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防止锅炉灭火措施1、新炉投产、锅炉改进性大修后或入炉燃料与设计燃料有较大差 异时,应进行燃烧调整,以确定一、二次风量、风速、合理的过剩空气量、风煤比、煤粉细度、燃烧器倾角或旋流强度及不投油最低稳燃负荷等。2、当炉膛已经灭火或已局部灭火并濒临全部灭火时,严禁投助燃 油枪、等离子点火枪等稳燃枪。当锅炉灭火后,要立即停止燃料(含煤、 油、燃气、制粉乏气风)供给,严禁用爆燃法恢复燃烧。重新点火前必须 对锅炉进行充分通风吹扫,以排除炉膛和烟道内的可燃物质。3、100MW及以上等级机组的锅炉应装设锅炉灭火保护装置。该 装置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功能:炉膛吹扫、锅炉点火、主燃料跳闸、全炉 膛火焰监视和灭火保护功
2、能、主燃料跳闸首出等。4、锅炉灭火保护装置和就地控制设备电源应可靠,电源应采用两 路交流220V供电电源,其中一路应为交流不间断电源,另一路电源引自厂 用事故保安电源。当设置冗余不间断电源系统、时,也可两路均采用不间 断电源,但两路进线应分别取自不同的供电母线上,防止因瞬间失电造成 失去锅炉灭火保护功能。5、炉膛负压等参与灭火保护的热工测点应单独设置并冗余配置。 必须保证炉膛压力信号取样部位的设计、安装合理,取样管相互独立,系 统工作可靠。应配备四个炉膛压力变送器:其中三个为调节用,另一个作 监视用,其量程应大于炉膛压力保护定值。6、炉膛压力保护定值应合理,要综合考虑炉膛防爆能力、炉底密 封承
3、受能力和锅炉正常燃烧要求;新机启动或机组检修后启动时必须进行 炉膛压力保护带工质传动试验。7、加强锅炉灭火保护装置的维护与管理,确保锅炉灭火保护装 置可靠投用。防止发生火焰探头烧毁、污染失灵、炉膛负压管堵塞等问题。8、每个煤、油、气燃烧器都应单独设置火焰检测装置。火焰检 测装置应当精细调整,保证锅炉在高、低负荷以及适用煤种下都能正确检 测到火焰。火焰检测装置冷却用气源应稳定可靠。9、锅炉运行中严禁随意退出锅炉灭火保护。因设备缺陷需退出 部分锅炉主保护时,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并事先做好安全措施。严禁在 锅炉灭火保护装置退出情况下进行锅炉启动。10、加强设备检修管理,重点解决炉膛严重漏风、一次风管
4、不畅、 送风不正常脉动、直吹式制粉系统磨煤机堵煤断煤和粉管堵粉、中储式制 粉系统给粉机下粉不均或煤粉自流、热控设备失灵等。11、加强点火油、气系统的维护管理,消除泄漏,防止燃油、燃 气漏入炉膛发生爆燃。对燃油、燃气速断阀要定期试验,确保动作正确、 关闭严密。12、锅炉点火系统应能可靠备用。定期对油枪进行清理和投入试 验,确保油枪动作可靠、雾化良好,能在锅炉低负荷或燃烧不稳时及时投 油助燃。13、在停炉检修或备用期间,运行人员必须检查确认燃油或燃气 系统阀门关闭严密。锅炉点火前应进行燃油、燃气系统泄漏试验,合格后 方可点火启动。14、对于装有等离子无油点火装置或小油枪微油点火装置的锅炉 点火时,严禁解除全炉膛灭火保护:当采用中速磨煤机直吹式制粉系统时, 任一角在180s内未点燃时,应立即停止相应磨煤机的运行;对于中储式制 粉系统任一角在30s内未点燃时,应立即停止相应给粉机的运行,经充分 通风吹扫、查明原因后再重新投入。15、加强热工控制系统的维护与管理,防止因分散控制系统死机 导致的锅炉炉膛灭火放炮事故。16、锅炉低于最低稳燃负荷运行时应投入稳燃系统。煤质变差影 响到燃烧稳定性时,应及时投入稳燃系统稳燃,并加强入炉煤煤质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