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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P内审检查表.doc

上传人:xrp****65 文档编号:5913727 上传时间:2024-11-23 格式:DOC 页数:55 大小:1.31MB 下载积分:10 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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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55 GMP内审检查表(1) QA 序 号 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情况 检查说明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1 组织机构与职责 部门组织机构图、部门职责、岗位职责经起草、批准。 建立符合药品质量管理要求的质量目标。 部门职责应明确:质量管理部门应当参与所有与质量有关的活动,负责审核所有与生产质量有关的文件;质量管理部们的职责不得委托给其他部门人员,质量管理部门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其他部门及企业负责人的干扰。 是否具有适当的资质并经培训合格的人员;查看在岗人员基本情况,包括年龄、职务、工作职责、专业、职称、工作年限等。 质量总监、质量受权人、质量保证部经理的资质和工作经历,是否符合要求。 2 文件管理 是否有文件管理的操作规程,规定文件的起草、修订、审核、批准、替换或撤销、复制、保管和销毁等程序。 文件分发、收回、撤销、复制、销毁应有记录。 分发、使用的文件应当为批准的现行文本。 有文件编号编制的管理文件,确保每个文件编号(或代码)的唯一性。 文件的起草、修订、审核、批准均有适当的人员签名并注明日期。 文件应当标明题目、种类、目的、文件编号、版本号、颁发部门、生效日期、分发部门、制定人、审核人、批准人、变更历史等。 文件的文字应当确切、清晰、易懂。 与生产质量有关的文件和记录的复制、分发应得到有效的控制。 文件应当定期审核、修订。 文件应当分类存放、条理分明,便于查阅。 有下列活动的操作规程:确认和验证,设备的装配和校准,厂房和设备的维护、清洁和消毒,培训、更衣及卫生等与人员相关的事宜,环境监测,虫害控制,变更控制,偏差处理,投诉,药品召回,退货。 3 质量标准 原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成品应当有经批准的现行质量标准。 中间产品的检验结果用于成品的质量评价,应当制定与成品质量标准相对应的中间产品质量标准。 物料的质量标准一般应当包括:物料的基本信息(企业统一指定的物料名称和内部使用的物料代码;质量标准的依据;经批准的供应商;印刷包装材料的实样或样稿),取样、检验方法或相关操作规程编号;定性和定量的限度要求;贮存条件和注意事项;有效期或复验期。 成品的质量标准应当包括:产品名称以及产品代码;对应的产品处方编号(如有);产品规格和包装形式;取样、检验方法或相关操作规程编号;定性和定量的限度要求;贮存条件和注意事项;有效期。 质量标准的内容应符合药品注册标准。 质量标准变更应履行变更手续。 4 印刷包材审核 有印刷包装材料设计、审核、批准的书面规程。 药品标签、说明书应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内容、式样、文字相一致。 标签、说明书应经企业质量管理部门校对无误后印制、发放、使用。 保存经签名批准的印刷包装材料原版样张。 有印刷包装材料实样标准建立、发放管理的书面规程,有实样标准发放记录。 有完整的产品印刷包装材料档案,产品包装历史沿革清晰。 印刷包装材料的版本变更时,应按批准的规程进行设计、审核、批准、印制、发放,确保产品所用印刷包装材料的版本正确无误。 作废的旧版印刷模版宜收回并予以销毁。 5 供应商管理 有物料供应商选择、评估、批准和供应商审计的操作规程。 供应商的确定应当进行质量评估或现场质量体系审计(主要物料供应商),并经质量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采购。 质量管理部门对供应商的质量评估不受企业负责人及其他部门人员的干扰。 有专人负责物料供应商的管理,进行质量评估和现场质量审计,分发经批准的合格供应商名单。 改变物料供应商,应履行变更手续。 有合格供应商清单,内容至少包括物料名称、规格、质量标准、生产商名称和地址、经销商(如有)名称等。 