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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届北京市大学生模拟法庭竞赛第二轮竞赛赛题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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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七届第七届北京市大学生模拟法庭竞赛第二轮比赛赛题 A北京市大学生模拟法庭竞赛第二轮比赛赛题 A2案例说明1、请参赛队根据下列案件材料及法律规范,控方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的名义,以“谢玉犯故意杀人罪”为基础,向北京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如控方认为有必要,可以自行决定是否增加罪名提起公诉;2、控方与辩方必须遵循下列“基本案情”和证据材料中所述内容发表意见,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均不能超出案例材料给出的事实范围,但属于生活常识、公知事实或者理论知识的除外;3、本案不涉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审判;4、本案所有程序及证据取得视为合法,所有证据材料的签字均视为手写签字;每次询问、讯问前,侦查人员均已告知相关人员权利、义务,所有证据材料均应视为原始材料,所有签名、印章、指印等均为真实有效,除非有特殊说明;5、本材料案情及所有人物、姓名、电话号码、身份信息等均为比赛需要之虚构,若有雷同,纯属巧合。3被告人基本情况被告人谢玉,男,汉族,身份证号 110108195102021111,1951年 2 月 2 日出生于北京市,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新开区杨柳街南里 8 号楼 2 门 12 号。高中文化,无业。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 2015 年 8 月26 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新开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批准,于 2015 年 9 月 30 日被逮捕,现押于北京市第五看守所。4基本案情被告人谢玉于 2015 年 8 月 23 日晚 21 时许在街头散步时,将街头揽客的卖淫女余莺儿带回家。后余莺儿死于谢玉家中并被谢玉肢解。肢解余莺儿后,谢玉将尸块用塑料袋装好并扔在新开公园人工湖内。2015 年 8 月 26 日,谢玉听邻居说新开公园人工湖发现尸块,遂前往公安机关投案,供述称案发当晚其与余莺儿共同洗澡时,因嫖资问题发生争吵,余莺儿对其威胁并用力推其,由于自己没有站稳而向后倒,头后部磕到马桶水箱及边缘后倒地死亡,其因害怕予以分尸。现在觉得分尸抛尸的行为难逃法律制裁故而投案;谢玉始终否认余莺儿的死与其有关。5卷宗目录序号名称页数页码1被告人谢玉的供述32谢玉的辨认笔录13现场勘验检察笔录24法医物证鉴定书15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16温实初的证言27视频录像资料18到案经过19传唤书、拘留证、逮捕证110110 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111人口基本信息212工作说明313示意图1注:本清单一式两份,当事人一份,立案存查一份。受理时间:2015 年 11 月 5 日6讯问笔录时间 2015 年 8 月 26 日 03 时 02 分至 2015 年 8 月 26 日 9 时 07 分2015 年 8 月 26 日 23 时 45 分至 2015 年 8 月 27 日 2 时 37 分2015 年 8 月 28 日 20 时 50 分至 2015 年 8 月 29 日 0 时 30 分2015 年 9 月 16 日 20 时 45 分至 2015 年 9 月 17 日 0 时 20 分2015 年 11 月 3 日 10 时 0 分至 2015 年 11 月 3 日 11 时 55 分地点新开刑侦支队讯问室侦查人员姓名、单位夏冬新开刑侦支队记录员姓名、单位蒙挚新开刑侦支队犯罪嫌疑人谢玉,男内容概要:我是来投案的,新开公园人工湖内发现的尸块,是我扔在湖里面的。