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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答辩书内容范文(实用 11 篇)商标异议答辩书内容范文 第 1 篇【基本案情】申请人:天津市万荣化工工业公司 被申请人:天津市叁零叁物流有限公司 申请人主要理由:申请人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王某某在担任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期间未经允许私自将申请人名下共计 53件商标(下称引证商标)转让给被申请人。之后,被申请人又申请注册了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的争议商标,该行为使得争议商标构成了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经审理,商标局认为,被申请人的实际控制人在担任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期间,在明显损害申请人作为集体所有制企业利益的情形下,将该案引证商标转让至被申请人名下后,又围绕引证商标的标志申请注册了包括该案争议商标在内的 20 余件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或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与该案引证商标之间具有特定联系的商标。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上述商标的行为难谓正当,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注册商标的情形。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典型意义】该案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等,构成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该案充分体现了商标主管机关对恶意抢注商标行为的严厉打击,以及对诚实信用、健康有序的商标注册和使用秩序的坚决维护。(许建明)商标异议答辩书内容范文 第 2 篇【基本案情】双方当事人为叔侄关系。“正泉茂”系列标识为其家族传承使用的字号和商标,主营商品为绿豆饼,在泉州当地具有较高知名度。双方均围绕该标识申请注册商标,申请注册的商标多次引证对方商标予以驳回,互相针对对方商标启动相关程序,时间跨度长达十余年,前后涉及 20 余件商标案件,覆盖商标授权确权程序的几乎所有案件类型。合议组通过梳理研究,全盘掌握双方当事人的商标注册情况、所涉案件及相互关系、双方的主动与被动之处,形成初步调解策略。赴当地开展巡回口审、调解工作后,合议组始终站在当事人的立场,实地调查取证,面对面与双方反复沟通,最终促成和解。双方当事人根据和解协议,对 10 个商标案件撤案申请后已结案,对 13 件商标签订无偿许可使用协议,互相承诺不再在核心商品上申请注册近似商标、不再对双方已申请注册的 44 件商标启动任何商标授权确权或维权程序,双方多年商标纠纷彻底定分止争。【典型意义】“正泉茂”系列案件的解决,充分发挥了商标巡回审理便利当事人、调解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节约行政及司法资源的优势,实现了由个案的“解决得了”向系列案件的“解决得好”转变、由个案的“胜负裁决”向多个程序“联动实质解纷”转变,帮助当事人摆脱多年诉累,满足了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新要求和新期待。(李 颖)商标异议答辩书内容范文 第 3 篇【基本案情】申请人:北京东来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刘玉志 申请人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东来顺”商标的复制、摹仿,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经审理,商标局认为,该案申请人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距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已超出 5 年。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不仅需举证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其“东来顺”商标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同时还需证明争议商标所有人具有恶意。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东来顺”已经被认定为中华老字号,已达到为相关公众广为熟知的知名度;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涉及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明显超出其提交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所载明的经营范围,同时考虑到“东来顺”商标的独创性和知名度,被申请人复制、摹仿“东来顺”商标的主观恶意明显,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误导公众,并致使申请人的权益可能受到损害,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争议商标被宣告无效。