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银行对全辖前台业务事后监督及柜面业务检查的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对我行前台业务事后监督及会计核算日常业务检查工作的有效性,健全会计内部控制制度,强化内部监督管理,客观评价各支行的业务核算质量和制度执行情况,及时有效防范资金风险,整体推进所辖会计工作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和上级有关部门及总行制定颁发的有关商业银行的规定为依据,并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条本办法考核对象为所辖各支行。第四条本办法考核内容分两部分:
一是对各支行前台业务的考核,主要是考核前台业务的核算质量和业务规范性问题,事后监督人员通过对前台业务凭证、票据的审查和监督,发现账务核算、内外账往来及表外等相关业务问题并进行考核。
二是将日常对支行的柜面业务检查情况也纳入考核范畴,主要是对各支行的库存现金、重要空白凭证、业务印章、银企对账、账户管理、大额现金支付管理、人民币收付及反假管理等有关业务的合法、合规性进行检查,从中发现前台业务处理中存在问题并进行考核。
第五条依据事实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罚和处理:
1责令限期整改;
2通报批评;3罚款;4其它处理。
第六条在实施本办法时必须按照严格规范、公正透明的考核原则。第二章对前台业务的考核
第七条总行会计管理部事后监督中心,负责对各支行前台业务的核算质量进行集中统一监督与考核(通过日常审查票据发现问题)。
第八条前台业务出现的各类差错和问题分为三类。(1)日常管理性差错;(2)业务性差错:包括一类差错、二类差错、三类差错;(3)人为性差错和违规问题。
第九条日常管理性差错:即日常管理不严出现的差错,给予经济处罚每笔5元。
一、被监督的网点不按时报送装订成册的会计凭证及有关资料(最迟于第二个工作日下午五点前报送)。
二、监督资料的传送没有指定专人办理,并且不严格履行登记、交接、签收手续。
三、装订成册的凭证资料出现缺失或增多现象。
四、‚事后监督查询书‛未按规定报送。(在‚事后监督查询书‛下发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没有给予答复或更正)。
五、未按规定或要求办理差错更正手续。六、其他日常管理中出现的差错。
第十条业务性差错,按认定标准划分为以下三类。一、一类差错,即规范类差错每笔处罚5元。
1、漏盖或错盖银行印章及经办人员名章。
2、客户预留印章加盖不清楚。
3、错用记账凭证、特种转账凭证超过使用范围(特票只限于内部科目使用)。
4、漏登身份证件、证件号码有误或提供证件不合规。
5、业务印章日期与凭证记账日期不相符、自制凭证日期超出凭证记账日期。
6、凭证上加盖的业务印章与实际发生业务不符。
7、凭证上漏客户签名。
8、机打凭证信息与原始凭证不一致(户名不符)。
9、凭证装订不规范(脱落、颠倒、未按顺序等)、封皮内容不齐全。
10、其它规范类差错。
二、二类差错,即一般类差错每笔处罚10元。
1、受理凭证时,审查凭证要素不严格。主要包括:凭证上下联不符或支票与进账单不符;大小写金额不符或不规范;账号有误;凭证涂改或要素不全。
2、不按规定办理错账冲正业务,错账冲正不注明原因或未经会计主管授权签字。
3、存款期限与存款利率不符。
4、挂失未到期办理业务。
5、办理有预留印鉴的业务是否电子验印;如验印信息不通过,是否折角验印。
6、通存通兑业务传票打印不齐全。
7、复核监督凭证打印不齐全。
8、每日装订的凭证未统一编号。
9、其它一般类差错。
三、三类差错,即较为严重的差错每笔处罚15元。1、凭证账号与户名不符。
2、受理逾期或远期支票。
3、票据背书不规范,背书与收款人名称不符,背书不连续。
4、记账串户、金额错记或记载反方。
5、记账凭证打印信息与客户填写信息不符。
6、办理现金付款或转账付款业务时,预留印鉴不符(无支付密码)或签字不符。
7、冻结、解冻、挂失、解挂等特殊业务不符合规定,不是原存款人签收,且没有填写处理结果。
8、计算利息、手续费、罚金等有误。
9、大额现金支取、转账、挂失等需授权业务不经授权或越权办理;需签字授权的业务漏授权签字或越权签字。
10、清户、换折,无原存折(单)。
11、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时,漏身份证复印件或身份联网核查信
息。
12、柜员个人为自己办理业务。
13、其它较为严重的差错。
第十一条人为性差错或违规问题,即弄虚作假、乱用会计科目,故意违规办理业务,报送虚假资料等行为。针对以下违规行为分别给予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的处理,同时视情节严重情况给予每项罚款100-500元。
