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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工程旁站监理理规定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立工程监理工作的监视理有效控制建立工程质量根据?建筑法?和?建立工程质量理?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境内从事建立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活动的必须实行旁站监理。
旁站监理是指监理的监理人员在施工现场对建立工程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的施工过程进展的监视理活动。
第三条 建立应支持监理施行旁站监理。施工应承受监理的旁站监理。
第四条 级以上人民建立行政主部门负责旁站监理工作的监视理。
第二章 旁站监理的范围、根据和内容
第五条 凡涉及建立工程构造平安的地基根底、主体构造和设备安装工程的关键部位和工序均应实行旁站监理。
第六条 以下工程部位或工序应实行旁站监理:
〔一〕根底工程:桩基工程、沉井过程、水下混凝土浇筑、承载力检测、根底框架构造、根底土方回填;
〔二〕构造工程:混凝土浇筑、施加预应力、施工缝处理、构造吊装;
〔三〕钢构造工程:重要部位焊接、机械连接安装;
〔四〕设备进场验收测试、单机无负荷试车、无负荷联动试车、试运转、设备安装验收、压力容器等;
〔五〕隐蔽工程的隐蔽过程;
〔六〕建筑材料的见证取样、送样;
〔七〕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试验过程;
〔八〕建立工程委托监理合同规定的应旁站监理的部位和工序。
第七条 旁站监理的根据:
〔一〕建立工程相关法律、法规;
〔二〕相关技术、、规程、工法;
〔三〕建立工程承包合同、委托监理合同;
〔四〕经批准的设计、施工组织设计、监理规划和旁站监理工作方案。
第八条 旁站监理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按照技术、、规程和批准的设计、施工组织设计施工;
〔二〕是否使用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三〕施工有关现场理人员、质检人员是否在岗;
〔四〕施工操作人员的技术程度、操作条件是否满足施工工艺要求特殊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五〕施工环境是否对工程质量产生不利影响;
〔六〕施工过程是否存在质量和平安隐患。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较大质量问题或质量隐患旁站监理人员应采用照相、摄像等手段予以记录。
第三章 旁站监理的程序和方式
第九条 工程监理机构应根据监理规划编制旁站监理工作方案明确旁站监理人员及职责、工作内容和程序、工程部位或工序送建立的同时施工。
第十条 工程监理机构应建立和完善旁站监理制度催促旁站监理人员到位、定检查旁站监理记录和旁站监理工作质量。
第十一条 对需要旁站监理的部位和工序施工应在施工前24小时书面工程监理机构工程监理机构应根据旁站监理工作方案安排旁站监理人员在预定的时间内到达施工现场。
第十二条 旁站监理应按以下程序进展:
〔一〕落实旁站监理人员、进展旁站监理技术交底、装备必要的旁站监理设施;
〔二〕对施工人员、机械、材料、施工方案、平安措施及上一道工序质量报验等进展检查;
〔三〕具备旁站监理条件时旁站监理人员按照本规定第八条的内容施行旁站监理工作并做好旁站监理记录;
〔四〕旁站监理过程中旁站监理人员发现施工质量和平安隐患时按规定及时上报;
〔五〕旁站完毕后旁站监理人员在旁站监理记录上签字。
第十三条 旁站监理人员应及时、准确地记录旁站监理内容施工应在旁站监理记录上签字确认。
旁站监理记录的内容应包括:旁站监理的部位或工序、时间、地点、气候、主要施工内容、发现或存在的问题及处理过程。
第十四条 总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根据旁站监理记录确认其部位或工序的工程质量。
第十五条 工程开工验收后旁站监理记录应及时归档。
第十六条 旁站监理一般应采用现场监视、检查的方式。
第四章 旁站监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和职权
第十七条 旁站监理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方可上岗:
〔一〕获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并经注册;
〔二〕具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一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经过监理业务培训并经级建立行政主部门认可;
〔三〕具有相关专业技师职称、十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经过监理业务培训并经级建立行政主部门认可。
第十八条 旁站监理人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旁站监理前检查施工的施工准备情况并将检查记录上报工程监理机构;
〔二〕熟悉相关的技术、设计图纸、建立工程施工合同和委托监理合同;
〔三〕旁站监理工作完成后及时向工程监理机构提交完好、准确的旁站监理记录;
〔四〕当发现施工活动可能危害工程质量和平安时及时制止并监视施工纠正处理。
〔五〕当发现重大施工质量和平安问题或隐患时必须立即上报工程监理机构;
〔六〕根据本规定第七条客观公正地开展旁站监理工作。
第十九条 当发现施工在施工过程中有违背技术、、规程、建立工程施工合同、经批准的施工方案等行为时旁站监理人员有权要求施工立即整改。
