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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证据规则的逻辑嬗变.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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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2 0 18 年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确立区块链证据的合法形态,2 0 2 1年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补强了审核证据的路径与能力。两大规则的着眼点都在于区块链证据本身的效力验证问题,主要回应了上链证据的阶段性差异、证据认定的标准不明与技术监督机制的缺失。此后,区块链多节点验证的技术特征,也使司法系统多主体参与的协作关系成为必要。2 0 2 2 年关于加强区块链司法应用的意见将区块链证据置于共享与协作的证据生态环境中,旨在进一步提升区块链证据的应用范围。在此基础上,区块链证据审核的标准认定、责任分配等方面成为证据规则的新重点。三大规则的逻辑嬉变,推动区块链证据规则成为既有证据规则的延

2、伸,助力技术人本主义价值的实现。【关键词】区块链;证据规则;保全;证据审核【中图分类号】D915.1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2 0 9 6-517 6(2 0 2 3)0 2-0 0 7 1-18【基金项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应用理论研究课题“区块链证据审查的理论和实践研究”;国人民公安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区块链证据的异议审核研究”(2 0 0 2 JKF02046)【作者简介】康宁(19 8 6 一),女,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北京一、区块链证据的:“信赖”与“怀疑”当前,我国区块链证据规则呈现为三大规范性文件并行的状态。早在2 0 18 年,区块链证据的合法性写

3、入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 0 18】16 号),并在北京、上海、广州等互联网法院获得应用。为了进一步推广应用区块链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在2 0 2 1年8 月1日通过了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法释【2 0 2 1】12 号,以下简称在线诉讼规则),规则全文共计39 条,涉及区块链证据认定的具体条款有5条之多。2 0 2 2 年5月2 3日,最高人民法院又发布了关于加强区块链司法应用的意见(法发【2 0 2 2】16 号,以下简称加强意见),旨在推动全国统一的跨网系、跨链协同的区块链司法应用,也使区块链证据的论题获得更加广泛的关注。一般而言,密集的制度支持应当产生区块链证据的

4、较大应用空间,但实际情况却并不理想可信区块链推进计划:区块链司法存证应用白皮书(1.0 版),2 0 19 年6 月,第47 一48 页。2 0 18 年6 月2 8 日,我国首例区块链存证案在杭州互联网法院一审宣判,区块链存储并保全证据证明力的价值正式得到审判实践的确认。2 0 18 年9 月7 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首次认可区块链技术存储固定电子证据的合法性。72区块链证据规则的逻辑变面对区块链证据,涉诉主体存在着“信赖”还是“怀疑”的复杂态度。从2 0 18 年9 月首个司法解释颁布,到2 0 2 2 年5月加强意见的出台,中国裁判文书网已公开涉区块链

5、存证文书7 36 份,其中详细展开区块链证据陈述的2 2 4份文书主要来自互联网法院、知识产权法院,各级地方法院的总占比不足半数。借此可以推知三个初步的论断:第一,互联网法院、知识产权法院适用区块链技术的起步较早,流程相对娴熟,证据效力的信赖程度较高。除裁判文书网的案例以外,据访谈调研得知,北京互联网法院“天平链”启动区块链存证技术三年以来,尚无法官或者当事人对区块链证据提出异议。第二,不少地方人民法院秉持“技术怀疑”的立场,而对区块链证据的应用持观望态度。检索发现,互联网法院以外的不少地方法院避谈区块链证据,或者以第三方存证平台替换区块链技术,原因恐怕在于涉诉主体对该技术认知不足、信任程度不

6、够的现实。第三,在信赖区块链技术的情况下,裁判文书大多直接复制技术性的语言,对具体原理的分析则言之不详;在怀疑区块链技术的情况下,技术风险又被夸大,区块链证据的实际功能得不到准确定位。另外,截至2 0 2 2 年上半年,能够直接确认区块链证据效力的2 0 18 年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仍旧获得较大引用,而2 0 2 1年在线诉讼规则中的区块链证据审核条款尚未在实际裁判中得到充分关注,区块链证据规则的应有效果没有完全激活。缓解区块链证据应用的复杂态度,需要展开既有规则的系统性分析。技术专家已经看到,尽管出现了“区块链+法律”的技术研发热潮,但技术与规则的对接离不开规则的进一步阐释。

