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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50_ 1546-2023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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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13.040.40CCS Z 60重庆市地方标准DB50/1546-2023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目次DB502023-12-13 发布2024-01-01 实施重庆市生态环境局重 庆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发 布DB50/1546-2023前言.II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24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35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66企业边界污染物监控要求.77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78实施与监督.10附录 A(规范性)控制区和其他区范畴.11附录 B(资料性)玻璃产品类型.12DB50/1546-2023II前言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2、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四川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提出,由重庆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实施并归口。本文件自 2024年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本文件起草单位:重庆市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重庆市玻璃行业协会、四川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吴莉萍、陈敏、杨海蓉、胡伟、陈军、罗财红、张勇、彭枫、郑坚、李振亮、赵洁、肖入峰、方维凯、黄河清、李琨、谢耕、刘丹丹、米雪晶、陈渝、简高武、刘道久、潘平、陈军辉、史鸿乐、陈强、冯小琼、梅林德、姜涛、孙蜀、熊文朋、尹寒梅、徐雪梅、李俊

3、禧。本文件由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本文件为首次发布。DB50/1546-20231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本文件适用于现有玻璃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玻璃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47542017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

4、/T 14669空气质量氨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GB/T 15264环境空气铅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16758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GB 37822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HJ/T 2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HJ 38固定污染源废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T 42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HJ/T 43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 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 5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

5、HJ 57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T 65大气固定污染源锡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T 67大气固定污染源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HJ 75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T 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 533环境空气和废气氨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HJ 534环境空气氨的测定次氯酸钠-水杨酸分光光度法HJ 538 固定污染源废气 铅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HJ 539环境空气铅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540固定污染源废气砷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HJ 548固定污染源废气氯化氢的

6、测定硝酸银容量法HJ 549环境空气和废气氯化氢的测定离子色谱法HJ 583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HJ 584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HJ 604环境空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HJ 629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 644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HJ 657空气和废气颗粒物中铅等金属元素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HJ 685固定污染源废气铅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692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 693固定污染源废气氮

7、氧化物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DB50/1546-20232HJ 732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气袋法HJ 733泄漏和敞开液面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检测技术导则HJ 734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HJ 759环境空气65 种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HJ 777空气和废气颗粒物中金属元素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HJ 819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 829环境空气颗粒物中无机元素的测定能量色散 X 射线荧光光谱法HJ 830环境空气颗粒物中无机元素的测定波长色散 X 射线荧光光谱法HJ 836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颗粒物的测

8、定重量法HJ 856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玻璃工业-平板玻璃HJ 944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总则(试行)HJ 988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平板玻璃工业HJ 1012 环境空气和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便携式监测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1076环境空气氨、甲胺、二甲胺和三甲胺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HJ 1131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便携式紫外吸收法HJ 1132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便携式紫外吸收法HJ 1133环境空气和废气颗粒物中砷、硒、铋、锑的测定原子荧光法HJ 1240固定污染源废气气态污染物(SO2、NO、NO2、CO、CO2)的测定便

9、携式傅立叶变换红外光谱法HJ 1261固定污染源废气苯系物的测定气袋采样/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HJ 1263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WS/T 757局部排风设施控制风速检测与评估技术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 28 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 39 号)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排放连续监测技术指南(试行)(环办监测函202090 号)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玻璃工业glass industry从事玻璃及制品制造、玻璃纤维及制品制造的工业。包括 GB/T 47542017 中的玻璃制造(C304)、玻璃制品制造(C305)

10、、玻璃纤维及制品制造(C3061)。3.2玻璃熔窑glass furnace熔制玻璃的热工设备,由钢结构和耐火材料砌筑而成。3.3全电熔窑(炉)electronic furnace全部使用电能熔制玻璃配合料的热工设备。3.4冷修cold repair玻璃熔窑停火冷却后进行大修的过程。3.5纯氧燃烧oxygen-fuel combustion助燃气体含氧量大于等于 90%的燃烧方式。3.6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s)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的有机化合物。在表征 VOCs 总体排放情况时,根据行业特征和环境管理要求,本文件

