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附件:
衡水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
实 施 细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工程使用功能,强化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责任意识,根据《河北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衡水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以下简称分户验收),是指住宅单位工程在按照国家规范要求内容进行工程竣工验收时,对每套住宅的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进行的专门验收。
第三条 分户验收应当严格按国家和河北省工程质量标准、规范和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以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
衡水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具体负责衡水市规划区内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其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的实施工作。
第四条 分户验收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该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内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的质量、技术人员进行。
当工程基本完工,具备分户验收条件,施工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分户验收结果不符合要求的,由建设单位组织相关责任主体提出整改意见。并在整改完毕后,重新组织验收,做好相关记录。
第五条 分户验收以检查工程的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为主,主要检查以下项目:
(1)房屋室内空间尺寸;
(2)地面、墙面和顶棚面层质量;
(3)门窗、护栏安装质量;
(4)室内防水工程质量;
(5)给排水及采暖系统安装质量;
(6)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
(7)其他规定要求分户验收检查的内容。
第六条 建设单位可以按照约定,增加分户验收检查内容。
第七条 分户验收应按下列要求进行:
(一)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在分户验收前组织建设、施工、监理人员编制分户验收方案。
分户验收方案包括:
工程概况;编制依据;分户验收的组织机构、人员、各方职责;每户(套)住宅验收项目、内容和数量;检查工具;绘制套型及房间编号图,注明测量点位的对应编号;分户验收时间安排。
对于初装修和精装修的住宅工程,分户验收方案应有针对性。
分户验收方案应报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批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同时报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二)分户验收应准备:钢尺、测距仪、塞尺、2米检测尺、小锤、水平尺、游标卡尺、漏电测试仪等检测检查工具。
(三)建设单位在分户验收开始前,将分户验收的时间、地点等事项告知工程所在地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四)分户验收组应按照分户验收方案,逐套、逐项对住宅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并如实填写《衡水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检查记录表》。
第八条 参加分户验收的质量责任单位及人员对分户验收结果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整理分户验收的有关资料,单独组卷,归档保存,存档期限自竣工验收之日不少于5年。
需归档保存的资料包括:分户验收方案、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检查记录表、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合格证等。
第十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监督检查分户验收的组织形式,人员资格,核查分户验收资料,抽查率不低于总户数的20%,并根据工程质量实际状况随机对工程实体进行抽查、抽测。抽查、抽测数量一般为总户数的5%,且不少于3户,顶层必须抽查1户。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检查发现分户验收记录表不完整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补正。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经过核查,发现分户验收组成员不符合要求或者工程实体抽查结果与分户验收记录表存在差异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重新组织分户验收。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以下资料存入监督档案:
(一)分户验收方案;
(二)衡水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
(三)衡水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资料监督核查记录表;
(四)经批准的实体抽查、抽测方案;
(五)实体抽查、抽测记录;
(六)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合格证样证。
第十一条 分户验收内容全部符合国家、省现行标准和市相关规定要求的,建设单位方可组织住宅单位工程其他内容的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 分户验收检查时,应重点检查下列问题:
(一) 房屋室内空间尺寸检查的房间数量为每户的全部居住房间均进行检查,净开间、进深尺寸测量位置为距墙角300mm,高度距地面500mm,净高测量位置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检查记录表(一)所示,距墙面的距离均为300mm。测量时遇有门窗洞口时,用2米靠尺延伸检测,特殊形状房间的测量应在分户验收方案中说明测量位置。
(二) 房间室内空间尺寸的测量尺寸与设计尺寸的允许偏差应符合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检查记录表(一)的要求,同一房间的同一测量项目的极差(最大值与最小值的差值)不能超过允许偏差的绝对值。
(三) 外窗渗漏项目检查外窗现场淋水试验记录或雨后观察检查外窗渗漏记录。
(四) 顶层住宅防水检查应检查屋顶是否渗漏。
(五) 卫生间等有防水要求的房间地面应蓄水24小时,深度不得小于20㎜,分户验收时检查是否有渗漏现象。
(六) 室内给水系统在分户验收时应通水,以便对管道渗漏情况进行检查。
(七) 未进行面层施工的房间地漏应按设计要求预留一定的高度。
第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在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中发现责任单位在分户验收中弄虚作假的,应当按规定将其不良行为记入责任单位信用档案。
第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责任单位违反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为或者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衡水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对各县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其未按规定检查分户验收组成员情况、分户验收记录表和抽查工程实体的,以及其他不履行工程质量监管职责的,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将《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合格证》交给住户,当住户对分户验收结果有异议时,可查阅分户验收记录。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制作工程铭牌,工程铭牌应镶嵌在住宅工程建筑外墙显著部位,采用石材、不锈钢或其他耐久性材料制作,尺寸(750-900)×(500-600)mm,字体宜采用黑体、宋体、楷书或隶书,并包含工程名称、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内容。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衡水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原衡水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印发的《衡水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方案(试行)》废止。
附件:1、衡水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检查记录表
2、衡水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
3、衡水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资料监督核查记录表
4、衡水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合格证
5、衡水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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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衡水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检查记录表(一)
表1-1
工程名称
景县景新小区5#住宅楼
房(户)号
房间
编号
净高、开间、进深设计值(mm)
净高实测值(mm)
开间、进深实测值(mm)
计算值(mm)
净高允许偏差:现浇砼结构±20mm,
砖混结构±30mm
开间、进深允许偏差:现浇砼结构±16mm(剪力墙±10mm),砖混结构±20mm
净高
最大偏差
开间、进深最大偏差
极差是否超标
H/La/Lb
H1
H2
H3
H4
H5
L1
L2
L3
L4
△H
△La/△Lb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验收人员:
项目负责人: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验收人员:
