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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热毯、电热垫及类似柔性发热器具 电磁辐射.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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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电磁辐射认证规则CQC 18-448133-2010 电热毯、电热垫及类似柔性发热器具 电磁辐射(EMF)认证规则 Electromagnetic Fields(EMF)Certification Rules for Blankets pads and similar flexible heating appliances 2010 年 6 月 11 日发布 2010 年 6 月 11 日实施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前 言 本规则由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制定、发布,版权归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所有,任何组织及个人未经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全部或部分使用。制定单位: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参与起草单位:中国家用电器研究院、广州威凯检测技术研究所。主要起草人:袁雅青、张卓然、李滟、钟慧婷。CQC18-448133-2010 电热毯、电热垫及类似柔性发热器具 1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测量和评估电热毯正常工作时产生的电磁辐射的 CQC 标志认证,适用的产品包括电热毯、电热垫、电热褥等对床或人体进行加热的柔性发热器具。本规则可结合 CQC12-448131-2009电热毯、电热垫及类似柔性发热器具安全与电磁兼容认证规则,与电热毯的安全/电磁兼容认证共同实施。申请 EMF 认证的电热毯应经过安全认证,或者同时申请 EMF 和安全认证。2.认证模式 认证模式为:产品检验+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认证的基本环节包括:a.认证的申请 b.产品检验 c.初始工厂检查 d.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e.获证后的监督 f.复审 3认证申请 3.1 认证单元划分 a不同申请人、不同制造商、不同生产厂的产品应分为不同的单元;b.不同的产品类型,如电热毯、电热垫、电热褥等应分为不同的单元;c.不同的控制装置,如机械式、电子式,应分为不同的单元。3.2 申请认证提交资料 3.2.1 申请资料 a.正式申请书(网络填写申请书后打印或下载空白申请书填写)b.工厂检查调查表(首次申请时)c.电热毯 CQC(安全)标志认证证书 d.产品描述 3.2.2 证明资料 a.申请人、制造商、生产厂的注册证明如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首次申请时)b.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c.申请人为销售者、进口商时,还须提交销售者和生产者、进口商和生产者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 d.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如有)e.有效的监督检查报告或工厂检查报告(如有)3.2.2 与产品有关的资料 a.产品总装图、电器原理图、线路图、产品说明书等 b.关键元器件清单 c.同一申请单元内各个型号产品之间的差异说明 d.CB 或 CE 测试证书、CB 或 CE 测试报告(申请人持 CB 或 CE 测试证书申请时)第1页 共5页 CQC18-448133-2010 电热毯、电热垫及类似柔性发热器具 注:同时申请电热毯的安全/电磁兼容认证,所需的申请资料中除“正式申请书”和“产品描述”外,其他资料可以提交一份。4产品检验 4.1 样品 4.1.1 送样原则 同一申请认证单元的产品,控制器较复杂、输入功率较大者作为主检型号。必要时,增加单元内其他型号的样品检验。4.1.2 样品数量 样品由申请人负责按 CQC 的要求选送,并对选送样品负责。只申请 EMF 认证时,同一单元中主检样品 1 个,不同电热元件的其他样品根据实际需要送样,每种 1个。同时申请 EMF 和安全认证,送样数量主检样品为 4 个,其他型号样品根据实际需要送样,每种 1 个。4.1.3 样品处置 试验结束并出具试验报告后,有关试验记录由检测机构保存,样品按 CQC 有关规定处置。4.2 产品检验 4.2.1 依据标准 QB/T 2994-2008 电热毯、电热垫和电热褥垫 4.2.2 检验项目、要求及试验方法 电磁辐射场强指标应满足 QB/T 2994-2008 中 5.4 的要求。按照 QB/T 2994-2008 中 6.6 中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IEC 62233)。4.2.3 检验时限 只申请 EMF 认证,一般为 14 个工作日。同时申请 EMF 和安全认证,检验时限为 30 个工作日。检验时限从收到样品和检测费用算起,不包括因检测项目不合格、企业进行整改和重新检验的时间。4.2.4 结果判定 型式试验应符合 QB/T 2994-2008 中 5.4 的要求。