应当定期对物料供应商进行评估或现场质量审计,回顾分析物料质量检验结果、质量投诉和不合格处理记录,有评估报告,并履行质量否决权。 应有供应商档案,下列资料需要纳入供应商档案: l 供应商的资质证明文件(必须具备); l 质量协议; l 质量标准; l 样品检验数据和报告; l 供应商的检验报告; l 现场审计记录、审计报告; l 定期的质量回顾审核报告; l 稳定性考察报告; l 对供应商的投诉、物料的偏差、变更等方面的记录。 6 内部质量审计 应有书面的管理规程,定期进行。 应有审计提纲(或审计检查表)。 应制定审计计划(包括审计时间、范围、审计小组人员组成等)。 有详细记录和报告,记录内容应包括审计过程中观察到的所有缺陷、评估结论、整改措施,追踪检查。 针对审计中出现的问题及时组织培训。 检查各部门内部GMP自检执行情况。 内部审计情况应当报告企业高层管理人员。 7 投诉处理 应有书面的程序处理客户投诉和不良反应报告,规定投诉登记、评价、调查、处理的程序。 有专人及足够的辅助人员负责进行质量投诉的调查和处理。 所有投诉、调查的信息应当向质量受权人通报。 对投诉和不良反应应详细记录并及时调查处理。 投诉和不良反应处理:调查后及时回复,对出现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再次发生。如果发现或怀疑某批产品存在质量缺陷,应检查其它相关批次,以查明其是否受到影响,并有详细记录和相关人员的签字。 投诉调查和处理有记录,并注明所查相关批次产品的信息。 对药品不良反应应及时向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如发现药品生产企业出现生产失误、产品变质、不良反应或其它重大质量问题,在考虑采取相应措施时,应及时向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考虑是否有必要从市场召回药品。 应当对投诉进行定期回顾分析,以便发现需要警觉、重复出现以及可能需要从市场召回药品的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 8 确认与验证 有书面的验证管理程序,以文件形式说明确认与验证工作的关键信息。 有验证总计划,并按验证总计划组织实施。 确认或验证有方案,并经审核、批准;方案应当明确各参与者的职责。 应当按照预先确定和批准的方案实施,并有记录。 有验证报告,并经审核、批准。确认或验证的结果和结论(包括评价和建议)应当有记录并存档。 实施过程出现的偏差及变更应按程序及时处理。 厂房、设施、设备、检验仪器、生产工艺、检验方法、清洁方法应当经过确认或验证,并保持持续的验证状态。 应当根据产品质量回顾分析情况进行再确认或再验证。 关键的生产工艺、设备设施应定期进行再验证。 原料、关键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生产设备、生产环境(或厂房)、生产工艺、检验方法等发生变更时,应当履行变更手续,并进行确认或验证。必要时,还应当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9 变更控制 有书面的操作规程,规定变更的申请、评估、审核、批准和实施程序。 有专人负责变更控制。 应当评估变更对产品质量的潜在影响,并进行分类。 对产品质量影响较大的重大变更应经过验证、稳定性考察或必要的评估。 变更的实施有计划并明确实施职责,实施计划经批准。 变更实施时,应当确保与变更相关的文件均已修订。 变更的整个过程有相应的完整记录。应保存所有变更的文件和记录。 实施后应对变更追踪确认。 需要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变更应当在得到批准后方可实施。 10 偏差管理 有书面的偏差操作规程,规定偏差的报告、记录、调查、处理的程序。 有专人负责偏差的管理。 任何偏离生产工艺、物料平衡限度、质量标准、检验方法、操作规程等的情况均应当有记录。 应当评估偏差对产品质量的潜在影响,并进行分类。 偏差应进行调查,重大偏差有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经过审核和批准。 对重大偏差的评估应当考虑是否需要对产品进行额外的检验以及对产品有效期的影响,必要时,应当对涉及重大偏差的产品进行稳定性考察。 根据调查结果,制定有效措施防止类似偏差的再次发生。 对采取的纠正预防措施应进行追踪检查。 应当对偏差进行定期回顾分析,以便发现不良趋势,并采取相应措施。 11 药品召回 应制定药品召回的书面管理程序,根据产品召回程序可迅速、有效地从市场召回任何一批存在安全隐患的产品。 专人负责管理。 