7、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合作编写区块链司法存证应用白皮书(1.0 版),试图弥合技术与规则的差距,但仍旧停留在综述性的层面上,导致区块链技术服务司法实践的可操作性不强。已经有证据法学者提出,区块链证据与传统证据之间的共性与个性值得进一步明确,证据规则不应仅凭技术难度而有所偏祖。越来越多的诉讼法学者认为,现行区块链证据规则侧重技术可行性的确认,而技术异议与审核的可操作性尚待展开。既有研究对区块链证据规则的分析各有所长,然而在三大规范性文件并行存在的前提下,梳理区块链证据规则演化的逻辑脉络,或可为区块链证据的应用推广做出原理性的支持。参见段莉琼、吴博雅:区块链证据的真实性认定困境与规则

8、重构,法律适用2 0 2 0 年第19 期。2参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2 0 2 1)吉0 10 4民初7 0 9 7 号、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2 0 2 2)辽0 2 9 3民初1号等。3A.H.Lone and R.N.Mir,“Forensic-Chain:Blockchain Based Digital Forensics Chain of Custody with PoC in Hyperledger Composer,Digital Investigation,vol.28,2019,pp.44-55;J.H.Ryu and P.K.Shar

9、ma,“A Blockchain-Based Decentralized Efficient InvestigationFramework forloTDigital Forensics,”T h e Jo u r n a l o f Su p e r c o mp u t i n g,v o l.7 5,2 0 19,Pp.437 2-438 7;侯义斌等:基于区块链的电子证据系统架构模型,计算机科学2 0 18 年第6 A期;零壹财经、零壹智库数字资产研究院:中国区块链专利数据解读(2 0 2 0),第17 页。截至2 0 2 0 年末,我国累计有2 0 4家公司合计申请了415件“区块链

10、+法律”专利。参见可信区块链推进计划:区块链司法存证应用白皮书(1.0 版),2 0 19 年6 月,第42 页。参见刘品新:论区块链证据,法学研究2 0 2 1年第6 期。参见刘品新:论区块链存证的制度价值,档案学通讯2 0 2 0 年第1期;杨继文:区块链证据规则体系,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 0 2 1年第3期;崔世群:区块链证据真实性问题研究,经贸法律评论2 0 2 1年第3期;陈彩虹:天上掉下个区块链,读书2 0 2 1年第7 期;罗恬漩:民事证据证明视野下的区块链存证,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 0 2 0 年第6 期;张玉洁:区块链技术的司法适用、体系难题与证据法革新

11、,东方法学2 0 19 年第3期;龚善要:论区块链电子证据的双阶鉴真,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 0 2 1年第1期;马明亮:区块链司法的生发逻辑与中国前景,比较法研究2 0 2 2 年第2 期;陈爱飞:区块链证据可采性研究一一兼论我国区块链证据规则的构建,比较法研究2 0 2 2 年第2 期。73区块链证据规则的逻辑嫂变二、技术载体:区块链证据形态的确立区块链证据的技术应用,以司法实践的现实需要为背景。数字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基础,是对海量电子数据的收集、存储、保全和效力认定。面对这一现实的需求,区块链这一按时间顺序排列的、分散的共识分类账本逐渐引人证据领域。一般认为,区块链证据是借助

12、区块链不可篡改、不可抵赖等技术特性,实现收集、存储、巩固甚至确认证明力的数字化证据。由于区块链能够实现电子数据存储保全、防篡改的优势,2 0 18 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确立了“区块链证据”的基本形态。(一)区块链证据的可行性区块链证据的产生有着特定技术流程。首先,当事人或人民法院要有通过区块链存储证据的意愿,并委托商业区块链或司法区块链等机构进行证据提交。然后,被存储数据“上链”,即区块链机构利用链式存储结构、共识验证、哈希算法、智能合约等技术手段,将当事人提交的数据写人区块链并进行固定。最后,返回证据标识码,以便查询、核验链上证据状态。在此基础上,区块

13、链技术推动了证据存储与保全功能的实现。2018年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认可了区块链证据的技术可行性,尤其对区块链式存储结构、共识验证机制、智能合约的证据效果给予肯定。电子证据的形态容易变更,相关操作的痕迹也难以辩别。如何固定原始证据的形态,如何掌握原始电子证据的相关操作痕迹,如何证明这些操作的先后顺序,诸多问题构成影响证据证明力的关键。为了确证电子证据未被增加、删除和修改,传统存证措施往往参照物证,对电子证据的原始存储介质进行物理封存,证据的电子形态通常转化成纸质材料进行呈现,辅之以相关的笔录、录像、见证人签名等。即便如此,电子证据相关操作的逻辑线条和对应时间信息,仍旧无法由载体

