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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锅炉厂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标准
30.2003.252(D) 第 2 页
哈尔滨锅炉厂有限责任公司
吊 杆 制 造 技 术 条 件
30.2003.252(D)
代替:30.1999.252
编制: 锅炉设计处:
校对: 工 艺 处:
审核: 技术检查处:
审定: 材料研究所:
总工程师批准:
哈尔滨锅炉厂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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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本标准是对30.1999.252《吊杆制造技术条件》进行的修订。
本标准与原标准30.1999.252比较主要内容变动为:
1 增加了吊杆拼接要求的规定。
2 增加了打号部位的确定原则。
3 35号钢用焊接材料由E50改为E55;焊前预热温度由100~150℃改为不小于150℃。
4 做了一些编辑上的改动。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开始执行,同时30.1999.252《吊杆制造技术条件》作废。
本标准于1975年首次发布,1982年第一次修订,1999年第二次修订,本次为第三次修订。
本次修订增加了版次,首次制定视为A版,故本次修订确定为D版。
本标准由技术管理处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技术管理处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修晓英
本标准适用于铰链吊杆、锻造吊杆、焊接吊杆及其它类似的吊杆的制造和验收。
1 材料
1.1 吊杆、耳板用的材料应符合下表规定,各类吊杆的制造尺寸应符合有关图样的规定。
材料牌号
20
35
30CrMo
20g
技术条件
GB699
GB3077
GB713
1.2 制造吊杆用的圆钢必须逐根进行外观质量检验及尺寸检查。圆钢表面不得有可见的裂纹、结疤、折迭和夹渣等缺陷。若有缺陷,必须清除干净,清除深度应在圆钢公差范围内,且应圆滑过渡。
1.3 表面质量不合格及不符合相应技术条件规定的材料不得投入生产。
2 技术要求
2.1 制造铰链吊杆装置的35号钢吊杆和铰链吊杆一端开口,装配时弯曲并紧密焊接平滑过渡。焊接材料用E55焊条,焊前预热温度不小于150℃。
2.2 锻造吊杆的力学性能应符合30.2001.089(E)《锅炉锻件技术条件》。检查的项目和检验数量按30.2001.089(E)Ⅱ级。
2.3 各种吊杆挠度
吊杆长度不大于4m时,挠度不大于2mm/m,全长不大于6mm;吊杆长度大于4m时,挠度不大于4mm/m,对于锻造吊杆,全长不大于15mm;对于焊接吊杆,全长不大于20mm。
2.4 圆钢和耳板对接焊缝,焊后进行热处理消除应力,然后进行100%磁粉检测,焊缝表面和热影响区应无裂纹、气孔等缺陷。
2.5 制造尺寸偏差
2.5.1 吊杆长度偏差
L≤3m, △L=±3mm;
L>3m, △L=±5mm。
铰链吊杆
锻造吊杆
注:*大于等于M90锅筒吊杆公差可按图样规定。
焊接吊杆
其它吊杆
2.5.2 锻造吊杆与锻头中心线及吊杆与焊接耳板的中心线纵向偏移:
锻造吊杆 焊接吊杆
2.5.3 吊杆中心线与锻头及耳板的中心线倾斜均不得大于1.5mm。
锻造吊杆 焊接吊杆
2.5.4 吊杆中心线与锻头或耳板孔中心线的纵向偏移以吊杆端部200mm长度内中心线为基准,偏移不大于1.5mm。
锻造吊杆 焊接吊杆
2.5.5 锻头B的尺寸偏差,锻头钻孔后,孔的边缘到锻头的宽度A、C及厚度S尺寸偏差(如图)不小于图样公称尺寸。
2.5.6 耳板的宽度和长度偏差为mm。
2.6 吊杆螺纹的加工按紧固件技术条件30.1999.015规定。
螺纹表面粗糙度为 。
螺纹收尾长度:
M30~M39为10mm;
M42~M45为11mm;
M48~M52为12.5mm;
M56~M60为14mm;
不小于M64为15mm。
2.7 圆钢对接焊缝的要求
2.7.1 吊杆拼接焊缝的坡口型式按企业标准82-7286《焊接吊杆》规定执行,其拼接要求应满足下列规定:
当吊杆长度: 1m≤l1≤2m时,不允许拼接;
当吊杆长度: 2m<l1≤5m时,允许有一条拼接焊缝;
当吊杆长度: 5m<l1≤10m时,允许有二条拼接焊缝;
吊杆拼接时,其最小拼接长度为1m;
外径尺寸小于等于35mm的吊杆不允许拼接。
2.7.2 圆钢对接焊缝,对于36mm≤Φ<150mm的吊杆,焊满后100%超声波检测,按30.2002.265(C)《吊杆对接焊缝超声波检测技术条件》标准验收;对于150mm≤Φ≤300mm的吊杆,焊缝焊到40mm时,做100%射线检测,按30.96.230《熔化焊对接接头射线照相检验规程》Ⅰ级射线检验合格后,再焊满,做100%超声波检测,按30.2002.265(C)验收。热处理后,进行校直,再进行100%的磁粉检测,要求焊缝及热影响区表面无裂纹及气孔等缺陷存在。
2.7.3 对接接头抗拉强度бb及冲击性能不能低于母材规定的下限。
2.8 热处理
2.8.1 20号钢、35号钢锻造吊杆,锻后应正火处理。
2.8.2 30CrMo钢锻造吊杆锻后应正火加调质处理。
2.8.3 焊接吊杆、耳板或圆钢对接焊缝应消除应力热处理,热处理应符合相应的热处理工艺。
3 检查和验收
3.1 原材料按30.2000.286(E)《金属材料入厂验收和检验标准》进行检验。
3.2 吊杆应有材料牌号及原材料检查编号,打号部位按以下原则确定:
a) 带有螺纹的吊杆在距螺纹终止端100mm处为打号部位;
b) 不带有螺纹的吊杆应在距连接孔中心250mm处的光杆侧为打号部位;
c) 不带有螺纹的光吊杆距端部100mm处为打号部位。
d) 如有后拼接焊缝,打号部件应距拼接焊缝100mm范围以外。
3.3 合金钢材料应逐根进行光谱复验,以免错用钢号及焊接材料。
3.4 圆钢对接焊缝的检验,每台锅炉每个焊工每焊50个接头取一套试样,不足50个时也应取一套试样,该试样应随同产品进行热处理,每套试样做一个拉力试样,两个冲击试样,冲击试样缺口应开在焊缝上。
3.5 焊缝无损检测应有检查报告。
3.6 吊杆的表面质量
3.6.1 锻造吊杆过渡应圆滑,锐角倒钝。
3.6.2 焊缝表面不应有裂纹、弧坑、气孔、夹渣,咬边深度不大于0.5mm。
3.6.3 吊杆及螺纹表面应无磕碰伤。
3.6.4 焊接飞溅、热处理氧化皮应清理干净。
4 标记、油漆、包装和发货
4.1 吊杆检查合格后应逐根在靠近端部(有螺纹时避开螺纹)的适当位置标出图号,同一图号的吊杆如果牢固包装成件发货,可只在每件的明显位置标出图号及数量。
4.2 吊杆的油漆、包装应按30.94.040《200MW锅炉产品油漆、包装及发货技术条件》及吊杆包装图的规定进行。
4.3 检查部门应根据图样及本技术条件的各项规定,在检查原材料和制造质量合格后,将各主要检查项目的结果列入质量证明书,质量证明书应与产品一起供给用户。
工 艺 路 线
编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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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及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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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期
年 月 日
存 档 编 号
计算机存盘号
托晒单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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