11、采用非甲烷总烃(以 NMHC 表示)作为污染物控制项DB50/1546-20233目。3.7非甲烷总烃non-methane hydrocarbons(NMHC)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有响应的除甲烷外的气态有机化合物的总和,以碳的质量浓度计。3.8VOCs 物料VOCs-containing materialsVOCs 质量占比大于等于 10%的原辅材料、产品和废料(渣、液),以及有机聚合物原辅材料和废料(渣、液)。3.9标准状态standard condition温度为 273.15 K、压力为 101.325 kPa 时的状态。本文件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均以标准状态

12、下的干气体为基准。3.10无组织排放 fugitive emission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包括开放式作业场所逸散,以及通过缝隙、通风口、敞开门窗和类似开口(孔)的排放等。3.11排气筒高度stack height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3.12现有企业existing facility本文件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3.13新建企业new facility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改、扩建工业建设项目。3.14封闭close利用完整的围护结构将物料、作业场所等与周围空间阻隔

13、的状态或作业方式,设置的门窗、盖板、检修口等配套设施在非必要时应关闭。3.15密闭airtight物料不与环境空气接触,或通过密封材料、密封设备与环境空气隔离的状态或作业方式。3.16企业边界enterprise boundary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法定边界。若难以确定法定边界,则指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实际占地边界。3.17控制区controlled regions for air pollution prevention大气污染重点管控的区、县。3.18其他区other regions大气污染一般管控的区、县。4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4.1有组织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4.1.1新建企业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现

14、有企业自 2024 年 7 月 1 日起,应执行表 1 的规定及其他污染控制要求(在该日期前对玻璃熔窑进行冷修的,自重新投入运行之日起执行)。DB50/1546-20234表 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单位:mg/m3序号污染物项目适用条件排放限值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玻璃熔窑在线镀膜a尾气处理系统涉VOCs 物料加工工序b原料称量、配料、碎玻璃及其他通风生产设施1颗粒物全域20202020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2二氧化硫全域1003氮氧化物控制区300(平板玻璃)/350(其他)其他区4004氯化氢全域30305氟化物全域556砷及其化合物c全域0.57锑及其化合物d全域18铅及其化合物e全域0.50.

15、5f9锡及其化合物全域510氨g全域811NMHC全域6012苯系物h全域1013苯全域1a在线镀膜:化学品经过气化在携载气体携载下,经过混合进入到镀机,并均匀地喷射到玻璃板上,形成成分为氧化锡/氧化硅膜层的遮盖层及成分为掺氟氧化锡的功能层。b涉 VOCs 物料加工工序包括:玻璃工业调胶、施胶工序,玻璃制品制造调漆、喷漆、烘干、烤花工序,制镜淋漆、烘干工序,玻璃纤维浸润剂配制、拉丝工序等。c适用于使用含砷澄清剂。d适用于使用含锑澄清剂。e适用于铅晶质玻璃、CRT 显像玻璃及其他含铅玻璃。f适用于铅配料工序。g适用于使用氨水、尿素等含氨物质作为还原剂,进行烟气处理的情况。h苯系物包括苯、甲苯、二

16、甲苯、三甲苯、乙苯和苯乙烯。4.1.2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中 NMHC 初始排放速率不小于 2 kg/h 的,VOCs 处理设施的处理效率不应低于 80%;采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有关低(无)VOCs 含量产品规定的除外。4.1.3对于非纯氧燃烧玻璃熔窑烟气,应同时对排气中含氧量进行监测,实测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按式(1)换算为基准含氧量下的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并以此作为达标判定依据。全电熔窑(炉)、坩埚窑、因特殊工艺要求不能采用全封闭形式的其他类型玻璃熔窑(涉及的玻璃产品类型参见附录 B),以及其他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以实测浓度作为达标判定依据,不得稀释排放。玻璃熔窑基准含氧量为 8

17、%。.(1)式中:C基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mg/m3;C实大气污染物实测排放浓度,mg/m3;O基基准含氧量,%;DB50/1546-20235O实实测含氧量,%。4.1.4纯氧燃烧玻璃熔窑应监测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气量及相应时间内的玻璃液出料量,按式(2)计算基准排气量条件下的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并以此作为达标判定依据。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气量、产品产量的监测、统计周期为 1 h,可连续采样或等时间间隔采样获得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气量数据。不同玻璃及制品基准排气量按表 2 规定执行。.(2)式中:基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mg/m3;实大气污染物实测排放浓度,mg/m3