4.2.5 产品检验试验报告 由 CQC 指定的检测机构对样品进行试验,并按规定格式出具试验报告。认证评定合格后,检测机构负责给申请人寄送一份试验报告。4.3 关键元器件要求 关键元器件见 CQC18-448133.01-2010电热毯、电热垫及类似柔性发热器具产品描述。为确保获证产品的一致性,关键元器件技术参数/规格型号/制造商发生变更时,持证人应及时提出变更申请,并送样进行试验(或提供书面资料确认)。经 CQC 批准后方可在获证产品中使用。5初始工厂检查 5.1 检查内容 工厂检查的内容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如已经过安全认证,不再进行工厂检查,监督时关注相关内容。5.1.1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 按 CQC/F010-2009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 CQC 标志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和表 1电热毯、电第2页 共5页 CQC18-448133-2010 电热毯、电热垫及类似柔性发热器具 热垫及类似柔性发热器具 EMF认证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进行检查。表 1 电热毯、电热垫及类似柔性发热器具 EMF 认证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 产品名称 认证依据标准 试验项目确认检验频次 电热毯、电热垫及类似柔性发热器具 QB/T 2994-2008 电磁辐射一次/一年 注 1:确认检验是为验证产品持续符合标准要求进行的抽样检验,确认试验应按标准的规定进行;注 2:确认检验时,如果工厂不具备测试设备,可委托试验室试验。5.1.2 产品一致性检查 工厂检查时,应在生产现场对申请认证产品进行一致性检查。若认证涉及多个单元的产品,则一致性检查对每个单元至少抽取一个规格型号进行检查。产品一致性检查重点核查以下内容 1)认证产品的铭牌和包装上标明的产品名称、规格、技术参数、型号应与试验报告上的信息一致;2)认证产品的结构应与试验报告中的产品结构一致;3)认证产品所用的关键元器件应与试验报告中描述的一致;5.1.3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的所有产品和加工场所。5.2 初始工厂检查时间 一般情况下,型式试验合格后,再进行初始工厂检查。工厂检查人日数根据申请认证产品的工厂生产规模来确定,具体人日数见表 2。另,EMF+安全的申请,具体人日数参照表 2 执行。表 2 工厂检查人日数(初始工厂检查/监督检查/复审检查)生产规模 100 人以下 101-500 人 501 人以上 人日数 2/1/1 3/1/1 4/2/2 注 1:工厂检查人日数为预计的现场检查时间,不包含检查组往返现场的路途时间。最终的计费人日数根据实际的现场审核时间及检查组往返现场的路途时间确定。注 2:如果已经经过安全认证,不进行工厂检查,监督时关注。5.3 检查结论 检查组向 CQC 报告检查结论。检查结论为不合格的,检查组直接向 CQC 报告不合格结论;工厂检查存在不符合项时,工厂应在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CQC 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验证。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按工厂检查结论不通过处理。6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6.1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CQC 组织对型式试验、工厂检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后,向申请人颁发产品认证证书,每一个申请认证单元颁发一个证书。6.2 认证时限 在完成产品型式试验和工厂检查后,对符合认证要求的,一般情况下在 30 天内颁发产品认证证书。6.3 认证终止 当型式试验不合格、工厂检查不通过或整改不通过,CQC 做出不合格决定,终止认证。终止认证后如要继续申请认证,重新申请认证。7获证后的监督 第3页 共5页 CQC18-448133-2010 电热毯、电热垫及类似柔性发热器具 7.1 监督检查时间 7.1.1 认证监督检查频次 一般情况下,初始工厂检查结束后 12 个月内应安排年度监督,每次年度监督检查间隔不超过 12 个月。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1)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严重投诉并经查实为持证人责任的;2)CQC 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认证依据标准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3)有足够信息表明生产者、生产厂由于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而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4)其它需增加监督频次的特殊情况。7.1.2 监督检查人日数见表 2。7.2 监督的内容 获证后监督的方式采用工厂产品质量保证能力的监督检查+认证产品一致性检查+监督抽样检测。