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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益牺牲补偿请求权的构成要件与法律效果_韩富鹏.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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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权益间发生冲突在所难免,如果为了保护价值更高的法益而不得不牺牲价值较低的法益且无法期待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法益移转之合意,设定特别牺牲义务是更为妥当的选择。此时,应当赋予牺牲人牺牲补偿请求权,以恢复法益平衡之状态。私益牺牲补偿请求权的权利人为牺牲人、义务人为受益人,其成立需要满足受害人负有特别牺牲、受益人获得利益、两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要件。牺牲补偿应全额填补牺牲人的损失,同时可以类推适用过失相抵、损益相抵、强迫得利等规则。民法典第 182条第 2 款关于紧急避险中受害人的补偿请求权、第 322 条第 2 句中添附人的补偿请求权属于私益牺牲补偿请求权规范,但 民法典 现有的牺牲补偿规范存在明显漏

2、洞,需要借助整体类推技术予以填补。私益牺牲补偿请求权是法定之债的重要类型之一,具有独特品性,与损害赔偿、不当得利、公平责任等债之类型存在一些相同点,但也存在明显差异。【关键词】私益牺牲补偿特别牺牲义务紧急避险相邻关系添附权益之间发生冲突不可避免,当个人权益与公共利益或者他人更高位阶的法益发生冲突时,为了保护公共利益或更高位阶的法益,权益人不得不作出特别牺牲。基于利益平衡的需要,应赋予牺牲人请求国家或者更高位阶权益人给予补偿的权利,该权利便系牺牲补偿请求权。牺牲补偿请求权属于法定补偿义务的一种类型。有学者指出,法定补偿义务是债的独立类型,与合同之债、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等并身而立

3、。1但法定补偿义务内部仍存在复杂、多元的类型,不同类型的法定补偿义务在责任理由、构成要件、补偿数额等方面均存在显著差异,2有进一步细化研究的必要,本文即围绕其中的牺牲补偿请求权展开。*作者单位:清华大学法学院。1 参见王轶:作为债之独立类型的法定补偿义务,载 法学研究 2014 年第 2 期,第 117 页。2 在牺牲补偿责任之外,法定补偿义务至少还包括公平责任(如 民法典 第 1188 条第 2 款、第 1190 条第 1 款后半句)和见义勇为中受益人的补偿责任(民法典 第 183 条)。私益牺牲补偿请求权的构成要件与法律效果115牺牲补偿请求权涵括为了实现公共利益而产生的牺牲补偿和为了保护

4、他人更高价值的私人利益而产生的牺牲补偿。前者如 民法典 第 117、243 条规定的征收、征用补偿,本质上应属于公法调整范畴;3后者指的是在低位阶权益与他人的高位阶权益发生冲突时,低位阶权益不得不让步和妥协,高位阶权益人需要就此提供一定的补偿,4应由民法调整。本文将后者称为私益牺牲补偿,5作为本文的研究对象。个人权益不仅负有让位于公共利益的社会化义务,在例外情形下往往也不得不让位于具有更高价值之私人法益。私益牺牲请求权是平衡牺牲人和受益人利益关系的重要工具,民法典包含哪些私益牺牲补偿请求权规范?私益牺牲补偿请求权的构成要件和具体内容是什么?该请求权与公平责任、不当得利、侵权损害赔偿等规范之间存

5、在什么区别?这些问题均值得深入探讨。一、私益牺牲补偿请求权的前提:特别牺牲义务(一)特别牺牲义务的正当性基础在私益牺牲补偿规范中,受益人无需经过权益人同意即可通过强制牺牲他人法益保全自己价值更高的法益。此时,强制牺牲他人法益并非为了实现公共利益,而是为了实现价值更高法益一方当事人的私人利益。对权益人课以强制牺牲义务,需要具备正当性基础。1.功利主义功利主义认为,一种牺牲如果没有增进或者不会增进幸福的总量,那么就是浪费。它唯一赞成的自我牺牲,是为了他人幸福或有利于他人幸福的某些手段而作出的牺牲。6功利主义主张善优先于正当,如果某一行为或规则可以导致社会整体获得更大的利益,可以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

6、大幸福”,其便具有正当性。比如,在必要通行情形中,相较于必要通行给邻地权利人造成的损害,袋地权利人利用不动产可以获得更大的利益;在攻击性紧急避险情形中,避险人牺牲了受害人的法益但保全了受益人价值更大的法益,符合整体利益最大化之要求。为保全价值更高的法益而强制牺牲价值较低的法益,受益人在补偿受害人损失后仍可获得剩余,这符合帕累托改进的效率要求。将特别牺牲义务的正当化基础建立在功利主义之上会面临诸多诘难。一是利益主观化的诘难。主观价值论认为,价值是由当事人的主观判断决定,而难以通过诸如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等客观手段衡量。权利的价值只能由权利人自己评估,而无法由第三方评估。7二是异质利益之间不可通约性的