2015 年 8 月 23 日 21 时左右,我在小区附近散步,看到一个女的站在路边,问我要不要特殊服务。我看她样子还不错,我老伴儿又去世了,所以就想让她陪陪我。我们约好 500 元过夜,她同意了就和我回家了。我们到家大约晚上 10 点半左右。进屋后我和她一起去卫生间洗澡。其间她说 500 元有点少,让我加 200 元。我挺不高兴的,就对她说因为刚才在外面天黑不清楚,进屋后才看到你至少 40 岁了,这个年龄的小姐给 500 元够多的了,一分都不加了。她说不给钱就闹,还说她可不是一般的小姐,是黑社会的,一个电话就能叫来很多人弄死7我。然后我们就面对面站着吵起来了,当时她背对着卫生间门,我脸冲卫生间门,我背对着一个洗衣机。吵着吵着,她就用力推我,我摔倒了。但是她身上有浴液,一推我她自己也滑到了,她倒下去的时候面部先磕在了马桶对面的墙上,然后反弹回来后脑勺又磕在马桶水箱盖上,然后继续向下滑,后脑勺又磕到马桶边缘上,最后仰面躺在地上,头朝洗衣机,脚朝卫生间门,眼睛闭着,没有任何反应,一动不动,但是身体也没有什么地方出血了,我以为她在吓唬我,就拍她脸并喊醒醒,大约十分钟没有反应,我觉得她可能死了。之后我回到屋里喝瓶酒,一直到凌晨 3 点,期间我六七次去卫生间,每次都是用手拍她脸,喊她,但是她都是没有任何反应,我觉得她应该是死了。我没有对她采取什么施救措施,因为我不会。我想我家没有钱,我一赔不起死者家属二是怕人知道我嫖娼没面子,所以想着赶快把尸体处理掉。大约 4 点钟,我开始分尸。我用家里的一把钢锯先把她的左右臂、左右大腿锯下来,又从腹部把躯干和骨盆分开,最后从颈部把头切了下来,整个过程都在卫生间完成,分尸完后是早上 7 点钟。之后,我用家里买海鲜时留下的黑色防水大塑料袋把尸块装了五大袋子,具体什么部位和什么部位装一起我不记得了。然后我就分三次带着这些袋子到我家楼下的新开公园内,趁没人的时候把袋子扔在了公园人工湖里。然后又把她放在我家的衣服、包、手机还有我分尸用的钢锯用白色塑料袋装好扔在了小区附近的垃圾场。然后就回家8了。8 月 25 日晚上我听说有人在公园里看到了人头,就想着事情肯定会被警方知道,所以还是自己说清楚的好,于是就来投案了。在我家我没有和被害人发生任何肢体冲突,除了她推我的那一下,她倒地过程中头面部撞到了马桶对面墙上一下,具体头面部哪里撞到的墙我没印象了,但肯定撞了一下,然后就是她后脑勺先后在马桶水箱和马桶坐便边缘各磕了一下,最后倒地时也是后脑勺着地,之后就死了。当时就一动不动,我后来拍了她脸好几次叫她起来,但她都没反应,我就确认她死了,然后我就分尸了。分尸是我不对,我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我没有杀她。以上笔录我看过,和我说的相符。谢玉(签字)民警夏冬、蒙挚(签字)9辨认笔录时间 2015 年 9 月 10 日 10 时 00 分至 2015 年 9 月 10 日 11 时 30 分地点新开刑侦支队侦查人姓名、单位夏冬新开刑侦支队记录员姓名、单位蒙挚新开刑侦支队见证人姓名、单位梅长苏江左盟武术培训中心主任辨认人谢玉,男内容概要:谢玉对 10 张照片进行辨认后,明确指出 3 号照片上的女子(即余莺儿)就是其案发当晚带回家准备过夜但后来死于其家中被其分尸的女子。以上笔录我看过,和我说的相符。谢玉(签字)2015.9.10民警夏冬、蒙挚(签字)见证人梅长苏(签字)10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京公(新)勘20150363 号时间:2015 年 8 月 24 日 23 时 20 分至 2015 年 8 月 24 日 23 时 50 分地点北京市新开区新开公园侦查人员姓名、单位夏冬新开刑侦支队记录员姓名、单位蒙挚新开刑侦支队见证人姓名、单位梅长苏江左盟武术培训中心主任现场位于新开公园人工湖南岸,南岸湖面上有一头状物,另靠近岸边 10 米处湖面上有黑色塑料袋 4 个,经打捞后发现,头状物为人类头部,四个塑料袋内分别装有人类四肢、躯干及骨盆。侦查员:夏冬、蒙挚(签名)见证人:梅长苏(签名)北京市公安局新开分局2015.8.241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京公(新)勘20150364 号时间:2015 年 8 月 27 日 3 时 00 分至 2015 年 8 月 27 日 4 时 30 分地点北京市新开区杨柳街南里 8 号楼 2 门 12 号侦查人员姓名、单位夏冬新开刑侦支队记录员姓名、单位蒙挚新开刑侦支队见证人姓名、单位梅长苏江左盟武术培训中心主任卫生间长 2.8 米、宽 1.35 米。