14、材料做出显示。弥补前述缺撼,区块链的链式存储结构能够对电子证据的内容、状态进行固定,同时记录与之相关的操作流程。上链电子数据需要经过哈希运算并获得哈希值,然后加盖可信时间戳标示数据的变动时刻,继而构建操作行为的日志。将这关于证据收集与保全的功能界定,参见A.Loneand R.Mir,“Fo r e n s i c-Ch a i n:Bl o c k c h a i n Ba s e d D i g i t a l Fo r e n s i c s Ch a i n o f Cu s t o d ywithPoCinHyperledgerComposer,”D i g i t a l In v

15、 e s t i g a t i o n,v o l.2 8,2 0 19(3);刘品新:论区块链存证的制度价值,档案学通讯2 0 2 0 年第1期;熊志海:网络证据收集与保全法律制度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 0 13年,第2 4一2 5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 0 18】16 号)第11条:“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证据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术手段或者通过电子取证存证平台认证,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确认。”关于电子证据保全公证的操作程序,主要散见于公证法(2 0 15年修订)、公证程序规则(2 0

16、 2 0 年修订)、中国公证协会发布的关于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2 0 0 8 年修订)、办理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2 0 12 年)等。哈希(Hash)算法,即散列函数。它是一种单向密码体制,即一个从明文到密文的不可逆的映射,只有加密过程,没有解密过程。哈希函数可以将任意长度的输人经过变化以后得到固定长度的输出。哈希函数的这种单向特征和输出数据长度固定的特征,使得它可以生成消息或者数据。在Factom的存证场景下,哈希运算和多层数据结构实现了海量电子证据的存证,6 4兆字节的区块可以管理约50 0 万个记录文件,而这50 0 万个文件对应的是存证链中的一个仅40 字节的信息

17、。参见朱玮等:区块链简史,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 0 2 0 年,第19 0 一19 1页。74区块链证据规则的逻辑嬉变些具有唯一性的哈希值打包写入区块,前序区块嵌套进后续区块中,包含交易信息的区块就按时间顺序有序链接起来,形成一条信息可见的链式结构。由于后一个区块中包含着前面区块的哈希值,因此修改其中一个区块的数据,就要将链式存储结构中的后续区块全部修改,且随着链上区块数量的不断增加,修改难度也不断增加,上链数据的不可篡改性也随之实现了。链上共识验证机制减少了证据流转鉴定的环节。传统电子证据采用诉前公证的方法,亦即当事人对电子数据提出存证申请,人民法院在技术上加以鉴定或者公证,继而保障电子

18、证据呈交法庭以后的有效性。这种方式注重不同机构单方面的数据维护,电子证据的毁损风险受到参与机构廉洁性、安全性的影响。进程推进具有鲜明的“中心化”特点,存证步骤推进到哪个机构,哪个机构就成为可能影响证据真实性的“中心”。这样的存证方式缺乏信息交换和共享的常态机制,“当事人一公证机构/鉴定机构一法院”的流转,通常采用线下的人为投递数据并来回确认。由于人民法院、检察机关、公安机关、鉴定机构、公证机构等不同部门各自运作的办案系统,同一证据信息重复录人的情况也反复出现。与此不同,区块链是节点分布的去中心化系统,链上信息的读写权限不依托各个机构顺序操作的“流水线作业”,而是上链各个节点之间的共识验证。这种

19、共识验证,是多个节点对一笔电子数据的状态和质量达成共识。一旦完成验证,操纵、篡改信息需要掌握50%以上节点的算力重启共识,这令大多数的信息攻击者望而却步。在共识验证的机制之下,数据访问和使用行为可以在短时间内进行全网广播、核查和认定,信息的传输都在节点之间进行。参与验证各节点可以为其他节点提供服务,也可以享用其他节点的服务,不同节点的数据共享具有同步性,因此无需经过流转、鉴定、备份的流程。区块链自动化取证降低外部干预,节省了司法认证的成本。传统电子证据的持有者具有篡改证据的道德风险和客观便利,也不能杜绝外部因素介人存证进程的弊端。正是为了应对这个问题,人民检察院电子证据识别程序与规则第5条规定