7、诘难。多个财产利益之间发生冲突,可以根据财产的价值大小进行比较,但财产利益与人身利益、多个人身利益之间具有不可通约性,难以换算成相同的单位进行衡量和比较。三是个人主义的诘难。个人主义认为,个人利益是个人行为价值的唯一且普遍的鉴定者。8公民在法律上只承担不侵犯他人权利的消极义务,却不负有促进他人福祉的积极义务。关于利益主观化的诘难虽然具有一定合理性,但不能否认特别牺牲义务的正当性。首先,无法精3 参见刘勇:物权法草案第 49 条应当取消评物权法草案关于公益征收与征用制度的规定,载 政治与法律 2006 年第 4 期,第 125-126 页。4 参见王利明:论民事权益位阶:以 民法典 为中心,载

8、中国法学 2022 年第 1 期,第 53 页。5 有学者采用“民法上的牺牲请求权”概念,与“公法上的牺牲请求权(如征收、征用中的补偿)”相对。参见张谷:论 侵权责任法 上的非真正侵权责任,载 暨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 年第 3 期,第 46 页。6 参见 英 约翰 穆勒:功利主义,徐大建译,商务印书馆 2014 年版,第 20-21 页。7 参见 德 汉斯-贝恩德 舍费尔、克劳斯 奥特:民法的经济分析,江清云、杜涛译,法律出版社 2009 年版,第 443 页。8 参见易军:个人主义方法论与私法,载 法学研究 2006 年第 1 期,第 95 页。116法 学2023 年第 3

9、 期确确定被牺牲法益的主观价值,并不意味着无法比较保全法益和牺牲法益两者的价值大小。即使不能准确量化所牺牲法益的主观价值,在绝大多数情形下仍可以确定所保全的法益价值是否明显高于所牺牲的法益价值。其次,在充分竞争的市场中,当事人的主观价值往往与市场价格相当。就可替代物而言,牺牲补偿基本可以充分救济受害人的损失;就不可替代物而言,尽管金钱补偿存在忽视主观价值的风险,但该风险可通过一定手段尽可能减轻,9尚处于强制牺牲制度所能接受之程度。关于异质利益不可通约性的诘难,应当承认异质利益无法通约在所难免。如果一定要用所谓的“可通约性”等进行利益衡量,必将使法律变为数学,将科学变为伪科学。10但是,这并不意

10、味着异质利益衡量不可能。首先,不可通约性并不意味着不可比较性,11 异质利益之间无法换算成统一的衡量尺度,并非排除不同利益之间进行理性比较的可能性。对于异质利益之间的位阶关系,社会上存在基本的价值共识,如生命利益大于健康利益,健康利益大于财产利益等,异质利益存在比较之可能。其次,异质利益在抽象的层面或者哲学意义上是难以衡量的,但在现实层面是可以衡量的。12 在具体的法律适用过程中,法官面对的是具体的情景而非抽象的哲学问题,异质利益衡量是可以实现的。2.社会团结思想针对个人主义的诘难,可以引入社会团结思想强化特别牺牲义务的正当性。个人主义发展到极端就可能沦为一种原子主义,个人漠视任何社会事务而成

11、为冷漠、算计的财产动物。13社会团结思想认为,社会共同体成员之间在一定程度上应当相互照应,个人对其他成员负有一定的扶助和照顾责任,在必要时有义务为了保全他人法益而牺牲自己价值较小的法益。罗尔斯的无知之幕假设解释了社会团结义务的正当性。在无知之幕背后,没有人知道其在社会中的地位、天生资质、自然能力、诸如倾向于冒险还是保守等心理特征,也不知道社会的政治、经济状况等特殊环境,只知道社会受正义环境的制约及其所具有的任何含义。14 每个人都无法预见自己是否会处于不得不牺牲他人法益方能保全自己价值更高法益的情境,基于最大最小值原则,理性的人会同意承担一定的社会团结义务,允许他人为保护价值更高的法益而强制牺

12、牲自己的法益,同时获得在不得已情况下强制牺牲他人法益的权利。在特定情形下牺牲自己的某些自由、给予他人一定的援助和关照,最终是为了换取自身利益和安全的最大化。15在刑法学界,通说认为,社会团结思想是紧急避险的正当化根据。16社会团结思想属于道义论范畴,认为正当优先于善;功利主义属于目的论范畴,认为善优先于正当。17道义论和目的论各执一端,但现代社会的分化使得价值领域的“诸神之争”日渐激烈。夸张地说,只有多元主义才是唯一的普遍价值。18 据此,有学者认为:“同时运用多种价值判断来解释某一制度更为合适,每一个法律上的论断,都应当有两种以上的理由支持为好公平以及其对社会福利 9 我国学界对于强制性交易

