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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阳光天使少儿重大疾病保险详细条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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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太平阳光天使少儿重大疾病保险详细条款   产品类型:少儿保险   所属公司: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太平阳光天使少儿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书面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若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同及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第二条投保范围   本合同接受的投保人的投保年龄为18周岁至55周岁,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60天至17周岁。 第三条保险责任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一百八十日后,若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患本合同约定的一项或多项少儿重大疾病,且确诊三十日后仍生存,经本公司查核属实确在本合同责任范围内,本公司将按以下规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所承担的一切责任宣告终止。    1.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经医院确诊初次患本合同约定的一项或多项少儿重大疾病,且确诊三十日后仍生存,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2.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后经医院确诊初次患本合同约定的一项或多项少儿重大疾病,且确诊三十日后仍生存,本公司将按二倍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一百八十日内,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患本合同约定的一项或多项少儿重大疾病,经本公司查核属实确在本合同责任范围内,本公司将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本合同所承担的一切责任宣告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一百八十日后身故,或在一百八十日内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经本公司查核属实确在本合同责任范围内,本公司将按以下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及本合同所承担的一切责任宣告终止。   1.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身故,本公司按此时该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与投保人已交纳的保险费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2.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后身故,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导致身故,经本公司查核属实确在本合同责任范围内,本公司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本合同及本合同所承担的一切责任宣告终止。     三、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保险单或批注上所载的合同期满日当日24时,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及本合同所承担的一切责任宣告终止。     四、豁免保险费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投保人在交纳保费期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将豁免自投保人身故或被鉴定为全残之日起本合同(不包含任何附加合同)的应交保险费,且本合同持续有效。   本公司在兑现上述保险责任同时,将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任何欠交的保险费、保单贷款及两者相应的累积利息。 第四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重大疾病或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     二、被保险人犯罪、拒捕或在任何情况下自伤或自虐;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物;     四、被保险人未遵医嘱使用处方药物或者未按照说明书所示的内容使用非处方药物;     五、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日起两年内或最后复效日起两年内(以较迟者为准)自杀;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辆;     七、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八、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前(以较迟者为准),曾患有、或获告知患有、或接受治疗的本合同中所界定的重大疾病;     九、被保险人患有先天性疾病;     十、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十一、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二、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五款情形时,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净额,本合同及本合同所承担的一切责任宣告终止。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时,投保人已交足两年或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净额;投保人未交足两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同时本合同及本合同所承担的一切责任宣告终止。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投保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一、受益人或被保险人故意造成投保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     二、投保人犯罪、拒捕或在任何情况下自伤或自虐;     三、投保人酗酒、在任何情况下自杀或企图自杀;     四、投保人服用、吸食、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物;     五、投保人未遵医嘱使用处方药物或者未按照说明书所示的内容使用非处方药物;     六、投保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辆;     七、投保人接受整容手术;     八、医疗事故;     九、投保人从事或参与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拳击、特技表演、赛马、赛车、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或练习、驾驶卡丁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投保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十一、投保人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十二、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三、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第五条保险责任的开始和保险期间   本公司对本合同应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至被保险人年满2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当日24时止。 