产品召回负责人是否独立于销售和市场部门;是否向质量受权人通报召回处理情况。 产品召回负责人应当能够迅速查阅到药品销售记录。 销售记录应能追查到每批产品的售出情况,必要时能全部有效追回。销售记录内容应当包括:产品名称、规格、批号、数量、收货单位和地址、联系方式、发货日期、运输方式等。 对有问题的产品及事故批号应及时调查和处理,有记录(包括对相关批号的调查),并采取有效的纠正预防措施。 已召回的产品应当有标识,并单独、妥善贮存,等待最终处理决定。 因质量原因退货和召回的产品,均应当按照规定监督销毁,有销毁记录。 因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决定从市场召回的,应当立即向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召回的进展过程应当有记录,并有最终报告。产品发运数量、已召回数量以及数量平衡情况应当在报告中予以说明。 应定期评价药品召回的有效性。 12 退货 有药品退货的操作规程。 同一产品同一批号不同渠道的退货应当分别记录、存放和处理。 退货存放有明显标记并隔离。 因质量原因退货批号及相关批号应调查原因,处理结果应追踪检查。对所有调查、处理有记录,并采取有效的纠正预防措施。 退货记录应按程序详细记录,内容包括:品名、批号、规格、数量、退货和收回单位及地址、退货和收回原因及日期、QA人员的处理意见及签字。 退货药品处理: l 只有经检查、检验和调查,有证据证明退货产品质量未受影响,且经质量部门根据书面规程严格评价后,方可考虑将退货产品重新包装、重新发放销售; l 评价时应考虑产品的性质、所需的特殊储存条件、产品的现状、历史、以及发放与退货之间的间隔时间等因素; l 如对产品质量存有任何怀疑时,不得重新发运; l 产品回收需经预先批准,并对相关的质量风险进行充分评估,根据评估结论决定是否回收。回收应当按照预定的操作规程进行,并有相应记录。回收处理后的产品应当按照回收处理中最早批次产品的生产日期确定有效期。 退货处理的过程和结果应当有相应记录。 13 不合格品管理 有不合格品管理相关规程。 不合格的物料、中间品、成品的每个包装容器上均应有清晰醒目的标志,并在隔离区妥善保存。 不合格原辅材料、中间品、成品的处理应经过质量管理部门批准。 不合格的中间品、成品不得进行重新加工。 不合格的中间品、成品一般不得进行返工,只有不影响产品质量、符合相应质量标准,且根据预定、经批准的操作规程以及对相关风险充分评估后,才能进行返工。返工应当有记录。 对返工后生产的成品,应进行额外相关项目的检验和稳定性考察。 不合格物料、中间品、成品的销毁须经质量管理部门的批准和监控,有销毁记录。 14 质量风险管理 有质量风险管理的管理规程。 与产品质量相关的风险均应进行评估、控制、沟通和审核,以保证产品质量。 对产品质量有潜在影响的变更、偏差应进行风险评估。 新产品正式生产前应进行风险评估,确定其关键原辅料、生产工艺、参数、设备以及关键中间控制点。 质量风险管理过程所采用的方法、措施、形式及形成的文件应当与存在风险的级别相适应。 风险评估、控制、沟通、审核的过程应有记录并保存。 15 CAPA管理 有实施纠正和预防措施的操作规程。 对投诉、召回、偏差、自检或外部检查结果、工艺性能和质量监测趋势等进行调查并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 调查的深度和形式应当与风险的级别相适应。 相关信息应传递到质量受权人和预防问题再次发生的直接负责人。 根据调查结果制定纠正和预防措施,防止问题的再次发生。 纠正和预防措施实施前应通过相关管理人员的审核和批准。 应对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进行回顾统计、分析,评估CAPA合理性、有效性和充分性,应能促进质量管理体系的持续改进。 实施纠正和预防措施应当有文件记录,并由质量管理部门保存。 16 物料监控 应制定书面管理程序。 物料应从合格供应商购买。 物料的取样、检验、放行应符合要求。 物料的验收、储存、发放、配料应符合要求。 物料到复验期应进行复验。 不合格、退货或召回的物料或产品的存放、处理情况应符合要求。 应及时报告物料监控中发现的偏差。 有物料监控记录。 17 生产过程监控 应制定书面管理程序。 应对生产过程中的关键操作和关键工艺参数进行监控。 应履行对生产用设备监控的职责(如维修保养、标识、清洁灭菌等)。 应履行对卫生监控的职责(如人员卫生、工艺卫生等)。 应履行对原辅料、中间品、成品质量及贮存的监控。 应履行对中间品的放行职责。 监控生产过程中操作人员及时、如实填写批记录。 生产过程中不符合工艺规程的操作应及时制止及上报。 生产过程中的不合格品应按规定处理,并有记录。 有生产过程监控记录。 