18、;Q实纯氧燃烧玻璃熔窑实测小时排气量,m3/h;Q基基准排气量,m3/t 玻璃液;M 与监测时段相对应的玻璃液小时出料量,t/h。表 2基准排气量单位:m3/t 玻璃液序号产品类型基准排气量1硼硅玻璃a、微晶玻璃b45002其他玻璃及玻璃制品3000a硼硅玻璃是指硼含量不低于 12%的玻璃。b微晶玻璃是指将特定组成的基础玻璃,在加热过程中通过控制晶化而制得的一类含有微晶相及玻璃相的多晶固体材料。4.1.5VOCs 燃烧(焚烧、氧化)装置除满足表 1 的涉 VOCs 类大气污染物排放要求外,还需对排放烟气中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进行控制,达到表 3 规定的限值。利用锅炉、工业炉窑、固废焚烧炉焚烧处

19、理有机废气的,还应满足相应排放标准的要求。表 3燃烧装置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单位:mg/m3序号污染物项目排放限值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1SO2200燃烧(焚烧、氧化)装置排气筒2NOx2004.1.6进入 VOCs 燃烧(焚烧、氧化)装置的废气需要补充空气进行燃烧、氧化反应的,排气筒中实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按式(1)换算为基准含氧量为 3%的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利用锅炉、工业炉窑、固废焚烧炉焚烧处理有机废气的,烟气基准含氧量按其排放标准规定执行。进入 VOCs 燃烧(焚烧、氧化)装置中废气含氧量可满足自身燃烧、氧化反应需要,不需另外补充空气的(燃烧器需要补充空气助燃的除外),以实测浓度作为

20、达标判定依据,但装置出口烟气含氧量不得高于装置进口废气含氧量。吸附、吸收、冷凝、生物、膜分离等其他 VOCs 处理设施,以实测质量浓度作为达标判定依据,不得稀释排放。4.2废气收集、处理与排放4.2.1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应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应停止运行,待排除故障或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用;生产工艺设备不能或不能及时停止运行的,应设置废气应急处理设施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4.2.2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 15 m(因安全考虑或有特殊工艺要求的,以及物料转运点单机除尘设施除外),具体高度以及与周边建筑物的相对高度关系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DB5

21、0/1546-202364.2.3当执行不同排放控制要求的废气合并排气筒排放时,应在废气混合前进行监测,并执行相应的排放控制要求;若可选择的监控位置只能对混合后的废气进行监测,则应按各排放控制要求中最严格的规定执行。4.2.4企业应按照 HJ 944 要求建立台账,记录污染处理设施的主要运行信息,如废气收集量和处理量、废气浓度、处理设施关键运行参数(操作温度、停留时间、吸附剂再生/更换周期和更换量、吸收液用量等)、运行时间等。台账(包括处理设施控制系统运行数据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 5 年。5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5.1执行时间新建企业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现有企业自 2024 年 7 月 1 日起,

22、无组织排放控制按照本文件的规定执行。5.2颗粒物、氨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5.2.1粉状物料应储存于封闭料场(仓、库)中。煤炭、碎玻璃等其他物料应储存于封闭、半封闭料场(仓、库、棚)中。半封闭料场(堆棚)应至少三面有围墙(围挡)及屋顶,并对物料采取覆盖、喷淋(雾)等抑尘措施。硅质原料的均化应在封闭的均化库中进行。5.2.2粉状物料卸料口应密闭或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其他物料装卸点应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或采取喷淋(雾)等抑尘措施。5.2.3物料输送采用密闭皮带输送机、密闭式斗式提升机、螺旋输送机等密闭输送方式。5.2.4配料工序应在封闭空间操作,并收集废气至除尘设施;不能封闭的,产生粉尘

