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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司法考试理论法讲义笔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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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 第一章 法的本体 第一节 法的概念 法的概念的争议, A实证主义,1分析主义法学(权威性制定,立法对象), 2法社会学或法现实主义(社会实效,遵守的效果); B非实证主义包括1自然法(内容正确性,符合道德), 2第三条道路(最严格的法概念) C马克思主义,前提区分法的现象与本质。分为:1国家性(正式性/官方性,依靠公权力制定、实现,体现国家意志), 2阶级性(统治阶级集体意志), 3物质制约性(物质生活条件制约) 国法及外延,国法是国家现行有效的法(国家的法律),范围大于国家法。包括成文法,判例法,不成文法,教会法等。 法的特征,1调整行为的社会规范(不针对思想,针对人与人,区别于技术规范和自然法则), 2由公权力制定或认可, 3具有普遍性(范围内普遍有效,平等,一致性), 4内容为权利义务, 5国家强制力保证, 6可诉(遵守程序)。 法的作用,1指(指引自己,个别/一般,确定/选择),2评(他人),3教(法实施后对一般人),4预(未来),5强。 特征,1局限性(以社会为基础,受其他社会规范,范围深度有限,自身条件), 2三领域(社会经济、政治、思想文化), 3两方向(政治职能阶级统治,社会职能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第二节 法的价值 含义,主客体关系,正面意义,兼具实然与应然。 种类,1自由(最高最优先,真正的法律), 2秩序(重形式,其他价值的基础), 3正义(基本标准,公平,良法恶法)。 4效率,5利益。 价值冲突及解决,1价值位阶(牺牲低位阶), 2个案平衡(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3比例(牺牲不能过度,手段目的平衡) 第三节 法的要素 要素的内容:A法律规则(具体规定),B法律原则C法律概念 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 与语言,书面/口头/肢体语言, 与法律条文,1规范性条文,规定法律规则或原则;2非规范性,规定法律技术内容,不直接作用于人。 种类:1内容分,授权性,义务性[命令性、禁止性], 2确定性程度分,确定性、委任性[委任主体]、准用性[准用文件], 3限定范围分,强行性、任意性[可私了] B法律原则,种类,1公理性[世界通用]与政策性[地域性], 2基本与具体, 3实体性与程序性 规则与原则的区别,规则(明确具体、着眼共性、范围小、全有全无适用),原则(关于共性与个性、自由裁量、体系内通用、冲突原则可共存于一部法律中)。 法律原则适用条件,1穷尽规则、2个案正义、3更强理由。 权利与义务,1基本(宪法规定)与普通(普通法律规定), 2绝对(对不特定主体)与相对(特定主体), 3个人/国家/集体。 权利义务关系,结构上紧密联系不可分割,数量相等,产生和发展相对一致,价值上代表了不同的法律精神。等级特权社会(强调义务),民主法治社会(重视权利,义务为保障权利)。 第四节 法的渊源 含义,为法律决定大前提的规范或准则,正式(明文规定具法律效力)/非正式(不明文规定但具法律说服力)。 中国法的正式渊源,1宪法(54年一届人大一次会议), 2法律(基本法[全国人大],非基本法[人大常],具有规范性的决议/决定/规定/办法), 3行政法规(国务院,条例规定办法), 4地方性法规(省/市人大及常,县乡不行), 5民族自治法规(人大不是常委), 6经济特区法,7特别行政区法, 8国际条约惯例(我国参加和批准的才是) 正式的法的渊源的效力原则,制定主体,适用范围,制定时间。 冲突解决:1宪法至上、2法律高于法规、3法规高于规章、4行政法规高于地方性法规。 同一位阶,1全国优先、2特别法优先、3实体法优先、4国际法优先、5省级高于市级。 交叉时:地方法与部门规章冲突,向国务院提出,适用地方性法规;若决定适用规章的则还要常委会裁决。 非正式渊源,习惯、判例、政策。仅在正式渊源不能提供明确答案时适用。 第五节 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法律部门,以调整对象为主,调整方法为辅。公法私法社会法。 法律体系,部门法体系,不包括国际法。 第六节 法的效力 法的效力即法的约束力,来自于法律、道德、社会。 效力范围,规范性法律文件(不特定主体反复适用),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特定主体)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法的效力分为:1对人(a属人、b属地、c保护主义、d前三者结合), 2空间(适用于本国驻外使馆,船舶、飞机)。 