18 公用系统监控 应制定书面管理程序。 应对公用系统关键参数进行监控。 应确保公用系统设备标识、物料标识或管道标识符合要求。 公用系统监控过程中发现的偏差应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监控水系统、空调系统、工艺用气系统按规定程序运行、维护,记录填写应及时、准确。 有监控记录。 19 产品质量评价与产品放行 应制定产品放行的书面程序,明确放行的标准、职责。 是否按要求对批记录进行审核?抽查三批(产品名称: 、批号: ;产品名称: 、批号: ;产品名称: 、批号: 。)最近放行产品的批记录,是否至少完成下列内容: l 已完成所有必需的检查、检验; l 所有必需的生产和质量控制均已完成并经相关主管人员签名; l 变更已按照相关规程处理完毕,需要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变更已得到批准; l 对变更或偏差已完成所有必要的取样、检查、检验和审核; l 所有与该批产品有关的偏差均已有明确的解释或说明,或者已经过彻底调查和适当处理;如偏差还涉及其他批次产品,应当一并处理; l 生产指令与处方一致,符合工艺规程的要求; l 配料、称重过程中经过复核,具有所有相关人员的签字; l 关键工艺参数符合工艺要求; l 生产各阶段的收率及物料平衡的计算符合要求,所有计算及投料有第二人进行复核; l 批量和设备装载量是否与验证的范围相一致; l 对批检验结果(包括中间产品及成品)、过程监控进行了审核; l 批生产文件(生产、包装、清场、监控记录)完整; l 批检验文件(检验记录、检验报告书)完整; l 该批产品及其生产符合注册批准的要求和质量标准; l 药品的生产符合GMP要求。 有药品放行审核记录。 药品的质量评价应当有明确的结论,如批准放行、不合格或其他决定。 每批药品均应当由质量受权人签名批准放行。 有完整的产品放行台帐。 批生产相关记录应按品种、批号整理归档,批档案至少保存至有效期后一年。 20 产品年度回顾 应制定书面程序。 应每年按品种进行产品年度回顾分析。 回顾分析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产品所用原辅料的所有变更,尤其是来自新供应商的原辅料;   2.关键中间控制点及成品的检验结果;   3.所有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批次及其调查;   4.所有重大偏差及相关的调查、所采取的整改措施和预防措施的有效性;   5.生产工艺或检验方法等的所有变更;   6.已批准或备案的药品注册所有变更;   7.稳定性考察的结果及任何不良趋势;   8.所有因质量原因造成的退货、投诉、召回及调查;   9.与产品工艺或设备相关的纠正措施的执行情况和效果;   10.新获批准和有变更的药品,按照注册要求上市后应当完成的工作情 况;   11.相关设备和设施,如空调净化系统、水系统、压缩空气等的确认状态;   12.委托生产或检验的技术合同履行情况。 应当对回顾分析的结果进行评估,提出是否需要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或进行再确认或再验证的评估意见及理由,并及时、有效地完成整改。 纠正预防措施应进行跟踪,对回顾分析的有效性进行自检。 产品年度质量回顾应当有报告。 21 培训 专人负责培训管理工作。 有经批准的培训计划,培训记录应当予以保存。 与药品生产、质量有关的所有人员都应当经过培训,培训的内容应当与岗位的要求相适应。 高风险操作区(如:高活性、高毒性、传染性、高致敏性物料的生产区)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专门的培训。 培训内容:法律法规、GMP知识、卫生知识、微生物学基础知识、洁净作业知识、专业基础理论和相关SOP、岗位职责等。 培训实施应有记录/档案。 定期检查培训计划的执行情况及培训档案完善情况。 新聘人员、转岗人员有部门负责人批准的专门培训方案,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有培训记录及考核记录。 22 人员卫生 有人员卫生方面的管理规程。 所有人员都应当接受卫生要求的培训。 