13、中财产估值如何关注权利人主观价值的讨论,参见许德风:论私法上财产的定价,载 中国法学 2009 年第 6 期,第 65-75 页。10 参见梁上上:异质利益衡量的公度性难题及其求解以法律适用为场域展开,载 政法论坛 2014 年第 4 期,第 5 页。11 See Cass R.Sunstein,Incommensurability and Valuation in Law,Michigan Law Review,Vol.92,No.4,1994,p.808.12 参见梁上上:异质利益衡量的公度性难题及其求解以法律适用为场域展开,载 政法论坛 2014 年第 4 期,第 8 页。13 参见谢鸿

14、飞:民法典 物权配置的三重视角:公地悲剧、反公地悲剧与法定义务,载 比较法研究 2020 年第 4 期,第 74 页。14 参见 美 约翰 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09 年版,第 106 页。15 参见陈璇:紧急权:体系建构、竞合适用与层级划分,载 中外法学 2021 年第 1 期,第 13-14 页。16 同上注,第 13-15 页;王钢:紧急避险中无辜第三人的容忍义务及其限度,载 中外法学 2011 年第 3 期,第 619-621 页。17 目的论与道义论的区别,参见 英 亨利 西季威克:伦理学方法,廖申白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93 年版,第 27 页。

15、18 参见谢鸿飞:中国民法典的生活世界、价值体系与立法表达,载 清华法学 2014 年第 6 期,第 29 页。私益牺牲补偿请求权的构成要件与法律效果117的影响或作用。”19特别牺牲义务的设定有助于实现社会福利的最大化,符合功利主义的基本思想,但也面临个人主义的诘难,其正当性基础需要社会团结思想予以补充和强化。(二)特别牺牲义务的产生条件1.与价值更高的法益发生冲突权益人负有牺牲义务的前提是,其权益与他人价值更高的权益发生了冲突,不损害其权益就会造成更大的损失。只有所保全的法益价值明显高于被牺牲的法益价值,强制牺牲他人法益才具有正当性。就异质利益之间的位阶,有学者按照物质性人格权、精神性人格

16、权、身份权、人格利益、财产权利、财产利益进行排序,可资赞同。20前顺位的权益原则上优先于后顺位的权益。但上述民事权益位阶是一种初步的、推定性的准则,并非不可推翻。21有观点认为,特别牺牲范围原则上不包括人身伤害。22这一观点不值得赞同,在特殊情形下,基于对重大财产安全和财产秩序的保护,也可牺牲权益人的人身权益。相较于财产权益,生命和重大的身体、健康利益具有绝对的优先性,避险人可以为了避免生命和严重的身体、健康损失而牺牲财产利益,即使财产利益的经济价值很大。但轻微的身体伤害、短时间的自由丧失,则无法绝对地优先于财产利益。比如,因短时间内被误锁在房间内自由遭到限制,当事人不得选择将门砸坏。23此外

17、,公民的生命在价值上不得以质量或者数量为标准进行比较,以攻击性紧急避险为表现形式的杀人行为,不能作为违法性阻却事由,只可能成立责任阻却事由(欠缺期待可能性)。24此时,加害人在民法上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非牺牲补偿责任。在财产权益之间,只有所保全法益的价值明显高于所牺牲的法益,才可以强制牺牲他人法益。有观点认为,对不相称性的要求不应过于严格,在攻击性紧急避险中,如果危险可能导致之损害超过避险行为给权益人造成损害的 50%,便可被推定为具有不相称性。25不同情形下的不相称性要求并不相同,尝试设定一个固定的比例要求并不可取,只能由法院在个案中合理确定。主体对特定财产享有的特殊情感利益也应予考量。

18、如德国通说认为,当动物面临紧迫且现实的危险时,应当考虑避险人对动物的特殊情感利益。如果被保护动物的价值与被损毁物品的市场价值相当,由于避险人对动物享有较高的情感利益,尽管动物的市场价值没有明显高于被牺牲法益,也可构成紧急避险。262.缺乏自愿达成法益移转约定的可能性不同价值和位阶的法益发生冲突,并不意味着权益人为了保全自己价值更高的利益便可侵犯他人的利益。即使为了保全价值更高的法益不得不牺牲他人法益,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从对方手中购买该部分法益。双方的自愿交易意味着帕累托改进,往往可以推动资源流向对其最能充分利用的主体手中。自愿交易往往是更有效率的选择,也与“财产基于同意而移转”的人类社会基本法则