20、,对电子证据真实性的认可,需要司法鉴定机构和专家证人的支持,增加了持有、接触、处置、保管的环节。降低风险、增加监督的措施往往通过证据备份来完成,于是电子证据的操作多、备份多,反而证明力降低。尽管电子证据在各种证据类型中总量较大、占比较高,但其获得法庭采纳的概率远低于非电子证据。木相比之下,区块链存储的各个环节依托智能合约的自动化执行,减少了人为操作的环节。智能合约(SmartContract)是以信息化方式传播、验证或执行合同的计算机协议,它用数据代码实现既定业务,由合约参与方部署完毕即可自动抓取网页源码、图片信息、文字信息,对网页截屏固化。这就避免了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参见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

21、展研究院、中国区块链生态联盟、赛迪(青岛)区块链研究院:区块链+数字经济发展白皮书,2021年3月,第10 页。参见曾超等:公检法基于区块链和大数据共建证据链,信息安全与通信保密2 0 2 1年第1期。3参见张俊等:论区块链技术挑战下的警务工作,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 0 2 0 年第1期。参见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中国区块链生态联盟、赛迪(青岛)区块链研究院:区块链+数字经济发展白皮书,2021年3月,第10 页。参见李萌等:基于区块链的公共数据电子证据系统及关联性分析,智能系统学报2 0 19 年第6 期。H.Wu and G.Zheng,“Electronic Evi

22、dence in the Blockchain Era:New Rules on Authenticity and Integrity,Computer Law&SecurityReview,vol.36,2020,p.7.75区块链证据规则的逻辑变将数据生成、收集、存储、传输的流程交由计算机系统等硬件、软件的运作。链上智能合约可以实现实时、自动地抓取电子信息,备案并监控证据的动态,减少证据采集与存储的时间成本和人力资源。(二)证据产生的两种路径随着区块链技术在审判实践中得到应用,存储证据的不同路径也向社会层面铺展。在我国,区块链技术并不是强制性的证据存储措施,是否运用区块链存储证据,

23、什么时机利用区块链存储证据,不仅取决于法院认可证据的必要性,还受当事人意愿的影响。因此,区块链存证启动的时间点很难一致,证据存储的现实效果受到数据上链时机、证据完整性等因素的影响,比较理想的情形是电子证据生成的同时即上链保全。实践中,许多大型技术公司的商业存证区块链已经兴起,并且与司法区块链出现了对接的趋势,后者成为可补充、可扩展的存证联盟链。对社会性的商业存证平台而言,只要在本地系统实时保全证据,即可同时在互联网法院锚定证据信息,兼顾了保全的便利性和权威性。一旦产生纠纷,商业区块链的证据能够在互联网法院迅速获得采信,审判阶段采纳电子数据的效率也进一步提升。第一类存储路径,即是实时存储证据。所

24、谓“实时”存储证据,是指证据生成的第一时间即做上链固证处理。技术上可以解释为,数据上链的时刻点等同于或者无限接近于证据生成的时刻点。这一路径的启动往往不以纠纷产生为前提,只要当事人意愿启动区块链技术实时抓取证据,即可开始保全的进程。实时存证通常伴随证据的生成,因此保全实施的主体以“当事人”为主,与我国民事诉讼法第8 1条规定的“保全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进行”的主体资格存在差异。但是,实时存证实现了技术取证与事实发生的同步,释放出区块链运作自动化与连续性的优势,能够保留最为完整的数据形态。实时存证注重便利性,是故存证技术的提供者未必是官方区块链存证平台,更大可能是当事人选择的、具备技术能力的商业区块

25、链机构,如版权家、保全网、易保全、存证云等,甚至是大型企业自设自用的区块链存证平台等等。这些技术平台的存证效果大概率得到司法、行政机关的认可。2018年6 月2 8 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在“杭州华泰一媒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深圳市道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中,确认保全网平台的证据保全效力。2 0 19 年2 月15日,中央网信办推动施行区块链服务管理规定,将区块链存证服务平台纳人“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的范畴并予以备案。截至2 0 2 2 年5月2 5日,国家网信办下发第八批境内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清单,其中具有存证功能的区块链平台占总数四分之一强,区块链存证技术平台已经成为普遍性

26、、商业化的社会服务。数据信息的实时保全,本质上是增强交易环节安全性和信任度的手段。存证平台参见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企银(杭州)科技有限公司:基于区块链技术的供应链金融白皮书,2 0 2 0 年12 月,第4页。参见信任度、陀螺研究院:区块链司法存证应用报告,2 0 2 0 年11月,第18 一2 0 页。3参见国家工业信息安全发展研究中心:通知基于区块链技术电子数据存证应用案例评选结果公示,2 0 2 0 年10 月2 6 日,ht-tp:/w w w.c i c s-c e r t.o r g.c n/w e b _r o o t/w e b p a g e/a r t i c l e

