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架空电力线路与弱电流线路接近和交叉装置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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架空电力线路与弱电流线路接近和交叉装置规程 一、总 则 第1条 新建或改建的220千伏及以下的架空电力线路与弱电流线路接近和交叉时的装置,均应按本规程办理。关于现有线路的改进按照联合通知第四条规定办理。 第2条 根据架空电力线路的电压及用途之不同,可将其分为三级,如表1所示: 架空电力线路等级 表1 ------------------------ | | 架空电力线路之规格 | |架空电力|-----------------| |线路等级|同一回路导线间额 |电力用户的级别| | | 定电压(千伏) | | |----|---------|-------| | |60千伏以上 |与等级无关 | | Ⅰ |---------|-------| | |35~60千伏 |一级及二级 | |----|---------|-------| | |35~60千伏 |三级 | | Ⅱ |---------|-------| | |1千伏以上至20千|与等级无关 | | |伏 | | |----|---------|-------| | Ⅲ |1千伏及1千伏以下|同上 | ------------------------ 第3条 本规程所称弱电流线路包括电报、电话、有线广播、铁路闭塞装置与信号以及电力系统的遥控、遥测等弱电流线路。此等线路,按其重要性亦分为下列三级: 1、邮电部所属弱电流线路: Ⅰ级——首都与各省省会、自治区人民委员会所在地、中央直辖市及其相互间联系的主要线路,首都至各重要工矿城市、海港的线路以及由首都通达国外的国际线路,邮电部指定的其它国际线路和国防线路。 Ⅱ级——各省省会、自治区人民委员会所在地与各县及各县相互间的通信线路及相邻两省或自治区各县相互间的通信线路,一般市内电话线路。 Ⅲ级——县至区、乡的县内线路和两对或两对以下的市话郊区线路。 2、铁道部所属弱电流线路: Ⅰ级——铁道部与各铁路管理局以及后者之间彼此联系的线路,以及铁路信号闭塞专用线路。 Ⅱ级——铁路管理局与各分局(站)联系的线路,各分局(站)相互联系的线路,以及铁路信号闭塞装置线路。 Ⅲ级——地区(站内)弱电流线路。 3、电力工业部所属弱电流线路: Ⅰ级——电力工业部与各电业管理局、联合电力系统的中心调度所以及电力系统中心调度所联系的线路,电力系统相互之间及电力系统内的多通道回路,遥控线路。 Ⅱ级——电业管理局中心调度所与各电业局调度所、电力系统的各主要电厂和变电所联系的线路,遥测线路。 Ⅲ级——电业局所属其他弱电流线路。 其他各部门及机关(包括军事部门)的所有弱电流线路的等级应参照本规程分别与有关单位磋商确定。 第4条 所有有线广播线路均按Ⅲ级弱电流线路处理。 第5条 在处理电力线路与弱电流线路接近和交叉问题时,仍应首先考虑电力线路对弱电线路的危害(危险和干扰)影响,此项影响的容许限度应符合“防止通信和信号设备遭受强电流设备危害影响保护规程”。 二、架空电力线路与弱电流线路的接近 第6条 对地电压不高于250伏的架空电力线路与线间额定电压不高于360伏有线广播线路的导线,在满足下述各项条件下才允许同杆架设: 1、有线广播线路最低导线至地面的距离、同一杆上的有线广播线路间以及有线广播线路导线间的距离,必须符合有线广播线路安装与修理的现行各项规定。 2、架空电力线路的导线必须敷设在有线广播线路的导线上面;同时,由架空电力线路的最低导线至架在弯钩上的有线广播线路的最高导线之垂直距离,不论它们在电杆上排列形式如何,均不应小于1.5公尺。 当有线广播线路的导线敷设在支撑架或横担上时,距敷设在同一侧的架空电力线路最低导线的距离应不小于1.5公尺。 第7条 1~10千伏架空电力线路的导线与线间额定电压高于360伏的有线广播线路的导线,在满足下述各项条件下才允许同杆架设: 1、架空电力线路的中性点必须绝缘或经大的有效电阻和感应性阻抗接地。 