1、明知是单位公款,仍以个人名义开立储蓄或个人结算账户办理存款的(公款私存)。
2、利息计算、罚款有误,故意多记、少计利息或者将利息清单串户记账。
3、存贷款业务利率使用有误,违反规定豁免利息,擅自降低利率或者不按期结计利息。
4、未按规定办理存款提前支取,异地托收、查询、挂失的,未按规定办理冻结和解冻业务造成损失的。
5、随意冲减表内应收未收贷款利息或表外贷款应收未收利息。
6、授权人随意将业务权限下放他人造成损失的。
7、利用工作之便,盗用客户存款、侵占客户利息的或套取银行利息的。
8、伪造、篡改有关凭证附件及相关资料。
9、其它人为性差错或违规行为。第三章对支行柜面业务检查的考核
第十二条由总行组织抽调业务人员对所辖营业网点的相关业务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针对以下违规行为分别给予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的处理,同时视情节严重情况给予每项罚款50-300元。
第十三条库存现金
1、对库存现金进行彻底盘查,核对账表、账账、账实是否相符,有无白条抵库、垫付和挪用库款现象。
2、柜员日终的库存现金是否在核定的10万元限额内,有无超限额现象。
3、日终轧账前,柜员之间是否进行了交叉复核,业务主管对98柜
员的现金余额是否进行了复点,有无复核记录。
4、柜员交接,是否对现金进行清点并进行交接登记。
5、柜员中途离岗,钱、章、证是否入箱加锁,尾箱钥匙是否妥善保管。
6、是否按规定打印、保管、装订科目轧账单。
7、是否按规定记载账务,有无违反现金收入先收款后记账,现金付出先记账后付款的现象;有无业务凭证上的现金讫章加盖不及时,凭证要素填写不完整。
8、核对查库记录,检查是否按规定定期查库,查库记录是否齐全,检查人的签字是否详细。
9、网点库存现金是否超限额,总库存额度是否超过季末存款余额的2‰。
10、其他违规问题。
第十四条重要空白凭证管理
1、重要空白凭证领用时是否指派专人领取,是否经有权人签字并加盖预留印鉴,是否专车双人押运。
2、重要空白凭证管理是否实行专人专管、账实分管的制度。
3、登记簿设置是否齐全;人员变动交接手续是否齐全。
4、是否做到证、印分管。
5、入库时是否认真清点实物并按凭证种类分别在《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上进行登记;是否存在领入后不及时按起止号码录入业务系统的现象。
6、出库时98库管员与柜员之间是否进行实物交接登记;是否及时在系统内做账务处理,并登记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
7、是否按规定执行定期、不定期查库制度,是否有详细的查库记录和查库人签字;查库时是否对账实、账表、账簿进行核对。
8、柜员领入、使用和出售、作废的凭证,是否按规定分别在《柜员重要空白凭证保管使用登记簿》进行登记;是否有领用超出两本限额的现象。
9、领入的重要空白凭证是否按顺序号码登记使用,有无跳号登记使用及随意涂改、刀刮、挖补现象。
10、柜员临时离岗是否做到将重要空白凭证入箱、入柜加锁保管。
11、营业终了,柜员是否对重要空白凭证逐张清点核对;是否进行交叉复核,是否做到账实、账簿、账表三相符,并随现金尾箱库进行妥善保管。
12、领入的开户行的转账支票、现金支票、业务委托书等是否建立登记簿,有无跳号使用或两本交叉使用的现象。
13、作废的重要空白凭证是否剪贴后加盖‚作废‛戳记,并随当日传票装订保管。
14、是否对停止使用或作废的重要空白凭证在《作废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上进行登记。
15单位购买重要空白凭证时,是否加盖单位预留印鉴,系统打印的凭证上是否交单位经办人员签字签收。
16、单位销户时是否将剩余重要空白凭证全部交回,并剪角或打洞、加盖作废戳记后上交重要空白凭证管理人员进行登记、妥善保管;销户单位是否按规定填制‚客户交回未用重要空白凭证清单‛。
17、重要空白凭证管理人员岗位变动时,是否建立严格的交接手续,是否在‚会计人员变动交接登记簿‛上进行交接,手续是否齐全,是否有监交人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业务印章管理
1、是否建立《印章保管使用登记簿》;是否由业务主管登记保管,登记是否连续详尽。
2、各类业务印章是否在《印章保管使用登记簿》上预留印模,印章保管使用人是否与登记簿一致。
3、印章的刻制、领取、下发、启用时间和使用情况是否有详细的登记,记录情况是否及时、准确。
4、柜员调岗是否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交接登记簿上签章是否齐全,有无监交人签字。
5、会计专用章是否做到专人使用、专人保管、专人负责、章证分管;个人名章有无交叉使用现象。
6、业务公章是否由业务主管保管,各业务印章使用人员是否做到临时离岗时人离章收;非营业时间是否入库或入柜保管。