【典型意义】该案通过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给予中华老字号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强保护,打击商标恶意注册行为,对于提振中华老字号企业的知识产权维权信心,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助力中华老字号企业在新形势下焕发新活力,发挥了很好的指引作用。(陈 思)08 第 16038591 号“伍连德医疗及图”商标无效宣告案【基本案情】申请人:黄建堃 被申请人:伍连德国际医疗管理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主要理由:伍连德为中国卫生防疫、检疫事业创始人,中国现代医学、流行病学等领域先驱,中华医学会首任会长。争议商标的注册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等产生误认,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侵犯了伍连德的在先姓名权。经审理,商标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显示伍连德先生在我国卫生防疫、检疫事业以及现代医学、微生物学、流行病学、医学教育、医学史等领域具有极高声誉,争议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为文字“伍连德”,使用在核定服务上,容易使公众认为其与伍连德先生存在某种特定关联,从而对服务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故争议商标被宣告无效。【典型意义】知名人物具有较高的影响力及品牌价值,商标审查审理实践中存在诸多搭乘知名人物便车牟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的情形。争议商标完整包含我国近代医学先驱姓名,利用其知名度及影响力不当获取市场竞争优势的意图明显,为维护公序良俗及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该案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对该恶意攀附行为予以打击,对类似案件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龙 侠)商标异议答辩书内容范文 第 4 篇 答辩人:王,男,汉族。章,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崔,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答辩人王、章因原告股份有限公司诉答辩人商标侵权纠纷一案,现针对其起诉状中的诉讼请求及所叙述的事实和理由作如下答辩:、原告起诉答辩人王主体错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市配件商行的业主和实际经营者均为章,王只是个业务员。故,原告起诉王没有明确的事实和法律依据。、答辩人章不知道所销售的产品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权。答辩人尊重原告的知识产权,但是答辩人销售涉案产品的行为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实施的,主观上并无过错。、答辩人章所销售的涉案侵权产品是有合法的来源渠道,答辩人没有侵权故意,无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答辩人所销售的涉案侵权产品是通过正规合法的途径,由商贸有限公司提供的,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目前已经到庭,可以出庭作证的。根据xxx 商标法第条之规定,答辩人没有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故意,无需承担任何侵权赔偿责任。民事商标侵权则需要有当事人的主观故意为前提,故,原告提交的证据,并不能当然作为认定答辩人商标侵权的依据。、不能证明涉案商标的产品构成侵权,涉案商标的产品是否为假冒产品,没有权威机构予以认定。至于涉案商标的产品是否为假冒产品,原告只有自己单方证明于法无据。因此不能证明涉案商标构成侵权。综上所述,答辩人只是一个小个体工商户,现在生意已非常惨淡,几乎面临关闭状态,根本就再经不起任何轻微的经济冲击。答辩人没有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故意,并且涉案产品有正规合法的来源渠道,不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请求贵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答辩人:张 XX,女,1xXX 年 XX 月 XX 日出生,住广州市XX 路 3XX 号 B 附楼 1xA。被答辩人:XX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xx 市 XX 区振华路 XXX 大厦 XX 楼。