第七节 法律关系 法律规范—社会事实(有法律意义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 概念,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 特征,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体现国家意志),破坏法律关系即违背国家意志,特定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 种类, 第一类(善恶) 调整性[合法]、保护性[违法] 第二类(地位) 纵向[隶属]、横向[平权] 第三类(方向) 单向、双向、多向 第四类(独立性) 第一性[主]、第二性[从] a主体,公民,机构和组织,国家。 权利能力(权利义务能力,资格)和行为能力(取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 b内容,法律权利和义务。 c客体,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物、人身、精神产品、行为结果。 产生/变更/消灭的条件:1法律规范, 2法律事实(a法律行为[以当事人意志],b法律事件[不以当事人意志]) 第八节 法律责任(违法、违约的不利法律后果) 竞合,主体为同一法律主体,实施一个行为,符合两个或以上法律责任构成要件,责任间相互冲突。 归责与免责,合法公正有效合理。 免责条件,1时效, 2不诉及协议免责,受害人不向法院追究加害人责任,或在法律范围内协商同意,则免除加害人责任。 3自首立功, 4履行不能。 第二章 法的运行 第一节 宏观 立法,社会资源、社会利益进行第一次分配的活动。 立法体制,1国家立法权、2地方立法权、3行政立法权、4授权立法权。我国是一元性(单一制国家)多层次。 立法原则,1合法合宪、2实事求是、3民主立法、4原则与灵活结合。 立法程序,1提出、2审议、3表决和4通过、5公布(人大常公报)。 二、法的实施(1执法、2司法、3守法、4法律监督,不包括立法) 法的实现,法的要求在社会生活中被转化为现实。 司法与执法,司法(司法公职人员,只处理纠纷案件,程序严格,被动审案),执法(国家行政机关不限于司法公职,社会全面管理,程序不严格,主动处理) 守法,全体人民。消极(不违法),积极(积极主动行使自己权利,实施法律) 法律监督,主体广泛,客体不限,内容是客体行为的合法性,规则包括实体规则和程序规则。 1国家法律监督,国家机关,核心地位,依法律程序以国家名义有国家强制力。 2社会法律监督,中纪委、政协、党、社会组织、公民、新闻舆论。 第二节 法的微观运行 合理的法律决定:法律决定具有1可预测性(避免武断和恣意) 2正当性(法律决定达到正当性标准) 3可预测性先于正当性。 步骤,小前提(案件事实)+大前提(法律规范)→法律决定或裁决。 法律解释受到解释学循环和前理解的影响和制约。 证成,给一个决定提供充足理由的活动或过程。1内部证成,法律决定按照一定的推理规则从前提中推导出来; 2外部证成,对决定所依赖的前提的证成。 3外部证成必然包含内部证成。 4外部证成与案件事实无关。 法律推理,1演绎(大前提小前提)、 2归纳(个别到一般)、 3类比(同案同判)、 4设证(根据结论推原因) 法律解释,对象特定(制度性法律,制定法、判例协议,习惯法),与具体案件密切相关,具有实践性和目的性。 解释种类,正式解释(立法、司法、行政)、非正式解释 解释方法,1文义、2体系、3立法者目的(不是当事人目的)、4历史、5比较、6客观目的 一元多级,(多级,法院审判由最高法、不属于审判检察的国务院及主管部门、地方性法规明确界限的由地方常委,具体应用的由地方政府主管部门) 第三章 法的演进 法的起源、法的发展、法的现代化。 第四章 法与社会 第三编 宪法学 第一章 基本理论 词源,中国,国家根本法意义,19世纪80s,近代宪政运动,郑观应《盛世危言》 特征,1根本法(a内容最重要,b效力最高,c制修最严格), 2公民权利保障书(核心价值,公民权利保障首要内容), 3民主事实法律化基本形式。 本质,集中体现政治力量对比关系 分类,1成文法典,成文,1781美宪世界第一[89生效,正文无公民基本权,在修正案里],1791法国宪法欧洲第一;不成文,英/新西/以色/沙特), 2效力及制修(刚性[通常成文]、柔性[通常不成文,不具最高法效力]), 3制宪主体,a钦定,法意日中[法1814,意1848,日1889,中1908光绪]、 b民定[法1793]、 c协定[英1215,法1830] 制定,以前是君主,现在是人民。 制宪权概念(法,西耶斯[鲜-吸椰汁],只有国民享有,不意味直接参与)。 修宪不得违制宪精神,是制宪权主体赋予的,在其后。 我国制宪机关,54一届人大一次会议。制宪主体是人民。 历史,马克思(资产阶级革命产物),中国,49《共同纲领》(起到临时宪法作用,政治协商会议制定,是新民主主义性质)。3大修,75-54,78-75,82-78。