19、相契合。仅在双方欠缺自愿交易的可能性从而导致契约机制失灵时,允许强制牺牲他人法益才是妥当的选择。这主要表现为欠缺充分竞争的交易市场,从而形成了价值较低权益一方当事人的单边自然垄断。契约机制能够促进社会福利最大化的前提是存在充分竞争的市场,如果一方当事人只能选择与特定19 许德风:论法教义学与价值判断,载 中外法学 2008 年第 2 期,第 190 页。20 参见王利明:论民事权益位阶:以 民法典 为中心,载 中国法学 2022 年第 1 期,第 41-48 页。21 同上注,第 49 页。22 参见 德 曼弗雷德 沃尔夫:物权法,吴越、李大雪译,法律出版社 2002 年版,第 176 页。2

20、3 Vgl.Althammer,in:Staudinger Kommentar zum BGB,2020,904 Rn.27.24 参见陈璇:生命冲突、紧急避险与责任阻却,载 法学研究 2016 年第 5 期,第 135、144-146 页。25 Vgl.Brckner,in:Mnchener Kommentar zum BGB,2020,904 Rn.10.26 Vgl.Althammer,in:Staudinger Kommentar zum BGB,2020,904 Rn.27.118法 学2023 年第 3 期的当事人达成交易才能实现其欲追求的目的,契约机制便会失灵。有时较高价值权益人

21、不得不利用他人法益才能保全自己的法益,但只有特定的较低价值权益人能满足其法益保全之需求。比如,必要通行中袋地权利人只有从邻地通行才能利用其土地,越界建筑中的越界一方只有获得越界部分的使用权才能避免房屋被拆除。紧急避险中的权益人往往欠缺其他选择,只能牺牲特定的受害人权益才能避免危险造成更大损害。此时,如果不设定特别牺牲义务,将诱发较低价值权益人的“敲竹杠”行为,无法实现效率最优之目标。为保全价值更高的法益,宜设定特别牺牲义务,以弥补“自发合作失灵”。与一般的法律义务不同,特别牺牲义务通常并不对义务人设定积极的作为义务,而仅设定消极的不作为义务。权益人负有特别牺牲义务意味着针对为保全更高法益而对自

22、己法益的干扰行为,权益人丧失了防御请求权,不可主张正当防卫,也不可主张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此外,特别牺牲义务本身具有可诉性。27如果牺牲法益人不予配合,更高价值权益人可以诉请对方履行特别牺牲义务。特别牺牲义务是牺牲补偿请求权的前提,权益人的权益损失构成“牺牲”便意味着权益人负有特别牺牲义务;否则,权益人的损失在可赔偿范围内属于“损害”,应当通过损害赔偿制度获得救济。如果权益人的权益遭到了强制牺牲,其法益被强制移转至更高价值权益人手中,双方之间的法益平衡状态被破坏。此时,应赋予牺牲人牺牲补偿请求权,以恢复法益平衡状态。(三)特别牺牲义务与比例原则牺牲人的特别牺牲义务使行为人获得了强制牺

23、牲他人法益的“许可证”。但这并不意味着行为人可以任意为之,其行为应受比例原则的约束。比例原则起源于德国警察法领域,旨在防止个人权利受到公权力的不合理侵害。近年来,比例原则的发展正经历范式转型,其适用范围逐渐从行政法向民法、刑法等部门法渗透。28与公权力的行使类似,为保护价值更高法益而强制牺牲他人法益,同样构成对个人权利空间的干涉,应当受比例原则的约束。比例原则由适当性、必要性和均衡性三个子原则组成。适当性原则要求强制牺牲他人法益须有助于保护价值更高的法益。必要性原则要求若有多种手段能够同等有效地保护价值更高的法益,则应当从中选择给牺牲人法益造成损害最小的那一种。均衡性原则又称狭义比例原则,要求

24、目的和手段之间必须相称,所保护法益的价值必须显著高于被牺牲法益的价值。如果行为人超出比例原则的要求干涉他人权利空间,被干涉人不负有特别牺牲的义务。如果该干涉行为造成了权益人损害,行为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二、私益牺牲补偿请求权的内容(一)私益牺牲补偿请求权的要件1.受害人负有特别牺牲并非对权益人权益的任何限制均属于特别牺牲。特别牺牲指的是超出一般牺牲界限的特别负担。“这个世界若没有宽容,必然成为地狱。”29基于“共存共荣”的法理,权益人应当容忍正当限度内合理的轻微不利益及不便,此种轻微不利益及不便可谓权益人的一般牺牲,权益人对一般牺牲的容忍应为无偿的容忍,其不得主张牺牲补偿。应注意的是,容忍

25、义务本身具有相互性,当事人存在容忍对27 Vgl.Althammer,in:Staudinger Kommentar zum BGB,2020,904 Rn.32.28 参见蒋红珍:比例原则适用的范式转型,载 中国社会科学 2021 年第 4 期,第 109-110 页。主张比例原则在民法上也有适用余地的观点,参见郑晓剑:比例原则在民法上的适用及展开,载 中国法学 2016 年第 2 期,第 143-165 页。29 德 阿图尔 考夫曼:法律哲学(第 2 版),刘幸义等译,法律出版社 2011 年版,第 353 页。私益牺牲补偿请求权的构成要件与法律效果119方权利行使所带来的轻微不便的义务,