法定代表人:XXX。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针对被答辩人的起诉,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望合议庭予以采信:被答辩人主张的物管费缺乏依据 1、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不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 xxXX 大厦业主委员会与被答辩人签订原物业服务合同的合同期限自 xxxx 年 x 月 2x 日起至 xxxx 年 x 月 25 日止,该合同期满后既未自动续期,双方至今也未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这一事实在被答辩人的民事起诉状中已得到确认。2、期满后的原物业服务合同因大多数业主对其履行存在较大异议而不自动续期一年并已解除 XX 大厦 B 附楼大多数业主对原物业服务合同的履行存在较大异议,于 xxxx 年 x 月 25 日原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后遂不同意续签并要求更换物管公司,被答辩人在民事起诉状中陈述 XX 大厦 B 附楼业主“对原告(被答辩人)按原物业服务合同提供的物业管理未提出任何异议”与事实严重不符!大多数业主因物管公司退出小区一事与被答辩人进行过多次交涉,但被答辩人坚持不同意退出,后业主们就此问题多次投诉至 xx 街道办事处,xx 街道办事处也曾多次组织业主们与被答辩人进行协调,最终也未解决问题。根据合同约定,期满后的原物业服务合同因存在较大异议而不自动续期一年并已解除。原物业服务合同第二十八条规定:“本合同期满后一个月内,双方对本合同履行无异议的,本合同继续自动续期一年。双方如有异议的,本合同解除。”可见,原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双方已事先书面约定合同自动续期一年的条件,即原物业服务合同履行不存在异议才自动续期一年。而现在大多数业主拒绝续签及积极投诉等行为已明确表示对合同履行存在诸多异议,原物业服务合同应根据合同约定不自动续期一年并已经解除。退一万步讲,即使自动续期,续期 1 年时至 xxx1 年 x 月 25 日就已期满,被答辩人也无权据此再主张合同期满以后的权利。3、被答辩人的所谓“事实物业服务”属违法的强行服务 原物业服务合同已于 xxxx 年 x 月 25 日期满,但被答辩人拒绝退出 XX 大厦 B 附楼,非法霸占 B 附楼物业两年多,强行向业主提供事实服务,强迫业主接受他们不合理的物业费等费用,拒绝接受业主对他们的服务监督,从根本上无视业主的合法权利,侵犯了业主自由选择其他物管公司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委员会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相关设施,以及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和由其代管的专项维修资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拒绝退出、移交,并以存在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为由,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的物业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被答辩人以单方、强行提供的所谓“事实物业服务”起诉答辩人,法院应当予以驳回。另外,被答辩人强行服务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民法典等法律规定。被答辩人同业主、业主委员会在法律地位上完全平等,二者是以物业服务为标的的委托合同法律关系: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委托被答辩人为其提供物业服务、并向其支付相关劳务费用的简单民事法律关系,其适用民法典等相关基本法律。民法典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即合同当事人有权选择订立对象,有权选择订立或不订立合同,任意一方不得强行要求对方接受要约,不得强行要求对方履行无法律依据的义务。“擦边球”的争执 从“国酒茅台,喝出健康来”到“国酒茅台,国之栋梁”,贵州茅台的广告词一直在变,追逐“国酒”资质的心却从未改变。多年来,贵州茅台一直将“国酒茅台”一词用于各种公开场合,包括广告宣传、媒体报道以及举办大型公益慈善活动。公司还成立了北京国酒茅台文化研究会,将“国酒茅台”的宣传进一步深入人心。按照程序,“国酒茅台”商标通过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初审后,自公告之日起 3 个月内(7 月 20 日10 月 20 日),任何人均可直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在公告期内,如果没有异议或异议无效,茅台将正式“转正”为“国酒茅台”。这已经不是茅台第一次处在风口浪尖上。在过去的十多年的时间里,茅台集团曾面临行业竞争对手对其提出的“白酒护肝论”、首开“年份酒”先河等动作提出过质疑,但均被一一化解。“茅台集团其实没有必要非要申请国酒茅台商标。”一位业内资深人士认为,茅台集团已经使用“国酒茅台”这一广告语多年,这次其申请“国酒茅台”商标费了九牛二虎之力,却引来很大的质疑。对品牌的认知是建立在消费者心智中的,民间自有公论,不是非要通过注册商标来体现,“消费者不认可,注册了也不是”。