6小修,78-79/80,82-88/93,99,04 。 82基本特点,恢复国家主席,废除最高领导终身制,一国两制的特别行政区。 88(爱发财,搞私营,卖土地) 93(三舅四变两必须,1公社变联产、2计划变市场、3国营变国有、4县级变5年; 5必须坚持改革开放、6必须党领导) 99(九舅爱纠正,1救法治,2救小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3长期处于[纠正93],4发展市场经济[纠正93], 5个体/私营也重要[纠正88],6农村承包+统分[纠正93]; 04(司令作总结,1三个代表, 2乡镇5年, 3个体私营平等,4人权,5私有财产保护但无神圣, 6国家主席紧急状态,7公共利益法律征收征用补偿, 8经济发展的社会保障,9增加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10国歌, 11物质政治精神文明协调双发展,12特别行政区制度,军队代表参加人大) 基本原则,1人民主权(卢梭,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我国宪法体现,直接规定[有关人民力量、公民力量],选举原则和程序), a宪法的直接表述,一切权力属于人民,b规定了人民主权的具体实现形式与途径,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人民依法通过各种途径,管理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社会事务。c对于公民权利义务的规定 2基本人权(直接规定,权利义务,宪法解释,04入宪),法治(1791法《人权宣言》,99入宪), 宪法中有专门的章节规定了人民的权利和义务;04年宪法修正案,把国家尊重保障人权写入了宪法。人权条款对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形成约束;它为宪法实施,宪法解释以及违宪审查提供了价值尺度。 3权力制约(巴黎公社首创,监督,中国法院检察院机关不能监督人大) 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它既包括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制约,也包括国家权力对国家权力的制约。 4法治原则既包括形式意义的法治,也包括实质意义的法治。 基本功能,确认、保障、限制、协调。1立法(法律体系,冲突机制,完善基础和依据), 2执法(宪法宣誓), 2司法(司法检查基本准则,原则,宪法意识), 4守法(12-4宪法日) 宪法宣誓,1主体[各人大,县以上政府,常委,政府法院检察院任命的人], 2组织机构[全国人大主席团,正务官;委员长会议,闭会期;自己组织,最高法副级、驻外全权代表], 3方式[单独、集体。挂国旗/国徽,左手按宪法右手举拳] 宪法渊源,1宪法典(英国没有), 2宪法性法律(不成文国[英国];成文国,实施宪法制定。故不是所有宪法性法律都是为实施宪法而制定的, 3宪法惯例(与宪法同等效力,中国有), 4宪法判例(中国无), 5国际条约 结构,1序言,2正文,3附则(特定事项的特殊规定,特定性、临时性。中国没有) 宪法效力来源,1制定权正当性,2规定的内容合理性,3程序正当性。 宪法效力表现,1对人,公民,华侨,一定条件下的外国人和法人。2对领土,所有领土领域。3和条约关系,我国没有规定与条约的关系。 第二章 国家基本制度(上) 第一节 人民民主专政制度,1社会主义(根本制度), 2人民代表大会(根本政治制度), 内涵,1根本标志[工人阶级是领导力量], 2阶级基础[工农联盟], 3对人民民主,对敌人专政的统一, 性质(无产阶级专政,工人阶级领导), 主要特色,1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中共执政,各党参政是亲密友党不是在野党反对党], 2爱国统一战线,a组成,中共领导,社会主义劳动者、事业建设者、拥护爱国者和祖国统一爱国者;b组织形式为政治协商会议。 政协不是国家机关,是国家统一战线组织,可列席人大讨论,不投票不审议案。 第二节 基本经济制度 经济制度自德国魏玛宪法后成为重要内容,1918苏俄宪法第一次系统规定。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中国特色,宏观调控, 市场经济共性(1经营自主,2活动市场化,3政府间接调节,4运行法制化), 市场经济特征1所有制,公有制为主、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 2分配,按劳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再次分配时强调公正 经济制度的基础,社会主义公有制(生产资料公有,包括,1全民所有[国有经济,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巩固,国有企业,自然资源(城市土地、矿藏、水流), 2集体所有[城乡合作,基础力量,国家保护合法给予指导;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 香港,土地和自然资源全属于国有,由香港政府自行支配。 