23、的设备和产尘点应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5.2.5厂区道路应硬化,并采取清扫、洒水等措施保持清洁。未硬化的厂区应采取绿化等措施。5.2.6脱硝用氨应采用全封闭罐车运输,储存、卸载、输送、制备等过程应采取氨气泄漏检测措施,加强巡检,防止跑冒滴漏。5.3VOCs 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5.3.1VOCs 物料的储存、转移和输送涂料、树脂、固化剂、稀释剂、清洗剂、浸润剂等 VOCs 物料应储存于密闭的容器、包装袋或储库中。盛装 VOCs 物料的容器或包装袋应存放于室内,或存放于设置有雨棚、遮阳和防渗设施的专用场地。盛装 VOCs 物料的容器或包装袋在非取用状态时应加盖、封口,保持密闭。VOCs 物料

24、转移和输送时应采用密闭管道或密闭容器、包装袋。VOCs 物料储库、料仓应满足密闭、封闭的要求,储罐控制应符合 GB37822 的规定。5.3.2工艺过程 VOCs 无组织排放控制涉 VOCs 物料加工工序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废气应排至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无法密闭的,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应排至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工艺过程产生的含 VOCs 废料(渣、液)应按要求进行储存、转移和输送。盛装过 VOCs 物料的废包装容器应加盖密闭。敞开液面 VOCs 无组织排放控制、设备与管线组件 VOCs 泄漏控制应符合 GB 37822 的规定。5.3.3运行与记录要求5.3.3.1VOCs

25、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系统排风罩(集气罩)的设置应符合 GB/T 16758 的规定。采用外部排风罩的,应按 GB/T 16758、WS/T 757 规定的方法测量控制风速,测量点应选取在距排风罩开口面最远处的 VOCs 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不应低于 0.3 m/s。5.3.3.2废气收集系统的输送管道应密闭。废气收集系统应在负压状态下运行。处于正压状态的,不应有感官可察觉的泄漏;对于 VOCs 废气收集系统,应按照 GB 37822 的规定对废气输送管线组件的密封点进行泄漏检测与修复,VOCs 泄漏检测值不应超过 500 mol/mol,检测要求按照 HJ 733 等规定执行。DB50/15

26、46-202375.3.3.3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应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应停止运行,待排除故障或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用;生产工艺设备不能或不能及时停止运行的,应设置废气应急处理设施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5.3.3.4企业应按照 HJ 944、HJ 856 和排污许可证等要求建立台账,记录含 VOCs 原辅材料名称、使用量、回收量、废弃量、去向以及 VOCs 含量等信息;记录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系统、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的主要运行信息,如运行时间、废气收集量、喷淋/喷雾(水或其他化学稳定剂)作业周期和用量等;记录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台账(

27、包括无组织排放视频监控系统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 5 年。5.4企业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企业厂区内颗粒物、VOCs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应符合表 4 的规定。表 4厂区内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单位:mg/m3序号污染物项目限值限值含义无组织排放监控位置1颗粒物1监控点处 1 h 平均浓度值在厂房外设置监控点2NMHCa3监控点处 1 h 平均浓度值在涉 VOCs 物料加工工序厂房外设置监控点10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a适用于玻璃工业调胶、施胶工序,玻璃制品制造调漆、喷漆、烘干、烤花工序,制镜淋漆、烘干工序,玻璃纤维浸润剂配制、拉丝工序等。6企业边界污染监控要求6.1企业应对排放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

28、物进行管控,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6.2新建企业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现有企业自 2024 年 7 月 1 日起,企业边界任意 1 h 大气污染物平均浓度应符合表 5 的规定。表 5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单位:mg/m3序号污染物项目浓度限值限值含义无组织排放监控位置1氨a1监控点处任意 1 h 浓度平均值监控点设在下风向厂界外 10 m范围内浓度最高点2苯b0.4企业边界任意 1 h 大气污染物平均浓度企业边界3砷及其化合物c0.003企业边界任意 1 h 大气污染物平均浓度企业边界4铅及其化合物d0.006a适用于使用氨水、尿素等含氨物质作为还原剂进行烟气处理。b适用于玻璃工业调胶、

29、施胶工序,玻璃制品制造调漆、喷漆、烘干、烤花工序,制镜淋漆、烘干工序,玻璃纤维浸润剂配制、拉丝工序等。c适用于使用含砷澄清剂的玻璃企业,监控总悬浮颗粒物中的砷及其化合物。d适用于铅晶质玻璃、CRT 显像玻璃及其他含铅玻璃生产企业,监控总悬浮颗粒物中的铅及其化合物。7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7.1一般要求7.1.1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环境监测管理办法、HJ 819、HJ 988 等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如实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污染物自行监测数据。7.1.2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有关法