第六条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或批注上。   投保人可选择趸交或分期交付保险费。选择分期交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在交付了首期保险费后,应按本合同的约定交付余下各期的保险费。 第七条宽限期及保险合同的中止   自投保人交付首期保险费后,每次保险费到期日的次日零时起六十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本合同仍然有效。若投保人逾宽限期仍未交付到期应交的保险费,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自宽限期满日的24时起中止效力,同时本公司对本合同所承担的一切责任也宣告中止。 第八条保险费的自动垫交   若投保人逾宽限期仍未交付到期应交的保险费,而本合同当时所具有的现金价值净额大于其应交的保险费及在下一保险费交费日时保单贷款与垫交保险费的新增利息的总和时,本公司将自动垫交其应交的保险费,使本合同继续有效。当本合同所具有的现金价值净额小于其应交保险费及在下一保险费交费日时保单贷款与垫交保险费的新增利息的总和时,本公司将按现金价值净额折算成承保天数,自动垫交部分其应交的保险费;当现金价值净额不足以垫交一天的保险费时,本合同及本合同所承担的一切责任宣告终止。   垫交保险费是保单贷款的一部分,作为保单贷款处理(参见"保单贷款"条款)。 若投保人在投保时或宽限期满前已以书面形式做出反对的声明,本公司将不再自动垫交保险费。 本合同若有附加保险合同,则本款内容适用于附加保险合同到期应交的保险费及其利息。 第九条保单贷款   若本合同具有现金价值,投保人已支付二年(或以上)保险费或趸交保险费的,经被保险人书面签字同意,投保人可以以保险合同作为保单贷款的质押,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保单贷款。保单贷款的最高金额以本合同当时所具有的现金价值净额的百分之七十为限(最低金额不得少于人民币壹仟元,本公司将不定期调整最低贷款金额)。每次贷款的最长期限为六个月。   若投保人在贷款期满时仍未能偿还贷款及贷款利息,且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大于所有保单贷款和贷款利息,则所欠的保单贷款及累计贷款利息将构成新的保单贷款,按本公司最近一次确定的保单贷款利率复利计息,每半年复利计息一次。若投保人部分偿还贷款的,其还款将首先用于偿还累计利息,然后用于偿还贷款本金。     当本合同所欠交的保险费、保单贷款和累计利息的总金额等于或大于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时,本合同及本合同所承担的一切责任宣告终止。 第十条保险合同效力的恢复(以下简称"复效")   投保人自本合同效力中止后的两年内提出复效书面申请,并按照本公司的规定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证明文件或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在投保人补交所欠交的保险费、保单贷款和累积利息后次日的零时,本合同恢复效力。   若投保人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不行使本复效权利,本合同及本合同所承担的一切责任宣告终止。 第十一条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书面告知。   若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本公司决定解除合同的,无论解除前是否已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均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并不退还已交的保险费。   若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仅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十二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重大疾病保险金和满期生存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此类受益人的其它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应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若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平均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变更受益人,经本公司在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上加以批注后生效。本公司对因变更受益人所引起的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获得被保险人的书面同意,但被保险人系由投保人承担监护责任的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时除外。 第十三条保险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的十个工作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需承担由于延迟通知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费用,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延迟除外。 第十四条保险金的申请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申请   被保险人申请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时,应自费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 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 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   3. 最近一期交费凭证;   4. 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5. 本公司认可的医院出具的附有被保险人病理、血液及其它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等诊断证明文件;   6. 若申请人为代理人,则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7. 本公司需要的其它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受益人申请领取身故保险金时,应自费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 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 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   3. 最近一期交费凭证;   4. 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5. 法律上认可的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被保险人死亡的生效法律文书;   6. 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7. 