澳门,土地和自然资源,除特区成立前依法确认的为私有,其余都属国有。 非公有制经济是重要组成,构成(个体、私营、三资),国家政策(保护合法权利和利益) 国家保护社会主义公有财产和公民合法私有财产。 第三节 基本文化制度 早期,内容狭窄,限于著作权、教育方面;对国家发展文化的政策规定少。 垄断资本主义时期,1919德国魏玛,公民文化权利,国家基本文化政策。 早期社会主义,大众文化 二战后,资本主义文化、社会主义文化,民族主义文化。 我国文化制度,1教育(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中等、职业、高等、发展学前;对劳动者进行教育;推广普通话), 2科学(自然科学、社会科学), 3文学艺术及其他(群众性文化活动,群众性体育活动), 4道德教育(四有五爱,理想道德文化纪律和法治,爱祖国人民劳动科学社会主义,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教育) 第四节 基本社会制度 特征,1以维护平等为基础。 2保障公平为核心。 3捍卫和谐稳定的法治秩序为关键。 宪法的规定, 1社会保障制度(04年加入,同经济发展相适应;年老疾病丧失劳动能力下,没有自然灾害;残废军人、烈士家属、军人家属;帮助盲聋哑劳动生活教育,没有婚姻;男女同工同酬;保护婚姻、家庭、母亲、儿童), 2医疗卫生(发展现代医药和传统医药,开展群众性卫生活动), 3劳动保障(就业前训练), 4社会人才培养(区别于教育制度), 5计划生育(与社会发展相适应), 6社会秩序及安全维护(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武装力量属于人民) 第三章 国家的基本制度(下) 第一节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 基本内容,人民主权,1行使权力的组织形式,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 2人大代表,受人民和上级人大监督。 3上下级人大之间,监督关系,没有领导关系、负责关系。 性质,根本政治制度,是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形式。 第二节 人大代表选举制度 一、基本原则 合理差别事由:中国国籍、年龄满18岁、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精神病患者须经选举委员会确认。 平等原则,一人一票,人人平等、地区平等、民族平等。 秘密投票(不标识选民身份,不显露选举意向。 补选(闭会期间,常委会补选上一级,可等额也可差额) 直接选举 间接选举(由下一级选举) 区域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乡 省级,设区市,自治州,特别行政区 方式 双过半,半数参选,半数投票 单过半 组织 a设立选举委员会 b,乡无常,县领省市指[县乡均受县人大常领导,上级人大常指导]; c,20日公布选民名单,5日申诉,选委会3日处理;7日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 d申诉前置,至少选举前5日起诉,由审判员组成合议,选举日前判决,一审终审不上诉; a,本级人大常主持, b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常主持; 提名 2团1党(人民团体、选民10人联名、政党) 罢免 30罢乡,50罢县;向县级人大常书面提,单过半 4个,主席团、1/10、常委会主任会议、常委会1/5,报上一级人大常备案 辞职 乡级向本级,县级向人大常,过半数,不需备案 人大常,过半数,公告且备案 第五章 国家结构形式 种类,单一制(中央集权,民族区域自治、特区),联邦制(各自邦国有各自宪法) 我国是单一制。 行政区域划分,1普通行政区划(省、市、县、乡),2民族自治区划3特别行政区划。 派出机关的设立,上阶办事(上一级政府批准街道办) 行政区域变更:1全国人大:省级设撤变,特区设,特区无撤销, 2国务院(省级变界,市县全归), 3省政府,乡镇一切,市县界线由省政府审批的需要国务院授权 第四节 民族区域自治 自治地方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不包括民族乡。 自治机关包括,人大和政府。人大常、法院、检察院不是自治机关。常委二选一,民族当头领。 自治权,1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2根据当地情况,可变通或停止法律或政策实施。报上级批准后变通或停止执行,上级60日回复。 