方面。要理解孔子的思想,首先要理解他提出的“仁”这个概念。
1、从“孝悌”、“忠恕”到仁者“爱人”
(1)孔子对“仁”的理解很多,而且往往因人而异,各有所指,其含义宽泛多变,时而理解为“孝悌”,时而理解为“忠恕”,令人难以把握。但总的来说,“仁”可以理解为最高的道德标准。一方面,孔子把“仁”看成是最完美的伦理道德。他强调君子时时刻刻都不能违背“仁”的要求,无论遇到什么情况,在任何场合都要坚持“仁”。另一方面,孔子把他认为的一切美好的品格,全都包容在它的“仁”之中。
(2)最具代表性的理解也最能概括“仁”的多种含义的一种解释,就是“爱人”。“仁”的基本精神是重视人,基本含义是“爱人”。“爱人”用来处理家庭关系,就是父慈、子孝、兄友、弟恭;用于处理政治关系,就是“君使臣以礼,臣事君以忠”;用之于处理统治阶级内部的关系,就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忠恕之道”;用之于处理君子(主要指贵族)与小人(主要指劳动人民)的关系就是“恭、宽、信、敏、惠。恭则不侮,宽则得众,信则人任焉,敏则有功,惠则足以使人”,目的在于怀柔和安抚。(“人”指贵族,“民”指奴隶和其他劳动人民。)
(3)“仁者,爱人”思想的特点
广泛性: 对象包括了“庶人”
宗法性:必须从“亲亲”开始,由亲及疏,由己及人。宗法关系在法律观上的反映。
等级性:等级不同,爱的具体要求也不同。其更本的出发点就是“尊尊”。“慈”与“孝”、 “友”与“恭”、“使”与“事”都是不对等的。
强制性:具有强制力。
2、“克己复礼为仁”——即克制自己的欲望,约束自己的视听言行,使之符合礼的要求。做到“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 “复礼”是孔子的政治纲领。
(1)在仁与礼的关系上,孔子以“仁”来充实“礼”,认为周礼是最完善的伦理规范和制度,而“仁”则是最完美的伦理观念和品德。
(2)纳“仁”入“礼”,“仁”与“礼”相结合。礼是一种伦理规范和制度,仁是一种伦理观念和品德,“仁”是“礼”的精神实质,“礼”是“仁”的形式表现。一个人只有具备了“仁”才不会有违背“礼”的行为。反之,如果一个人的言行违反周礼,那么就表明了他的“不仁”。这样,守礼与非礼便成了衡量“仁”与“不仁”的标准。用道德的力量来促进和约束人们遵守周礼。
(3)孔子所复之“礼”,已不完全是周礼,而是经过修正了的新礼。“礼下庶人”——主张对人民也“导之以德,齐之以礼”,反对奴隶主贵族一味对人民“齐之以刑”。“举贤才”——修正“亲亲”原则,在“笃于亲”的前提下,让非贵族出身的“贤才”也能参与国政。
总之,以“爱人”为中心,以“孝悌”为根本,以“克己”,“克恕”为手段,以恢复和完善礼治为目的,这就是孔子“仁”的实质内容,也是他的法律观的主要结构。
(二)“为国以礼”的礼治思想——礼是立法、司法的指导
1、主张“正名”,以法律维护“君臣父子”的等级名分。“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纠正各种违反周礼规定的等级名分的现象,做到“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反对僭越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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