CQC 根据 CQC/F010-2009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 CQC 标志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对工厂进行监督检查。3,4,5,9,认证标志和证书的使用,有关整改的验证等是每次监督检查的必查项目。其他项目可以选查。按照表 1 对产品质量检测进行核查。监督检查同时抽取试验样品,试验项目和抽样数量见 7.3。7.3 监督抽样 必要时,对获证产品进行监督抽样检测,监督抽样检测的样品应在工厂生产的合格品中(包括生产线、仓库、市场等)随机抽取。具体抽样方法和要求按认证机构的规定执行;监督抽样检测由指定的检测机构负责。认证检测采用的标准所规定的项目均可作为监督抽样检测项目。认证机构可针对不同产品的不同情况,以及对认证要求(如产品安全性能)的影响程度,进行部分或全部项目的检测。抽样检测要求同 4.2。证书持有者或生产厂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将样品送至指定的检测机构。检测机构应在 14 个工作日内完成检验。年度监督抽样检测中有不合格项的,按年度监督抽样检测结论不合格处理。7.4 结果评价 监督检查结论同 5.3。获证产品年度监督检查合格(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监督检查、认证产品一致性检查和监督抽样检测均合格)的,方可继续保持认证资格、使用认证标志。不符合认证要求的,按照 9.3 的规定执行。8 复审 证书有效期满前 6 个月即可提交复审申请,证书到期前完成复审并换发新证书。复审申请按新申请要求送样进行产品检验,必要时安排复审工厂检查。以工厂接受全要素工厂检查的日期为准,以三次正常监督为一个循环周期,每个循环周期的最后一次监督检查为复审工厂检查,复审工厂检查为全要素工厂检查。复审工厂检查人日数见表 2。9.认证证书 9.1 认证证书的保持 9.1.1 证书的有效性 依据本规则颁发的认证证书有效期为 3 年,证书有效期内,依靠定期的监督保持证书的有效性。9.1.2 认证产品的变更 第4页 共5页 CQC18-448133-2010 电热毯、电热垫及类似柔性发热器具 9.1.2.1 变更的申请 证书上的内容发生变化时,或产品中涉及电磁辐射性能的结构参数、关键元器件发生变更时,证书持有者应向 CQC 提出申请,CQC 根据对变更的内容和提供的资料进行评价,对符合要求的,批准换发新的认证证书,新证书的编号、批准有效日期不变,并注明换证日期。9.1.2.2 变更评价和批准 CQC 根据变更的内容和提供的资料进行评价,确定是否可以变更以是否需要进行试验。试验合格或经资料确认后方能进行变更。9.2 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扩展 9.2.1 扩展程序 认证证书持有者需要增加与已经获得认证的产品为同一认证单元的产品认证范围时,应从认证申请开始办理手续,并说明扩展要求。CQC 核查扩展产品与原认证产品的一致性,确认原认证结果对扩展产品的有效性,针对差异和/或扩展的范围做补充试验或工厂检查,并根据认证证书持有者的要求单独颁发认证证书或换发认证证书。9.2.2 样品要求 证书持有者应先提供扩展产品的有关技术资料,需要送样时,证书持有者应按本规则第 4 章的要求选送样品供核查或检验。9.3 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销 证书的使用应符合 CQC 有关证书管理规定的要求。当证书持有者违反认证有关规定或认证产品达不到认证要求时,CQC 按有关规定对认证证书做出相应的暂停、撤消和注销的处理,并将处理结果进行公告。10 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 持证人应按 CQC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申请备案或购买认证标志。使用标志应符合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10.1 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获证产品允许使用如下认证标志:不允许使用变形标志。10.2 加施方式和加施位置 证书持有者应向 CQC 购买标准规格的标志,或者申请并按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合适的方式来加施认证标志。应在产品本体明显位置或包装上加施认证标志。11收费 认证费用按 CQC 有关规定收取。第5页 共5页 CQC18-448133.01-2010 电热毯、电热垫及类似柔性发热器具产品描述 第1页 共1页 一、样品描述 参数 选项 产品类型 电热毯 电热垫 电热褥 其他 型 号 电压(V)功率(W)控制器类型 机械式 电子式 发热元件类型 碳纤维 PTC 或类似特性 电阻性金属丝 其他 柔性部件材料 外形尺寸(长宽)(mmmm)_ 二、关键元器件清单 元器件名称 制造商 型号规格 技术参数 已获认证证书编号(如有)电热元件 机械限温器 电子控制器 三、其他材料 产品铭牌(附后)产品说明书(附后)四、申请方声明 本组织保证该产品描述中产品设计参数及关键元器件(受控部件)等与相应申请认证产品保持一致。产品获证后,如果关键元器件(受控部件)需进行变更(增加、替换),本组织将向 CQC 提出变更申请,未经 CQC 的认可,不会擅自变更使用,以确保该规格型号始终符合产品认证要求。本组织保证使用证书及标志的获证产品只配用经 CQC 确认的上述关键元器件。申请方:(公章)日期: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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