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业病危害防治奖惩管理办法1.严格执行职业危害告知制度(1)矿与劳动者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应将作业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防护措施和相关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合同中载明。未按规定告知罚责任人100元。(2)矿每年安排对接尘人员和接触有毒有害物质人员进行职业健康体检,体检结果确认后,应以书面形式告知体检者,未按规定告知的,罚责任人100元。(3)矿井每年对采掘工作面、地面车间等有职业危害因素地点定期监测,检测结果应在井口职业病防治公开栏公示。未按规在公开栏公示的罚责任单位100元。(4)各单位应按规定在有职业危害岗位作业地点醒目设置警示标示和警示说明,未按规定设置的罚责任单位
2、负责人100元。2.严格执行职业危害教育培训制度(1)新员工的培训:新员工在上岗前应进行职业卫生培训,上岗前培训不少于4学时,培训由矿培训中心组织进行,未按要求培训的罚培训办50元每人/次,安排未取得培训合格证员工上岗的,罚责任单位责任人50元每人/次。(2)员工在岗期间培训每年不少于2学时,培训后进行考核,合格者方能上岗,未按要求培训的罚培训办50元每人/次,安排未取得培训合格证员工上岗的,罚责任单位责任人50元每人/次。(3)所有的职业卫生培训应有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时间、日期、培训内容、培训老师、培训地点,受培训人名单等。所有的培训资料要设立职业卫生培训台账,并有专人保管,没有按规定记录和
3、填写台账的,罚责任人100元。3.加强矿井综合防尘管理处罚办法按照钱营孜煤矿无尘矿井实施管理办法。4加强职业病个体防护用品管理(1)人事科应当按煤矿职业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为员工配备、发放符合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并有发放记录,未按规定配备的罚责任单位100-500元;生产单位未按照人事科要求发放或无发放记录(记录必须有领取人签字)的罚责任单位100500元。(2)不合格或失效的个体防护用品,不得发放和使用,对于发放和使用不合格的个体防护用品罚责任单位100500元。5.噪音防治 (1)作业场所的噪声要按规定定期测定,并有记录,一次未测定罚责任单位100元,责任人50元。(2)作业场所的噪声
4、不应超过90DB(A),大于85DB(A)时需配备个人防护,一人次未按规定执行罚责任人100元。(3)作业场所的噪声大于或等于90DB(A)时,应采取降低作业场所噪声的措施,未按规定执行罚责任单位500元。6.矿井热害防治(1)矿井要规定对作业场所的温度进行监测,一次未测定罚责任单位200元。(2)生产矿井采掘工作面空气温度最高不得超过26,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最高不得超过30;当空气温度超过上述规定时,必须缩短超温地点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并给予高温保健待遇;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超过30、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超过34时,应当停止作业。一处未按规定执行的罚责任单位100-500元。7有害气体
5、防治矿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及国家相关规定对作业场所有毒有害气体、物理因素、生产性毒物进行定期监测。一处未按规定执行的罚责任单位100-500元。8.职业健康监护(1)矿井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业人员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期间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职业健康体检,没有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健康体检的罚责任人50元每人/次,从业人员无故不参加职业健康监护体检的罚责任人200元。(2)对检查出有职业健康禁忌症和相关职业健康损害的从业人员,必须妥善安置,对于已确诊的职业病人,应及时给予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并做好职业病报告。对未按规定安置的罚责任人100元每人/次,未按规定做好职业病报告的罚责任人100元。(3)
6、人事科必须从业人员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规定期限妥善保管。没有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罚主管单位负责人500元,健康监护档案建立不符合要求的视情况给予100300元罚款。(4)各单位对职业禁忌人员跟踪观察、治愈期内严禁安排其从事井下接尘岗位;对疑似尘肺和尘肺人员严禁安排其从事接尘工作;发现一人次给予单位党政负责人500元处罚。(5)对于矿安排的职业卫生体检、复检和治疗工作中,缺检、漏检、不积极配合的员工给予停班处理,直至该项工作合格完成后方可上岗。9.特殊奖励对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做出较大贡献的单位及个人将给予一定的奖励(由安监处报矿领导审议后决定)。(1)自主(合作)研发新设备或新技术在防治粉尘、噪音、高温、有害气体等方面取得较大成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