项目负责人: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验收人员:
项目负责人: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分户验收套型图;开间、进深实测位置平面图;净高实测位置平面图贴图区,房间编号
注:实测点距墙角300mm,中间点在房屋中心范围。
注:1.偏差为实测值与设计值之差的绝对值,极差为同一房间同一项目实测值的最大值与最小值的差值。2.细则所说差异是指相应部位的空间尺寸复核数据和分户验收数据差值在5 mm以上的。
衡水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检查记录表(二)
表1-2
工程名称
景县景新小区5#住宅楼
房(户)号
序号
验收项目
验收内容
验收标准
检查结果
1
楼地面、墙面和天棚
楼地面空鼓、裂缝、起砂
面层与下一层应结合牢固,无空鼓、裂纹
墙面、天棚空鼓、裂缝、脱层和爆灰
无空鼓、脱层;距检查面1m处正视无裂缝和爆灰
墙面抹灰质量
抹灰表面应光滑、洁净,接槎平整
地面表面坡度
不得有倒泛水和积水现象
2
门窗、栏杆
外窗台高度
窗台或落地窗防护栏杆高度不低于900mm,且不得有负偏差
窗扇及玻璃密封胶条
密封条接缝平整、不得卷边、脱槽
外窗渗漏
检查外窗现场淋水试验记录或雨后观察检查外窗渗漏记录,外窗及周边无渗漏、外窗台无外高内低现象
门窗开启
开启灵活、关闭严密;分户门等不松动不晃动
安全玻璃认证标识
应使用安全玻璃的不得使用非安全玻璃,玻璃上有安全认证标识(标识不得隐蔽)
栏杆高度
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10m
竖杆间距
临空处栏杆净间距不应大于0.11m,正偏差不大于3mm
防攀爬措施
有水平杆件的栏杆或花式栏杆应设防攀爬措施(金属密网、安全玻璃等)
护栏玻璃
护栏玻璃应使用不小于12mm的钢化玻璃或钢化夹层玻璃。当护栏一侧距楼地面高度为5m及以上时,应使用钢化夹层玻璃
3
防水
卫生间等有防水要求的地面渗漏
无渗漏、排水顺畅
外墙及屋面渗漏
墙面无渗漏、滴水线无爬水、顶层房间无顶棚渗漏
4
给排水及采暖
管道渗漏
给水、排水、卫生器具、阀门、热表、水表等的接口无渗漏
管道坡度
排水管道坡向、坡度正确
安装固定
给支架间距位置符合要求水、排水、卫生器具、阀门、热表、水表等安装固定牢固、通球检查
5
电气
插座相序、接地
相序、接地符合规范要求
户内配电箱(盘)
照明配电箱(盘)内配线整齐,回路编号齐全,标识正确;箱(盘)内开关动作灵活可靠
照明试验
照明系统通电试运行正常
等电位
等电位连接端子齐全、位置正确
6
其它
烟道设置及附件
烟道和通风道应伸出屋面,伸出高度应有利烟气扩散。平屋面伸出高度不得小于0.6m,且不得低于女儿墙的高度
墙面空调孔
无渗漏、反坡,位置正确,与插座位置协调
分户验收综合结论
各项均符合要求□
项不符合要求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验收人员:
项目负责人: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验收人员:
项目负责人: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验收人员:
项目负责人: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2:
衡水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
表2
单位(子单位)
工程名称
景县景新小区5#住宅楼
建筑面积
建设单位
景县子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结构层数
地下 层,地上 层
施工单位
景县房屋建筑工程公司
监理单位
衡水建达工程监理公司
验 收 情 况
验收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验收结论
本工程共 户,其中验收合格 户,不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等验收规范标准,但不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 户,经返修或加固处理,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 户。
不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等有关验收规范规定,但不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房(户)号为:
。
经返修或加固处理,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房(户)号为:
。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项目负责人(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项目经理(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3:
衡水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资料
监督核查记录表
单位(子单位)工程名称
建筑面积(m2)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结构层数
地下 层
地上 层
结构类型
核 查 情 况
核查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核查资料
数量
本工程共 户,抽查 户工程资料进行核查,抽查数量占总数的 %。(抽查方案附后)
核查结论
资料符合要求的 户。户号为:
记录不完整需重新补正的 户,户号为:
备注
核查人签字:
附件4: 衡水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
