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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基本农田划定实施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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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基本农田划定实施方案 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和完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18号)和《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冀国土资发[2011]28号)的要求,为规范我省永久基本农田划定的内容、程序、方法,保证我省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顺利开展,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方案。 1 目的与任务 1.1 目的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建立保护补偿机制,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是贯彻土地基本国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落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加强耕地保护的重要措施,是确保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和质量的重要手段,对于优化农用地利用结构和布局,严格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促进经济发展方式和资源利用方式的转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2 任务· 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和完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全省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主要任务如下: (1)落实基本农田地块 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逐图斑落实到基本农田地块,明确基本农田的地块边界、地类、面积、质量等级信息以及片(块)编号。 (2)健全相关图表册 编制标准分幅基本农田保护图、乡级基本农田保护图、县级基本农田保护区分布图、基本农田调整划定分析图。 依照国土资发[2010]218号文件要求,填写基本农田调整划定平衡表、现状登记表、保护责任一览表并形成相应统计汇总表。 (3)设立统一标识 基本农田划定后,按《基本农田与土地整理标识使用和有关标志牌设立规定》(国土资发[2007]304号)的要求,在实地设立统一规范的基本农田保护牌和标识。 (4)落实保护责任 依据《河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将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责任按省、市、县、乡、村组及承包农户六级层层落实。按照国土资发[2009]167号文件要求,结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逐步将基本农田标注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签订或更新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明确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保护责任,明确基本农田的范围、地类、面积、地块、质量等级、保护措施、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奖励与处罚等内容。 (5)建立基本农田数据库 以第二次全国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及年度变更调查成果和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为基础,根据基本农田划定成果,建立基本农田数据库,将基本农田保护图、表、卡、册的内容,纳入数据库管理,并建立省、市级基本农田数据库。 2 工作依据 (1)《关于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 167号); (2)《关于加强和完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18号); (3)《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20号); (4)《基本农田划定技术规程》TD/T 1032-2011; (5)《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 (6)《基本农田数据库标准》TD/T 1019-2009; (7)《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标准》TD/T 1027-2010; (8)《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TD/T 1016-2007; (9)《农用地分等规程》TD/T 1004-2003; (10)《耕地地力调查与质量评价技术规程》NY/T1634-2008; (11)《河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03年修订); (12)《河北省基本农田保护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标志牌建设细则》(2008年) (13)《关于印发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冀国土资发[2011]28号) 3 划定基本农田原则与流程 3.1 划定原则 基本农田划定应遵循“依法依规、规范划定;确保数量、提升质量;稳定布局、明确条件”的基本原则,具体要求为: (1)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已有基本农田保护成果为基础,综合运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与农用地分等成果,开展基本农田划定工作。 (2)确保划定后的基本农田面积不低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指标。 (3)优先保留原有基本农田中的高等级耕地,集中连片耕地;划定后基本农田平均质量等级应高于划定前的平均质量等级,基本农田集中连片程度有所提高。 (4)新划定的基本农田土地利用现状应当是耕地。 3.2流程 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分为工作准备、方案编制与论证、组织实施、验收与报备四个阶段,详见图1。 工作准备 方案编制与 论证 组织实施 验收与报备 成果验收 成果统计、汇总、上报 建立数据库 落实保护责任 设立保护标志 编制相关成果 符合要求 叠加 转绘 获取土地利用现状信息 编号、记录 通过 叠加 转绘 划定方案编制 划定方案论证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 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 叠加 套合 叠加 转绘 初步调查和分析 获取质量等级信息 依规范录入相关属性 实地核实 确定基本农田 边界 已有基本农田保护成果 收 集 资 料 农用地分等成果 图1 基本农田划定流程 4 县级工作步骤与要求 4.1 工作准备阶段 4.1.1 成立组织、编制工作方案 (1)组织形式 成立基本农田调整划定领导小组和工作组,统筹推进基本农田调整划定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国土资源、农业等部门负责同志和各乡镇负责同志担任。工作组由国土资源和农业等部门技术人员,以及技术支撑单位组成。 (2)选择技术支撑单位 各县级国土资源局可以从熟悉第二次土地调查、新一轮规划修编的专业技术单位中选取合适队伍开展相关工作。 (3)拟定工作方案 各县(市、区)应结合本地实际拟定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工作方案应包含:工作目的、工作任务、组织形式与职责分工、技术队伍选择情况、质量保障措施、预期成果、时间安排、工作要求等相关内容。工作方案应在2012年3月底前报省厅备案。 4.1.2 资料搜集 工作前期应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收集如下相关数据资料: (1)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数据库、图件、文本及说明); (2)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数据库(含DOM工作底图); (3)已有基本农田保护资料(图件、表册、数据、文件); (4)农用地分等定级成果图件、数据库及相关技术报告; (5)涉及基本农田调整的有关资料,包括:建设项目依法占用耕(6)地、生态退耕、灾毁耕地等资料; (7)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相关资料; (8)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牌位置、照片资料; (9)其他相关资料。 4.1.3 制作工作底图 将如下图层套合,并通过符号、颜色编辑形成调查底图: (1)新一轮规划基本农田保护区图层与基本农田调整图层; (2)2011年度变更调查地类图斑、线状地物图层; (3)注记图层; (4)耕地分等图层; (5)行政区、行政界线。 外业调查工作底图以乡级行政区为单元,比例尺一般为1:1万,当面积较大时可适当调整比例尺。图面要素主要包括行政界线、权属界线、地类界线、基本农田保护界线、耕地质量等级、线状地物、地类符号、编号与地名注记、图名、图例等。用不同的颜色区分出现状地类、基本农田调整情况等,以便于外业核实,图例如图2所示,其颜色为:一般农田填充R245 G255 B125、保留基本农田填充R255 G255 B0、调出基本农田边界及填充图案R0 G255 B255、调入基本农田边界及填充图案R255 G0 B255、基本农田保护片(块)编号(黑体,正体,4.0mm)。 图2 基本农田图例 4.1.4 外业调查核实 外业调查的主要任务是:确定基本农田片(块)边界,调查建设用地占用基本农田情况,查清实地已被占用、毁坏的基本农田位置和面积,并拍摄实地照片备查;重点核实规划修编调入的基本农田地块的质量和数量;继续保留为基本农田地块保护责任的调查落实。 (1)确定基本农田保护片(块)边界 在外业调查底图上,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布局,结合管理需求,以村为单位设立若干个基本农田保护片(块)。其边界应参照实地有明显标示作用的线状地物、自然地貌、人工地物界线、行政区域界线、权属界线。 片(块)边界分割图斑的,分割后的基本农田图斑面积不得小于400平方米,也不能形成宽度小于20米的狭长图斑。原有的地类图斑不能合并,基本农田与一般农田不能合并。 上一轮规划为基本农田,本轮规划仍为基本农田的,经核实确认,可继续保留划定为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中的建设用地、未利用地,以及达不到质量标准的耕地,不得划定为基本农田。 新划定的基本农田土地利用现状应当为耕地(含可调整)。下列类型的耕地禁止新划定为基本农田: a)坡度大于25度且未采取水土保持措施的耕地、易受自然灾害损毁的耕地。 b)因生产建设或自然灾害严重损毁且不能恢复耕种的耕地。 c)受重金属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耕地,或治理后仍达不到国家有关标准的耕地。 d)未纳入基本农田整备区的零星分散、规模过小、不易耕作、质量较差的低等级耕地。 (2)基本农田编号 对确定的基本农田按基本农田保护片(块),以及片(块)内的图斑进行编号,其中:基本农田保护片(块)编号为“12位行政村代码+4位保护片(块)号”组成,基本农田图斑编号为“16位保护片(块)编号+4位基本农田图斑号”组成。 (3)基本农田地块保护责任调查 实地调查继续保留、拟调入基本农田的责任人信息。基本农田保护责任的调查落实以图斑为工作单元,开展外业调查,落实乡镇、村、组、农户各级保护责任等工作。调查核实基本农田图斑的坐落、权属、承包责任人相关信息、地类情况、习惯面积等内容。 