2、架空电力线路的导线必须敷设在有线广播线路导线上面;同时,由架空电力线路的最低导线至有线广播线路的最高导线之垂直距离,无论该线路是用弯钩或支撑架架设,均不应小于1.2公尺(发生障碍时应考虑停电检修)。 3、有线广播线路导线的机械强度应按照电力工业部制订的“架空送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中关于档距和气象条件的规定来选择。 4、当有线广播线路的导线与架空电力线路的导线发生接触时,有线广播线路的保护装置必须保证立刻从两端切断有线广播线路,并使其接地。 5、有线广播线路从有线广播电杆转挂到电力线杆处及自架空电力线电杆转换到有线广播电杆处,都应装有根据架空电力线工作电压而计算的保护装置和线路变压器。 保护装置和线路变压器的位置,应装设在上述两转换点处的有线广播电杆上,从有线广播电杆的基础到架空线路最近一根导线在水平面上的投影距离,不得小于转换点附近最高一根架空电力线电杆的高度。 转换处有线广播杆线的架设要求应符合电力工业部制订的规程的规定。 (在1~10千伏线路上并同时挂有对地电压不超过250伏的架空电力线电杆上架设有线广播线路时,允许挂设有线广播的馈电线,其使用电压及线路架设要求应按本规程第六条处理,其保安装置应符合本规程第七条之规定)。 6、由架空电力线路的分支电杆至装有用户变压器的电杆之距离,不得小于10公尺。 第8条 架空电力线路的导线与下列弱电流线路允许同杆架设,并分别按有关规定办理: 1、电力系统内具有特殊保护装置的专用弱电流线路。 2、工作电压不高于500伏的铁路自动闭塞信号装置线路。 3、敷设在自动闭塞装置信号线路电杆上的电压高于500伏的铁路自动闭塞装置的信号线路。 第9条 与10千伏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同杆架设的弱电流线路,在架空电力线路计划检修或事故临时检修时,按照使用单位协议,有线广播线路所属单位应遵照电业局的通知随时切断其弱电流线路,以保证安全检修。弱电流线路所属单位在未获得电业局通知“检修工作已完毕”之前 ,不得使用该弱电流线路。 登杆检修弱电流线路时,须待架空电力线路完全停电后才可进行。 第10条 当架空电力线路与弱电流线路接近时,两种线路之间导线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得小于最高杆塔的高度。在线路密集或狭窄地段,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与弱电流线路导线间的最小水平距离在最大风偏时,不得小于表2所列数值: 表2 ------------------- |架空电力线路额定电压|距离(公尺)| |----------|------| |1千伏以下 | 1 | |----------|------| |1~20千伏 | 2 | |----------|------| |35(44)千伏 | 3 | |----------|------| |60~110千伏 | 4 | |----------|------| |154千伏 | 5 | |----------|------| |220千伏 | 6 | ------------------- 如果在线路接近的地方没有高大的建筑物作屏蔽,且架空电力线路上又无避雷线时,则1~35千伏架空电力线路的导线与弱电流线路的导线间之距离应增至4公尺。 第11条 如果1千伏以上架空电力线路与弱电流线路共同架设在狭窄地段,当两线路的导线接近为本规程第十条所述的最小水平距离时,除了铁塔和钢筋混凝土电杆以外,如为木直线杆,则应采取下列措施: 1、对架空电力线路的单柱直线电杆,每隔4~5档,用拉线加固;П型直线电杆,则应采用X型或Z型斜撑加固,或采用拉线加固。 2、如弱电流线路倒杆可能使弱电流线路导线与架空电力线路导线相接触时,应采用辅助撑杆或拉线加固弱电流线路的电杆。 