对手的激辩 事实上,茅台一开始注册“国字”,多家酒企就以公开指责或暗示等方式提出了质疑。就在外界以为五粮液等酒企将率先发难时,山西汾酒和洛阳杜康却以比较强硬的方式,站到了反对“国酒茅台”商标的最前端。8 月 6 日,这两家白酒企业将异议申请书递到了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山西汾酒在数千字的异议申请书中,围绕着茅台是否应该申请“国酒茅台”商标旁征博引,提出了各种理由。汾酒递交的异议申请书,从多个方面向“国酒茅台”发起反击。申请书指出,“国酒”按照通常理解,可以有 3 种含义:代表或象征国家的酒;在一国内最好的酒;特指我国的酒,即具有中国特色或中国传统的酒。汾酒集团认为,贵州茅台个别白酒产品尽管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但不能因此认定该产品已达到“代表或象征国家的酒”或“中国最好的酒”的水平。“国酒”商标一旦注册成功,由茅台永久性地独占使用,将在整个白酒行业产生不公平的竞争优势。同日,洛阳杜康也已委托律师写了异议申请书,发给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并提出了反对“国酒茅台”商标的十大理由。在这份异议申请书中,洛阳杜康从历史文化底蕴、市场占有率、行业发展等多个方面,对茅台申请“国酒茅台”商标表达了强烈的反对。“杜康建议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驳回茅台申请国酒茅台商标的请求,希望茅台回归理性的市场竞争之中。”洛阳杜康负责人也对媒体表示:“我们坚决反对任何企业企图注册成为国酒商标,从而对整个行业带来不利影响;呼吁每个白酒企业都恪守国家法律法规,在市场上公平竞争,依靠自身的综合实力赢得认同,赢得口碑。”9 月 20 日,五粮液、剑南春、水井坊、郎酒、沱牌 5 家酒企则以“四川中国白酒金三角协会”的名义联合向国家商标局递交异议报告,请求依法撤销对“国酒茅台”商标的初审公告,并驳回其注册申请。据了解,四川 5 家酒企反对“国酒茅台”商标注册的理由主要包括:一是申请注册的“国酒茅台”商标不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二是“国酒茅台”商标如注册成功,将导致白酒市场的不公平竞争;三是“国酒茅台”商标若成功注册,将带来不稳定因素;四是“国酒茅台”商标若注册成功,将影响政府公信力。五粮液股份公司副总经理、新闻发言人彭智辅表示,这是企业自发行为,并由中国白酒金三角酒业协会牵头申请。“对于这种不利于行业发展的行为,五粮液有责任出来呼吁。”沱牌相关负责人也表示,“国酒”不能随便就冠在一个企业身上,“国”字号更多的是文化、精神层面的概念,论历史、论品质,不见得其他白酒企业配不上!业内人士表示,四川酒企以“白酒金三角”的名义提出异议将会更有分量,更显示四川省方面对此的重视。国内白酒行业众多人士认为,如果一家进行商业化经营的企业将“国酒”二字据为己有,事实上就意味着,它带给消费者的形象是“象征国家的酒”。这种容易产生误解的排他性商标,对公平的市场竞争有巨大负面影响,也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也就是说,茅台“国酒”商标获得认可,就等同于“国酒”茅台由之前的公众意识转化为法律认定,不论是在国内还是国外,只要说到“国酒”就是茅台一家,其他品牌白酒就是赝品了。这实际上是以严重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情形,压制别人品牌空间来提升自我品牌力度,从而为自己谋得更大的商业利益。从利益中解脱 实际上,“国酒”之争由来已久。其中竞争最为激烈的是茅台与汾酒之争。2010 年 6 月,茅台对外宣称 1915 年获得巴拿马万国博览会金奖得主时,遭到汾酒董事长李秋喜的炮轰。李秋喜称,汾酒是唯一荣获 1915 年巴拿马万国博览会中国白酒品牌甲等大奖的企业,茅台宣称自己品牌的酒曾获该奖是虚假宣传。而 2011 年 9 月,汾酒董事长李秋喜对外宣称,62 年前开国大典的国宴用酒是汾酒,汾酒才是国宴第一用酒时,茅台回击称,1949 年开国大典前夜,总理在 xxx 怀仁堂召开会议,就确定茅台酒为开国大典国宴用酒,并在北京饭店用茅台酒招待嘉宾,从此每年国庆招待会均指定用茅台酒。答辩人:东莞市 XXx 有限公司,地址:东莞市 XXX,法定代表人:XXX。被答辩人:上海制球联合公司,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耀华路 215 号 2 号楼 202 室,法定代表人:XXX。职务:总经理 因被答辩人诉我方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一、原告起诉的被告主体不明确,答辩人不属于原告起诉的被告主体。原告应起诉生产方或销售方。东莞市 XXX 有限公司属东莞市 XXX 总公司的商位租赁 XX 公司)于 2011 年 X 月 X 日在东莞市设立,由 X 与 XX 及另外一人共三人合资经营,租赁东莞市 XXX 总公司的商位。其中,X 占 60%股权。201X 年 X 月 X 日 X 将股权转让给 XX。这样 XX 就变更成为法定代表人。此前由 X 代表 X 与 XX 签订了一年的精品文体专柜租赁合同,由 XX 经营精品文体。在经营期间合同第 7 条明确规定,XX 经销的商品必须符合产品质量法和知识产权法,因商品质量等问题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 XX 承担。二、答辩人不是销售方,只是转租方,并且与销售方只存在租金的收款关系。如果销售方存在侵权情形,应由销售方承担侵权责任。2011 年 9 月 XX 日原告方代理人特意从 XX 精品文体专柜购置篮球一个,并进行了公证保全。