30、律和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DB50/1546-202387.1.3企业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7.1.4大气污染物监测应在规定的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气处理设施的,应在处理设施后监测。根据企业使用的原料、生产工艺过程、生产的产品等,确定需要监测的污染物项目。7.1.5因工艺需要设置废气应急旁路的企业,按规定应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应将其采样点安装在旁路与废气处理设施混合后的烟道内;不具备条件的,应在旁路烟道上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应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正常运行时

31、不应通过旁路排放;当废气处理设施非正常运行,为保证安全生产确需使用旁路烟道排放的,企业应及时向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修复措施。7.2监测采样与测定方法7.2.1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的监测采样按 GB/T 16157、HJ/T 397、HJ 732、HJ 75、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排放连续监测技术指南(试行)的规定执行。对于排放强度周期性波动的污染源,污染物排放监测时段应涵盖其排放强度大的时段。7.2.2对厂区内颗粒物无组织排放进行监控时,在厂房门窗或通风口、其他开口(孔)等排放口外 1 m,距离地面 1.5 m 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若炉窑露天设置或厂房不完整(如有顶无围墙等)

32、,则在炉窑或操作工位下风向 5 m,距离地面 1.5 m 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对厂区内 VOCs 无组织排放进行监控时,在厂房门窗或通风口、其他开口(孔)等排放口外 1 m,距离地面 1.5 m 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若厂房不完整(如有顶无围墙等),则在操作工位下风向 1 m,距离地面 1.5 m 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7.2.3厂区内颗粒物任意 1 h 平均浓度的监测采用 HJ 1263 规定的方法,以连续 1 h 采样获取平均值,或在 1 h 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 34 个样品计平均值。厂区内 NMHC 任意 1 h 平均浓度的监测采用HJ 604 规定的方法,以连续 1 h 采样获取平均值,或

33、在 1 h 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 34 个样品计平均值。厂区内 NMHC 任意一次浓度值的监测,按 HJ 1012 便携式监测仪器相关监测技术规定等执行。7.2.4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的监测应按 HJ/T 55 的规定执行。7.2.5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测定采用表 6 所列的方法标准。表 6大气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序号污染物项目方法标准名称方法标准编号1颗粒物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157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HJ 1263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HJ 8362二氧化硫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HJ/T56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

34、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HJ 57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 629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便携式紫外吸收法HJ 1131固定污染源废气 气态污染物(SO2、NO、NO2、CO、CO2)的测定 便携式傅立叶变换红外光谱法HJ 12403氮氧化物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HJ/T 42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43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 692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HJ 693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便携式紫外吸收法HJ 1132固定污染源废气

35、气态污染物(SO2、NO、NO2、CO、CO2)的测定 便携式傅立叶变换红外光谱法HJ 12404氯化氢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 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HJ/T27DB50/1546-20239序号污染物项目方法标准名称方法标准编号固定污染源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硝酸银容量法HJ 548表 6大气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续)序号污染物项目方法标准名称方法标准编号环境空气和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HJ 5495氟化物大气固定污染源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HJ/T676砷及其化合物固定污染源废气 砷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HJ 540空气和废气 颗粒物中铅等金属元素的测定 电

36、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HJ 657空气和废气 颗粒物中金属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HJ 777环境空气 颗粒物中无机元素的测定 能量色散 X 射线荧光光谱法HJ 829环境空气 颗粒物中无机元素的测定 波长色散 X 射线荧光光谱法HJ 830环境空气和废气 颗粒物中砷、硒、铋、锑的测定 原子荧光法HJ 11337锑及其化合物空气和废气 颗粒物中铅等金属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HJ 657空气和废气 颗粒物中金属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HJ 777环境空气和废气 颗粒物中砷、硒、铋、锑的测定 原子荧光法HJ 11338铅及其化合物环境空气 铅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