基本农田保护地块的调查登记表 乡(镇) 村 组 片块编号 图斑号 小地名 坐落 权属 责任人姓名 身份证号 住址 联系电话 地类 质量等级 习惯面积(亩)                                                                                                 填表说明:1. “片块编号”根据调查底图上片块编号填写; 2. “图斑号”根据工作底图基本农田图斑号填写; 3. “小地名”可填写地块的小名,如“烂包田”、“古山地”; 4. “坐落”填写调查地块所处位置,飞地的坐落为飞入地的村名称; 5. “权属”栏填写调查地块所属的村名称,飞地的权属为飞出地的村社名称,非飞地地块权属与坐落一致; 6. “责任姓名人”、“身份证号”、“住址”与“联系电话”均填写经营承包该地块所有农户户主的信息; 7. “地类”填写现状地类名称,细化到二调二级分类; 8. “质量等级”可填写地块的坡度,由划定工作承担单位的调查人员填写; 9. “习惯面积”填调查地块内所有农户各自承包的面积。 (4)质量评价 利用工作底图,逐一落实调入、调出的基本农田图斑对应的质量等级信息,并作相应记录。在划定过程中,应综合评价划定基本农田的质量等级信息,新划定基本农田各图斑的平均等指数应大于划出基本农田各图斑的平均等指数,确保调入基本农田的平均质量等级不低于调出基本农田的平均质量等级。 基本农田被建设用地占用,面积达不到上级下达的保护指标时,需按《规程》要求进行补划,并依照法定程序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5)外业调查的组织实施 外业调查的分为两个阶段,一是基本农田调整划定地块的调查,二是继续保留为基本农田地块保护责任的调查落实。由于本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外业调查工作将调整划定地块的调查与继续保留为基本农田地块保护责任的调查落实合并为一步同时开展,调查时分类分项记录。 调查以划定工作技术承担单位为主体组织实施,县国土资源局、各乡镇及村干部协助调查人员完成。在开展实地核查工作之前,县级人民政府召开由各部门负责人与各乡镇领导一把手及作业单位参加的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动员大会,重点传达本项工作开展的背景、目的及其重要性,并以县级人民政府的名义发文,要求各部门、各乡镇及相关单位务必积极配合国土资源局及作业单位的工作,保证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紧张有开展,顺利完成上级下达的任务目标。 4.2 划定方案的编制与论证 4.2.1 划定方案的编制 在外业调查和分析的基础上,拟定基本农田划定方案,方案包括: (1)基本农田划定目的意义、任务。 (2)基本农田保护情况:包括耕地面积情况,上一轮规划基本农田保护指标、保护责任落实、标志牌设立、占用或灾毁基本农田、保护效果等。 (3)本轮基本农田规划:规划修编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指标、调入与调出理由及数量。 (4)实地核实情况:所用的资料、实地核实的方法、流程、调查总体结果。 (5)划定方案:分别描述保留、调出、调入的基本农田位置、数量、质量及原因,并对调入、调出基本农田进行比较,形成划定前、后的基本农田汇总表;各乡镇基本农田保护指标分配。 (6)实施计划:组织、基本农田保护指标与责任落实;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牌补充建设方案。 (7)相关附件:包括划定地块的实地勘验报告;相关部门意见;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文本及说明;图件:县级基本农田分布图、基本农田调整分析图。 4.2.2 方案论证 基本农田划定方案编制完成后,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召开各相关部门及乡镇参加的方案的论证会。从组织、经济、技术、公众接受程度等方面,进行可行性论证。论证完成之后,形成论证意见及会议纪要。 4.3 组织与实施 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照经审批通过的基本农田划定方案,根据划定的技术方法与技术要求开展划定工作,将基本农田落到具体地块,落实保护责任,及时设立统一规范的保护标志,编制、更新数据库、图件、表册等基本农田相关成果资料,填写基本农田划定平衡表,格式见附录。 4.3.1 落实基本农田保护责任 县级国土资源局、农业局组织,指导乡级人民政府负责将划定后的基本农田保护责任落实到村组和农户、向农户发放保护卡,并逐步将基本农田标注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 县级国土资源局负责将基本农田落实到图斑、签订或更新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填写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一览表。对于已经纳入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的基本农田,如果其涉及的承包农户未变,已经向农户发放的保护卡仍可留用。 ——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内容 基本农田的范围、面积、地块、质量等级、保护措施、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奖励与处罚等。 ——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一览表 以行政村为单位,包括下列内容:村组、四至范围、基本农田责任面积、所在基本农田保护片(块)编号、质量等级、责任起始时间等,并加盖村公章,保护责任面积汇总数应等于该行政村基本农田面积汇总数。 ——基本农田保护卡 包括承包户姓名、承包田中基本农田面积、基本农田保护规定、举报电话等。 4.3.2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牌 实地调查标志牌设立是否符合《河北省基本农田保护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标志牌建设细则》要求。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牌的位置,标注在调查底图上,并拍摄标志牌照片。拍摄的照片应当能清晰反映标志牌的文字、图形等特征。 每个基本农田保护区原则上设立一个标识牌,尽可能设立在居民点附近或交通要道两侧。没有建立基本农田标志牌,或建立了部分基本农田标志牌,但达不到要求的,应进行补建或重建。 4.3.3 数据库建设 河北省县级基本农田数据库建设,统一购买使用省厅指定的软件进行。利用最新的土地利用数据库(2011年度变更后)、土地利用规划数据库,以及基本农田划定数据,根据《规程》、《标准》的要求,建立基本农田数据库。 (1)图层要求 按照《标准》要求,基本农田数据库必备图层如下:行政区、行政界线、行政注记、等高线、等高线注记、地类图斑、线状地物、土地利用要素注记、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块、基本农田注记、保护界线、基本农田数量变化、基本农田质量变化、基本农田变化注记等。其中,没有等高线数据的,暂时用坡度图数据代替。 (2)必备表格信息(数据库输出) 必备的数据库非空间信息表有两个: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基本农田土地质量。 (3)建库成果组织与汇交 县级基本农田数据库成果的组织与汇交将按国家统一要求的格式汇交,具体要求另行制定下发。 (4)数据库质量要求 数据库建成之后应利用建库软件的检查功能完成自检,并编写自检报告。自检内容包括:数据的完整性、属性数据的标准性与完整性、图形数据的拓扑关系、面积的正确性、数据库逻辑等各项检查。对数据检查无误之后形成上报数据。 4.3.4 成果编制 (1)图件编制 基本农田图件包括标准分幅基本农田保护图、乡级基本农田保护图、县级基本农田分布图。图件编制要在数据库的基础上完成,可利用建库软件自带的模板参照《规程》要求完成编制。 县级图件的比例尺可根据县域面积大小设定,一般的县以不超过B0幅面为宜,面积较大的县以不超过双A0幅面为宜。 乡级图件比例尺以1:1万-1:2万为宜,个别面积较大的乡镇尽量不小于1:3万比例尺。 (2)表格输出 在数据库中统计输出必备表格:基本农田调整划定平衡表、基本农田现状登记表、基本农田现状汇总表、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一览表。 4.3.5 主要成果 通过整理,形成如下主要成果: (1)外业调查成果 外业调查工作底图; (2)数据库成果 基本农田数据库建库成果文件夹。 (3) 图件成果 1:1万标准分幅基本农田保护图; 乡级基本农田保护图; 县级基本农田分布图; 基本农田调整划定分析图。 (4)表格成果 基本农田划定平衡表; 基本农田现状登记表; 基本农田现状汇总表(县级、乡级); 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一览表。 (5)文字成果 基本农田划定方案; 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总结报告; 基本农田划定技术总结报告; 基本农田划定检验分析报告; 基本农田调整、补划相关文字材料。 (6)其它成果 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 基本农田保护标志及照片; 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卡。 4.4 验收与报备 4.4.1 验收标准 (1)基本农田划定(补划)过程依法、合规; (2)采用的资料真实、合法、有效; (3)基本农田数据库、图、表、册等数据成果齐全,并与实地一致; (4)基本农田数据库内容完整,各类要素齐全,属性结构正确,拓扑关系正确; (5)基本农田保护图、分布图的比例尺选取符合要求;图内外要素齐全,图面清晰可读;图廓整饰完整、规范; (6)各类表格、台账齐全,编制符合规范; (7)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及时签定或更新,责任内容完整明确,保护责任一览表齐全; (8)基本农田保护标志设立规范; (9)划定的基本农田的数量、质量、地类等符合规程要求; (10)基本农田划定地块实地核实比例符合要求。 4.4.2 检查验收程序 检查验收采用作业单位自查、县级自查、市级检查、省级数据库预检、省级验收的程序。 (1) 作业单位自查、县级自查 外业调查、数据库建设完成后,技术单位对成果进行100%的全面检查。技术单位自查合格后,县级组织自检。首先,对技术单位提交的所有成果进行100%的内业检查,再进行外业抽查。 县级抽查:调整、补划的基本农田检查比例为100%;保护责任人检查所有乡镇,每个乡镇不少于4个村,每个村不少于10个图斑,每个乡镇抽查一块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牌。 (2) 市级检查 县级自检合格后,市级组织检查。抽取各项成果资料的30%,首先对提交的成果进行100%的内业检查,再进行外业抽查。 外业抽查:调整的基本农田检查量不低于50%;耕地保护责任人检查二分之一以上的乡镇,每个乡镇不少于2个村,每个村不少于10个耕地图斑;每个被抽查乡镇,检查一块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牌。对提交的文字报告、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图件资料、汇总统计表格进行100%的检查。市级检查合格之后,形成市级检查报告。成果检查不合格的,责令其限期整改,直到合格为止。 (3) 数据库预检 经市级检查之后,将数据库成果提交省国土资源利用规划院进行数据库预检,对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形成数据库预检报告。 (4)省级验收 数据库预检合格之后,由县局提出申请,报省厅验收。通过验收的成果方可报国土资源部备案。提交验收的成果如下: 1)报告15套,包括: 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 合订本: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总结、工作总结报告(内附汇总表)、基本农田划定检验分析报告、技术单位自查报告、县级自检报告; 市级检查报告; 数据库预检报告。 2)图纸各1张: 1:1万标准分幅基本农田保护图; 乡级基本农田保护图; 县级基本农田分布图; 县级基本农田调整划定分析图。 3)数据库成果2套 建库成果文件夹(光盘)。 基本农田划定成果经省级验收确认后,各地应将基本农田保护信息逐级备案。 5 时间要求 各设区市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应在2012年6底前完成,进度要求如下: 2012年3月份完成前期准备工作,包括方案编制与报备、技术培训、资料搜集等。 2012年6月,完成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包括外业核实、保护责任落实、建库、市级检查等工作。 2012年7月,完成成果汇交与省级验收。 附件1: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样本1(乡镇-村) 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 为了认真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基本农田”,按县人民政府的要求,确保各村基本农田面积不能减少,特签订本责任书: 一、 签订责任书的双方 甲方(责任监督方): 乙方(责任承担方): 二、 基本农田保护目标 基本农田保护总面积 亩,共 片(块),涉及 农户。 