若申请人为代理人,则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8. 本公司需要的其它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满期生存保险金的申请   被保险人申请领取满期生存保险金时,应自费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 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 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   3. 最近一期交费凭证;   4. 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5. 若申请人为代理人,则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6. 本公司需要的其它有关文件和资料。     四、豁免保险费的申请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申请豁免保险费时,应自费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 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   2. 最近一期交费凭证;   3. 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4. 若因投保人身故而申请豁免保险费,应提供:   1)法律上认可的机构出具的投保人死亡证明。若投保人为宣告死亡,被保险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投保人死亡的生效法律文书;   2)投保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5. 若因投保人全残而申请豁免保险费,应提供:   1)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投保人残疾程度鉴定证明文件;   2)投保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证明文件和资料;   6. 若申请人为代理人,则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7. 本公司需要的其它有关文件和资料。   若因投保人身故而申请豁免保险费,若投保人在宣告死亡后又生还,被保险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投保人生还后三十日内,向本公司无息退还已豁免的保险费。   若因投保人全残而申请豁免保险费,保险费的豁免生效后,本公司有权要求投保人提供投保人持续全残证明,或到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或机构接受体检,检查费由本公司承担。若投保人不能提供持续全残证明且未能按本公司的要求进行体检,以证实其持续全残的,本公司有权停止豁免交付保险费的保障。   除非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本公司有权对有关的申请进行调查,并保留进行一切司法医学鉴定的权利,鉴定所需费用由本公司支付。   若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又生还,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公司无息退还已领取的保险金。   受益人申请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内不行使即告消灭;受益人申请给付身故保险金和满期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即告消灭。 第十五条司法鉴定   若被保险人或投保人身故,本公司有权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 第十六条年龄和性别确定与错误处理   一、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法定证件登记的实足周岁年龄计算。   二、投保人在向本公司申请投保时,应在投保单上申报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和性别。若申报的年龄或性别不真实,本公司依下列约定处理:   1.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或性别不真实,且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本公司决定解除合同的,无论解除前是否已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均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仅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但自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超过二年者除外。   2.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本公司实收的保险费少于应收的保险费,本公司有权作相应的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累积利息。若投保人未补交保险费及累积利息,本公司将按照实际年龄和性别更正基本保险金额。若已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将按照实收的保险费和应收的保险费比例折算给付保险金。   3.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本公司实收的保险费多于应收的保险费,本公司无息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时,有权要求申请人出具被保险人的年龄和性别证明文件。 第十七条合同内容的变更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同意后,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并经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上加以批注或附批单,或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合同变更的书面协议后生效。 第十八条通讯地址的变更   投保人的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不作上述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投保单或批注上所载的投保人的最后通讯地址发送通知,并均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十九条 保险合同的撤销权   投保人可在收到本合同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撤销本合同,并退回本合同的原件。若在撤销本合同前未曾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无息将已交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在本公司收到书面通知及合同原件(若为邮寄,则以邮戳为准)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及本合同所承担的一切责任宣告终止。 第二十条保险合同的解除   在本合同的责任有效期间内,投保人可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解除本合同。   一、要求解除本合同时,投保人应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   1. 解除合同申请书;   2. 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    3. 最近一期交费凭证;   4. 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5. 本公司需要的其它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本合同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收到投保人解除合同申请书的次日零时起终止。