3财政自主安排适用,可以实行减税或免税(减免不报批,自治州县要报省批), 4开辟对外贸易口岸,经国务院批。 5自主管理科教文卫 6公安部队经国务院批准。 7使用本族文字语言。 第五节 特区制度 高度自治权(1立法、2行政管理、3独立司法和4终审), 法律制度,a基本法[全国人民意志,社会主义法]。b保留法c制定法 d附件三的全国性法律(国防、外交、不属于自治范围的)附件三:国都纪年国歌国庆日国旗国徽领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外交特权与豁免、驻军法、外国央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 e人大常征询特区基本法委员会和特区政府后,可对附件三法律增减, 正式语文(中文、英文[澳门是葡文]) 中央与特区的关系, 1涉外(中央负责外交,特区自行处理对外事务[非政治性事务,出入境], 2武装(中央负责国防,特区负责社会治安), 3人事任免(行政即主要官员,澳门检察长任命归中央;长官任命法官、检察官,人大常备案), 4立法(战争状态、紧急状态常委定;特区立法要报备,不改不撤只发回,一经发回立即失效不退回), 5司法(对国防、外交无管辖权,涉及国防外交的事实问题[两个文件{中央政府证明书、行政长官发出证明文件}],独立司法和终审), 6基本法解释(人大常解释[征询特区基本法委员会意见],中央政府管理事务解释[终局前,终审法院提请人大常解释]), 7基本法修改(人大有权修,提案权属人大常、国务院和特区;特区议员三二数), 8财政(人民币不是法定货币,收入不上缴) 特区居民基本权利和义务,1与大陆相似的(选举和被选举权[只能永久居民享有]), 2特别规定的(新闻自由,组织参加工会、罢工,禁止酷刑,迁徙自由,旅行出入境自由,公开传教,选择职业,诉讼权利,自愿生育) 特区政治体制,P85. 行政长官与立法会关系,P90. 第六节 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基层群众自治组织,82宪法,不属于基层政权,不行使国家公权力。 1包括,居委会、村委会。 2居委会、村委会同基层政权关系由法律规定[不是法规], 3自治行为(自我管理、教育、服务,没有自我组织) 一、村民委员会,未必每个村都设,可多村设一个,也可一村设多个。 2建置设置,乡提县批村会讨论同意(乡政府、县政府),和人大没关系。 3乡镇政府指导、支持、帮助,自治范围内的不干预。 4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没有秘书长),由居民选举,应有(妇女,少数民族), 5村委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和报告(村委会类似政府机关,村民会议类似立法决策机关)。 6,选举,18岁以上村民、政治权利、直接选举,任期3年,连选连任。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20日前公布5日内异议3日内决定。 7选举名单(户在人在,户在人不在、表示参加的,户不在但住1年申请参加经同意的),选举双过半,产生日起10日内移交下一届,乡镇政府监督。不正当选举当选的无效,有权举报(不限人大、政府、常委、主管部门) 8可设调解、治安、卫生,可兼任下属。 9罢免,1 /5村民或1/3村民代表提(可申辩),双过半。丧失行为能力或判刑的自行终止。 总结:双过半,村委会选举和罢免;直接选举的人大代表; 单过半,直接选举的人大代表的罢免;间接选举的人大代表选举、罢免。 村务监督(必须设立的,村务监督机构,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村务档案(记录村里大事)。 民主评议,对象,村委会、管理误工补贴分配的聘用人员,接受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每年至少一次,村务监督机构主持,连续两次不行就走人)。 经济责任审计,村委会成员,任期和离任,县政府部门或乡政府组织。 村务公开,少数服从多数决策(不是主任决策),至少3月1次,集体财务收支每月一次,村民利益重大事项随时公布。 违法行为纠正,申请法院撤销(司法救济),乡镇政府责令改正。 二、村民会议 最高组织形式,18岁以上村民(不要求政治权利),可制定村民自治章程,报乡镇政府备案。 三、村民代表会议,人数多或住分散,村民会议授权事项。由村委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 村民代表4/5,妇女1/3。 四、村民小组 五、居委会,1设撤变,不设区的市政府、市辖区政府决定。 2居民会议,报不设区的市政府、市辖区政府备案。 第四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第一节 概述 基本义务(宪法义务) 权利限制,内在限制(1权利本身具有的限制,2附加规定的限制,3宪法和法律的限制,4紧急状态下对公民权利的限制,为维护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 基本权利主体,1劳动权(有劳动能力的公民), 2休息权(劳动者), 3生活保障权(企事业单位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物质帮助权(年老疾病丧失劳动力), 5财产权、受教育权、文化和自由(公民)。 