26、也有给对方造成轻微不便时要求对方容忍的权利。如果只存在一方当事人给对方带来的不便,如越界建筑即使轻微越界,也不宜排除邻地权利人的地租补偿请求权。30对无偿容忍义务的限度,应当通过利益衡量的方法结合通行习惯予以判断。囿于论述主题,对此不再深入展开。31 无偿容忍义务限度内的轻微不利益及不便,应当由权益人承受,并不属于特别牺牲。特别牺牲不仅包括牺牲人权益因保护他人更高法益被剥夺,也包括受到超出无偿容忍义务限度的限制。前者如因紧急避险而导致财产损毁或灭失、因添附而丧失物权;后者如因对方行使相邻权而遭受超出无偿容忍义务限度的妨碍。此外,是否存在特别牺牲应予整体考察。牺牲补偿请求权受“自己迁入”规则的限

27、制。在不可量物侵害中,如果买主在获得土地时已经知道邻地存在侵入的污染源而以相对低廉的价格购买,不能主张牺牲补偿。32此时,新的邻地权利人并不存在特别牺牲,不能主张牺牲补偿请求权。2.受益人获得利益受益人获益既可以表现为财产利益,也可以表现为人身利益。同时,受益人的获益不必然表现为现实的获益,也包括获得保全法益的机会。有观点认为,牺牲补偿不应该超过受益人被保全的利益。33该观点并不妥当,牺牲补偿中的受益人获益,并不要求获益必须现实化。换言之,应从事前视角而非事后视角观察是否存在获益。如在紧急避险中,无法期待避险行为必定成功,避险行为成功与否并不影响牺牲人的补偿请求权。34即使避险行为最终没有避免

28、损失发生,危险所威胁的受益人也负有牺牲补偿的义务,其受益表现为通过强制牺牲他人法益获得了紧急情况下避免损失的概率。3.受益人获益和受害人受损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受益人获益与受害人受损之间的因果关系应同时满足条件性和相当性的要求。条件性采“若无,则不”的检验方式,要求如果没有特别牺牲受益人不会获得该利益,受害人也不会遭受该损失。相当性要求受害人的损失与特别牺牲在发生概率上具有盖然性,对于特别牺牲通常不会导致的损失,受益人不负有牺牲补偿的义务。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强制牺牲价值较低法益的行为并没有违法性,牺牲补偿责任的成立不要求受益人具有行为能力或责任能力,35同时也不要求受益人具有过错。(二)私益牺牲补

29、偿的主体1.权利人私益牺牲补偿请求权的权利人包括添附中丧失物或劳务的添附人、紧急避险中的受害人、越界建筑中的被越界一方当事人等。相邻关系中不仅邻地所有权人享有牺牲补偿请求权,邻地用益物权人也可以主张牺牲补偿。但担保物权仅支配标的物之交换价值,担保物的部分或全部法益被强制移转至受益人处,与担保人转让担保物相似。担保物权人可以主张类推适用 民法典 第 406 条第 2 款,30 Vgl.Brckner,in:Mnchener Kommentar zum BGB,2020,912 Rn.30.31 关于容忍义务的判断标准,参见王利明:论相邻关系中的容忍义务,载 社会科学研究 2020 年第 4 期,

30、第 16-17 页;焦富民:容忍义务:相邻权扩张与限制的基点,载 政法论坛 2013 年第 4 期,第 118-119 页。32 参见肖俊:不可量物侵入的物权请求权研究逻辑与实践中的 物权法 第 90 条,载 比较法研究 2016 年第 2 期,第 56 页。33 参见张谷:论 侵权责任法 上的非真正侵权责任,载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 年第 3 期,第 46 页。34 Vgl.Althammer,in:Staudinger Kommentar zum BGB,2020,904 Rn.26.35 Vgl.Bassenge,in:Palandt Kommentar zum BGB,2

31、016,904 Rn.5.120法 学2023 年第 3 期要求担保人将补偿款提存或者提前清偿债务以保全其担保物权,而不必赋予其牺牲补偿请求权。值得讨论的问题是,占有人能否主张牺牲补偿请求权。首先,不宜赋予无权占有人牺牲补偿请求权。民法典 第 462 条赋予无权占有人占有保护请求权,无权占有人的占有保护请求权因特别牺牲义务而被排除。但是,单纯的占有并无归属内容,对单纯占有的侵害并不构成侵权行为,也不存在可得赔偿的“占有损害”。36举重以明轻,欠缺本权的无权占有人不享有牺牲补偿请求权。其次,就承租人等基于债权的有权占有人而言,有观点认为,承租人可主张牺牲补偿请求权。37本文认为,不宜赋予承租人牺