本公司在收齐上述的文件和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若投保人未交足二年的保险费,本公司仅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同时本合同及本合同所承担的一切责任宣告终止。若解除合同时本合同有任何欠交的保险费、保单贷款及累积利息,本公司将从中扣除。 第二十一条争议处理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二条释义     保险事故 :指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医院 :指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国家卫生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医院,但不包括主要为门诊、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相类似的医疗机构。同时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有关医院管理规定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并且提供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的医疗和护理等服务。     少儿重大疾病 :1型糖尿病;癌症(包括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细菌性脑膜炎;脑炎;良性脑肿瘤;慢性肾衰竭(尿毒症);失明;听力丧失;暴发性肝炎;严重头部创伤;重大器官移植手术;瘫痪;脊髓灰质炎;严重烧伤;肢体缺失;川崎病;进行性脊髓性肌萎缩;严重幼年型类风湿关节炎;意外伤害或疾病所致的完全永久残疾;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详见少儿重大疾病注释)。     意外伤害事故 :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艾滋病(AIDS) :指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的简称。     艾滋病病毒(HIV) :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的简称。     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AIDS) :其定义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若被保险人的血液样本中发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则可认定此人已受到艾滋病病毒感染或患艾滋病。     周岁 :指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计算的年龄。     现金价值 : 此"金额"载明于保险单或批注上。若本合同附有其它具有现金价值的附加保险合同,此"金额"包含本合同和其附加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现金价值净额 :指现金价值在扣除所欠交的保险费、保单贷款和累积利息后的余额。     利息 :指本公司根据投保人所欠款项、计息利率及欠款时间相乘计算得到的金额。计息期初人民银行当期的二年期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与2.5%之较大者+2.0%"确定计息利率。该确定的利率在整个计息期间(一般为6个月)保持不变。     手续费 :指每份保险合同平均承担的营业费用、佣金以及本公司对该保险合同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等三项之和。"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的具体金额参见本合同的保单价值表中对应的现金价值。     处方药物 :是指必须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才可调配、购买和使用的药品。     不可抗力 :指无法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全残 :仅指下列情形之一:     1.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1)     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和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和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和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2)     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3)     8.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4)     注释:     (1) 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本公司认可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2) 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活动。     (3) 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4) 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他人帮助。     少儿重大疾病注释:     1.1型糖尿病     1型糖尿病的特征为严重的胰岛素缺乏并且依赖外源性胰岛素进行机体的葡萄糖代谢和维持生命。1型糖尿病的临床特点为烦渴、多尿、多食、体重下降、低血浆胰岛素水平和酮症酸中毒;免疫介质攻击破坏胰岛β细胞;需要胰岛素治疗和规律控制饮食。     2.癌症(包括白血病) 被保人患有病理检查证实的恶性肿瘤。恶性肿瘤的特征为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生长和扩散并且侵润和破坏正常组织。索赔时必须提交明确诊断恶性肿瘤并且肿瘤已经侵润周围组织的病理组织学检查报告3.再生障碍性贫血     本保单只对严重的再生障碍性贫血的被保险人予以理赔。严重再生障碍性贫血定义为患者存在至少两系血细胞严重减少(血小板数<20x109/L,中性白细胞绝对值<0.5x109/L,网织红细胞<1%)和骨髓再生不良。此诊断标准为香港儿科血液学和肿瘤研究小组(HKPHOSG)所采用的诊断标准。(该诊断标准与1987年第四届全国再障学术会议重型再障I型诊断标准一致。)     4.细菌性脑膜炎     被保险人被确诊为细菌感染所致脑膜炎,并且由神经内科专家医师证实由于脑膜炎造成的严重并发症(包括永久性神经系统功能障碍)持续存在六个月以上。永久性神经系统功能障碍包括感觉神经性耳聋、癫痫、脑积水、学习困难及局灶性神经功能障碍(如:强直痉挛、瘫痪、共济失调、皮质盲)。     5.脑炎     脑部(大脑、脑干、小脑)的通常与病毒和细菌感染有关的炎症,导致明显的持续六个月以上的包括永久性神经系统功能障碍在内的并发症。永久性神经系统功能障碍包括智力低下、失明、失聪、语言障碍、偏瘫或瘫痪。脑炎可以为原发性脑炎、感染后脑炎或感染伴发脑炎。     脑炎及其并发症必须由神经内科专家医师诊断,并且需要提供由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支持诊断的临床、放射线、病理和实验室检查报告。     6.良性脑肿瘤     威胁生命的非恶性脑肿瘤,引起以颅内压增高为特征的临床表现,例如:视神经乳头水肿、精神症状、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上述症状体征必须由神经科专家医师确认。颅内肿瘤的存在必须由影像学(如:头颅CT或MRI)检查证实。脑的囊肿、钙化、肉芽肿、脑动静脉畸形、血肿、脑下垂体肿瘤和脊髓肿瘤等不在本保障范围內。     7.慢性肾衰竭(尿毒症)     是指双侧肾脏功能呈现慢性且不可逆性的衰竭,致使患者必须接受长期的定期肾脏透析治疗或接受肾脏移植。     8.失明     是指由于急性疾病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经眼科专家医师鉴定确认的双眼视力完全及永久性丧失。     