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化工企业特种设备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使用与维护保养,防止设备事故的发生,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特种设备”包括电梯、起重机械和厂(场)内机动车辆,本制度适用于XXXXXXXX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AA公司)所属企业的特种设备管理。第三章术语和定义第三条电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第四条起重机械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
2、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第五条厂(场)内机动车指不属公安部门和农机部门管理、注册挂牌的,只限于在企业厂(场)区内行驶的车辆(如:叉车、电瓶车、平板车、前置翻斗车、升降车、装载机、推土机、挖掘机、履带吊、载货车、野外作业车以及汽车吊、轮胎吊行走机构等)。第六条大修指需要通过拆卸或者更换主要受力结构部件才能完成的修理业务,亦包括对机构(传动系统)或者控制系统进行整体修理的业务,但大修后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的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不得变更,应符合原设计要求。第七条改造指改变原特种设备受力结构、机构(
3、传动系统)或控制系统,致使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的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发生变更(提高原设计性能)为目的的作业。第四章管理职责第八条AA公司(一)设备部是公司所属企业特种设备的归管理部门,负责制定AA特种设备管理制度,检查监督所属企业特种设备的管理工作,参与或组织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二)安环部是公司所属企业特种设备管理的监督部门,负责对特种设备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参与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第九条基层企业(一)设备部1、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有关特种设备的政策、法规、条例,编制本企业特种设备管理规章制度。2、负责特种设备台帐的建立、使用注册登记和使用许可取证等工作。3、制定特种设备操作规程,
4、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4、编制特种设备检验计划,按期向当地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并组织实施;负责特种设备的维修、改造、更新、检验、报废等计划的审定、技术审查和组织验收工作。5、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上岗培训及专业人员取证工作。6、参与或组织特种设备事故的分析与报告。(二)安全管理部门是本企业特种设备管理的监督部门,参与特种设备重大修理、改造方案的审查。参与事故分析及处理工作。(三)物资供应部门1、负责组织对特种设备材料、备件供应商的资质审查。2、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设备、材料的到货验收,协调供应商及时解决产品质量和档案资料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四)使用单位1、
5、贯彻执行上级有关特种设备管理的制度、规范,全面负责本单位特种设备的管理。2、负责编制和上报本单位特种设备的检验计划、年(季)度检修计划,报设备部审核。3、配合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工作,负责特种设备的检修、试验等工作,做好原始资料的记录和整理,并及时归档。4、参加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并负责预防、纠正措施的落实。5、做好本单位特种设备操作及维护人员的专业技术学习和辅导工作。第五章使用管理第十条企业应要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6、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四)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五)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第十一条企业必须使用有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认可证的特种设备。新增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必须持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验收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到所在地区的地、市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禁机构注册登记,将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固定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方可以投入正式使用。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超过有效期的特种设备不得使用。第十二条企业必须制定并严格执行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包括技术档案管理、安全操作、常规检查、维修保养、定期报检和应急措施等在内的特种设备
7、安全使用和运营的管理制度。第十三条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年检、月检、日检等常规检查制度,经检查发现有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带故障运行。检查应当做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第十四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指特种设备安装、维修保养、操作等作业的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和考核,取得地、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以从事相应工作。第十五条特种设备一旦发生事故.使用单位必须采取紧急求援措施,防止灾害扩大,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及有关部门报告。第十六条在爆炸危险场所使用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防爆安全技术要求。第六章维修保养与改造第十七条 企业必须对在用特种设备
8、进行日常的维修保养,维修保养必须由有资格的人员进行。无特种设备维修保养资格人员的使用单位,必须委托取得特种设备维修保养资格的单位进行特种设备日常的维修保养。第十八条特种设备改造安装必须委托具备安全监察机构认可的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第十九条特种设备维修保养、改造安装业务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转包或者分包。第二十条在用的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做好记录,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的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处理。电梯应当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第二十一条特种设备大修、改造安装前,企业必须持施工方案等相关资料到所在地区的地、市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第二十二条特种设备遇可能影响其安
9、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时,再次使用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影响安全的隐患。第二十三条标准或者技术规程有寿命期限要求的特种设备或者零部件,应当按照相应要求予以报废处理。特种设备进行报废处理后,使用单位应当向负责该特种设备注册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报告。第二十四条大修、改造后的特种设备经自检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合格后,向规定的监督检验机构提出验收检验申请,取得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证方可使用。第二十五条大修、改造的特种设备验收合格后,企业督促施工单位按期移交相关的技术文件和资料,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第七章定期检验第二十六条特种设备实行安全技术性
10、能定期检验制度,企业要按相关规定制定检验计划并严格执行。第二十七条企业必须按期向所在地的监督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及时更换安全检验合格标志中的有关内容。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的有效期自签发验收检验或者定期检验合格报告之日起计算。(一)电梯的定期检验周期为一年;(二)起重机械的定期检验周期为二年;(三)厂内机动车辆定期检验周期为一年。第二十八条企业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定期检验的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第二十九条经检测机构检测发现特种设备有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处理;经检验不合格的设备,在没有彻底消除设备缺陷前,禁止使用。第三十条长期停用或到期
11、未检的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特种设备,应按企业内部规定办理报停登记手续,并落实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重新使用前,必须申请安全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三十一条经检测机构检测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且无改造、维修价值,应及时申请予以报废,并到原注册登记的特种设备质量技术监督机构办理注销手续。第三十二条特种设备变更产权时,原产权单位应将随机的技术文件、检验报告、安全使用许可证等全部档案资料一同转交给新产权单位,并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产权变更手续。第八章规范性引用文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第九章附则本制度设备部提出并负责解释。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