西墙下为暖气片,提取可疑物一处,提取暖气片下沿可疑物一处。北墙下为洗衣机。东墙下由北向南依次为马桶、地漏、拖把池、洗手池。提取地漏血迹一处,提取拖把池外下沿血迹一处,提取拖把池下水管血迹一处,提取洗手池下沿血迹一处,提取洗手台面血迹一处,提取南墙瓷砖上血迹二处。提取马桶水箱粘取物一处,马桶盖粘取物一处,坐便粘取物一处,马桶边沿粘取物一处。侦查员:夏冬、蒙挚(签名)见证人:梅长苏(签名)北京市公安局新开分局2015.8.2712法医物证鉴定意见书法医物证鉴定意见书公法物证字(2015)第 5555 号结论:在排除同卵双胞胎和其它外源性干扰前提下,第一现场提取的人类头部、四肢、躯干、骨盆与第二现场西墙下底面可疑物、地漏血迹、拖把池外下沿血迹、洗手池台面血迹、南墙瓷砖上血迹以及马桶水箱粘取物为同一个体所留,即余莺儿。公安部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李昌钰(签名)王传道(签名)包龙星(签名)2015-9-313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公(新)刑技法鉴(尸检)字【2015】222 号一、绪论一、绪论1.委托单位:北京市公安局新开分局2.受理日期:2015 年 8 月 25 日3.检验对象:余莺儿,女,42 岁4.鉴定要求:死因鉴定并对案件相关问题进行分析5.检验时间:2015 年 8 月 25 日6.检验地点:公安部司法鉴定中心二、检验二、检验1.尸表检验:头部。呈“巨人观”改变,左眼周及右眼内眦处可见条片状挫伤。左颧部可见片状皮肤挫伤 1 处,左右颞部均可见头皮青紫,大小均为 4*4 厘米。睑结膜充血,未见点状出血。口唇粘膜完整,未见损伤。下颔部偏右可见小片状皮肤挫伤 1 处,大小为1*0.8 厘米。胸段躯干部。带部分双侧肱骨,胸背部大部分皮肤缺失,胸廓未见刺破口。上段自第 6 颈椎椎体与头部离断,断面平整,下端自第 3 腰椎椎体离断,断面平整,可见划痕 1 处。双上肢尸块。左上肢自肱骨头下方离断,断面不整齐,右上14肢自肱骨终端离断,断面不整齐。提取断面椎体,用立体显微镜观察可见断面骨质呈阶梯状改变。骨盆段。皮肤缺失,上端自第 3 腰椎椎体与躯干部离断,左侧自股骨颈处与左下肢离断,骨质断面整齐,断面上端股骨干可见划痕 1 处,右侧自股骨干上段与右下肢离断,骨质断面不整齐,显微镜下观察可见骨质阶梯状改变。盆腔内可见部分子宫宫颈、膀胱及部分直肠。双下肢尸块。双大腿及双小腿上段皮肤及肌肉缺失,仅双小腿下段及双足皮肤附着。左下肢自股骨颈处离断,断面整齐。右下肢自股骨中上段离断,断面不整齐。左内踝皮肤可见小片状挫伤 1 处。缺失器官:胃、脾脏、肝脏。2.解剖检验:胸、肋骨未见骨折,肋间肌未见出血。膈肌可见破口,胸腔内未见异常积液。心包完整,心脏外膜光滑,未见出血点。心脏未见损伤,沿血流方向剪开心脏,心脏内空虚,各瓣膜未见明显病理性改变。双肺未见病理性改变,肺被膜下未见出血点,可见血岛形成。头颈部断端皮缘整齐,椎骨断面平整。解剖见右侧二腹肌灶性出血,左侧咽后壁片状出血,舌骨及甲状软骨未见骨折,会厌软骨及喉室粘膜未见异常,故可排除机械性窒息死亡。左侧颞肌大面积出血,右侧颞肌小片状出血。颅骨及颅底未见异常,15故可排除重度颅脑损伤死亡。硬脑膜完整,硬膜外、下未见出血,脑组织液化自溶。三、论证三、论证被害人死亡原因可以排除机械性窒息死亡、可以排除重度颅脑损伤死亡,鉴于尸体被肢解,部分脏器缺失,故不排除被害人因失血性休克死亡。公安部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温实初(签名)宋慈(签名)李时珍(签名)2015 年 8 月 25 日16询问笔录时间 2015 年 9 月 18 日 15 时 30 分至 2015 年 9 月 18 日 16 时 35 分地点新开分局预审大队侦查人姓名、单位夏冬新开分局预审大队记录员姓名、单位蒙挚新开分局预审大队被询问人 温实初,男,33 岁,公安部司法鉴定中心主任法医师内容摘要:我参与对余莺儿尸体解剖。死者头面部有多处挫伤,均是生前伤,符合钝性外力所致,但均都不是致命伤,不足以导致被害人死亡。死者心脏、肺脏未见病理异常。但肺脏被膜有可见血岛,可见血岛的形成原因是在有呼吸的情况下,血液因呼吸作用经由气管进入肺部,一旦进血量较大,就会在肺脏被膜下形成可见出血斑,就是我们所说的可见血岛。