27、c o n t e n t _10 10 0 3_32 6 6.h t ml,2 0 2 1年8 月14日。参见杭州互联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2 0 18)浙0 19 2 民初8 1号。参见国家网信办: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发布第八批境内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编号的公告,2 0 2 2 年5月2 4日,http:/ 0 2 2 年5月2 7 日。76区块链证据规则的逻辑嬉变提供自动化网页取证、固化存证、在线核证等服务,在电子合同、版权保护、电子证照等领域已经有了更为普遍的应用。纠纷解决的机制,由传统的“发生纷争一事后保全证据一裁决纠纷”转变为“事前保全证据一预防纷争一化解纷争”,证据保全也实现了

28、从预防证据灭失到预防纠纷产生的功能主义转变。第二类存储路径,即是过时存储证据。所谓“过时”存储证据,是在电子数据产生一段时间以后,再利用区块链技术确认并巩固其证明力。过时存证一般在证据产生之初并未上链,而是在纠纷或者维权需求出现的情况下,出于存储并巩固电子数据证明力的需求,才提交数据至区块链实施保全。过时存证与传统存证的路径有些类似,存证通常由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证据产生与上链保全之间也存在一定的时间差。这种路径的问题在于,若数据生成时段没有实时上传至区块链,那么,区块链技术仅仅能就“上链以后”直至“证据再次打开之前”的证据形态进行存储,而不能就行为发生当时的证据进行存储。这样一来,大多数被存

29、储证据其实包括“上链前”和“上链后”的两个阶段性形态。过时存证尤其注重技术服务平台的权威性,至少实现“上链后”数据形态的稳定。过时存证技术的提供者,通常是人民法院或者官方公证机构组建的平台,诸如北京互联网法院的“天平链”、杭州互联网法院的司法存证区块链、广州互联网法院的“网通法链”等即是这类区块链的成熟例证。此外,也有杭州互联网公证处、上海新虹桥公证处等运用区块链技术实现电子证据保全的平台。这些司法区块链、公证区块链增加了官方背书,与商业区块链相比具有更加中立和权威的影响力。过时存证同样有利于在源头上减少讼量。官方存证平台能够综合法律行为的规范性和诉讼请求,形成关于诉讼结果的预判。这种预判可以

30、评估案件的走向,继而为当事人提供诉讼前的建议。在评估效果不甚理想的情况下,纠纷解决成本较低的调解、仲裁等非诉讼手段成为当事人的选择。可见,过时存证能够为诉讼程序服务,但又不必然导向诉讼,实际推动了多元纠纷解决方式的达成。区块链证据产生路径对比表实时存储数据过时存储数据时机无限接近数据产生时刻数据产生以后主体多为当事人当事人、存证机构、司法部门依据依自愿依职权内容产生以来的数据上链以来的数据载体多为非官方机构官方机构目标便利性权威性功能证据保全、预防纠纷证据保全、解决纠纷参见京东数字科技:2 0 2 0 京东区块链技术实践白皮书,2 0 2 0 年,第39 页。参见清华大学:中国区块链产业生态地

31、图报告,2 0 2 0 年10 月,第2 6 页。3参见可信区块链推进计划:区块链创新与知识产权发展白皮书,2 0 2 0 年12 月,第58 页。77区块链证据规则的逻辑嫂变三、争议问题:证据效力的可审查性区块链证据一定程度上化解了传统电子证据的顽疾,但是,证据的实际效力仍应以人民法院的认可为前提。2 0 18 年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台以后,调研发现不少地方性法院虽已启动区块链存证平台的研发,但是并未真正投人使用;即便是已经投人使用的区块链证据平台,其上链证据也未必获得较高的法庭采用率。这表明,区块链证据无法回避实际应用中的困难,而证据效力可审查性的模糊,构成了证据应用的新