三、 保护措施 1、 承包和使用基本农田进行农业生产的单位和村民,应当保护和培肥地力,加大物质投入,改善生产条件,科学地施用化肥和农药,不断提高土地产出率。 2、 基本农田保护区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和占用,因特殊情况确需占地的,必须依法批准。 3、 基本农田保护区不准建厂、建窑、建房、建坟或擅自挖沙、采石、取土或从事非农业生产活动。 4、 不准破坏或擅自移动改变基本农田保护标志和水利排灌系统及田间道路等农业基础设施,基本农田内不得扩大栽植果树、改种林业或挖塘养鱼。 5、 承包经营基本农田的单位或个人连续两年弃耕撂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基本农田。 6、 对破坏基本农田和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恢复原状,处以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 本责任书一式两份,责任双方各执一份。本责任书经责任双方代表签字后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乡(镇)长: 村主任: 年 月 日 附件2: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样本2(县-乡镇) 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 为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进一步强化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责任书。 一、依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本行政辖区基本农田保护的范围。本乡(镇)基本农田保护面积 亩。 二、严格执行“不准除法律规定的国家重点项目之外的非农建设占用基本农田;不准以退耕还林为名,将平原(平坝)地区耕作条件良好的基本农田纳入退耕范围,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随意减少基本农田面积;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不准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和进行畜禽养殖,以及其他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绿色隔离带建设”的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对照上述“五不准”,每年进行一次执行情况检查,特别是检查基本农田的数量区位和落实情况,实际利用状况和质量状况,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三、要建立基本农田统计检查制度,坚持定期检查和巡回检查,准确掌握基本农田变化情况,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行为,对违反“五不准”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的要依法从严处罚。 四、行政辖区的主要负责人为基本农田保护第一责任人,并成立有相关人员组成的基本农田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本辖区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 五、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列入年度工作 目标考核,凡检查验收不合格的,年终实行一票否决。 县人民政府 乡(镇)人民政府: 县长: 乡(镇)长: 年 月 日 25 附件3:基本农田保护卡样本 基本农田保护卡 乡(镇) 村 队(组) 农户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划定了基本农田保护区。你所耕种的承包田: 共涉及 个图斑,总面积 亩(面积单位保留2位小数): ① 号图斑,面积 亩 (地类: ); ② 号图斑,面积 亩 (地类: ); ② 号图斑,面积 亩 (地类: ); ④ 号图斑,面积 亩 (地类: ); ⑤ 号图斑,面积 亩 (地类: ); ⑥ 号图斑,面积 亩 (地类: ); ⑦ 号图斑,面积 亩 (地类: ); ⑧ 号图斑,面积 亩 (地类: )。 是基本农田,按保护条例和有关规定严加保护。 村民委员会(公章) 责任人: 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规定 一、不准除法律规定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之外非农建设占用基本农田。 二、不准以退耕还林为名,将平原(平坝)地区耕作条件良好基本农田纳入退耕范围。 三、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 四、不准以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为名,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和进行畜禽养殖以及其他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 五、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绿化隔离带建设。 六、基本农田保护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利用、培肥地力、严格保护的方针;禁止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基本农田。 七、国家鼓励提高基本农田质量和等级的活动。 八、对未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非农建设或者改变耕地用地的单位、组织和个人,要视具体情况,按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九、禁止破坏或者擅自变动基本农田保护标志,违者将按有关规定进行经济处罚。 保护卡封面样本: 基本农田保护卡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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