积极收益权(主动要求给予),社会经济、文化教育。 消极收益权(不受外界干扰) 第二节 基本权利 1私有财产权 2继承权 位于总纲 3平等权 平等不意味无差别,判断差别不考虑无关因素[符合人的尊严、公共利益、手段和目的之间存在合理联系]), 华侨可以适用中国法 4政治权利和自由 a选举和被选举权 18周岁,剥夺政治权利除外 b政治自由 言论、出版、结社[核准登记制度,民政部门], 集会游行示威[和平进行,不得在居住地以外城市,公安许可,负责人5日前书面申请2日前决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参加违法游行], 宗教信仰自由不属于政治自由 5宗教信仰自由 不得强制信或不信,不得歧视,不受外国势力支配,校园不允许传教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 6广义的人身自由 a生命权(未明确规定), b人身自由(逮捕必须检批院定,公安执行), c人格尊严,82入宪,未明文规定,民通规定人格权[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 d住宅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和非法侵入,区别于住宅所有权,不要求对住宅有所有权,即酒店房间,宿舍,渔民渔船也可以), e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公安检察可依法检查) 7社会经济、文化教育权 财产权, 劳动权(是权利是义务), 休息权(劳动者), 获得物质帮助权, 教育文化权 积极收益权(财产权、继承权除外) 8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 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权, 违法行为可申诉、控告、检举 有关国家机关负责处理(不是所有国家机关都有权处理) 国家赔偿法首次明确,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赔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三节 公民的基本义务 一、保卫祖国、抵抗侵略;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二、依法纳税 第五章 国家机构 概述,A中央人大下设1国家主席, 2人大常委会, 3,a国务院、b中央军委、c最高法、d最高检。 B地方国家机构,县级以上,不包括中央军委。 C乡镇国家机构,分为人大和政府。乡级没有:常委会、法院、检察院。 责任制原则,1集体负责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 2个人负责制(首长决定,军事机关、行政机关) 第二节 全国人大 性质与地位,最高权力、最高立法、代表人民,产生国家行政、审判、检查机关。 任期5年,省级、特别行政区和军队代表组成(04年入宪) 选举和会议召集,届满前2月,非常情况2/3推迟选举(结束后1年必须选举);完成后2月召集下一届第一次会议(常委召集),会议组成代表团(只有人大才有),分别推选团长和副团长(推选是没有竞争的选举)。 工作程序,1常规会议(一年一次,常委召集),全国人大须2/3出席才能召开(其他人大只要过半)。 2临时会议(常委认为必要或1/5代表提议),主席团主持,若干人轮流当执行主席,常务主席若干主持主席团会议(安排人大会议)。 3秘密会议(主席团和各代表团团长会议),必要时。 议案审议和通过,表决(无记名),公布(国家主席发布命令)。 人大的 提议案 两央、两高、三团、一专一常 1两央、 2两高、 3三团,1个代表团、30名代表、主席团 4、一专一常,专委、常委 质询案 3小团 1代表团, 30代表, 10常委 一府两院[国务院、各部委、两高], 书面答复, 口头答复,领导人在主席团会议或专委会或代表团会议答复 罢免案 3大团 3代表团, 1/10代表, 主席团 1常委、2主席副主席、3国务院人员、4军委人员、5两高院长 主席团提大会审议,过半数 人大常的全体会议 提议案 两央、两高、一团一专一会 1两央、 2两高、 3一团一专一会:10常委、专委会、委员长会议、 质询案 10常委 一府两院 一府两院[国务院、各部委、两高], 地方人大 提议案 县级以上10代表,乡级5代表 罢免 2团1常 两团,主席团、1/10代表; 一常,常委会、 乡镇是,主席团或1/5代表; 对象,主席、乡长、镇长 宪法修改 人大常或1/5代表提 2/3通过 职权 人大 人大常 法律 1修宪2监督宪法实施3立法 1立法,非基法,闭会期间可搞基。