32、难题。(一)传传统证据概念难以界定区块链证据区块链技术所存储或保全的电子数据,在传统的证据概念范畴内难以界定。受传统证据形态的影响,我国证据保全的制度和观念,尤其注重证据载体的保全。尽管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并未对证据做出明确的界定,但是,刑事诉讼法(2 0 12 修正)则是持有“证据材料说”,即“证据是指证明事实的材料”。在证据“材料说”的解释框架内,电子数据侧重有形物理载体的原始存储,电子证据的保全技术往往执着于“原件”。这样一来,电子数据保全的思路就包括两个层面的内容,一是内部载体的保全,也是对证据文字、图画、声音、图像、数据等原始内容的保全。二是外部载体的保全,即对外在物理形式的保全,包

33、括光盘、优盘、硬盘、服务器等电子设备的存储介质等。又由于保全电子证据的内容存在难度,内部载体较大程度上依附外部载体,是故保全电子数据主要通过外部载体的保全来实现。因此,对于电子证据而言,刑事诉讼法所言的“证据材料”几乎等同于证据的外部载体,而外部载体的固化可以提高证据本身的可靠性,防止内容的伪造、篡改等。区块链技术削弱了优盘、光盘等外部载体的价值,传统证据的范畴呕待重塑。哈希运算、链式存储与智能合约等技术手段将电子证据解构为内容层、编码层、逻辑层和物理层等非实体性要素,它们既非内部载体,也非外部载体。诸如文档、图片文件、交易记录、短信内容等的数据内容,已经被区块链技术进行了技术上的转化、封存和

34、确认。不仅如此,与电子数据相关的环境性要素也成为保全的对象,于是衍生出了电子数据产生、操作与采信各个环节的逻辑痕迹保全,包括时间、格式、路径、位置、IP地址等。可见,存储区块链证据的侧重点,已经从单一证据材料转到电子证据的整个生命周期。曾经作为重点存储或保全对象的外部载体,仅仅构成数据生命周期中的组成部分,尽管仍旧可以支持数据来源与数据稳定,却不再具有关键性的作用。(二)数据“上链前”与“上链后”的的阶段性差异除了实时存储的电子数据,大多数的证据包括“上链前”和“上链后”两个阶段。区块链技术固化证据,不能直接得出该证据具有真实性的结论。其最主要的原因,在于区块链数据未必能够实参见段莉琼、吴博雅

35、:区块链证据的真实性认定困境与规则重构,法律适用2 0 2 0 年第19 期。参见陈瑞华:刑事证据法(第3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 0 19 年,第130 页。78区块链证据规则的逻辑嬉变时上链,电子数据被分为“上链前”和“上链后”两个阶段。这表明,即便区块链技术的应用具有可行性,其巩固电子数据证明力的效果也仅限于“上链后”,至于“上链前”数据的真实性,则是区块链技术无法改变或证明的。在过时存证的情形下,电子数据往往先于存储启动而产生,导致区块链技术不能对数据上链前的状态做出确认,更无法对其真实性负责。那么,“上链前”电子数据是否造假?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区块链技术保全仍旧需要来自链下的支

36、持。那么,如何处理这种阶段性的差异,如何对不同阶段的证据效力进行认定与审核,决定了区块链证据应用的可操作性,也成为区块链相关规则必须予以回应的问题。(三)区块链证据的认定标准尚不明确区块链证据尚且缺乏统一、特定的技术评价标准。目前,我国各类技术性行业组织、企业、互联网法院制定存证标准的活跃度较高,但国家层面的标准尚未出台。我国电子证据相关的技术标准,已有司法部出台的公证书制作规范(SF/T0038-2019)、电子数据存证技术规范(SF/T0076-2020)等,但此类标准侧重于电子证据的一般技术存证,而对区块链技术特征的因应不足。与之相比,针对性较强的区块链存证行业性标准已经出现,如区块链智

37、能合约实施规范(2 0 18 年)、区块链存证应用指南(2 0 19 年),但是这些标准又无法提供情境化、规范化的指引,仅技术性的概念已经令裁判者难以适从。如此一来,司法区块链的运作只能以各互联网法院的内部规范、各地方性存证标准为依据。统一性技术标准的缺位,客观上导致各地司法机关审核区块链证据的标准存在差异。北京、广州、杭州等地互联网法院尝试依据各自的审判实践,制定了本院内部的区块链存证实施细则。各地法院也有地方性的标准在本地区适用,如2 0 2 0 年浙江省电子商务促进会发布电子商务商品交易信息区块链存取证平台服务规范,同年的技术性标准还有上海市基于区块链技术的电子数据存证规范。2 0 2