旁站监理人员应对旁站监理工作承当相应的监理责任。
第五章 监视理
第二十条 建立行政主部门应对旁站监理工作进展严格的监视理对监理的旁站监理工作进展检查对违背本规定的行为进展处分。级建立行政主部门应严格审核旁站监理人员的任职条件。
第二十一条 建立行政主部门对监理在旁站监理过程现的涉及工程质量、平安的重大问题应责成有关方面及时处理;对建立和施工阻碍监理正常开展旁站监理工作的行为应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
第二十二条 建立行政主部门对建立以低于规定的监理取费费率与监理签订委托监理合同的不予颁发施工答应证。
第二十三条 建立应根据工程监理机构提交的旁站监理工作方案监视旁站监理工作的施行。
建立对工程监理机构提出的旁站监理工作方案有不同时应及时与工程监理机构协商达成一致后由监理书面施工。
第二十四条 建立对不具备施工条件的部位或工序不得明示或者暗示监理允许施工施工。
在旁站监理过程中建立不得明示或者暗示监理同意施工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二十五条 建立应为监理正常开展旁站监理工作提供必要条件。不得以低于规定的监理取费费率与监理签定委托监理合同并应根据旁站监理工作强度适当进步监理酬金。
第二十六条 监理应保证旁站监理制度正常施行不得以低于规定的监理取费费率与建立签定委托监理合同。
第六章 罚那么
第二十七条 建立违背本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改正可处分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当赔偿责任:
〔一〕对不具备施工条件的部位或工序明示或者暗示旁站监理人员允许施工施工的;
〔二〕明示或者暗示旁站监理人员同意施工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三〕以低于规定的监理取费费率与监理签订委托监理合同的。
第二十八条 监理违背本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改正可处分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撤消资质等级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当连带赔偿责任:
〔一〕对建立工程应实行旁站监理的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未组织监理人员旁站的;
〔二〕因旁站监理人员过失造成工程质量和平安事故的;
〔三〕以低于规定的监理取费费率与建立签订委托监理合同的。
第二十九条 旁站监理人员违背本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改正可处分款对注册监理工程师可停顿执业一年;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撤消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五年内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或者与建立、施工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二〕将不合格的建立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三〕在旁站监理过程现危害工程质量和平安的行为不予制止的;
〔四〕在旁站监理过程现重大施工质量和平安事故不上报工程监理机构的。
第三十条 施工违背本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改正可处分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当赔偿责任:
〔一〕不按时监理进展旁站监理的;
〔二〕拒不承受旁站监理人员监理的;
〔三〕拒不服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停工整改指的;
〔四〕在旁站监理记录上拒不签字的。
第三十一条 建立行政主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背本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上级责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监理在旁站监理过程现的涉及工程质量和平安事故未责成有关方面及时处理的;
〔二〕对建立和施工阻碍监理正常开展旁站监理工作的行为未予以制止和纠正的;
〔三〕对建立以低于规定的监理取费费率与监理签订委托监理合同不予纠正并颁发施工答应证的。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中的罚款法律、法规有幅度规定的从其规定无幅度规定的为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第七章 附那么
第三十三条 实行旁站监理制度不免除建立和施工对工程质量应承当的相应责任。
第三十四条 、自治区、直辖人民建立行政主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施行细那么。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建立行政主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以前有关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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