2解释宪法、法律 3审查行政法、地方法合宪合法 人员 重要领导人选举决定罢免 非国家领导 财 审批预算 审批预算调整和决算 国家重大事 缔结条约,国家勋章和荣誉称号,特赦,闭会时战争状态,全国动员和局部动员,省级紧急状态 监督 其他机关 国家机关 职权,1修宪,常委认为必要时,或1/5代表提;2/3通过, 2监督宪法实施, 3立法(基本法律[还包括组织法、选举法]), 4重要领导人选举决定罢免,a选举、罢免,[常委、主席副主席、军委主席、两高;主席团提名,大会表决], b决定、罢免,[主席提总理;总理提副总理、国务委员、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军委主席提其他军委会成员]。 5决定国家重大事(政府出方案,人大批,批完成法律,政府执行,执行完变报告), 6监督其他机关 第三节 人大各委员会 人大常:性质(人大常设,最高权力机关组成部分,服从人大); 组成和任期(三领导[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不得担任[行政审判检察],5年可连选连任,委员长副委员长不得超过2届); 会议制度,全体会议(委员长召集,2月一次), 注意:同时提人大议案、人大常全体会议的是:1两央、2两高、3专委会 委员长会议(一正一副外加秘书),重要日常工作。 常委会职权,1立法权(制定修改非基法律,人大可撤销,闭会期间可搞基。军人外交衔级), 2解释宪法、法律,审查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合宪合法(有权撤销) 3人事任免权,a闭会时,总理提名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b只能人大定,正副总理、常务委员, c闭会时,军委主席定其他, d最高法最高检院长提请定其他,决定驻外全权大使[主席派遣和召回,外交部主持宣誓]), 4重大事项决定(与外国缔结条约,国家勋章和荣誉称号,特赦,闭会时战争状态,全国动员和局部动员,省级紧急状态)。 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为国家最高荣誉。共和国勋章给中国人,友谊勋章给外国人,荣誉称号给各领域重大贡献人。对象在世,施行后去世可追授。 程序,两央、委员长会议提案,人大常决定,国家主席授予。颁受时间节日或其他。特别(国家主席可直接授予友谊勋章)。去世后无继承人保存的,国家收存。违法违纪害国家荣誉的常委会撤销。 5监督国家机关, 6审批预算调整和决算(预算审批是人大), 二、其他常设性委员会(专委会) 9个,民族、法律、财经、教科文卫、外事、华侨、内务司法、环保、农业与农村。 主任1人,副主任和委员若干。 人大代表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人大代表才有资格,没代表资格的只能是顾问),5年期。 任务,审议案、提议案(有关的) 三、临时委员会,特定问题,任务结束即解散。提议组建主体,委员长会议,1/5常委会 第四节 全国和地方人大代表 一、代表的权利, 1人身受特别保护,a逮捕或限制自由,须本级人大主席团[闭会为人大常]许可, b现行犯,被拘留立即报告主席团或人大常。 c拘留要报告、逮捕审判要许可。 d乡级报告本级人大。 2言论免责权,代表在人大会议间发言和表决不受追究。 第五节 国家主席 年满45岁。任期5年,不超2届。副主席继任,缺位的人大补选。副主席也缺位的,人大常委委员长暂代。 职权:a任免国务院组成人员,驻外全权代表。 b外交权(固有职权,1.代表国家国事活动,2.接受外国使节), c. 3授予友谊勋章。[自己独立的3件事] 第六节 国务院(中央人民政府) 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人员组成,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 总理负责制。各部各委是部长、主任负责制。 国务院全体会议,全体成员组成,2月1次。 常务会议,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1周1次。 部委设撤并,总理提议人大定[闭会常委定]。 国家审计机关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 第七节 中央军委 最高军事领导机关,领导全国武装力量。不是中国共产党军委会。由主席、副主席若干、委员若干组成。任期5年,没有任届限制。 主席负责制,对全国人大及常委负责,没有报告工作义务(军事秘密) 第八节 地方各级人大和政府 一、地方各级人大 全国人大与地方人大间没有隶属关系。上级依宪法和法律监督下级人大。 职权,选举和罢免国家机关负责人。 罢免(1主席团、2常委会、3、1/10代表联名提出,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乡镇[主席团或1/5代表,对主席、乡长、镇长的罢免];过半通过)。 