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上海同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城市总体规划成果技术规程
TJGC(200809)-ZG
批准实施日期:2008-09-0
1. 总则
1.1. 规划类型基本描述
1.1.1. 城市总体规划是从宏观层面上引导城市发展建设的具有全局性、综合性和战略性的规划,是对一定时期内城市性质、发展目标、发展规模、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
1.1.2. 城市总体规划是城市规划体系中的重要层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依据。
1.2. 本规程性质、适用范围
1.2.1. 本规程为我院院级基本技术规程,城市总体规划成果均应达到此规程的基本要求。
1.2.2. 在特定情况下,经院总师室认可,项目组可以对规划成果形式做必要的改变或调整,但必须满足本规程提出的基本要求。
1.3. 实施和解释
1.3.1. 本规程经院长办公会批准后实施,由院总师室负责解释。
2. 成果一般形式
2.1. 成果组成
城市总体规划技术成果一般由文本、图纸、附件三部分组成。
2.1.1. 文本:为系统表达规划的意图,便于规划管理,以条文形式对规划的有关内容提出的规定性要求。文本文字表达应当规范、准确、肯定、含义清楚。
2.1.2. 图纸:用图像形式表达现状和规划设计内容,图纸所表达的内容和要求应当与规划文本一致。
2.1.3. 附件:包括规划说明书、基础资料汇编和专题研究。规划说明书的内容是分析现状、论证规划意图、解释规划文本等;基础资料汇编是对城市现状的纪录与分析;专题研究是根据城市实际情况和规划编制任务的要求针对特定问题所进行的专门研究。
2.2. 总体规划的标题
2.2.1. 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一般称为“XX市城市总体规划”
2.2.2. 县城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可称“××县城总体规划”
2.2.3. 项目名称中应包含规划期限。
2.3. 成果署名
作为政府正式公布的总体规划文件的落款为“××市人民政府”,时间采用汉字格式,根据情况,规划图纸可以署规划编制单位名称和编制时间。
在此之前的所有文本及附件署名应为“上海同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并应在扉页标示资质证书及设计人员名单;多单位合作的,应标示所有设计单位的资质证书及设计人员名单。
2.4. 装订要求
2.4.1. 不应将文本、图纸、附件合并装订。
2.4.2. 文本、图纸可合并或分册装订,具体页面规格按照批准部门要求。如无特别要求,宜采用A3幅面合并装订。
2.4.3. 规划说明书、基础资料汇编和专题研究可合并或分册装订,具体页面规格按照批准部门要求。如无特别要求,宜采用A4幅面分册装订。
3. 文本编制规程
3.1. 文本体例
3.1.1. 规划文本应由文本正文及附录构成,附录包含附表等。
3.1.2. 城市总体规划的文本写作不应与科技论文体例通用。
3.1.3. 文本章节编制体例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文本内容分条文书写,冠以“第几条”字样,每条应当包含一项规定,可以分设款、项、目。款不冠数字,项冠以(一)、(二)、(三)等数字,序号后不再使用标点,目冠以1、2、3等数字,数字后面用小圆点。条、款、项、目均应当另起一行空二字书写。数字外面如果有括号或圆圈,后面就不再加标点。
3.2. 文本行文风格
3.2.1. 文本语言应简洁、精练。禁止以下文本写作方式:
(1) 照搬说明书;
(2) 大量描述现状及计算过程;
(3) 大量分析性内容充斥文本;
(4) 标题与内容不一;
(5) 以标题代替内容;
(6) 文学性描述等。
3.3. 前言
如果需要单独成文,说明本次规划编制的过程、主要解决的问题、规划的特色和技术路线等内容,以便更好的了解规划编制的全过程。可撰写一段前言,放在说明书之前。
3.4. 文本结构
3.4.1. 文本宜采用以下的章节结构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市域城乡发展战略与目标
第三章 市域城镇体系规划
第四章 规划区城乡统筹规划
第五章 城市性质与城市规模
第六章 中心城区用地布局
第七章 中心城区综合交通规划
第八章 中心城区绿地景观系统规划
第九章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旧城更新规划
第十章 中心城区市政基础设施规划
第十一章 中心城区综合防灾减灾规划
第十二章 中心城区环境与资源保护规划
第十三章 中心城区建设用地控制
第十四章 中心城区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设想
第十五章 规划实施
第十六章 附则
3.5. 文本条文编制
3.5.1. 文本编制要求见控件1:《文本编制导则》
3.6. 文本附表格式
文本附表格式要求见控件2:《文本附表格式》
3.7. 其他
城市人民政府正式公布的文本中,可将省、市人民政府对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文件附在文本之后,也可放在文本之前。
4. 制图规程
4.1. 制图的一般要求
4.1.1. 城市总体规划的图纸表达,应做到内容完整、准确,图面清晰、美观。
4.1.2. 城市规划制图除应符合本规程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4.1.3. 本规程未规定的内容,可参照其他专业标准的制图规定执行,也可由制图者在本规程的基础上进行补充,但不得与本规程的内容相矛盾。
4.2. 图纸分类与图纸顺序
4.2.1. 城市总体规划图纸按内容可分为现状图纸、规划图纸。按地域范围可分为市域图纸、规划区图纸、中心城区图纸。分析图主要用于规划过程及专题研究,不宜作为正式图纸。
4.2.2. 城市总体规划图纸一般按以下顺序编排:市域图纸在前,中心城区图纸在后;现状图纸在前,规划图纸在后;用地规划图纸在前,工程规划图纸在后。
4.2.3. 城市总体规划图纸构成及排列顺序见表4.2.3
表4.2.3 城市总体规划图纸构成
类别
图名
大城市
中等城市
小城市
备注
区位分析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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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域
市域城镇体系现状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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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域综合交通现状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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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域市政基础设施现状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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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域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区现状图
△
△
△
文物古迹、风景名胜较丰富城市
市域城镇空间结构规划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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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城市可合并为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图