本保单仅对二周岁以上的被保险人予以理赔。先天性疾病所致的视力丧失不在本保单保障范围内。     9.听力丧失     是指由于疾病或外伤导致的双耳听力完全及永久性丧失。对于能利用助听器、助听设备或耳蜗植入器(电子耳蜗)使听力得到完全或部分恢复的情况,本保单将不予理赔。     本保单仅对二周岁以上的被保险人予以理赔。先天性疾病所致的听力丧失不在本保单保障范围内。     10.暴发性肝炎     因肝炎病毒感染造成部份或大部份的肝坏死导致急骤性肝脏衰竭,诊断必须符合所有下列条件:     1) 急速肝脏萎缩;     2) 肝叶坏死,只存留萎陷的肝脏网状支架;     3) 肝功能急速恶化;     4) 严重黃疸。     直接或间接因自杀、中毒、药物过量、酒精过量等所导致的肝脏疾病除外。     必须提供下列临床证据:     1) 肝脏功能检查显示为大面积肝实质病变;     2) 临床上上有门脉分流性脑病的客观体征。     11.严重头部创伤     由于外来物理打击造成严重意外头部创伤导致永久性神经系统功能缺失引起持续六周以上的神经功能障碍。神经功能障碍必须至少符合以下三项条件中的两项:     1) 运动功能丧失     2) 认知能力下降     3) 语言或讲话能力受损     严重头部创伤及上述神经功能障碍必须由神经科专家医师诊断,并且需要提供由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支持诊断的临床、影像学和实验室检查报告。     自伤及由于酒精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意外头部伤害不在本保单保障范围内。     12.重大器官移植手术     器官移植是指人与人之间的,器官自捐献者移植给被保险者的,一个或多个器官的移植。重要器官移植是指肾脏、肝脏、心脏、肺、胰脏、小肠或骨髓移植。任何其他器官、部分器官、组织或细胞移植不在本保单保障范围内。     13.瘫痪     因为外伤或脊髓疾病所致两肢体或两个以上肢体功能的完全永久性丧失。肢体的定义为整个上肢或是整个下肢。永久完全系指自外伤或脊髓疾病致肢体功能丧失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日的治疗,机能仍然完全丧失。     14.脊髓灰质炎     脊髓灰质炎必须由医疗机构的神经内科主任级医师诊断。脊髓灰质炎是由于脊髓灰质炎病毒感染所致的瘫痪性疾病,临床表现为运动功能损害或呼吸无力。未造成被保险人瘫痪的脊髓灰质炎将不符合理赔条件。其他病因所致的瘫痪     15.严重烧伤     是指由于热、电或化学物质引起的超过20%的体表面积的三度或全层皮肤烧伤。体表面积根据 《新九分法》计算。     16.肢体缺失     由于意外或疾病导致两个肢体或两个以上肢体的功能完全永久性丧失,或两个肢体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以上完全断离。 先天性肢体缺失或肢体功能丧失不在本保单保障范围内。     17.川崎病     川崎病为一种病因不明的系统性血管炎,主要发生于八岁以下的儿童。川崎病根据轻度贫血、白细胞计数升高和红细胞沉降率升高诊断。血液化验也可能发现血小板(血液中重要的凝血成份)显著升高。 本保单仅对诊断性检查证实川崎病并发动脉瘤或其他心血管异常并且实际接受了手术治疗的的情况予以理赔。     18.进行性脊髓性肌萎缩     进行性脊髓性肌萎缩为运动神经元变性性疾病。疾病自胎儿期发生,在婴儿期和儿童期进行性发展。诊断必须由肌肉活组织检查证实。     19.严重幼年型类风湿关节炎     幼年型类风湿关节炎是一种儿童期发病的慢性关节炎,其特点为在高热和系统性病征出现数月后发生关节炎。临床表现包括:驰张热、逐渐消散的皮疹、关节炎、脾肿大、淋巴结病、浆膜炎、体重减轻、嗜中性粒细胞增多、急性时相蛋白升高和血清抗核抗体及类风湿因子阴性。 诊断必须由小儿风湿科专家医师确认。     本保单仅对实际接受了膝关节或髋关节置换手术治疗的严重的幼年型类风湿关节炎予以理赔。     20.意外伤害或疾病所致的完全永久残疾     由于疾病或意外伤害所致完全永久残疾,导致被保险人持续六个月以上不能独立完成下列六项日常生活活动中的四项。     日常生活活动:     1) 洗澡:沐浴或淋浴(包括自行出入浴缸或冲淋房)或以任何其他方式清洗身体的能力。     2) 穿脱衣服(更衣):穿衣、脱衣、扣紧或解开所穿衣物的能力,包括脱穿吊带、脱戴义肢及其他医疗辅助器具的能力。     3) 进食:在食物已经准备好的情况下,自己进食的能力。     4) 如厕:自行使用厕所和控制大小便的能力,需要时可以通过使用保护性衣物或医疗辅助器具协助如厕动作。     5) 步行:室内从房间到房间之间的平地行走能力。     6) 移动:自床上移动到座椅或轮椅或替代器械上的能力。     本保单仅对四岁以上的被保险人予以理赔。索赔时必须提供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造成完全永久残疾的确实临床证据。     先天性疾病所致的完全永久残疾不在本保单保障范围内。     21. 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     是指被保险人因输血而感染上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或患上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并且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1) 造成感染的输血事件发生在保单生效日或复效日之后;     2) 提供输血治疗的输血中心或医院承认该项输血感染责任;     3) 受感染的被保险人非血友病患者;     4) 病情须对生命造成威胁并且索赔时尚无已知的治愈方法。 泰康少儿住院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 关注度:862 被评论数:0   声明:产品内容仅供参考,请以保险公司相关条款为准! [泰康人寿 官方网站] 所属公司: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险种类别: 医疗 投保年龄: 出生满30天—17周岁 缴费年限: 每年 保险期限: 投保的每年  产品特色  基本医疗保险不包括儿童、学生,此产品专为少儿提供各种住院医疗费用的高额补偿  无论因意外或疾病住院治疗,均可报销合理费用  无论是否自费项目,均在责任范围内报销  报销范围更宽,非“定点医院”医疗费用也可报销  保险责任延续,人性关怀。合同期满治疗仍未结束,从期满次日起30天内发生的本次治疗费用仍可报销 产品特征 投保年龄:出生满30天—17周岁 保险期间:一年 最高续保年龄:17周岁 投保份数:每一被保险人只能投保一份 保险利益  被保险人不幸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在“定点医院”住院治疗所产生的合同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免赔额300元后,剩余部分按80%报销;  被保险人在“定点医院”以外的医院住院治疗所产生的合同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免赔额300元后,剩余部分按60%报销;  其中药品费报销最高可达该次住院医疗费用的30%;  累计报销金额最高为本合同的保险金额。 举例说明 例:小强7岁,投保《泰康少儿住院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 保险金额20000元,年缴保险费1016元。 小强可享有如下利益: 无论意外或疾病在“定点医院”住院,每次免赔300元,在合同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可报销80%;在“定点医院”以外的医院住院,每次免赔300元,在合同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报销60%,每年累计报销金额最多20000元;其中药品费报销最高可达该次住院医疗费用的30%。 假设小强因病住院治疗,在定点医院实际发生的属于合同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12000元; 因少儿发生的药品费不能超过该次住院费用之和的30%,即12000×30%=3600元 若当次住院药品费为3000元,3000<3600, 则按保险合同应报销金额:(12000-300)×80% = 9360元 若当次住院药品费为5000元,5000>3600, 则按保险合同应报销金额:[12000-300-(5000-12000×30%)]×80% =82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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