答辩人认为,其实原告方如果发现精品文体专柜销售了假冒商品,完全可以投诉到相关工商部门依法处理。作为答辩人完全没有能力来判断也没有法定义务知道本案涉讼的篮球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XX 开具的销售小票也是 XX 百货的,虽然发票属于 XX,但那是为了便于统一税金管理和租金收取的需要。三、答辩人对销售方经营涉案商品并不知情。销售方称其商品有合法来源,其拒不提供相关票据。答辩人在合同期满后才被告之涉案侵权。事后多次找销售方协商,销售方称其商品有合法来源渠道,经过正规合法的途径购进,有进货存根可以证明,但其拒不提供相关票据。并说合同期已满,不需要承担相关责任。根据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知,答辩人没有侵犯被答辩人商标权的故意,无需承担任何侵权责任。答辩人租赁房屋,再转租给第三方,现只找答辩人,答辩人不是销售方也是无辜者。答辩人目前承租房屋还处于亏损阶段。四、不能证明涉案商标构成侵权,涉案球类的图案是否为假冒商标,没有权威机构予以认定。至于涉案球类的图案即_火车及图_、_优能及图_是否为假冒商标,原告只有自己单方证明于法无据。因此不能证明涉案商标构成侵权。五、被答辩人诉请答辩人赔偿经济损失 5 万元人民币,更是于法无据,不能成立。早在被答辩人提起诉讼之前的 2011 年 11 月 XX 日,销售方就已经期满走人,而且其销售的篮球仅为人民币 98 元,远未给被答辩人造成其所诉称的经济损失。况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第七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被答辩人开口即要求答辩人赔偿五万元侵权损失费用,但并未提供任何依据说明其损失赔偿额是如何计算而来,有恶意诉讼之嫌。五万元的损失赔偿费用因没有任何依据而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综上,答辩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恳请贵院依法驳回“原告要求答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答辩人:东莞市 XXX 有限公司 代理人:田发园律师 20 xx 年 月 日 商标异议答辩书内容范文 第 5 篇 4.撤回商标异议申请时应提交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或签字。委托商标代理机构提交撤回商标异议申请的,还应提交代理委托书原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我厂(公司)使用在第_类_商品上的_商标,已经你局核准注册,证号_。依照商标法第 30 条规定,对_厂(公司)经你局初步审定,列入编号第_号,刊登于_年_月_日第_期商标公告的_商标提出异议,请裁定。理由如下:商标注册人:_(章戳)地 址:_ 附送:副本一份,证据_件。其他_。申请途径:可以自己亲自到商标局注册大厅(北京)办理,也可以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申请所需资料:1、需商标图样;2、注册商标所要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3、身份证明文件:A.公司申请的:需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B.个人申请的:需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及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费用:需向商标局缴 1000 元官费,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的,还需向代理机构交 700 元左右的代理费。申请程序:1、先对商标进行查询,如果在先没有相同或近似的,就可以制作申请文件,递交申请了;2、申请递交后的 1 个月左右,商标局会给你下发一个申请受理通知书(这个期间叫形式审查阶段)。3、形式审查完毕后,就进入实质审查阶段,这个阶段大概需 1 年到 1 年半时间。4、如果实质审查合格,就进入公告程序(这个期间是 3 个月,也叫异议期间);5、公告期满,无人提异议的。就可以拿注册证了。我可以免费为你查询 答辩书 答辩请求 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法裁定维持争议的第 1665538 号注册商标(以下简称:争议商标)。事实和理由 一、争议商标具有显着特征 1、争议商标标识系答辩人独立创作完成的,根本不存在申请人所称,系复制、摹仿申请人第 1043254 号注册商标(以下简称:申请人商标)的情形。争议商标由“TNE”三个拉丁字母构成,申请人商标由“THE”三个拉丁字母组成。争议商标“TNE”的创意(含意)为:“T”代表螺钉的外部形状;“N”是英文“NYLON”的打头字母;“E”是英文“”的打头字母。申请人“THE”的含意我们不清楚,但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标是不同的。2、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标在视觉效果上存在明显的差异。如果将争议商标和申请人商标分别放在不同的地方,相关公众通过观察,两者完全不同。即便放在一起进行比对亦根本不同。