人员卫生操作规程应当包括与健康、卫生习惯及人员着装相关的内容: l 应有规定以避免体表有伤口、患有传染病或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人员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生产; l 参观人员和未经培训的人员不得进入生产区和质量控制区,特殊情况确需进入的,应当事先对个人卫生、更衣等事项进行指导; l 任何进入生产区的的人员均应按规定更衣; l 工作服的选材、试样及穿戴方式应与所从事的工作和空气洁净度级别相适应; l 进入生产区的人员不得化妆和佩戴饰物; l 生产区、仓储区应当禁止吸烟和饮食,禁止存放食品、饮料、香烟和个人用药等非生产用物品; l 操作人员应当避免裸手直接接触药品、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和设备表面。 应当对人员健康进行管理,并建立健康档案。直接接触药品的生产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健康检查,以后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23 自检 有部门的年度GMP自检计划、实施计划,按计划组织实施。 针对自检中出现的问题及时组织培训。 有检查总结或报告、问题整改措施及整改措施有效性的跟踪检查。 GMP内审检查表(2) QC 序 号 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情况 检查说明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1 组织机构与职责 部门组织机构图、岗位职责经起草、审批,进行了岗位职责培训。 检验人员至少应当具有相关专业中专或高中以上学历,并经过与所从事的检验操作相关的实践培训且通过考核。 在岗人员基本情况,包括年龄、职务、工作职责、专业、职称、工作年限等。 2 文件管理 专人负责部门文件管理,有文件目录台帐、文件再次分发有记录,可根据需要收回文件。 文件应分类存放、条理分明,便于查阅。 有完整的文件系统支持管理及操作行为,及时补充和完善部门文件体系。 现场使用均为现行版文件。 3 厂房、设施 质量控制实验室与生产区分开。 实验室的布局能够避免混淆和交叉污染。 实验室清洁、整齐并有足够的操作空间。 有足够的区域用于留样和稳定性考察样品的存放以及记录的保存。 留样室、稳定性考察室配有合适的设施确保符合样品贮存要求。 有专门的仪器室,用于存放灵敏度高的仪器,以避免其受静电、震动、潮湿或其他外界因素的干扰。 实验动物房与其它区域严格分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证明。 微生物检查实验室应符合下列要求: l 微生物检查实验室的洁净度应符合要求; l 无菌实验室与微生物限度室应分开; l 生物检定与微生物限度检查、放射性同位素室应分开; l 阳性菌室应单独设立,采用直排; l 有专门的微生物培养室; l 应有防止未经批准的人员进入微生物检查实验室的措施。 4 检验仪器、设备及玻璃器皿 配备有适当量程和精度的衡器、量具、仪器和仪表以满足检验要求。 有仪器设备的使用、校验、清洁、维护保养的操作规程。 每台仪器设备有完整的设备使用台帐、维护保养记录;记录内容包括:使用、清洁、维护保养情况及日期、时间、所检验药品名称、规格和批号等。 有所有仪器的清单,包括编号、名称、型号、厂家、启用日期等。 应有运行状态标识及校验标识。 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校验或验证,有校验或验证记录文件。 某些仪器(如电子天平)使用前,应当使用计量标准器具进行校准。 校准记录应当标明所用计量标准器具的名称、编号、校准有效期和计量合格证明编号,确保记录的可追溯性。 仪器设备的存放应符合规定。 所有的培养箱、冰箱是否有经校验的温度计。 5 操作和记录 有检验操作规程和记录。 有经批准的质量标准;物料、中间品、成品必须按照质量标准进行检验。 药品应按照注册批准的方法进行全项检验。 应有检验记录分发、使用和保存的程序,空白检验记录可控。 QC人员应严格按SOP操作,操作前应检查仪器是否完好,是否在校验期内,试剂是否在有效期内。 检验应如实填写记录并出具检验报告。 所有检验记录、报告按批号归入批档案、至少保存至有效期后一年。 有检验结果超标调查的操作规程,任何检验结果超标都必须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完整的调查,并有相应的记录。对OOS/OOT的处理应认真、及时。 每批药品的检验记录应当包括中间产品和成品的质量检验记录,可追溯该批药品所有相关的质量检验情况。 