会议,1/5代表提议可临时召集人大会议。10代表提议案(乡级5代表) 三、地方各级政府 县级以上必须设审计机关,对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双重负责制) 第九节 法院和检院 最高院职权,一审(全国重大影响)、上诉管辖,审判监督,司法解释,死刑核准。 最高院巡回法庭,作出判决裁定决定是最高院做出的。 第六章 宪法的实施及保障 实施包括宪法执行、适用和遵守。 执行,国家代议机关、国家行政机关。 第二节 宪法修改, 程序,1提案,2先决投票,3起草和公布草案,4通过,5公布(通常,国家元首、决议机关、行政机关;我国未规定,惯例是人大主席团公布[全国人大公告形式])。 提案主体,人大常或1/5代表提议。修改机关,全人大。通过程序,2/3 。 部分修改,79年,80年(言论通信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罢工的自由),88,93,99,04 。82宪法删除了罢工自由。 第三节 宪法解释 解释机关,1立法机关,源自英国,我国全人常有权解释,解释依立法程序 2司法机关,源于美国,马歇尔在马伯里诉麦迪逊中,开创司法审查制度。我国不可以。 3专门机关,奥地利的汉斯凯尔森。采用司法积极主义。宪法法院(俄、韩)和宪法委员会(法) 第四节 宪法监督(违宪审查) 包括,1合宪性审查(对象:规范,行为) 宪法监督体制(同宪法解释机关。1司法机关监督[美国马伯里诉麦迪逊], 2代议机关监督[英国,我国是], 3专门机关[1799法国设护法元老院]) 违宪措施,我国,改变或撤销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监督方式,1事先审查(颁布前审查),事后审查 2附带性审查(以争诉事件为前提),宪法控诉(公民受侵害后) 第八节 宪法实施的保障 1监督制度(事先审,事后审), 2政治保障, 3社会保障, 4法律保障(自身保障) 第5编 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 司法与社会的冲突解决是近代从行政等制度独立出来。三权分立国家,司法权是审判权,司法机关仅指法院。检察权是行政权一部分。 我国实行人大制度(议行合一,不搞三权分立) 特点,1独立性(只服从法律,不受上级和行政干涉,接受党领导、人大监督), 2被动性(不告不理,但发现罪行应建议检院提起公诉), 3终局性(冲突解决的最后环节) 二、司法的功能,1直接功能(解决纠纷), 2间接功能(解释补充法律[法官自由裁量], 3形成公共政策[妥当裁判获得公认,促进政策参考]) 三、司法制度 司法制度科学系统(4方面,组织、制度、规范、人员):1组织体系(审判组织、检察组织),2制度体系(6个,侦、检、审、监狱、律师、公证),3规范体系,4人员管理体系 四、司法公正 晋代刘颂(君臣在司法公正各自职责)。君臣之分,各有所司。法欲人奉,故令主者守之(执法者严格维护司法);理有穷,故使大臣释滞(解释司法);事有时立(过时的法律),故人主权断(国王自由裁量)。 培根,一次不公的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败坏了。 司法公正的7构成要素: 1司法活动公开:生效裁判文书上网(除外,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调解),提供案件程序查询、向社会公开案件信息, 2中立性,3地位平等, 4程序参与(受裁判影响的人应参与), 5司法活动合法, 6结果正确(在证据和事实的基础上), 7人员廉洁(开除公职、吊销执业证。法官要求慎独) 五、司法效率 1立审分离2严格禁止超审限。 3公正优先,兼顾效率。 六、司法独立 1法官个体独立(身份独立,实质独立), 2司法机关整体独立, 3相对舆论、民意独立。 4与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群众路线是一致的。 第二节 法律职业道德 法律职业(专业性、限制性、垄断性,职业准入制度),工作人员遵守公务员法(法官、检察官) 行业属性,职业队伍(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在职业道德有不同要求) 第三节 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 首要原则,1忠于党、国家、人民、法律。 2严明纪律,保守秘密。律师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危害国安、公安、他人人身除外(不含财产)。 3互相尊重,相互配合。不能越权干涉其他法律职业人员正常办案。法检律在追求公正惩罚犯罪和切实维护合法权益是相同的。法律职业人员在人格和履行职责上是平等的;除维护法庭秩序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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