38、1年,又有重庆市基于区块链的电子商务价值行为认定规范和基于区块链的电子商务价值行为数据存证规范等地方性存证标准的出台。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检索结果,各类区块链存证案例的侧重点各不相同。仅平台资质认定方面,人民法院或者采取相对笼统的“利害关系排除”标准,或者严格遵照“国家级质量标准”进行审核,也有以平台援引是否获得行政许可证书为资质认定的标准等。在技术的核验方面,不同法院的判决书又繁简不一,有的利用较大篇幅阐述了技术核验的过程,更多的则是一笔带过未做展开。言司法实践缺乏可以援引的技术标准,已经成为技术应用的障碍。(四)审判主体实质上介入举证区块链证据使审判主体提前介人了当事人的举证。法院参与节点

39、共识能够将权威信任赋予证据参见零壹财经、零壹智库:中国区块链标准蓝皮书(2 0 2 0),第17 页;另见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http:/s t 0 2 1年7 月2 0 日。参见零壹财经、零壹智库:中国区块链标准蓝皮书(2 0 2 0),第2 2 一2 3页。参见段莉琼、吴博雅:区块链证据的真实性认定困境与规则重构,法律适用2 0 2 0 年第19 期。对区块链证据保全展开详细论证的判决,可以参考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2 0 18)京7 3民终2 16 3号;未做展开的判决,可以参考广州互联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2 0 2 0)粤0 19 2 民初39 9 5号等。79区块链证

40、据规则的逻辑变存储与保全的进程,但也在审判启动之前介人了举证。运行中的司法区块链平台,一般由互联网法院牵头组建,联合国内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仲裁调解机构、公证机构、鉴定机构、科技企业、社会组织等作为共识节点。但是,法院参与证据认定的时间无疑是在审判启动之前,且法院不是作为审判的主体,而是作为链上节点之一为证据技术提供支持,实际上为证据的效力做了背书。那么,作为审判机构的法院如何保证审判的中立性立场?如果当事人凭借区块链证据主张损害赔偿,那么,审判机关对区块链证据的提前认定,无疑等于提前对赔偿的主张进行了支持。法官是否将审判职能的重要部分让渡给了技术性的流程?至少可以认为,由于区块链技术的介入,

41、当事人之间的传统诉权平衡容易被打破。(五)区块链证据的技术风险区块链证据存在滑向技术中心主义的潜在风险,司法机关缺乏监督技术运作的能力。与传统证据存储手段不同,区块链不仅是司法诉讼的重要环节,还是技术手段的运作程序。根据目前司法区块链的运作模式,当事人或法官无法对区块链证据进行实质性审核。审核区块链证据的一般流程是:先由当事人提交电子数据原文及链上存证编码,然后自动调取证据并启动算法同一性对比;法官只需对同一性对比的结果进行查看,即可得出证据可信赖的结论。但是,受到专业技术能力的限制,司法机关或当事人无法对区块链技术手段的运作进行直接的检验或者监督。无论是企业级区块链存证平台,还是各地互联网法

42、院的司法存证区块链,法官和当事人都存在不同程度上的认知难度。况且,随着近些年区块链技术应用的发展,较早进入存证领域的区块链技术平台已经掌握了相对完整、成熟的算法设计规则。这种技术上的先手优势,当然可以为区块链技术的良性发展奠定基础,却也可能导致存证领域的技术垄断甚至价格垄断,技术适用的不公正风险也无疑雪上加霜。四、审查能力的强化:证据阶段与推定真实上链证据可审查性的难题,成为区块链证据规则建构的新增点。2 0 2 1年1月2 1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人民法院在线办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草案并征求意见,草案以若干条款明确了区块链司法存证的原理与模式,其中,上链后证据的异议与审核成为焦点。2 0

43、2 1年8 月1日,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正式生效。对比2 0 18 年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区块链条款,2 0 2 1年在线诉讼规则将区块链应用严格限定于存储与固化证据的功能层面,并在怀疑和信赖区块链证据的不同立场之间做了折中。具体看来,在线诉讼规则试图通过上链证据的存证阶段、篡改推定、证据异议与审核机制四个方面的补充,认可并限制区块链证据的效力,推动各级人民法院“敢用”并“可用”区区块链技术。参见北京互联网法院天平链节点:https:/t p l.b j i n t e r n e t c o u r t.g o v.c n/t p V,2 0 2 1年8 月1日。H.Wu