检验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l 产品或物料的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或供货批号,必要时注明供应商和生产商(如不同)的名称或来源; l 依据的质量标准和检验操作规程; l 检验所用的仪器或设备的型号和编号; l 检验所用的试液和培养基的配制批号、对照品或标准品的来源和批号; l 检验所用动物的相关信息; l 检验过程,包括对照品溶液的配制、各项具体的检验操作、必要的环境温湿度; l 检验结果,包括观察情况、计算和图谱或曲线图; l 检验日期; l 检验人员的签名和日期; l 检验、计算复核人员的签名和日期。 记录填写要求: l 不能使用铅笔、圆珠笔,只能使用钢笔或签字笔; l 记录应当及时填写,内容真实,字迹清晰、易读,不易擦除; l 记录应当保持清洁,不得撕毁和任意涂改; l 对写错内容的改正:用笔划掉,应使原有信息清晰可辨,在旁边签名并注明日期。必要时,应当说明更改的理由; l 记录如需重新誊写,则原有记录不得销毁,应当作为重新誊写记录的附件保存; l 不得使用涂抹、纸贴、橡皮、小刀或涂改液方式进行更改; l 应有检验员及复核人签名、日期; l 检验记录应有编号; l 对使用的仪器编号、试液、标准溶液、标准品、对照品、环境条件等信息也应写在记录中; l 仪器分析图谱应有检验人员签名。 6 取样 应有详细的取样程序,内容符合要求。取样程序应包括全部取样对象。 取样操作规程应当详细规定: l 经授权的取样人; l 取样方法; l 所用器具; l 样品量; l 分样的方法; l 存放样品容器的类型和状态; l 取样后剩余部分及样品的处置和标识; l 避免交叉污染的措施; l 取样注意事项,包括为降低取样过程产生的各种风险所采取的预防措施,尤其是无菌或有害物料的取样以及防止取样过程中污染和交叉污染的注意事项; l 贮存条件; l 取样器具的清洁方法和贮存要求。 原辅材料取样前应核对确认是否为合格供应商,检查包装和封签的完好性。 原辅材料、中间品取样后应贴有取样标签。取样标签应包括:名称、取样人、地点、日期、批号(编号)等。 取样时进入取样区应穿戴相适应的衣服。 取样方法应当科学、合理,以保证样品的代表性。 样品的容器应贴有标签标明内容物,注明样品名称、批号、取样日期、被取样包装容器的编号,取样人等信息。 样品的接收、分发有记录。 样品取样后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检验。 微生物取样: l 有书面程序; l 有对原辅料、包材、产品、控制区、水系统等取样的具体要求。 无菌检查样品的取样至少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l 无菌灌装产品的样品必须包括最初、最终灌装的产品以及灌装过程中发生较大偏差后的产品; l 最终灭菌产品应当从可能的灭菌冷点处取样; l 同一批产品经多个灭菌设备或同一灭菌设备分次灭菌的,样品应当从各个/次灭菌设备中抽取。 7 试剂、试液、标准溶液 有相关规程说明试剂、标准溶液接收、配制、贮存、发放、使用的程序。 试剂、标准溶液应按操作规程进行配制、贮存、发放、使用。并有记录。 试剂、试液应从可靠的供应商处采购,必要时应当对供应商进行评估。 试液、标准溶液应当标注配制批号、配制日期和配制人员姓名。 不稳定的试剂、试液和标准溶液应当标注有效期及特殊贮存条件。 特殊情况下,在接收或使用前,应当对试剂进行鉴别或其他检验。 所有试剂/标准溶液应贮存在相适应的条件下,安全且避免混淆。 有文件规定毒剧品应双人、双锁专柜储存,其验收、发放、使用应符合规定。 标准溶液的配制记录应包括恒重、配制、标定、复标的全过程及偏差处理的过程。 每一个试液有标签表明该试液的名称、浓度、配制日期、有效期及配制人,并能与配制记录相对应。 标准溶液、滴定液有标签标明:名称、浓度(校正因子)和最后一次的标定浓度、配制人、配制日期、标定人及标定日期。 标准溶液的标定在符合要求的环境下进行。 标准溶液应按期复标。 配制试液或检验用的水应符合相应要求。 8 标准品/对照品 有标准品/对照品相关的管理规程。 标准品、对照品应按规定贮存和使用,贮存条件应符合要求。 应上锁保管,有专人管理。 标准品、对照品有标识,内容包括名称、批号、制备日期(如有)、有效期(如有)、首次开启日期、含量或效价、贮存条件。 标准品、对照品的接收及发放有记录。 过期的标准品、对照品及工作对照品应及时取出另外存放并按规定销毁,不得使用过期标准品、对照品。 企业自制工作标准品或对照品应有符合下列要求: l 建立有工作标准品或对照品的质量标准; l 有自制工作标准品或对照品选择、制备、鉴别、检验、贮存的操作规程 l 每批工作标准品或对照品应当用法定标准品或对照品进行标化; l 应确定有效期; l 应定期标化证明工作标准品或对照品的效价或含量在有效期内保持稳定 l 制备、鉴别、检验、标化的过程和结果有相应记录; l 标识应包括名称、批号、制备日期、启用日期、含量或效价、有效期及贮存条件; 9 留样观察 有留样管理相关的管理规程。 留样应当能够代表被取样批次的物料或产品。 