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银行新设分支机构申请开办支付结算业务操作规程.doc

上传人:w****g 文档编号:5825844 上传时间:2024-11-20 格式:DOC 页数:7 大小:37.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银行新设分支机构申请开办支付结算业务操作规程.doc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银行新设分支机构申请开办支付结算业务操作规程.doc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银行新设分支机构申请开办支付结算业务操作规程.doc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银行新设分支机构申请开办支付结算业务操作规程.doc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银行新设分支机构申请开办支付结算业务操作规程.doc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xx银行新设分支机构申请开办支付结算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我行跨区域经营需要,规范新设分支机构开办各类支付清算业务的申请规程,确保新设分支机构及时申请开办全国性和地方性支付清算业务。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退出支付系统管理办法、广东省支付清算系统参与者管理办法等文件制度,特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我行新设立的所有地区分支机构。第三条 本操作规程涉及的支付结算业务系统主要有:(一)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以下简称支付系统)(二)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三)银行汇票业务系统(四)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支付清算系统(以下简称城商行支付系统)(五)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系统(六)国库

2、信息处理系统(以下简称TIPS系统)(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八)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RCPMIS系统)(九)广东金融结算服务系统(以下简称EFT系统)(十)xx区域同城票据交换系统(十一)广东省空头支票行政处罚管理系统(十二)xx市电子缴税入库系统(以下简称xx市ETS系统)(十三)xx区域票据交换网上退票系统(十四)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十五)电脑验印系统(以下简称验印系统)(十六)分行当地同城票据交换系统(十七)分行当地同城电子清算系统(十八)分行当地财税库关行横向联网系统第二章 各级行负责申请加入的支付结算系统范围第四条 总行负责对外申请加入的支付结算系统范

3、围(一)负责为各分支机构对外申请加入的全国性支付结算系统包括支付系统、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银行汇票业务系统、城商行支付系统。(二)负责为广东省内异地分支机构向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行)xx分行申请加入的支付结算系统包括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系统、TIPS系统、RCPMIS系统、EFT系统、xx区域同城票据交换系统。(三)负责为xx地区支行向人行xx分行申请加入的支付结算系统包括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EFT系统、xx区域同城票据交换系统、xx市ETS系统、广东省空头支票行政处罚管理系统、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系统、RCPMIS系统、TIPS系统。第五条 广东省外分行(含深圳分行,下同)负责为辖属分

4、支机构向当地人行申请加入的支付结算系统包括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系统、TIPS系统、RCPMIS系统、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分行当地同城票据交换系统、分行当地同城电子清算系统和分行当地财税库关行横向联网系统。第六条 深圳分行在支付系统变更为间接参与者前负责为辖内分支机构向人行深圳市中心支行申请加入支付系统和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第七条 广东省内分行负责为辖属分支机构向当地人行申请加入的支付结算系统包括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广东省空头支票行政处罚管理系统、分行当地同城票据交换系统、分行当地同城电子清算系统、分行当地财税库关行横向联网系统。第八条 总行负责统一管理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验

5、印系统、xx区域票据交换网上退票系统等系统的操作员工号。第三章 申请加入支付结算系统流程第九条 新设广东省外分支机构申请开通支付结算业务系统流程(一)新设分支机构开业后,分行应向总行会计结算部申请在验印系统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新增机构所号。(二)分行应根据当地人行规定和业务需要向总行申请加入支付系统和全国支票影像票据交换系统。(三)分行应根据当地人行规定和业务需要向其申请加入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分行当地同城票据交换系统、分行当地同城电子清算系统和分行当地财税库关行横向联网系统。(四)待总行通知支付系统行号生效后,分行应根据业务需要向总行申请加入银行汇票业务系统和城商行支付系统。向

6、当地人行申请加入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系统、RCPMIS系统和TIPS系统。第十条 新设广东省内分支机构申请开通支付结算业务系统流程(一)新设分支机构开业后,分行应向总行会计结算部申请在验印系统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新增机构所号。(二)分行应根据业务需要向总行申请加入支付系统、全国支票影像票据交换系统、EFT系统和xx区域同城票据交换系统。(三)分行应根据当地人行规定和业务需要向当地人行申请加入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分行当地同城票据交换系统、分行当地同城电子清算系统和分行当地财税库关行横向联网系统。(四)待总行通知支付系统行号生效后,分行应根据业务需要向总行申请加入银行汇票业务系统、城商行