无论从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两个商标的整体,还是从其主要部分进行对比都明显不同,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观察不可能将两者相混淆。因此,答辩人认为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标标识既不相同,也不构成近似。3、争议商标使用的商品类别是 0607 类似群;其商品种类是“金属螺丝,金属铆钉,金属螺母,键销,金属螺栓,垫片。”上述商品系机械制造业、家用电器、生活用品等制造业所需的标准件。申请人商标使用的商品类别是 0601 和 0602 类似群,其商品种类是“钢管,未锻或半锻钢,钢的精铸件和机制件(毛坯)。商品种类属于一般加工企业的原材料,即此类商品需要供应给答辩人之类的生产企业,一般企业在购进申请人产品后还需要进一步地加工;也就是说申请人生产的.产品属于答辩人生产所需要的原材料,两类商品(产品)的用户或者销售渠道完全不同。总之,答辩人与申请人生产的商品既不是同一类商品,也不是类似商品。答辩人与申请人生产制造的产品(商品)在使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等方面完全不同;人们也不可能将两者联系起来。综上,答辩人商标标识系自己独立设计,具有独特的创意;在可视性方面,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标既不相同,也不近似;特别需要强调的是答辩人与申请人两者生产的产品(商品)的销售渠道和客户完全不同。因此,答辩人认为争议商标具有显着特征和可识别性,争议商标不可能使相关公众(即用户、消费者)产生混淆,使市场产生混乱,从而侵犯申请人的权益。二、争议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1、争议商标使用和注册的时间已经很长。答辩人于 1978 年成立,至今已有三十年。自 1995 年?答辩人开始使用争议商标,至 2000 年 9 月 20日向国家商标局提出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经国家商标局的严格审查,于 2001 年 11 月 14 日核准注册。争议商标已实际使用十三年,核准注册到今天为至已经五年有余。2.争议商标在业界已具有一定的影响和较高的知名度。答辩人自成立以来主要从事不锈钢紧固件的加工、制造和销售。生产的不锈钢螺母、螺栓、螺钉等通过了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1:2000 国际质量体系认证)。答辩人始终把产品质量管理放在各项工作的重要位置,作为企业头等大事来抓。答辩人目前是中国紧固件协会会员、中国机械基础件协会的成员,并取得许多殊荣。答辩人现阶段企业占地万平方米,各类设备 400 多台,拥有一条龙生产流水线。2006 年实现产值 8000 多万元,创利税 800 多万元。答辩人拥有固定资产 2000 多万元,员工 500 多人,其中中高级技术人员 42 人,初级技术人员 96 人。企业生产设备精良、技术力量雄厚、检测手段齐全、产品质量可靠。,可以说在经济实力、技术实力等综合实力在国内同行业中答辩均遥遥领先;公司生产的产品畅销全国各省市、自治区,现 98%的产品远销日本、欧洲、美国、新加坡、马来西亚、阿联酋等国家和地区。答辩人目前工厂已具有相当大的规模,其产品市场占有率%。上述数据可以说明答辩人是一个实力雄厚,注意经营管理的优秀企业,而不是靠摹仿、复制申请人商标,打“擦边球”的奸商。答辩人所做的上述大量基础性工作,提高了争议商标的影响力和知名度,也从更深层面说明答辩人既无意搭申请人商标的“班车”,更不可能去沾申请人商标的“光”。3、答辩人为争议商标投入巨资做市场宣传 答辩人自使用争议商标后即开始开展广泛的市场推广和宣传工作,每年都需要化大量的资金用于争议商标的宣传和推广。主要媒体有*;于 200 年参加北京、上海市等地方、行业举行的展览会。大量的广告宣传和市场推广工作,答辩人均始终围绕争议商标进行,也为答辩人争创中国驰名商标做了一定的基础工作,现在答辩人正在努力申报市和江苏省着名商标。三、申请人申请商标评审,存在明显的恶意 答辩人认为,大量的事实和证据,足以证明申请人申请撤销第 1665538 号注册商标存在明显的恶意,扰乱了商标注册的行政管理,其使用的证据材料、陈述的事实均存在着明显虚假,其主要表现如下:1.申请人称:“早在 1996 年 1 月,申请人就向国家商标局递交了“THE”商标及第 1043254 号注册商标在第 6 类包括螺丝、螺母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但因该注册申请在商标补正程序中误删了必要的 0607 类似群商品,而仅保留 0601、0602 类似群商品。申请人也未及时发现这一漏洞,以致长期以来“THE”商标及第 1043254 号注册商标在 0607 类似群商品上未能得到有效保护。直至近期申请人在向当地工商部门申报嘉兴市着名商标时,才发现了“THE”商标及第 1043254 号注册商标在注册中的遗漏。同时申请人在商标检索中,才发现了被申请人已在 0607 类似群的商品上抢先注册了第 1043254 号注册商标的情况。”答辩人认为上述说法显然是编造的。2005 年 2 月 6 日,申请人不知何故再次申请补发第1043254 号商标注册证,2005 年 6 月 9 日再次领证。申请人就第 1043254 号商标注册证两次申请补证和领证,足以证明申请人称其于 2005 年 8 月申报嘉兴市着名商标时才发现上述遗漏的陈述存在虚假,是申请人自编的谎言。为什么两次申请补证都没有发现遗漏问题,申请人对此难以自圆其说。2.