7、业务印章有无错用、串用现象;有无事先在重要空白凭证、账、表、簿、单证等上加盖印章的现象。
8、停用的印章是否及时办理停用手续,同时在登记簿上注明停用日期、停用原因、上缴保管人和接收人签章确认。
9、除个人名章外,是否存在私自刻制其他业务印章的现象。
10、是否严格执行印、押、证分管分用制度。
11、结算专用章、结算业务公章、银行汇票专用章、银行本票专用证、财务专用章和负责人名章是否由业务主办或业务主管保管。
12、银行汇票印模、票样、预留印鉴卡片是否纳入重要空白凭证管理。
13、各种会计专用章是否严格按规定范围使用,是否存在越权使用、过期使用或在无真实会计记录的凭证上使用的现象。
14、是否存在私自交接业务印章;是否存在未经有权人批准将业务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交保管人员之外的任何人拿离业务场所使用。
15、两班制前台柜员在同一营业日使用同一套业务印章,是否在交接单上签字或签章确认,以明示责任。
16、封存未使用各种业务印章,是否贴封条,是否由专人保管,是否在‚印章保管使用登记‛上注明封存日期,封存人、保管人。
17、会计专用章损坏需重新更换时,是否上缴总行‚综合办公室‛相关人员保管,逐级审批后销毁,同时在‚印章保管使用登记‛上注明。
18、由于保管不当致使业务印章丢失、被盗后,是否存在隐瞒不报的现象。
第十六条支付结算管理
1、违反规定故意压票、退票、拖延支付、受理无理拒付、擅自拒付退票、挪用、截留客户或他行结算资金,影响客户或他行资金使用的行为。
2、客户违反规定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与预留印鉴不符或者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时,未及时向当地人民银行或总行资金清算部报备。
3、工作人员在办理票据业务过程中,是否存在玩忽职守,未按规定审查、核验票据凭证,给银行或客户造成资金损失的。
4、全国支票影像业务,未按规定设置专职人员,人员变动时是否未及时向总行资金清算部备案;专职人员未按规定对影像业务进行查询并及时作出处理(T+2日内必须做回执处理),造成逾期退票或逾期付款。
5、各支行未将支票影像业务的提入退票率控制在7%以下。
6、工作人员在办理银行本票、全国支票影像业务时,由于票面要素错误而拒付,未按规定向客户出具拒绝受理通知书,拒绝受理通知书未专夹保管,定期归档。
7、工作人员在票据凭证传递过程中,因工作失误而发生票据积压、误划、错付结算款项,影响客户、银行资金使用或造成经济损失的。
8、工作人员在办理银行汇票业务时,未按规定及时将客户资金移存至‚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账户,并导致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向其作出罚款处理的。
9、大、小额支付系统查询查复业务,未按规定设置专职负责人员;未在规定时间内及时进行查复;查询查复率没有保持在100%的。
10、办理大额支付业务未按规定流程操作,工作人员录入、复核完成后未及时做发送处理,导致全行日终轧账不成功,不能做签退处理的。
11、支付清算系统,因突发事件、配电、网络系统故障等原因而导致业务停办的,未按规定向总行逐级上报,并及时启动应急处置预案的。
12、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发送自由格式报文,导致对方不能及时回复的。
13、各行是否存在不及时到总行资金清算部取回‚业务回单‛,导致业务处理不及时。
14、月末未按规定与资金清算部核对银行承兑汇票余额,导致余额不符。
15、是否未按规定向总行资金清算部上报资金使用计划,造成总行动用一级存款准备金,人民银行给予罚息处理的。
16、各支行是否未按规定做出本行每日资金使用计划,导致清算账户头寸不足,总行垫付资金的。
17、每日营业终了,系统网点轧账签退后,未经允许又重新启动系统做账务处理的。
18、支付结算工具月报表、季报表、年报表,是否未在规定时间内及时上报总行资金清算部;工作人员未对报表数据进行审核,导致报表数据错误、不衔接的。
19、年终结算日,未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导致挂账或账务处理错误的。
20、要求上报的资料及日常工作中交办的事项不能按时按质完成的。
第十七条账户管理
1、开立账户不合规,少开户资料或开户资料不合规。开户资料不全,缺少开户申请书、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资料;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要素填写不全;开户资料未按规定用A4纸复印,复印件上未加盖‚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印章;支行、开户单位等相关印章加盖不齐全。