合 格 证
工程名称:
房 号:
建设单位:
衡水市建设局监制
工程名称及房号: 栋 单元 号
本户住宅已按照《衡水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进行了验收,质量合格。
建设单位(公章)
发证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不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等有关验收规范规定,但不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部位有:
经返修或加固处理,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部位有:
说 明
一、本证是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合格的凭证,房屋
在交付使用时由建设单位交给住户。
二、分户验收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监理单位总
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相关的质量、技
术人员进行。
三、参加分户验收的质量责任单位及人员对分户验收
结果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附件5:
衡水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指引
(验收项目、内容、检查方法及标准条文)
序号
验收项目
验收内容
检查方法及数量
标准条文
1
房屋室内空间尺寸
开间、进深、净高
钢尺或激光测距仪检查
检查每户居住房间,每间开间、进深各测2点,净高测5点
GB50204-2002,8.3.2
GB50203-2002,5.2.5、5.3.3
2
楼地面、墙面和天棚
楼地面空鼓、裂缝、起砂
小锤轻击和观察检查
距检查面1m处正视无裂缝和爆灰
GB50209-2002,5.3.4面层与下一层应结合牢固,无空鼓、裂纹。
注:空鼓面积不应大于400C㎡,且每自然间(标准间)不多于2处可不计。
5.3.6面层表面应洁净,无裂纹、脱皮、麻面、起砂等缺陷。
墙面、天棚空鼓、裂缝、脱层和爆灰
观察;用小锤轻击检查;检查技术处理方案
GB50210-2001,4.3.5各抹灰层之间及抹灰层与基体之间必须粘接牢固,抹灰层应无脱层、空鼓和裂缝。
GB50204-2002,8.2.1现浇结构的外观质量不应有严重缺陷。
对已经出现的严重缺陷,应由施工单位提出技术处理方案,并经监理(建设)单位认可后进行处理。对经处理的部位,应重新检查验收。
墙面抹灰质量
观察检查
GB502010-2001,4.2.6一般抹灰工程的表面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普通抹灰表面应光滑、洁净、接槎平整,分格缝应清晰;
2高级抹灰表面应光滑、洁净、颜色均匀、无抹纹,分格缝和灰线应清晰美观。
地面表面坡度
观察和采用泼水或坡度尺检查
GB50209-2002,5.3.5面层表面的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有倒泛水和积水现象。
3
门窗、护栏
外窗台高度
钢尺检查,每个窗台不少于一处
GB50352-2005,6.10.3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窗扇的开启形式应方便使用,安全和易于维修、清洗;
2当采用外开窗时应加强牢固窗扇的措施;
3开向公共走道的窗扇,其底面高度不应低于2m;
5防火墙上必须开设窗洞时,应按防火规范设置;
6天窗应采用防破碎伤人的透光材料;
8天窗应便于开启、关闭、固定、防渗水,并方便清洗。
注:1住宅窗台低于0.90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2低窗台、凸窗等下部有能上人站立的宽窗台面时,贴窗护栏或固定窗的防护高度应从窗台面起计算。
GB50096-1999,3.9.1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应有防护设施,窗外有阳台或平台时可不受此限制。
窗扇及玻璃密封胶条
观察;开启和关闭检查
GB50210-2001,5.3.9金属门窗扇的橡胶密封条或毛毡密封条应安装完好,不得脱槽。
5.4.11玻璃密封条与玻璃及玻璃槽口的接缝应平整,不得卷边、脱槽。
外窗渗漏
外窗台内高外低
雨后观察检查或检查现场淋水试验记录
《建筑法》第六十条 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经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
门窗开启
开启和关闭检查,手扳检查
GB50210-2001,5.3.4金属门窗扇必须安装牢固,并应开关灵活、关闭严密,无倒翘。推拉门窗扇必须有防脱落措施。
GB50210-2001,5.1.11建筑外门窗的安装必须牢固。在砌体上安装门窗严禁用射钉固定。
安全玻璃认证标识
观察检查安全认证标识
GB50210-2001,5.6.2玻璃的品种、规格、尺寸、色彩、图案和涂膜朝向应符合设计要求。单块玻璃大于1.5㎡时应使用安全玻璃。
栏杆高度
钢尺测量,每片栏杆不少于一处
GB50368-2005,5.1.5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的阳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10m。阳台栏杆应有防护措施。防护栏杆垂直间距净距不应大于0.11m。
GB50368-2005,5.2.2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不应低于1.10m;栏杆应防止攀登,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
竖杆间距