32、牲补偿请求权,该权利归所有权人享有,承租人可以主张减少租金。理由在于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牺牲补偿请求权的成立要求妨害超过了无偿容忍义务的限度,该判断采客观标准,并不受租赁合同的影响。租赁合同可能对租赁物的适租条件作出了更为严格或者宽松的约定,承租人的损失宜通过租赁合同予以救济。二是允许承租人主张牺牲补偿,还将产生承租人和所有权人之间牺牲补偿数额分配的问题,徒增法律适用的困难。相较于承租人,借用人无偿获得使用权能,更不宜赋予其牺牲补偿请求权。但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租赁期限较长且承租人承担租赁物损毁、灭失的风险,与租赁物的关系更为密切,应当赋予承租人牺牲补偿请求权。2.义务人私益牺牲补偿义务人包括添附

33、中的被添附人、越界建筑中的越界一方当事人、必要通行中的袋地权利人。相邻关系中的牺牲补偿义务人既包括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所有权人、用益物权人,也包括承租人等基于债权的占有人。38基于债权的有权占有人,属于特别牺牲关系中的受益人,故而负有牺牲补偿义务。牺牲补偿是排除权利人防御请求权的对价,防御请求权的义务人便是牺牲补偿的义务人。39行为妨害人和状态妨害人均负有排除妨害的义务,因此当权利人对该妨害负有特别牺牲义务而无法主张排除妨害时,行为妨害人和状态妨害人均负有牺牲补偿的义务。(三)私益牺牲补偿请求权的数额对于私益牺牲补偿的数额,理论界存在一定争议。在德国,有观点认为,牺牲补偿并不像损害赔偿那样严格要求

34、针对所有已发生和未来的财产损失进行赔偿。相反,其金额经常低于损害赔偿要求的金额;40也有观点认为,牺牲补偿也应适用完全赔偿原则,全额填补牺牲人的全部损失。41我国 民法典 第 182 条第 2 款、第 322 条第 2 句等典型的牺牲补偿规范使用了“适当补偿”“补偿”等术语,有学者据此认为补偿即意味着受益人无需填补受害人的全部损失。42本文认为,私益牺牲补偿应当以填补受害人全部损失为原则。首先,只有填补受害人的全部损失,方能恢复被强制牺牲破坏的法益平衡状态。受害人的损失完全是为了保全受益人价值更高的法益造成的,受害人对此并没有可归责性,也并非受害人应当负责的风险范围。其次,私法上的牺牲与征收、

35、征用本质上具有一致性。43 征收、征用应遵循严格的程序要求,并且应当补偿被征收人、被征用人的36 参见吴香香:论侵害占有的损害赔偿,载 中外法学 2013 年第 3 期,第 607-612 页。37 Vgl.Rachlitz/Ringshandl,Der brgerlich-rechtliche Aufopferungsanspruch,JuS,2011,S.975.38 Vgl.Brckner,in:Mnchener Kommentar zum BGB,2020,906 Rn.183,917 Rn.51.39 Vgl.Rachlitz/Ringshandl,Der brgerlich-rec

36、htliche Aufopferungsanspruch,JuS,2011,S.975.40 参见 德 曼弗雷德 沃尔夫:物权法,吴越、李大雪译,法律出版社 2002 年版,第 175 页;Roth,in:Staudinger Kommentar zum BGB,2020,906 Rn.202.41 Vgl.Brckner,in:Mnchener Kommentar zum BGB,2020,906 Rn.189.42 参见程啸:侵权责任法(第 3 版),法律出版社 2021 年版,第 336 页。43 Vgl.Althammer,in:Staudinger Kommentar zum BGB

37、,2020,904 Rn.3.私益牺牲补偿请求权的构成要件与法律效果121全部损失。私法上的牺牲与征收、征用相同,均是为了更高法益强制牺牲价值较低的法益,应当适用相同的补偿标准。我国 民法典 第 182 条第 2 款、第 322 条第 2 句等规范使用了“补偿”的表述是因为受益人并不具有违法性,并非意味着受益人仅需分担受害人的部分损失。应当说明的是,私益牺牲补偿以填补受害人全部损失为原则,并不意味着牺牲补偿与损害赔偿在法律后果上具有同质性。由于牺牲补偿义务人欠缺违法性和过错,其承担的法律责任与损害赔偿应存在一定的差异。具体而言,两者的差异体现在以下层面。首先,根据 民法典 第 1182 条、商