2、账户使用不符合规定,新开立账户没有在规定时间后办理支付业务;办理业务额度与企业经营性质、经营范围不匹配。
3、无开户资料为单位办理存款账户,先办理业务后开户。
4、为一家企业开立两个基本存款账户或两个以上一般存款账户。
5、对一年内没有发生业务的睡眠账户未及时清理。
6、账户资料信息不全,微机录入时账户名称不全、账户类型错误、开销户信息变更不及时。
7、对开户资料不进行原件的审核,导致提供的开户资料不真实。
8、未按规定对账户进行年检,年检不合规账户未销户或设置为久悬账户,仍使用该账户办理支付业务。
9、开户档案资料管理不符合规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档案的保管期限为银行结算账户撤销后10年。
10、其他违规问题。第十八条银企对账
1、银企对账制度执行不规范,记账人员兼管对账或随意调换对账人员。
2、银企对账回单填写要素不全,无填写对账日期、核印日期、核对对账结果等内容,单位加盖预留印鉴不清晰。
3、对未达账项未及时查明原因。
4、银企对账工作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未按规定时间上报对账回单。
5、每月、季未达到规定的对账率。
6、对账结果不真实,加盖印章与预留印鉴不相符。
7、开户单位预留印鉴未全部录入到电子印鉴系统,印鉴更换系统信息更换不及时。
8、银企对账明细清单未按规定保管。
9、其他违规问题。
第十九条大额支付管理
1、未执行大额支付双线联系制度。
2、大额现金支取未经有权人签字授权,漏审批或审批超权限。
3、大额授权签名不全,授权意见不准确。
4、开户单位同一日累计支现多笔、额度较大(化整为零套取现金)。
5、单位结算账户转入个人结算账户的资金不符合规定,转账原因不明确。
6、开立的单位结算账户无预留印鉴,凭折即办理业务。
7、其他违规问题。第二十条反洗钱
1、是否按要求成立专门的反洗钱工作小组,建立和完善相应的操作规程。
2、是否严格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审查客户资金来源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3、是否严格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为单位客户办理开户、存款、结算等业务的,对其提供的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进行核对并登记。
4、是否对大额交易数据进行甄别分析,对认定为可疑交易的数据进行了系统上报。
5、对本网点的账户是否依据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对其是否存在洗钱风险做出等级划分,并在持续关注的基础上,适时调整客户的
风险等级。
6、是否按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
7、是否存在交易异常的存款账户,并对此存款账户进行监控和分析。
8、反洗钱非现场监控报表、资料等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报送。
9、其他违规问题。
第二十一条其他管理工作
1、兑换残缺人民币不符合兑换标准、不加盖全、半额和经办人名章的,没收的假币未加盖假币章或未登记的,报表报送不及时。
2、要求上报的报表、资料以及日常工作中提出的工作要求不能按时、按质完成。
第四章考核兑现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对前台业务事后监督实行按月考核,按季兑现。事后监督中心人员依据分工对所负责支行业务监督过程中出现的差错逐笔登记,经汇总后上报行领导审批签发后给予经济处罚。
第二十三条会计管理部每月将考核结果下发至支行,支行对考核结果予以确认,如有不同意见可于三日内进行反馈,针对具体情况可重新确认。
第二十四条对柜面业务检查处罚对象:各支行的具体经办人员为主要责任人,承担50%的处罚款项,业务主管和主管副行长负连带责任,分别承担30%和20%的处罚款,处罚款项由行领导签批后,直接从本人工资中扣收。对涉及到违规、违法的有关责任人要及时依据法规及《某银行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罚办法》提交有关部门给予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某银行负责修订和解释。第二十六条本考核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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