37、收分光光度法GB/T15264固定污染源废气 铅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HJ 538环境空气 铅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539空气和废气 颗粒物中铅等金属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HJ 657固定污染源废气 铅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685空气和废气 颗粒物中金属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HJ 777环境空气 颗粒物中无机元素的测定 能量色散 X 射线荧光光谱法HJ 829环境空气 颗粒物中无机元素的测定 波长色散 X 射线荧光光谱法HJ 8309锡及其化合物大气固定污染源 锡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T65空气和废气 颗

38、粒物中铅等金属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HJ 657空气和废气 颗粒物中金属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HJ 77710氨环境空气和废气 氨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HJ 533环境空气 氨的测定 次氯酸钠-水杨酸分光光度法HJ 534空气质量 氨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GB/T 14669环境空气氨、甲胺、二甲胺和三甲胺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HJ 107611非甲烷总烃(NMHC)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HJ 38环境空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HJ 604环境空气和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便携式监测仪技术要求及检测

39、方法HJ 101212苯及苯系物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HJ 583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HJ 584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HJ 644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HJ 734DB50/1546-202310环境空气 65 种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HJ 759固定污染源废气 苯系物的测定 气袋采样/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HJ 12617.2.6本文件实施后国家或地方发布的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如适用性满足要求,同样适用于本文件

40、相应污染物的测定。8实施与监督8.1本文件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8.2对于有组织排放,采用手工监测或在线监测时,按照监测规范要求测得的任意 1 h 平均浓度值超过本文件规定的限值或污染物处理效率低于本文件规定的限值,判定为超标。8.3对于无组织排放,采用手工监测或在线监测时,按照监测规范要求测得的任意 1 h 平均浓度值超过本文件规定的限值,判定为超标。8.4企业是实施排放标准的责任主体,应采取必要措施,达到本文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8.5企业未遵守本文件规定的措施性控制要求,构成违法行为的,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8.6本文件实施后,企业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要求宽于本文件

41、的,应当在标准实施之日前依法变更排污许可证。8.7新颁布或新修订的国家或地方玻璃工业相关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污染物排放限值严于本文件限值的,按照从严要求的原则,执行相应的排放标准。DB50/1546-202311附录A(规范性)控制区和其他区范畴A.1重庆市辖区内控制区和其他区划分如表 A.1 所示。表 A.1重庆市辖区内控制区和其他区范畴类别涵盖的区、县控制区万州区、黔江区、涪陵区、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长寿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南川区、綦江区、大足区、璧山区、铜梁区、潼南区、荣昌区、开州区、梁平区、武隆区、丰都县、垫江县、忠县

42、、云阳县其他区城口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DB50/1546-202312附录B(资料性)玻璃产品类型B.1涉及因特殊工艺要求不能采用全封闭形式玻璃熔窑的玻璃产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表 B.1 所列产品。表 B.1玻璃产品类型类别代号名称无色光学玻璃FK氟冕玻璃QK轻冕玻璃K冕玻璃PK磷冕玻璃ZPK重磷冕玻璃BAK钡冕玻璃ZK重冕玻璃LAK镧冕玻璃KF冕火石玻璃QF轻火石玻璃F火石玻璃BAF钡火石玻璃ZBAF重钡火石玻璃ZF重火石玻璃LAF镧火石玻璃ZLAF重镧火石玻璃TIF钛火石玻璃TF特种火石玻璃滤光(有色)光学玻璃ZJB紫外截止滤光玻璃JB金黄色(黄色)滤光玻璃CB橙色滤光玻璃HB红色滤光玻璃HWB红外透射可见吸收滤光玻璃ZWB紫外透射可见吸收滤光玻璃ZB紫色滤光玻璃QB青蓝色滤光玻璃LB绿色滤光玻璃FB防护玻璃GRB隔热玻璃PNB波长标定玻璃TB天光玻璃DB50/1546-202313类别代号名称SSBSJB色温变换玻璃表 B.1玻璃产品类型(续)类别代号名称滤光(有色)光学玻璃ZAB中性暗色滤光玻璃其他光学玻璃防耐辐射玻璃结晶化玻璃红外玻璃激光玻璃高铝玻璃紫外及深紫外玻璃封接玻璃封装玻璃透气玻璃半导体晶圆玻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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