38、标法第 63 条第 1 款、专利法 第 71 条第 1 款等规定,损害赔偿的标准不局限于损失,还包括侵权人获利、权利许可使用费等多元标准。44而牺牲补偿仅以受害人实际损失为补偿范围,受害人不能主张将行为人获利等作为补偿的计算标准。其次,损害赔偿不仅包括填补性的损害赔偿,还包括惩罚性赔偿。有观点认为,精神损害赔偿也具有一定的惩罚性功能。45而牺牲补偿仅具有填补性,并没有惩罚性,权利人既不得主张惩罚性赔偿,也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最后,相较于损害赔偿,牺牲补偿对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要求更为严格,受害人原则上只能就直接损失请求填补。同时,牺牲补偿作为损失救济规范,应当类推适用损害赔偿的过失相抵、损益相

39、抵规则。如果受害人对损害发生具有可归责性,应类推适用损害赔偿的过失相抵规则。比如,紧急避险中所有权人促成了危险的产生,德国民法典 第 254 条应类推适用于第 904 条第 2 句规定的牺牲补偿请求权,所有权人不得主张牺牲补偿。46添附制度中受有损失一方的善意或者恶意对求偿关系也具有重要影响。再如,紧急避险人的避险行为可能会使受害人获益,此时应类推适用损益相抵规则。47(四)私益牺牲补偿请求权的保全强制牺牲义务使权益人的排他性权益沦为具有相对性的债权请求权。为保护牺牲人的利益,有必要在债权人代位权、撤销权等一般保全措施之外,进一步强化对牺牲人补偿请求权的保障。1.法定优先权比较法上不乏赋予牺牲

40、人法定优先权以保障其补偿请求权的立法例。比如,根据 德国民法典第 914 条,邻地所有权人因越界建筑而享有的定期金补偿请求权,无需登记于土地登记簿即可优先于一切土地上所负担的权利,包括先于定期金而成立的权利。再如,根据 欧洲示范民法典草案(DCFR)第 8-5:201 条第 1 款、第 8-5:203 条第 2 款与第 3 款,因添附而丧失所有权的一方当事人对添附物享有法定担保物权,该担保物权的成立无需登记或者占有添附物,并且优先于在该添附物上为第三人设立的担保物权。我国也有学者建议借鉴该规范。48这一做法具有合理性,留置权作为法定担保物权的正当性在于动产本身因债权人的在先给付而增加了价值,债

41、权人的债权构成该价值增益的对价。49与之类似,在越界建筑、添附等情形中,越界一方、被添附人的财产价值因强制牺牲被越界一方、添附人的法益而增加,牺牲人应当享有法定优先权。尽管此时欠缺占有或登记等有效的公示手段,赋予牺牲人法定担保物权存在隐形担保的风险,5044 参见李承亮:多元赔偿责任论,载 法学评论 2020 年第 5 期,第 77-78 页。45 参见屈茂辉、王中:精神损害赔偿惩罚性功能探析,载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 年第 5 期,第 40 页。46 Vgl.Althammer,in:Staudinger Kommentar zum BGB,2020,904 Rn.41;B

42、rckner,in:Mnchener Kommentar zum BGB,2020,904 Rn.21.47 参见王利明:侵权责任法研究(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16 年版,第 458 页。48 参见陈晓敏:论房屋租赁中装饰装修附合的法律后果,载 法学 2019 年第 9 期,第 175 页。49 参见章程:论我国留置权的规范适用与体系整合,载 法商研究 2020 年第 5 期,第 25 页。50 关于隐形担保的危害,参见龙俊:民法典中的动产和权利担保体系,载 法学研究 2020 年第 6 期,第 24-25 页。122法 学2023 年第 3 期但由于牺牲补偿请求权的数额在担保物价值

43、中通常仅占极低比例,隐形担保危害尚处于可接受和可预期的程度之内。目前,我国尚缺乏牺牲补偿请求权人享有法定担保物权的规范,建议未来可比照留置权规范设计相应规则,以加强对牺牲人的保障。2.履行顺位保障在特别牺牲的某些情形中,可以赋予牺牲补偿请求权人顺位抗辩权。囿于性质,在添附、越界建筑等情形中,只有在强制牺牲发生后,牺牲人才能主张牺牲补偿请求权。但是,在不可量物侵入、必要通行等情形中,可以允许牺牲人主张预付牺牲补偿金。如德国学界一般认为,在袋地所有权人支付必要通行补偿金前,邻地所有权人可以拒绝其必要通行之请求。51当基于牺牲补偿性质“先补偿后牺牲”存在可能时,应赋予牺牲人顺位抗辩权,在受益人支付补

44、偿金前拒绝其强制牺牲请求。3.清算时的顺位保障当强制牺牲所保全法益不宜变价且根据性质无法适用“先补偿后牺牲”规则时,上述措施无法发挥保全作用。比如,在紧急避险中为了保护处于紧迫现实危险中的人身利益而强制牺牲他人财产权益,牺牲人无法主张法定优先权,也不可能要求避险人“先补偿后牺牲”。此时,可以考虑赋予牺牲补偿请求权清算时的优先顺位。债务人的无限责任是债权平等性的直接理论根据,52但在破产清算、遗产清算等场合,债务人的无限责任转化为有限责任,“普通债权平等受偿”原则遭到了有力的质疑。53牺牲人的牺牲增益了受益人的一般责任财产,包括积极增益(如添附、越界建筑)和消极增益(如紧急避险)。在破产清算、遗