市域城镇职能类型规划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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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域城镇等级规模结构规划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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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域综合交通规划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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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域重大基础设施规划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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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域社会服务设施规划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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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域综合防灾规划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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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域空间管制规划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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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区
规划区范围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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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区用地现状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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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区建设条件评价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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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区用地规划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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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区重大基础设施规划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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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区空间管制规划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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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城区
中心城区用地现状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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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城区综合交通现状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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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心城区用地规划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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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城区规划结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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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心城区居住用地规划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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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城区公共设施用地规划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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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心城区工业仓储用地规划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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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心城区综合交通规划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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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拆分
中心城区绿地系统规划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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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城区景观风貌规划图
△
△
△
中心城区文物古迹、历史街区分布现状图
△
△
△
文物古迹、历史街区较多城市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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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和省级历史文化名城
旧城改建规划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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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心城区给水排水规划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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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拆分
中心城区电力电讯规划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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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拆分
中心城区燃气供热规划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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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拆分
中心城区“五线”控制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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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拆分
中心城区环境保护现状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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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心城区环境保护规划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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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城区环境卫生设施现状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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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心城区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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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城区综合防灾规划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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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城区近期建设规划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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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城区远景发展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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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为必备图纸,△为可选图纸
4.3. 图纸的一般要素
4.3.1. 城市总体规划图的一般要素为图框、图题、图界、指北针、风象玫瑰、比例、比例尺、规划期限、图例、署名、编制日期、地形图等。
4.4. 图框与图幅规格
4.4.1. 应使用上海同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的标准图框
4.4.2. 城市规划图的图幅规格可分标准幅面的规划图和特型幅面的规划图两类。直接使用0号、1号、2号、3号、4号规格幅面绘制的图纸为标准幅面图纸;不直接使用0号、1号、2号、3号、4号标准幅面绘制的规划图为特型幅面图纸。
4.4.3. 特型图幅的城市总体规划图宜有一对边长与标准幅面图纸的边长相一致。
4.4.4. 原则上,同一规划项目的图纸规格宜一致。
4.5. 图界
4.5.1. 图界是城市总体规划图的幅面内应涵盖的用地范围。所有城市总体规划的现状图和规划图,都应涵盖相应规划内容涉及到的地域空间范围,以及周邻用地的直接关联范围。
4.5.2. 当用一幅图完整地标出全部图界内的内容有困难时,可将突出至图边外部的内容标明连接符号后,将连接符号以外的内容移至图边以内的适当位置上。移入图边以内部分的内容、方位、比例应与原图保持一致,并不得压占原图的主要内容。
4.5.3. 必要时,可绘制一张缩小比例的规划用地关系图,然后再将规划用地的自然分片、行政分片或规划分片按各自相对完整的要求,分别绘制在放大的分片图内。
4.6. 图题
4.6.1. 图题的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主题)、图名(副题)。副题宜在主题的右方或下方,字号宜小于主题的字号。
4.6.2. 图题不应遮盖图纸中现状与规划的实质内容。
4.6.3. 城市总体规划图项目名称中应含规划期限。规划期限为规划期起始年份至规划期末年份,并应用阿拉伯数字表示。规划期限应与规划文本中的期限一致。
4.6.4. 现状图纸应在副题的右侧标注现状年份。
4.6.5. 除涉外工程外,一般不得加注英语或汉语拼音。
4.7. 署名与编绘日期
4.7.1. 规划技术成果图纸上必须署上海同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的正式名称,并可加绘编制单位的徽记。如有合作单位,应同时署合作单位的正式名称,委托的政府机关不宜作为合作单位在图纸中署名。
4.7.2. 经审批机关批准后或公示的城市总体规划图纸应署委托的城市人民政府,编制单位一般不再署名。
4.7.3. 编绘时间是指规划图纸完成的时间。城市总体规划图纸应注明编绘时间。
4.7.4. 署名应位于图纸的右下方,编绘时间位于署名的右侧。
4.8. 比例与比例尺
4.8.1. 城市总体规划图纸上标注的比例应是图纸上单位长度与地形实际单位长度的比例关系。
4.8.2. 城市总体规划图纸上,必须标绘出图纸比例与比例尺。
4.8.3. 城市总体规划图纸经缩小或放大后使用的,应将比例数调整为图纸缩小或放大后的实际比例数值或取消比例标注,仅保留形象比例尺。
4.8.4. 城市总体规划图纸上,比例尺的标绘位置宜在风象玫瑰图下方或图例下方。
4.9. 指北针与风象玫瑰
4.9.1. 市域图纸应标绘指北针和风象玫瑰图,并且不应使用中心城区的风象玫瑰图。中心城区图纸应标绘指北针和风象玫瑰图。
4.9.2. 组合型城市的规划图纸上应标绘城市各组合部分的风象玫瑰图,各组合部分的风象玫瑰图应绘制在其所对应的图幅上,也可在其下方用文字标明该风象玫瑰图的适用地。
4.9.3. 指北针的标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T 50001的有关规定。
4.9.4. 风象玫瑰图应以细实线绘制风频玫瑰图,以细虚线绘制污染系数玫瑰图。风频玫瑰图与污染系数玫瑰图应重叠绘制在一起。
4.10. 图例
4.10.1. 城市总体规划图纸均应标绘图例。图例由图形(线条或色块)与文字组成,文字是对图形的注释。
4.10.2. 城市总体规划图纸所使用的本规程规定的图例、其他专业规程规定的图例或自行增加的图例,在同一项目中应统一。
4.10.3. 城市总体规划图纸的图例应绘在图纸的下方或下方的一侧。
4.10.4. 除特殊图例外,应采用上海同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统一图例。
4.11. 文字与说明
4.11.1. 城市总体规划图纸上的文字、数字、代码,均应笔画清晰、文字规范、字体易认、编排整齐、书写端正。标点符号的运用应准确、清楚。
4.11.2. 城市总体规划图纸上的文字应使用中文标准简化汉字。涉外的规划项目,可在中文下方加注外文;数字应使用阿拉伯数字,计量单位应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代码应使用规定的英文字母、年份应采用公元年纪表示。
4.11.3. 文字应易于辨认、美观。中文应使用宋体、仿宋体、楷体、黑体等,不得使用篆体和美术字体。字母与数字应使用印刷体、书写体等,不得使用美术体等字体。图集中的缩小图的字体大小应适当放大,以容易辨认为标准。
4.11.4. 城市总体规划图纸中的文字分为一般标注与特殊标注。一般标注为城市总体规划图纸中的一般性内容,包括地名、主要道路桥梁名称、道路的通达地名、主要水系(河、江、湖、溪、海)名称等。
4.12. 地形图
4.12.1. 城市总体规划图纸使用的地形图,应采用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最新公布的地形图纸。
4.12.2. 城市总体规划图纸上应能看出原有地形、地貌、地物等地形要素。
4.12.3. 使用有地形底纹的图纸绘制城市总体规划图纸时,地形底纹的色度宜浅、宜淡;不同的图纸,可根据需要对地形图中的地形要素做必要的删减。
4.12.4. 图集中的缩印图可根据表达效果不使用地形图。
4.13. 分类图纸要素控制
4.13.1. 分类图纸要素按照控件3控制。
5. 说明书编制规程
6. 现状基础资料汇编编制规程
7. 专题研究报告编制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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