可以导致血液因呼吸作用经由气管进入肺部的原因只有两种可能:要么是口鼻腔出血后,不小心呛血,血液就进入气管被吸入肺部了,就像呛水一样,另一种是因为气管开放,血液伴随呼吸作用进入气管,进而被吸入肺部。常见的异常死亡原因有中毒死亡、失血性休克死亡、机械性窒息死亡、突发其他疾病死亡等,但鉴于被害人尸体已被损坏,故而无法准确判断死亡原因,只能说不排除是失血性休克死亡。17以上笔录我看过,和我说的相符。温实初(签字)2015.9.18民警夏冬、蒙挚(签字)18谢玉所住小区门口视频录像资料谢玉所住小区门口视频录像资料内容描述:2015 年 8 月 23 日 20:20,谢玉与一名女子进入谢玉家所住小区大门。2015 年 8 月 24 日 7:06、8:05、9:03,谢玉三次走出小区大门,手抱黑色物品,半小时后返回。2015 年 8 月 24 日 10:20,谢玉走出小区,手拎一白色塑料袋,10 分钟后走进大门。19到 案 经 过到案人员:谢玉,男,64 岁,1951 年 2 月 2 日出生,身份证号110108195102021111,汉族,出生地北京市,住北京市新开区杨柳街南里 8 号楼 2 门 12 号。到案过程:2015 年 8 月 24 日 21:50,穆青报警称在新开公园人工湖中发现尸块,民警接报警后出警,在现场新开公园人工湖南岸发现人类头部一个,以及装有尸块的黑色塑料袋 4 个。8 月 26 日凌晨 1 时许,谢玉到公安机关投案,称新开公园人工湖南岸发现的尸块是其分解的,民警遂对谢玉采取强制措施。谢玉在到案过程中没有反抗、逃跑、抗拒等行为。出具人:夏冬、蒙挚(签名)2015 年 8 月 26 日20北京市公安局新开分局北京市公安局新开分局传唤书拘留证逮捕证传唤书拘留证逮捕证(程序问题视为合法,故内容略)北京市公安局新开分局21110 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编号 1110108520777777北京市公安局新开分局报案人姓名穆青性别男年龄20住址北京市新 开区万柳东路20号单位无电话15151855555案件来源110移送单位承办人电话报案内容2015 年 8 月 24 日 21:50,穆青发现新开公园人工湖内有人头。2015 年 8 月 24 日 21:50,穆青发现新开公园人工湖内有人头。领导批示:立案侦查。2015 年 8 月 24 日22人口基本信息公民身份证号码:110108195102021111姓名:谢玉曾用名:无性别:男民族: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出生日期:1951 年 2 月 2 日出生地:北京市新开区籍贯:北京市新开区户籍地:北京市新开区杨柳街南里 8 号楼 2 门 12 号户籍登记地址:北京市新开区杨柳街南里 8 号楼 2 门 12 号户籍地县级公安机关:北京市新开区公安局户籍地派出所:北京市公安局新开分局23人口基本信息公民身份证号码:姓名:余莺儿曾用名:妙音娘子性别:女民族: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出生日期:1973 年 3 月 3 日身份证号码:21020319730303777724工作说明2015 年 8 月 24 日 21:50 许,一名自称穆青的男青年报警称,其在新开公园人工湖里捞鱼虫时,发现有个圆圆的东西飘在水面上,离岸边不远,其用树枝把那个东西扒拉过来,仔细一看是一个人头,就赶紧报警。民警赶赴现场后发现尸块。此后,民警多次联系穆青,请其来公安机关做笔录,穆青均称自上次发现尸块后受到了惊吓,至今未愈,不能接受询问。特此工作说明。民警夏冬、蒙挚2015 年 10 月 5 日25工作说明根据谢玉供述,其将被害人衣物以及分尸用的钢锯扔在小区附近垃圾堆,经民警带领谢玉寻找,在附近垃圾堆均未找到。民警夏冬、蒙挚2015 年 10 月 5 日26工作说明经民警联系被害人余莺儿的丈夫萧景桓(男,40 岁)后获悉,余莺儿与萧景桓于 2004 年结婚,萧景桓称余莺儿去世前身体健康。因无法接受余莺儿从事卖淫活动以及被杀害的事实,萧景桓拒绝接受公安机关的询问,特此工作说明。民警夏冬、蒙挚2015 年 10 月 5 日27洗衣机喷头坐便器暖气片墩 布水池洗手池地漏分尸现场卫生间勘验示意图分尸现场卫生间勘验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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