用1m垂直检测尺、钢尺、拉通线检查
GB50368-2005,5.2.2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
GB50210-2001,12.5.9护栏和扶手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护栏垂直度允许偏差3mm;2栏杆间距允许偏差3mm;3扶手直线度允许偏差4mm;4扶手高度允许偏差3mm。
防攀爬措施
观察检查
GB50352-2005,6.6.3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
2临空高度在24m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m,临空高度在24m及24m以上(包括中高层住宅)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0m;
注:栏杆高度应从楼地面或屋面至栏杆扶手顶面垂直高度计算,如底部有宽度大于或等于0.22m,且高度低于或等于0.45m的可踏部位,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计算。
3栏杆离楼面或屋面0.10m高度内不宜留空;
4住宅的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少年儿童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
护栏玻璃
观察检查3C安全标识,卡尺测量
GB50210-2001,12.5.7护栏玻璃应使用公称厚度不小于12mm的钢化玻璃或钢化夹层玻璃。当护栏一侧距楼地面高度为5m及以上时,应使用钢化夹层玻璃。
4
防水
卫生间等有防水要求的地面渗漏
蓄水24h,深度不得小于20mm
GB50209-2002,4.9.8有防水要求的建筑地面工程的立管、套管、地漏处严禁渗漏,坡向应正确、无积水。
外墙渗漏
雨后观察检查
《建筑法》第六十条 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经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
屋面渗漏
雨后观察检查
GB50207-200210.0.5检查屋面有无渗漏,应在雨后或持续淋水2h后进行。
5
给排水及采暖安装
管道渗漏
试水检查
GB50242-2002,4.2.2为保证使用功能,强调室内给水系统在竣工后或交付使用前必须通水试验,并做好记录,以备查验。
管道坡度
观察检查
GB50242-2002,5.2.3生活污水塑料管道的坡度必须符合设计或本规范表5.2.3的规定。
表5.2.3生活污水塑料管道的坡度:
1、管径50mm,标准坡度25‰,最小坡度12‰;2、管径75mm,标准坡度15‰,最小坡度8‰;3、管径110mm,标准坡度12‰,最小坡度6‰;4、管径125mm,标准坡度10‰,最小坡度5‰;5、管径160mm,标准坡度7‰,最小坡度4‰。
安装固定
观察和尺量检查
GB50242-2002,5.2.8 金属排水管固定件间距,横管不大于2m,立管不大于3m。
5.2.9 排水塑料管道支、吊架间距应符合GB50242-2002中表5.2.9的要求。
地漏水封
尺量检查
GB50242-2002,7.2.1排水栓和地漏的安装应平正、牢固,低于排水表面,周边无渗漏。地漏水封高度不得小于50mm。
6
电气
插座相序、接地
使用“漏电开关测试仪”逐个检查
GB50303-2002,22.1.2插座接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相两孔插座,面对插座的右孔或上孔与相线连接,左孔或下孔与零线连接;单相三孔插座,面对插座的右孔与相线连接,左孔与零线连接;
2单相三孔、三相四孔及三相五孔插座的接地(PE)或接零(PEN)线接在上孔。插座的接地端子不与零线端子连接。同一场所的三相插座,接线的相序一致。
3接地(PE)或接零(PEN)线在插座间不串联连接。
3.1.7接地(PE)或接零(PEN)支线必须单独与接地(PE)或接零(PEN)干线相连接,不得串联连接。
户内配电箱(盘)
观察和开、关触电保护器动作
GB50303-2002,6.1.9照明配电箱(盘)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箱(盘)内配线整齐,无绞接现象。导线连接紧密,不伤芯线,不断股。垫圈下螺丝两侧压的导线截面积相同,同一端子上导线连接不多于2根,防松垫圈等零件齐全;
2箱(盘)内开关动作灵活可靠,带有漏电保护的回路,漏电保护装置动作电流不大于30mA,动作时间不大于0.1s;
3照明箱(盘)内,分别设置零线(N)和保护地线(PE线)汇流排,零线和保护地线经汇流排配出。
6.2.8照明配电箱(盘)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位置正确,部件齐全,箱体开孔与导管管径适配,暗装配电箱箱盖紧贴墙面,箱(盘)涂层完整;
2箱(盘)内接线整齐,回路编号齐全,标识正确;
3箱(盘)不采用可燃材料制作;
4箱(盘)安装牢固,垂直度允许偏差为1.5‰;底边距地面为1.5m,照明配电板底边距地面不小于1.8m。
照明试验
通电检查
GB50303-2002,23.1.1照明系统通电,灯具回路控制应与照明配电箱及回路的标识一致;开关与灯具控制顺序相对应,风扇的转向及调速开关应正常。
等电位
观察检查
GB50303-2002,27.1.1建筑物等电位联结干线应从与接地装置有不少于2处直接连接的接地干线或总等电位箱引出,等电位联结干线或局部等电位箱间的连接线形成环形网路,环形网路应就近与等电位联结干线或局部等电位箱连接。支线间不应串联连接。
27.2.1等电位联结的可接近裸露导体或其他金属部件、构件与支线连接应可靠,熔焊、钎焊或机械紧固应导通正常。
7
其它
烟道设置及附件
观察检查
GB50352-20056.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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