第12条 在线路转角的地段采用针式绝缘子的架空电力线路和弱电流线路平行架设时,从转角杆绝缘子脱落下来的导线与另一线路导线的距离不应小于本规程第十条所规定的最小距离。 如不能满足这个要求时,架设在转角外侧的线路导线应采用双固定。 三、架空电力线路与弱电流线路的交叉 第13条 各级架空电力线路只能在电力线路档距中与架空(或电缆)弱电流线路交叉。 第14条 各级架空电力线路与弱电流线路交叉时,一般应将架空电力线路的导线敷设于弱电流线路导线的上面。由交叉点至最近一根架空电力线路的电杆的距离,应尽量地靠近架空电力线路的电杆,但不应小于7公尺(架设在城市内线路不受7公尺限制)。 第15条 当架空电力线路与弱电流电缆线路交叉时,必须符合下述要求: 1、由弱电流电缆线路电杆的基础至交叉的架空电力线路最近一根导线在水平面上的投影距离不应小于10公尺; 2、由弱电流地下电缆线路至架空电力线路最近一根电杆接地装置的最小允许距离(如果电杆没有接地装置,则至最近一根电杆的主柱),当土壤电阻 5率在5×10 欧姆一公分以下时,不应小于25公尺; 5而在5×10 欧姆一公分以上时,不应小于50公尺。 如果弱电流线路使用钢管隔离,其钢管长度等于架空电力线路两边缘导线间的距离并在每侧各加10公尺时,则上述距离可缩短到5公尺; 3、当选择弱电流电缆线路的路经时,由电缆至架空电力线路最近一根电杆之距离应尽量地增大。 第16条 如因受地形限制而有不得已的情况下,经征得对方(已设线路的一方)的同意,允许弱电流线路交叉跨越10千伏及以下的架空电力线路,并应遵照表3办理。两线导线允许的最小垂直距离,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垂度最小的情况下,不应小于本规程表5所列的数值(见本规 程第19条)。 第17条 对于架空电力线路与各级弱电流线路的交叉角度,不得小于表4所示数值。 第18条 电压在1千伏以上的架空电力线路当与弱电流线路交叉时,交叉档距的过电压保护,应按照电力工业部制订的“过电压保护导则”办理。 第19条 当架空电力线路导线的垂度最大时,其至被交叉的弱电流线路导线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表5中所列数值。 表3 ------------------------------ | | 弱电流线路 | 弱电流线路导线 | | | | 电杆类型 | |导线固| |交叉角|-------|-----------|定方式| | |16线|16线|冰厚在15 |冰厚在15| | | |以下 |以上 |公厘以下时 |公厘以上时| | |---|---|---|------|-----|--| | | | |不小于10 | | | | | | |平方公厘 |不小于25| | |90°| | |的青铜绞 |平方公厘 |双横担| |但不得|单杆 |H杆 |线不小于 |的青铜绞 |或双弯| |小于 | | |Φ4.0公厘|线或铜包 |螺脚 | |45°| | |的铜包钢 |钢绞线 | | | | | |线 | | | ---------------------------- 表4 ---------------- |弱电流线路等级|交 叉 角 | |-------|------| | Ⅰ | 45° | |-------|------| | Ⅱ | 30° | |-------|------| | Ⅲ |不作具体规定| ---------------- 注:对于电力工业部系统通讯线路交叉角度不作规定。 表5 -------------------------- | | 距 离(公尺) | | 架空电力线路 |---------------| |额 定 电 压 |架空电力线路有|架空电力线路无| |------ |防雷保护装置 |防雷保护装置 | |------|-------|-------| |1千伏以下 | 1.25 | 1.25 | |------|-------|-------| |1~10千伏 | 2 | 4 | |------|-------|-------| |20千伏 | 3 | 5 | |--------|-------|-------| |35~100千伏| 3 | 5 | |--------|-------|-------| |154千伏 | 4 | 6 | |--------|-------|-------| |220千伏 | 4 | 6 | -------------------------- 除须符合表5所规定的距离外,对于使用悬垂绝缘子的架空电力线路,还应验算在相邻档距内导线断线时,其交叉档中导线间的最小垂直距离不小于: 对电压在110千伏及 以下的架空电力线路…1.15公尺; 电压在154千伏的架空电力线路…1.55公尺; 电压在220千伏的架空电力线路…2.25公尺。 第20条 架空电力线路与各级弱电流线路交叉时,为避免在交叉档距中断线,应采取下列措施: 1、市区内10千伏及以下的架空电力线路与市内弱电流线路交叉时,在交叉档距内,若架空电力线路为多股铜线,可允许每根导线有一插接法接头。 2、除本条第1项外,各级架空电力线路的导线和避雷线,以及各级弱电流线路的导线,在交叉档中均不得有接头(架空电力线路的断股辅修管,不以导线接头论)。 3、架空电力线路的导线和避雷线应为多股线。最小截面铝线不得小于35平方公厘,其他金属线16平方公厘。 4、架空电力线路的导线和避雷线的安全系数: (1)在冰厚不大于10公厘或风速不大于35公尺/秒地区所有多股导线。在冰厚大于10公厘或风速大于35公尺/秒的地区的所有钢心铝线、截面在120平方公厘及以上的铜线和铝线,以及截面在35平方公厘及以上的钢线(避雷线)其额定安全系数应采用2。 (2)在冰厚大于10公厘或风速大于35公尺/秒地区,截面小于120平方公厘的多股铜线和铝线,以及截面小于35平方公厘的钢线(避雷线)。其额定安全系数应采用2.5。 第21条 电压为35千伏及以上的架空电力线路,导线截面为120平方公厘及以上的铜线和钢心铝线,当与各级弱电流线路交叉时,允许在档距内使用固定线夹的直线电杆。 电压为35千伏及以上的架空电力线路,导线截面为120平方公厘以下的铜线、钢心铝线、钢线和铝线,以及35千伏以下的任何截面的导线,当与载波和多通道回路的Ⅰ、Ⅱ级弱电流线路,铁道部所属的信号闭塞线路或中心调度所的线路交叉时,应采用耐张电杆或带有拉线的直线 电杆(用木杆时应有钢筋混凝土接腿)用带有拉线的直线杆时应验算相邻档距中导线断线时的条件。 当上述架空电力线路与其他的各级弱电流线路交叉时,允许采用直线电杆(如用木杆应带有钢筋混凝土接腿)。 第22条 20千伏及以上的架空电力线路与弱电流线路交叉时,在交叉档距内的电杆上,使用悬式绝缘子时,应为带有固定线夹的单串绝缘子串,使用针式绝缘子时,应为双固定。 第23条 铁路的半自动闭塞信号装置的导线与架空电力线路在档距中交叉时,铁路半自动闭塞信号装置的导线应敷设在同一电杆上的通信导线的下面,并应采用风雨绝缘线。 第24条 凡弱电流线路与6千伏及以上的架空电力线路在档距中交叉时,弱电流线路的导线应采用双横担或双弯螺脚。 交叉的弱电流线路的档距应尽可能地缩小(不大于30~40公尺)。交叉档的弱电流线路电杆,或直接与公路靠近的弱电流线路的电杆,必须用防护木防护。 第25条 带有绝缘层的低压电力用户线允许在弱电流线路的下面交叉,弱电流线路与低压电力用户线的最小垂直距离,不应小于0.6公尺。如根据具体情况,不能满足时,可用瓷管隔离,弱电流线路的用户线与低压电力用户线间的距离不论这些线路导线的排列形式如何,其相邻近 的两根导线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6公尺。 第26条 本规程的解释权属于批准的各部。 第27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凡现行规程与本规程抵触者,均按本规程规定办理。 第28条 本规程如有未尽事宜,得随时经各有关部门协商后修改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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