45、产清算等场合,应允许牺牲补偿请求权优先受偿。具体而言,因牺牲补偿请求权与留置权类似,均增益了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应与留置权处于相同顺位。三、私益牺牲补偿与近似制度的区分私益牺牲补偿制度与公平责任、危险责任、不当得利、见义勇为中受益人补偿责任等债的类型存在一定的类似性,故而有必要厘清私益牺牲补偿与近似制度的区别,以准确界定其适用场域。(一)私益牺牲补偿义务与公平责任的区分有观点认为,民法典 第 1188 条第 2 款前半句(有财产的被监护人责任)和第 1190 条第 1 款后半句(完全行为能力人暂时失去意识或者失去控制且对此没有过错时的补偿责任)属于牺牲补偿规范。当行为人失去意识或失去控制致人损害

46、时,行为人受到责任能力优待;当被监护人致人损害时,被监护人责任能力受限,且不必遵循一般过错标准(而是适用同龄人标准),享有责任能力与过错方面的法律优待。上述情形中的受害人地位较之被一般人侵害为劣,受害人为此作出了牺牲。54本文认为,上述规范并不属于牺牲补偿请求权规范,而是典型的公平责任规范。私益牺牲补偿责任与公平责任存在以下区别。首先,私益牺牲补偿中行为人的行为不具有违法性,受害人所负有的特别牺牲义务即构成违法性阻却事由;而公平责任中的责任人是否具有违法性难以一概而论。在 民法典 第 1188、1190 条等公平责任规范中,行为人的行为不具有过错,但仍具有违法性。无责任能力51 Vgl.Brc

47、kner,in:Mnchener Kommentar zum BGB,2020,917 Rn.56.52 参见高永周:债权平等:逻辑、风险与政策,载 北方法学 2021 年第 3 期,第 21-23 页。53 参见韩长印、韩永强:债权受偿顺位省思基于破产法的考量,载 中国社会科学 2010年第4期,第101-115页;汪洋:遗产债务的类型与清偿顺序,载 法学 2018 年第 12 期,第 174-192 页。54 参见吴香香:中国法上侵权请求权基础的规范体系,载 政法论坛 2020 年第 6 期,第 178 页。私益牺牲补偿请求权的构成要件与法律效果123或者适用较低的过错认定标准,不能构成违

48、法性阻却事由。在 民法典 第 1192 条第 2 款(因第三人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时接受劳务一方的补偿责任)、第 1254 条(高空抛物时可能加害人的补偿责任)等公平责任规范中,责任人不具有违法性,但原因在于其不存在加害行为,与作为违法性阻却事由的特别牺牲义务存在不同。其次,牺牲补偿责任的法律后果是全额填补受害人损失,保障受害人利益不因强制牺牲而终局性地减少;根据 民法典 第 1186 条,公平责任的法律后果是双方分担损失,行为人无需全额填补受害人的损失。再次,由于公平责任条款必须求诸于司法的衡平,不可避免地危及法律的确定性,同时也提高了纠纷解决的成本。55 因此,通说认为,公平责任的适用

49、应当具有补充性,包括相对于侵权法之内其他责任的补充性和相对于侵权法之外商业保险、社会保障等损害的多元化救济机制的补充性。56而牺牲补偿责任并不需要法院在当事人之间分担损失,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相对较低,在适用顺序上不宜要求其劣后于商业保险等多元化救济机制。最后,两者的制度功能也存在明显不同。牺牲补偿中受害人为保全他人价值更高的法益而牺牲了自己的权益,牺牲补偿旨在恢复受益人和受害人之间的法益平衡。而公平责任规范内部较为复杂,难以抽象出共通的制度功能。例如,在 民法典 第 1188、1190 条等公平责任规范中,受害人的法律地位较之被一般人侵害为劣,并非因为其法益受到了强制牺牲,而是由于获得了责任能力或者过错认定标准的优待。这种优待将行为人的个体性因素纳入考量,过分保障了行为人利益而忽视了受害人利益,与矫正正义的一般要求相悖。57民法典 第 1188 条等公平责任规范旨在矫正这种利益失衡关系,避免无辜受害人承担全部损失。再如,民法典 第 1254 条规定高空抛物中所有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均承担补充责任,主要功能在于分散风险、维护社会和谐。58可见,公平责任规范与牺牲补偿规范之间存在不同的制度功能,不可不察。(二)私益牺牲补偿义务与危险责任的区分有观点认为,在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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