我国 1993 年 2 月 22 日修订的xxx 商标法和 1995 年4 月 23 日 xxx 批准修订的xxx 商标法实施细则早已没有“申请人申请商标注册应当首先通过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转,然后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上报国家商标局审批”的规定。而申请人在评审申请时提供了一份由申请人于 1996 年元月19 日向嘉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THE”商标注册申请报告,并请求工商行政部门批准的申请报告;同时,嘉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1996 年元月 19 日批准同意给予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核转的批示或者证明(卷 P013)。答辩人认为,申请人提供这份证据,违背了商标法一般常识性规定,法律早已没有了这样的规定。至少,答辩从认为这是申请人杜撰的一份假证。同时申请人提供该份证据,想要证明的内容无非想说明早在 1996 年申请人申请注册“THE”商标时已将第六类“不锈钢标准件”商品作为申请的内容,要求国家商标局予以核准而已,这种做法是否有点太低劣了,申请人在此犯了一个低级错误。对此,请各位评审员给予足够的重视,3.申请人提供了一些非申请人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申请注册的商标,这些文件(P14-32)分别以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文字表述,其内容的真实性无法确定。第一,这些所谓的商标既不是申请人的,同时与申请人也没有利害关系;第二,这些文件没有翻译成中文;第三,也未有经我国驻相关国家大使馆的认证或公证。根据商标评审规则的规定,这些文件在商标评审时不能作为商标评审的证据使用。基于上述的理由,可以认为申请人申请撤销答辩人第1665538 号注册商标存在明显着恶意,申请人违反了基本的诚实信用的商业准则,损害了答辩人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国家对商标的行政管理工作,理应驳回申请人的评审请求。四、申请人商标仅是一个普通商标,没有知名度 1997 年 6 月 28 日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申请人“THE”商标(第 1043254 号)。答辩人认为,当时申请人的上述商标仅是一个普通的注册商标,并没有任何知名度。可以说,至今申请人的商标在业界也没有什么影响,更谈不上是知名商标或驰名商标。同时,申请人认为其注册商标是知名商标亦没有提供任何证明材料。至于申请人商标现在是否知名,答辩人认为并不重要,重要的是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答辩人在 2000 年 9 月 20 日提出第1665538 号商标注册申请时,申请人的商标在国内或者在国内业界是知名的。答辩人认为,如果一个在答辩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时仅仅是一个普通的商标,而现在做大了,做强了,便要阻止他人合法地使用,这样就很不公平。五、撤销第 1665538 号注册商标,将损害答辩人合法权益 答辩人自 1995 年(?)开始使用争议商标;2000 年 9 月 20 日申请注册,2010 年 1 月 14 日争议商标核准注册,争议商标核准注册的时间已达 9 年之久。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法律规定此条款的目的就是要让商标所有人和利害关系人及时主张自己的权利,并使商标人的权利处于一个稳定状态。申请人在其商标评审申请书中陈述,申请人与答辩人同处一个行业,答辩人认为申请人理应知道答辩人一直在使用第1665538 号注册商标(TNE)商标,按申请人的表述就是“不但是有所知晓,而且是非常了解”。申请人在争议商标核准这么长时间后才提出商标争议申请,相反亦证明答辩人根本没有抢注他人商标的恶意,不然申请人早已提出撤销注册商标的申请了。申请人在争议商标核准注册五年时间里没有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第 1665538 号注册商标请求。从申请人材料可以了解到申请人与答辩人实为同行,是直接的竞争对手,申请人称其不知道答辩人于 2000 年 10 月 14 日已经取得第 1665538 号商标注册无法令人信服。客观上,答辩人在不锈钢标准件制造业界已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对此,申请人早就知道答辩人拥有第 1665538 号注册商标。根据答辩人以上的陈述,足见答辩人在第 1665538 号注册商标上付出的一腔心血和巨大的努力。如果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第 1665538 号注册商标,对于答辩人将是极不公平的。答辩人:南京市 z 标准件厂 答辩人: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某地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被答辩人:某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某地区 法定代表人:蒋某某 答辩人因与被答辩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答辩如下:第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于 20 xx 年 9 月 3 日签订买卖合同一份,答辩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符合要求的金属探测器,其质量无任何问题。