有满足留样规定要求的留样观察室,有必要的样品存放条件及设施,有温湿度监测仪及记录,出现偏差时能及时办理偏差手续。 所有留样的物料、药品和批次有详细的记录。 应有留样放置的规定(特别是液体样品)。 应有留样及测试的记录及台帐,留样结束应有书面报告,留样观察期间出现质量变化或其它情况,应及时通知有关人员。 成品的留样应符合下列要求: l 每批药品均应当有留样;如果一批药品分成数次进行包装,则每次包装至少应当保留一件最小市售包装的成品; l 留样的包装形式应当与药品市售包装形式相同; l 每批药品的留样数量至少应能够确保完成两次全检(无菌检查和热原检查等除外); l 每年应对留样进行一次目检观察,如有异常,应当进行彻底调查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l 留样观察应当有记录; l 留样应当按照注册批准的贮存条件至少保存至药品有效期后一年。 物料的留样应符合下列要求: l 每批原辅料和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均应当有留样; l 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如输液瓶),如成品已有留样,可不必单独留样; l 物料的留样量应当至少满足鉴别的需要; l 除稳定性较差的原辅料外,原辅料(不包括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溶剂、气体或制药用水)和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的留样应当至少保存至产品放行后二年; l 如物料的有效期较短,则应规定物料的留样时间; l 物料的留样应当按照规定的条件贮存,必要时还应当适当包装密封。 10 稳定性研究 有稳定性考察相关的管理规程或操作程序。 每一产品应制定稳定性试验方案(加速稳定性试验和长期稳定性试验),特殊考察应另制定稳定性试验方案。 撰写稳定性考察总结报告并保存。应当定期审核总结报告。 稳定性试验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l 每种规格、每个生产批量药品的考察批次数; l 相关的物理、化学、微生物和生物学检验方法; l 检验方法依据; l 合格标准; l 容器密封系统的描述; l 试验间隔时间(测试时间点); l 贮存条件; l 检验项目,如检验项目少于成品质量标准所包含的项目,应当说明理由。 用于稳定性考察样品的检验方法应经过确认或验证。 样品应为市售包装或存放在模拟市售包装的容器中。 持续稳定性考察的时间应当涵盖药品有效期。 对出现考察项目不合格或重大不良趋势时要调查原因并及时报告相关人员,必要时报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生产工艺、物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等变更时应进行稳定性实验。 用于稳定性考察的设备应有使用、维护保养记录,并进行确认或验证。 考察批次数和检验频次应当能够获得足够的数据,以供趋势分析。 每种规格、每种内包装形式的药品,至少每年应当考察一个批次。 重大变更或生产和包装有重大偏差的药品应当列入稳定性考察。 返工或回收的批次,应列入考察,除非已经过验证和稳定性考察。 持续稳定性考察的结果应当向质量受权人报告。  11 检验方法 质量标准、检验方法应执行最新版本。 检验方法按规定进行验证,有验证记录和报告。 检验方法变更应履行审批手续并进行验证。 12 公用系统监测 有公用系统监测相关的管理规程和操作程序。 根据程序规定的频率或相关部门的申请,监测下列项目并出具报告书: l 各洁净区尘埃粒子、微生物数; l 压缩空气、氮气质量; l 纯化水、注射用水、饮用水质量; l 其它公用系统监测项目。 发现公用系统监测结果达到警戒限度、纠偏限度时应及时报告。 监测、检验应有记录或报告。 13 微生物实验室管理 有文件规定微生物实验室的管理。 对微生物检验室(洁净区)进行定期清洁及消毒。 微生物检测室的净化空调系统进行了验证及再验证。 洁净区和超净工作台进行了洁净度的监测并符合要求。 人员及物品进入微生物检测室洁净区的程序合理。 已灭菌的器皿和未灭菌的分开存放并有标识。 培养基、内毒素检测试剂等有购入记录和使用记录并帐物相符。 培养基的贮存符合要求。 培养基的配制有详细记录,包括灭菌记录。 培养基按规定进行了适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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