44、and G.Zheng,“Electronic Evidence in the Blockchain Era:New Rules on Authenticity and Integrity,Computer Law and Security2Review,v o l.36,2 0 2 0,Pp.6-7;侯嘉斌、李军:冲击与重塑:区块链治理的法律之维,信息安全与通信保密2 0 19 年第3期。80区块链证据规则的逻辑嫂变(一)区块链证据的阶段性在线诉讼规则不再使用“区块链存证”等笼统性的表述,而是将其分解为“存储”“上链”等更具可操作性的概念。这表明,区块链的基本定位仅是存储保全电子数据的技术方

45、式,在人民法院做出证据认定之前,区块链上的数据不能够直接等同于可以采信的证据。在这一解释框架下,习惯上称呼的“区块链证据”也是不准确的,应当依据被保全数据的真实性程度,分别表述为“经区块链存储的电子数据”或“经区块链保全的电子数据”更符合立法者的本意。区块链只对“上链后”娄数据的稳定形态负责,不能溯及至“上链前”,以此破除了技术至上的盲信。区块链技术措施包括上链前电子数据的收集、存储与保全,也包括上链后经由技术措施的收集、存储与保全。尽管上链后的数据稳定性增强了,但上链之前的数据是否已经被篡改、是否保有完整性等问题,是需要进一步查证的。因为,只要无法实现证据实时上链,证据产生与上链之间就存在时

46、间差,证据的真实性就存在毁损的风险。区块链技术对证据真实性的影响始于上链后,人民法院审核区块链证据的效力,也应当以“上链”为分界线。根据在线诉讼规则,上链前电子数据的证明力,仍需参照一般性的证据保全措施。上链前的数据没有区块链技术的介人,在时间上更接近数据生成的原始形态,是故需要诉诸传统非区块链式的电子证据鉴定或公证手段。现阶段,我国实施电子证据保全的一般性程序,主要散见于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以及中国公证协会发布的关于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办理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等,电子证据保全的方式仍旧需要以备份、打印、拷贝、拍摄等为主,且通常要获得鉴定机构或者公证机构的权威性认定。当然,这种

47、传统电子数据保全流程较繁琐,证据保全方式成本较高,对当事人的举证能力有一定要求。(二)上链数据“推定未篡改”,原则及其限制在线诉讼规则明确了上链数据“推定未篡改”的一般原则。尽管区块链证据保全无法直接得出“证据为真”的结论,但人民法院可以推定上链之后的数据“未经改”。实践中,这种未经篡改的数据常用于证明系列案件事实,主要包括“关系事实”,即合同当事人、条款、执行、生效日期和状态;“权属事实”,即金钱、财产、合同、票据和其他法律权利和义务的所有权、转让、协商和转移;“涉案主体”,在任何人的形成、管理、记录保存和治理中的身份、参与和地位;“涉案行为”,在私人交易中以及与政府或政府分支机构、机构或部

48、门互动的身份、参与和地位。这些事实记录的真实性或完整性,通过上链数据的真实性或完整性得以呈现。关于区块链证据的推定效力,2 0 16 年美国佛蒙特州佛蒙特区块链法案(VermontBlockchainLaw)较早做出了规定。该法案认定区块链技术的有效运作至少可以推知上链证据的形式真实,且这种形式上的真实性并不违背传统证据规则的基本要求。法案开宗明义界定了区块链证据的技术特12 V.S.A.$1913.Blockchain Enabling,Vermont Blockchain Law,Enacted on June 2,2016,clause(b).https:/blockchain- d e

49、 r a l Ru l e s o f Ev i d e n c e)和佛蒙特证据规则(Vermont Rules of Evidence),认为在区块链以电子方式登记的数字记录可以“自我鉴真”(self-authenticating),只要满足常规稳定性的前提条件,具体包括:人员常规性,证据必须附有适格人员的书面声明,且该声明在宣誓后做出,说明了进行认证的人员资质,以及该证据写入区块链的时间、自区块链提取该证据的时间;操作常规性,要求区块链存证本身是一项“常规的活动”(regularly conducted activity),且该次存证是依据“常规做法”(aregular practice)完成的。在此基础上,佛蒙特区块链法案明确区块链证据推定真实的效力,体现为无法篡改数据的真实性,以及存证时间、存证人的真实性。另一方面,法案几乎将推定真实的范围限制在数据形式方面,至于数据所指涉的相关内容是否属实,则不受推定真实原则的限制。如此一来,法案强化了当事人双方的举证说明义务,区块链证据必须承受质疑,实现与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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