第二,根据合同第五条约定,若金属探测器有任何质量问题,被答辩人需在签收后 3 日内提出书面异议,若未提出书面异议视为答辩人提供的金属探测器符合质量要求,但是至今答辩人仍未收到被答辩人的任何书面异议。第三,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本案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仅限于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被答辩人诉状中提到的某矿业有限公司与本合同及本案无关:1、答辩人提供的金属探测器符合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且双方并没有约定以第三人(某矿业有限公司)的检验标准作为双方之间的验收标准,被答辩人购买该产品后另行出售,其与第三人之间约定的质量标准及该产品是否能够与第三人的产品匹配使用不能约束被答辩人,对被答辩人不发生法律效力。2、根据违约责任的相对性原理,被答辩人因与第三人的合同纠纷造成的损失与答辩人无关,其主张要求答辩人赔偿损失35600 元无任何法律依据。综上,答辩人提供了符合合同约定的产品且合同已经履行完毕,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予依法驳回。某人民法院 答辩人:某科技有限公司 20 xx 年 10 月 13 日 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商标局:被异议人xx 就异议人 xx 公司对被异议人在第 11 类“电加热器;电炉灶;电压力锅(高压锅);热水器;热管灯管;电磁炉;电热壶;电吹风;电筒”商品上于 2006 年 10 月 20 日申请,2009 年 5 月 27 日公告(总第 1169 期)的 5672520 号的“新韶康及拼音”所提出的异议理由做出下述答辩:异议人认为:被异议人商标“新韶康及拼音”与其引证商标(第 1803697 号,第 4857578 号)属近似商标,足以使消费者发生混淆及误认,并认为被异议商标系傍名牌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九条、第二十八条与第五十二条(一)项之规定。商标局应该驳回被异议人商标的申请。被异议人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近似,不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刻意抄袭、模仿。不会让消费者造成混淆和误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违反商标法第九条和第二十八条。理由如下:一: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含义和组成截然不同。先从含义上来说:两者商标都是“新”字开头,“新”为修饰词,仅为商标主体的前缀,“新”一般解释为:刚有的,刚经验到的;初始的,没有用过的,与“旧”、“老”相对。被异议商标的主体为“韶康”,引证商标的主体为“韶光”。韶康的含义:韶,美好的;康,安宁、不生病。韶康的含义为美好而安宁。新韶康的含义为:从未有过的美好和安宁。而“新韶光”的含义与其相差甚远。新韶光的公司来自韶山市,所以其商标中的韶应解释为韶山的简称,光解释为光荣,光辉或光明。新韶光应理解为:全新的韶山人民的光荣或是韶山人民新的荣耀。从两者含义来说,天差地别,丝毫不会令消费者在商标含义上将两者商标互为联想,抑或将两者发生误认及混淆。其次: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方式不同。被异议商标为中文加拼音的组合商标,而引证商标为单纯中文商标。再其次从其组成来说,两者商标的最大不同在于商标最后一个字,一个为“康”,一个为“光”,“康”与“光”都是常用字,读音和字意都为大众所熟悉,极易识别。“康”为半包围结构组合字,“光”为独体字,从视觉上来说区别巨大,“康”的拼音为“kang”,光的拼音为“guang”从听觉上来说也是区别巨大。“光”与“康”都是其商标主体中最重要且最具识别性的部分。“新韶光”与“新韶康”在音、形、意上都有很大区别,所以消费者根本不会将“新韶康”与“新韶光”混淆或误认。被异议人 xx 通过查阅大量书籍,为其商标取名为“新韶康”,是希望自己的电器产品可以带给消费者美好安宁的生活,完全是自己原创所出,并未模仿或抄袭他人。再其次:异议人在其商标异议书说:湖南湘知司法鉴定所认定了“新阳光”“新宇光”“新豪光”等商标与引证商标“新韶光”属于近似商标。此仅为个案,不具备排他能力。不能说湖南湘知司法鉴定所认定了“新阳光”“新宇光”“新豪光”等商标与引证商标“新韶光”属于近似商标。那么“新韶康”就应该也和“新韶光”是近似商标。被异议人对于湖南湘知司法鉴定所的认定结果是否具备法律效力表示怀疑,如果随便一家省级认定机构就可以将商标是否近似做出完全判断,那么商标局和商评委存在还有何意义?二:异议人认为被异议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二条一项之规定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一项: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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