7、支付系统、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系统、RCPMIS系统。(五)待总行通知xx区域同城票据交换行号生效后,分行应向当地人行申请开通广东省空头支票行政处罚管理系统操作员工号。以及向总行会计结算部申请开通xx区域票据交换网上退票系统操作员工号。第十一条 新设xx地区支行申请开通支付结算业务系统流程(一)管理行应向总行会计结算部申请在验印系统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新增机构所号。(二)新设支行开业后,管理行应向总行申请加入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支付系统、全国支票影像票据交换系统、EFT系统、xx区域同城票据交换系统。(三)待总行通知支付系统行号生效后,管理行应向总行申请加入银行汇票业务系统、城商行支

8、付系统、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系统、xx市ETS系统、RCPMIS系统。(四)待总行通知xx区域同城票据交换行号生效后,管理行应向总行会计结算部申请开通广东省空头支票行政处罚管理系统和xx区域票据交换网上退票系统操作员工号。第四章 开办支付结算业务手续第十二条 新设分支机构申请加入支付系统、EFT系统、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xx区域同城票据交换系统和全国支付影像票据交换系统,并开办支付结算业务,应由其分行或管理行以正式文件向总行申请,并将银监批复、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和xx银行支付结算系统机构信息表(见附)作附件一并上报。申请加入xx区域同城票据交换系统的新设分支机构,除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供同城

9、票据交换业务管理实施细则、票据交换岗位责任制度及票据交换岗位人员配置情况表等资料。第十三条 新设立分支机构申请加入银行汇票业务系统,并开办银行汇票业务,应由其分行或管理行向总行正式发文申请开办银行汇票业务,刻制银行汇票专用章。发文还需附xx银行银行汇票机构情况变动表、xx银行银行汇票机构章证分管人员情况表,具体要求见xx银行银行汇票机构管理办法(xx发2011169号)。第十四条 新设立分支机构申请加入城商行支付系统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系统,并开办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应由其分行或管理行填妥xx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权限申请表,报送至总行会计结算部。具体要求见关于开办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x

10、x发201238号)。第十五条 新设立分行申请开办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报送业务,需向总行会计结算部提交申请开办跨境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报送业务报告,同时提供分行管理员名称和工号。待总行会计结算部或广东省外分行向人行申请在RCPMIS系统增加机构编码成功后,分行应及时向总行信息技术部申请安装RCPMIS系统报送工具系统。第十六条 分行申请开办TIPS系统业务,由分行向当地人行国库部门提出申请。申请获批后,填妥分行接入TIPS系统信息表,以正式文件向总行申请开通TIPS系统业务。具体要求见xx银行国库信息处理系统管理办法(暂行)(xx发20142号)。第十七条 xx地区新设支行申请开办xx市电子缴税业

11、务,应由其管理行以正式文件向总行申请加入xx市ETS系统,并将xx银行支付结算系统机构信息表作附件一并上报。第十八条 分行向当地人行申请加入分行当地同城票据交换系统、分行当地同城电子清算系统、分行当地财税库关行横向联网系统手续按当地人行要求办理。第五章 工号申请流程第十九条 新设分支机构申请在验印系统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新增机构所号,应由其分行或管理行向总行会计结算部提交申请报告。同时附xx银行验印系统机构维护申请表和xx银行验印系统柜员维护申请表,详见xx银行验印系统管理办法(xx发2012353号)。第二十条 xx地区分支机构申请新增广东省空头支票行政处罚管理系统和xx区域票据交换网上退票系统操作员工号,应由其管理行向总行会计结算部提交申请报告。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一条 新设分支机构申请开办外汇业务应按xx银行即期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和退出操作规程(xx发号)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 本操作规程由总行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操作规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附:xx银行支付结算系统机构信息表7

展开阅读全文
部分上传会员的收益排行 01、路***(¥15400+),02、曲****(¥15300+),
03、wei****016(¥13200+),04、大***流(¥12600+),
05、Fis****915(¥4200+),06、h****i(¥4100+),
07、Q**(¥3400+),08、自******点(¥2400+),
09、h*****x(¥1400+),10、c****e(¥1100+),
11、be*****ha(¥800+),12、13********8(¥800+)。
相似文档                                   自信AI助手自信AI助手
搜索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品牌综合 > 行业标准/行业规范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获赠5币

©2010-2024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8-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gzh.png    weibo.png    LOFTER.png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